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世親菩薩釋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應知勝相第二之一  相章第一
此義有四章。一相。二差別。三分別。四顯了
意依。
論曰。如此已說應知依止勝相。云何應知應
知勝相。 釋曰。前說次第有十義。已釋第一
依止勝相。次應釋第二應知勝相。此義有幾
數。有何名有何相。此三云何可見。
論曰。此應知相略說有三種。 釋曰。此下答
前三問。明略說第二勝相數有三。即是三名
三相。何等為三。
論曰。一依他性相。二分別性相。三真實性相。
釋曰。此語先顯數三及三數所目之名。三
相次後文別解。一二三是數。依他分別真實
是名。
論曰。依他性相者。 釋曰。此下釋三相。
論曰。本識為種子。虛妄分別所攝諸識差別。
釋曰。由本識能變異作十一識。本識即是
十一識種子。十一識既異故言差別。分別是
識性。識性何所分別。分別無為有故言虛妄。
分別為因。虛妄為果。由虛妄果得顯分別
因。以此分別性。攝一切諸識皆盡。
論曰。何者為差別。 釋曰。此不問通性。但問
諸識差別。
論曰。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
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
兩道生死識。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
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如此等識。因言
說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因我見熏習種
子生。善惡兩道生死識。因有分熏習種子生。
釋曰。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污識。
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
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死相續不斷識。數識
謂從一乃至阿僧祇數識。處識謂器世界識。
言說識謂見聞覺知識。如此九識是應知依
止。言說熏習差別為因。自他差別識者。謂自
他依止差別識。我見熏習為因。善惡兩道生
死識者。謂生死道多種差別識。有分熏習
為因。
論曰。由如此等識。一切界道煩惱所攝。 釋
曰。一切界即三界十八界。一切道即六道。於
此界此道中有三煩惱。即惑業果報此三亦
名煩惱。亦名為濁。俗諦不出此等法。即以前
十一識攝此等法。以其同性故得相攝。
論曰。依他性為相。虛妄分別即得顯現。 釋
曰。欲顯虛妄分別。但以依他性為體相。亂識
及亂識變異。即是虛妄分別。分別即是亂識。
虛妄即是亂識變異。虛妄分別若廣說有十
一種識。若略說有四種識。一似塵識。二似根
識。三似我識。四似識識。一切三界中所有
虛妄分別。不出此義。由如此識即得顯現。雖
說如此識攝一切虛妄分別皆盡。執此虛妄
分別中。何者為依他性。何者為分別性。
論曰。如此等識。虛妄分別所攝唯識為體。
釋曰。如此等識即顯十一識及四識。一切法
中唯有識。更無餘法故唯識為體。此體由
有故異分別性。由虛妄分別性攝故。異真實
性。此性非實有實非無故。不免虛妄。此虛
妄是其性故。說虛妄分別所攝。
論曰。非有虛妄塵顯現依止。是名依他性相。
釋曰。定無所有故言非有。非有物而為六
識緣緣故言虛妄塵。似根塵我識。生住滅等
心變異明了故言顯現。此顯現以依他性為
因故言依止。譬如執我為塵。此塵實無所有。
以我非有故。由心變異顯現似我故。說非有
虛妄塵。顯現此事因依他性起故。依他性為
虛妄塵顯現依止。說此為依他性相。
論曰。分別性相者實無有塵。唯有識體顯現
為塵。是名分別性相。 釋曰。如無我等塵無
有別體。唯識為體不以識為分別性。識所變
異顯現為我等。塵無而似有為識所取。名分
別性。
論曰。真實性相者。是依他性。由此塵相永無
所有。此實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釋曰。虛妄
義永不有顯現因。由顯現體不有故。亦不可
得。譬如我等塵顯現似實有。由此顯現。依證
比聖言三量。尋求其體實不可得。如我塵法
塵亦爾。永無有體故人法皆無我。如此無我
實有不無。由此二種塵無有體故。依他性不
可得。亦實有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論曰。由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知攝眼等六
內界。以應受識。應知攝色等六外界。以正
受識。應知攝眼等六識界。由如此等識為本。
其餘諸識是此識差別。 釋曰。此言欲顯何
義。欲顯真實性義。若不定明一切法唯有識。
真實性則不得顯現。若不具說十一識。說俗
諦不盡。若止說前五識。唯得俗諦根本。不得
俗諦差別義。若說俗諦不遍。真諦則不明了。
真不明了則遣俗不盡。是故具說十一識。通
攝俗諦為如十八界具有根塵識。為不爾。
論曰。如此眾識唯識。以無塵等故。 釋曰。識
所變異雖有內外事相不同。實唯一識。無有
塵等別體故皆以識為名。若無塵此識離塵。
愛憎等受用云何得成。
論曰。譬如夢等於夢中。離諸外塵一向唯識。
種種色聲香味觸。舍林地山等諸塵。如實顯
現。此中無一塵是實有。
釋曰。夢中所見有種種差別。並無實塵。悉是
識之所作。愛憎等受用此義亦成。
論曰。由如此譬。一切處應知唯有識。由此等
言應知幻事鹿渴翳闇等譬。若覺人所見塵。
一切處唯有識。譬如夢塵如人夢覺。了別夢
塵但唯有識。於覺時何故不爾不無此義。若
人已得真如智覺。不無此覺。譬如人正在夢
中。未覺此覺不生。若人已覺方有此覺。如此
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亦無此覺。若人已得真
如智覺。必有此覺。若人未得真如智覺。於唯
識中云何得起比智。由聖教及真理可得比
