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
|
|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
中卷題號並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德成有用。合為
|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列篇中
|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並依戒本。前
|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
異所以分之。
|
釋篇聚篇
|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
攢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
篇一名均(五篇當局同二名故均即等也)。二
|
體均(犯懺同故)。三究竟均
|
(不為諸篇方便)。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
|
不均(蘭分三懺吉分兩悔)。究竟不均(蘭局
|
初二從生。吉通諸篇方便)。今師不
|
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
|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
立名統收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
十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為異
|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為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
此章之來於是見矣(有本作來報傳之誤矣)。敘意初科上
|
二句徵。實下釋所以。戒體者是善法之聚聖
|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為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
體也。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
|
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
冰體清潔。玉性溫潤離染成德。宜以為喻。乃
|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
法喻雙舉。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
喻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鹹河。八銅
|
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增上罪人
|
受苦)。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
|
一頞浮陀(少多有孔)。二尼羅浮陀(無孔)
|
。三訶羅羅(寒戰聲)。四
|
阿婆婆五 (二並患寒之
|
聲)。六漚波羅(外壁似青蓮華)。七波頭
|
摩(紅蓮華罪人生中受苦)。八摩訶波頭摩(
|
大紅蓮華)。並居瞻部洲
|
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
|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
犯為文綺互。義無偏局。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
相。霧遊觀海並喻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
(生死)。緣藤(命根)入井(無常)。有黑
|
白二鼠(日月)嚙藤將斷。旁
|
有四蛇欲螫(四大)。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
|
之(三毒)。其
|
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
|
遺蜜滴入口(五欲)。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喻比
|
丘不畏眾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
|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
裟離身。或無此相為有生報故云也。四立篇
|
中初敘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敘不次。從語順便固
|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睹長劫之
|
苦報。知因者推少頃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
必懼。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
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
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
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
廚。或復炬口針咽飢虛切體。臭膿穢屎食啖
|
聊生。下敘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嗚呼含靈蠢蠢
|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開章中
|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
顯後文。宗即是本。明戒護中初科先徵起。由
|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
匡攝僧宗緣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舉兩
|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
也。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舉行目體
|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
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今但云戒一
|
往別對)。有護
|
下示單複。以惑為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
|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
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古云論中自指者
|
撿彼無文)。列釋
|
中八段一一並有法喻。前三喻戒體。後五並
|
言愛惜。即喻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
喻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喻隨行。目喻正見。糧
|
比助道。國謂具德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眾生得之除
|
貧去毒(或云金翅鳥心或云古佛舍利)。善道
|
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
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
|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結勸中功業
|
重者。總上八喻歸前二義。餘並生善中最。第
|
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強也。次明篇
|
聚。正明中初科前敘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
|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
為篇。以七為聚。今家前後諸分並云五篇七
|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
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如夷蘭也)。或約行業
|
(夷殘吉羅)。或對眾法(夷殘)。或就來報
|
(夷提)。或從懺法(僧殘捨墮提舍)。
|
大略如此。餘如後釋。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
|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焰
|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並云阿
|
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常受苦故)。無間
|
空處(身與獄等八萬由旬)。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
|
乎。十誦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羅夷為墮。即受
|
戒已為說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嘗用多論古鈔。對勘並
|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
以為喻。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說相中
|
四喻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
四如破石為二分。能喻雖四同俞體壞。永障
|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
若遮無根無餘作等(殘為有餘。名亦出彼)。
|
行壞無功。不參
|
眾務故云絕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
答上約己說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問
|
答中問詞為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
問重犯。二問有無。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
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此執無也)。善男子
|
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
|
(無學)。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三者受道
|
(通內外凡)。四者污道(不地)。
|
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
|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
失禁戒(此執有也)。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
|
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
|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
|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眾生善惡業
|
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古記妄出佛意云。
|
受體仍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
|
焦種。此則還成有執。何名佛意)。雜心解者
|
彼云。有說犯初眾罪
|
(眾即是篇)。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
|
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
|
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彼文)。問此還計有應
|
成諍論。答在彼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
|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貓
|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並斷失戒。人不見
|
此故多遲慮。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合
|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敘宗
|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
如下引論委釋。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歷示。初明總發準
|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歷七支誰三為七
|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舉淫支以明。
|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
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
|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為成重
|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
耶。如是思之。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眾。並吉羅故。初
|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並
|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
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不開餘法)。亦聽眾中
|
誦律(無堪能處)。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
|
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
|
也。不任用者虧德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
說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
不參眾務以為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
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救犯者抱過不悔。
|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
餘在後篇。答斷頭義如下問答。次難所出者
|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
