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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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為四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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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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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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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為所。又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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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為通。貫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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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故鈔題為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為別。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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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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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濫故鈔字為通。容相涉故。三約人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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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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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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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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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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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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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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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下十一篇正明眾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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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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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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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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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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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人依處故若約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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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受日並非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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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標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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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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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德。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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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虛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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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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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法為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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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何疑。若約通論四並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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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言顯德者廣引教相贊述戒功。令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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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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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並以標宗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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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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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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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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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用意。提攜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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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並徒然勉夫。注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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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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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二門合之為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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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喻。今先出喻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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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初三字明豎深。次句明橫廣。雖下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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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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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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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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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喻其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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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其動。喻中喻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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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合豎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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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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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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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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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橫廣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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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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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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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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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眾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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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眾趣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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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畜(本宗通受五八)。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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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教所不容。五眾則坌污清流必加擯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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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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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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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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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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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緣興制。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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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博喻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緣具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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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纖毫不差。眾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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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喻彌彰。律云。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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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奇特法。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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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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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減。五海水盡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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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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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居。此中略舉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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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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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稟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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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標人。凡謂非一。廁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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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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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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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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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喻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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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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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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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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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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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德。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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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塵網者寡欲絕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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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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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之德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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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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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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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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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次二句明情疏。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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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德故。緇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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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疏野者無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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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真要與下真趣並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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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喻其愚也(韓子曰宋人有耕者。