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
 
    基撰
  二十七賢聖章
略以五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出體。三依身
地。四廢立。五問答決擇。
釋名義者。於中有二。一者列名。二者釋名。
言列名者。總有二類。一者因位。二者果位。
就因之中有其十八。果位之中有其九種。
因十八者。即四向三果即成七種。八者信解。
九者見至。十者身證。十一極七返。十二家家。
十三一間。十四中般。十五生般。十六無行般.
十七有行般。十八上流般。此即有學之中十
八名。言無學中九。一者阿羅漢。二者慧解
脫。三者俱解脫。四者退。五者思。六者護。七
者住。八者堪達。九者不動。此約大乘列名。
若約小乘其名少異。小乘之中即無信解
見至。遂立隨信行.隨法行替前二名。若無
學中無羅漢。別開不退。上來即是列名訖。
言釋名者。言初果者。名為預流。預者入
也。流者類也。即入聖之流類故名預流。言
第二果者。名一往來。即斷六品惑從人生
天名之為往。從天還人名之為來。言第
三果。名為不還。欲界九品悉皆並盡。唯有
一生更不還生欲界。名為不還。言四向
者。即進趣之義名為向也。四向法更無別
義。言信解者。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為
信解。言見至者。曾見之法能至於果。名為
見至。言身證者。信解。見至二種聖人。至
不還果身中。證得滅盡定故。轉名身證。此
但轉名而不轉體。理說應云身證滅定。由
得滅定。得滅定者必具前七。故瑜伽說
得八解脫。所以者何。前七解脫共異生故。
異生唯得前七解脫。不名身證。滅定無心。
唯身證得似涅槃法。由身證得得身證名。
身謂積聚。或復依止證謂成顯。身之與證。依
主.相違二釋俱得。言七返有者。人.天七返
名為七返有。言家家者。從家至家故名
家家。於中有四。一者從人至人。二者從天
至天。三者從人至天。四者從天至人。皆
名家家。其義不定。或言初果之人不重生
二家。從張家死流生王家者。故言家家也。
言一間者。一生或半生在名為一間。即是
間隔之義。亦名一間。間者隔也。即由此生
堪能障隔聖果之道。名之為間。若斷三品
即三生在。若斷四品即二生在。若斷五品
之時必斷六品。聖道力合如此。若斷七八
品即半生在。問如何得知。答初品潤二生。
中下二品各潤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
品共潤一生。下上品潤半生。下中.下二品
共潤半生。問何因唯有七生。不至八。不減
六。答以聖道力故。不增八不減六者業
力強故。如蛇毒損人之時。行不過七步。以
毒力勢故不減至六。七步者四大力故。言
中般者。謂處中有而般涅槃。言生般者。謂
處生有及本有中而般涅槃。言有行般者。
謂加行精勤而般涅槃。言無行般者。謂速
疾道不假加行而般涅槃。言上流者。從下
向上而往受生故名上流。問云何名般涅
槃。答言般涅槃者。謂得果義。謂般命而得
羅漢故。名般涅槃。上來有學訖。言羅漢者
即是應義。有其三種。如論廣釋。言慧解脫。
能斷慧障未斷定障。名慧解脫。言俱解
脫者。定.慧二障全俱能盡。名俱解脫。言
退者。退有二義。小乘之中退失於果。名
之為退。大乘之中退失禪定現法樂住。名
之為退。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
惟。皆退失故名為退言思者。若不思惟即
便退。若思惟已便不退失名之為思。言護
者。若作意防護故不退失。故名為護。言住
者。在平等位亦不練根。亦不退住平等位。
故名為住。言堪達者。即是練根堪能進達
故名堪達。不動性。是利根不進不退。名為
不動。上來即是大乘釋訖。就小乘中。隨信
行.隨法行。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為隨信
行。言隨法行者。是利根自能依教而生於
解。名為隨法行。
二總別出體。言總者。若有學無學。總用有
為.無為為自性。言別相。於中有二。一者
向。二者果。言向者。初預流向。即取四善根
及見道十五心已來總是向。言斯陀含向
者。總六無間道.五解脫道.六加行道。而為
體性。言那含向者。總用九無間九加行八
解脫而為自性。言羅漢向者。總用九地八
十一無間道.八十一加行道.八十解脫道。而
為自性。此約有為出體性。若取無為於
理無違。上來出向體訖。言四果體者。初
果總用八十一品無為。第二果總用見道八
十一無為。及取修道六品無為。并取六品解
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為體性。第三果
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為。及取修道九品無
為。并取第九品解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
而為體性。第四果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
為。及取修道八十一無為。并取非想第九解
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為體性。上來即
是出體性訖。
第三依身地門者。於中有二。一者依身。二
者依地。言依身者。四果四向於三界中
何界初起。九地之中於何初起。答前之三
果.三向。唯於欲界身初證初起。第四果
通三界身。第四果向初起唯欲.色。若約地
論前之三果向唯一地起。謂欲界地。其第四
果通九地。第四果向準果應知。釋依身訖。
言依地者。前之二果唯初未至心。若那含
果初未至.及根本。若羅漢果通九地心。八根
本及初未至即九地成。即出依身地訖。
言第四廢立者。問於何果中。而立信解.見
至.及身證耶。答信解.見至。即是隨信行。隨
法行。轉至前三果中若向若果。立為信解.
見至。若第三果中為身證。問信解.見至此二
何別。答信解是鈍。見至是利。由隨信解
轉名信解。由隨法行轉成見至。故二差別。
問於幾品惑盡建立四果。答要斷三界見
所斷惑盡故立初果。謂斷欲六品建立第
二。若斷欲界九品皆盡而立第三。三界見.
修總盡而立第四。問何處建立七返。答約
業而立。謂七生之業而立七返。此約多而
言。非無四.三等生數不遮止。問於何處
而立家家。答約生約惑而立家家。言約生
者。謂二生.三生。言約惑者。若斷三.四品。
彼對治餘二.三。是說名家家。問何故但於
三生.二生而立家家。答夫論於業還皆由
惑潤。潤生之義略有二種。一者總。二者別。
言總者。前之三品以潤四生。中之三品共
潤二生。下之三品共潤一生。言別者。就初
三中。初之一品以潤二生。次有二品各潤
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品共潤一生。
後下三品共潤一生。於中有異。初之一品
獨潤半生。次有二品共潤半生。約此義邊。
即有損生之義。若斷三品即有三生。即損
四生業也。餘有三生在。若斷四品即有二
生。謂第四品獨潤一生故。若約四生立家
家者。即逆流生之失。若斷三品即盡四生
之業。是故不得約於四生。若斷四品即損
五生之業。若斷五品必斷第六。問何故如
是。答以近果故更無遲住。問何故但於三.
四品而立家家。不依斷一.二品而立家
家。答惑品力等。聖道齊同。若斷二品必斷
第三。同上品故。一入斷盡無出觀義。問上之
三品齊不出即斷。中品三品齊亦應入斷。問
於何處建立一間。答那含向中斷七.八品。
唯一來生而立一間。問於何處而立五種
般。答於那含中立。問上流有幾種。答有其
三種。一者全超。二者半超。三者遍沒。言全
超者有其二類。一者樂慧上流。為初禪死
直生五淨居。是樂慧全超。二者樂定全超。為
初禪死生於非想。皆於初禪死。隨其諸地
而斷受生。言遍沒者次第而生不得超
隔名遍沒。其餘那含如釋名中述。問何故
建立羅漢。答對四果說。
問何故建立慧.俱解脫。答由除定.慧二障
亦立二種云何慧解脫。謂已能證得諸漏
永盡。於八解脫未能身證具足安住。是
名慧解脫。此義意說。障有二種。一煩惱障。
能障聖慧不得應果。二者事障。就勝而說。
唯異熟生喜.樂.捨受有下劣障。於上等至
不肯進求。所知障攝。此人唯能斷初障故
慧縛得脫。慧謂簡擇。離縛故名解脫。慧所
有脫名慧解脫。又諸阿羅漢得滅定者名
俱解脫。由慧定力解脫煩惱解脫障故。問
何故建立餘六種羅漢。答約種姓別立六
有別。
第五問答決擇。問九地之中俱有其惑。何故
但於欲界之中而立三果。答欲界具三性三
受。煩雜多生立多果。上界唯定地。無多煩
雜。不立於多果。問四果中有其二種。一取有
為。二取無為。此二何勝。答取有為勝。以彼
者是其進取之義。無為之法義何有進取。以
無為無進取故。前解為勝。問無間.解脫何
道立果。答但於解脫道中而立果。以解脫
道得果周圓而立於果。問何故但取解脫
耶。答得果捨向得勝捨劣。唯有解脫道。又
解脫道能證無為。是以取之。問向中何故不
取見道無為。果中即取斯何意。問立果之
中。云何名入八智十六行。答取上下八諦
智。言十六行者。即取苦.空.無常等問欲經
生那含將命終。得果之義不。以彼經生必
不生上。以斷惑盡。無由生欲界。答有其
二解。一解云。約那含身上必定得果。必無
命終。第二解云。問何故聖人不生中間禪。
及不依彼而得聖道。答無多勝用。不依彼
心。又多障難故不生彼。問初未至何界所
攝。問身證與俱解脫何別。答因果二殊。身
證者是因所攝。俱解脫者。是果所收。問且
如初果即是第二果向。此有何別。答雖得
初果而未進斷修所斷惑。但名住果不名
向。若得果已進斷修所斷惑。隨其所應是
向所攝。問頗有是向亦是果耶。頗有是果
亦向耶。答有其四句。有果而非向。謂中間
二果不進斷位是。有向非果。謂初果向是。
亦向亦果。謂中間二果進斷位是。非果非
向。反上應知。問潤生下上一品獨潤半生。
中下二品共潤一半生。如何斷欲第八品
而立一間。問中般那含取何中有。答但取
欲界死生於色界。取此中有不取餘者。問
何故如是。答欲界還生欲界。二性煩雜故。
色界生色界。一性無厭。色界生無色。無其
中有故。問賢聖有二十七。何故諸處但說
四果。答有五義。一者捨已曾得。二者得未
曾得。三集斷行故。謂集諸無為斷諸煩惱。
四者頓得八智。五者頓修十六行。具此五
義故立四果。亦無妨難。
  大乘蘊界處義
蘊界處義。五門分別。一辨名。二出體。三廢
立。四百法相攝。五十性等分別。
釋名者。初釋新舊名。後釋義名。梵云塞建
陀。唐言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蔭覆義。
若言蔭者梵本應云缽羅婆陀。案陰音應
以於今反。陰陽之陰也。近代諸師競作異
釋。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然依醫方
說淡飲不言陰。更有異釋不能具述。若
言陰氣是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為名。
粗可通途。然非正目。今名蘊。或翻為眾。
故法華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然。若言眾
者。梵本應云僧伽。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
言聚者。梵本應云曷羅陀。又言處者。梵云
阿野怛那。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者
梵云缽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
無邊處等.阿練若處。並與今同。梵云馱都。
唐云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釋義名者。俱舍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
界義。蘊是聚義。可聚十一種義。故中邊云。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彼論釋云。一非
一義。如契經云。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
