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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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持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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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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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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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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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敘此篇來意。上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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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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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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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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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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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為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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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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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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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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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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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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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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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緣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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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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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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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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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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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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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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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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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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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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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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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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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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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敘古中。初二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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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歷代者。通指諸師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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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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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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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本疏)。勵師立五門(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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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二體狀。三漸頓。四先後。五優劣。曾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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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文)。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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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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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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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斥。縱述徒為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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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四句。敘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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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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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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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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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兩卷為作持。中卷為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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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於後。今下正敘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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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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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舉下明以別顯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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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相照。如下諸門舉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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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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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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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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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故。須歷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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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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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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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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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業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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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者彼明問遮名.字.須別然非今意)。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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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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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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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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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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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雙結如下舉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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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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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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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應舉事云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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缽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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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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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故復引釋。初徵。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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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與內眾論義。外曰。佛說何等法相。內曰。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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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善行法。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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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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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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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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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修善。先除麤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變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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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作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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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眾者。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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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內下二句起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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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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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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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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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釋之誤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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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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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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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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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是也。止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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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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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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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狀中。體之相狀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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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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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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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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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釋今。直論者不敘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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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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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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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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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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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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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故。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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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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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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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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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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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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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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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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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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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用說。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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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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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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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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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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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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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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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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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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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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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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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也(舊記以此為立體誤矣)。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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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為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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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望上行不稟為言。中下稟用須依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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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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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明之。次科初句徵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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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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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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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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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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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今分已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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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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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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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敘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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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狀。一迷於此歷代虛爭。請以理求勿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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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歷明體狀故先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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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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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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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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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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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俱名行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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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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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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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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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為之。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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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為。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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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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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若準戒疏指為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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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俱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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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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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橫引古語。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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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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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未詳所以。今為略舉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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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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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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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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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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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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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總舉。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舉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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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者正示體狀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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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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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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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七非。體乖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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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不得行故)。次制作中。衣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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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即體狀也。衣缽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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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體量(疏加製作法如三羯磨等)。問。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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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持門事。那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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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明之。答。為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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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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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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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心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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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判)。二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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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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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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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說自餘婬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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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正用此義)。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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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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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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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缽等事。前後俱明。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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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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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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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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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故云不可(有云心迷學不可得者非)。