度。聖教者。如十地經中佛世尊言。佛子。三界
者唯有識。又如解節經中說。 釋曰。由此夢
譬於十八界等處。應知唯識無塵等。何故引
二阿含明聖教。前是略說。後是廣說。即以前
證後。
論曰。是時彌勒菩薩摩訶薩問佛世尊。世尊。
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與心異。為與心不
異。 釋曰。是時有三義。一平等時。謂無沈浮
顛倒。二和合時。謂令聞能聞正聞。三轉法
輪時。謂正說正受。色相者。謂十一切入中。前
八入等。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心別境
別。為是心是境。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與心不異。何以故。我
說唯有識。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 釋曰。佛
說唯有識。無塵故。若爾此色是觀行人所見。
為是何法。如經言。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實
無境界。是識變異所作。先說唯識後說境界
識。此二識有何異。欲顯有兩分。前識是定體
後識是定境。此體及境本是一識。一似能分
別起。一似所分別起。
論曰。彌勒菩薩言。世尊。若定境界色相與定
心不異。云何此識取此識為境。 釋曰。若有
別識為識境。則唯識義不成。若緣自體為境
事亦不成。以世間無此類故。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無有法能取餘法。雖
不能取此識。如此變生顯現如塵。 釋曰。此
識如此相貌生。於定中起二種相。一由能取
相起不同。二所取相起不同。此二相從一識
俱時顯現。此青等色相是定境。非所憶持識。
由此色不在定處。如前所證後更憶持。無有
此義。塵起現前分明顯現。此憶持識有染污。
此起現前所見分明清淨。若汝言聞思二境
數數所習。今時已過追更思惟。如昔所見今
時重見。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聞思二境。由過
去故今則非有。此非有時若似昔起。非昔所
見。則唯識之旨於此彌彰。是故唯識義及塵
無所有義得成。
論曰。譬如依面見面。謂我見影。此影顯現相
似異面。 釋曰。此譬為顯但有自面無有別
影。何以故。諸法和合道理難可思議。不可見
法而令得見。猶如水鏡等影實無別法。還
見自面謂有別影。
論曰。定心亦爾顯現似塵謂異定心。 釋曰。
定心有二分。一分似識。二分似塵。此二種實
唯是識。
論曰。由此阿含及所成道理。唯識義顯現。
釋曰。阿含即前二經。道理謂憶持識過去色。
及面影譬等道理。顯唯識義。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此問云何言唯有識。
論曰。是時觀行人心正在觀中。若見青黃等
遍入色相。即見自心不見餘境青黃等色。
釋曰。若在散心。五識可言緣現在外塵起。
若散心意識緣過去塵起。若在觀中必不得
緣外色為境。色在現前又非緣過去境。當知
定心所緣色即見自心不見別境。
論曰。由此道理一切識中。菩薩於唯識應作
如此比知。於青黃等識非憶持識。以見境
在現前故。於聞思兩位。憶持意識。此識緣
過去境。似過去境起。是故得成唯識義。由
此比知菩薩若未得真如智覺。於唯識義得
生比智。 釋曰。前明十一識。通說十八界。
十八界中有根有塵。菩薩於唯識義中應觀。
定中色既無別境。以定中色比定外色。應知
亦無別境。
論曰。是種種識前已說。 釋曰。十一識前已
具說。將欲立難故。須先明前已說十一識。
論曰。譬如幻事夢等。於中眼識等識。唯識義
可成。 釋曰。前舉幻等以譬無別根塵。今欲
難唯識有成不成故。須引前所舉譬。於十一
識中具十八界。前明正受識即六識界。可說
唯識義。
論曰。眼色等識有色。唯識義云何可見。 釋
曰。此難餘十界不應說唯識。前明身識即是
五根。謂眼識乃至身識。前明應受識即是五
塵。謂色識乃至觸識。故言眼色等識。有色有
三義。一眼識未生時先已有色。二識變異為
色亦是有色。三由有色境。眼識似色起。名
了別色。若無色境何所了別。約此十界唯識
義應不成。
論曰。此等識由阿含及道理。如前應知。 釋
曰。此答向問。由前二經及前所引譬等道理。
應作如此知。
論曰。若色是識。云何顯現似色。 釋曰。此問
若言無別色塵唯是本識。何故顯現似色等。
論曰。云何相續堅住。前後相似。 釋曰。此問
若是識變異所作。則應乍起乍滅改轉不定。
云何一色於多時中相續久住。前後一類無
有改轉。故知應有別色。
論曰。由顛倒等煩惱依止故。 釋曰。顛倒
是煩惱根本。由識變異起諸分別。分別即是
顛倒。顛倒故生諸煩惱依他性與分別性相
應。即是顛倒煩惱所依止處。由顛倒煩惱。令
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顛倒煩惱又是識變
異所依止處。
論曰。若不爾於非義義。顛倒不得成。 釋曰。
若無互為依止義。則識無變異。於非物中分
別為物。不應有此顛倒。
論曰。若無義顛倒。惑障及智障二種煩惱則
不得成。 釋曰。若識不變異分別非義為義。
豈有顛倒。若無顛倒則不生煩惱。若無煩惱
聲聞無解脫障。菩薩無一切智障。
論曰。若無二障。清淨品亦不得成。是故諸識
如此生起。可信是實。 釋曰。若無煩惱豈有
聖道。故此義亦不成。是故應信離識無別
法。
論曰。此中說偈。
 亂因及亂體  色識無色識
 若前識不有  後識不得生
釋曰。無中執有名亂。此亂識因何法生。因色
識生。何者為色識。若約五識。五根五塵名為
色識。此色識能生眼等識。識此色識即是亂
因。若此識不起。不得於無中執有。何法名
亂體。謂無色識。若約五根即是五識。若約意
根但是意識。非法識。法識及色識無色識悉
是亂因。
論曰。若前識不有。後識不得生。 釋曰。前識
是亂因。若本不有。亂體是果。即是後識。無因
則不得生。
   差別章第二
論曰。云何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
識。於一切生處更互密合生。 釋曰。此五識
