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
|
三十四(佛在舍衛。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
|
。經時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
|
施為
|
賊所劫。因此二緣合制一戒)。列緣第一指上
|
標名。第三疏云。
|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
云。多論上缽取一無罪。二缽是犯。中缽取
|
二。下缽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缽
|
犯。謂下缽也。若四人取過三缽。前三人不犯
|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缽。若病若自送
|
寺中等。
|
三十五(佛在舍衛。說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
|
悴。佛聽得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
|
有比丘貪食
|
不知足。得便食之。因制)。初緣可足即是正
|
食。第四或病或
|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
名相。次列五緣。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
據正犯。二緣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舉床
|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
約抬舁明犯。問。倒地等緣既非故作何得結
|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平故有
|
上下)。若翻身
|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緣
|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緣食體中。十
|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
之(前引三種更兼魚肉為五正。梵語蒲闍尼此
|
云正食)。五似中 音眉即
|
子
|
也。 麥通名大小諸麥。莠音酉即稗草子。錯
|
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以錯碎故。有云麵者
|
濫下未磨食)。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已上十誦總十五種)。
|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糗
|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即不正也)。與四分同故
|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對上十誦枝即是莖
|
。此無彼根。彼無此花)。僧
|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為 。故名丸
|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
特除之。別眾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
即此戒也。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
示相和。言說正者如云米粥。不說正者如云
|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義決中。前注已
|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俱是
|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檀越自恣與比丘言。我已
|
滿足。如是離坐不作殘食法犯提。下
|
皆例同)。二少欲足(檀越多與而動手現少取
|
相)。三穢污足(行食淨人手疥癩不淨。
|
比丘惡之言不用過去)。四雜足(淨人持乳酪
|
器盛糗。比丘惡言過去等)。五不便足
|
(淨人行糗。比丘問已言。此動我風不便過去
|
。乃至與病不便等例說)。六自諂曲足(淨人
|
行食比丘
|
現手作相。若搖頭若縮缽作相)。七停住足(
|
淨人行食時比丘言。莫先行飯當先下菜等)。
|
八
|
自已足(比丘乞食自有糗囊從檀越乞水。彼意
|
謂須糗即問比丘須否。比丘意謂檀越至家中取
|
水答言。
|
須彼捉比丘糗囊授與。比丘言且置)。彼但云
|
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寬。僧
|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釋第四須不中。
|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本律作
|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為言。所對三中。
|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準僧祇開)。食
|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緣宿觸等別有
|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自作
|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
皆不成。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引
|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缽
|
上碗中作殘者。止得碗中名作殘食。缽中不
|
名作。若碗中汁流缽中得俱名殘食。今文反
|
之存大意耳。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
強勸別犯。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或前食非正)。
|
四即病緣。五謂已殘。六是順教(儉開不作文無理有)。
|
三十六(佛在舍衛。有弟比丘貪食。兄比丘以
|
過責。心懷恚故兄食已便強勸食。反以過責。
|
因制)。名
|
中強以飲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
己犯。列緣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俱墮。問。已
|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俱時。但所勸
|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
三十七(佛在羅閱城。人民節會。難陀跋難陀
|
共看伎并受食。而暮還耆闍山。又迦留陀夷夜
|
入城乞食。
|
女人電中見稱言是鬼。由此二緣故制)。制意
|
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
|
(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部氣等世俗背計
|
為實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隨事緣
|
長短
|
不定。無有實故)。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
|
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
|
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論
|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
為問。如鈔所引。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
|
(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
|
。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
|
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
|
彼而言故云實耳)。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
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有下闕時字
|
。實下脫法字。
|
論本有之)。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論文
|
實下有非第一實一句。又無有字)。眾人呵者
|
即指緣起(律中女人呵迦留陀夷云。寧
|
自破腹不應夜食)。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假從道
|
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遮來難中。以毘
|
尼制教隨順世諦
|
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體之虛實)。有何名
|
宇(名之有無)。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義
|
之違順)。何者是法
|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相之是非)。以是故是事
|
不應難(化教詮理必須四義求之)。次難中。
|
論文前云。如來為
|
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
|
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
為難。答中為二。初明毘尼說實意。上句正示
|
(不字誤。論文正作中字)。以下顯意。謂毘
|
尼不許白衣外道
|
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
故(文中下聞字論作而字)。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
|
者。道俗俱可聞故(古多錯解。妄改文字。學
|
者難曉。不免繁文)。顯意中。
|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
髓誰當代之。悲夫。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晚食。
|
肯 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且約相等)。增輝引
|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三百為十須臾。
|
九百為三十須臾)。事同者同下僧祇故(俱舍
|
一百二十剎那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
|
那為一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三十須臾為
|
一日夜)。日下近地者。準俱舍日
|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
節。且為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
是冬至(從北至此熱減寒至甚也。所以寒者一
|
云。南州北闊日光多故。南狹日光少故。又云
|
。近須彌山
|
邊冰山故。又云。去人遠故)。從北卻迴至立
|
春。春分立夏夏至
|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四
|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