發是問。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
戒等。故云體在等。斥迷中初文為三。初敘
|
非。懾之涉反怖也。百喻經云。有人養牛二
|
百五十。其一大者為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未
|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
宿善資薰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
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
|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
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
及一為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
喻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
云冒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
頭之喻。答文了論中初約喻以顯。四處即
|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
一義比丘是也。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
住者出世行本故。嘗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
理顯足為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對尼
|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
舉。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
制。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
篇隨輕重是也。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別列中
|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別釋四段。初方
|
便中且舉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緣及思。
|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並
|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說就具辨相。通
|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偷蘭故須通
|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
如下具明。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
十祇。餘下指例。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
(彼唯立二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
|
僧懺(上品)。初篇
|
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同是中品)。二篇遠者一
|
人前悔(下品)。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
|
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
|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
法。雖對小眾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為眾。然此所尚呼人
|
為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
者境即所對人也。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四分中初指同。
|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
云眾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眾別。此據眾
|
行。母論初牒名。如下喻釋。上三句喻殘。理下
|
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為斷頭不可救故。故
|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
自悔爾。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麤二房。七同
|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為言。若以
|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
四解舉。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
喜諍謗僧違諫(尋尼戒本對之)。下指廣者即別行篇。罪
|
數中引論。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
三方便故。吉羅為遠。下蘭為次。中蘭為近。胝
|
字竹尼反。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次科
|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
下釋寫錯不疑(舊記不知隨文謬解)。佛下別釋可解。次婆
|
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
|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
夜出罪也。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
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為名(古云。調達破僧
|
令法輸不轉。名障善者一
|
暗文相二成局狹)。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聲論但出
|
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
|
羅遮者邊國語也(舊記云。彼論具云薩偷蘭祇
|
僧。此翻麤罪。未見本論。不知何此)。
|
了論中初總翻名。次別釋初釋麤義。重方便
|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
先約法釋。如下以喻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並是不依
|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為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前後中初標云
|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
是語助。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
為二。初二兩篇過相麤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
且順十誦二罪為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並
|
制犯蘭。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
釋通者即律戒緣佛並訶云。汝所為非非威
|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
皆爾。故知。一切並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
上所分。正從別也。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並
|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
者。答準戒疏說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
二方便。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
論墮眾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次科初示
|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僧尼中初示數。三
|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
期乘船女期行受贊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別翻
|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
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舊云上略波逸提
|
字者非)。聲論盡
|
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
|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
釋。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
媒房。餘並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眾學立名何異。
|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並就能治行
|
為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為目。即同墮
|
義也。此業能污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
等是也。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示數中。四
|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
非眾也。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眾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舉
|
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僧尼中諸
|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
眾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三中律文前後列
|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舉耳。下指廣者
|
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
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
下文(即六聚中)。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
|
是也(疏次)。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
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說名
|
體俱局。第四科四段並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
者並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次科
|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真諦本是西僧得
|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並應
|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
輕。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缽默妄
|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
滅者即隨順義。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
此指通。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
餘下標後。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
以略舉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為攝修。不相鑒察容
|
無自勵。隨信舉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
故名為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
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
狂多犯眾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
五多人語因破僧鬥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
語。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
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有云僧尼通
|
有。或云七通有吉
|
並非)。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
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
|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
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
|
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
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言覓犯中各有事諍。
|
還同上三。用藥對病故云一切)。
|
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
|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
有無異也。三捨墮眾學滅諍彼此並同。故云
|
通戒。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答
|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
六或七。間列不定。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
順今宗也。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眾量等塵
