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 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其五門者,第一、 | 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 | 四、三性分別,第五、廢立六位。 第一、諸論不同 | 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 | 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 | 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 | 隨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教。若依《顯揚 | 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並同此論, | 無有差別。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 | 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 | 五,謂薩迦耶見、邊執、見取、戒禁取、邪見。此 | 即諸論顯數不同。 問曰:「何故《瑜伽》隨煩惱中 | 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並無,此有何意?」 解 | 云:「《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別境 | 五中,念、定、慧三入隨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 | 入隨煩惱中。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隨煩 | 惱中。」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 」 答:「諸論不 | 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 | 重故,所以入隨煩惱中。」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 | 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隨煩惱?若爾,何 | 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隨煩惱中?」 解云:「此之二 | 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 | 望遍行,還是其重。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 | 義重,得入隨煩惱中。」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 | 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並合為一,此有 | 何意?」 解云:「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 | 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 | 開之為五。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第二、假 | 實分別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 | 是其實有,餘是假立。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 | 五,別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捨、不害。當知不 | 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 | 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論云:「問:『是諸善法,幾世 | 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捨、 | 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 | 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 | 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 | 別實物。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 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論云:「根本煩惱六:一、貪, | 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 。問:『是諸煩惱,幾 | 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 餘是實物有,別有心法故。』」隨煩惱為假為實 | 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隨煩 | 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隨煩惱分,亦無邪欲、邪 | 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 | 邪勝解故。〈決擇分〉中云:「復次,隨煩惱自性云 | 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 | 、害、無慚、無愧、惛 | 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 | 不正知、惡作、 | 睡眠、尋伺。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 | 隨煩惱自性。復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 | 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 | 餘是假有。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 | 俗有,慳、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覆、 | 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 | 癡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 | 假世俗有。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 | 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 | 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 | 實物有,餘并假有。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 |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 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 | 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故知無癡,用慧為性, | 更無別體。」不放逸、捨並云:「依止正勤,無貪、嗔、 | 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無嗔善 | 根一分,心悲愍為體。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 | 亦是假。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 | 嗔、癡、慢、疑。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別 | 性故。隨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 | 論云:「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別性 | 故。」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 | 與《瑜伽》同, | 慳、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 | 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貪嗔癡四法 | 假立,亦《瑜伽》同。