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二
 
  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說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為名。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井星)薺(但禮)苨(奴禮)甘菜也。酒醋
等並時漿攝。次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
不食。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敕常供。殺害既多。
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
人肉。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明業深同屠殺故。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
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
麤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嘗。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道苦行餐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王。苦樂並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三中四分初
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多論犯吉。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
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舉況中。
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
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上多列梵言未見翻譯並
果名耳)。要水淨等壞好味故。次科初引文。火淨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三淨中善見注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並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母論破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了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冷。無酒氣味故。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漿。﹝卄/(麩-夫+生)﹞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同酒判。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七日藥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也。不令麤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腳為異。次科初二句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合數可見。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四中獨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時中不許輒噉。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穌法。須﹝疊*毛﹞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並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並不成。誡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煙火逐散奪彼食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
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
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並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云。囚犢﹝搖-缶+寸﹞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缽盛獻於佛。後生忉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並下正斥。初句任意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愚者又謂鈔文許
噉飯者謬矣)。引下
顯過。令他毀犯相沿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
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
時。對夜五更(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
不限此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
臾為一時。且據相等為言)。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大開者望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轉變中初科。
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二中且約四物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藥可解。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
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缽中也。次敘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
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
地。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
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
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結地穢故。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二。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廚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廚有院者。垣牆下指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
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等。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結斥中初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云他淨(牒彼所計)。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難破)。財物無主隨
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量足顯非法。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善見初句問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一三說。後明已成。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口也。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五分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五分白與羯磨例並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中具牒緣本。並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並略之。何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因僧衣二界並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獄如箭豈不畏乎。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囑示相中。羯磨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如主客篇引。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攝食是障僧(此句正釋下句對領)。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地中都不牒故。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疏文)。必欲準改
當依羯磨牒之。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米*番﹞音番淘米
汁也。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四句。二互俱非三句並不得作故云俱停廢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
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第三護淨
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廚故舉以況之。脫下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緣淨中得佐助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體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不可翻。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準此不必盡易)。或可類準轉易
令易穢器。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四分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用者即體淨也。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答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豬狗蜣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
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
殃。羅漢為咒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
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
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
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吝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挃(陟栗)。撞觸也。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參大分三段。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非一心與故。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三中僧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科擻筐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諸器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次文為三。初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還放。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士板)。棚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巨居)蒢(音除)。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
器故篙(音高)。進船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小車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打-丁+(訊-言)﹞取中央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
上淨器。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若下次開迴施。若缽下三明洗缽。若入下四
明借缽。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世有呵手捉經像。
衣缽者轉增穢也)。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四分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助同前十誦阪(音反)。岥也。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開之(或云五辛者非)。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彌擔食例決。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
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內宿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如通塞引。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此無文也(非時亦然)。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許。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內煮中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云不成內宿(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丘
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據墮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廚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食也
謂早受眾食故)。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
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受食已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果也)。食已得水中可食
物(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餘食法。
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此之八事從緣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一人非謂俱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利-禾+皮﹞皮即刀甄也。
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一火觸)。若粳米下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自他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云壞相)。準須先從他受。三中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
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灰。圍應帶微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青黃之色)。所下次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初科前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異名。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殘內。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示。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明開。眼雖不睹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於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句同此)。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竟者(昔約自他分異非非)。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
西竺多用)。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法者即手口二受(有云。即體分二藥屬法所收
故云二法)。別來謂不同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藥君如云黃菧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即混跡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缽二淨詞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戒疏盡形五罪無內宿者文誤)。注文破古如
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因緣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釋缽器篇
題中缽是梵言。器即華語。缽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眾具。具云缽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有取三如釋者亦通但無據耳)。準章服儀云
。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缽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通名。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缽義
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缽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有云前段敘聽門既昆下明制教非也)。制門
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分十誦並簡非法。缽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缽坯。令窯師燒成金
缽次成銀缽。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缽。佛令用之。曰蘇
摩缽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缽外道石缽
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所以。總判諸缽。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者。瓷缽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缽即須打破不為
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缽