見田中株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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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觸之折頸而死。因釋耕守株冀復得兔)。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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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心。絕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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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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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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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研下舉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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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為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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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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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愚者謂是。故為彼亂。即世學者說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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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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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飲藥酒便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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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為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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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是。來者有識慎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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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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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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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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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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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非下三舉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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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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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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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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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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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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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注云石之為物堅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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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者也)。喻上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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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為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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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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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擊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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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馬絆也。 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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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律為住持中最。故以比焉。舉興替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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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語通上下。前敘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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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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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喻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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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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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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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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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為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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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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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為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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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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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為所歸。故知。比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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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為本。領受少差畢身虛喪一生大事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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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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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緣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一是人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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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根具。三身器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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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相具。五得少分法)。二所對有六(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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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僧三數滿四盡集五白四法六資緣具)。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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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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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對收一三。稱緣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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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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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明緣乖不得。即反五緣不待全差。少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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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故云毫微。徒虛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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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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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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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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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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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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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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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不雜(不破即四重。不壞即餘戒。不漏不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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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重輕。方便此依北遠疏)。雖無形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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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護持(非色)。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非心)。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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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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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徵釋中初科上二字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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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敘廣。且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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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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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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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也。軼(徒結反又音逸)車相交過喻其多貌。次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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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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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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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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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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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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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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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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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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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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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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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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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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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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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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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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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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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語猶敘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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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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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為聖道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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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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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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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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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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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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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脫在凡因。