腳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
此方亦以十五日為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
有五日。三氣為一節(四十五日)。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腳影者。立
|
日中以腳步影也。刻漏者。量水為數。隨時增
|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釋初緣中。引律定
|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
者俱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
|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
定。何足為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
義淨內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
尺高五寸中插細杖。或時食上豎竹箸。可高
|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為記。影過畫處便不
|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 斫羯羅譯為
|
時輪。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四中
|
初科。五分開嘗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嘗但
|
治舌故。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
吉。咽物方墮。不犯中。三黑石蜜者古記云。用
|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
受者耳。 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
之。
|
三十八(佛在羅閱祇。迦羅坐禪。乞食疲苦。
|
食先所得者。佛呵制戒)。釋中初科。
|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
病緣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內宿。
|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次科初
|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內一提一吉。四非殘
|
非內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內宿。第三涉
|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勸持中初
|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為真道戒
|
撿。為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涉愛憎。輕戒慢聖。
|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敘眾聖尊戒。下句
|
勸令效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
任凡情。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內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
證上洗缽。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眾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準四藥中。淨人觸
|
失洗手更受。此由與他不合受食)。
|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
點非。二彼俱無受捨者。反明俱有方開成淨。
|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俱無。上乞字音氣。交
|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缽。初緣起。佛下立制
|
應從受者。或恐缽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取
|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
雖復宿膩緣故開之。隨食浮沈飲取清者。次
|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緣。
|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
|
史鄰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緣同上。所下
|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鬱單越此
|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三中
|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
丘下次明淨手。為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缽。不摩拭者恐損色
|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污。故須
|
更洗(舊云。因明著袈裟須淨手者非)。三中
|
風塵落缽不受相雜。
|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眾淨人理
|
應通許(諸文所明不唯當戒。不受惡觸事犯相
|
涉。文中可見。臨文辨之。勿使參濫)。不犯
|
四
|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
故。三缽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為治病非欲食
|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
三十九(佛在舍衛。人為父母等於四衢道乃至
|
廟中祭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俗
|
譏因制)。
|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制意
|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為三益。
|
多論五義。初為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緣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不壞生故)。外
|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俱不
|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準後懺篇學悔
|
成受)。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釋中初科。了論
|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
無人方開異類。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見總列四
|
趣。鬼收修獄則為六趣。五分下三律別舉三
|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四中十誦五塵
|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窗隙
|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為淨。
|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三中十誦
|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內宿內
|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
文脫。彼具云先淨米受取(謂火淨已受也)。四中水本大
|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
約色。五分據味。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六
|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冰雪約人有無。四分
|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明轉變中。下列諸
|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
薑生牙但須重淨。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
為佛溫飯之緣。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非時亦同)。過中變造俱不失受。
|
五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俱須在地。如前即指
|
第二門。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二身心中四
|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緣食境必須心
|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
毘尼下引緣。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涉也。三單心者即前
|
第二句。前對身心歷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
祇中初引邪見緣。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
實器緣。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
金碗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緣置
|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四中
|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
繫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四分
|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三僧祇中初
|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
十誦雖不絕者。謂初出瓶未落缽中者。僧祇
|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
足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
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為淨衣故。異俗法
|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
示緣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五中淨人三法。
|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內宿.