鑪。以灰平地作熏缽場。安支以缽鑪覆上。以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牛糞)。壅四邊燒。今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安缽在中以竹煙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缽五遍瓦缽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明下缽受兩缽他。缽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缽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缽
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律四升即據下品。缽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用四升為下缽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缽
他量。釜飯謂釜中﹝火*(電-雨+大)﹞熟者。時人下三合缽量。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缽共受四缽他半。
一缽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二合強)。四缽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唐九升弱)。餘半缽他計三
升三合強(唐一升計)。共成三斗(唐為二斗
)。律師下四引異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
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上可知。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缽。號非法者違教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加受中二。前引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缽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缽無人說淨故。十
日內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六中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法不成。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缽故問釋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用。歠昌悅反大欱也(欱呼令反)。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自持仍示緣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缽法。先師後己者尊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缽法。行護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缽。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缽上下中分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其缽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比丘缽口向脅道行。遇雨腳跌倒地隱脅成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缽相觸。五百問明掛
缽。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聽門物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鐵作具。﹝糒-米+韋﹞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錯木塑車)。
亦下三明熏缽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缽具。
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缽。初
因得藥令置四種缽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不作淨施。然大缽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
(據律應是不應量者)。龍牙杙者。杙頭雙出
像龍牙故。不得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
示鍵﹝金*咨﹞。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二中初老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人荷牸牛。﹝馬*革﹞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音厄)。皮繩用以束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中但明聽畜耳。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為拂。僧祇中初明
自畜。則簡畜尾。裂﹝疊*毛﹞謂剪絹布為條。樹皮即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棕櫚為之。今時後生持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眾故以
為名。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聽毛者。但不得長﹝毯-炎+肖﹞者耳。﹝毯-炎+肖﹞所交反。六中長
床即明開畜。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為下
明治病眾具。﹝利-禾+皮﹞符碑反剝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也。鏊五到反。若缽下明缽具。若須下明擔物。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酢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煙下明食
具。煙筩引煙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為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次科五段。初明食飲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為下明衣蓋。為下明
補革屣物鏟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垢也。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為杷(白駕反)。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竺-二+一)/韋﹞等。律因外道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奩。或作﹝竺-二+斂﹞。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卮合作卮。音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明香嚴房室。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十誦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眾各
相揩也。母論明說法。淨因緣是通標。不為等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修善。為下示說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小食一切眾集等。第九可解。十中大論即智
論。禪杖竹葦為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鞠如
毛鞠。遙擲以警睡者。禪鎮如笏。坐禪時鎮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說。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十一中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十二初制離非。人
畜腳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腳之類。諸下開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拆伏憍豪
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道眾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僧祇初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釋對施篇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眾。施謂所受之物。總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緣率由信施。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極為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敘意中初文四節。上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為敬田。父
母為恩田。貧病為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為道之始故。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為下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次科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三明合教。施者無吝。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瑕。莫無也。規繩即喻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緣。若但
養身則是苦因耳。三中初二字徵上順違。貪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病-丙+(雍-〦)﹞。以麵酥甘草傅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緣即供事。深網或
約罪科。或喻苦趣。四中初喻貪毒猛盛。若下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舉俗以
況。九流者。一儒流(述唐虞之政宗仲尼之道
)。二道流(守弱自卑奉易謙謙)。
三陰陽流(順天歷象敬授民時)。四法流(明
賞敕法助於禮制)。五名流(正名
列位言順事成)。六墨流(清廟宗祀養老施惠
)。七縱橫流(受命為使專對權事)。八雜
流(兼儒墨含名法知國大體事無不貫)。九農
流(勸勵耕桑備陳食貨)。俗中文典無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喻
惡道。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謂收攝。跡謂麤相。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雜法總攝後科。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內外兩凡。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德。輒受同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教故。負信施者酬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智論初通簡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染。第二句反上。三俱淨。四俱不淨。四中唯俱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德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四分即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故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俱
為苦因。佛語無虛固當信奉。二中大集觀察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解脫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虛
妄故。遠離虛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真實法。四分中
初舉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敬供給。律中佛先舉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人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利-禾+(朔-月)﹞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相。心無實德故云內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他獲益。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略同上。故不繁引。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智論上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十誦為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渴無他意也。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田內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母論利根謂攝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智士自通始終。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無所獲。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敘過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正列中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境雖有五總束為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並觀心。從疏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歷觀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慎哉。初觀食境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智論但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鑊。蹂治即踐穀。蹂音
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論家結勸。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舉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境。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德不堪
受故。初簡德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己食故。何下徵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俱不能
故。果報少者據有為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約生患勸。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為觀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為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前後。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眾。上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貌光澤。四約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悅也。醉謂昏迷計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癡生修羅。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為療形苦耳。為下別釋。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緣也。搏食亦名段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不淨謂淨。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起心。所施是僧。願為佛法。三寶具矣。二中五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度後多有為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是。生藏下節變為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緣。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四中引論因緣。聞者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故用此觀。五中初引母論。歷事生念以明受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六中四分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增一中初列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喻可見。七中彼經因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與麤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我所施食不問麤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麤細二食。乃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喻。凡車必須油塗橫軸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八中經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為最上故名上行。亦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上姓貴族。為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結中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謂忘念。為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剎所奪。羅剎
即喻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為害。頗深適意片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能造大過。豈為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為極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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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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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四十冊 No. 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CBETA 電子佛典 V1.27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40, No. 180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27,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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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下二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337 條)