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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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不了者。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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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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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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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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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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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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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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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指波)。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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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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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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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也。皆可學者並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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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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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酒有義斷)。餘戒並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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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並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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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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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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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準疏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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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處分說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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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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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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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昏迷雜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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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句始終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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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為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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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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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為不可學。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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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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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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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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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懺擯等(處分杖囊等在聽門)。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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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之類(衣藥說淨等屬聽門)。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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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眾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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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師資僧網衣缽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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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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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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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制作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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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止在前門故此不分耳)。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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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為不可學。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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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俱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為不可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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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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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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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是也(舌塞今通)。初牒前徵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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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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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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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準戒疏徵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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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可學義)。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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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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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耳(或有改字為亦通者。或云與疏影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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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此下點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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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並翻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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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別體狀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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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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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並同前耳。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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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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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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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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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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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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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萬境為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緣。非是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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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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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成局故。又婬.觸.麤.媒說法同宿行坐.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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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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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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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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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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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為明之。舉要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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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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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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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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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立。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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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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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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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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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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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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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教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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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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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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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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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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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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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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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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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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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絕即是戒法。若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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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納在懷即為業體。略舉數端粗識事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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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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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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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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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本述魚。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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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端豈異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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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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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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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
三行並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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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緣境(通指六識)。想謂取所領之
|
相。受謂領納所緣(上曰善惡未著故云非業)
|
。行謂造作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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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於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故云別因餘如
|
別述)。田下示立所以三
|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受下
|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
|
作惡即名上持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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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次約行中。初科
|
前明二持。上約
|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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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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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為
|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
|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舉事
|
配。餘者列說。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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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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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為單意。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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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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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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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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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宗故)。指後說者即第七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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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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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為通。初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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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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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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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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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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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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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之。答。止作緣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
並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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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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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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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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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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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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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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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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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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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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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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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通約化業。並
|
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制教行止作唯句
|
制教)。慈悲愍物行治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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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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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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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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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後止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說。各因
|
不學遂致。為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
別就戒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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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制量有處分故)。三十有九(長衣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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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缽長藥急施此五有淨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
|
開畜餌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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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淨付俗)。九十有十二(說麤教尼羯磨開背
|
。別德衣開二入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
|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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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盡形口法真實淨問主僧斷事與欲)。提舍
|
有二(尼指令訶此蘭若制語知)。眾學有
|
一(杖囊羯磨開)。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
|
耳(昔記不以心用教行二門簡之極為浮漫)。
|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為所通。自作為能通。
|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
事。據具為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
作圖示之。
|
自作教┐┌自作止持通四行(作意離過)
|
止持(令人漉木)
|
人四行││自作作持通四行(說淨畜長)
|
作持(持欲僧中)
|
├┤ 【圖】
|
皆通總││自作作犯通四行(自作婬事)
|
作犯(令人殺主)
|
十六句┘└自作止犯通四行(自起不學)
|
止犯(不乞造居)
|
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為圖
|
相。
|
自業相┐┌後修止持通四行(作意離過)
|
止持(自安漉具)
|
成通中││後修作持通四行(乞法造房)
|
作持(禁閉沙彌)
|
├┤ 【圖】
|
四行總││後修作犯通四行(自盜他物)
|
作犯(自安殺具)
|
十六句┘└後修止犯通四行(作意斷學)
|
止犯(現不與欲)
|
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並約
|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說文點所通耳。五漸
|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
四漸。但望一境為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為頓。
|
或緣三五起持犯心為漸為頓。答。但一名漸。
|
自二已去皆名為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緣正作自隨前
|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涉
|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舉事以
|
顯。初別舉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歷之。四
|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脫。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涉解故罪輕降。問。不
|
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師。今違
|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為二。初標章
|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
釋初敘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德。一滿
|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
形。況復如來以法為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
故云始終二罪(有云頓得二罪非也不學有頓無
|
知無頓)。中根五夏後
|
結(義見前科故不復出)。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緣得解即是解惑
|
相除。復不須懺(由解除惑罪無依故相字平乎
|
)。今直出正解。古
|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俱有斷故皆
|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
門中。皆通二持並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
|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並得別脫。但約
|
內外兩凡麤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
|
為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
內凡多在定心。緣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
|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真諦
|
理號真實僧。德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內凡兩
|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
上進求德未圓故。次內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
第一為勝。煖位為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為優。五停至劣。中
|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並明人法如何取
|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
前通凡聖四法為言。此局下凡別脫以辨別
|
脫。又四。五八對在家二眾。十戒對下三眾。具
|
戒對僧尼二眾。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眾乃
|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
心者為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
無記且舉狂睡。不緣善惡。泛爾奉持並無記
|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
起護通該二持(舊以作持一行釋者為名誤也)
|
。謂取作心比校故
|
有三品優劣。善心為上。不善為中。無記非業
|
為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
不善業。並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傳
|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稟持別脫。遠能趣果非
|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為善者希。復由苦逼
|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
約三時而說。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
時。人號為無相好佛(行化同佛但無相好)。掘多意謂與佛
|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
先以器盛油安戶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
犯中十門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但犯遮戒)。初二兩果欲惑未
|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
與凡為異(須斯二尼怨逼受樂如受戒引)。文
|
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
|
惑全在故。三約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
|
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緣諦理事
|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為言。無學
|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為優矣。二中。
|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
為優善心為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
前戒分重故為優。犯後威儀輕故為劣。又復
|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俱違指智論者
|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準約三方南優餘劣)。第
|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
|
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
|
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
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
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歷
|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
|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
|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
|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說。三
|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
別目。七論共為一部。後一發智論為身。餘六
|
如足故也(簡佛毘曇及婆沙雜心等毘曇故)。
