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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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說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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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緣舉要且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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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為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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懈怠不自策勤。故黑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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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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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說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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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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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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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說戒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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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所說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緣。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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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標緣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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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舉之。言淨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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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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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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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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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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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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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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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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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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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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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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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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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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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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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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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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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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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淨住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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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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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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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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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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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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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為名。增長長養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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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名。集同共和遵奉為名。知宜及常從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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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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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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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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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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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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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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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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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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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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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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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故當曲釋)。敘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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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顯教益。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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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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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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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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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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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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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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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屢聞者一月兩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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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緣逐物流變。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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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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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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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值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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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敘古。二顯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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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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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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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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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也)。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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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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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者晉高僧。製僧尼軌範。為三例。一行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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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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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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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廣敘德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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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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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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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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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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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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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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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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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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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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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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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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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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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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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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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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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說。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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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眾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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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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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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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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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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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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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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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那云十四為俗說法授歸。十六為難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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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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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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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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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取十五為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緣通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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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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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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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為常度。故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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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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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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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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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說戒。則通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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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增減中初引緣起。業疏云。外界鬥諍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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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殄。反來清眾。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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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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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為諍緣故入減中。若
|
十六來十五日說。由是正日不名為減。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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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增後諍人入界不得說。故延過兩半。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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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潛避未須增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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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浴者。眾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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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增。疏云兇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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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眾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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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為二日。增亦二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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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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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增至三。以三半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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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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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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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鬥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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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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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高勝比丘為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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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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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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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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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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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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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去後說。明日來云昨日已說。汝叛布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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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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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說。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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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說耳。非時和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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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緣。即拘睒彌國鬥諍破為二部。後非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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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衛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眾歡心同崇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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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說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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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下敘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說之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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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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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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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論(有本或無戒字)。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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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為點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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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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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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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眾緣起。若下別示下眾同利。初正明言不
|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眾也。四分下次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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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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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
(舒手則。二尺故)。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為之。客
|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三中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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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為籌計。散華
|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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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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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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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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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說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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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
十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
|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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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
須眾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
咒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為之。此方事稀故
|
不行耳。四分中眾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
僧祇文為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舉教目
|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
師。問僧說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
又為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
說者德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敕。聽者依
|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
弘任重乎。為下簡聽眾。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
得語下聚。以下眾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
下眾得聞者。答略舉總名不說條目。故若說
|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眾。不覆頭者應開有
|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
七。初簡能說誦戒取德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
二人也。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涉
|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說戒下制所聽。慢
|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
律師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 然自
|
感。並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內也。諸
|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說儀。至下明三日所為
|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
詠聲說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
說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說法。乃至過差
|
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緣音聲以亂禪
|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為廢教意是不
|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
|
文句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
|
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說為善必非過差隨
|
用兩得)。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
人。說下教誦者預習。三正說儀總示中。初明
|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為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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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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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
脫腳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
西晉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
今北地其風不絕。洎晉室罹亂至于東晉。節制
|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
床互跪。全非敬儀。屢見愚僧斜身倚靠。高豎
|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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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
禮。榰腳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緣不可一定。
|
故令隨處。眾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
行。然策眾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
誦。指僧網者。前云每至說晨。令知事點檢僧
|
數。眾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
說偈。即須大眾同聲說之。若云打鐘人說者。
|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說耶。又業疏
|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
令說。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
(有人執。本緣起是阿難鳴鐘時。說便云。此
|
偈是打者說。又輒改聞為鳴。委如別)。破下
|
諸偈詞
|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為科釋。聞
|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喻其奔赴也。入堂中
|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說偈。三就坐。偈中
|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眾行無違。末
|
句自眾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
缺。下句隨行無犯(大眾字有本作清淨)。如
|
下次誡侮慢。如
|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眾集始將入堂。
|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為藉
|
眾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
洛中初明出眾。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
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眾各禮三拜復座展
|
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次維
|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為之。今多
|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說偈者。合
|
眾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為
|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
巾。偈文上句歎水德。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
四冷。五軟。六美。七飲時調適。八飲已無患。
|
次句顯事用。外則德水以盥掌垢。內則道水
|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德。上
|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德可解。末句
|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因後果並兼
|
利生。指說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
古德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
得 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埒柄。不得重響等。正
|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眾。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德僧
|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說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
眾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眾中
|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
被他宗。內下正陳所為。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
緣也。唱己名者令眾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
脫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為他傳
|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說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德。金剛
|
喻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
句兩難。得親遇疏。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為喻。淨心觀
|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今得人
|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舉二心。慈
|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
唱並須三說。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
三說。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
白乍可一說。此告眾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
單說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
明所為。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為四恩。心依
|
色中名為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眾。各誦偈
|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說戒竟。如來聞
|
之便說此偈。告阿難言。非法眾已作布薩。如
|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
行。下句眾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
可去呼。小眾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
語。出要律儀翻為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
同稟。亦猶使者執王敕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眾
|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
名。或剩如字鬱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
約外緣。息據內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
下逆灑。卻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說。
|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說法。菩薩偈讚上
|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為。四中初示正儀。三
|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為也。次明
|
說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脫通收。則五分備矣。
|
七言為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脫。由脫具知見。
