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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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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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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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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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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半錢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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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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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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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為顯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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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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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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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待專為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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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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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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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為純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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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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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此為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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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徵其理觀合是常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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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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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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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說云。三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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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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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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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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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俱是行門俱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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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來義狀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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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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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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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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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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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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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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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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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說行時節故。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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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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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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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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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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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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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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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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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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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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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觀。若為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卻棄事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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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約行修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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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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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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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為人師者。則須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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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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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匠必須先為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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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睹於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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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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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若觀道尚壅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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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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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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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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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為講授。豈可自尋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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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解便自修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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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卻自約行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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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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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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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眾經成今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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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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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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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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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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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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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睹玄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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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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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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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中得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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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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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非無生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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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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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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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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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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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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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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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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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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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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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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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上人堅執內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為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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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引荊溪究竟而論二行相資之說為難。斯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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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修習久近。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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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久修為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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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者。或兼修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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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文云。若人本不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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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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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極時可暫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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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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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是開許新學菩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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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誦經懺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內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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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元許始行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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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種修行。上人剛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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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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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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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修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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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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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為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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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義。旁誡初心不稟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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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達。亦得口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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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中。咨稟口決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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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專執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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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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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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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說耳。若細論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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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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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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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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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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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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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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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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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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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只將談理便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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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稍疏。故用觀心。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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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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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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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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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被前後徵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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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知二意。卻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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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二意者。一為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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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為未習止觀者。