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
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
此聚義蘊義得成。俱舍釋云。於此經中。無
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
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
辨。有對名麤。無對名細。苦集染污名劣。不
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當
知亦然。二總略義。如經言。如是一切略為
總聚。三分段義。如經言。說名色蘊等。各別
安立色蘊等相故。由斯聚義蘊義得成。俱
舍云。和合聚義是蘊義。此依內明釋。二云
荷負重擔義。如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
故(此依俗釋)。三云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間有言。
汝三蘊還我當與汝(此依聲論釋)。案俱舍三解。
與中邊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其意同也。
又釋蘊有二義。一是聚義。二是滅義。故毘曇
云。陰是聚義。舊云十二入者。是殺義。今云
處者是出生義。出生六識之門處故。十八界
者。俱舍云。種族義是界義。大乘釋名。種子
義名界。故中邊云。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
蘊。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
用門義名處。
二辨體者。其五蘊性唯是有為。以積聚故。
俱舍論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又毘
曇云。陰是死法。唯攝有為。三性之中依他
性。談有法故非遍計所執。通無漏故亦圓
成實。五法之內。體即前四。唯除如如。十二
處.十八界。通以有為無為為體。總攝五法
及以二性。除遍計所執性。以無體故。
三廢立者。有二門。一總廢立三科。二別廢
立五十二等。總者俱舍云。愚.根.樂三故說
蘊.處.界三。彼自釋云。或愚心所總執為我。
或唯愚色。或愚色心。又根亦有三。謂利.中.
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
第世尊說為蘊.處.界三。瑜伽第九廢立離
合三科頌云。隨增說我事。為依.此所行。生.
持.分廣略。無別根.所緣。以上總廢立訖。釋
此頌文下自當悉。 二別廢立者。隨增說我
事者。廢立五蘊也。對法云。何因蘊唯有五。
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
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
自體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不減不增。
又俱舍云。隨麤.染.器.等.界別次第立。此亦
是廢立。亦是次第先後。論云。色有對故諸蘊
中麤。無色中麤唯受行相。故世間說我手痛
言。待二想麤。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麤過
識。貪.瞋等行相易了知故。識最為細。總
取境相難分別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
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
愛復從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
是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
此隨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
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
立蘊次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
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
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
第一有中思為最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
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
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增減過。處界次第
頌云。
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
隨處次第(恐繁不能別釋)。依對法論第一廢立十八
界云。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
故。釋云。身者謂內六根。具者謂外六境。過現
六行受用性者。謂六識。能持者。謂六根.境。
能持六識所依.緣故。過.現六識。能持受用
不捨自相故。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
界。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由身.具。能與未
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所言唯者簡六
識也。
第四以蘊處界。與百法相攝。於色蘊中
攝十一種色。受蘊攝遍行中受數。想蘊攝
遍行中想數。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
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合七十三法。識蘊
唯攝心法八種。總攝九十四法。唯除六無
為。故俱舍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十
二處攝者。內五處外五處攝十種色。意處
攝八識。法處攝四類法。所謂色法法處所
攝色有五種。是相應法有五十一。不相應
法二十四。無為法有六。合有八十六法。十
八界攝者。唯開意處立六識界。餘並與處
同。
第五十種蘊等分別。雖無一處具說。總究
諸論亦可具立一無漏善蘊。二加行善蘊。
三生得善蘊。四不善蘊。五有覆無記蘊。六異
熟無記蘊。七威儀無記蘊。八工巧無記蘊。九
變化無記蘊。十自性無記蘊。一無漏色蘊。有
說唯有定所生色色蘊少分。無五根等。正義
皆具涅槃經言。捨無常色獲得常色等。勝
鬘經云。如來妙色身。佛地經言有五種法
攝大覺地。唯識第十.佛地論云。如來功德
蘊.處.界攝。如是等文誠證非一。不能煩
引。下皆准知。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於百
法總有七十法通無漏。第一心法八識是識
蘊性。第二心所法。有二十三通無漏。謂遍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二謂尋伺。第三色
法有十一。謂五根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
戒.并定自在所生色。不相應行取二十二。
除無想定.無想事。除異生性取非得。若
取異生性唯有漏。第五無為有六。並唯無
漏。以依真如假立故。對法云。 空.非擇
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二加行善五蘊。
有五十二法。心有六除七八識。因中唯無
記故。至轉依位便無漏故。第二心所有法
有二十五。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一。不定
有四。第三色法有三。以色.聲二表加行善
心發故。及定共戒并一分散無表。是加行善
故。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除命根.同
分.無想天.并名句文身對法云。五蘊一分是
善。又云。加行善者。謂依止善丈夫聽聞正
法。修習淨善法隨法行。五十四云。威德定
色亦通有漏。此等總說因聞慧等所發身
語。定境色等為色蘊性。故通五蘊。三生
得善五蘊。總四十九法為性。色蘊中三。
謂色.聲.表.并法處散無表一分。心所法二十
四。遍行.別境.善十。除輕安。及四不定。不相
應十六。除命根.同分.三無心.及與名.句.文
身。識蘊中取六識。除七.八識。故對法云。生
得善者。即前所說發起善身語等。由先串
習感得如是報。乃至廣說。與信等俱任運
起故。此意即說。宿習為因。生得善心所發
身語為色蘊性。四不善五蘊者。以六十五
法為性。色蘊唯三。謂色聲二表.并法處不
律儀無表。心所法中四十。遍行.別境.并煩惱
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識蘊中取六識。除
七.八二識。不相應中取十六。謂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五有覆無記五蘊。有五十四法。
色蘊唯二。謂身.語表。梵於釋子執手行誑
故。心法有七除第八識。餘七通有覆故。心
所有法二十九。謂遍行.別境.及根本煩惱五。
除瞋。隨惑有十一。除忿等七.及無慚.無愧
二。不定中取三唯除悔。不相應法取十六
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對法第四云。若欲
界繫分別煩惱隨煩惱。是不善。若任運生
一切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
覆無記故。五蘊一分是有覆性。不善五蘊准
知。六異熟無記五蘊。色蘊有十。謂五根境。
唯除法處色彼非異熟故。對法云八界八
處是無記者。約全分說。今取色聲據容
有說。聲通異熟。依菩薩地。常行愛語如語
諦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同餘相好通
異熟故。聲屬第三.第五轉者。隨轉小乘聲
非異熟故。色蘊十皆通異熟。心法通七識。
唯除末那。心所有法取十一。謂遍行.別境.
并不定中取眠除餘三。不相應法取二十
二。唯除二定。第七威儀路五蘊者。對法云。謂
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有三十九法。
色蘊中有四。謂色.香.味.觸。心法中有五。
謂意識緣發威儀。眼.鼻.舌.身.四識緣威儀。
以聲非威儀故不說耳識。若第八識緣四
塵故得名緣威儀。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
即總有六識。為威儀路識蘊也。心所有法
有十四。遍行五.別境五.及不定四。不相應
法有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第八工
巧處五蘊者。對法云。謂懷非染非淨心所
起工巧處。是無記性法有四十二法。色蘊中
有五。身工巧四塵性。語工巧即是聲。心法
取七識。唯除末那。發工巧第六意識。緣工
巧五識及第八。心所有法取十四。遍行。別
境.及不定四。不相應取十六。得.非得.四相.
并後十。第九變化無記五蘊者。瑜伽第三說。
變化有二。一善。二無記。說定境色亦通
無漏。五十三說。若依勝定於一切色皆得
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在前。九十八說。神通