|
二內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
開即本宗八事。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飲食當如服藥是
|
也(有云。正謂簡邪命。或云。事即四事之一
|
皆非文意)。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顯意中初明重
|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飲食。不爾者彼云。
|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
法。初五手物俱互為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次科十誦墮地皆
|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俱不覺準
|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決意者。謂
|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
殘宿內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十對
|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不
|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
麤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
四十(佛在舍衛。跋難陀與商賈為檀越便語云
|
。欲得雜食彼問。何患思此。答言。無患但意
|
欲耳。彼譏因制)。
|
犯緣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緣起云雜食。
|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緣。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
此開親。釋初緣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
是總舉。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
魚肉為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
沙門不能乞麤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
道之有。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
(舊云。論重律輕非。以犯相別故)。不犯中
|
四。第二律作為病人乞
|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為他律
|
云。或己他為他他為己是也。
|
四十一(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衛。大得餅
|
食令阿難分與乞人。遂以粘餅與女人。餘皆得
|
一女獨得
|
二。彼因譏謗。又外道得食人問。便云。禿居
|
士處得。以此二緣故制)。明開中。五分不
|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
三若與父母(謂住外道者僧祇不開)。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
四十二(佛在舍衛。長者為跋難陀飯僧。彼時
|
欲過方來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閱城大臣得果令
|
僧中分。
|
後食已詣餘家僧不得食。二緣故制)。名云同
|
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
他請有緣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
犯釋初緣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義決中。以
|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脫二字。即配
|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絕。交往
|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
後。食時者相傳以為辰時。用此為中以分前
|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
通界內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緣中道還者
|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
不下結犯。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緣。今此略耳。他
|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
明犯非關此戒。或緣輒往令眾不知。少有
|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
四十三(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本俗友婦繫意
|
後住其家。其婦嚴身其夫極愛比丘食已坐住。
|
夫瞋。故
|
制)。釋名四食者。一段食(麤細為二。麤則
|
可知。細謂中有食香天及劫初食無變
|
穢。如油沃沙散人支體故。名為細)。二觸食
|
(根境識三和合生諸觸。如見色生喜樂等。今
|
戒當此)。三
|
思食(謂意業也。思心希望能延命故)。四識
|
食(中陰地獄無色眾生入滅盡定。雖無現識識
|
得在
|
故。小乘則識蘊。大教即梨耶。勢力所資能任
|
持諸根故)。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
緣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齊
|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緣並
|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真
|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戶處坐(己內不及則犯)。若二比
|
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準此通俗)。若不盲
|
聾(互闕吉羅。俱闕非證)。或從前過不住(
|
多人行處)。或病發到地。
|
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等並開。
|
四十四(迦留陀夷念前戒開手及戶處坐。即與
|
女人在戶扉後坐共語。招譏故制)。若準戒
|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
假夫。故略之耳。緣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釋第三多論約戶內外
|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僧祇初簡
|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為太。二不定
|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
明假緣成證。三相可分。不犯並同前引。
|
四十五(亦因迦留陀夷與女露坐。招譏故制)
|
。列緣第二注釋露處。由
|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黑名見屏。常
|
語不聞聲名聞屏。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
一尋八尺即伸手內。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
四十六(佛在舍衛。跋難陀與比丘鬥。結恨在
|
心便誘至城中無食處。知還寺時過便驅出令彼
|
不得食疲
|
乏。因制)。犯緣第三無諸緣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
命梵等也。不犯為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
緣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
四十七(佛在釋翅瘦。施主請僧給藥。六群求
|
難得藥彼為市求便呵罵之。因制)。戒名四
|
月且從緣說。準下僧祇一月半月。犯緣第一。
|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
吉(謂非四藥)。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即盡
|
形也)亦提。非時
|
藥吉。五無緣者即下四緣。釋中僧祇三時。各
|
有四月通有過限。不犯中四緣者。一常請(彼言我常
|
與藥也)。二更請(斷已後復更請與之)。三
|
分請(持至僧伽藍分與之)。四盡形請
|
(我當盡形與藥)。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
也(常請約能施。盡形約所施)。示犯中猶同
|
昔義。準疏反之。彼
|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
引。
|
四十八(佛在舍衛。人民反叛。王領軍征伐。
|
六軍觀陣匿王不悅。故制)。制意中。初
|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鬥凶暴
|
無慈失諸善利。初緣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
步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釋中初
|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
習之時。真謂正鬥律作若戲若鬥。其相可解。
|
若軍下次明相值。方便謂雖下道偷目顧眄。
|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
非陣。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鬥人爭
|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睹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
四十九(六群有緣至軍中宿。招譏因制)。初
|
緣多論四意。上三利
|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
|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
開。
|