故下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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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脫是聖果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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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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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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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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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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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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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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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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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雜心俱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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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心之相狀。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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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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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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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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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絕妄念。測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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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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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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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倒想妄緣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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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心。思即緣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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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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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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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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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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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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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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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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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依心故名為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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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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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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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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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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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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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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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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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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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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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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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妄緣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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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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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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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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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
|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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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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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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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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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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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口且據麤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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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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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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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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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為清淨耳。具足無缺
|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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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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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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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德中初科初至能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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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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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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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為果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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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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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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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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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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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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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至有在為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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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敘德。直下明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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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題中顯德二字。聖說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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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佛說或餘人說。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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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說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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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
通於眾別。言翻種者戒為脫苦因。受反增故
|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敘廣標略。言
|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晉法顯所翻本。
|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說偈云。我所說諸法即
|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為師。佛言以
|
戒為師(初問依何而住。令依四念處住。三問經首安何
|
語。令安如是我聞等。四問治惡性比丘。令默擯
|
治之)。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舉
|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為尊主。
|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
行無此。故為卑為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涉。上句總彼兩
|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喻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
辨。三中初舉喻。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說戒
|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舊云善生
|
經者檢彼無文)。先引文。即下喻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
上三約喻。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德。小乘論中成實三
|
喻柱喻依持。郭喻防禦。印喻為人所信。初言
|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增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一身不淨二受是苦
|
三心無常四法無我。破四顛倒即
|
是念處)。四正勤(一已生惡令斷。二未生惡
|
不生。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長。於正
|
道中勤行故
|
也)。四如意足(一欲二精進三心四思惟。所
|
願皆得故名如意)。五根(一信二精進三念四
|
定五
|
慧。並取能生故名為根)。五力(即上五根望
|
能壞有漏不善故名力)。七覺分(一擇法二精
|
進三喜四除
|
五捨六定七念。無學實覺七事能到故名覺分)
|
。八正道(一見二思惟三語四業五命六精進七
|
念八定。八
|
並離邪為正。能通涅槃名道)。二禪定者顯是
|
定學。定以防心抑
|
制妄動故喻如城。即同遺教喻堤塘也。謂四
|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為郭者郭謂
|
外城。三入眾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說戒二種
|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脫
|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為略引。彼云。
|
若人有戒。為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
德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
解脫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德。毘婆沙論初
|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為
|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
池纓鏡頭此五從喻。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
第四明生定。鏡頭喻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
纓謂德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
初舉聖。以明如來德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
在眾破僧不成。強狠眾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為暴害。時有五百羅
|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
慎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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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
舉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即七覺支)嘗出離無事寂靜三
|
菩提味(三菩提翻正覺)覺禪定解脫等觸。苦是三界果
|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
相別相(總即心色。五陰則色總心別。十二入
|
則心總色別。十八界心色俱別)。二守信者
|
以違本受則為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喻。覆
|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
說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舉
|
喻。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為
|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晉譯六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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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
訶薩教化眾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此初段也)。
|
復次悉能讚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
斷。分別解說十二緣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二段)。復次下佛
|
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
善御大眾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三段)。
|
今鈔上五句並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
次句即眾行後二句明攝眾。行必依法故無
|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
五濁者一劫濁(劫濁無別體。但四濁聚於此時
|
。悲華云。從減劫人壽二萬歲時為劫濁三)。
|
二見濁(五利使)。三煩惱濁(五鈍使)。四
|
眾生濁(亦無別體。攪前利鈍果
|
報立此假名)。五命濁(連持色心摧年促壽)
|
。如餘土者引他為例以
|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則不
|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
名以為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
鬱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此並大權示化)。次至鬱
|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
嚴之身以何為本從何為始。尼揵答言。一切
|
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為本。持戒為始。
|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為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
功(野干應法師云。形色青黃如狗。群行夜鳴
|
如狼)。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貌
|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
二故舉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真道故非比倫。
|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舉因果索
|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眾生佛性如雜血
|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為煩惱雜。
|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
十四文為五段。初二句舉果總勸大利。如上
|
二經。一切下二敘功勸。諸德根及下善法處
|
同前大地喻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
下舉世二物喻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
勸。上舉三喻。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舉無益苦行勸。文
|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
相易為戒緣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