|
舉中即攝初後)。下句冥
|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德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
見。九問緣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下有法字)。或可指
|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
敕等法。此明簡眾。不唯沙彌。或尼三眾俗士
|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舉二滅有犯等
|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說者。答云說欲及
|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
尼眾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
亦即召彼尼眾。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代尼者謬矣
|
)。言別德者教尼
|
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
|
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
|
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
過(第八第十唯局教尼名別德。餘名通德)。
|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
之。初褒美大眾。何啻者言德有餘也。若下令
|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德難具故也。事
|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舉故如羯磨篇中
|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
來。後來已即去眾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
所若溫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咒願行籌(此制知說戒也)。又
|
應知。說戒時檀越來。當為說法共相勞問(此制知說
|
法也)。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十說竟中。
|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眾。亦不須之。若下明
|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
咒術(此舉世喻)。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
|
為善攝惡)。如來立
|
禁戒半月半月說(合上喻也)。已說戒利益。稽首禮諸
|
佛(迴向歸敬)。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為
|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為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
(歸敬三寶)。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
|
本意上句明意。下句明益)。優
|
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眾。以為證
|
信)。今說。戒要
|
義諸賢咸共聽(舉事誡眾)。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
略為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
值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
尼鈔作解脫。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為是見是
|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緣
|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真可憐愍。雜相者前
|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
以為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說戒。戒師自止謂知
|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為優。約句則貫下
|
為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
露。依次說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說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
不須。或出界說。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
說竟為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說(有將前
|
利為制客從主非)。如法治吉羅異名也。三中對犯不說。
|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
如比丘犯盜佛不為說。然佛初自說眾唯純
|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說也。
|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
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鄰高座者。
|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慎。六中初文說戒
|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虛難攝。故隨
|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
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
|
可誦。又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
|
亦非
|
說戒時誦)。若全下次令說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敕。詳此律意未必愚
|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
污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
是盲冥。況舉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絕。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
月十五臨說戒時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
得。何勞徒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豎義令後
|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說戒事。
|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眾
|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
說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眾成不則根條兩
|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眾者謂於眾前對
|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
|
所犯名種。白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
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說說戒時
|
憶者須用此法。餘
|
時依法懺悔)。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說戒。佛言。
|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德憶念。我比
|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無疑
|
時如法懺悔(三說已上準注羯磨出之)。恐下
|
二明心念。復二初
|
明識罪法。律中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
說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
義立。準羯磨說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
眾故。亦須三說。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
者據略則純。但緣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
緣中本宗八難餘緣者。若據緣難二名不局。
|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為緣。王難者疏云。
|
或將士眾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緣中相濫。應
|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目畜
|
獸能為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
不同賊也。餘緣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說者通
|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緣。從
|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眾法。下二別法。
|
準眾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眾作之。
|
或恐彼部緣開。不可常途為妨。開心念者道
|
行中復有緣。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為濟他
|
故。乃至下命梵緣為利己故。若論心念說不
|
明了不成作法。有緣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說
|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緣。除草棘
|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緣。偪暮天陰來客處
|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說中十誦王難開說即瓶
|
沙緣。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
因突入聞說。不為說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
義立中寒熱二緣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
緣例準。至下白眾勸導。冬熱者文脫。古本云
|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
徒眾。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說者即明與欲。恐
|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說戒令
|
客比丘來易見。故文似
|
不貫)。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卻二種
|
義耳。提名為取除相為卻。一言略者即具二
|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卻者卻即是除。除
|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舉戒本全
|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
|
誦八箇題首。名
|
略取說戒。誦一兩篇名略卻說戒。致令後生妄
|
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問八篇可都略
|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
略(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為略。又
|
人云。七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
|
穿鑒耳)。問
|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
提名略則兼取卻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緣
|
序竟即略。但有卻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
為廣。文不云乎。為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
下如法廣說。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
中廣一二篇。已難緣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
是何略。答既不舉名止是略卻。問如提篇目
|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卻耳。
|
問今明略法為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為廣三
|
十九十。及後卒難說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說
|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
|
本宗十五略配之。
|
致增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法。文非
|
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以昔多迷不免
|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略法中初科。緩急
|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
緣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緣語
|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緣。即
|
十緣中上九種也。說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緣
|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為三。
|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
言各題者七名別舉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
復接後文。是可說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
勞臆說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
式。就緣緩急稱時為要。常途寒熱容所敘致。
|
可廣始終(前序及七滅已下也)。而略中廣(
|
即七篇也)。準此明據豈
|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
本律說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緣聽略說戒。難來猶
|
遠。我等得廣說。彼比丘應廣說。不說如法治
|
(下七例比作之)。又云。我胄不得廣說。可說至九十。又
|
云。不得說九十。可說至三十。又云。不得說三
|
十。可說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說二不定。可說
|
十三。又云。不得說十三。可說四事。又云。不得
|
說四事。可說戒序。又云。不得說序即從座起
|
去(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古人妄傳為
|
七略一直者非也)。後明先略後廣。三
|
五說戒。彼云。有五種說戒。一說序已餘者應
|
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說序。去一一皆以餘者等
|
結之)。二至四事。三至十
|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三十已後)。復有五種。一說
|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
至三十。五廣說(九十已下)。復有五種。一說序至十
|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
|
(提舍已下)。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
略引令知。二中且約說序竟。舉初例後。故羯
|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
知通後也。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為本律
|
一直者非)。未說序
|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
不成略法理須再說。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
眾或別隨緣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緣者示
|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說
|
不廣說。乃至可說序不說序。並如法治比下
|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緣不說。次明
|
別法說戒中。初文律因佛制眾僧說戒。一比丘
|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
寺。望剎為居四海為食故也。次科眾法中此
|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
|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
強成辦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
但表內淨應上教也。心念說戒中初出法。若
|
下示餘緣。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說。次科初示
|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為例。即對
|
次義為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為須更陳
|
三說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說戒似不再陳。準
|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說。又約疏中
|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
|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疏文)。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說。此既立法即當布
|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為佳。三中向僧
|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
說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說戒。不
|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
釋安居篇
|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疏解)。隨時警
|
勵曰策。三業 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
則為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
然作法。人該五眾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
為眾行。答有三意。一受說安恣次第相由故。
|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眾法故。制意中初科為
|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敘教
|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
為靜處也。觀緣勝法為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
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
觀性相二空即空為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
三種行名為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慎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敘
|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生草木斷眾
|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巢窟。佛因制曰不
|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緣起。
|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
以辨。答春冬有緣則聽。夏月有無俱制。又夏
|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
失一歲。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
位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緣緩急可見。
|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
也。結業纏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
提夏竟。次列可解。緣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
喧靜。並舉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
因緣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
引五分決之。文分為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緣。位中彼論亦同此
|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俱是後攝。剋時
|
中言為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德。初約授法。二即
|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緣。即第
|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
|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鬥諍
|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
|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
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
眾中無健鬥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先
|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
有三寶緣聽受七日。又云。眾中上座應問大
|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
|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
|
逸(餘日準此加減)。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說見聞疑
|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緣
|
須解界。一為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
|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緣不須下斥古計。夏
|
中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三
|
受迦絺那衣(亦隨有無)。四受敷具。第二總明三時中
|
初文顯制。即本緣起。初二句敘過。即上三義
|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
聽略說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
依止師。聽白說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為苦器。飢渴寒
|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舉外資。
|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