五十(六群有緣在軍中觀鬥力。一人彼箭射舁
|
歸。招譏故制)。此戒因前而制。疏
|
云。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
|
犯同於初(即觀陣戒)。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
五十一(佛在支陀國。娑伽陀比丘降龍示俱睒
|
彌王。得酒飲醉臥路。因制)。制意中。本
|
律初示嚴敕。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
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四現瞋恚相(此
|
一與九亂神)。五壞業資
|
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鬥訟(長業)。
|
八無名相(喪德)。九智
|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十即來苦
|
)。觀斯十過現
|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五
|
分緣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
緣起舁音餘對舉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德。因下正制。多論
|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舉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飲
|
酒淫母盜雞殺人。人問皆云不作(即妄語也)。四戒尚
|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眾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
不善業也。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
麤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
者。 即酒滓。食麴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
和水飲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
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
|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
證迷心。無方便者。不犯中。初文兩緣可解。次
|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三中僧祇
|
果漿同上甜酒。麴知飯提亦約能醉。 即米
|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
|
幸宜從急。
|
五十二(佛在舍衛。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
|
嬉戲澆潛。匿王與未利夫人在樓上見。夫人令
|
以石
|
蜜奉佛。便呵責而制)。制意中。初是壞法。
|
二即損他。三四
|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犯緣第二。謂道行
|
渡水等皆不犯故。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不
|
犯三緣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潛故。
|
五十三(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擊櫪十七群中
|
一人幾死。因制)。戒名者古謂
|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緣必具惱意。
|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不犯中。略行來掃
|
地誤以杖頭觸他。
|
五十四(佛在拘睒毘。闡陀欲犯戒。比丘諫言
|
莫作。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故制)。緣中初通
|
列五緣。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上並疏意)。不犯指上
|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
五十五(佛在波羅梨毘國。迦波羅比丘為佛侍
|
者於輕行處反披拘執怖佛。明旦制此戒)。緣
|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說色聲等。恐怖說
|
而了了者提(此約說也)。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
皆墮(此示也)。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
等。味怖者醋甜苦澀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
重輕麤細滑澀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緣。不下示犯。不問
|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為言不取所怖。不
|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
知。
|
五十六(佛在羅閱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
|
丘常在中浴。六群後夜入浴。王與婇女詣池。
|
相值王不得
|
浴。大臣嫌恚。因制)。戒名云過。謂未至半
|
月過越聖制故。
|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
事得數洗浴。為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
釋開緣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
五緣皆約極下以為開限。再詳教意止為約
|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
引多論別顯初緣。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晚
|
七十五日為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誦有四。
|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緣須白。謂有上開緣示
|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
偷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
恥故。次意引緣可解。為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
務故。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黑白兩月。若下明
|
浴法。言無緣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緣。陶家即
|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為式。
|
下卷指雜行篇。
|
五十七(佛在曠野城。六群露地拾柴草然火。
|
向蛇從木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故制)。釋中
|
。
|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為分齊。多論隨何事者。
|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緣開。恐謂
|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緣結犯。且列四
|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
(上三即草木。下一即糞掃)。若半焦句絕。
|
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
羅。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
火句絕。在字上脫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
加。故下復引彼文為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不犯中。初
|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
等。
|
五十八(佛在舍衛。六群背取十七群衣物藏之
|
。諸比丘察知。因制)。初緣即文下
|
眾。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
重。注中以色衣白缽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
則知色衣定為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不
|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為愛護。三
|
為誡敕。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稅。自餘隨
|
身道具例傳自藏。
|
五十九(佛在舍衛。六群真施親厚比丘後不語
|
取著。因制)。釋疑中。犯不犯
|
者僧尼同重。下三眾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
解指律廣解。疏云。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
|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
法(謂真實淨主各對本眾。不得互為)。簡異
|
中淨施有二。真實淨者
|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
六十(佛在舍衛。六群著白色衣行俗譏。因制
|
)。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為
|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
通該一切。若據列緣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緣
|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
身可染者為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故知巾襪但須點淨)。次科五分二