|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
|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並出母論。初
|
句為二。前舉戒示相。二引論證成(下二同此)。遮惡制
|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得罪者即今
|
業因以能招報故
|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法異即以報為罪非也)。
|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飲蟲之類。論文
|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
初篇易解故但舉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
眾.二麤.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
道二俱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
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
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
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
初一句三┐┌方便┐
|
├┤根本├重
|
時俱重─┘└成已┘
|
┌方便┐
|
│ ├重
|
┌初句┤根本┘
|
│ └成已─輕
|
第二三句┐│ ┌方便─輕
|
├┤中句┤根本┐
|
二重一輕┘│ │ ├重
|
│ └成已┘
|
│ ┌方便┐
|
└後句┤ ├重
|
│成已┘
|
└根本─輕
|
┌根本─重
|
│方便┐
|
┌初句┤ ├輕
|
│ └成已┘
|
第三三句┐│ ┌方便─重
|
├┤中句┤根本┐
|
一重二輕┘│ │ ├輕
|
│ └成已┘
|
│ ┌成已─重
|
└後句┤方便─┐
|
│ ├輕
|
└根┘
|
第四一句┐┌方便┐
|
├┤根本├輕
|
三時俱輕┘└成已┘
|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
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
|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異。歷句並同。
|
初一句三┐┌方便┐
|
├┤根本├有
|
時俱有心┘└成已┘
|
┌方便┐
|
│ ├有┐
|
┌初句┤根本┘ ├四戒俱重
|
│ └成已─無┘
|
第二三句┐│ ┌方便─無┐
|
├┤二句┤根本┐ ├四戒俱重
|
二有 無┘│ │ ├有┘
|
│ └成已┘
|
│ ┌方便┐
|
└三句┤ ├有┐
|
│成已┘ ├初戒重餘三方便蘭成已吉
|
└根本─無┘
|
┌根本─有┐
|
│方便┐ ├四戒俱重
|
┌初句┤ ├無┘
|
│ └成已┘
|
第三三句┐│ ┌方便─有┐
|
├┤二句┤根本┐ ├初戒重三戒方便蘭吉
|
一有二無┘│ │ ├無┘
|
│ └成已┘
|
│ ┌方便┐
|
└三句┤ ├無┐
|
│根本┘ ├初戒重三戒成已吉
|
└成已─有┘
|
第四一句┐┌方便┐ 婬戒怨逼
|
├┤根本├無 禁心三戒
|
三時俱無┘└成已┘ 始終迷忘
|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
知即根本時。說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
|
別點第四俱無)。
|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
|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
|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並方便故中
|
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並隨
|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並就制教。初六
|
七八俱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並義通事別。第五雜
|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
二科。敘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
開迷。若下正敘不學結犯。初中文為四節。初
|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
行容迷。上句謂緣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敘中亦四。初句同
|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為學。
|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
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為
|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但
|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
名為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
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
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尚然。況
|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為學耶。今時學
|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缽
|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法訓競
|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
|
通如漸頓說(上二依三學次第學)。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此開不次第學)。如上三
|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
一者始下壇場。或跡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敘。二
|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為學。三
|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
|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
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
見此好為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
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
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
|
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亦爾)。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
|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
謂舉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舉
|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
標中有無者。識則俱無疑。及不識俱有。輕重
|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
下列句作圖示之。
|
上品┐
|
├識事識犯(無罪)
|
一句┘
|
┌初識事 疑犯(二吉)
|
中品┐│二識事 不識犯(一提一吉)
|
├┤
|
四句┘│三識犯 疑事(二吉)
|
└四識犯 不識事(一提一吉)
|
┌初疑事(二吉) 疑犯(二吉)
|
下品┐│二疑事(二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
|
四句┘│三不識事(一提一吉) 疑犯(二吉)
|
└四不識事(一提一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
即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著內衣是事。應當
|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
|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
|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為
|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
自說。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
科初二句舉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為多事。應知
|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俱識。答。
|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初句即前上品
|
一句。後二即前中品前二句)。中品三句(初
|
句即前中品第三句。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
下品
|
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
上品┐┌識事 識犯
|
├┤識事 疑犯(二吉)
|
三句┘└識事 不識犯(一提一吉)
|
中品┐┌疑事(開迷) 識犯
|
├┤疑事(開迷) 疑犯(二吉)
|
三句┘└疑事(開迷) 不識犯(一提一吉)
|
下品┐┌不識事(開迷) 識犯
|
├┤不識事(開迷) 疑犯(二吉)
|
三句┘└不識事(開迷) 不識犯(一提一吉)
|
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說。問。
|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
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
自舉。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並約三心。如何
|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並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並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事開)。
|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犯結)。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
|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
則句法俱無有罪。用立何為又有人云今是
|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
中順古且說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
則事犯根條俱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為
|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緣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嘗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偷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
疏云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
|
言(疏文)。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
次引難有二意。一為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並通二九故。二為至
|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
云若爾者牒前緣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
法。故云緣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為
|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緣罪境故有犯。
|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緣法亦非罪境。理
|
應無過。何為結蘭。是則緣法不開迷耶。答中
|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偷蘭亦為前
|
心方便。至於迷想俱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
|
釋。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並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目於
|
犯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
恐新學難曉。更為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
多為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
初可學九句。
|
上品─┐
|
├識事識犯(犯根本無枝條)
|
一句─┘
|
┌識事(根本) 疑犯(二吉)
|
中品┐│識事(根本) 不識犯(一提一吉)
|
├┤
|
四句┘│識犯 疑事(根本二吉)
|
└識犯 不識事(根本提吉)
|
┌疑事(根本二吉) 疑犯(二吉)
|
下品┐│疑事(根本二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
|
四句┘│不識事(根本一提一吉) 疑犯(二吉)
|
└不識事(根本一提一吉) 不識犯(一提一吉)
|
二不可學九句
|
┌識事(根本) 識犯
|
上品─┤識事(根本) 疑犯(二吉)
|
└識事(根本) 不識犯(一提一吉)
|
┌疑事(開根條) 識犯
|
中品─┤疑事(開根條) 疑犯(二吉)
|
└疑事(開根條) 不識犯(一提一吉)
|
┌不識事(開根條) 識犯
|
下品─┤不識事(開根條) 疑犯(二吉)
|
└不識事(開根條) 不識犯(一提一吉)
|
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
中初科為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為識。或約先
|
期後迷亦犯(如前隨相摩觸夢失之類)。或不
|
造者。即是息心。
|
或善心息。或緣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為上也。
|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
則不定(想即不識)。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
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家四過為
|
惡法誤又甚也)。辨句法中。初科
|
為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
云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
者此明緣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
各有緣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
相。事總而罪別(一品之中緣事是一故云事總
|
。緣犯三心故云罪別)。結下總
|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至此。豈
|
不疑乎)。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
為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
云相從造事亦得說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為二。初敘可學者。
|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緣罪境義結吉羅。
|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
其文耳聽其說心思其義。此為學之大端也。
|
文是色塵。說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
解麤疏思測虛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
文止為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俱存取舍無惑
|
故也(下止犯中亦同比意)。釋中。初科為二
|
。初敘略上三句
|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
長衣過日是事。說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
名為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
點異。列句中為圖示之。
|
可學九句
|
上品┐
|
├─識法識犯(無罪)
|
一句┘
|
中品┐┌識法 疑犯(二言)
|
├┤識法 不識犯(提吉)
|
四句┘│疑法(二吉) 識犯
|
└不識法(提吉) 識犯
|
下品┐┌疑法(二吉) 疑犯(二吉)
|
├┤疑法(二吉) 不識犯(提吉)
|
四句┘│不識法(提吉) 疑犯(二吉)
|
└不識法(提吉) 不識犯(提吉)
|
不可學九句
|
上品┐┌識法 識犯
|
├┤識法 疑犯(二吉)
|
三句┘└識法 不識犯(提吉)
|
中品┐┌疑法 識犯
|
├┤疑法 疑犯(二吉)
|
三句┘└疑法 不識犯(提吉)
|
下品┐┌不識法 識犯
|
├┤不識法 疑犯(二吉)
|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提吉)
|
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
明緣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舉法顯相。以明罪少
|
故為下也。顯異中。初徵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
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舉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舉說淨發
|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舉。
|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
可學九句
|
上品┐┌不識法(根本提吉) 不識犯(提吉)
|
├┤不識法(根本提吉) 疑犯(二吉)
|
四句┘│疑法(根本二吉) 不識犯(提吉)
|
└疑法(根本二吉) 疑犯(二吉)
|
中品┐┌不識法(根本提吉) 識犯
|
├┤疑法(根本二吉) 識犯
|
四句┘│識法(根本) 不識犯(提吉)
|
└識法(根本) 疑犯(二吉)
|
下品┐
|
├─識法(根本) 識犯(無罪)
|
一句┘
|
不可學九句
|
上品┐┌識法(根本) 識犯(無罪)
|
├┤識法(根本) 疑犯(二吉)
|
三句┘└識法(根本) 不識犯(提吉)
|
中品┐┌疑法(開迷) 識犯(無罪)
|
├┤疑法(開迷) 疑犯(二吉)
|
三句┘└疑法(開迷) 不識犯(提吉)
|
下品┐┌不識法(開迷) 識犯(無罪)
|
├┤不識法(開迷) 疑犯(二吉)
|
三句┘└不識法(開迷) 不識犯(提吉)
|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
隨下舉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
並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
四行並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
便敘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
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
(彼論名輕吉責心即滅)。身口字下脫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
方便。即惡作惡說也(彼滅名重吉對人方滅)。身口下多思
|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為言。
|
據文但云不成偷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偷蘭
|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偷蘭。今用十誦
|
三品偷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今約故誤分吉。
|
但是故心皆重不用了論)。故
|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
口所作事故。此心麤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緣分之。
|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
制且禁七支。望息麤非即名得脫。此文須通
|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為一吉。大相可
|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緣。文見次科。若
|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
中。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緣。標
|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
緣則成不歷然。判斷有據矣。敘由中。初標示
|
業下正敘為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緣具成
|