不能變化四事。謂根等。由此。但有法處
色.聲.香.味.觸五。為色蘊性。若為利樂便
是善性。初二門攝。瑜伽雖說欲界亦有諸
變化此通三性。生得變化非是通果。設無
記者異熟生攝。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色
蘊取五塵。兼取法處色。心法唯取一。謂第
六意識。心所有法有十二。謂遍行.別境.并
不定中尋伺。不相應行有十六。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第十自性無記五蘊。有四十七
法。色蘊中有五塵即外器世界。及長養五。
既非四無記。是故名自性。心法唯取二。謂
第六七兩識。心所法有十。謂遍行別境二乘
起法執不障彼果。故非染污。是自性無記。
不相應行有十六。准前應知。依瑜伽第三。
說無記有四。無此自性。唯識亦說。法執
不障二乘故異熟生攝。准瑜伽六十六。說
無記有五。初四如前。更加第五自性無記。
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外諸色處.非異熟等之
所攝者。皆名自性無記。除善.染.色處聲處。
案此文唯說色蘊是自性無記性。不說四
蘊通自性無記。今解四蘊亦通自性。如二
乘等所起法執。是異熟生亦名自姓。然異熟
生有二種。一是業感。二是從生。所以本地第
三說四無記已攝自性盡。六十六中開第
五者。以從生者體非異熟立為自性。前後
二文不相乖返。故五蘊法並通自性。諸師
於此闕而不論。後學之徒遂無憑據。
  極微章
略以三門解釋。一辨眼緣。二釋違難。三說
勝利。
一辨眼緣者。一肉眼。業等所生故。二天眼。
修方便起故。此二皆是色蘊眼根。三慧眼。
四法眼。此二皆是無漏慧根。五佛眼。即前四
故。下六通中當廣分別。五十四說。除肉天
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以彼天
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暗。
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思分析
而建立故。天眼尚不能。況乎肉眼。
二釋違難者。花嚴經說。菩薩能知無色宮殿
若干微塵成。第五十四云。略說極微有十
五種。五根.五塵.四大.并法處實色。如是等
教處處非一。極微無者彼如何通。雖無真
實極微體性。如慧所析彼量亦成。說知彼
極微如所析量故。五十四說。非集極微
成麤色故。成唯識說。諸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瑜伽亦說。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
後滅時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此
即意顯如熱釜水煎。微滅時不至邊際諸
色頓盡。長讀上文。又翻解此。諸色頓滅
不至極微而即滅盡。非如水滴微至邊際。
諸色終滅猶不至邊。況有真實極微可見。
故但知慧之所析。又有體用中最極小者。
所謂阿拏。說此名極微。此復何失。
三說勝利者。既無極微。說有何義。五十四
有五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
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又能漸斷薩
迦耶見。斷諸憍慢。伏煩惱纏。及能速疾除
諸相執。此中意說。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
至極微。斷諸煩惱。後入空故。由是大義故
說極微。能析彼心何人所作。何諦所攝。皆
別思之。
  勝定果色章
略以三門分別。一凡聖起。二境多小。三大
種生。
一凡聖起者。有義此色通凡聖起。五十四
言。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契經說。有平等心天。曾於人中薰瑩心
故。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
互不相妨礙。又阿含云。無色諸天淚下如
雨。佛邊側立。如是等證處處皆有。彼處既
說上二界天現身住此。復言此色亦通有
漏。引教如前。故知凡聖皆能現起。顯揚唯
說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豈二乘等
亦不能變。無色界天許雨淚故。瑜伽又說
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
有能現者。彼說聖者具有世間出世間智。
顯非出世智之所行。非簡異生不能現起。
故知此色定通凡聖。有義此色非異生起。顯
揚十八說法處色十二相中。唯言諸佛菩薩
等變。此瑜伽又說離非出世定之所行。然
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尚非一切聖
者能起。況諸異生。六十五說。要具威德極
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定色。亦非不具大
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豈異生類能
獲威德極靜定心現起諸色。又言此事不
可思議。若異生起應思議攝。由此唯聖非
凡所起。然瑜伽論三十三說。諸聖神通隨所
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
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
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
故前解是。
二境多少者。五十三說。勝定果色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又顯揚論第四卷說初勝處云。
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
攝色。由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
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八十九說。變化
不能為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
切皆能變化。六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
有顯色等相。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及無用
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
變化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
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
聲.觸三。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
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不能變起
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為本質
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
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又變
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隨有
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若定
果色不變香.味。花嚴經說。菩薩鼻根聞無
色界宮殿之香。法花經云。持此經故。光
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能知。
彼界異熟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
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花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諸根互用。
不可說言六十五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
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眼等五根既無相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
色聲觸三有實用故。根為識依。所變之根
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味不爾。其用寧無。
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
如前道理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
積佛界定具五故。
三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
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又說此色勝定
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又說
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
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
為造。六十六云。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
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
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思惟色界大造亦爾。顯揚論十八說法處色
有十二相。第五色相非實大生。雖此五文
作諸異說。今詳造義莫過三種。由彼所緣
親疏大種唯二類故。一者觸處業等所生本
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俱意.第八識境。二
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通或
五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前
唯欲色二界所繫。或通不繫。後通色界無色
界繫及與不繫。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緣
定處所繫故。此言繫者。是攝屬義。非繫縛
義。不爾無漏應非大造。隨所攝屬。何等至
中大種造故。前第二文義亦同此。謂由勝
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緣定地大
造。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實俱時
故。此大通造三識之境。亦許定力先起定