|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次問中猶恐新學
|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
攝。問即應偷蘭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
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
云。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
問以審之。答中初文為二。初示數不定。約
|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
通過別。從別為言故云所防。次釋通中彼云。
|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
且以八萬為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
量。則知。五百言非虛矣。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
濃薄。教唯揩定緣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初文前
|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
|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緣毒從內
|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
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
|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
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
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
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
|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
反上四心可解。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
婬妄漏失媒麤毀兩之類。可以思之。初善心
|
者雖非麤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
犯殺。並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
殘下諸聚並加愚癡。故云乃至等。次科初明
|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酬本業。下二
|
句明酬違制。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正明中又
|
二。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引示中初引
|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
具者則為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眾生業力勝佛
|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三無記多別。一無
|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舉諸戒。臨文自
|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
學開迷。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初問中徵上指論。答
|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
經者未詳何經(有指十二頭陀經。彼文不出)
|
。不覺是無記心。五
|
百問彼說。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
|
鬼中。有羅漢於廁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
於此寺為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
墮餓鬼中為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
漢為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
所明。次問中徵前開忘。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
後。謂下正答。初敘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結歎中
|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
|
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
也。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虛縱。
|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
憑也加增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
即是氣。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亦名犯戒報應
|
輕重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
|
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
|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
|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
|
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
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
|
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
|
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上約小數。若用大
|
數十萬為千。合云九十千。
|
竊疑經誤)。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
|
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下皆準此)。人間數者。
|
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
|
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
|
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亦準大數千萬
|
為億。故以三千萬為三億。十萬為千。故將六
|
百萬為六十千也)。三波逸提夜摩及後
|
三天並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
|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
|
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
|
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
|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千萬為億成十
|
四億。十萬為千成四
|
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一字錯合作四字。
|
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四偷
|
蘭
|
遮墮嗥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
|
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
|
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
|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
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
|
歲(千萬為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為千成六十千
|
。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脫七字耳)。五僧
|
殘墮
|
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
|
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
|
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
|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
|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
|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
|
千歲(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經本
|
作三十千歲字誤)。六波羅夷墮焰
|
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
|
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
|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
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
|
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
|
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
百萬年為十六千歲(大數而論如鈔所合)。次涅槃中初引
|
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
|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
|
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此為小數)。或以
|
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前經據
|
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
|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
說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真偽難明復有偽經淺
|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賒土
|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說。故特遮之。今時多
|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方
|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
喻時劫不可窮也。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
暗。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
稟戒反毀戒律。故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
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喻小機也)。
|
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
|
金(喻如來施權也)。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
|
止不啼(謂得涅槃)。
|
然此楊葉實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馬木男木女
|
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來
|
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
|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正
|
破中初文。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
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
|
(鹿苑)中說(方等般若)。今說(即當經也
|
)。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
|
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
|
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
發菩提心(此證前義鈔作八萬)。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
|
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此同後文)。雙下
|
證說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
|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
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
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
不唯教也。次科為二。初推戒功。先敘佛偏
|
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
學居初釋成為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敘
|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
|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
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
信。故云不入耳。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敘邪說。如
|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四中標宗中引般
|
泥洹經善見論。並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