即十八界。於三界六道四生一切生處。此十
八種云何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具足受生所顯故。 釋曰。於一切生處
一剎那中具足有十八界。十八界既不相離
能為顯因。顯更互密合生。又根塵識必不相
離。無有受生有根而無塵及識受。餘二亦爾。
受一必具餘二。用餘二以顯此一。為不相離
故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云何世識等。如前說有種種差別生。
釋曰。此更問前五識。即十八界攝法已盡。何
用更說生後六識。
論曰。無始生死相續不斷絕故。 釋曰。為明
眾生果報。無始以來三世生死相續不斷故。
須立世識。
論曰。無量眾生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
果報。有諸界多少不同。如四界六界十八界
等故。須立數識攝一切數。
論曰。無量器世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
所居處。如人天惡道有無量差別故。須立處
處識攝一切處。
論曰。無量作事。更互顯示所攝故。 釋曰。為
明見聞覺知。各有多種因。此有無量言說作
事言說。與見等更互相顯示故。須立言說識
攝一切言說。
論曰。無量攝及受用差別所攝故。 釋曰。攝
約自他攝。受用自他所受用。為明眾生各各
計我有多種。我所亦然。故須立自他差別識。
攝一切自他差別。
論曰。無量受用。愛憎業果報所攝故。 釋曰。
善業果為愛。惡業果為憎。眾生受用此二業
果有無量種。
論曰。無量生及死。證得差別所攝故。 釋曰。
此二果中有生有死。初受為生。生後相續為
得。將死為證。命斷為死。為明眾生受用二業
果。有生有死。攝一切善惡兩道生死。
論曰。云何正辯如此等識。令成唯識義。 釋
曰。前說五識義已成唯識。後說六識。云何
亦令成唯識。
論曰。若略說有三相諸識。則成唯識。 釋曰。
此六識若安立使成唯識有三種道理。道理
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
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
論曰。唯有識量。 釋曰。於六識中。若如理研
尋。但唯見識。不見餘法。何以故。
論曰。外塵無所有故。 釋曰。所識諸法離識
實無所有故。說六識唯有識量。云何入唯二。
論曰。唯有二。謂相及見識所攝故。 釋曰。若
能通達世等六識。一分成相。一分成見。名入
唯二。此義云何。諸識中隨一識一分變異成
色等相。一分變異成見。故名唯二。由世等六
識不出此二識性故說唯二所攝。云何入種
種類。
論曰。由種種相生所攝故。此義云何。此一切
識無塵故成唯識。有相有見眼等諸識。以色
等為相故。眼等諸識以諸識為見故。意識以
一切眼識乃至法識為相故。意識以意識為
見故。云何如此。意識能分別故似一切識塵
分生故。
釋曰。是一眼識。如所應成一分能起種種相。
一分能取種種相。能取者即名見。若意識取
意識。一切眼等識及法識為相。意識為能見。
復次種種相生者。但意識是種種相生。以緣
境不定故。其餘諸識定緣一類塵。不能分別。
能分別則成見。不能分別則成相。由此三相
成立。世等六識為唯識此義顯現。
論曰。此中說偈。
 入唯量唯二  種種觀人說
 通達唯識時  及伏離識位
釋曰。此偈顯三種通達唯識義。一通達唯量
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
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
體異故。如此三相何人能通達。但觀行人。
觀行人自有二種。一入見位菩薩。二得四空
定等。觀行人先已通達後為他說。此通達及
說何位得成。
論曰。通達唯識時。及伏離識位。 釋曰。從
初地乃至正覺地。為通達唯識位。從空處乃
至非想非非想無想定滅心定。為伏離識位。
所取塵若無。云何說識為能取。則唯量義不
成。是義不然。何以故。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
取所取義。為立此義故顯三相入。唯量者為
顯唯識無塵。所識既無。云何成唯識。為立此
義故說唯二及種種。唯二謂相及見。相是所
取。見是能取。種種亦爾。是故唯識及能取
所取。此義悉成。後半偈如前解。
論曰。諸師說此意識。隨種種依止生起。得種
種名。 釋曰。諸師謂諸菩薩。成立一意識次
第生起。意識雖一。若依止眼根生得眼識名。
乃至依止身根生得身識名。此中更無餘識
異於意識。離阿黎耶識此本識入意識攝。以
同類故。此意識由依止得別名。
論曰。譬如作意業得身口等業名。 釋曰。此
作意業雖復是一。若依身門起名身業。若依
口門起名口業。意識亦爾。隨依止得別名。若
有人說眼等五根無有分別。若意識依止此
生亦無分別。譬如依止意根惑所染污。由所
依止有染污。能依止識生時亦有染污。意識
亦爾。
論曰。此識於一切依止生。 釋曰。謂依止眼
等諸根生。
論曰。種種相貌似二種法顯現。一似塵顯現。
二似分別顯現。 釋曰。意識依六根生顯現
似二種法。一多類法。二一類法。多類法此分
屬塵。一類法是分別屬見。由此兩句識。雖一
法一分似塵顯現。一分似分別塵顯現。是故
前說無失。
論曰。一切處似觸顯現。 釋曰。一切處謂有
色處。有色處必有身。若有身必似觸顯現。
論曰。若在有色界。意識依身故生。 釋曰。何
故有身處必似觸。以意識必依身生故。似觸
顯現。由此意識依身似觸生故。觀行人正入
觀時。五識雖復不起。中間於色身有喜樂受
生。
論曰。譬如有色諸根。依止身生。 釋曰。有色
諸根。即眼等根異於色身。依止於身。由諸根
依止身故。因此諸根。於身或損或益。意識亦
爾。依止身故。似觸顯現。於身亦有損益。復次
譬如身根依止於身。若有外觸緣。身根似觸
而起。若似觸起。於自依止中或損或益。意識
亦爾。依止身故。似觸而起。
論曰。此中說偈。 釋曰。諸菩薩說。但有意識
無別五識故。引法足經偈以成立此義。
論曰。
 遠行及獨行  無身住空窟
 調伏難調伏  則解脫魔縛
釋曰。能緣一切境界故名遠行。無第二識故