業。必下明緣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緣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敘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
因緣則總通別。或可二緣不出心境。因即是
|
心。緣即是境。為下二句顯所以。即為二別。上
|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緣成。但不局名數故為
|
異耳。對上二別反為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敘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
二緣並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
緣。有下立通緣。先示古立(舊云願師立五緣
|
。一是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
三有心。四心境相當。五事戒究竟)。非無此
|
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
標今立。考下七緣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緣。然今
|
對別大約為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緣中。初
|
句標緣。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眾異
|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眾。或是下簡是眾
|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並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緣相。顯上重病皆
|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緣。非下示相。又二初
|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飲酒等及前通塞
|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緣所立
|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
疑。逆重即業制二俱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緣不通者戒。先須
|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並
|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
俱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
開(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入成眾學二十六戒。
|
如下引配)。四中初文標釋可
|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
舉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
戒。文我為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繫者彼論第
|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剝衣。賊懼
|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繫之。諸比丘護戒不
|
敢挽絕。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為命而毀
|
禁戒(此言切要故為具引)。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說偈
|
云。為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為難事終
|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
岸上。論文緣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
也(有云等鵝珠者彼乃護性非此中意)。餘下
|
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
者探示後開。並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
緣。伏藏是盜緣。蟲即殺緣。惡伴是破眾戒緣。
|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輒教尼與
|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女露坐觀軍。
|
三戒入王宮等並開)。言事輕者(三十中離衣
|
奪衣。九
|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
|
受.食前後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麤罪
|
.與賊期二隨舉非時入
|
聚。及眾學中二十餘戒)。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
(共女宿未具宿。藏衣缽等)。如上三句無非
|
過輕故開二難。不
|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
十中水。擊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
宜故非一概。緣即緣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為急開
|
為時緣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
六中初標緣。謂下釋相。文舉三戒境差方便
|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
之可見。七中初標緣。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緣壞離阻謂緣差
|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
期未遂(即此離阻)。或刀杖毀壞(即此緣壞
|
)。言強盛者疏名境
|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
謂須兩緣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
初敘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
四俱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
中二四並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
明。內報六位從寬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舉一條諸餘例
|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
大小內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
非人並蘭畜則殺提。盜妄俱吉。故云昇降也。
|
又如摩觸媒麤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增價.忽切乞綿乞
|
縷.勸織.為女說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麤罪說麤罪打
|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缽。等取奪衣嫌罵知
|
事別眾勸足擊擽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麤語並通白衣及
|
下三眾。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內外中。外即外道。
|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內即內眾。毀
|
呰兩舌並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
舉比丘且舉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眾。同路
|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
通兩眾。二麤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為境。婬唯內色漏
|
總六境。內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內色以論
|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寬。若
|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為境。結示中上
|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為
|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眾學等諸食戒並食
|
為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
時等長衣缽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說。約法中
|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說也。第四
|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眾
|
學諸說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歲
|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有以歲為減年非
|
也。以人年歲非時境故)。
|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內二宿言明
|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說都迷
|
此門始終又意。今為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
文渙然冰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
初篇四戒有五重
|
初婬戒五句┐
|
┌──────┘
|
│ 道作道想(夷)
|
道非道疑(夷)
|
│ 道作非道想(夷)
|
非道道想(蘭)
|
└─非道非道疑(蘭)
|
二盜戒二重┐
|
┌──────┘
|
│ 初過五四句┐
|
│┌─────┘
|
││有主有主想(夷)
|
有主有主疑(蘭)
|
│└無主有主想(蘭)
|
無主無主疑(蘭)
|
└─二減五四句┐
|
┌──────┘
|
│ 有主有主想(蘭)
|
有主有主疑(吉)
|
└─無主有主想(吉)
|
無主無主疑(吉)
|
三殺戒五句┐
|
┌──────┘
|
│ 人作人想(夷)
|
人作人疑(蘭)
|
│ 人作非人想(蘭)
|
非人人想(蘭)
|
└─非人非人疑(蘭)
|
四妄戒五句┐
|
┌──────┘
|
│ 人作人想(夷)
|
人作人疑(蘭)
|
│ 人作非人想(蘭)
|
非人人想(蘭)
|
└─非人非人疑(蘭)
|
僧殘中六戒有十三重
|
二摩觸戒五┐
|
┌──────┘
|
│ 人女人女想(殘)
|
人女人女疑(蘭)
|
│ 人女非人女想(蘭)
|
非人女人女想(蘭)
|
└─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
三麤語戒二重┐
|
┌───────────┘
|
│ 初約法四句┐
|
│┌─────┘
|
││麤語麤語想(殘) 麤語麤語疑(蘭)
|
│└非麤語麤語想(蘭) 非麤語非麤語疑(蘭)
|
└─二約人四句┐
|
┌──────┘
|
│ 人女人女想(殘)
|
人女人女疑(蘭)
|
└─非人女人女想(蘭)
|
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
四歎身戒五句┐
|
┌───────┘
|
│ 人女人女想(殘)
|
人女人女疑(蘭)
|
│ 人女非人女想(蘭)
|
非人女人女想(蘭)
|
└─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
五媒嫁戒二重┐
|
┌───────┘
|
│ 初約法五句┐
|
│┌─────┘
|
││媒嫁媒嫁想(殘)
|
媒嫁媒嫁疑(蘭)
|
││媒嫁不媒嫁想(蘭)
|
不媒嫁媒嫁想(蘭)
|
│└不媒嫁不媒嫁疑(蘭)
|
└─二約人五句┐
|
┌──────┘
|
│ 人女人女想(殘)
|
人女人女疑(蘭)
|
│ 人女非人女想(蘭)
|
非人女人女想(蘭)
|
└─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
六無主房戒四重┐
|
┌────────┘
|
│ 初處分五句┐
|
│┌─────┘
|
││不處分不處分想(殘)
|
不處分不處分疑(蘭)
|
││不處分處分想(蘭)
|
處分不處分想(蘭)
|
│└處分處分疑(蘭)
|
│ 二過量五句┐
|
│┌─────┘
|
││過量過量想(殘)
|
過量過量疑(蘭)
|
││過量不過量想(蘭)
|
不過量過量想(蘭)
|
│└不過量不過量疑(蘭)
|
│ 三難處五句┐
|
│┌─────┘
|
││有難有難想(吉)
|
有難有難疑(吉)
|
││有難無難想(吉)
|
無難有難想(吉)
|
│└無難無難疑(吉)
|
└─四妨處五句┐
|
┌──────┘
|
│ 有妨有妨想(吉)
|
有妨有妨疑(吉)
|
│ 有妨無妨想(吉)
|
無妨有妨想(吉)
|
└─無妨無妨疑(吉)
|
有主房戒三重┐
|
┌───────┘
|
│ 初處分五句┐
|
│┌─────┘
|
││不處分不處分想(殘)
|
不處分不處分疑(蘭)
|
││不處分處分想(蘭)
|
處分不處分想(蘭)
|
│└處分處分疑(蘭)
|
│ 二難處五句┐
|
│┌─────┘
|
││有難有難想(吉)
|
有難有難疑(吉)
|
││有難無難想(吉)
|
無難有難想(吉)
|
│└無難無難疑(吉)
|
└─三妨處五句┐
|
┌──────┘
|
│ 有妨有妨想(吉)
|
有妨有妨疑(吉)
|
│ 有妨無妨想(吉)
|
無妨有妨想(吉)
|
└─無妨無妨疑(吉)
|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
三十迴僧物戒四句┐
|
┌─────────┘
|
│ 已許已許想(提)
|
已許已許疑(吉)
|
└─未許已許想(吉)
|
未許未許疑(吉)
|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
七說麤罪戒四句┐
|
┌────────────┘
|
│ 麤罪麤罪想(提) 麤罪麤罪疑(吉)
|
└─非麤罪麤罪想(吉) 非麤罪非麤罪疑(吉)
|
十掘地戒五句┐
|
┌───────┘
|
│ 生地生地想(提)
|
生地生地疑(吉)
|
│ 生地非生地想(吉)
|
非生地生地想(吉)
|
└─非生地非生地疑(吉)
|
十一壞生戒二重┐
|
┌────────┘
|
│ 初生重五句┐
|
│┌─────┘
|
││生種生種想(提)
|
生種生種疑(吉)
|
││生種非生種想(吉)
|
非生種生種想(吉)
|
│└非生種非生種疑(吉)
|
└─二生草木五句┐
|
┌───────┘
|
│ 生草木生草木想(提)
|
生草木生草木疑(吉)
|
│ (生草木非生草木想吉
|
非生草木生草木想吉)
|
└─(非生草木非生草木疑吉)
|
十九用虫水戒四句┐
|
┌─────────┘
|
│ 虫水虫水想(提)
|
虫水虫水疑(吉)
|
└─無虫水虫水想(吉)
|
無虫水無虫水疑(吉)
|
二十三為尼說法戒五句┐
|
┌───────────┘
|
│ 日暮日暮想(提)
|
日暮日暮疑(吉)
|
│ 日暮不暮想(吉)
|
不日暮日暮想(吉)
|
└─不日暮不日暮疑(吉)
|
二十九食尼讚食戒四句┐
|
┌───────────┘
|
│ 教化教化想(提)
|
教化教化疑(吉)
|
└─不教化教化想(吉)
|
不教化不教化疑(吉)
|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
┌─────────┘
|
│ 足食足食想(提)
|
足食足食疑(吉)
|
└─不足食足食想(吉)
|
不足食不足食疑(吉)
|
三十六勸足食戒四句┐
|
┌──────────┘
|
│ 足食足食想(提)
|
足食足食疑(吉)
|
└─不足食足食想(吉)
|
不足食不足食疑(吉)
|
三十七非時食戒五句┐
|
┌──────────┘
|
│ 非時非時想(提)
|
非時非時疑(吉)
|
│ 非時作時想(吉)
|
時作非時想(吉)
|
└─時作時疑(吉)
|
三十八殘宿食戒四句┐
|
┌──────────┘
|
│ 宿作宿想(提)
|
宿作宿疑(吉)
|
└─非宿宿想(吉)
|
非宿非宿疑(吉)
|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
┌──────────┘
|
│ 不受不受想(提)
|
不受不受疑(吉)
|
└─受作不受想(吉)
|
受作受疑(吉)
|
五十一飲酒戒五句┐
|
┌─────────┘
|
│ 酒作酒想(提)
|
酒作酒疑(提)
|
│ 酒無酒想(提)
|
無酒有酒想(吉)
|
└─無酒無酒疑(吉)
|
六十二飲虫水戒四句┐
|
┌──────────┘
|
│ 虫水虫水想(提)
|
虫水虫水疑(吉)
|
└─無虫水虫水想(吉)
|
無虫水無虫水疑(吉)
|
六十四覆麤罪戒四句┐
|
┌──────────────┘
|
│ 麤罪麤罪想(提) 麤罪麤罪疑(吉)
|
└─非麤罪麤罪想(吉) 非麤罪非麤罪疑(吉)
|
六十六發諍戒四句┐
|
┌─────────┘
|
│ 觀作觀想(提)
|
觀作觀疑(吉)
|
└─不成觀成觀想(吉)
|
不成觀不成觀疑(吉)
|
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
還用五位。顯有一內報有(四夷五重摩觸麤語
|
後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
物發諍。共十一重)。二外事(無主房後三。
|
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中二。尼讚食足食勸足
|
殘宿不受飲
|
酒飲用虫水。通內外且收外中共十六重)。三
|
約法(麤語媒嫁各前一二房各前一共四重)。
|
四約
|
時(教尼日暮非時食共二重)。五約罪(覆麤
|
說麤二重)。次科。初句顯具示
|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
六除九戒。即婬麤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
|
食勸足(淫中不出下八並不同戒)。餘十七戒
|
并染心衣食並具
|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
戒律並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
是先分入文易見。內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為
|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
後二句為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為境差。
|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為證。
|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義疏
|
中不取。此猶雙存)。二定
|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並
|
通此說。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
戒。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人句不出法
|
句)。諫是他作法。
|
隨舉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舉。
|
彼文隨舉比丘戒有四句。一舉作不舉想無
|
罪。二不舉作舉想吉。三舉作舉想提。四不舉
|
不舉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麤
|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麤獨
|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歷應云如法。如