機緩不及也。異緣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
引證。即增三文。疏云。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為前後。
|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
但前一日為前安居。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
|
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
者示開緣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涉。故重於
|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
夏日異受歲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為得
|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歲日異。問前中二種
|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增
|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鬥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
俱號難緣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
安一日為前。後三十日為後。次得罪中以前
|
三十日為前。後安一日為後。三難事中即約
|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行即外客)。對念二法行
|
住通用。忘成及
|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要例亦開
|
之)。六據法不
|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
直爾便得(準疏後亦加法)。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為
|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
疑。疑云。閏是虛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絕。三月實夏。故依之
|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
|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不依隨
|
人所欲者非)。疏云。即彼
|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
月由在中間。不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分
|
同異。庶令易解)。初四
|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
去(結去各十六日)。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日結同至八
|
月一日去)。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
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十六日)。準
|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
|
五月二日結者並隔
|
閏月)。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
|
。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或有
|
安
|
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一
|
月)。自恣同日去(並八月一日去)。
|
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二十九日等)。乃至安
|
居隔一日(閏月三十日與
|
五月一日結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亦同八
|
月旦去)。三閏七月中初標
|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
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十六日)。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
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
(即初二去)。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
|
十月五日去有十五日)。
|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日
|
結是隔一日)。自恣
|
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
|
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乃至安
|
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十六日結者)。自
|
恣隔一月(五月二日結八月二
|
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增。乃至十六結八
|
月十六去。並隔一月)。餘下指廣今見業
|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絕聞。或共止一
|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緣中初明主心
|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為由始。佛下明
|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為五德。上四約心
|
名為通德。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為別德。隨
|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為可。惡比丘及沙彌
|
為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為可。眾處不可。更總
|
為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舉。羯磨下
|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眾僧集物。
|
隨己所有並持入眾。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刱造。或復修治。
|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缽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
在人為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為難。舊云。先以施物
|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
僧祇三節。初明小眾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為治事故與。春冬
|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
山間嵒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
|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
|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
料理資緣也。三說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
者誡敕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說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
依文為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
|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
之。推究中初句徵。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
有比丘者即緣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
緣隨結成者請法因緣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
即增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增
|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
缽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
法既約山嵒。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緣。當下明儀法。住下
|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為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緣開外來
|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內外。初明舊
|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為事者
|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華言即
|
院相也)。此須料簡。
|
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並約界論。或藍寬
|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說。律據僧坊準通俗
|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界。各
|
有雙隻二種故為四也)。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緣
|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腳耳。下指廣者
|
疏云。所以一腳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匆切不
|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破夏)。未
|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眾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
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為四成七種法。
|
用歷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約
|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
說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歲。義
|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
為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
法在後。不以加法為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
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開。加
|
法依制)。四遇緣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
|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舉婬盜。
|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
斷為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
明得處。約緣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
心止住名為結耳。須緣及法者緣即難事。法
|
謂受日。反無緣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緣闕故。親戚苦
|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舉八難。同說戒中。
|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此謂有
|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俱無故取人
|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德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內方成。藍界寬
|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
藍亦二。初明藍寬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順古
|
者非。與下文多違故)。若依界內下二明藍狹界寬。或依別
|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寬故緩。房處從
|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
從急彌符教旨。遇緣去中二難即命梵為己
|
緣。破和即為他緣。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
界因我往故和。為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
引文中初是親緣。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
言得歲。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
此章來意為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引母
|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
文。為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
誦德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
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已捨是大
|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為
|
夏。乃顯別有所為。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今引
|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俱成不可
|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
|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
|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
|
夏不待經宿。故有此難)。今
|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寬狹。初生起。
|
若下示相為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寬。僧祇避
|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答
|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
寬。二緣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古者準
|
此知非)。受日敘意
|
中初敘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眾。
|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眾也。對
|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眾各局為言。比丘通
|
僧別餘眾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緣。隨緣即得故
|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
相攝中以眾法是強別法為弱強必攝弱。法容
|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敘用竟顯非所論。若
|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
無此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
判(前約異緣故今不取)。今前後別緣各依受
|
日。前法被事。
|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
|
緣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
|
今謂。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
|
撰鈔時猶同彼見。後疏方廢。餘同此意)。對
|
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
|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緣
|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歲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內法傳云。凡破夏
|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
成俗。本無憑據(傳文)。雖非明文於理為允私緣亦
|
二初明是。若為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
明經營善事。雖為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緣。或是中卷販賣
|
戒。三寶緣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
下為己。或下為俗。縱下為僧。並下通結四種。
|
第二緣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緣相。四分
|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
橋梁。博施濟眾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寬於四分。即此文也。
|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
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有力者非)。四
|
中初如法又二。謂
|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為
|
衣藥而吝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舉為況。今則下顯過。捨
|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緣
|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鬥者能生諍也。
|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緣無準可
|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缽
|
等者釋上餘因緣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
明事虛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緣。上來
|
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
|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
|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
佛開受日(佛僧事也)。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
|
同誦人故開受(法事)。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
|
三寶緣)。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
|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緣並同此
|
不更煩引)。不應
|
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五他處比乖請懺
|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
(重受六法)。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
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已上即第
|
二緣)。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十一不信樂父
|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四重)。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
|
請下是各請)。十
|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請有
|
二)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里知識亦如
|
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
|
共二十一種。半月一月並同)。又云。若為衣
|
缽坐具針筒乃至藥
|
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今約不請自
|
求為第四耳)。時有比丘在
|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
|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三聞比丘。
|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
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緣律令直去。鈔
|
約可期令受自。故列為第五)。又上
|
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離合
|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緣。八日已上
|
即半月緣。十六日去即一月緣。七日合者疏
|
云。若俱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為緣現顯非
|
濫託。必下遮濫。初敘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緣。三不知期限(對此限濫)。四妄
|
受僥倖(對輒乞法)。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
本異兩緣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
明異緣不合。必下明本緣開得。十誦因比丘
|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白。唯
|
改夜為日)即知。本是
|
一緣故云非謂異事也。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
餘三寶為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緣通
|
標諸事。隨為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緣。故有後問。二請者
|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
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聽受一七
|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
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七夜
|
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開三法者
|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緣亦請半月。
|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緣破安居去。更
|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緣作法據實。故有
|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緣來隨
|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為緣開。緣
|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
舉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
文。列多緣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為如衣藥
|