|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
色也。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鬱金根
|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黃赤可染衣。黃藍指
|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黃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
為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縫緋。餘並黃色。縫即
|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麤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麤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
辨三色。用以為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為藥。黑色云作
|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木欄指衣
|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吳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
色等。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
皆具三種。泥即黑色。棧如注顯。四十多十
|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
點而有別法。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
少。若浣下明染污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眾下明
|
總別俱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經
|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
六十一(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以竹弓
|
射殺成大積。招譏因制)。制意中三。
|
初為順行。二為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緣居
|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
兒血肉輒餐。信髡頭之羅剎。俗中君子隱惻
|
為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指五緣
|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
六十二(佛在舍衛。六群取雜虫水飲招譏。故
|
制)。簡示中。須知飲用二
|
戒俱是深防。引勸中。云渴死者彼云。春後大
|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釋中。僧祇制必須
|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
者。多論緣起以明制限。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
有同課率。象步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
取為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顯意中指同
|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為一。為重物命故
|
內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
麤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並無犯。
|
六十三(佛在舍衛。十七群語五群言。云何入
|
初禪云何得羅漢果。彼報言。汝說者犯波羅夷
|
。佛呵因制)。
|
初緣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釋第三六
|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歲者。
|
云汝非爾許歲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眾。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說。六聖法
|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
亦開受後。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冒受
|
信施真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
惱意。故並開之。
|
六十四(佛在舍衛。跋難陀與親友比丘數犯向
|
說不語人知。後與共鬥便相說。因制)。名標
|
麤
|
罪對簡下篇。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
誦示發露相。但為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
故不須多。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
開。護根謂意根也。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
限。遞明知說。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內。問。小
|
食時知食後不說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
夜中夜不說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但悔本罪)。自覆名
|
輕而治重(覆殘行別住餘篇並先悔)。又云覆
|
他有本。故重制
|
令露。以戒淨故(釋上有本)。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
尼下四簡餘眾。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
之。餘人即三眾也。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
故。不麤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說者已發露故。
|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
六十五(佛在羅閱城。十七群童子大者十七小
|
者十二以信出家。不堪一食夜啼。故制)。犯
|
緣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釋中
|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歲已上者不得
|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僧
|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通會中
|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憑他
|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別示中。敘意為二初指
|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
(不數布薩)。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
年足(亦無布薩而有沙門果亦四分上法。但四
|
分不列開中)。母論初聽數胎中
|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
(此同四分。羅漢即上法也)。勘曆者古師云
|
。此國用曆三年一
|
閏。疏破云。勘餘曆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
何限三年(頻大亦出俗曆)。但下顯略。初敘略意。但通下
|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
滿月不滿方開增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錄。但約四
|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
為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
十六日(五大四小共得九月)。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
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為
|
言十九為章(謂十九年為一大段)。以七為閏
|
(十九年中有七閏月)。三年
|
一閏有三(初中後共九年)。五年再閏有四(
|
兩中間十年)。故有七
|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
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為歲一年除
|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
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
|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
前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
古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虛月。還填令實則有
|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
(二大月得四日。三小月得三日)。又減閏餘
|
弱得五日(四月十八日中有二小盡得二
|
日。并每月餘二十八半分。即十四分四月十八
|
日共得六十五分。將六十四分為二日共得四日
|
零一分。今總開前
|
為一百二十九分將為五日。本三十二分為一日
|
。今始成二十六分故云弱也。今鈔但還四日不
|
取弱得)。又減
|
頻大弱得半日(以八箇月方得半日。今四月十
|
八日取半日故云弱也。今鈔不還此日。以不
|
成半日故)。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
虛增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內退
