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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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四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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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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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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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說淨。唯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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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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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名。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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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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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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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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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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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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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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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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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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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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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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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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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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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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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星)薺(但禮)苨(奴禮)甘菜也。酒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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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並時漿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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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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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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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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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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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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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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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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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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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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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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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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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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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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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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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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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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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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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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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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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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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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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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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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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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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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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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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敕常供。殺害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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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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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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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業深同屠殺故。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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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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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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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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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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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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麤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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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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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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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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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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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葷辛乳蜜多不沾嘗。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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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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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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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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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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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苦行餐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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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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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苦樂並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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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三中四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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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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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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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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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論犯吉。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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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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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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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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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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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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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舉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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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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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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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趣。故云所懷可見。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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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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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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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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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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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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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上多列梵言未見翻譯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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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名耳)。要水淨等壞好味故。次科初引文。火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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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三淨中善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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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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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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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母論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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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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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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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無酒氣味故。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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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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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 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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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酒判。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七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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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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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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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令麤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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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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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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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腳為異。次科初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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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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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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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數可見。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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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四中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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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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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中不許輒噉。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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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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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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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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穌法。須 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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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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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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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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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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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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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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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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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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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並不成。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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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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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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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煙火逐散奪彼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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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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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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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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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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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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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並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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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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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囚犢 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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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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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缽盛獻於佛。後生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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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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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知有蜂其過彌甚。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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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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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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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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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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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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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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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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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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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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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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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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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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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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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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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並下正斥。初句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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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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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愚者又謂鈔文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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噉飯者謬矣)。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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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過。令他毀犯相沿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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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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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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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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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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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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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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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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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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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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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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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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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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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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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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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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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對夜五更(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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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此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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臾為一時。且據相等為言)。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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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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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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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大開者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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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轉變中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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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二中且約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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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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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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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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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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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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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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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可解。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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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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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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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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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缽中也。次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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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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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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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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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