果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或此文說依初
大造。定先擊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前第
三文依初大造。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
色境要託觸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大種
所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然非本大親實
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前第四文義亦
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顯揚意說。非實
觸處大種親生。說非大造。非定中者。若初
大種通三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
而有成造義故。是疏遠造非親近造故。若
後大造通三識境。俱能為依起造色故。是
親近造。非疏遠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
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
能造他處。若依後造唯自類造。非他能造。
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
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
設有諸處互造不同。據理尋文未踰此
二。有義大造總應立三。亦有不依本質定
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
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如依此處入彼
定時。不杖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
造色豈無大造。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
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三依處。雖無
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
攝。神通勢力。如瑜伽六十二說。修之方便
初起何身.異界相緣。如是等義如唯識疏別
章等說。
  十因章
十因。略以十門分別。一辨名。二總別出體。
三三種十因互辨寬狹。四明廢立。五依十
五處立。六明得五果。七與四緣相攝。八
與二因相攝。九三性。十因互明通局。十問
答分別。
第一辨名中有二。初列名。二解名。別名者
故為頌曰。隨.待.牽.生.受。發.定.事.違.不。攝
受.六依生。餘各一處起。初列名可知。 二
釋名者。就十因中總有三類一有三個
通持業依主。二有一個唯依主。三有六個
唯持業。言三個者。謂隨說.引發.定異。若隨
是所隨是見聞等。說是能說。即是隨之說名
隨說因者。依主釋。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
隨亦說名隨說者。持業釋也。若言發是果
名。引者是因。發之引名引發。依主釋也。若
發亦是因者。亦引亦發故。名引發者。持業
釋也。若異是果。定者是因。異之定名定異
者。依主釋也。若二俱因亦定亦異。名定異
者。持業釋也。言一依主者。謂同事因。事是
果同是因。事之同名同事。依主釋。自餘六因
皆持業釋。亦觀亦待。乃至不相違者。皆持業
也。若言隨說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隨說
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問相違即因者。豈
滅亦有因生耶。答不然。但與黃葉為因。
不與已滅青等為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
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黃葉是。
第二出體中有二。初總。後別。謂由法故有
想。想故有名。名故所起語性能詮辨諸法。
名隨說因。以聲為性也。若所觀待有四句。
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數。觸.想.作意.思。
無此五位差別能故非也。觸雖有此能。而
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
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若待所受有能受。
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切法也。若待能
受有所受者。即能受唯受性。所受中通有
為無為。餘有通故。若所受待所受一種。若
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也。其牽引因者。
種子遠有牽果之能名牽引因。即用有漏.
無漏.三性.內外.種子為體。若此種子為潤
已去。俱為生起因性。若疏緣相攝受令果
得起。唯除種子疏緣法體。其引發因者。
若種.若現.漏.無漏.三性相依。依引中等
為體。若定異因亦以此法等為體。前界寬
性狹。後界狹性寬。同事者始從觀待終至
定異。同辨一果。即以前法為體。若相違因
得有違緣為性。不相違者於生.住.成得。俱
不為障一切法為性。此中總出體也。 第
二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
染.無記也。且清淨者。以無漏善聲為隨說
因體。觀待因即以清淨位中受性為體。所
有種子為生起牽引二體。無漏見等疏相攝。
六依處為體。其無漏種現為引發因體。若無
漏種子及現行為定異因體。始從清淨觀待
終至定異因。並以此法為同事因體。諸雜
染法清淨法家相違。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相障礙無漏法者。為不相違因體也。第二雜
染十因者。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
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
性。假名善惡也。即以此不善聲為性。觀待
因者。待苦受有樂受者。或待惡知識。於是
待所受。有能受也。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
愛.取.有三支名生起因。由於根.境疏相攝
受名攝受因。下界引上三品相生。若種若現
為引發因體。定異因者。能招得自界等果
為體。初從觀待終至定異。俱共得果名同
事因。若無漏法等。是雜染法家相違。於生.
得成.住中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第
三無記十因者。無記聲為隨說因性。若取
外麥等為無記法。唯有依主釋。亦持業也。
待足有往來等。名無記法觀待因。穀種
子等未潤已前名牽引因。若潤已去名生起
因。水土人功等相助名攝受因。依種生莖
等已去名引發因。若麥定生麥不生豆等
名定異。始從觀待。終至定異。同招一事果
名同事因也。其霜等是禾相違因。於生住
等不相障礙名不相違因。
第三三性互辨因果寬狹者。於十因中。且
清淨者。若清淨之隨說因者。因體通三性
有漏無漏有為。其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善
性也。若清淨法即隨說因。因體唯有為.無
漏.善性也。果通一切法也。觀待因者。若清
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
為.無為也。果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
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為.無為。
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為.無為。於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
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
待能受有能受者。如待見道有修道者。
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緣真
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為。若待能受有所
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為。果皆
無為。餘同也。言牽引.生起二因者。唯得清
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為相無
無為。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
據有為。無漏。遠望攝無為果。彼既是疏。此
因親不取也。攝受因者。若清淨之攝受因。因
體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有三性。果體唯
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為。唯善性也。若清淨
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
也。果性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若
據平等智攝起染污末那。何妨果法亦通
有漏。有三性然。言引發因者。若清淨法之
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為.唯善性。
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既言於勝品亦得
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
有.無為。定唯善性。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
有為.無漏.善性。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唯善
性也。言定異因者。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
唯有為.無漏.善性。果通有為.無為等。若清
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為。果是無為同事因
者。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
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
為.唯是善性也。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
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果法唯無漏。
通有為.無為。唯善性。若能同辨相。得末
那識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因
