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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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懺六聚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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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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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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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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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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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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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為篇目。敘來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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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科為二。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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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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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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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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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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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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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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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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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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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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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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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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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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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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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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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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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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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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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懺殘。二懺偷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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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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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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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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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增減。立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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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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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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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俱不行。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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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中同懺提法。又眾學罪同皆責心增減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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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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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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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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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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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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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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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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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敘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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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緣法無所昧故。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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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懺中緣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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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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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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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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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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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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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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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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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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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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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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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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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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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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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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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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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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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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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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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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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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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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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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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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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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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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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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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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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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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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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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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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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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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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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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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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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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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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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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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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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瞻察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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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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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即奉請眾聖也)。二誦經咒(即誦經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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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三說己罪名(即說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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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誓言(即今發願)。五如教明證(即今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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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簡擇邪正)。重廣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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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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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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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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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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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業。破妄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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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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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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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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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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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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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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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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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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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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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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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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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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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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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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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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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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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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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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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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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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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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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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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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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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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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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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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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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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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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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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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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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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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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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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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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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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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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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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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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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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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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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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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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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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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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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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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麤淺故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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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菩薩)。了境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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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唯識也(即今位也)。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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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不同二乘析色故)。智知唯識不分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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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簡相空)。三觀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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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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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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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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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真如為境(境即是體)。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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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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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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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七地)。出離障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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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究竟位(八地至佛地)。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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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修名真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行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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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觀行不同也)。問。有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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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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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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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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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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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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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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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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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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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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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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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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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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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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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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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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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故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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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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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喻海也。次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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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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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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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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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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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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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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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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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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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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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虛實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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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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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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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理通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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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眾通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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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內心故云兩緣。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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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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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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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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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緣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真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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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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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緣理也。不無能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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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者。證上緣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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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執。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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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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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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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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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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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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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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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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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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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眾局化教。初顯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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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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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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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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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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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位淺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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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晚進取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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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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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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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絕所依二杜智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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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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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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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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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經污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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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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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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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不畏乎。涅槃文為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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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心。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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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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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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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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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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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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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羅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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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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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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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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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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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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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為緣。便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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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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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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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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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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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容不盡悔。文又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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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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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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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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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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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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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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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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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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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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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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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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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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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增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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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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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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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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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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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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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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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
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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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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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
|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
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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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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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
|
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
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
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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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
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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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
說戒。今準伽論眾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例
|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次科來否隨意
|
者。勝前不懺財法俱亡。異餘淨眾不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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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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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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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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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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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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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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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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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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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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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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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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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
夜。眾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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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
徵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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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緣成犯。通緣列三別緣
|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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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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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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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恐下
|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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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
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眾聚即眾
|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云等也。為
|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
通舉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
儀也。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種類者非也)。相謂成犯
|
之數目。故云多
|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
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
究勘。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
并上為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
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 歎也。
|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
|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疑似寫倒)。乞詞
|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
入律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據正作
|
法時者詳之)。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
|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
眾。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
各為一事。徐行謂緩步。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
|
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
白眾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
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說
|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
|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說戒等者謂
|
一切眾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為四。初嗟悔法不行。
|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眾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
徒造惡穢跡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真誠為道義必
|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
出其情狀。以制懺指定犯相對眾折辱。況行
|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化懺不爾故多行
|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覆諱覆故罪
|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
何為。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為二。初明不滿
|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說。或
|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
徵。此者用十誦緩文徵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
故云相準。徵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舉以為況。故云如波逸
|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
麤讀(六夜法中先牒覆藏亦爾)。誡敕中初泛
|
明持毀。佛住滅後
|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賴叉此云無憂。即
|
佛生處樹華。喻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喻其
|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舉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
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
|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
|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
|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者多然)。石字
|
上合有木字。木缽同外道。石缽濫佛。律中凡
|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
|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
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
通餘罪。小眾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
即以別望僧為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
|
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
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
者我當受(餘人答云爾)。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
|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或可提中開
|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敘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
徵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
法中。財是犯緣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寬至狹四
|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缽一戒。言局有
|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說。不受
|
則有說不說。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
不須說。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說。二隨百一
|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
者。故別簡之。屩音腳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俱開說不說異。三中
|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緣開
|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
|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
入。由佛不聽為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
望急施及長缽長藥為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有節決字在下
|
於文非便)。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
|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
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
示須離為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為
|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為
|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說中初明和僧。
|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眾彌彰僧法故必
|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
財為犯境故是罪緣。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
為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俱捨。故並
|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敘相續。此下顯異
|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敘本
|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虛通無係者因果推
|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故。發
|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缽。雨衣
|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
壞。乞缽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
同他律豈是虛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
情之教隨緣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
中初科為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
皆徒為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
心性。口說解脫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
陋。今下舉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為。經生猶言
|
度世。但下舉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
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疏非)。若
|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說淨上加之。
|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作如是懺。
|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人
|
皆不得請)。下
|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
義判律下準例。即說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說持破中初教量宜。
|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敘佛本制。今
|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為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說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
二夜覆藏。二罪共為六罪。合上三罪則為九
|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為論。疏為了
|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為圖
|
示。
|
┌一根本覆
|
藏(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
二展轉覆藏 一吉)
|
如畜長犯提─(一根本罪出生三罪)┤二著用
|
犯捨衣(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
|
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
└三經說戒
|
默妄(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
二展轉覆藏 一吉)
|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舉。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
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
|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者恐犯無窮之過
|
謬矣)。懺三種中。初文根
|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
俱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
|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
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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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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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樂為二)。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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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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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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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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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得內外和合也(體淨內和應僧外和)。所以三說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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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故為錄出)。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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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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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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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麤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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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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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二寶與俗)。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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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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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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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長藥)。四戒經宿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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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缽通上長藥為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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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十八戒別別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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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疏文)。今明五長準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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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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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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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為三初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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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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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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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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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還法中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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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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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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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準業疏分)。上二是他緣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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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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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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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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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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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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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當還此比丘(準須提名)。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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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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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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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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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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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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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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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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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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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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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唯局五長(準疏局四)。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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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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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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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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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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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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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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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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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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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明之。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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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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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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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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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乞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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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具七法)。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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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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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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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捨與諸大德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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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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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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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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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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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故畜長財或離僧伽梨等)。犯捨墮今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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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還衣不出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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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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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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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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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緣中初指法同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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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明今重示。且下舉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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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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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說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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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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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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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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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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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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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由與解讎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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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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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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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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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德為我等。故云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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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也。次說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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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立誓足上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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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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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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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說罪。下誡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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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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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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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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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本律。即眾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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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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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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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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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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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犯為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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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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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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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上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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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雖通語不貫下理須改正)。次科正明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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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方便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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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別舉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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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為言。故並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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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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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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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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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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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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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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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篇應分輕重。故舉為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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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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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說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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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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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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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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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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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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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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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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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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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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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為允。允當也。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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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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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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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準同)。故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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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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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篇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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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者)。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舉。先下示法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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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五。一請主二說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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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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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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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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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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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非也)。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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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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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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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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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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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口是別。意業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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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緣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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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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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真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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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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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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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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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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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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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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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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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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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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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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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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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故也(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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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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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責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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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誤犯學者詳之)。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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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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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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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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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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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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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說戒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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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識疑兩露。如說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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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舉戒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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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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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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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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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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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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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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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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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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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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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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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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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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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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