名獨行。無身有二義。一無色身。二無生身。身
內名空窟。識在身內故名住空窟。二五藏中
心藏其中有孔。意識在此孔中故名住空窟。
三諸法實無所有。而執為有。識在此無所
有中。故名住空窟。本來鄙惡煩惱為因故名
難調伏。若人能調伏此識。令不隨順惑業而
得自在故名調伏。三界惑障名魔縛。此人
調伏難調伏則得解脫。復有別聖言以證此
義。
論曰。如經言此眼等五根。所緣境界一一境
界。意識能取分別。意識為彼生因。 釋曰。
此五根所緣色等境。若識能緣色則立為眼
識。一一境意識既悉能取。又能分別。是故五
識無用。又意識若亂眼等識則不生。由意識
變異。生眼等根及識。是故意識為彼生因。
論曰。復有別說。分別說十二入中。是六識聚
說名意入。 釋曰。此更引聖言證唯有意識。
無別有餘識。如來於經中分別十二入。合六
識聚以為意入。以此三義故知。唯有意識無
別餘識。
論曰。是處安立本識為義識。此中一切識說
名相識。意識及依止識應知名見識。何以故。
此相識由是見生因。顯現似塵故作見生依
止事。 釋曰。是本識於二識中。可得安立為
相識及見識。不是安立本識為塵識。此中一
切識說名相識。本識可得安立於相見二識
處。此本識以意識及依止識為見識。以眼識
等識及一切法為相識。為此生因由緣緣故。
於彼處中是見生因故。於彼法為見。顯現
似塵故意識見相續住不斷因故。作此識依
止事。
論曰。如此諸識成立唯識。云何諸塵現前顯
現知其非有。如佛世尊說。若菩薩與四法相
應。能尋能入一切識無塵。
釋曰。四法是智。菩薩若與四智相應。在方
便中能尋理得正解能入理。故知一切唯識
無塵。
論曰。何者為四。一知相違識相。譬如餓鬼畜
生人天。於同境界由見識有異。 釋曰。於一
境界分別不同。故名相違相違識境名相。此
境實無所有。但隨識變異故分別不同。菩薩
若通達此理則解唯識故名為智。
論曰。二由見無境界識。譬如於過去未來夢
影塵中。 釋曰。有時見離境界識得生。譬如
識過去等境。
論曰。三由知離功用無顛倒應成。譬如實有
塵中緣塵起識。不成顛倒不由功用如實知
故。 釋曰。菩薩作如此解。若塵如所顯實有。
離修對治自然應成無顛倒智。由如實知故
既無此義。故知實無有塵。但於無中執有故
成顛倒。
論曰。四由知義隨順三慧。 釋曰。一切塵義
悉隨逐三慧。菩薩能如此知。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云何一切義隨逐三
慧。
論曰。一切聖人入觀。 釋曰。聖人謂聲聞緣
覺菩薩。此等聖人正在定中名為入觀。
論曰。得心自在。 釋曰。已得心隨事成。謂入
住出位中。
論曰。由願樂自在故。 釋曰。如所願樂。諸
塵皆隨願樂變異。
論曰。如願樂塵種種顯現故。 釋曰。若欲令
地界成水界。如意即成。火等界亦爾。
論曰。若觀行人已得奢摩他。 釋曰。觀行人
有二種。一得正思。二得正修。今明得正修人。
論曰。修法觀加行。 釋曰。法謂修多羅等十
二部經。依十二部經所顯法相。熟修行毘婆
舍那。
論曰。隨唯思惟義顯現故。 釋曰。於一五陰
中隨心思惟。或顯現如不淨苦無常空無我
等乃至十六諦相悉隨思惟。顯現及餘一切
法相亦爾。
論曰。若人得無分別智。未出無分別觀。一切
塵不顯現故。由境界等義隨順三慧。由前引
證成就唯識義。故知唯識無塵。此中有六偈
重顯前義。此偈後依智學中當廣分別說。謂
餓鬼畜生人天如是等。 釋曰。若菩薩已得
無分別智。正在觀中若塵如所顯現實有。無
分別智則不得成。既實有無分別智。故知道
理實無所有。
   分別章第三
論曰。若唯識似塵顯現。依止說名依他性。云
何成依他何因緣說名依他。 釋曰。離塵唯
有識。此識能生變異。顯現似塵。如此體相及
功能。亂識說名依他性。唯見亂識有自體。不
見有他。云何成立此識為依他性。若言能生
變異。變異依此識。乃是為他所依。云何說此
識為依他性。
論曰。從自熏習種子生故。繫屬因緣不得自
在。若生無有功能。過一剎那得自住故。說
名依他。 釋曰。由自因生故。生已無有自能
停住。過一剎那自所取故。由約他說故名依
他。
論曰。若分別性依依他。實無所有似塵顯
現。云何成分別。何因緣說名分別。 釋曰。此
問有三。一問依止。此分別性既依止於他。應
成依他性。云何名分別。次問無所有。此分別
既實無所有。無所有中有何分別。後問似塵。
此分別既似塵顯現。云何稱分別。何因緣故。
說名分別性。
論曰。無量相貌。意識分別顛倒生因故成分
別。 釋曰。一切塵相貌。是分別說名意識。意
識顛倒生境界故名生因。由此道理故成分
別。
論曰。無有自相唯見分別故。說名分別。 釋
曰。自體既無唯見亂識故。說名分別。
論曰。若真實性分別性。永無所有為相云何
成真實。何因緣說名真實。 釋曰。分別性於
依他性一分永無。若以無所有為相。何故立
為真實。不立為非真實。說亦如此。
論曰。由如無不如。故成真實。 釋曰。此下三
義答兩問。此是第一以不相違義顯真實。如
世間說真實友。
論曰。由成就清淨境界。 釋曰。此是第二以
無顛倒義顯真實。由境界無顛倒故。得四種
清淨。如世間說真實物。
論曰。由一切善法中最勝。 釋曰。此是第三
以無分別義顯真實。即五種無分別。謂五種
真實。如世間說真實行。
論曰。於勝義成就故說名真實。 釋曰。於前
三勝無有壞失故說成就。由成就故真實。
論曰。復次若有分別及所分別。分別性成。
釋曰。欲問此三種分別義。故先列出此三分
別名。
論曰。此中何法名分別。何法所分別。何法名
分別性。 釋曰。一一別問。求其異相。
論曰。意識是分別。具三種分別故。 釋曰。此
下答三問此即答第一問。六識之中但以意
識為分別。以意識具自性憶持顯示三分別
故五識則不爾。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以故。意識具三分
別。
論曰。此識自言熏習為種子。 釋曰。如說根
塵名。數習此名熏習於本識。以為種子。由此
種子後時意識。似根似塵而起名為色識自
有二義。一如眼名熏習。唯生眼不生餘法。餘
熏習亦爾故稱自。二本無法體。言語是自分
別所作故名自。
論曰。及一切識言熏習為種子。 釋曰。如說
六識名。數習此名熏習本識為種子。由此種
子。意識後時似六識而起。名為識識。
論曰。是故此生。 釋曰。由二種熏習種子故。
此意識得生。
論曰。由無邊分別。一切處分別。 釋曰。意識