忘於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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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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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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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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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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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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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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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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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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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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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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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為謬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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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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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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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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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卻為非。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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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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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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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麤言毀茲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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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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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觀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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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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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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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己行。則聞說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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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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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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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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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
|
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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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為觀心之義。若以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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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觀。為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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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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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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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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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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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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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
|
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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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狀。已甘十種談
|
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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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橫豎照之故具觀
|
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
|
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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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
|
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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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眾
|
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
|
乎三脫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
|
未約心法說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
|
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
|
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脫
|
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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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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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正觀歷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
|
所證(直顯心性於茲永破)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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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
|
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
|
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說
|
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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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
|
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德後。復約攝歸一念。示
|
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
|
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德。故
|
從三德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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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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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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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六即。歷內外凡真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卻
|
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
|
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卻云已具觀心
|
義。為是戲劇而談。為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
|
容易。切冀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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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
|
說佛法。便為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
|
心佛眾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
|
從理釋。謂是真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
|
義。全然迷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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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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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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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
|
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為理觀。上人
|
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
|
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
|
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
|
顯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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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
|
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稟。元不
|
知觀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
|
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釋於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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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真
|
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
|
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
|
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為理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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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
|
念即真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真而解。若元
|
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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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心非因果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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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俱理。事則俱事。就
|
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
|
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
|