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
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為非無為。唯有漏
性也。果法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違因者。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寬果
狹。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寬。准前釋
也。第二雜染十因者。若據實義。唯得有
雜染法之隨說因。何以故者。以大乘中聲
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由
此道理亦有二釋也。若雜染法之隨說因。
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果法通三
性。唯有為.唯有漏。若雜染即隨說因者。因
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法通一切皆
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緣真如故。觀待因者。
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為.無為。果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
也。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
唯有為。果體通一切皆得。此是總說。若別
說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
一切。果法唯有為.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
有所受。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法
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
果性同也。其中有別如理應思。大乘中既
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
業。始從足骨待踝骨等。因果性通。於理
何失。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因果
性同故。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
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為.有漏.果
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言攝受因者。若雜
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
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若雜染法即攝受
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性通一
切也。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
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非無為也。果性
同前也。亦可無此釋也。若雜染法即引發
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
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若據因有漏善法
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言定異
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
無記為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為.有漏。因體
通善.惡二性。唯有為.有漏。若三性為果者。
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為.有
漏也。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
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果法通三
性。唯有為.有漏也。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
狹果性寬也。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
相違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
也。其果即狹。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
狹果體通一切。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 第
三無記法十因者。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
得有無記之隨說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
表故。顯果上實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
唯有為也。果體唯無記。唯有漏有為。言無
記即因者。若據內聲性是無記。名隨說因
者。即有無記法即隨說因。因體唯無記.唯有
漏.唯有為。果通一切。風聲等是能詮者。
何妨外法有即因耶。言觀待者。於中有
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為因。能待
為果。果因性等。以因顯形待水等。形等
為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
亦同故。以俱受數為觀待因。若依此義。外
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
受是因。是無記法。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為.有
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為非無為。通有.無漏
唯心心所法觸受數也。若待能受有所受
者。因體有為.通有漏.無漏有三性。果性唯
無記.唯有漏.有為.唯色法也。若無記之觀待
因。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
狹果即寬也。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
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言攝
受因者。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
謂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唯
無記.唯有為有漏也。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
因果性同也。其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
發因。因果性同。言定異因者。亦只得有
無記法即定異。果因體等。言同事因者。若
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寬果狹。准前可解。若
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寬。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若據
雪等是外無記。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
因果體等也。言不相違因者。若無記之不
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若無記即
相違因。因果性等。 第四廢立者。問何故十因
耶。答略有六別。
  五果義
略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四
十因二因得。五四緣得。六十五依處得。七三
乘因果具幾。八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分別。
九見所斷等分別。十問答分別。
三廢立者。果是成辦義。要有法是。無法非也。
因之所剋有二種果。一無為果。二有為果。
無為果名離繫果。有為果名增上果。無為
無多差別故。更不分別。有為有差別故。復
應建立。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但
得增上之名。有因勝取與而得者。於中有
因總假者之所得。有因別法之所得。總假者
之所得名士用果。餘別法所得亦得士用
果者。以別從總相似為名。於中依總立。別
法之所得。復有二類。一者同性。二者異性。
異性者名異熟果。同性者名等流果。無為果
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餘非擇果.六行所
得等但增上果。若非勝招致者但名增上。勝
者名士用等。是故五果不增不減。又顯因
類眾多可分十種。果眾難剋合立五果。此
依聖教。無說增上及士用果通無為處。故
作此釋。又解。因之所得不過有法。謂有為
無為。無為無多差別。唯有一性。故立一果
名離繫果。諸有為法有多差別三性不同。
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異性所得名異熟果
同性得中。然據勝力所牽之果名等流果。
故同品與同品.勝品二俱為因。非為劣因。
異性之中因體殊勝。果相顯現名為異熟。
故無記性望善惡法。善惡法中。自互相望皆
非此果。因體非勝。果非顯現。非有異相
令可知故不立為果。是總果收。然唯識第
二卷。言習氣有二。一等流。二異熟。總攝一
切有漏盡故。顯無為無別有為有別。立
一.二果。然上所說即是無為.有為別果。此
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疏力.資
助力.不障力。有無為中。若為近.勝.親.資助
力之所得者。立為士用果。若為遠.劣.疏.不
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此二即是有為無
為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此果即
通四法為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俱生
果者。即同時法故。成唯識第二卷云。種子
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云。一切
法有得士用果。無間果者。次後生法。故成
唯識第七卷云。一切種者得士用果。等流果