|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增故也。然自古章記
|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
之。今師約年月俱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為
|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
為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
|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
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
八日為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為定。然此算法連
|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增
|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
盡。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曆。六七家者此蓋
|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
廣。不學不知。
|
六十六(佛在舍衛。六群鬥諍如法滅已後更發
|
起。故制)。初緣四諍者一言
|
諍(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二覓諍(評三根
|
清濁五德是非)。三犯諍(於五犯聚懺評有濫
|
)。
|
四事諍(通上三種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名言
|
中事諍。評用法治舉徵覈虛實名覓中事諍。非
|
法羯磨定
|
罪重輕名犯中事諍)。私諍者律云。除此諍。
|
若餘鬥罵發者。
|
若發已諍(謂先諍後發)。除二眾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僧如法觀
|
斷想謂不善觀)。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謂
|
實非法)。若戲若錯
|
等。
|
六十七(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至毘舍離賈客度
|
關不輸王稅。與比丘為伴為守關人所提。王俗
|
譏訶。因制)。
|
犯緣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
共期不去亦吉。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
命梵等並開。
|
六十八(佛在舍衛。阿梨吒惡見說婬欲不障道
|
。比丘諫不捨。佛令白四諫便呵而制)。婬欲
|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
邪。然雖口說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
令他墜陷。為害甚重。特須禁斷。初緣中。此由
|
經說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
結緣下種以為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
舉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說故作呵
|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
異耳。
|
六十九(因前作舉六群供給所須同羯磨。故制
|
)。疏中三意故制。一增
|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緣中
|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有二種若法若財)。二共同
|
羯磨(同說戒羯磨)。三止宿言語(謂一切覆
|
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
|
覆。或不盡覆不盡障。或彼此先後入或俱時八
|
。隨脅著地一一墮)。不犯中若不知。若
|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繫命
|
梵難等。
|
七十(佛在舍衛。跋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便說
|
。欲不障道。佛令白四遙諫不捨滅擯。六群誘
|
將畜養。因制)。
|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
七十一(佛在拘睒毘。比丘如法諫闡陀。乃言
|
。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者。故制)
|
。釋中
|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
問二無疑。三不為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
七十二(佛在舍衛。比丘共集毘尼。六群恐舉
|
乃言。用學雜碎戒為可至十三事。佛便呵制)
|
。制意
|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增己行。
|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
雜碎義。若據律緣指下三篇。威儀為雜。論約
|
廣略對明純雜。緣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眾。
|
五緣列三疑是寫脫。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
言詞了。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
為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喻品偈廣明惡報。不
|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緣後開進
|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
聖不違此制。
|
七十三(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舉
|
。故先詣清淨比丘所言。我始知此法戒經所載
|
耳。佛因
|
制戒)。戒名恐舉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釋中
|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
必如緣。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
又不能當誦四眾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
若下三明制說。初制能說。餘下制聽眾。餘業
|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說今始聞。若戲
|
錯等。
|
七十四(佛在羅閱祇。沓婆摩羅子為知事。僧
|
得貴衣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故制)。初緣僧
|
物四種。如盜戒說。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缽針筒尼師壇下至飲
|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
親與之。若戲錯說。
|
七十五(佛在舍衛。多比丘論法毘尼。六群相
|
謂諸比丘似為我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
|
而故去。因
|
制)。初緣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
餘者吉羅。第五緣律云。一足在戶內。方便欲
|
去而不去吉。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
下次明輕過。次科僧祇初說毘尼。但非斷諍
|
故犯小罪。白即說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
去即來不須說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眾。不犯中。文
|
略口噤不說。
|
七十六(佛在舍衛。六群恐舉六人相隨無由得
|
作。後時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舉羯磨。
|
後六群言。
|
我以彼事與欲。佛呵因制)。初緣多論除僧法
|
。餘事和後悔吉
|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釋中多論
|
初明緣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
以紫服為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
磨錯說彼此者開。
|
七十七(佛在舍衛。六群聽諸比丘鬥已而向彼
|
說令諍不滅。故制)。緣中第五。不待
|
說者疏云。戒本向彼說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釋中三種共語。不
|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不犯中毘非法
|
羯磨欲知故聽。
|
七十八(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打十七群中一
|
人大喚。故制)。初緣簡下眾吉。
|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次科十誦
|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
隨沙豆多少。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
若但瞋心應同餘眾。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次科
|
大集據能說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為
|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敘制
|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
下舉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
女即麤語。
|
七十九(亦因六群以手搏十七群。故制)。戒
|
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
掌為刀相用擬於人。號為摶也。釋中對前戒
|