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
|
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
|
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
|
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
|
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
|
釋耶。
|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
|
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說授著述時節。故謬例
|
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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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眾策修之語。
|
當時既說。錄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
|
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
|
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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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
|
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
|
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
|
觀心耶。
|
又彼經與此經。俱論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
|
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卻例彼
|
略而廢此具耶。
|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
|
審思。
|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
|
卻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為修證法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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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
|
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
|
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無
|
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為修證
|
法耶。
|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
|
觀。乃謾說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
|
識心。不可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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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為何。不於
|
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為
|
何不可修證耶。
|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說理觀
|
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
|
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
|
界(豈非陰入成不思議境耶)心心咸顯於金光
|
(此非正觀顯理耶)此豈非
|
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
|
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可修證也)又云。若
|
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
|
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
|
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
|
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訛之
|
文也)至後方云。然一
|
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
|
十乘觀法修之。方為盡善。
|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
|
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
|
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為盡善。只云此未盡
|
善非全不可修也。
|
及被問疑書。徵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
|
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為念於實相。答疑書
|
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
|
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
|
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
|
知只欠幾境)一
|
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
|
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
|
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
|
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
|
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為勢。苦破
|
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
|
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徵
|
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
|
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卻能證果入理。
|
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
|
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
|
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
|
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
|
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
|
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為周細觀
|
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
|
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卻。其奈明文收掌。見在
|
顯說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
|
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
法歲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
|
行觀法不可修證(以理觀正是約行觀故)約行之觀。既不
|
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眾生。永沈
|
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眾生入理
|
之門趣果之路耶。
|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
|
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
|
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真之
|
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
|
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
|
處也。
|
第六不體心法之難
|
夫立名詮法。對問論宗。必須如日融冰。似箭
|
中的。儻曲回問意。別構答詞。則彰理路已窮
|
慧門元壅。
|
予昨於詰難書內。立心佛眾生。依正諸法。隨
|
緣則諸法皆事。不變則諸法皆理。故引金錍
|
云。真如是萬法。由隨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
|
變故。是知。輒不可偏約理釋心。偏以事釋生
|
佛諸法。
|
立此義者。蓋由上人師祖已降。皆謂心獨是
|
理生佛諸法。唯是於事故。妄認談於真性便
|
是觀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乃以正
|
談佛法。拗作直顯心性。不識果理該於一切。
|
執為一念攝諸三法。及將信解果德之文。便
|
謂純談約行理觀。
|
然示珠指。解於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義。全
|
不得彼彼眾生生佛。彼彼諸佛生佛。所以釋
|
云。佛名真覺。生名不覺。心即生佛之心。非離
|
生佛外別有心為生佛之本。經示本末因果
|
不二。故云三無差別耳(佛名下珠指文)。
|
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心唯屬理)此心迷則
|
為生。悟則名佛。此則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
|
分(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二造雙
|
明方名全分)殊不識法界有情。
|
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棄於大海。
|
而取一漚。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
|
土。
|
故指要斷云。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
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眾生。十方諸佛。各各
|
論於事造。人人說於理具。而皆互具互攝。方
|
名三無差別。若謂己心迷則成一切眾生。己
|
心悟則成十方諸佛者。豈可一人悟則令一切
|
眾生皆成佛耶(不可論理成。今說事成也)若
|
爾者。釋迦觀心
|
久悟。我輩那作凡夫耶。又豈可一人迷則令十
|
方諸佛皆作眾生耶(不可論權作。今說實作耳)以我獨猶迷
|
故。釋迦重作凡夫無有是處。故知。珠指辨心
|
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識也。又
|
復心法。局在於理。殊無事理相即之義。
|
又若轉執。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從理
|
而說。遂以清淨靈知。釋於一念者。
|
若作此說。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
何者。若謂制心從理便一向以理釋名者。則
|
令事理不分。又使理無顯處。若謂制心從理。
|
便不得約事釋名者。止觀豈不制心從理耶。
|
何故以陰入釋心耶。何故以煩惱等釋心耶。
|
何故四念處。節節云一念無明心耶。何故
|
法華三昧。以現前一念妄想釋心耶。此等真
|
教。莫不彰人制心從理否。荊溪立於無情有
|
性。正為顯圓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淨真
|
如。珠指正當金錍所遮。云何將所遮之義。為
|
能釋之文。如以毒刺損眾生之佛眼。殊非金
|
錍決四眼之惑膜。
|
然恐上人轉計。故且遮之。若論示珠指。實無
|
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屬事。心法是
|
能造屬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
|
也。
|
上人執此偏見。以為圓解。蓋得少為足。執礫
|
為珠遂一向。執攝色歸心觀外成內。使帝網
|
之喻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諸法(既一向攝色歸心。
|
故色等但有能趣之義。全無所趣之體。故不收諸法也)。
|
上人以久習此解。毒氣深入。雖因前後徵詰。
|
得知須觀陰心。及知心佛眾生俱事俱理。而
|
釋諸難意。還扶舊見。皆歸一邊。乃謂須是非
|
染非淨之心。方能造於如來。全不許妄染之
|
心造如來也。此則全乖陰識理具佛性之義。
|
又虧煩惱之儔為如來種之文。又違性指三
|
障之說。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煩
|
惱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設。
|
上人今云。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真心。又
|
何得不許觀妄心。造如來耶。又何得遙觀非
|
染非淨之心。造如來耶。應謂觀六識妄心。轉
|
作非染非淨真心之後。此之真心。更隨淨緣。
|
方能造如來耶。
|
須知。此說大乖圓義。都是僻談。何者。豈觀妄
|
心。轉成真心。猶未是如來耶。
|
且觀妄成真。在於何位。真造如來。又在何位。
|
莫謂成真心則初住。造如來則妙覺否。
|
若謂爾者。宴謂僻解。非是圓談。須知。觀妄心
|
成真心。即是觀妄心成如來也。若觀妄成觀
|
行真。名造觀行如來。若觀妄成相似真。名造
|
相似如來。分證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來故云諸也)。
|
復應須解。成之與造。俱理俱事。約理則成之
|
與造。俱以即具釋之。約事則成之與造。俱
|
從變釋之。若妄心具真心即真心。豈不具如
|
來即如來耶(理造)若妄心轉變作真心。豈不轉
|
變作如來耶(事造)真心就法論。如來約人說。眾
|
生無上者佛是。法無上者涅槃是。豈得妄心
|
成法真心造人耶。
|
又觀六識妄心。成三諦真心。上人因誰開
|
解。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指。全不約妄
|
釋心。亦無觀妄成真之說。若謂自尋止觀得
|
知。都是妄語。何者。若先知觀心是六識妄心。
|
終不以圓談法性故廢觀心。終不以果理貫
|
六即。便謂純明理觀。終不以正談果理。以為
|
直顯心性也。
|
上人於辨訛。將果理貫於六即之義。立為純
|
談理觀。故問疑書。約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之
|
義難之。故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難觀。
|
故令觀於心法。何故違教。特棄心法。而取佛
|
法為觀境耶。
|
上人遭斯難故。乃知錯將果法妄為理觀。便
|
乃於答疑書內。欺心妄轉云。何嘗棄心取佛。
|
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者。還用無二之解
|
(前後皆將解字為觀。今來抵諱謂。念念圓解
|
在圓談法性。足見妄語也。何故。此文將解照
|
性也)照無
|
二之性。上與諸佛等。下與眾生齊。豈是棄心
|
取佛耶(何嘗下除注皆答疑書文)。
|
此豈非素不知觀於妄心。故但云照無二之
|
性。又是但觀非染非淨之真心。等於染淨也。
|
上人雖因前詰難書故。撿看止觀。知觀六識
|
妄心。然只但見其文。而全迷其義。若知義者。
|
終不更執真心造如來也。終不約真心說唯
|
心也。
|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豈唯真心也。須知。煩惱
|
心遍。此則遮於世人約於真心說唯心義。故
|
云唯心之言豈唯真心。應知。唯字正屬唯
|
心。乃令約煩惱心說唯心。不可約真如心說
|
唯心。
|
豈非金錍本示無情有於佛性。無情色與煩
|
惱心。二法俱約隨緣義說。於隨緣中。煩惱心
|
為能造。生死色為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
|