香喻美德外揚為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
樂。此謂戒德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
臨終報。準俱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
腫筋脈爛壞(此相必受惡報)。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生時由此三大支節
|
連持。此三既散支節即死
|
故云解也)。今取最後故舉風大。能解支節故喻如刀
|
(或云風輕利故。或云楚痛如刀傷故)。心不
|
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
平如奩底(持戒不動施心不移。安住實語如須
|
彌山)。二足下千輻輪相
|
(於父母所和上師長乃至畜生。以如法財供養
|
供給)。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
五身方直(不殺不盜於父母師長常生歡喜)。
|
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
(修四攝法攝取眾生)。七手足軟(父母師長
|
病苦時自手洗拭捉持按摩)。八節踝傭
|
滿。九身毛上靡(持戒間法惠施無厭)。十鹿
|
王 (專心聽法演說正教)。十
|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於諸眾生不生害心。
|
飲食知足常樂惠施。瞻病給藥)。
|
十五陰藏相(見怖畏者為作救護。見裸跣者施
|
與衣服。有云馬陰藏相)。十六皮膚
|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親近智者遠離愚人。善
|
喜問答掃治行路)。十八身
|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常以衣服飲食臥具醫藥
|
香花燈明施人)。二十七
|
處滿(行施之時所珍之物能捨不吝。不觀福田
|
及非福田肩臂腳各二及頸為七)。二十一柔
|
軟聲(布施之時心不生疑)。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
上身。二十四臂傭纖(如法求財以用布施。上
|
身謂胸臆。有作師子臆是也)。二
|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遠離兩舌惡口恚心)。二十六四牙相
|
(於諸眾生修大慈悲)。二十七師子頰(有來
|
求者隨意給與)。二十八味中上
|
味(隨諸眾生所須之食悉皆與之)。二十九廣
|
長舌(自修十善兼化他人)。三十梵
|
音聲(不訟彼短不謗正法)。三十一目睫紺色
|
(見諸怨憎生於喜心)。三十二
|
白毫相(不隱他德稱揚其善)。然諸經論名數
|
不同。如上且依
|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
真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德。
|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舉劣
|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
彼讚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
功德。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
若波羅蜜(尸羅清淨)。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為轂
|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
如上所引為歎菩薩戒。為聲聞戒。答須分二
|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
德。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舉初利。二令僧歡喜。
|
三令僧安樂(戒疏云此三明戒生眾功德)。四
|
未信令信。五已信
|
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此六生別人德
|
。上二生善。下四滅惡)。
|
十令正法久住(此一興建正法行)。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並問
|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
(欲界六天)梵住(色無色天)聖住(三乘學
|
人)無餘涅槃(三乘究竟)五中初約
|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眾。一切眾生且指三
|
善道。第四纓絡即喻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涉。
|
初遵稟教法。二淨僧成眾。三傳受不絕。四行
|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
受戒等眾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
已佛法為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
達智(通達三世)。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年
|
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敘阿難懷憂。乃至
|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
並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
德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
積劫。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己德開示群生。故
|
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說有同
|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
護並同於佛。如下喻顯。飲水殺蟲者合上任
|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喻。又如下三明面對。
|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
德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謂廣律戒本並
|
初標世尊在某處等。
|
經中先云如是我聞。故有是問)。今云初集未
|
詳聖意。以下是答。
|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釋提桓因
|
說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說。律下彰律祕勝。唯
|
佛說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說故在僧
|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
即結必當出外(即擇處也)。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
|
(此明不對二眾。即擇時也)。故勝下合有祕
|
字(舊記妄解不免委曲)。又下引
|
二論轉證(上是小乘經論。下是大乘論。由轉
|
證多論故在此引)。功德論雙證勝
|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
所司。故曰內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此明白衣
|
根鈍力所不堪故不令聞)。違戒中還約者但望
|
二教為言。然前
|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十誦五滅法中
|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德故。二道俗反
|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
五滅法並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眾駭世。今時
|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
|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
|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
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
小窗。象於室內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
小尾。四如王夢。眾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
猴頂。立之為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為主。五
|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
精進修德等。眾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
得住(上並古記所引在文。雖繁甚資心行。故
|
依錄之。況是今時目睹之事知佛懸鑒。可自策
|
勤)。五
|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
即是定。備舉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
故三相文中自列。溉水亦是損地並須淨語。
|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為滅法。四分五種滅
|
法即增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
五彼此鬥諍。倣謂相效。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讚歎
|
毘尼面前讚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
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
|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
|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
贊。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贊之
|
意。三塗幽暗歷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德尟。故四惡名
|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說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
彼云若有說言佛大慈故憐愍眾生皆聽畜
|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說。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非今正意故鈔不引)。初二句八
|
百歲事。奴下二句九百歲事。不下一句一千
|
歲事。毀下千一百歲事(又此年諸比丘如俗行
|
媒嫁事)。千二百歲
|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為比丘。
|
女為比丘尼(鈔略此年)。袈裟下千三百歲事
|
(今時袈裟多從紫染。
|
豈唯條白法滅之驗矣)。貪下千四百歲事。千五百歲俱睒彌
|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
海。於是佛法滅盡(此據拘睒彌一國為言。或
|
有處說五千年。或正像各千年末法萬年
|
等。或六萬年七萬年等。並眾生業緣所見異耳
|
)。智論破戒文中為五。初以
|
五喻顯其惡相。羅剎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尸
|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
|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
獲。彼又云。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
|
持戒清淨。不爾止
|
是世福。學者聞此豈不疑之)。斥非中非己所
|
有故云誦語。此名
|
得實宜須內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增
|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狀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說
|
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
隨不忍法(隨情嗔怒)。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
|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為衣食故
|
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
(五皆云怖畏者正法將滅故鈔引第三下半)。
|
釋集僧篇
|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
|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為體。
|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迥異前修。標
|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
體。如後所辨。敘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眾法亦得名僧。以僧
|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內凡。已還名事
|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
文出說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獎務。
|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緣起。佛言下
|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
法。三通如後說。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
白佛時到(此證唱令)。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衛鹿母園
|
中。夏竟受歲。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
信鼓者於事則告眾。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
鼓謂擊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緣起闕事有
|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飲下即闕理
|
眾。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為之(又準行
|
水亦通比丘)。
|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
打地作聲。今略為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
時令集。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
|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
|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
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
|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
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
|
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若準
|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經音義
|
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鐘磬。而云彼無者
|
或恐少耳)。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
|
為地。此迷久矣故為
|
辨之)。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德七年撰。敘昔中初二
|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說恣羯磨
|
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二十下稍小。二十一下小小。
|
十下復大。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
|
但多少有異。準下又名一通耳)。二旦食時(
|
八下謂小食也)。三晝食時(一通同前常會
|
謂中齋也)。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
|
投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五無常(多少隨時
|
。
|
上並常用下七卒緣)。一縣官。二大火。三大
|
水。四賊盜(此四並隨
|
時)。五會沙彌(三下)。六會優婆塞(二下
|
)。七呼私兒(一下)。科要
|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虛楷十
|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眾心。漸稀下明中
|
間二十七下。希疏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
三名為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今時眾法講
|
說宜準此式。頗得
|
其中)。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
緣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增
|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
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
|
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
十為節(八輩謂四果四向。三道謂三乘)。指
|
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
有。立誓中初標勸徵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
(音支)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
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
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
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
|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
|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
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
與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
|
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
|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
|
等眾伏其言(所謂斂念者也)。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
師目睹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
|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
鐘須云知鐘。是為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舉經論言略於律。
|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擊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
|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
|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
大忌(古記妄解。以疏對照曲而釋之)。第二
|
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
六。則為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為通。別有
|
三階僧分四種。故為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緣。下
|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
說恣內外俱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眾
|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眾過。問小界
|
說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說恣。開結遮訶。是則
|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
四中聚蘭各二則為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
法緣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分別)。聚亦周
|
院可悉(處可分別)。
|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尟可得
|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
|
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
|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
|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
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牆不周
|
四四周有屋)。則顯彼此
|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妄解
|
準疏為正)。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例決中初準前文。
|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初起僧坊
|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為言。會同
|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
即用答之。異眾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準
|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
成六丈三尺。六尺為步。一間計十步半。如是
|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
|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為八樹字。餘廣如
|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
|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計十里)。小則五百弓弓長
|
四肘(出十誦計六百步為二里)。注引了疏翻
|
同本律。然鼓有大
|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
一拘屢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為
|
五十步。四丈八尺為八步。所餘如數。問何名
|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
意者。豈不明乎(有以鄰寺難集而名有難謬矣
|
)。問有難一種何法
|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緣不比
|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
定義。不勞驚惑(有人不肯。請以結界篇中三