中名士用故。第八卷云。引發等因得士用
果。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諸論俱
說此為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唯識七
云。於異熟果立士用故。又第八云。牽引.生
起得士用果。不生果者。謂真見依處所得
士用。故唯識云。攝受因得士用果。雖士
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
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
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由此五果不增
不減。六十五卷說五果義少好。與餘不同
應撿之。
  法處色義林
總以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
釋名字。四分別假實。五影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有一。謂法處所攝
色也。五蘊論說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
果。瑜伽第三說亦同彼。顯揚第一說有三
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第五十四初
說三同此。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折。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對法論說五。如文自列。顯揚十八說。法處
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熟。三無見。
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繫屬心相。七世間。
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
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百法一者
處類說故。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極迥
體即極微。折麤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
以細從麤故。於諸法處更不別說。遍計所
起不明了意識。獨緣根境搆畫所生。熏種
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從質。亦
於法處不別說之。諸無表色相隱同類。總
合建立名一無表。定自在果雖通假實。俱
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說二非多。顯
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
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
不善者名不律儀。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有
彼類更不別開不說所餘准前應說。故顯
揚等但說有三。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
本質。隨質從果法處不立。極微無質故別
立之。極迥類同故不開也。此說五者。獨頭
意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法處所
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善
慧分折此有二類。一互為。二破一。唯為
所觀。極略.極迥無漏心所緣假.實並名定
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說十二者。唯說定
果若假若實諸相各別異於餘類。更不說
餘。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非盡理
門。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
微.并獨散意搆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
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二者無
表。若定若散若善若不善。此皆不能表示
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三者定果。有漏
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故五蘊
等說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
麤。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別
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從實。非色從
色不別說之唯說定果。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然今本論說有五
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緣根.境.水月.鏡
像。此等皆麤。折諸根.境至極微位非麤唯
細。雖同影像麤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
別。故離遍計別立極微。有對色中略有二
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迥
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二能礙他亦為所
礙。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
礙故。由此二類麤色不同。柝至極微細亦
差別。折前所礙以至極微名極迥色。柝後
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由此類別細分
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隨應麤細開合
亦別。麤色易知合名影像。細色難解別開
二門。故論說五不可減增。深貫諸文。的當
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說極微為
體。即五色根。除迥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
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顯揚第五.瑜伽五
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為
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
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色性。二極
迥色。論自說言。即此離餘之礙觸色。以空
界色極微為體。論說迥色即明.闇色。當知
光.影色極迥色收。日炎名光。餘炎名明。影.
暗翻此。豈唯明暗是迥色耶。唯說明暗但
舉小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迥色及空
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折至極微總名
極迥。建立所以如前應知。三受所引色者。
論自說言。謂無表色。有義唯二。以律儀.不
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
二故。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有義亦以非律
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此第八等說業有
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
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
業。皆此所收。五十四說。色用差別者。謂有
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
作用。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
無表。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何緣唯
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說三
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故受所引定通三種。
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
戒。二定俱無表。八等至俱諸有漏戒。此亦
名為靜慮律儀。色界威儀故以為名。三無
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若別解脫無表.
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
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
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
無表。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
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
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四
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
散意識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
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
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
境色為體。五十三說。勝定力故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
體。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邊
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折至極
微名極略色。二者小義。折諸根境至極小
處名極略色。故稱極略不名極微。略是總
者略色之極。略是小者色即極略。或色之
極略。依士.持業二釋隨應。今此色者五種通
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極迥色者。迥色即