者。疏云。本為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
為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論一一
|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舉手以明多罪。律
|
不犯中。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等。
|
八十(亦因六群以無根僧殘謗十七群。故制)
|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
緣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內
|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說。六以殘
|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
八十一(佛在舍衛。未利夫人奉信聽比丘入宮
|
無障。迦留陀夷入宮夫人拂床形露。因制)。
|
初緣
|
剎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緣
|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釋中。粟
|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
喚。若命梵難。
|
八十二(佛在舍衛。外道路中止息忘千兩金。
|
比丘見之持還。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入宮。因
|
制)。正
|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
彼執緣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為拾
|
遺。戒緣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
緣。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緣。
|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真
|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真殊.珊瑚.硨礛.碼
|
瑙。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彼論錢入似寶)。若下次明
|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為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
作不應自取如法說淨(準不為畜捉應無過)。上文通論畜
|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俱
|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
之。槊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
俱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釋第三緣。四
|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緣結犯。僧祇
|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為收
|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
者。恐為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
標為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
彌善。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此開拾遺)。若供養塔寺
|
莊嚴具收舉(此開捉寶)。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
八十三(佛在舍衛。跋難陀非時入村與居土樗
|
蒲。故制)。明了疏二意故制。
|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
|
在入白衣家。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兩緣不白
|
非犯。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初
|
緣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
緣。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眾
|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
去處有可尋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
後時內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
甲舍(依此誦之)。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三中
|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四
|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說戒篇。五中多論總白。
|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隨至多家皆得)。
|
別相如上。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
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說聽法故。
|
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此即正行)。論中
|
又明著僧伽梨等(即律威儀)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
略命梵難緣。
|
八十四(佛在舍衛。迦留陀夷知佛從此道來。
|
敷高好床白言。著我床座。佛呵因制)。列緣
|
第二。僧私兩床俱犯。準緣作成方犯。今時坐
|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
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
|
八種勝床。俱不合陞(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
|
師父母從人故勝)。八指下
|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
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
亦約作成為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
八寸不得更高。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為腳一分為搘。
|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歲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歲不許
|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歲由
|
床大故。聽降四歲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
八十五(佛在舍衛。六群作兜羅貯褥。居士譏
|
。以殺生故制)。兜羅是梵語。多
|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麤硬不堪忍故。初緣
|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為他作吉。第五不
|
成亦吉。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
若他施棄而用之。
|
八十六(佛在羅閱祇。有信工師為僧作骨牙角
|
針筒。廢業無依食。招譏故制)。指緣同
|
上。一是骨牙角(三物隨犯)。二作缽筒。三為己。四
|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
乞缽。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 。鏢音飄或去呼。
|
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 飾也。傘下六字一
|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寄歸傳說。西
|
國僧多自持小傘故)。
|
四纏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搔
|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
鉤衣 音滑。謂鈕中橫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
十四揥他曆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鎮即坐禪
|
時鎮頂用也。
|
八十七(佛在舍衛。聽諸比丘作尼師壇。六群
|
太作。故制)。釋中引律初示
|
尺量。增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增之。今準
|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增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 疊令如。注斥非
|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
文。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增故特注之。若增量
|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說淨。不說
|
過日犯長。
|
八十八(佛在舍衛。比丘患瘡。聽作覆瘡衣。
|
六群大作。故制)。此下三戒並不
|
列緣。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緣為異。制法
|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 手廣二 手
|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次科十誦瘡
|
差須淨。以無緣故。
|
八十九(佛在舍衛。毘舍佉母送雨浴衣。佛令
|
隨上座與不足者。六群大作。故制)。前戒委