為此二種種子所變。分別功能無邊故。似一
切境界起。
論曰。但名分別說名分別。 釋曰。由此義故
但意識名分別故。三種分別中說意識名分
別。
論曰。此依他但是所分別。 釋曰。此下答第
二問。所分別一切法。離識無別體。故以依他
為所分別。
論曰。是因能成依他性。為所分別。 釋曰。若
不藉因依他性不成。若無依他性則無所分
別。由六種因成依他性。故得以依他性為所
分別。
論曰。此中名分別性。 釋曰。此中成依他性
因。說此因為分別性。
論曰。云何分別能計度。此依他性但如萬物
相。 釋曰。此下答第三問。先更問後次第答。
此語先總問。云何意識由分別故。能計度此
依他性。但如萬物相貌。不但如一物相貌。
論曰。緣何境界。 釋曰。此下別舉六因為問。
緣何法為境界。計度依他性。
論曰。執何相貌。 釋曰。執何相貌。計度依他
性。
論曰。云何觀見。 釋曰。先以何方便推尋。後
決斷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緣起。 釋曰。藉何緣發起。計度依
他性。
論曰。云何言說。 釋曰。以何言說。計度依他
性。
論曰。云何增益。 釋曰。云何於無中執有。計
度依他性。意識名分別。依他是所分別。由此
六因意識能分別依他性今當顯說此義。
論曰。由名等境界。 釋曰。由依他性離一切
分別。無分別為體故。立名等為境界。分別計
度此性。
論曰。於依他性中。由執著相。 釋曰。先約名
分別串習此名故執著此名以為相貌。後時
分別此相。謂為眼等諸根。色等諸塵。識等
諸心。執相貌已。
論曰。由決判起見。 釋曰。先思量是非。後時
決判如我所見。眼等諸根乃至識等諸心。悉
是實有所餘妄言。由此見故意識計度依他
堅實起執已。
論曰。由覺觀言說緣起。 釋曰。如自所執起
覺觀。思惟為自計度。或如自所執起覺觀言
說令他計度。云何言說令他計度。
論曰。由見等四種言說。 釋曰。如所言說不
出見等四種。此四種約根塵識成就故。攝一
切所說分別品類皆盡。約此言說起顛倒。
論曰。實無有塵。計實有為增益。 釋曰。如四
種言說實無有法。此中起執謂為實有。此名
增益執。
論曰。由此因故能分別。 釋曰。由此六因意
識。能分別依他性。令成所分別故。故以此因
為分別性。
論曰。此三種性云何。 釋曰。此問三性一異
義云何。
論曰。與他為異為不異。 釋曰。如依他性與
餘二性為一為異。餘二性互論亦爾。
論曰。不異非不異。應如此說。 釋曰。答問明
亦一亦異應依此說。
論曰。有別義依他性名依他。 釋曰。此下總
標亦一亦異義唯是一識識即依他性。於依
他性中以別道理成立為三性。三性互不相
是。即是不異非不異義。
論曰。有別義此成分別。有別義此成真實。
釋曰。有別道理。此依他性成。分別性真實性
亦爾。
論曰。何者別義說名依他。從熏習種子生繫
屬他故。 釋曰。此下正釋三種別義。熏習有
三種。一名言熏習識熏習二色識熏習識識
熏習見識熏習。三煩惱熏習業熏習果報熏
習。從此三種種子生。繫屬於因故。成依他。
非餘二性。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分別。此依他性為分別
因。 釋曰。識以能分別為性。能分別必從所
分別生。依他性即是所分別。為分別生因。即
是分別緣。緣依他性有兩義。若談識體從種
子生。自屬依他性。若談變異為色等相貌此
屬分別性。色等相貌離識無別體。今言依他
性為分別因。取依他變異義為分別因。不取
識體從種子生義為分別因。
論曰。是所分別故成分別。 釋曰。變異相貌
是識所分別。以此義故成立所分別。為分別
性。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真實此依他性或成真
實。如所分別實不如是有故。 釋曰。依他性
變異為色等所分別塵。此塵實不如所分別
是有。約依他性明塵無所有。即以依他性成
真實性。為存有道故。不明依他性。是無為真
實性。
論曰。復有何義。由此一識成一切種種識相
貌。 釋曰。此更問復以何道理。唯是一識
或成八識。或成十一識故。言一切。於一一識
中。如眼識分別青黃等差別。有種種識相貌。
唯是一識復是何識。所以更為此問者前已
釋異義。此下釋不異義。欲顯依他性具有三
性。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種種識相貌是
分別。分別實無所有是真實性。
論曰。本識識。 釋曰。一識謂一本識。本識變
異為諸識故言識識。今不論變異為根塵。故
但言識識。
論曰。所餘生起識。種種相貌故。 釋曰。所餘
即阿陀那識。生起即六識。變異為七識。即
是本識相貌。
論曰。復因此相貌生故。 釋曰。以七識熏習
本識為種子。此種子復變異本識為七識。後
七識即從前相貌種子生。
論曰。依他性有幾種。 釋曰。此問體類及義。
並有幾種。
論曰。若略說有二種。一繫屬熏習種子。 釋
曰。此先明依他體類。從二種熏習生。一從業
煩惱熏習生。二從聞熏習生。由體類繫屬此
二熏習。故稱依他性。若果報識體類為依他
性。從業煩惱熏習生。若出世間思修慧體類。
從聞熏習生。
論曰。二繫屬淨品不淨品性不成就。是故由
此二種繫屬。說名依他性。 釋曰。此次釋依
他義。若識分別此性或成煩惱。或成業或成
果報。則屬不淨品。若般若緣此性無所分別
則成淨品。謂境界清淨道清淨果清淨。若有
自性不依。他則應定屬一品。既無定性或屬
淨品。或屬不淨品。由此二分。隨一分不成就
故名依他。
論曰。分別性亦有二種。一由分別自性。 釋
曰。如眼等諸界中分別一界。或眼或耳等名
分別自性。
論曰。二由分別差別。 釋曰。約無常等。更分
別此眼等。名分別差別。
論曰。真實性亦有二種。一自性成就。 釋曰。
謂有垢真如。
論曰。二清淨成就。 釋曰。謂無垢真如。
論曰。復有分別更成四種。一分別自性。二分
別差別。三有覺。四無覺。有覺者能了別名言
眾生分別。 釋曰。若眾生先了別見聞等四
種言說。因名言起分別故名有覺。
論曰。無覺者。不能了別名言眾生分別。 釋
曰。若眾生如牛羊等。先不能了別見聞等四
種言說。由彼如所分別不能由言語成立。故
名無覺。
論曰。復次分別有五種。一依名分別義自性。
釋曰。義謂名所目之法。先已知此物名。後
以此名分別取此物。
論曰。譬如此名目此義。 釋曰。此名本來主