等。為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為
|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緣加二七夜。是非
|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寬急相並以
|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後卑
|
摩重翻故)。了論得
|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
|
疑脫未字)。若
|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為證。真諦
|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
歸。那提同至。敕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
中國之法。足為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為長。一
|
日八日十六日為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
明七日短緣。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緣
|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
三中文敘二義。別緣者簡非眾。故必有長緣
|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緣義
|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緣生。緣謝法
|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
問事訖法亡或緣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緣。獨住等者等取
|
蘭若遠行(謂寄道中安居)。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緣並約
|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
法。即成別眾。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為言。羯磨
|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眾。準理沙彌亦
|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
濫(簡眾法故)。四牒事非虛。五期還奉制。簡辨中初科
|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緣本詞也。不無加
|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為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
夏並約八日明相為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
是則別法咸同。眾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
領。眾法示緣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緣同者
|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緣眾
|
別並同日限長短為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
以短緣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
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鎧師)。或依律文
|
(即今一家依本直誦)。或準義用(光師)。
|
或引緣據(願師)。至受日中云。
|
初師加乞(鎧師)。二準覆藏(光師)。三準
|
六夜(願師)。四云。近
|
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中第二)。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
如下自見。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鎧諦)。初鎧
|
本先出乞辭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
來此中安居(三說)。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篇四)但準
|
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
|
犯。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
|
六夜。最詳悉故)。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
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增減
|
者。謂準德衣立六緣耳。非關羯磨)。第
|
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日中列在第二)。初
|
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加第二
|
故云兩遍)。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
乞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三說)。正加中
|
白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
一月日羯磨(此謂增加乞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
(不云為某事等故云略事作也)。羯磨於第二
|
句緣中牒乞詞下加
|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
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牒根本同上
|
白中)。舉下指過。初
|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敘今意以彰昔非。內猶
|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
後法。問得否者為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增乞減乞各
|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無非法
|
之罪)。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
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一家依本直誦也)。舊
|
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緣中
|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緣增減。謂受
|
日無乞闕第八緣。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
|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為諸文多違
|
後進難曉不免繁長)。
|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
餘二俱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
(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十四日後更數十五
|
日耳)。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初科夏熱即餘緣。此且
|
略舉餘例開之。須同緣者牒事便故異緣不
|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為言。自然亦不
|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
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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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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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處出此義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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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古謬之太甚)。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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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者捨寬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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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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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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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他解)。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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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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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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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依界誤矣)。 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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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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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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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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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自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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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敘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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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人該五眾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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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眾同之本攝僧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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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同說戒。即法為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增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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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行中最。即行為要。若律論廣博眾說繁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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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錄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為要。三釋俱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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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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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中以十日為一旬。人下正敘來意。又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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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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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內下釋。初二句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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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內彰。屈
|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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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瑕。人病曰疵。並喻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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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舉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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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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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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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過使眾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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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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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徵。若下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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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敘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款誠也。要制
|
也。若逆下彰前舉之過。逆謂未竟。而先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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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徵。以下釋。初
|
敘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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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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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緣集者
|
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增減中減前二日。
|
增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說戒故指
|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
增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
增益自恣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
自恣十日在(七月六日)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無衣)五
|
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開十日後無所增)。
|
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衣。十
|
六自恣故言明日)。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謂
|
初七得衣。前減一日後增一日。乃
|
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增九日。故云次第增也)
|
。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
三日明矣。引增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
十五月初日(十六是黑月初)。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為言。準理
|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眾
|
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
然。為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眾法對首心
|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
人。唯第二門差五德。法雙單有異。餘三並同。
|
緣起中初科為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
緣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
處。不在地者為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
捨席就草也(古云互跪者非)。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並下四修敬。次科
|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
並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說清
|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說戒
|
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寶。豈唯戒
|
法。又自恣法豈不須共)。梵唄既畢。說傳
|
香偈已上座即敘事告眾。選擇德人後秉差
|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眾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
對五德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
為五德。餘事並同僧。五德中標分二者。其五
|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德中上四
|
通德。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德。初約人釋。破
|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舉二滅抱過
|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為
|
非時。增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
略觀緣緩急。並合宜故疏云。眾雜是非染淨
|
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謂知人也)。知時
|
知法(共上為三)。
|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德。初列五
|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舉即舉。
|
疏云。舉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
句釋初德。次句釋第二德。欲下三句釋第三
|
德。故下二句釋第四德。愍下二句釋第五德。
|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德(有人行事差一人為自
|
恣五德。一人為舉罪五德謬
|
矣)。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德耶。答罪事別故
|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德從何得名。答用分
|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為名。次科初
|
徵。二釋為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德。名存實喪。豈不
|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德重。不可
|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德。文令上座差
|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德行事和僧中
|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
中初科為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
一坐即為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
德唱已。始敷事容倉卒。眾復稽遲。故令受已
|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
令從之非謂合眾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德來
|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
眾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
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
遜。褥席坐具不以 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
|
乎(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
|
因又妄述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
|
之)。然今
|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