喻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
故也。五中引經。師喻如來。弟子喻學者。腳喻
|
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
|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
名。以下顯驗。六中初敘深位。上二句示化
|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緣作者為利眾
|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剎
|
喻三毒。浮囊喻戒體。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
|
喻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喻犯蘭。四乞手計喻
|
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六聚中闕提舍
|
。義同吉故)。
|
文舉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
|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
眾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敘濫。行非可采所為
|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虛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為惡。順欲情
|
故。七中明今禪講之眾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
戒者。若本為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
戒。則將何以為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
剃染終為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緣化物不假
|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
頭。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舉體相以勸。
|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
敘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
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
|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捕捉也。謂人欲捕
|
也)。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
|
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眾中自號大乘。為名
|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為朋黨。譬如有
|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為師子。有人遙見
|
謂真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
陳而後知也。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
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
|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
怪矣。
|
釋釋相篇
|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
字局在今鈔。即為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涉
|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舉一戒。直
|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
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
|
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
下更解。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
別為一篇。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為
|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說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
成犯緣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
前後也。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說名字者
|
此局戒本為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為廣。望下猶略。故
|
云略說。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
下戒度。梵華互舉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緣是境。由迷
|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緣即指教相。次句隨
|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舉損以勸。須知。奉戒
|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示通別中此
|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
倒。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
|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
|
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麟是瑞獸。
|
國君有道乃現。止有
|
一角舉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
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此下示意列章。
|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為況。上標此字
|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
論贊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
|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
故。 即遍也。問何以不 釋相。而總論四
|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初
|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
喻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喻聖道依憑於戒法。
|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
慧命故以喻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
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
|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脫功德
|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
本為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
說戒。犍度釋波羅提木叉文(標宗亦引。有言
|
善生者非)。上句
|
喻顯。根喻生長。面首喻高勝。下二句法合。集
|
眾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
二義故同根首。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指略中彼第一云。為道
|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為道方便。三
|
乘學人必由斯跡。廣文如彼。餘自尋之。次
|
科下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略舉中二。初通敘
|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絕縛元始。義雖
|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舉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舉
|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舉。必下通結貫上諸
|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次引證中初引
|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
律序偈先舉喻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
|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喻。可
|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舉結集
|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推釋中初句總徵。
|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
詮相虛通。化跡謂往昔因緣。因果即三世報
|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喻言教也。次明律
|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舉事釋成。初約異
|
相釋。又下約眾法釋。初文中人通五眾。法
|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眾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
賴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
成立。由諸眾生不知空寂。但隨虛妄有為之
|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
法。如來說法常依二諦。一依真諦泯絕諸法。
|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
並託緣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
也。次眾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稟行。即以法資
|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眾行。即
|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
半偈云。聖眾若和合(聖通事理二和。凡唯在
|
事和)。世尊所稱
|
譽(悅可聖心)。下半如鈔引。釋成世尊稱譽所以。三解
|
名義。列三名中初毘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
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為十八法非法(八正軌生
|
物解。是法調達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
|
彼說為法)。律非律(八正調身口離七非名律
|
。彼為非律。五
|
邪反前說。彼說為律)。犯不犯(不剃髮不剪
|
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
|
不犯。心念作惡
|
不制有罪名不犯。彼說心起三毒。反說為犯)
|
。若輕若重(遮惡為輕。調見壞業墮龍。便謂
|
皆
|
重。初篇永障為重。彼見先作無犯。便言俱輕
|
)。有殘無殘(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有殘。彼
|
說無殘。
|
犯初篇永障名無殘。反說有殘)。麤惡非麤惡
|
(初二篇下方便重蘭名麤惡。波逸提下及餘偷
|
蘭。
|
名非麤惡。故皆反說)。常所行非常所行(八
|
正道常所用。彼說非常。五法非常用。調
|
說為常)。制非制(五篇是佛制。彼說非制。
|
五法非佛說名非制。調說為制)。說非說(四
|
是重禁
|
餘是經約名正說。調說為非。四輕餘重是非說
|
。調為是說。多見妄解。故引疏注出)。此據
|
破僧戒
|
所列。至拘睒彌犍度。出第二云。毘尼非毘尼。
|
前後兩處華梵各舉。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為七律。所據
|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
皆稱為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
即下顯據。六度者一檀(此云施)。二尸羅(戒)。三羼提
|
(忍辱)。四毘梨耶(精進)。五禪(定)。
|
六般若(智慧)。六種皆名波
|
羅蜜。此翻為度。今用第二證名。可知。此即經
|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又中此無異翻。故直
|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顯次第中初標示。
|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
戒次。戒不下明木又在後。釋律義中初科
|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
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問中以聖
|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為目。
|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
專此號。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為法。
|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
門諦緣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並名為法。但
|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前後
|
中初徵。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
首義必先標。內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偷