|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 手即一丈二。廣
|
二 手半則五尺。
|
九十(佛在釋翅瘦。難陀短佛四指。人遙見謂
|
佛。佛令難陀著黑衣。六群等佛量作。故制)
|
。注戒
|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
衣為分齊。若爾缽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
(佛用石缽)。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
四提舍尼篇
|
初戒(佛在舍衛。世儉穀貴。人多餓死。蓮華
|
色尼入城乞食三日並施比丘。遂餓在道。人譏
|
故制)。犯
|
緣中。第三謂無病也。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緣起。乃尼自食
|
而不云他。今約犯緣自他俱犯。故云通之。初
|
緣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緣起。若據四
|
分緣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
第二(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食。
|
六群尼索羹飯越次與六群。因制)。犯緣第二
|
屬於尼也。釋中五分眾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
|
(四分一呵不止亦開)。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
故。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緣。尼自為者反
|
初緣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
第三(佛在羅閱城。居士夫婦俱得見諦無所愛
|
惜。供養既多衣食乏盡。招譏故制)。事希者
|
於
|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緣成犯。一見
|
諦學家(餘凡有信應可犯吉)。二僧作法制(
|
佛令白二制斷。故知無法不犯)。餘三
|
緣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
約。
|
第四(佛在釋翅瘦尼拘律園。城中女人送食供
|
養。為賊觸嬈。即制此戒)。初緣險處謂
|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
僧伽灆中(以寺去城遠故)。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
受教敕聽法自食令授。
|
眾學篇罪無眼量故云眾。易犯難持故令學。
|
唯此篇題與前迥異。敘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
故云復敘。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緣。此獨無者由故誤
|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緣。如云一
|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緣(病等諸開)。四不齊整五隨著
|
犯。自餘例此可知。
|
初戒(佛在舍衛。六群不齊整著內衣。居士譏
|
言。如俳說人如王大臣無異故制。此篇百戒多
|
在舍衛。多因六
|
群。下更不出。時有別者隨為點之)。名云涅
|
槃僧者。此云內衣即是
|
裙也。以西土裙法橫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為齊
|
整。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棕櫚用比兩角。四
|
細 者止得前後兩跨為四 。多則非法。今
|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結
|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麤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說。失儀之罪
|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不
|
犯中。 時耎反腳脛也。村外不為他譏。作
|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
第二(居士譏言。如俗無異)。初標名。律下
|
釋不齊相。四過同
|
上。 安緣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緣上。僧
|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
第三(譏云。無有斬愧如王大臣)。初標名。
|
謂下示相。僧祇云。
|
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為別。衣
|
纏頸戒(譏詞同上)。捉角肩上以緣繞頸也。
|
覆頭戒(譏云。
|
覆頭如盜賊)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
皆為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跳行戒(譏云。
|
不慚入室如似鳥雀)。蹲坐戒(蹲坐倒地形露
|
招譏)。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叉腰戒(譏云。以手叉
|
腰。如人新婚得志憍
|
放。又坐戒妨比座故)。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緣指
|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內等。搖身戒(譏云。如王
|
大臣)戾曲也。掉臂戒(譏嫌同上)前卻卻即後也。不犯
|
中。餘緣者或惡獸或擔刺。舉手遮者貫上三
|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覆身戒(譏云。不好
|
覆身如婆羅門)。此
|
以正行列為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缽等。
|
或標過床。逐戒尋之。左右視戒(譏云。如盜竊人)。靜
|
點戒(譏言。如婆羅門無有正法)。施食者如
|
供聖咒願等。戲笑
|
戒(譏云。不慚戲笑如獼猴)。已前諸戒並謂
|
入聚落中。乖越
|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緣起
|
在俗。故結為戒。時開寺內非是常途。安有處
|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內威儀之行。
|
義準諸戒內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用
|
意受食戒(由不用意捐棄羹飯。譏云。沙門無
|
厭貪心多食。如穀貴時)。平缽二戒
|
(譏亦如上)。古師云。離偏斜過。謂擎缽不正。今師約
|
食故云非溢。等食戒(居士下飯已入內取羹還
|
食飯已盡。與彼羹已復還取飯還
|
食羹盡。譏云。似餓人)。正須者謂隨食盡已
|
更須受益。非貪
|
速故。次食戒(譏言。如豬狗牛驢駱駝烏鳥)
|
。棑缽中戒(譏嫌同上)。自
|
索食戒(譏云。何有正法。受取無厭)。飯覆
|
羹戒(譏言。如飢餓人)。視比座戒
|
(見比座分多便云。居士有愛故制)。繫缽戒
|
(因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缽藏之)。大揣張
|
口含飯語三戒(譏同次食)。擲口戒(譏言如
|
似幻師)。遺落(譏云。如狗牛驢
|
駱駝鳥鳥)。頰食(譏云。如獼猴食)。嚼飯
|
飯舐食三戒(招譏同上遺落)。言
|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
手。縱用匙箸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
舐。以非食故。振手戒(譏云。無有正法如王
|
大臣)。未受食污
|
手。或容粘綴故。把散飯戒(譏言。如雞鳥)。或誦為爬
|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
為手把。汗手捉器戒(譏云。無法如王大臣)
|
。謂捉己器。必捉
|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污不污。並名惡觸。
|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棄缽水戒(因飯狼藉
|
譏云。多受如餓人)。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
|
(並譏云。如豬狗駱駝牛
|
驢等)。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文
|
列四十一。并衣纏
|
頸下十條各有白衣舍坐)。不恭敬者總明八戒
|
。明敬法威儀。
|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纏頸。五十四覆頭。
|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
舒腳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六十塔中宿。
|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六十七塔
|
下食戒(初制不得塔下貪。後開有緣聽塔下食
|
。但不污地)。比見多在佛殿
|
設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橫污地。違制
|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
(在拘薩羅國制)。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八十七人臥。
|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
九十三攜手在道(由攜手在道遮他男女遭譏。
|
故制)。九十四上樹
|
戒(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小便。樹神瞋
|
欲斷其命。故制)。九十五杖絡囊戒
|
(跋難陀絡囊中盛缽貫杖頭擔。居士謂是官人
|
皆下道避。因制)。九十六持杖人說法。
|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緣中有二。初示病緣通
|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黑也黎眾
|
也。言黑首眾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
|
四分無(檢諸戒本尋之)。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
或恐指教誡儀為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