造即理故豈不遍耶。
|
故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心全金
|
故。收一切隱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隱起故。
|
若說唯心。亦論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論有
|
於佛性也。
|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於果人之性。既云有於
|
果人之性。故心之與色。俱須從因從事而說。
|
既云觀妄心成真心。故知。真心須從果說。若
|
論真心。須論真色。已是果法。豈可更別有果
|
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
|
有情有佛性。故須約煩惱心說唯心。欲示無
|
情有佛性。故須約生死色說唯色也。
|
若就真如心明唯心。真常色明唯色。乃約遮
|
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關有情無情耶。
|
如此解於金錍。遠矣哉。
|
上人又解豈唯真心句意。云不獨約真心說
|
唯心。亦不須約妄心論唯心。蓋約真妄合論。
|
說唯心義。欲救珠指獨約真心說唯心義也。
|
須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縱扁鵲亦不能救。
|
況盲醫者乎。
|
且珠指從始至終。單約真心攝於諸法。何曾
|
一句云於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顯唯
|
在妄心故也。欲順我義。故自改為心非因果。
|
豈非只知約真心論唯心。略不解妄心攝於
|
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約妄心義。終不改張
|
聖教也。
|
故知。內外二觀。皆是觀妄顯真。
|
若修內觀。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
|
若修外觀。須觀妄色成真色也。
|
若眾生諸佛為外境。則觀眾生陰入色心。成
|
真淨色心也。諸佛雖離陰入。行人所觀。須將
|
應身色心為境。
|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
|
見。此文雖屬心法變造。今引因證果也。又般
|
舟云。約三十二相為境。修乎三觀。顯乎三諦。
|
故應佛色心。既為行者所觀。乃是感應共造。
|
故約感邊。亦得是外陰入法也。豈非觀妄顯
|
真耶。是故等覺猶見他佛。唯至妙覺。更無彼
|
此色相迭相見故。
|
應知。隨觀一境。須當處全攝於諸法。當處理
|
具三千。當處轉妄成真。方名圓觀。何得云。心
|
唯屬理。諸法屬事。先須觀法歸心之後。方說
|
唯色唯心等耶。為執此偏見故謬解不二門。
|
及妄破觀心之義。
|
上人始暫脫我人。略尋法義。為是鄙僧乖理。
|
為是上人違宗。鄙僧為生淨土。故探玄為出
|
生死故講授。實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長。實
|
不敢將已墮之義抑他必當之宗。唯諸聖可
|
鑒。諒群彥亦知。惟願上人退思矣。惟願上人
|
順理矣。
|
次曲改難意者。予立心與諸法俱事俱理。及
|
舉下界眾生觀於唯心。本難上人直約真性
|
釋心。又難不論觀妄成真。又難以果佛所證
|
之理而為理觀。上人因此難故。深知義負。遂
|
輒改難意。乃枉予不許唯觀於心。及自立
|
云。一切諸法。皆因妄心分別遍計不同。為依
|
正色心故。但用三觀。制此妄心。即真三德遍
|
一切處。則達色香依正等法無非是心等。乃
|
至云。心既統攝一切。故云十種三法並我一
|
念。豈非一念妄心即真三德。豈不收於十種
|
三法。是故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
|
顯之理。況復文中所談。備明因果。兼示能觀。
|
誰當聞之不思己行耶。
|
據茲所說深見上人竊他正義覆己前愆。
|
且唯觀妄心。因誰得解。是誰不許。只如發揮
|
至前諸義狀。何文云唯觀妄心。況自將圓談
|
法性。便當觀心。自將果證之理。便為理觀。及
|
名直顯心性。自解塵塵法界處處遮那。便能
|
入理證果。尚將外境依正。難於簡色觀心。此
|
等諸說。豈知初心唯觀妄念耶。
|
予得一家教觀。數數徵難。意欲上人知於觀
|
慧照乎妄心。
|
如問。疑書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為難
|
觀心則易。因何特棄心法。專取佛法。為於觀
|
法。如此頻頻曉喻上人。於答疑書內。尚未肯
|
觀於妄心。乃云。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還
|
用無二之解。照無二之性。上等諸佛。下等眾
|
生。豈是棄心取佛等耶。
|
此豈非不以心佛眾生為所託境界。但直緣
|
平等之理。無高無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
|
乃以直心為境。等佛等生以此驗之。上人何
|
曾。知所觀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
|
耶。
|
蓋被予詰難書窮逐。計校既盡。乃只得改轉
|
難意。謂予不許唯觀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
|
眼照之。只將前後語詞勘驗。則欺詐顯然。還
|
略知慚恥否。
|
況予扶宗記中。以觀妄念為宗。故云。一念識
|
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惑滅果成。
|
豈可純談法性。便不論觀心。又云。雖三道本
|
來真淨。諸法當處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
|
重積。苦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
|
乃至詰難書。覈定觀心二字。還是許觀妄心。
|
不許觀耶。如彼文。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
|
隨緣則萬法俱事。輒不可云諸法是事。心獨
|
是理。但為下界眾生多著於色故。且多令觀
|
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攝法
|
歸心。亦且得立所觀之境。況文無一句立心
|
為境。境尚未成。觀非所議。故此十法。觀之與
|
心。二義俱闕。如何堅執具觀心義耶(金錍下皆詰難書文)
|
此之文意。豈是不許觀於妄心耶。
|
所言非謂心獨是理者。蓋上人承上偏約事
|
解於諸法。獨約理體解於心法。致得談理便
|
作觀心。為破此計故。云非謂心獨是理也。作
|
此說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諸法。皆是即理
|
隨緣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諸法。既
|
高既廣。初心為難觀。心法近要。易可觀察。故
|
知。此難正欲難不用妄心為境。因何酬答不
|
得。故剛然改作不許唯觀心耶。
|
又云。下界眾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觀於唯心。
|
非謂心獨是理。蓋為彼之師資。因見教文多
|
論心法具造諸法。便將心法。直約理釋。意謂
|
真心隨緣。造於生佛諸法。所以凡見談真說
|
理。便謂已是觀心。為破此計故。引四念處下
|
界眾生著色之文。令知經論多為破於下界
|
眾生迷著。故偏多約心論觀。是則為破著色
|
病。故多說觀心。非謂心獨是理故乃多說觀
|
心。
|
又若轉執心有真心妄心。我約真說何妨者。
|
是義不然。
|
若謂心有真妄故。得一向約真而說者。色等
|
豈無真色妄色。何不具諸法皆約真說耶。
|
故知。不變則色心諸法俱真。隨緣則色心諸
|
法俱妄。於俱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觀心。心
|
法近要故。多令觀心。為破下界著色重故。多
|
令觀心實非心獨是理故令觀心。若知此意。
|
即不執說真理便為觀心。
|
既知心法與佛法。俱約於事有高有下。說於
|
佛法不是觀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說
|
佛說理。便為理觀。今因詰難略知此意。故即
|
便轉計。果佛之理是觀妄心所顯。故云玄文
|
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作此說
|
者。意欲救於答疑書內一切三法。若橫若豎
|
並我一念。罔不照知之義。又是欲救十種三
|
法純談理觀。以上人今知理觀的是約行故。
|
作此救也。
|
不思此說招過極多。何者。若將果佛十種法
|
相。入心修觀。自是附法觀心。何得卻云是約
|
行所顯。況復此玄正釋料揀十法。唯有所附
|
之法。全無能附之觀。尚略無附法觀義。那有
|
約行觀義。
|
上人今來。既省正釋料揀十法之文。殊無附
|
法約行兩觀之義。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習
|
二種行人。自作兩種觀心。乃云。文中所談。備
|
該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讀之不思己行。欲以
|
自思己行。便乃自修兩種觀心也。
|
且自思己行之說。乃是策勸之語。大凡宗師
|
解義。若遇諸聖行證之法。便須誡勸令見
|
賢思齊。豈得此語便可救得純談理觀之失
|
耶。
|
若云十法該於因果。及示能觀便是行人自
|
修兩觀。不用別立觀心一科者。
|
只如四諦五行之文。還該因果。還示能觀否。
|
且世出世因果。豈逾四諦。修證體用。豈過五
|
行。況從偏小。簡至圓實。又以二妙判開已訖。
|
則已彰境觀圓融修證。妙玄此等法相。尚須
|
攝入一念。別示觀心一科。
|
若此玄從果至因而說。又自是釋迦能觀尚
|
過菩薩修證。豈是初心境觀。何得方談果法
|
即廢附法觀心耶。
|
妙玄十種三法。一一三法皆從凡心一念。辨
|
至分真極果。上人尚云。須立觀心一科。觀茲
|
十法(答疑書明明說云。觀於十法。不可轉為
|
觀於三教三軌等也)彼之十法。還
|
該因果否。還示能觀否。因何更須觀心一科。
|
此玄十法。因何須廢觀心一科。
|
況復兩種行人。自攝十種三法。入心橫豎而
|
照。寔是上人妄語。翻轉前言也。
|
何者答疑書自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論
|
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結云。此玄所談。非但
|
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
|
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卻是行人自顯行人
|
自觀。況復前書云純談理觀(若兼附法不名純談)次書云
|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豈非翻作正
|
談附法。兼明理觀。則純談理觀自茲永破
|
也。況復自立純談理觀。則正是約行觀心。被
|
難無於陰境十乘。卻云託事附法不以陰入
|
為境。
|
如此之說。言無準繩。那堪評論教觀。極是不
|
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顛倒言
|
談。況是傳教之人。那得至於斯耶。若欲盡書
|
上人違心負口之過。直恐空費紙墨也。故且
|
止之。幸請省己責躬。捨邪歸正。知過能改。
|
亦稱君子也。不可更延歲月。必須速降回
|
音。
|
第七不知觀心之位
|
眾生若於善知識所及諸教法中。聞心具諸
|
法與諸生佛無有差別。能知心及諸法當體
|
即理。互具互攝者。正是名字即也。約理雖即。
|
約事天殊。故求妙門。破惑顯理。乃於名字之
|
位。以妙解攬於萬法唯內識心。專於內心。用
|
於妙觀。觀一切法。或於外境修觀亦然。觀道
|
若開若伏若斷。或入觀行。或似或真。此義顯
|
在止觀及以諸文。
|
上人素來全迷此義。故乃於答疑書中數云。
|
觀行五品位中。方修內外二觀。觀成入於相
|
似之位。
|
故詰難書曰。若五品中方於二境修觀者。只
|
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觀者。
|
則名字之人。全無入品之路也。仍為上人開
|
示令知蹊徑。乃說內外二觀俱在名字位中。
|
造修觀成。方入觀行相似分真。具引止觀之
|
文。明示觀成方入隨喜等位。
|
既將明文顯示。上人因茲方悟。自惜親近邪
|
師暗於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觀。
|
則答疑書中。此過無計曲救。遂於今來義狀。
|
全不敢答酬。而返偷詰難書中所示正義。將
|
為己解。乃數數顯。書五品是觀行成位。以此
|
驗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長。
|
只如五品是觀行成位。因誰得解。何不首伏
|
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偷竊他義誑惑後生。若
|
據上人如此用心。實非傳教之士。尚望人道
|
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論於佛法耶。是知。徒
|
說令末代之機修於止觀。既自立至五品位
|
方觀二境。則一切眾生無修觀之分也。輒將
|
此之見識。與人論教觀廢立之意還得也無。
|
何故不甘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
驗此一失則七十紙之明文。都為虛構。前之
|
義狀亦是誑言。所立諸義何須更破。自然瓦
|
解。答疑書明文。見在還可更生抵踏否。
|
況上人竊他正義。因為己解。前後不少。只如
|
予將修二性一。銷於知心無心之文。答疑書
|
難云。若正釋十法中。以金為性。光明為修。則
|
容分對。且玄義譬喻附文當體。何嘗論修二
|
性一等。
|
既被詰難書。舉正釋中修二性一之文顯證。
|
文理朗然。上人若是傳教之心。必須循理悔
|
責毀教之愆。然後共揚正觀。
|
何者上人本據正釋無修二性一之義。驗觀
|
心文中修二性一之義為非。今既顯見正釋
|
多是修二性一。則知觀心文初問答稱於正
|
釋。安可更加毀破耶。
|
況上人刀刀明說正釋十法。全無修二性一
|
之義。又云不二門。只約緣了正三因。對論離
|
合。今來何得卻據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
|
云具觀心義耶。豈非因予前後詰難。得知正
|
釋有於離合之義。便竊此義將為己解。而返
|
將此義。立於十種三法為理觀也。
|
又如觀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詰難方知。卻
|
返用為難。枉予不許唯觀妄心。此過亦前文
|
已說。更不重敘也。只據上人此之誑妄之心。
|
不合更論法義。況不知觀心之位。餘何所言
|
耶。
|
第八不會觀心之意
|
妙玄并釋籤判云。佛法太高。眾生法太廣。初
|
心為難。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
|
則易。又云。佛法定在果。眾生法一往通因
|
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
|
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
|
見。
|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陰心。為所觀境。
|
所以止觀及以諸文。皆令觀心。以取近要之
|
心。為觀所託。若無所託陰界入境。觀依何
|
修。理依何顯。故離三障四魔。則無所觀境界
|
也。
|
縱修外觀。託諸佛眾生及以依報為境。亦是
|
外陰入法。
|
何者佛雖離陰。為眾生故示應色心。故等覺
|
已還。見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對之境。非界入
|
攝耶。
|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
|
見。故修觀者。即於色心之境。而觀法界。
|
故觀音疏。以眾生佛為他境。荊溪直以依正
|
色心為外境。
|
是知。不取佛所得圓常自在之法。但用眾生
|
所對色心。為所觀之境。故觀所託之境。不出
|
三科也。
|
又般舟三昧。以應身三十二相為境。依之而
|
修三觀。是知。三觀所顯即是圓融三法也。
|
今家觀法。何處令直緣真理而修。何文令緣
|
佛所證圓融三法而修觀耶。以上人自昔全
|
不知依境修觀之意。但以己解約酌而言。及
|
遭詰難。則望難未到處。臨時轉立。
|
如將此玄十種三法。謂純談理觀。豈非全不
|
知理觀是常坐等三種三昧。只見發揮云純
|
談真性。便約此立為純談理觀。
|
及被問疑書引輔行難之。知非理觀。乃轉計
|
云。此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而不知錯
|
下直顯心性之語。專是約行。端坐十乘。及並
|
我一念。橫豎照之。正是攝諸三法。入一念心。
|
成乎圓觀。乃是附法觀心。
|
故妙玄四諦。因緣之後。攝諸法相。入一念心。
|
用觀照之。並是彼文為成妙行。特立觀心一
|
科之意。
|
既被詰難書難云。此玄既全無一念及觀照
|
之語。乃是為成己義。任情曲撰。上人既撿正
|
釋及料揀。全無此義。計窮理極。遂推與行人。
|
自能攝入一念。橫豎照之。
|
若爾者。何獨此玄。行人自攝自照。妙經等諸
|
玄疏。豈彼行人不能自攝自照。何故法相之
|
後。皆立觀心一科。攝法入心方名觀行。
|
若謂諸文或有闕略者。亦須立乎體式之後。
|
方可準例略之。如十二因緣曾立觀法。四諦
|
之後。但云觀心可解。既此兩境。合有觀心。
|
故於餘境避繁省略則稟教之者。既見諦緣
|
之後有於觀心。則知諸境合皆攝歸己心以
|
觀照之。
|
今此玄文。單談十種果證法相。略未示於觀
|
心體式。何得行人自攝自照。此乃上人。錯下
|
一念及觀照之語。自見無文。自知無義。只得
|
推與行人。若直顯心性之語者。奈自立云此
|
玄文直顯心性。且推與行人。不得。遂全不敢
|
答酬此問。仍潛改直顯心性。而作直顯法性
|
也。上人若稍轉改有路。終不偷換文字。蓋是
|
路極遂至於此也。
|
故知。暗心推劃。如盲者自行動皆罣礙。皆由
|
不知觀心之意。故至此也。
|
又答疑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淨名疏釋法無
|