|
鬥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
俵散平身拋擲。及至唱告手擎頂戴。依古謬
|
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
誇我能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
信同夢海。況冰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
於無知。來報更增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
人乎。對說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
下凡不稟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
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
歲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
萬比丘得道跡。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
科初中。二五德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
時說也。今多並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說外儀
|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纏頸裹頭通肩
|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
儀。律列四禮。文略脫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德來時。非謂大眾
|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
|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德。年臘高
|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
|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
|
云長老及僧自恣說。故知通告也)。
|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說者仰囑
|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為法。
|
餘並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說者。
|
由是求他舉過。必使大眾識知名字觀量有
|
無。若令合說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
中一說二說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脫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
增。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說
|
竟也。非謂合眾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
耶。五德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
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已咒願迴向。然後梵
|
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說偈者非也)。舉罪中依篇
|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
德眾僧舉。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
下二明別人舉。恐懷損減須究虛實。初明事
|
根俱實。依遮法者作舉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
治中初簡五德不治有二義。故一是眾差。二
|
謂具德。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
舉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說。初無
|
尼中以說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俱
|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為三。
|
初安尼立處。眾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說。
|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
悔(三說)。次科上告下名敕。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為異。餘並同
|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
眾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舉文。彼
|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
說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
望下為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說中標。云
|
雜行者緣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緣中令量
|
時者事在五德。眾法選舉。非庸昧所堪可不
|
慎乎。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初標略緣時。所
|
有者略舉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
明次略。文略再說。疏云。對五德有二略。二
|
說一說也(人云無再說非)。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
損。但不得至四耳。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
五德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說也。律下引證。初
|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眾同
|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緣。五下五德白告。便
|
下眾僧對說。疏云。不對五德有三略。如百人
|
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也。三說
|
望法。是廣對人為略。下二人法俱略。單白中
|
唯改再一為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舉。五種如上。下別示
|
第六(廣略合論去為七法)。直爾去者由難卒
|
至不容對說。此
|
據五德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
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增減者非也。彼為外
|
界諍緣非八難故)。難事
|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為簡示。受
|
說安恣並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增
|
減說恣即因他界鬥諍來此為難。三小開者
|
並以當界不和為難。緣相各別。不可混濫
|
(人多錯用故比示之)。五人法中初科。恐濫
|
行者往往有人。
|
同上雙差五德故。次文為二。初明差法。初問
|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為能所故。不下遮
|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緣。作法
|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
即目求也。舉來約他舉也。不可懺中初科偷
|
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
故。入說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
俱。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俱無也。發露中
|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舉事。即座上發露開
|
聞說戒。既下例同。說恣眾法義無異。故文中
|
有三。一淨行同者俱護體故。二眾法同者皆
|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並須悔露故。
|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
|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
文中以眾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舉得出罪
|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
者以三說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
|
丘各得一提者非
|
也。以前對一二不必定故)。不下簡異。彼不
|
形言犯緣缺故。一
|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眾法無人乃開。
|
故辦所須擬同大眾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
前(詞句例前作之)。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
說戒亦可例用。雜相中前明緣法。徑顯行事。
|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眾得作對念。但
|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
七聚為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
行淨。內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舉心應僧也。
|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俱須體淨方堪陳說。
|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俱
|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說
|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並制。不
|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數同
|
)。若多(客多
|
於主)。並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以
|
易知故)。若自恣竟
|
舉眾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並
|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
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夏。又云。七月
|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從十
|
已去受者前緣未竟。不來奔夏)。六問答中四
|
分受日往餘處自
|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並非當處。而僧祇
|
結罪者乃制無緣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
引房為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
八問中有緣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為作羯磨。遮
|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
別眾。因一說二說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說
|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德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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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說之。二教年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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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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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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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有上座)。次令隨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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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第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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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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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界。即是僧住。無緣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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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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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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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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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為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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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吝。下即貪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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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穀帛。此五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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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德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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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拘薩羅國諸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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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值雨。衣濕僧伽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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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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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德衣。開五種利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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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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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限不犯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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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 覆者令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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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說。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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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益故同名利。分章中並雜出者。即下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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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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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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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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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為五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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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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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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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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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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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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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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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同安居。前減後增並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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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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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則取受衣為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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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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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五分卻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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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緣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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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捨。餘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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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定)。十誦不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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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是奢法故。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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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非時施。本非作德衣也。檀越施者正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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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衣。施通七眾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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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若是故衣二句。並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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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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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應法字上。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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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於下)。