此體故。得以此名。分別此體。
論曰。二依義分別名自性。 釋曰。先識此物
體。未知其名。後聞說其名。即以先所識體。分
別取此名。
論曰。譬如此義屬此名。 釋曰。此體本主此
名故。得將此體分別取此名。
論曰。三依名分別名自性。 釋曰。如異國物
名。始聞未解後。以常所習名。分別此名。方解
此名。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義名。 釋曰。未識此名
所訓之義。故不解此名。
論曰。四依義分別義自性。 釋曰。如見此物
體未識其名。以此物類分別此物方識其體。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名義。 釋曰。由未識名
故以義分別義。
論曰。五依二分別二自性。 釋曰。如金銀二
名有金銀二體。於此名體並未了。金名為目
赤體為目白體。銀名亦爾赤體為主金名為
主。銀名白體亦爾。
論曰。譬如此名此義何義何名。 釋曰。意如
向釋。
論曰。若攝一切分別。復有十種。 釋曰。如前
已有具攝義但未明品類。具攝義此十種分
別。更顯品類攝義。又明攝一切皆盡。
論曰。一根本分別謂本識。 釋曰。是一切分
別根本自體。亦分別即是阿黎耶識。
論曰。二相分別。謂色等識。 釋曰。此分別以
相為相。即是色等塵識。
論曰。三依顯示分別。謂有依止眼等識識。
釋曰。此分別以依。及顯示為相。亦是所分別
亦是能分別。即是六根及六識。六根是所依
止。六識是能依止。
論曰。四相變異分別。 釋曰。相謂六塵。此分
別以相變異為相。
論曰。謂老等變異。 釋曰。是身四大前後變
異名老。若識分別此老名老相變異分別。等
言攝病及死。
論曰。苦樂等受。 釋曰。身心苦樂受。前後變
異。識分別此受名受相變異分別。等言攝不
苦不樂受。
論曰。欲等惑。 釋曰。心欲前後變異。識分別
此欲名。欲相變異分別。等言攝瞋癡等惑。
論曰。及﹝打-丁+王﹞時節等變異。 釋曰。非理逼害縛
錄為﹝打-丁+王﹞不乖候寒熱豐儉為時節。﹝打-丁+王﹞及時節
前後變異。識分別此﹝打-丁+王﹞及時節名﹝打-丁+王﹞時節相
變異分別。等言攝有因緣逼害縛錄。乖候寒
熱豐儉。
論曰。地獄等。 釋曰。是道變異。捨此五陰受
地獄道五陰。諸道前後變異故名道變異。識
分別此道故。名道相變異分別等言。攝餘五
道。
論曰。欲界等變異。 釋曰。謂具縛離縛生變
異。受三界生有具縛及離縛前後變異。識分
別此生名生相變異分別等言。攝色無色界。
論曰。五依顯示變異分別。 釋曰。謂眼等識
變異。此分別以眼等識變異相為相。
論曰。謂如前所說變異。 釋曰。如前所說老
等變異。於變異位中。如眼等識變異。
論曰。起變異分別。 釋曰。意識亦如此依顯
示變異而分別故。名依顯示變異分別。
論曰。六他引分別。 釋曰。此分別因他言說
生。
論曰。謂聞非正法類。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
此分別有二種。一聽聞非正法為類分別。二
聽聞正法為類分別。謂行惡法類分別。行善
法類分別思修亦爾。此分別以聞他言說為
相故。名他引分別。
論曰。七不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
非正法為因。
論曰。謂正法外人。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
九十六種外道。在正聞思修法外。
論曰。八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正
法為因。
論曰。謂正法內人。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
聲聞緣覺菩薩人。在正聞思修法中。
論曰。九決判執分別。謂不如理思惟種類。
釋曰。以不正思惟為因。
論曰。身見為根本。與六十二見相應分別。
釋曰。依止我見如梵網經所明見類。謂六十
二見相應分別。
論曰。十散動分別。謂菩薩十種分別。 釋曰。
菩薩分別不與般若波羅蜜相應。悉名散動。
般若波羅蜜經說十種法對治。此十種散動
初二法正是般若波羅蜜事。謂顯真空遣俗
有即是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次有五事
有三解。第一解云。遣名事物初兩遣名。即是
不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初遣人名後
遣法名。次兩遣事。即是不見行不見不行。此
有三義。一不見菩薩能行二乘不能行。二不
見正勤助道為行。不見懶惰等所對治為不
行。三不見菩薩修道未滿故行。不見菩薩
修道已滿故不行。後一遣物此名此事。以何
物為根本。以五陰為根本。亦不見五陰。即是
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第二解云。初二明不
見人法。次二明不見人行法為行。不見人不
行法為不行。後一明行所對治即五陰。五陰
即苦集二諦。不見集可斷。不見苦可離。第
三解云。初二明不見能行人及所行。道次二
不見助道。後一明不見所對治。此五事中一
一事皆具八法。
論曰。無有相散動。 釋曰。無有相是散動因。
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菩薩實有菩薩。
釋曰。由說實有顯有菩薩。以真如空為體。
論曰。有相散動。 釋曰。有相是散動因。為對
治此散動故。經言。不見有菩薩。
釋曰。不見有菩薩。以分別依他為體。
論曰。增益散動。 釋曰。以有增益無所有。此
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何以故。
色由自性空。
釋曰。由分別色性色性空。
論曰。損減散動。 釋曰。以無損減實有。此執
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不由空
空。
釋曰。此色不由真如空故空。
論曰。一執散動。 釋曰。謂依他分別即是空。
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色