|
小對之是非可見。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為行
|
何法思之)。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眾食戒。若論別
|
眾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為言。無
|
別所以至隨相為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涉
|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
明下碇。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繫纜得
|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
此論以水相虛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
說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
首及別眾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眾食中亦止五相。
|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涉何以分之。答聚蘭
|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
三問答並有多說。初問前明六十三步。為約
|
四面各取為。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
刪異說。今下申正解為二。初定量。注中釋
|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
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眾過分倍集。故曰
|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為比丘
|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步。但據
|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
四方六十三步四維則剩二十餘步。深防準知
|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舉事例難。彼
|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
旋。不得辭設託因緣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
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白中受一白四
|
)自恣(五德和僧一白)出罪
|
(懺殘一白四)。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
|
單白二白四。自餘皆四僧攝)。二者
|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
義。若下簡濫略舉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為。第三通能
|
所如對眾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
|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
|
僧(二三人也)。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
號僧焉(舊云僧簡別者謬矣)。下指義鈔文逸
|
(舊云檢彼無文非也)。業疏總
|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眾。初
|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
|
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
舉說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緣相假非五。
|
不成故四外加一為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眾羯磨者自恣邊
|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
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準
|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增過。餘廣
|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人四人也。
|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為僧
|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
以下釋成。初釋說戒。上句制能說下句制所
|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為滅惡。已外
|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為滅
|
惡。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
具明二種。說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為
|
約所為不知。為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
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
之。
|
釋足數篇
|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
今多據眾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
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
下文中多明不足為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
篇首。眾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眾
|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眾耳。
|
別眾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敘來意中
|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真偽相參。法假人
|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為一途。即第三
|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為一途。即初
|
例也。託事於緣並約三業外相為言。以下躡
|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俱體非故舉要
|
為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
第二俱非故捨。第四俱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
滿不應訶(四羯磨人見第四例)。二不得滿應
|
訶(欲受大戒人開訶。即下沙彌
|
唯此一法)。三不得滿不應訶(二十八人。今
|
鈔取六人體如在初例。二十二人體非在第
|
二例)。四得滿應訶(善比丘也。篇中所簡正
|
取此人。今須分二。一體相俱善。二體乖相善
|
。即第三
|
門並成訶足)。六人名相下文自釋。約義中初科捨戒。
|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內云。睡
|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脫。顛狂是
|
一人(律文次列痛心痛惱二人。今以顛狂總之
|
)。啞聾顛總為三人。中
|
邊互望為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眾
|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為。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
啞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舉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
則一儀有三歷為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古記云義加三人將不解
|
之人為不解律人非也。一不識義加。二讀文句破。三不曉
|
癡鈍即不解律人。如下所解及業疏中。已上總三十一人)。
|
初科別解四分。所為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
法(處分畜眾求懺等陳詞乞。受日無詞乞)。
|
二不乞直與(如諸差人及治諫等)。三自
|
身作法即是所為(戒師白和捨墮受懺)。為僧量者量謂觀察
|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
除三法不得作之(受戒自恣出罪具如前篇)。
|
而不列除受日。則
|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為
|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德衣
|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
耳。並所為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
不許四人受日。說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為僧者顯前為別。
|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一四周障
|
上有覆。二前敝無壁。三雖覆而不遍。四雖覆
|
遍而有開處。如下具釋)。此下示所離。下欲
|
法中見聞俱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
有異說。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
|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等。別
|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敘疑此下決疑。
|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
入無記不緣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
誦下引證。即六群為緣。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眾數
|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
故餘下指略。即十緣第六簡眾中。次三人中
|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為要。故大下引法
|
釋成。二能即上說。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說恣常行法也。若
|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內成別界外非
|
別。若不委地內外俱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緣都迷成敗。
|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為引之。宜乎自省。彼
|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
|
此一迷也(總示四法都不撿挍)。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此謂迷法)。或約文謹攝深
|
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
也(謂迷事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
|
通默。此四迷也(即迷人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此迷界也)。觀此五迷深
|
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
不足(四法即人法事界)。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
去呼。如臨說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說
|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眾取相同乖故不
|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
說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為並不須。
|
故一尋內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緣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
惡緣。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
非三舉。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
多異說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此證知則不足)。若不自言
|
相中同順(此證不知成足)。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緣乖此
|
取緣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為決之。生疑有
|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
(佛言得戒)。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三問汝知彼破戒
|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四問如上
|
三句。並答知(佛言不得)。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
等。人別眾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污尼等。
|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
體故即為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增成今數。共二
|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
緣。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內具
|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即知下
|
因示行事。三舉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
肯懺。或說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
白四法舉棄眾外。如物無用故名三舉。下句
|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說
|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
法攝之。故云入也(殘蘭等同此說)。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
而未舉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舉釋。並下
|
結示。業疏更出。為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
取知眾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說或他處
|
說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
言治緣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眾。鈔引
|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說。釋自
|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訶人。餘
|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
甚顯(此四出人法中不在四滿句)。十誦三人
|
並約行竟。恐謂行
|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六夜竟望出罪。遠
|
將出即近)。又問
|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眾法皆通。僧殘諸治
|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
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此一途也)。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此一途也)。
|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準此決前十一人。但應生
|
善名足。一切滅惡犯治並不成足。鈔
|
存不了義用疏廢之)。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為一例。問
|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
無舉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為總幾
|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
六十五。準下別眾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說
|
戒坐。共為二人。不係前例。別眾法附標列中
|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眾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緣。
|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內兩眾各秉則
|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眾之名為能為所。答
|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
眾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為別。答別是異義一
|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食中但是食不
|
同味名同事別)。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緣差中啞聾狂亂重病
|
癡鈍等。及體境俱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緣。簡非緣者不合與。故
|
三得呵者謂具德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
無欲緣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
不爾有如法緣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
業。乃為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
集。反為三和亦從單歷。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為彼事。此文可
|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說戒法中
|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
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
法替之顯是別眾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歷句顯相猶詳。料簡
|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
成別眾。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舉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
重。為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
別非足(應來不來及不與欲)。二是足非別(
|
即善比丘身參眾侶)。三亦足亦
|
別(得訶人訶)。四非足非別(睡定啞聾等)
|
。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
故略引示。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
誦誰不能之。豈得眾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冒實
|
為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眾異彼穢流。
|
足別俱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
即明別眾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
本已壞眾法絕。故文又為二。初約不知明成
|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眾知明隨別。雜
|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舉。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啞聾。
|
緣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眾。由
|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若云足別人者此說別眾
|
。安得專明足數。又前引捨戒受欲自
|
言等並準對首。豈是未論)。指例中以別眾之相正約眾僧別
|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眾法
|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為生起。違
|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眾。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
彼非和相故說別眾。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內心中虛即心違。引證
|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
之。如說戒所斥然說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
必有他說。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
離衣杖囊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屣禮僧足右膝
|
著地合掌。故云明說。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眾先坐。問和後起。
|
秉法名為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為敬僧。今輒先坐豈
|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說戒師若
|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眾大開作轉輪
|
高座說戒。未必立說得成。舊開立說良恐不
|
成(準彼校今猶循舊說。是知唯開白召一法)
|
。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緣
|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眾如滅
|
諍草覆中。兩眾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
釋受欲篇
|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
受欲。對眾正陳名說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
本意為遣他傳。二初傳後說。並在受人。一標
|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緣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
緣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敘意中初至欲
|