|
地。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
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
|
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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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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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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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地穢故。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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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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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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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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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廚有院者。垣牆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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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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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
|
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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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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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
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結斥中初
|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
云他淨(牒彼所計)。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
|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難破)。財物無主隨
|
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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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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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足顯非法。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善見初句問
|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
一三說。後明已成。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
|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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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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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也。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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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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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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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五分
|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
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
五分白與羯磨例並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
中具牒緣本。並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並略之。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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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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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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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
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
因僧衣二界並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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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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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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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
獄如箭豈不畏乎。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囑示相中。羯磨
|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
如主客篇引。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
攝食是障僧(此句正釋下句對領)。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
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
地中都不牒故。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疏文)。必欲準改
|
當依羯磨牒之。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 音番淘米
|
汁也。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
四句。二互俱非三句並不得作故云俱停廢
|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
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
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
|
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第三護淨
|
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
|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
|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廚故舉以況之。脫下
|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
|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
|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
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緣淨中得佐助
|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體
|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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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
不可翻。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
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
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準此不必盡易)。或可類準轉易
|
令易穢器。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四分
|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
用者即體淨也。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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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
|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
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
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豬狗蜣
|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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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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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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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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殃。羅漢為咒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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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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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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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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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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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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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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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
|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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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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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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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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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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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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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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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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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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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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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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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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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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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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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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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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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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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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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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挃(陟栗)。撞觸也。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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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大分三段。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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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心與故。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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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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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三中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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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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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科擻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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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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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次文為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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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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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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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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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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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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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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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放。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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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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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士板)。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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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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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居)蒢(音除)。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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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故篙(音高)。進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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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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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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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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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
小車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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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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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 取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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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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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淨器。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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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次開迴施。若缽下三明洗缽。若入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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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借缽。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世有呵手捉經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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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缽者轉增穢也)。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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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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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同前十誦阪(音反)。岥也。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
開之(或云五辛者非)。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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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擔食例決。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
|
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
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內宿
|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
如通塞引。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
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
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
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
此無文也(非時亦然)。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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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
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
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
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
許。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內煮中
|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
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
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
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
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
云不成內宿(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丘
|
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據墮
|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
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
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廚也。
|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
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食也
|
謂早受眾食故)。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
|
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受食已
|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果也)。食已得水中可食
|
物(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餘食法。
|
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此之八事從緣
|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
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
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
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
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
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
一人非謂俱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
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 皮即刀甄也。
|
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
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
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一火觸)。若粳米下
|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自他
|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
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云壞相)。準須先從他受。三中
|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
|
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灰。圍應帶微
|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
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青黃之色)。所下次
|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
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初科前
|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
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
異名。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
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
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
殘內。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
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
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
示。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
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
明開。眼雖不睹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
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
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
於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句同此)。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
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
竟者(昔約自他分異非非)。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
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
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
|
西竺多用)。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
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
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
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
法者即手口二受(有云。即體分二藥屬法所收
|
故云二法)。別來謂不同
|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
藥君如云黃菧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
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
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
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
即混跡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
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缽二淨詞
|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
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
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
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
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
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
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
(戒疏盡形五罪無內宿者文誤)。注文破古如
|
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
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
因緣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
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
釋缽器篇
|
題中缽是梵言。器即華語。缽則局收器皿。
|
器則名通眾具。具云缽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
(有取三如釋者亦通但無據耳)。準章服儀云
|
。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
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
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
缽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
通名。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缽義
|
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缽
|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
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
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
(有云前段敘聽門既昆下明制教非也)。制門
|
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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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