一心

一相

一食

七眾

九想

二凡

二衣

二足

二受

二明

二門

二食

二教

二眾

二罪

二義

二道

人身

人道

八段

十二部經

十二頭陀

十方

十善

三大

三分

三衣

三戒

三受

三明

三毒

三相

三乘

三修

三惡道

三塗

三業

三道

三聚

三學

三寶

三觀

下根

上座

上根

凡夫

乞食

大乘

大乘法

大乘經

大慈

大藏經部別目錄

小乘

不生

不與取

不斷常

中有

五行

五辛

五明

五欲

五眾

五通

五過

五觀

內煮

六物

分位

分別

化生

天魔

幻相

引業

心行

心相

心要

心師

心觀

方便

比丘

火淨

世界

世尊

世間

出世

出家

出離

古佛

四分

四分律

四生

四位

四事

四事

四依

四法

四門

四倒

四眾

四等

外道

布薩

平等

正法

正欲

生死

生相

生報

生酥

白衣

目連

示現

同行

名相

名數

因明

因果

因緣

地獄

妄心

妄見

妄執

如來

如法

如實

安居

安隱

式叉

有作

有法

有為

有教

有無

污染

自力

自在

自性

自相

色相

行者

行業

衣缽

佛因

佛戒

佛法

佛記

佛教

佛道

佛種

伽藍

作意

作觀

別相

別報

利他

利根

即中

坐禪

弟子

戒行

我所

沙門

沙彌

身受

邪見

那律

事觀

供養

兩界

具戒

制門

制教

受持

咒願

和眾

命者

夜叉

居士

念法

所作

招提

果報

波羅夷

法施

法流

法師

法滅

舍利

舍利弗

舍衛

初位

長老

長養

非時

信心

俗人

威儀

律行

律師

律儀

後報

思惟

持戒

持齋

施主

施食

染污

染衣

相應

苦因

苦行

迦葉

迦旃延

重如

食時

修行

修善

修羅

冥途

差別

師子

恩田

涅槃

破戒

能所

貢高

婆羅門

宿因

宿命

得道

捨受

教一

教觀

梵眾

清淨

淨心

淨因

淨戒

淨施

眾生

缽多羅

袈裟

貪毒

貪著

通受

喜捨

惡業

惡道

悲田

無我

無相

無常

無量

無量劫

無學

發心

等慈

結集

結業

善心

善法

善惡

善業

華嚴

虛妄

鈍根

開會

飲酒

慈悲

敬田

業報

楞伽

滅法

禁戒

萬字

經行

經論

聖人

聖行

聖教

葷辛

解脫

道行

道業

道器

過去

僧伽

僧伽藍

僧物

僧祇

僧寶

對法

對治

盡形壽

福田

福業

福德

種子

精舍

誓願

說法

慧遠

緣成

緣起

羯磨

蓮華

輪轉

餓鬼

學無學

憶持

錫杖

閻浮

頭陀

彌勒

應供

應法

應器

檀越

禪法

禪師

壞相

羅剎

羅漢

譏嫌

邊見

難行

懺悔

攝心

護法

顯正

顯示

體相

觀心

觀行

觀法

觀智

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