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 | 假立,不信、懈怠二數是癡分,並是假立,與《瑜 | 伽》不同。謂《瑜伽》說此四是實物有,今《對法》言 | 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不信、懈怠二數 | 是愚癡分,故不同《瑜伽》。諂、誑二數是貪、癡一 | 分。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忘念、不正知是煩 | 惱中念慧為性,覆、睡眠、惡作是愚癡分。尋、伺 | 二數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謂推度、不推度有 | 差別故。《大乘瑜伽論》中云:「隨煩惱中九數, | 謂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並 | 是癡分。」今《對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惡作四是 | 愚癡分,餘五不同。謂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 | 諂、誑二數是貪、癡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煩惱 | 中念慧一分。當知並是作論者意異,各說一 | 義。西國諸德並云:「隨煩惱中七是實有,謂無 | 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心亂,此七數並 | 別有體。」 問曰:「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別 | 體者,論有誠文。惛沈、掉舉、散亂三數而有別 | 體,何以得知?」 解云:「為掉舉數,論判是其貪 | 分,若此數離貪外無別體者,貪不與嗔、癡相 | 應。若爾,別有掉不得與一切煩惱相應過失。 | 既言掉與一切煩惱相應,故知掉別有體。掉 | 既言是貪一分、有別體,當知惛沈,散亂亦言 | 唯是癡分,故知亦有別體。而准《對法》文,但隨 | 煩惱中放逸是貪嗔癡一分者,則是實有。此 | 隨煩惱二十中,唯此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 | 信、懈怠、心亂七數,謂是貪嗔癡分;其餘十三 | 數,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並是假有。不 | 定四數中,睡眠、惡作亦言是愚癡分,亦有別 | 體。謂睡眠用想欲為性,離想外無別體故。故 | 《顯揚論》言:『夢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虛。』故知睡 | 眠是欲想性,謂是癡分,雖離癡外有別體,然 | 是欲想性故,當知亦是假立;惡作無文。但西 | 國諸師相傳云:『或是慧,雖言癡分,離癡外有 | 別體。』然是思是慧性,離思慧外,無別體故,故 | 知亦是假立。尋、伺兩數,離思離慧無別性故, | 亦是假立。西國諸師相傳云:『無癡善根亦有 | 別體。』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 | 三是假有,謂捨、不放逸、不害,餘是實有。』故 | 知無癡亦有別體。又云:『大悲用無癡善根為 | 性,與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攝。』故知無癡別 | 有體性。」 問曰:「若爾,何故《對法論》 | 云:『無癡者謂 | 報教證智,決擇為體。』《釋論》云:『報教證智者,謂 | 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 | 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解云:「無癡善 | 根但對治癡,如無貪、無嗔、但對治貪嗔,別更 | 無行相。《對法論》中,就行相以釋無癡,非謂無 | 癡善根則是慧性。若從此義,心所有法五十 | 一中,三十是實有,餘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實 | 有者,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八,加無癡,根本 | 煩惱五,除不正見,隨煩惱七,合此三十是實 | 有,餘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 | 色界、無色界、無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 | 一通四界,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十四通 | 三界,三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十四謂貪、慢、 | 疑、無明、不正見、不信、懈怠、放逸、惛沈 | 、掉舉、忘念、 | 不生知散亂、憍,四通二界,二界謂欲界、色 | 界、四數謂諂、誑、尋、伺。十數唯欲界,十數謂嗔、 | 忿、恨、惱、覆、嫉、慳、害、無慚、無愧。 | 第四、三性分別 | 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於五十一心所有法 | 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謂遍行五,別境 | 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謂不善性、無記 | 性。言十六者,謂煩惱中貪、慢、疑、無明、不正見; | 隨煩惱中十一,謂諂、誑、憍、惛沈、掉舉、不信、懈 | 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 | 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惱、 | 嫉、慳、害、無 | 慚、無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廢立六位者,依《瑜 | 伽論》,略以四義廢立心所有法。言四義者,一、 | 處,二、地,三、時,四、一切。處謂三性,地謂九地,時 | 謂剎那相續,一切謂俱起。今約此四義明具 | 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義多少,後明六 | 位廢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義多少者,遍行五 | 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續,四、 | 是俱起。別境五法具二闕二:言具二者,一、通 | 三性,二、遍九地;言闕二者:一、非相續,二、非俱 | 起。善十一法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遍九 | 地;言闕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續,三、非 | 俱起。煩惱六者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本 | 煩惱性;言無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 | 三、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亦為簡隨煩 | 惱故,所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隨 | 煩惱二十,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隨煩惱性; | 言無四者,謂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 | 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為簡本煩惱性, | 是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不定四法 | 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通三性;言闕三者,謂 | 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續,三、非俱起。 言廢 | 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後五位,對其遍行,以 | 明廢立。遍行五法,具四義故,名遍行;餘皆不 | 具,非遍行攝。別境五法俱具二義,謂通三性 | 及遍九地,然非相續亦非俱起,闕此二義 | 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義,謂遍九地, | 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闕此三義, | 不名遍行。煩惱六法,四皆不具,謂非通三性, |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四義並闕, | 不名遍行。