不以下次明求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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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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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謂道眾所施說淨長物也(僧祇亦云。淨財得作)。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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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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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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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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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應自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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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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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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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謂不浣不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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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不安緣。不裁隔不編邊(不刺緣口)不安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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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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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兼收離衣)。不即日來。不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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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衣(反前應法可解)。不四周安緣(自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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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如後簡人中引)。不在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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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並不成反之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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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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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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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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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非德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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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五分明非有七。並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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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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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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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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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利。彼文不然)。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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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王賊等難眾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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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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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云十三難人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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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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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如前緣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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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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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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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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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並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為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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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足得利。並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為受戒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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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新戒受衣)。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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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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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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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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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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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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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眾。不樂利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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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緣失。不妨餘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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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問眾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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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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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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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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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舉人以棄眾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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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人。義詳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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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中十誦五德。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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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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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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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於五德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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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又論云三衣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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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五德)。眾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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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衣與眾中衣壞等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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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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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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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失者眾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為此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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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慈悲者憐愍眾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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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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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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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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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說淨。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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絺加法受持)。四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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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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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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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德僧聽(合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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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緣本)。諸大德忍某甲比丘(云云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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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默然若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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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云云)竟僧忍默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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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必有用者依本宗綱緣故之)。次科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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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制。不得說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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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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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贊者能使得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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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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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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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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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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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默受。應作是說。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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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德僧聽僧得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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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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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緣本為第二句)。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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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之(如上)。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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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三說)。浣時應云。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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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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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說。不說而作亦成。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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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橫疊者從長量也。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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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 。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為四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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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長量止八尺計明矣)。秉法中初簡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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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前諸部共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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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與欲人(即不現前)。二有難(此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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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三無大衣。