也。來敘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
除說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
法即羯磨眾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
遂。故法無失。故下舉名結釋。然下敘立法意
|
生起下文。初句明緣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緣
|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緣可
|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緣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
為二。初敘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緣。僧私
|
兩遂故云俱辦。緣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
示欲本。但下明欲緣。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
又俱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
樂境希望為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
一者從法想欲為體(想陰心聚所攝名法)。二者從相色聲為
|
體。或動身色(重病現相)。或動聲相(廣略
|
四種)。三者從事即
|
同今文。初總標。欲為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說恣制同遵。餘法皆
|
別為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
欲中即說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義準三小戒場亦遮)。餘下明
|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緣出說恣
|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德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緣中為二。初簡非緣。
|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緣。要知。欲法事不
|
得已。故曲開之。微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慎。不合者遮
|
未說也。不成者斥己說也。若下次明如緣有
|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緣。而下示旁緣。出與
|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缽(經營衣缽)。王賊禁
|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斥世
|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
欲(有準尼鈔。是慢說戒羯磨法者彼此別致不
|
可一例)。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
此約牒緣者。為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緣。則無初
|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說。得成
|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
具。業疏云。律云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說。單白白二不云
|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為言。若三
|
歸乞詞對念說恣並直云三說。準下舉法例
|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說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
以一說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眾多忘
|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不牒緣中
|
古本羯磨欲並稱緣。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說時與前詞句不相
|
稱可。以餘眾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
成法義故立此問(古作乎。呼謂不稱欲緣。且
|
上既云不稱正本。何乃反問成否。於理不
|
然)。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緣起。欲淨各
|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三業中心口集
|
即相和也)。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戒見
|
利同即體和僧體假用名
|
之異耳)。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
希僧舉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
明合說。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
留說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半月說戒常定故)。非
|
時集與欲(餘羯磨不定故)。此即四分所廢之教。釋如
|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緣。如眾網者彼列二十
|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
事(謂僧中事如云為受戒事與欲等)。僧中有
|
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
者須簡結界。轉欲敘緣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眾多
|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緣。律中本為
|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
所以。文下二引示說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
汝欲成與欲(鈔以此句在下。又汝字作我復多
|
說字。注羯磨同律。可驗鈔中傳寫錯倒)。若
|
言我說欲成與欲(即鈔初句)。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為二。四口一
|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說健
|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
與欲起去。故制須說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說。言
|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
判四略為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緣如
|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緣法俱非。上引兩文
|
正為破此。以無病非緣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
廣說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
者所為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
說欲中初為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為他傳待
|
索方說。兼他自說不必待索。由緣來不時不
|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眾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
下示總說。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眾多
|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
籠通。合說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
為異。而依古牒緣者。一暫借別緣簡異彼此。
|
二恐後學不曉牒緣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說
|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
說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眾中而云大德一心念。
|
或云大德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緣可解。彼但云我某
|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眾。又前三
|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
文四相。二是合說二是各說。又前二對僧禮
|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為
|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
|
淨。次準不說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緣
|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
傳者(準此為他傳欲。至僧中隨多少。須為促
|
籌。今多不知)。次引僧祇二節。初
|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
(準此受欲必選精明。據業疏中戒具解昏不聽
|
持欲)。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說
|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莽鹵。
|
取此義意證非合說。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
下責其同說。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或可別有明文
|
如前僧祇。病比丘自入僧中。上座前說五分未
|
見有文)。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說。又準二
|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說頗合今文。
|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內二中道三僧
|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
脫。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
五分說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
不自說。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
上二人此示說時言有不定。遇緣失中初命過
|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
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餘如彼說。罷道者準
|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內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內故。釋餘處中
|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說恣二處列相
|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說
|
恣亡物德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
(自恣減眾文略意同)。故知下結成。所以然
|
者一欲濟卒緣。
|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
緣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
中約三處。俱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
未失俱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
亦約俱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
說。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
以辨俱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
作羯磨者(疏標今解。前是古義不疑)。文中
|
初二句總判。故下
|
別釋。初準說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俱
|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
聞。則是俱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
從僧祇已下並為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為二。從前言至雖說
|
不成明俱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
得成說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說欲。然
|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據遠為言)。次引五分。初明倒
|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
語皆為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
不見(僧祇隔障五分雲霧黑暗先不相識不成受
|
戒。又如背說戒師坐。成別眾欲並不成)。二
|
見而
|
不聞(即前五分覆露倒出)。三俱見聞失(即
|
前神足)。四俱離失(僧祇覆處離見
|
聞不成受具。又五分同覆障處相離不成)。次
|
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古記不數此人
|
。乃謂足數中隔障自
|
有五人。義加一人。然今文及羯磨並云僧祇五
|
人如不足數。亦不除與欲及加隔障。難可憑信)。五分中
|
覆露倒出合為人。共下尼等為八。僧祇後
|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
人疏云。能所俱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
非。四即愚教失(彼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
|
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
|
說。疏云。以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復說)。
|
五即難緣(彼云。若暴風雨若火若賊驚散故)
|
。下句
|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此一不同)宿欲失(
|
此同明相出)與比
|
丘尼與沙彌(此二同五分)。受者還戒(此同
|
罷道)。與者還戒(此亦
|
不同)。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
持也(準同足數合有正行四人也)。總前諸部
|
共四十九人。對前
|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啞聾等義無與他。
|
故不論失。受已啞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
出界。在內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覆藏等人足生
|
善故)。二非足數是持欲(即睡定人)。三俱
|
非(如上多人)。四俱是可
|
知。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
也。說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
自說。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說。皆不成等如文
|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
法方詣故也。遇緣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緣者列定忘後。
|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
此由難緣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眾
|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
下二句顯非所為。反顯。若以欲緣為羯磨事
|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謂不牒緣意在下
|
答)。僧為又別
|
(正同此意)。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轉難中事休
|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
釋羯磨篇
|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歷則
|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緣法是非
|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為業。後直指作。無
|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緣。搆造則有
|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
作。即體為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
彼云。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
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
家旁通舊解。敘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為。故曰其唯。方
|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德下二句正歎。上
|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敘訛
|
中初敘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敘人非。上
|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為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喻瓦石
|
不足貴也。真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
預秉御。或可增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並下推過
|
還結三非。雖行眾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
證為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
綱既亂眾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
顯中人法相並。欲明人猶通偽法不容非。初
|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並
|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增其遺漏是
|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
謂緣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緣中標。
|
云統明者以此十緣該眾別。故言由漸者藉
|
緣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故在初明。初
|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
業疏二俱稱量。如舉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
磨為是何事(事復有三即如鈔列)。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
三耳。慎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
三複有三。一人法(差比丘問法差受自恣等)
|
。二人事(離衣杖囊差人行籌之類)。
|
三法事(滅諍說戒修道自恣之類)。具足一句
|
(滅諍行籌白云。如是語者捉籌唯此具三)。
|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緣多少。如懺六聚。異
|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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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開多人可以類說。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
明眾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
通作說。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篇。五
|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
前即別眾中。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今人
|
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彌白衣無妨
|
。律崩法壞於茲甚矣)。餘下簡大僧。指前
|
可知。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緣是非者
|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
略舉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並不加乞。二
|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
如上(上七亦列無心領中。合離之耳)。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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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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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覆缽。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又無情有
|
六。亦名無心領。
|
即屬下科。謂大界戒場小界攝衣淨地戒堂)。
|
應作舉等正示陳意。作舉
|
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
也。三豎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豎標。
|
第三由豎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
云。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
|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
法。八執衣言議。九敕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
如眾法心念。且舉說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
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
動說緣。十如緣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每一位中各有
|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
位也。眾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為事。發心是意。