眾生。結為三種解脫。無非觀心。不須更作
|
觀心釋之。欲將此十種三法。亦具觀心義。不
|
須更立觀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
且淨名疏與此玄文。雖同明三法。須知。立義
|
永殊。彼約研心作觀。觀成稱理。依體起用。
|
而談。故具觀心義。此約佛果己證之理。而說
|
安可得同。
|
既被詰難書用心佛高下難之。朗然已墮。不
|
肯首伏。遂強據三無差義救之。意云。心佛既
|
其無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義。又彰上人
|
不識三法無差所以也。
|
且如釋籤云。心法眾生法。在佛心中。則定屬
|
果。佛法心法。若在眾生心中。則通因果。佛法
|
生法。在心法中。則定屬因。豈非互具互在故
|
則無差別。事用既殊。迷悟宛爾。則須論差。豈
|
可纔聞佛法該攝心法。便令佛法在因。豈可
|
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荊溪云
|
約理無差。差約事用。故修觀之者。須依心法
|
為境而修觀也。觀心即性。性攝無外。等佛等
|
生。故云遊心法界如虛空。則知諸佛之境界。
|
既云遊心法界。知。是觀心入理。理攝生佛。
|
乃知佛境界也。豈可但云無差三法混亂耶。
|
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觀心之名。因何而立
|
耶。
|
故淨名疏釋法無眾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
|
空觀。歷心及餘陰入諸法而觀。雖附三脫法
|
相。於陰境理境。用觀破惑。證體起用。一期略
|
足。
|
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於附法之觀也。此同
|
妙樂令將止觀境觀修託事觀也。如是則方
|
具觀心義。
|
若此玄十種三法。正論果佛所證。尚過菩薩
|
所行。則益之高遠。如何凡夫始行。輒可依此
|
而修觀行耶。兼文中顯示云。約信解分別。因
|
何曲拗作觀行釋耶。
|
然須知。彼文只據研心論於三法。方具觀心
|
之義。輒不可以三法義同。便謂此玄亦具觀
|
心義。今為具引淨名玄義釋名中。教觀兩文。
|
同名三法。皆是圓實。只據未約心論。名約教
|
釋。若就心辨即名約觀。
|
故彼文云。後家翻為淨無垢稱。今用此翻。以
|
對三身。即為二意。一就事釋(教詮三法。雖
|
是圓實。望於觀心相應
|
之理。故教屬事)二約觀心。一事者淨義即是法身。自
|
性清淨。皎然無點。即是性淨法身也。二無垢
|
者即是報身。報智圓明。無有垢染。即是圓淨
|
報身。三稱者即是應身。大悲化世。名稱普洽。
|
即是應身。故智論云。水銀和真金(云云)。又引
|
普賢觀經。佛三種身。從方等生等。
|
二觀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
|
者即是本淨。本淨者即是法身也。觀心相應。
|
明時無暗。即無垢義。無垢義者。即是智斷果
|
報身也。隨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
|
水月鏡像。和光無染。即是稱緣應身義也。如
|
是三義不縱不橫。為菩提種等。
|
請上人看此二種三法。有何差別。豈非只約
|
心即法性觀心相應。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
|
約觀心釋。
|
故彼疏釋法無眾生。明三脫義。與此玄十種
|
三法。實無有異。
|
彼文以約生空之觀。歷心及陰入諸法而明
|
故。結云具觀心義。
|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顯云約信解分別。如何
|
輒云具觀心義。
|
又答疑書五義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此玄十
|
種三法。同於請觀音疏託事觀者。
|
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以理智體之。正同
|
方等普賢歷尊容道具。用法門體達。此則方
|
是託事之觀。此玄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種
|
法相。既不歷於依報色入體之。那名託事之
|
觀。
|
及至被詰難書以此義徵之。上人既知。此玄
|
十法。全無依報事境可託。則事觀不成。遂轉
|
執譬喻為境。以十種三法為觀。又以能詮教
|
相為境。所詮三法為觀。須知。此之兩說。全無
|
所以。何者夫深法難解假喻易彰。故用譬類。
|
曉喻深法。使稟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
|
所譬。為能觀所觀耶。
|
若謂纔將譬顯法便為修觀之義者。只如妙
|
經。豈不以蓮華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觀行之
|
義。何故十妙之中。節節明事法觀門耶。若以
|
法喻為境觀。實無此義。上人事急之後。謾作
|
此說。
|
然雖作此說。亦自知無義。復就教理。論其境
|
觀。且一切教部。何處不得名教詮於法理。豈
|
可皆是依境明觀。
|
又且縱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對境明觀。
|
此圓談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觀境者。且妙玄
|
豈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觀心一
|
科。
|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合有觀心
|
一科。觀前十法。是知。以教詮理。便謂依境立
|
觀。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無此
|
說。此亦上人。計窮謾作此說也。
|
不二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外謂託彼依
|
正色心。實不云託彼教相。內觀一念識心。實
|
不依教相而觀。恐是宗師立境未盡故。上人
|
更立教相為境耶。
|
況又轉即說無說而為觀境。更無道理。只如
|
妙玄四諦境中。廣明說無說之後。又立觀解。
|
驗知無說義非境觀明矣。
|
理極之後。又轉執云。諸文雖有即說無說。既
|
無修性因果。故無觀心之義。此文該於修性
|
因果。故具觀心義者。
|
且彼無作四諦。還全性起修否。還該世出世
|
因果否。況復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
|
理觀直顯心性。理觀者。則是占察經中實相
|
之觀。正當常坐等揀境觀理十乘。若少附法
|
相。稍託事相。不名純談理觀。既云純談理觀。
|
若全同淨名疏附法觀者。此則又成純談附
|
法觀也。若同請觀音疏託事觀者。此則又成
|
純談託事觀也。又既云直顯心性。若也稍託
|
事附法。則不名直顯心性。然此玄十種三法
|
任上人多門巧救。終不得同淨名觀音疏事
|
法之觀。若得成於事法之觀。則全不成純談
|
理觀。又全不成直顯心性。
|
予今徵詰上人廢觀心之義。如破狂寇。純談
|
理觀。直顯心性。是上人兩書端首。立義宗源。
|
此之二義若壞。則寇中主將已戮。其諸殘黨。
|
不攻自亡也。
|
豈非上人專立此玄已純談理觀。已直顯心
|
性故。可廢後文附法相觀。今既自云全是事
|
法觀。則招伏不是純談理觀。則後之附法觀
|
門那得輒廢。
|
況今來義狀。一向自令行人攝法歸心修乎
|
觀行。此文顯然。招伏十種三法不是事法之
|
觀。何得堅執全同淨名觀音事法觀耶。以彼
|
二疏文中。顯示二種觀門。且非行人自立觀
|
法。
|
斯蓋上人。不會觀心之意。妄破觀心真教。罪
|
釁既深。必諸聖誅罰在近。遂令心識昏迷立
|
義自相違返。心行既露。過失又彰。速宜慚悔
|
改舊從新。若更固守邪宗。強廢正教。則舌爛
|
口中。必匪日矣。審思審思速希回報。
|
第九不善消文
|
妙玄七科共解。為起五心。而觀心一科。令即
|
聞即修起精進心。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
|
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
|
上人五義書中。謂此是觀心式樣。乃消不待
|
觀境之文不待陰境。意謂。但攝事相法相。歸
|
乎真理。便是觀心。不待託於陰入修觀也。
|
此由上人不知說法由緒故也。明起五心。乃
|
是先立正釋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觀心釋中。
|
何曾不待陰境。五里之觀。全依陰心。故云心
|
如幻炎。一心成觀。轉教餘心。一陰屬色。四陰
|
屬心。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等。立於陰境。
|
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陰境消之
|
耶。以此驗之。上人全不解看讀。因何輒欲議
|
論教觀廢立之意耶。
|
既被覆問書舉其正釋陰境諸文覆難。其義
|
既墮已。當不善消文錯下文句。乃於十六箇
|
月。日百計思量。但望略有轉身得處巧作抵
|
拒。故今來義狀轉計。作不待揀示識心消
|
文。
|
又因予前後徵詰故。深知修觀須依陰心。是
|
故今來巧作久修始習二人。消之云。久修者。
|
既已曾依止觀。的約識陰。觀三千三諦已畢。
|
故今來歷事法成觀。不須更揀識心而觀。故
|
云不待觀境。始習者。既見攝諸事法為觀。乃
|
無滯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
|
修習。須依止觀等。因此曲救。益見上人不
|
善消文之甚也。
|
且釋籤本。令不待觀境。起精進心。即聞即修。
|
何故約久修始習。必待境觀。方名造修耶。此
|
則明違妙玄及釋籤見文也。既云久修者。用
|
止觀揀示陰境。顯三千三諦之心。方能攝今
|
事法修觀。此則須待講止觀觀境之後。方能
|
攝今事法修觀。何名不待觀境耶。
|
又且縱久修者。既已於止觀境觀諳練。聞此
|
事法之觀。即能用本習之心修之。不待玄文
|
專示境觀也。
|
且如未習止觀之人。既未有正觀之心。乃於
|
此事法二觀。全不能即聞即修。又云必欲修
|
習須依止觀。是則須待止觀揀示陰境。須待
|
止觀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觀。則全違不待觀
|
境。即聞即修之語。何得以須待觀境。用消不
|
待觀境。豈非對面違教改張正說。如此則還
|
解看讀否。還是能消文否。
|
此來立義。頓返宗教。邪說彰露。得非毀談正
|
教天誅鬼罰乎。又是觀心正義。合顯昭代。致
|
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證其不待尋止觀觀境。
|
即聞事法觀門。便可修習。
|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觀。則無圓解攝於事法。
|
入陰識心。觀三千理境者。
|
蓋上人平素不聞善知識隨時策觀也。縱聞
|
講說。亦只對科。披讀而已。還與自看。一般便
|
謂須自看止觀。即能將彼正觀之心。修事法
|
觀也。
|
若以上人止觀之解。還可攝今事法修觀否。
|
既不知理觀是常坐等約行十乘。又以端坐
|
念實相。為圓談法性。又不識所觀陰識。乃謂
|
是非染非淨之真心。及錯認為隨淨緣所成
|
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內外二
|
境。又不會觀心之意。乃謂但談佛法。便是直
|
顯心性。又不曉觀心之位。乃令登於五品。方
|
依二境修觀。若遇良善師匠指授。終不錯謬
|
如此。
|
上人莫將此見便為正觀之心否。擬將此心
|
歷事法而修觀耶。須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
|
正觀。如此看尋止觀。有何等益。
|
應知。欲習此宗教觀。須近善知識。一家玄疏
|
博達。三部止觀深明。如講妙玄之時。至事法
|
觀處。即須懸取止觀觀境之意。教授行者。令
|
其即聞即修。能習此者。豈待止觀教文專示
|
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隨講事法觀門。皆將
|
止觀之意成之。令彼聽習之者。隨聞一句事
|
法。即能攝歸一念識心。修觀顯理。不待行
|
人自尋止觀之文也。不待專講止觀方始修
|
習。
|
故妙樂釋事法觀後云云。下引止觀文者。乃
|
是令講授之者。以廣決略也。何得難云。若不
|
看止觀。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
|
觀。便能修觀。何故具五緣中。須近教授善知
|
識耶。
|
應知但值良師。實不假自尋止觀。實不待止
|
觀專明境觀。但隨聞事法觀心一句。即可依
|
之修觀也。若不遇良師。自尋止觀。亦可修習。
|
然亦不妨有宿種強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證。
|
何啻能修耶。
|
今只據上人不值良師故。雖尋止觀。大節全
|
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觀也。況行人聞事
|
法觀門。若更自尋止觀。則自依約行觀法修
|
之。何不只於事相法相之後。示云修觀在止
|
觀中說。何假費詞約事約法。談乎觀門耶。
|
況復大師說妙玄時。且未談止觀。豈可當時
|
行人。聞說事法觀門。不即時修觀耶。皆須待
|
至玉泉耶。
|
若咨稟大師口決。亦只為通事法觀中之壅。
|
大師既深證十境十觀。得以口決示人。滅後
|
傳持之人。若明止觀法門。何以不得將己所
|
解。示於新學者耶。
|
故荊溪云。若卒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驗
|
善惡相。又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近師氏者。
|
既示近代行人。豈令親近智者大師耶。及善
|
知識中云。行解具足。德在於彼。謂益我者。
|
但在於解。故舉能說法轉人心者。又互發中
|
云。若達三諦。何啻堪為世方等師。故此等說
|
為令行人親近師範。不教自讀其文。以邪為
|
正。
|
蓋由上人不體此意故。錯將須待看尋止觀
|
觀境。以消不待觀境之文。又只見文中攝事
|
成理。而不知攝事入陰心成乎理觀。亦以素
|
無良師指授故。專守略文。但謂攝事法入理
|
而已。亦謂入理便是觀心。
|
蓋承上人以真性釋心故。予昨為防此計。故
|
引義例理觀唯達法性之文示之。豈非彼文
|
雖不云達於陰心。理觀既當端坐十乘。豈不
|
達陰識為法性耶。
|
上人謂予引此文。更為可笑。為當欲笑何失。
|
豈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為證。非是孤
|
然。
|
蓋由上人於答疑書中。專引此文證圓談法
|
性。純是理觀。豈非全不達陰識為法性只取
|
法性兩字。便為理觀也。全不曉能達是十乘。
|
所達是陰識。所顯是法性況達在文。尚未解
|
言趣。陰識既略。何由懸解。以此暗昧故。將佛
|
果法相。妄為理觀十乘。不請笑茲引文蓋
|
旅人先笑後必號咷也。何者既抑彼約行觀
|
法不依陰識。則觀無所託理無所顯。乃用茲
|
非義。廢乎觀心。既毀方等真觀。法說非法。當
|
生必招耕舌之苦。現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
|
苦中而自作樂頻頻撫掌強笑耶。若據上人
|
前後邪說。皆為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
|
示愆失耳。
|
如輔行云但觀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觀理具
|
消之。四念處令專觀內心。即以不專內消之。
|
此玄說果佛法性。便以純談理觀消之。正談
|
佛果法相。乃以直顯心性消之。妙玄絕待三
|
法。乃以隔別事相消之。止觀妄染陰識。乃以
|
非染非淨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
|
果消之。此玄當體真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
|
不二門一切三法離合。乃□單將三因消之。
|
然一家教觀。盡以曲解。顛倒消之。至於破立。
|
全無所以也。
|
上人因引釋籤此文。則令己所立義皆破壞
|
也。
|
何者豈非本以不待觀境之文。欲成事法之
|
觀不依陰境。此文既是先出觀心一釋之意。
|
及乎正明觀心中。顯然須依陰境。是則不依
|
陰境之義。自然破壞也。
|
上人又轉計。不待揀陰為境。且觀心釋中。具
|
含揀陰之意。已如前不識所觀之心。段中委
|
說。今不煩敘也。
|
上人本計事法二觀。全不揀示陰心。因引此
|
文。卻成二觀有揀陰義也。得非己義自破壞
|
耶。上人本計事法之觀。不可修習。文中既云
|
不待觀陰。又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不待陰
|
境之義。既其全壞。須是不待止觀專明妙觀
|
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當不待止觀。
|
即修事法觀也。
|
又更縱上人轉計。以不待揀示陰境釋之。
|
上人本執諸文事法二觀。以不揀境驗不可
|
修。何故此文。不待觀境。便令精進而修。既云
|
是觀心式樣。驗知。諸文事法之觀。雖不揀示
|
陰境。皆須精進而修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
|
又諸文不揀陰境。尚可即修。今此玄棄三觀
|
一。既已揀境。那得卻非修法耶。
|
又更縱久諳止觀揀境之人。聞此事法觀時。
|
不待玄文揀境。能用本習境觀修之。
|
只如未習止觀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揀境精
|
進而修耶。
|
況妙玄本為先開妙解。對未習止觀者。說之
|
為強。何得唯對久習者說之耶。
|
皆由上人不得名師點示。遂不善取意消之。
|
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義自壞。亦由毀滅正
|
教諸聖不容。雖未口吐熱血。且教眾惡滋彰
|
願速悔過。勿使噬臍不及也。信與不信速希
|
回報。
|
然又詰難書。自問純談理觀不依陰心。乃是
|
正詰常坐等約行觀法。何不揀示識心為境。
|
何不明十乘三觀。上人卻用事法不待陰境。
|
答之有何干涉。縱令上人。此義十分全成。何
|
能救於約行無境。況十分全壞耶。