隨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俱 | 具一義,謂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三義闕故,不名遍行。 第二、將餘五 | 位對別境位,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二闕 | 二,入別境中,餘則不爾,非別境攝。遍行五法 | 雖通三性及遍九地,但為相續及為俱起,二 | 義不同,非別境攝。善十一法雖遍九地,亦非 | 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性,一義有異, | 非別境攝。煩惱六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 | 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非別境攝。 | 隨煩惱法,對其別境廢立如煩惱說。不定四 | 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 | 九地,一義不同,非別境攝。 第三、將餘五位對 | 善十一,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入善 | 法中,餘則不爾,非善法攝。遍行五法,雖遍九 | 地,但為通三性,亦相續,復俱起,闕三義故, | 不入善中。別境五法,雖遍九地,亦非相續,復 | 非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一義不同,非善中 | 攝。煩惱六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 | 起,但為不遍九地,一義不同,不入善中。隨 | 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雖非相續,亦非 |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 | 非入善中。 第四、將餘五位對煩惱六,約義有 | 無,以明廢立,有一無四,入煩惱中,餘法不 | 爾,非煩惱攝,遍行五法,但為通於三性,遍九 | 地,亦是相續,復是俱起,亦非本惑,五義並 | 闕,非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 | 但為通三性,亦遍九地,復非本惑,三義不同, | 非煩惱攝。善十一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非本煩惱,二義不同, | 非煩惱攝,隨煩惱二十法雖非通三性非遍 | 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本煩惱,一 | 義不同,非煩惱攝。四不定法雖非遍九地,亦 | 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本煩惱, | 二義不同,非煩惱攝。 第五、將餘五位對隨煩 | 惱,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四,入隨煩 | 惱,餘法不爾,非隨煩惱。遍行五法,但為通三 | 性,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復非隨惑,五義 | 不同,非隨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 |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亦遍九地,非隨煩 | 惱,三義不同,非隨煩惱。善十一法,雖非通三 | 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九地,非隨 | 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煩惱六法,雖非通 | 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 | 隨煩惱,一義不同,非隨煩惱。不定四法,雖非 | 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 | 隨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 第六、將餘五位 | 對四不定,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名 | 四不定,餘法不爾,非不定攝。遍行五法,雖通 | 三性,但為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三義不 | 同,非入不定。別境五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一義不同,非入不 | 定。善十一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為非通 | 三性、遍九地,二義不同,非不定攝。煩惱六法, | 雖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 | 三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隨煩惱二十法,雖 |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 | 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上來略以五門料簡 | 心所有法訖。 | 論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種:一、眼, | 二、耳,三、鼻, | 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 | 九、味,十、觸,十一、法處 | 所攝色」者。 此則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 | 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則第 | 一牒章。言色者,質礙之法名之為色。 問曰:「若 | 質礙故名色者,眼等諸色可名質礙,無作之 | 色云何質礙?」 解云:「無作之色雖非質礙,然從 | 質礙色生故,亦名質礙。」 言略有十一種等者, | 此則第二舉數列名。了別色塵名之為眼, | 聽音樂等故名為耳,嗅沈麝等名之曰鼻,別 | 甘辛等名之為舌,知澀滑等名之曰身。為眼 | 所行名之為色,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五種,所 | 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麤 | 、細、高、下,若正、不正, | 光、影、明、闇,雲、煙、塵、霧,迥色、 | 表色、空一顯色。為 | 耳所聞名之為聲,若依《雜集論》有十一種,謂: | 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 | 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 | 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 | 言所攝。為鼻所嗅名之為香,若依《雜集論》有 | 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 | 變異香。為舌所嘗名之為味,若依《雜集論》有 | 十二種,謂:苦、酢、甘、辛、鹹、淡、若 | 可意、若不可意、 | 若俱相違、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身之所取 | 故名為觸,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二種,謂:滑、澀、 | 輕、重、軟、暖、急、冷、飢、渴、飽、力 | 、劣、悶、癢、粘、病、老、死、 | 疲、息、勇。十一法處所攝色者,謂意識所行,無 | 見無對,色蘊所攝,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 | 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 | 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 | 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 | 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 | 境色。上來大文第三明色法訖。 | 論云:「第四、心不相應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種:一、 | 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 | 、無想定,六、滅 | 盡定,七、無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 | 、文身,十一、生, | 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十五、流 | 轉,十六、定異, | 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 | 、方,二十一、 | 時,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 者。 