|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說。引證明委。成否
|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眾故眾法對首通三可
|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眾
|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
眾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眾
|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為略
|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敘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
同此。且下列相並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缽準應兼捨。眾法念中
|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
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
|
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三淨並受
|
藥)。悔犯法六(從波
|
逸提下四懺及二露)。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
|
白及尼二白)。制法有二(依止安居)。雜
|
開有五(捨請捨戒七日與欲餘食)。已上共三
|
十一法。而云二十
|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
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藏有多
|
種白法。總以白行收之。尋懺篇可見)。二分
|
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
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
|
法對首。眾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眾法中單白為二。
|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墮受懺行
|
缽剃髮十戒具戒。前三受德衣捨德衣非時和)
|
。常行有十一(說戒有四。常和滅諍一增二增
|
。自恣
|
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一增二增。僧懺悔僧發
|
露)。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五。簡智
|
人遣不誦
|
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
|
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
|
)。白二中
|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
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為二。離
|
衣六年臥具畜眾受日杖絡囊)。僧制法十一(
|
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
|
亡物
|
付德衣持房與道俗修治二法)。差遣十四(分
|
臥具說麤罪往教尼五德守藏守德衣懺白衣行籌
|
人料理
|
房告覆缽分粥食等尼中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
|
)。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同界三小並
|
三解戒
|
堂並解攝衣並 淨地並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
|
。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缽與覆缽及解尼中
|
與僧
|
作不禮及解)。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
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諫
|
沙彌二法尼中隨
|
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
|
|
三寶發諍近習居士子)。受法有二(具戒及尼
|
式叉)。治罰十四(七治並七解)。懺
|
法五(僧殘有四並學悔)。滅諍四(憶念不癡
|
罪處所及解)。總結中初正結
|
眾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緣。若下兼
|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
九。疑此且舉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答中初順
|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
略本宗(伽論即宗十誦)。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舉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眾羯磨。三非法
|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別眾
|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
八事。若加說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
隨位總收。故云橫括。即如下科單複為句。其
|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
名局眾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
|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三歸)說戒
|
(即五戒相)說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
並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
疑問。佛為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為二。初示體
|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並下明是非。以人法
|
及界各局自分。事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
緣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
舉。窮勘三根作舉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徵中
|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憶一罪不
|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
非。為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舉
|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
與舉相違。不合加法(世傳。結界須解妨疑。
|
立義云。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請觀此
|
文。聖法被事可虛謬耶)。非情中且舉處分。
|
說恣結解等例須
|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緣病不堪持
|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眾法對中。
|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涉。若
|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為一。三小
|
三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眾法唯局。已下
|
明別法並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
攝者。言並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
法為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眾別人法俱通。
|
此就法界唯論眾法通塞之相。三小為二。初列
|
三相。數人說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
說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舉罪即有白
|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緣。文
|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
乞缽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德衣略捨。故言等
|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德衣有差
|
人。亡物有賞勞。共
|
除十九)。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說恣亡衣此三有
|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說戒普集。制本大界。
|
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乞缽亡衣物歸僧
|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並有等。次明成壞。敘
|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
四緣。還即就緣歷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敘四緣。後列句
|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
兩界故眾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
第四句如對人說。詞句差脫而悔輕吉。五如
|
對人六念六事。虛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
發露非罪。餘七並爾。臨文自歷。第二人非中
|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緣
|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說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
中一人獨秉眾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
眾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眾。以界
|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
有難方開。本律增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 小白缽器等。次明
|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下即能秉
|
非上句明別眾。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舉
|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
教。發戒緣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
|
置三白差四出問五召
|
入六乞戒七戒師白八對僧問)。上即緣非及下
|
正示法非。事非中
|
三位眾法並出界非。以局處故。結示中初正
|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
明法事並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
眾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眾法。敘意中
|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
(不必強分綱緣)。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
|
別(不必局指一科)。若
|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緣通成否。未可一概
|
故云不得等(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發聲物無
|
不同時應者)。斥執文中初二
|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懺篇云。依鈔作
|
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
|
誦是也)。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下注云隨有言之
|
是也)。言俱有
|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文
|
事雖備不合俱牒(下云不得雙誦半月是也)。
|
俱無如結有場大
|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增加(下云須加內外相內
|
是也)。亦可如呵
|
責法文據鬥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下云。及論當時未必如
|
文)。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白讀中如後
|
問決。初敘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虛
|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
|
無人。雖居眾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
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說者。由此二法
|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
不同。如說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布薩
|
說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
衣缽具等並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
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
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
耳識者。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
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
改前云眾僧說戒。則人法兩舉。後云和合說
|
戒。則忍可已彰。然眾亦即僧。為成句故言情
|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緣現前作業時至
|
(此謂時宜之時。業疏同此。戒疏則分為二。
|
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
|
時至。彼局一事此通一
|
切。然僧和緣會大意不乖)。次釋忍聽。聽字
|
平呼。疏云。今約心
|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
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內字似剩又恐
|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
被未悟。為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
同上釋。言緣兆者謂。牒緣告眾情事始形。即
|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眾量可故云正決。
|
僧法所加本為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
|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
|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
和決因聞故指為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
|
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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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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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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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衣缽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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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和尚(本也)。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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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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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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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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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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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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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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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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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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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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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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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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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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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減。然本無增。望彼五句相待為言。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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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故非所論。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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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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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亡物之類。若有緣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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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緣起(謂羯磨前緣。非謂本制緣)。若有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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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如諸受懺(謂捨墮單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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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及餘懺也)。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並以前緣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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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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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說戒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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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諍結集中。諸白並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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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緣本雙牒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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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增例皆五句。然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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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翻傳脫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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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地。既有緣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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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俱通。