|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偷
|
形隨眾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
之。並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
壽命故合居先。此即常聞故所不釋(或指戒及木又。或
|
指戒疏皆非)。次釋戒義初科引雜心者顯示戒義類
|
通周遍。無境不發無惡不禁。簡餘世善局狹
|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
如後。即戒體中。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二從心中此
|
就所治為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
故云等也。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
體。初句舉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
準前論釋望遮惡為言。故判屬功能也。四中
|
前引諸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
答以殺為業發意受行。即為受也。如雜心說。
|
順惡易成不假緣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為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
字。改樂殺為慈護。即可見矣。五中引律者。此
|
說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
戒為木叉。即是因從果也。解脫中約近遠兩
|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脫。
|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緣別也。次
|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
隨境起護脫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眾經億
|
百千戒為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此明近義)。後智除惑
|
乃稱究竟解脫(此證遠義)。下文指後。即戒體中發戒
|
數量門。彼明境量等。即別脫之義可見。四
|
具緣門敘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
稀而復隱故。藉因緣者或發心為因。餘事名
|
緣。或能受為因。所對為緣。或俱因緣如前已
|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列緣
|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緣並出母論。三中初
|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
誦白衣之類。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
可引前受緣。五八戒下並略破重之言。故云
|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
重餘皆絕分。文中具舉五戒。餘並略之。故云
|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三結界中
|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緣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
難應法。無故為非。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增上重心。亦如前說。恐
|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
比丘義(此謂受體同。刪定戒改云共戒是也)
|
。同戒者釋云。結此戒已
|
寧死不犯。共餘比丘同是同戒義(隨行司也)。此即律
|
本淫戒中文。雖文局初戒而義通二百五十。
|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五時
|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
善俱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
定者亦爾。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為後也。
|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
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此祖師所據也)。由前陳乞事
|
委十師。既聞作白足彰情許。雖入餘心不妨
|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緣戒。便謂濫上無
|
心。故重遣耳。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
門並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
|
勝。又別脫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
初別脫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為目。與定慧二
|
心同時。故並言共亦名為俱。其定戒者成論
|
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
|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俱。道共無漏等異。此
|
辨名也。二別定並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脫
|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
也。四別脫假緣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
別脫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
不絕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敘意
|
中失相謂。違教也。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
木又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
|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
|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古記引毘羅三
|
昧經云。人天涅槃是為三道非)。論中但云三
|
乘道果相續不斷。
|
故知餘文並鈔加也。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
|
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善
|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舉法喻。光山
|
是喻。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
增勝故也。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並異四分。
|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
更無增勝。於後五戒乃得增耳。不重受者彼
|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為言。依本定者本
|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增勝故。問
|
羅漢既發定共道俱。豈得不增。戒必不增。那
|
得聖道。如是思之。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
有增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為難。答
|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
犯。故說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
成時。故雜心多論並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為色。故
|
但云非心耳。隨行增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
此謂以隨資受(古記以後解謂同成論許重受者
|
非也。彼自約行說體肥羸。豈今重受耶)。
|
二成宗中初引論。而標故者因前起後非引
|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
故云隨得道處(本論作道果)。而下示重發義。本得不
|
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
|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
無本(諸記云。梁僧祐撰有五卷)。此即多宗
|
餘師之義。雖違已
|
宗乃順今部。故特引之。僧傳即梁高僧傳嘉
|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
摩此云眾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步
|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為矯異執志不同。
|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
舊臘次。或從後受為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歲不滿。
|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為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
經。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緣。令知所從不妄
|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
相照也。通斥中初敘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
謂緣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
即歎息之聲。霆謂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南方熒惑
|
北方辰星。東方歲星。西方太白。中宮土宿)
|
。麗即訓著。布著於天也。此
|
明祖師將謂聖教人所同聞。而不意愚者都
|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覷喻識見之
|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緣成。引用聖教
|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緣缺而感戒者。便謂
|
不必假緣。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
宗不具衣缽。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緣境濫
|
也。然成否之相並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別
|
顯中僧緣為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
三先敘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緣。即下結示。
|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
穆王問於群臣。時扈多(臣之姓名上音戶)奏曰。西國聖
|
人入滅之兆。千年之後教法合流此土。王敕
|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為然。遂遣
|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
國號。為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稟等者。謂體俗形
|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緣中又二。初明
|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為
|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
|
即此為始矣(此土僧尼得戒功始迦羅。律宗不
|
以繼祖忘本故也)。文中但云羯
|
磨。則三歸五十義必具矣。中夏者大國曰夏。
|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
心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為義。律
|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
為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
出羯磨是也(迦羅行受。諦但譯文。後人反。
|
以諦為祖獨遺迦羅者。未之思耳)。次尼
|
緣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
|
魏以來即從一眾邊受。此準五分十一眾受。
|
十僧之外須一尼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緣。乃二眾受戒之初耳。
|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為三。初敘求
|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
那跋摩此云功德鎧。揚州即宋所都(今昇則也)。後
|
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
|
之始。又下二敘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敘懷疑求
|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
年下云眾鎧代成。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
|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
|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
|
指出中僧傳梁慧皎撰(唐傳祖師撰。宋傳贊寧
|
撰二傳在後。今非所指)。名
|
僧傳梁寶唱撰。僧傳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
僧錄等。晉宋雜錄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
傳。然其事跡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
不容濫迷也。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