是色處。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極迥即
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二釋隨應。色既通
名。初後解勝。雖明暗等亦是所折。明等是
別。迥色是總。處所寬廣。復能為依。不名
極明等但稱極迥色。然此迥色與空一顯。
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名極迥
者。恐濫虛空亦是色性。又迥色通。空色唯
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受所引色者。受
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受
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
色。離合二名即成兩釋。雖定道戒得不從
師教。然方便時亦從師教。不律儀戒或自
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說名受所引。又別
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
相從。亦名受所引。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
表類同皆名受所引。亦有受得定得道。由
此總名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
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所起。即色
名所起色。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釋。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為
自在。果從彼起名彼所生。所生即色名所
生色。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二釋如
前。
四分別假實者。下第六云。極微無體。由慧
分拆。顯揚第五云。慧拆麤色至最細邊。建
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
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
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麤色。唯識亦
云。至色邊際假立極微。五十四等皆說同
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成唯識云。謂依思.
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成業亦云。依二種
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此證甚
多。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顯揚第十八說七
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
有。五十四說。墮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
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
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成唯識說。阿賴耶識
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
是實有。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
五實。顯揚論說七事假中。但說律儀不律
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瑜伽但說法處
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儀皆是
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有義
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
處。諸假相色實用都無。若非此收何色所
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
表。彼解脫等定非遍計。由此復非前四種
色。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
盡。復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
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相耶。佛智具
能現諸影故。此論亦云。靜慮解脫所行境
色。名定所生色。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
極殊勝故。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
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異生所變唯令他
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說。定所
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
所作成熟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又顯揚
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有。又法處色有
十二相。第一影像。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
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
色何色所收。故知定果有假有實。後義為
善。順理.教故。
五影質有無者。唯識第七卷說。有二所緣
緣。一親。二疏。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
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
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
是疏所緣緣。此五種色雖多是假。彼能緣
心親所緣相決定皆有。故彼復說。親所緣緣
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能生。性是
依他從因所起。諸非實色即能緣等種子
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成本質故。同
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
從種生。非與能緣同一種起。如樞要說。
或變似色。或有色用。依此二理親所緣
故。五皆名色。依集量說。疏所緣緣。一切心
生決定皆有。佛地等說。無分別智緣真如時
亦變影像。故諸心起定有本質。即依此義。
五中四色必有本質。初極略色。欲色界十有
色處。以色無色定果實色以為本質。論說
極微有十五故。次極迥色以欲色界色處
為質。無色界無別處所故。此中所說。皆
由折彼麤色所生故以為質。非有彼類
說為本質。受所引色。既非心變。非影像故。
不說本質。遍計所起。以欲色界十有色處.
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以為本質。皆可託
彼變影像故。定所生色。以欲.色界諸根境
色以為本質。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然從
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說彼大造故。
用二界諸色為質。若有質色若無本境。
皆用名教以為本質。許識行相通見及影。
故知所緣定有影質。由此四色本質皆成。
故成唯識說。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託
亦得生故。第八第六此諸心品所杖本質。
或有或無。疏所緣緣有無不定。若依此義。
極略.極迥.遍計起色。折緣諸色因名教者
本質如前。依自尋思計諸我法.空花兔角.
過去.未來.劫盡常微。不因他教皆無本
質。又定果色有變有化。有緣他起。有定力
生。若變緣他定有本質。其化定力及自在
位。不假他生。故此本質有無不定。雖說行
相通見及影。誰許彼遍一切心。正智緣如
行緣一故。若緣如智亦有影像。誰能照彼
知有真如。即本.後智亦應無別。又諸菩薩
雖入滅定。尚起威儀遊諸淨土。此由定前
意樂。擊發本識相分現諸威儀。後雖滅心
威儀不滅。由第八識持緣彼故。此位威儀
依何本質。不爾八地以上菩薩。入滅定位
無前意識發起威儀。即應不成念念入定。
亦非不起定現諸威儀。如是便違處處經
典。又梵王等變本形類。佛前聽法談論語
言。前能變心意識已滅。以非定通識。時現
在前。此所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為本
質耶。第八所緣亦定果故。由斯定果所杖本
質有無不定。故唯識說契當深宗。集量未
行。且依現教。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
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
       奉施入 東新談義屋
 文和二年(癸巳)八月上旬參籠丁眾旁以有存
 旨之間奉安置當室了存生之程自專契約
 別紙註之矣。
             善慶花押
 嘉應二年十月二十日於菩提院卯時點之
 了。
 時代及末佛法不重尚如瓦礫雖然為上生
 內院值遇三會悟解唯識點了生年四十
 三。
 寬文十二年(壬子)十月日令修補了。
     法印權大僧都清兼六十七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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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以下是資料來源的相關訊息: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四十五冊 No. 1861《大乘法苑義林章》CBETA 電子佛典 V1.20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45, No. 1861 大乘法苑義林章,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20,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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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412 條)