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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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緣。初示文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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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俱通。舉文不備。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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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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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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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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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並楷定。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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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增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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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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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輒便加減。增下明開許。初句開增減。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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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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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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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三小得增)。減卻二同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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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諸界等(此明大界得減)。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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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眾誦戒之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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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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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並無第四。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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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法云年歲已滿衣缽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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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中尚有增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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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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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長老默然。又說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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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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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年羯磨)。三詁訓證。字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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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初問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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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對眾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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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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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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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言相似者告眾。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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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重說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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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推制意。咒術例中初明俗咒。越謂言乖。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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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咒。羯磨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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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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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咒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上喻下法)。必下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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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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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所傳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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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為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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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為僧作。文中三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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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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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為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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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三並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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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據前簡眾。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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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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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未具尼是別類。並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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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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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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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為者沙彌受具及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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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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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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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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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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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喻不慮乖別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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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顯局治舉違惱。或致破僧僧不舉僧。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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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治舉可爾。乞為受懺並是順情。何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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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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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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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四分並證治舉。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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擯治。則知。不得加眾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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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說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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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緣有差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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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訶令止)。若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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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伴(不慮眾治。此同母論)。若見小罪(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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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輕。僧體不失)。為作別住(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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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在戒場上(界中別界此二處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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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五法默然者非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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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又不同意可訶。不說復是默妄)。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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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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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默然(即舍利弗)。不得伴(亦同母論。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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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大同。唯伴二句耳)。犯重(眾有犯重僧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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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壞。訶無益故)。同住(非別界也)。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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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地(非場上也。此二處如故不應訶)。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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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開。故則非默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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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五事應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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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三業俱集)。若默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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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訶不訶)。若與欲(應與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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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欲)。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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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同和)。先在眾中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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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先在眾中忍可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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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指廣彼亦略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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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答中初句指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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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說字。三至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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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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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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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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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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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廣尋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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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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