|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是約行觀故。不須附
|
法觀心。今以諸義驗之。全非約行之觀。能破
|
觀心之宗既敗。所破之義何傷。應知。十科觀
|
心。是大師親說。是妙行所憑也。
|
第十不閑究理
|
法華一經出諸教上者。蓋由稱於自行所證
|
也。
|
且道場所得。真實絕妙之理。蓋根器未純故
|
不獲已。而兼但對帶說之。洎乎二乘心漸通
|
泰。菩薩疑網可除。則捨諸方便。但談一實圓
|
妙之理矣。
|
大師深悟經旨。乃以十妙。而詮示之。雖列諸
|
法相。無不皆以二妙圓實之理。節節融之。
|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證圓極之理
|
也。故云三軌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諦求。更無
|
餘乘。亦名第一義諦。亦名第一義空。亦名如
|
來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論一。一不定一。一而
|
論三。不可思議。不並不別。伊字天目。乃將此
|
三一不可思議絕妙之理。貫通十種三法。而
|
一一三法。皆從凡夫一念心性。約六即辨至
|
極果也。
|
上人以全不閑究理故。乃於答疑書首示云。
|
以由玄文十種三法。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若
|
直爾明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則更立觀
|
心一科。觀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軌。類通
|
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釋。彼文無者略也。今
|
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其如並以法性貫之。
|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若識一心。則了諸法。何
|
獨於一念中。識十種三法。乃至無量三法。若
|
橫若豎。罔不照之全我一念。豈此之外。而有
|
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應知。此玄所談。
|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約此而觀。何
|
謂教觀不分解行雙失(以由下並是答疑書文。
|
不加減一字其文收掌見在)
|
不知上人。約於何義。輒云妙玄十種三法。不
|
以法性融之耶。
|
荊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
|
皆融妙。因何十種圓教三法。卻不以法性融
|
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諸法。則全是有為
|
事相。且待絕二妙。何所堪耶。是則雖談妙法。
|
不明常住。以不約理論妙故也。
|
如此謗於妙經。其口當破。其舌當裂。因何黨
|
其邪宗。執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於此。悲哉
|
悲哉。
|
然妙經與此經。約乎教部帶不帶開未開。而
|
辨融不融相。在其詰難書中也。上人既被詰
|
難。深知錯下謗法之言。內心雖伏。而外相不
|
甘。遂作數般道理。分疏抵諱。雖即費詞。其奈
|
分疏不開。抵諱不得。何者豈不答疑書意云。
|
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須立觀心融之。此玄
|
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須觀心融之。正意在此。
|
故無所隱也。
|
今來義狀。卻云由彼歷別科中。從實開權。明
|
三教三軌。及類通中。援引文煩。兼非直對經
|
題解釋。慮讀者忘其觀行。故云合有觀心。
|
且答疑書。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觀心觀
|
前十法。何時曾云合立觀心觀於三教三軌。何
|
曾云觀於援引文相。如斯謾說。欲哧三歲孩
|
兒。還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諸方達士。顯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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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聖人。還略知慚愧不。又云妙玄略觀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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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者。謂三法直是所觀一理。況具修性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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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與觀心相應。若以三法貫通。義當易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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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之爾。是則妙玄十法。法性貫之也。因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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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以法性貫之。豈非前說不以法性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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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說乃以法性貫之。前說須立觀心。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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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立觀心。前說觀於圓教十法。今說觀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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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三軌。及觀援引文相。則前說與今說。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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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灼然墮負。上人若是君子之心。為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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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必應首伏。捨短從長。終不將無義之語。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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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分疏也。斯之謗法之過。皆由不閑究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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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也。然諸所說。皆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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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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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彼文三教三軌。既約從實開權。而說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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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來藏所攝。自然不生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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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既知從一開三三無定三。此玄直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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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對圓而論。未說權從實出。那能免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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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執。何故彼文卻須觀心融之。此文卻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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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心融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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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援引文略。此玄對明三教。豈不引阿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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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諸經論。明三教十種三法耶。圓教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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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全是經題自標。非引經論而立耶。若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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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觀心觀之耶。又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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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經題明於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豈妙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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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不附妙法之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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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彼附妙法。是約法立義。此玄附金光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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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喻立義。因何附世金。卻是法性貫之。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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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顛倒。必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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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入心。狂迷而說。實不合與上人議論。既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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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惡行如此。終不肯摧折慢幢。終不肯信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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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但為惜乎正教被顛倒說混之。又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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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來蒙遭邪言惑亂。所以略寄數義。陳其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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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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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又云。十種法相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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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唯我一心。乃至無量三法。橫豎照之。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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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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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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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釋十種三法。專以道後法性。