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
分十誦並簡非法。缽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缽坯。令窯師燒成金
|
缽次成銀缽。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缽。佛令用之。曰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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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缽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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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
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缽外道石缽
|
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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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
所以。總判諸缽。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
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
者。瓷缽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缽即須打破不為
|
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
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
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缽
|
鑪。以灰平地作熏缽場。安支以缽鑪覆上。以
|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牛糞)。壅四邊燒。今
|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
安缽在中以竹煙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缽五遍瓦缽
|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
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
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
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
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
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次科初引十誦。
|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
明下缽受兩缽他。缽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
缽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缽
|
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
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
律四升即據下品。缽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
用四升為下缽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
|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缽
|
他量。釜飯謂釜中 熟者。時人下三合缽量。
|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缽共受四缽他半。
|
一缽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二合強)。四缽
|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唐九升弱)。餘半缽他計三
|
升三合強(唐一升計)。共成三斗(唐為二斗
|
)。律師下四引異
|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
|
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
上可知。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缽。號非法者違教
|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加受中二。前引
|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
衣常披著缽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缽無人說淨故。十
|
日內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六中
|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
法不成。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缽故問釋
|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
用。歠昌悅反大欱也(欱呼令反)。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
自持仍示緣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缽法。先師後己者尊
|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缽法。行護
|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
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
同外道故今取壞缽。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缽上下中分
|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
其缽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
比丘缽口向脅道行。遇雨腳跌倒地隱脅成
|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缽相觸。五百問明掛
|
缽。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聽門物
|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
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
鐵作具。 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錯木塑車)。
|
亦下三明熏缽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缽具。
|
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
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缽。初
|
因得藥令置四種缽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
不作淨施。然大缽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
|
(據律應是不應量者)。龍牙杙者。杙頭雙出
|
像龍牙故。不得
|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
|
示鍵 。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二中初老
|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
人荷牸牛。 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
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音厄)。皮繩用以束
|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
中但明聽畜耳。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為拂。僧祇中初明
|
自畜。則簡畜尾。裂 謂剪絹布為條。樹皮即
|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棕櫚為之。今時後生持
|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眾故以
|
為名。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
聽毛者。但不得長 者耳。 所交反。六中長
|
床即明開畜。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
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
|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為下
|
明治病眾具。 符碑反剝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
也。鏊五到反。若缽下明缽具。若須下明擔物。
|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酢
|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煙下明食
|
具。煙筩引煙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
為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次科五段。初明食飲具。
|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為下明衣蓋。為下明
|
補革屣物鏟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
垢也。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
為杷(白駕反)。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
|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 等。律因外道
|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
奩。或作 。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
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卮合作卮。音
|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
明香嚴房室。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十誦
|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眾各
|
相揩也。母論明說法。淨因緣是通標。不為等
|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
修善。為下示說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
小食一切眾集等。第九可解。十中大論即智
|
論。禪杖竹葦為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鞠如
|
毛鞠。遙擲以警睡者。禪鎮如笏。坐禪時鎮頂。
|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說。
|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十一中
|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十二初制離非。人
|
畜腳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腳之類。諸下開
|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
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
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
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拆伏憍豪
|
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
道眾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
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
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
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僧祇初
|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
釋對施篇
|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眾。施謂所受之物。總
|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緣率由信施。
|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
極為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敘意中初文四節。上
|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為敬田。父
|
母為恩田。貧病為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為道之始故。
|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為下
|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次科
|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
三明合教。施者無吝。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
瑕。莫無也。規繩即喻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緣。若但
|
養身則是苦因耳。三中初二字徵上順違。貪
|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 。以麵酥甘草傅
|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緣即供事。深網或
|
約罪科。或喻苦趣。四中初喻貪毒猛盛。若下
|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舉俗以
|
況。九流者。一儒流(述唐虞之政宗仲尼之道
|
)。二道流(守弱自卑奉易謙謙)。
|
三陰陽流(順天歷象敬授民時)。四法流(明
|
賞敕法助於禮制)。五名流(正名
|
列位言順事成)。六墨流(清廟宗祀養老施惠
|
)。七縱橫流(受命為使專對權事)。八雜
|
流(兼儒墨含名法知國大體事無不貫)。九農
|
流(勸勵耕桑備陳食貨)。俗中文典無
|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
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喻
|
惡道。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
謂收攝。跡謂麤相。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
雜法總攝後科。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內外兩凡。
|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德。輒受同
|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
教故。負信施者酬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
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智論初通簡
|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
染。第二句反上。三俱淨。四俱不淨。四中唯俱
|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
德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四分即
|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故
|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俱
|
為苦因。佛語無虛固當信奉。二中大集觀察
|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
解脫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虛
|
妄故。遠離虛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真實法。四分中
|
初舉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
敬供給。律中佛先舉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
人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
|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
相。心無實德故云內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
他獲益。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
略同上。故不繁引。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智論上
|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
十誦為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
渴無他意也。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
田內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母論利根謂攝
|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
智士自通始終。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
無所獲。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敘過
|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正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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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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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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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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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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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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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雖有五總束為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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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觀心。從疏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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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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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慎哉。初觀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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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智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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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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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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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鑊。蹂治即踐穀。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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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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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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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結勸。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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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觀。上二句觀功。文舉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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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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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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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德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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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故。初簡德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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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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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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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食故。何下徵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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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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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果報少者據有為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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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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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生患勸。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為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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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為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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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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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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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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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貌光澤。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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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悅也。醉謂昏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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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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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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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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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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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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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生修羅。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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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為療形苦耳。為下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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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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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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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緣也。搏食亦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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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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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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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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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謂淨。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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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心。所施是僧。願為佛法。三寶具矣。二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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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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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後多有為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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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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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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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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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藏下節變為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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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四中引論因緣。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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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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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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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用此觀。五中初引母論。歷事生念以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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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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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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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六中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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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增一中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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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喻可見。七中彼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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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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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麤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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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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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施食不問麤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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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麤細二食。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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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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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喻。凡車必須油塗橫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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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八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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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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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為最上故名上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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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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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姓貴族。為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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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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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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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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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忘念。為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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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剎所奪。羅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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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喻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為害。頗深適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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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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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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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大過。豈為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為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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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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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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