|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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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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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戒本中唯覆說二戒對罪為境。僧戒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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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敘由中三。初敘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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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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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狀。比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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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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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疑。或恐疑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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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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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上釋從律為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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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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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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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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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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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約轉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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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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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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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並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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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者。從境制故俱夷。非道想邊俱蘭(準婬無輕重酒戒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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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轉迷俱提)。二麤即麤語。歎身等取媒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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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麤並人想五句)。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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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戒並緣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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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心蘭後心吉)。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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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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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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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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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句。則名為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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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則為不犯。盜戒二重麤語法想迴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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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麤罪二虫水尼讚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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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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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舉二戒。餘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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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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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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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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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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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總收二十戒(媒麤通二門)。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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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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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盜房相對而說。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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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迷唯說第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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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忘故重示之)。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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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俱有故為定五。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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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迷有結罪者則為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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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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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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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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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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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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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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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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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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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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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緣故無有罪。此通六戒俱有三境。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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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舉。如下次引後門類說覆說四句亦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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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說麤戒云除麤罪(夷殘)。以餘罪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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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吉羅(覆麤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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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為輕。有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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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合為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麤罪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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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犯(覆麤亦同)。此則迷有為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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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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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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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今並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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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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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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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緣。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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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迷俱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為定五。本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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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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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止收盜及覆說。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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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並通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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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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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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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影略互舉故云綺說。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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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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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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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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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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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僧祇亦爾)。今謂生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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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並有輕罪。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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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為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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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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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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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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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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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境非畜為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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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說者即指諸戒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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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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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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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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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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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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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緣者一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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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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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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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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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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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想(根本偷蘭)。二非人非人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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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人人想(吉注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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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四人作非人想(吉)。五人作人疑(吉)。結顯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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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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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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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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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俱重用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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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敘中。初明心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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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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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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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內色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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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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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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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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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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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明錯誤通目疑想不同後引)。或下別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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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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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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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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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俱輕。四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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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俱蘭。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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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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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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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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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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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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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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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此標頗符律文句法)。前下辨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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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釋前疑云半緣者。疑心猶豫通涉兩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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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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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說重輕。後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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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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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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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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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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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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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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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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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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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為三。初敘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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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緣無量故曰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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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舉。故下示能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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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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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喻研究也。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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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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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錄。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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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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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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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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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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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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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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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語一戒三境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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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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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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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忘為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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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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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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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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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歷然心緣別故。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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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緣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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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並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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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俱重對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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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說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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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錯說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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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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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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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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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說軌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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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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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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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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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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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作者犯蘭不作犯吉)。盜殺自作教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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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暢思。彼我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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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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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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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人說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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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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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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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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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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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讚坑陷等釋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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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上且略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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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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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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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眾名。鈔下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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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意。易識為令解教。即行為令成行。難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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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對翻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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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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