此則第四明心不相應行法。就中有二: | 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四心不相應 | 行法者,此則第一牒章,遍行五等與心相應, | 此得等諸法不與心相應,此名心不相應。言 | 行者,則是行蘊,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 | 餘心色無為,非行蘊攝。言不相應,簡別心所 | 有法。言其行者,則簡心色無為,故名心不 | 相應行。 略有二十四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 | 列名。言一得者,於三性法假立獲得,名之 | 為得。先業所感,隨壽短長,住時決定,稱曰命 | 根。六趣差別,各各不同,自類而居,名眾同分。 | 謂於聖法未得未證,異於聖故號曰異生。滅 | 諸六識心、心數法,無有緣慮,故名無想定。滅 | 諸六識心、心數法,及第七一分,名為滅盡定。 | 生無想天,五百劫中心無緣慮,名無想事。謂 | 詮諸行天人等,號稱曰名身。聚集諸法,名顯 | 染淨義,故名句身。名之與句,二種所依,名曰 | 文身。本無今有,說之名生。髮白面皺,稱之為 | 老。相續不斷,名之為住。有已還無,名曰無常。 | 剎那相續,稱為流轉。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因 | 果相稱,號曰相應。迅疾流轉,名為勢速。一一 | 不俱,稱為次第。東西南北,號之曰方。過現未 | 來,稱之曰時。一十百千,名之為數。眾緣聚會, | 名為和合。諸行緣乖,名不和合。上來第四解 | 心不相應行訖。 今略作三門料簡二十四不 | 相應行法,第一明諸論不同,第二釋妨難,第 | 三辨其假相。 第一、明諸論不同者,《瑜 | 伽》、《顯揚》、 | 此論,皆有二十四不相應行,《對法論》有二十 | 三,無不和合,《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 | 十。此則諸論顯數不同。 第二、釋妨難者,問曰: | 「何故《瑜伽》、《顯揚》、此論並同?何 | 故《對法論》有二 | 十三,無不和合?此有何意?」 一解云: | 「《對法論》云 | 和合等者,論既言和合等,當知則等取不和 | 合。」又一解云:「略故不說。」 問曰: | 「等略何故不略 | 餘數?但略不和合耶?」 解云:「已說在所說中, | 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言說在所說中者, | 謂異生性,是見道煩惱假建立,望聖道有不 | 得義故,即是不和合義。不和合中,略舉一隅, | 餘不和合,類亦可知,所以偏略不和合性。《瑜 | 伽》、《顯揚》、此論並有二十四者,此據異生外別 | 有不和合名,所以餘論中言二十四也。」 問:「諸 | 論或言二十四數、或言二十三數,已如上解, | 何故《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十?」 解云: | 「所以《五蘊論》不說流轉等十也,彼論云:『如是 | 等類者則解。』彼論云:『當知如是等類之言,亦 | 等流轉等十也。』此中唯略故不別列名也。」 第 | 三、辨其假相者,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並是色、 | 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 問曰:「二十四不相 | 應行,既並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未 | 知幾是色上假?幾是心上假?幾是心所有法 | 上假?幾是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 解云:「若依 | 《對法論》,總攝為八位,依八種位建立故,論云: | 『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唯依分位差別而建 | 立故,當知皆是假有。』」 一、謂於善、不善等增減 | 分位建立一種者,解云:「此則是得通於三性 | 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二、於心、心所法分位 | 差別建立三種者,解云:「當知是則無想定、滅 | 盡定、無想異熟三種也。謂無想定、滅盡定,於 | 厭心種子上,分分功能增長邊,假立為二定 | 體,無想異熟,當知於無想報心種子上,望心 | 不相應行義邊,於報心種子上,假立無想異 | 熟,此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三、於性分位 | 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此是命根,謂依阿賴 | 耶識能持眾同分,四大諸根不壞,則於阿賴 | 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此則通心、 | 心所有法上假;若在欲、色二界,通色上假;若 | 在無色界,唯心、心所有法上假。」 四、於相似分 | 位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眾同分, | 通於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五、於相分位差 | 別建立四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四相,通色、 | 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六、於言說分位差別建 | 立三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名、句、文身三種,通 | 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也。」 問曰:「 | 名、句、文身色 | 上假立,此無有疑。云何於心、心所有法上假 | 立?」 解云:「此即意思所緣緣之起解,故通心、 | 心所有法上假立。」 七、於不得分位差別建立 | 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異生性,謂前無漏聖 | 法不得義邊,假立異生性,則於未得見道已 | 來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八、於因果分位差 | 別建立餘種者,解云:「當知則是餘十,謂流轉、 | 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 | 合、不和合,當 | 知此十並通色、心、心所有假。」 總而言之,當知 | 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二十一通色、心、心 | 所有法上假立。言三種通心、心所有法上假 | 立者,謂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言二十一 | 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謂得、命根,眾同 | 分、異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 | 死、無常、流轉、定 | 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 | 、不和合。此則 | 略料簡心不相應行訖。 | 論云:「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二、擇滅, | 三、非擇滅,四、不動,五、想受滅,六、真 | 如」者。 此則 | 第五明無為法,就此文中有二:第一、牒章,第 | 二、舉數列名。 言第五無為法者,此則第一牒 | 章。略有六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列名。言虛 | 空者,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故名虛 | 空。謂慧有簡擇之能,故名為擇,由擇得滅,故 | 名擇滅。因緣不會,諸法不生,非由慧滅,名非 | 擇滅。第四靜慮以上,唯有捨受現行,不為苦 | 樂所動,故名不動。滅盡定中,心、心法滅,想、受 | 用勝,就強為名,故則是此名想受滅。法性本 | 來常自寂滅,不遷動義,名為真如。此則第五 | 明無為法。 上來說一切法者,以下乃至第五 | 無為,答前問訖。自下第二、答後問。 | 論云:「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 | 法無我」者。 此則第二、答後問。就此答中有 | 二: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無我者,此則 | 第一、牒章。略有二種等者,此則舉數列名。言 | 補特伽羅者,此地正翻名數取趣。於六趣中 | 數數往還,名數取趣。雖復往來,都無我人,故 | 名無我。二、法無我者,謂蘊、界、處等,名之為法, | 此無人故,名無我。此則第二、答後問訖。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