一切法

一心

一地

一相

一極

七支

七有

七眾

七賢

七識

九世

九世間

九地

九品

了生

二入

二心

二因

二果

二門

二乘

二無記

二義

二障

二識

入定

入空

入滅

入聖

八不

八法

八智

八解脫

八識

十二入

十八界

十六行

十因

三大

三分

三支

三有

三受

三性

三果

三法

三界

三慧

三摩

三摩地

三識

上二界

上界

大士

大威德

大乘

大乘宗

大乘法

大種

大覺

小乘

不生

不相應行法

不退

不還果

中有

五位

五法

五法

五品

五根

五眾

五塵

五境

五識

五蘊

內明

六因

六行

六根

六通

六境

六種羅漢

六識

分別

分別智

天眼

心心

心所

心所有法

心法

心相

方便

水月

世界

世尊

世間

出世

出世間

加行

加行善

加行道

功德

四大

四大種

四分

四生

四向

四事

四事

四果

四法

四相

四假

四等

四善根

四塵

四緣

布施

平等

平等心

本地

本識

生因

生死

生滅

任運

名色

名相

因位

因果

地大

多生

如如

如來

如是報

如理

如實

如語

有色

有法

有為

有為果

有為法

有頂

有無

有漏

有漏善法

有學

有覆無記

耳識

肉眼

自在

自性

自相

色心

色有

色身

色法

色界

色相

色處

色境

色蘊

行法

行者

行相

行蘊

住果

佛地

佛法

佛界

佛眼

佛智

作意

別相

別解脫

別境

利根

利樂

吠舍

妙色

見所斷

見道

身根

身識

那含

事障

依止

依他

受蘊

定力

定共戒

定異

念念

性心

性相

所作

所知障

所緣

所緣緣

所藏

果位

法印

法名

法我

法性

法性

法空

法空觀

法相

法執

法眼

法處

法華

法樂

法體

空色

空觀

初果

初果向

初禪

表業

長養

阿含

阿賴耶

阿賴耶識

阿羅漢

非色

信解

契經

威儀

威德

律儀

律儀戒

思惟

染污

染法

界地

相分

相好

相應

相應心

相應法

計度

俱生

俱空

俱舍

修道

差別

根本煩惱

根塵

涅槃

真如

神通

能所

般涅槃

假名

假有

假色

唯心

唯識

宿習

得通

得道

捨受

梵王

梵音

欲色二界

欲界

清淨

淨土

淨心

淨觀

牽引因

現行

異生

異生性

異相

異熟

異熟生

異熟果

眼根

第二果

第八識

第三果

第六意識

細色

習氣

通途

勝處

勝義

尋伺

惡行

惡性

惡知識

智境

無生

無色界

無始

無始生死

無明

無表色

無為

無為法

無相

無記

無記法

無常

無間

無想天

無想定

無愧

無慚

無漏

無漏法

無漏慧

無學

等心

等至

等智

善心

善心所

善法

善根

善惡

善業

菩提

菩薩

虛空

微塵

意樂

意識

想蘊

愛語

業有

業果

業感

滅定

滅盡定

煩惱

煩惱障

瑜伽

聖人

聖果

聖教

解脫

解脫道

道力

道中

道理

過去

遍行

遍計所執性

預流向

僧伽

實有

對法

對治

漏戒

漏盡

漸斷

種子

聞慧

說法

輕安

鼻根

增上

增長

慧根

樂受

緣生

緣緣

諸天

諸有

諸佛

諸法

諸相

諸漏

諸蘊

賢聖

器世界

學無學

賴耶

賴耶識

隨眠

隨煩惱

靜慮

應果

應法

禪定

總別

總相

聲處

斷惑

離繫果

繫縛

羅漢

識住

識界

識蘊

識變

蘊界

蘊處界

釋子

攝心

攝受

變化

顯色

體用

體性

憍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