空非色。
釋曰。若依他性與真實性是一真實性。是清
淨境界依他性亦應如此。
論曰。異執散動。 釋曰。謂色與空異。此執即
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無色異空故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釋曰。若色與空異。此空則不成色家法空。不
成色通相此義不成。譬如有為法與無常相
不異。若捉分別性說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何以故此分別色永無所有。此永無所有即
是有即是空。此空即是色無所有。不如依他
性於真實性不可說。一由清淨不清淨境界
故。
論曰。通散動。 釋曰。執色有通相為性。謂有
礙。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
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名所謂色。
釋曰。唯有名是色通相。何以故。若離名色實
無本性。
論曰。別散動。 釋曰。已執色有通相。又分別
色有生滅染淨等差別。此執即是散動。為對
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
淨。
釋曰。此色無所有為通相。若有生即有染。若
有滅即有淨。由無此四義故色無別相。
論曰。如名起義散動。 釋曰。如名執義。於義
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對假立名。分別
諸法。
釋曰。名是虛假所作。對諸名分別一切法。
論曰。如義起名散動。 釋曰。如義於名起舊
執。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由
假立客名。隨說諸法。
釋曰。名不與法同相。經言。如如隨。說如是如
是生起執著。 釋曰。隨假所立名說諸法。計
名與法不異。經言。如此一切名菩薩不見。若
不見不生執著。釋曰。為對治十種散動故。說
般若波羅蜜。以此說為因無分別智生。由無
分別智滅諸分別惑。
論曰。為對治此十種散動分別故。於一切般
若波羅蜜教中。佛世尊說無分別智。能對治
此十種散動。應知具足般若波羅蜜經義。如
般若波羅蜜經言。云何菩薩行於般若波羅
蜜。舍利弗。是菩薩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不
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不見行不見不
行。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何以故。色由自
性空不由空空。是色空非色。無色異空故。色
即是空空即是色。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
名。所謂色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對假
立名分別諸法。由假立客名。隨說諸法。如如
隨說如是如是生起執著。如此一切名菩薩
不見。若不見不生執著。如觀色乃至識亦應
作如此觀。由此般若波羅蜜經文句。應隨順
思惟十種分別義。 釋曰。如八種觀色陰。亦
應作八種觀餘四陰。乃至前四事亦應作八
種觀。
論曰。若由此別意。依他性成有三性。是三性
云何性有三異。不成相雜。 釋曰。此問先分
三性異。次明依他性有別義成三性。若於依
他性中明三性有三異。則三性成相雜。不可
偏說為一性。云何不相雜。
論曰。無相離義。 釋曰。道理有異故不相
雜。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依他。不由此成分別
及真實。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繫屬種子
及繫屬淨品不淨品等道理故。成依他不可
以此道理。令成分別及真實性。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分別。不由此成依他
及真實。 釋曰。此即前所明。由分別自性分
別差別等道理故成分別性。不可以此道理。
令成依他及真實。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真實。不由此成依他
及分別。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自性成就
清淨成就等道理。故成真實性。不可以此道
理。令成依他及分別。
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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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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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三十一冊 No. 1595《攝大乘論釋》CBETA 電子佛典 V1.14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31, No. 1595 攝大乘論釋,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14,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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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272 條)