該於道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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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乃是的論佛法甚深。而實未談心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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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元不知心佛高下為門不同。故輒云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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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外唯我一心。而攝諸法入心。橫豎而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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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圓融。亦乃理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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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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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詰難書曰。一念心法。乃是內觀之境。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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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自立。不可妄添。豈可為成我義。便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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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曲撰。且如正釋十科。不見略言一念。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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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自照成乎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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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既遭此難。方當少醒。乃知正釋與料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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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攝法歸心。不曾用觀照了。此義顯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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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乃於二年。巧作計較。推與久修始習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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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久修者。自能攝法歸心。橫豎照之。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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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於止觀。修於理觀。如此釋義。便同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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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則此玄文殊無談理觀之文。亦無融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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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說。但是久修止觀者。自將觀智融照。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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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釋大小名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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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復法界次第文初。大師有為成三觀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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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可以稟教而修。此玄正釋之初。大師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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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用信解分別。學者稟何言教而修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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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談理觀直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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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超過妙玄十法。今卻全同法界次第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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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乘法相也。彼文雖有大乘法相。豈學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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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以凡小法相歷心而修耶。然又推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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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灼然是上人妄語。何者答疑書。明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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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玄文直顯心性。故於一念心中。融諸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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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豎而照。復自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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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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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剛然轉作。行人自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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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歸心。自於止觀橫豎而照。又本立此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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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理觀。何得卻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觀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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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將於至教。輕侮戲弄。對於諸聖。妄言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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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來報耶。為無見報耶。若觀答疑書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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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邪說。恐大師四辨。以劫壽陳。其謗法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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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過。亦不可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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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補過。共扶正教。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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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群生。可否之間。速希酬報。其有經王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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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欺心。當體之酬益知轉計。兩經觀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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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相違。二諦教文頻頻不答。未能委詰。聊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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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幸冀上人。思三報之苦長。念一生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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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捨於我見。順彼法門。無謂先師久執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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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遭現苦。乃相效而再行。自是當時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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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實抱己見。必無諂心。或恐先示邪宗。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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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後彰正說。上人今逢正道。須改迷宗。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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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心。定招惡報。勤勤奉勉。屢屢興言。只欲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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煥本宗。恐上人不思來報。更莫空延時節。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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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速示否臧。草草馳誠。不果周悉。四明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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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院法門比丘。知禮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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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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