四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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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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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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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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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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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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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德衣聽教通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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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先和告眾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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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爾先差後方和眾。或可。德衣三法並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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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自恣白和須五德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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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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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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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儀。當下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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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羯磨緣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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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眾付衣。此比丘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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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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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皆然。卻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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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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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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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詞中其受者通指眾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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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德名必有實。功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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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三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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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答。四人說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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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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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別。故所不引)。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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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德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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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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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有八種因緣捨功德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便失。由本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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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並有要心。後違故失也)。二竟(出界作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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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竟即失)。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作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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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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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竟即捨)。四失(出界作衣竟失衣。亦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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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所望處。不
|
得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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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失)。六聞(出界作衣竟。聞眾僧出德衣即
|
失)。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眾僧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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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衣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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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還住處和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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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衣)。前五違本要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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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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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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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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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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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中六緣。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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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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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捨。後竟即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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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捨。後受即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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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捨。期滿即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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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時當捨。後聞即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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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當捨。後送即
|
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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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捨。作是語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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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敗壞。失不現
|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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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後壞失即捨)。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
|
去時當捨。後去即捨)。九過時捨(如鈔
|
所引。彼云。得越毘尼)。十究竟捨(至臘月
|
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大德僧今日僧捨迦絺那
|
衣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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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過時)。二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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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上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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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衣出界(將德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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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經宿也)。七人出界(同四分持人出界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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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白二捨(四分單白)。了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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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竟。二成就(未詳)。三出離(同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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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四失。五聞。六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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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過也)。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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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如上僧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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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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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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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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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刀常開。如安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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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相濫)。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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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月望急施)。離衣含二(聚蘭)。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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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具明。並指如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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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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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長衣)。二六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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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夜(即二離衣)。四五緣留僧伽梨(一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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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二兩三營大衣。四浣染。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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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五五緣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眾。八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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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時。部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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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別簡畜長。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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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分齊。一年之中五月為時。七月名非時。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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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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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自恣竟不為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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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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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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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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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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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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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得失)。三毀四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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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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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即修己。為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緣。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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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又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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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傳之訛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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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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