一切法

一切智

一如

一明

一剎

一剎那

一相

一真

一異

七識

九識

二入

二見

二和

二明

二果

二乘

二業

二義

二障

二諦

二識

人天

入觀

八法

八識

十二入

十二部經

十八界

十地

十界

三分

三分別

三世

三有

三性

三界

三相

三量

三煩惱

三慧

三藏

口業

大乘

不生

中有

五根

五陰

五塵

五識

內界

六十二見

六因

六界

六根

六道

六道四生

六塵

六種因

六識

分別

分別起

分別智

天竺

心所

方便

世界

世尊

世間

世親

出世

出世間

加行

四大

四生

四事

四事

四依

四法

四空

四界

四相

四智

外道

平等

本識

正受

正法

正思惟

正勤

正覺

生因

生死

生身

生相

生滅

同相

名色

名相

因緣

地獄

地獄道

妄分別

如如

如來

如理

如實

如實知

有色

有見

有法

有為

有為法

有相

有無

死相

自在

自性

自相

色有

色即是空

色身

色界

色相

色處

色塵

色境

行人

行法

作意

別相

別境

我見

我所

見行

身心

身見

身根

身業

身識

事相

依止

依他

受想行識

定性

性分

性具

性空

性相

所作

所緣

果報

波羅蜜

法名

法空

法相

法顯

法體

空即是色

空處

空無

空無我

舍利

舍利弗

初地

阿含

阿陀那識

阿僧祇

非色

俗諦

剎那

思惟

染污

界分

相分

相應

計度

修多羅

修行

修道

修慧

差別

根塵

畜生

真如

真空

真理

真諦

般若

般若波羅蜜

唯識

執著

奢摩他

欲界

清淨

現前

異相

眾生

眾生界

眼根

眼識

勝義

喜樂

惑障

惡業

惡道

散心

智相

無生

無色界

無我

無始

無始生死

無所有

無為

無相

無常

無量

無想定

無餘

善法

善惡

善業

菩薩

菩薩行

虛妄

虛妄分別

意根

意業

意識

業果

煩惱

聖人

聖言

聖教

解脫

道中

道前

道理

過去

僧祇

塵相

實有

實性

對治

種子

種性

種識

聞思修

摩訶

摩訶薩

樂受

緣起

緣緣

緣覺

諸法

餓鬼

器世界

憶持

隨順

彌勒

聲聞

聲聞緣覺

識身

識界

識變

顛倒

覺者

覺觀

顯示

體相

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