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有為相品第七
復次已別分別根境無我。今當總辨有為相
空。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
生為首故。先當破生。生相既亡。住滅隨遣。有
說果體本無而生。為破彼言。故說頌曰。
 若本無而生  先無何不起
論曰。種等諸因至變壞位。能引芽等諸果令
生。若諸因中本無諸果。何故芽等此位方生。
後位如先果應不起。先位如後果亦應生。又
從此因應生彼果。或應此果從彼因生。若此
彼因無彼此果而不生者。彼此因力應亦不
生同本無故。若爾一切因果皆無。便違自宗
所說因果。有說果體本有而生。為破彼言。復
說頌曰。
 本有而生者  後有復應生
論曰。若諸因中本有諸果。何故芽等後不更
生。後位如今。果應更起。今位如後。果不應
生。又果本來因中有體。何故此位乃說為生。
若言今時方得顯者。顯不離體應本非無。今
位如先亦應不顯。先同此位顯應非無。顯本
非無今復顯者。後應更顯。是則無窮本有與
生義相乖反。言果本有。生必不成。既無有生。
果義便失。果義既失。便無有因。則違自宗有
因果義。
復次果先無論作如是言。果或違因。故非並
有。此言非理。故次頌曰。
 果若能違因  先無不應理
論曰。勝論者說。果或違因。或不違因。果違因
者。合違於業。合果後生。前業滅故。又相違法
略有二種。一能障礙。二能壞滅。後謂合德滅
壞業因。初謂合德障礙重等。令其所起墜等
業無。如是合德其體未有。應不能違先所起
業。世間未見無體能違。汝不應言。合德與業
如囚與膾。俱有相違。勿違自宗。因果不並。若
許一念業與合俱。後亦應然。無差別故。便
違自論及世共知。故不應言。果先非有。
復次果先有論作如是言。一切因中果體先
有。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果立因無用  先有亦不成
論曰。數論者說。一切因中果體先有。此亦不
然。生果顯果。故說名因。果體本來已生已顯。
因便無用。所以者何。體與顯生不相離故。應
如其體從本非無。本有顯生因義非有。因非
有故。果義不成。便違自宗。立有因果。
復次諸法生時義不成故。不應定執諸法有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此時非有生  彼時亦無生
 此彼時無生  何時當有生
論曰。果已有時。其體有故。如本有法。應不名
生。果未有時。其體無故。如定無法。亦不名
生。又諸果法用起名生。其體既無。用依何立。
又能生果。故說名因。果體既無。因何所起。既
無所起因義不成。因義不存果從何出。除此
二位更無生時。故定無生如虛空等。又若執
法體�甯O有。定不名生。無所起故。用雖有
起。此在未來。無故非生。現在已有。自宗不
許。除此二位無別生時。是故無生其理決
定。
或勝論執多實為因。積集共生一合德果。闕
眾緣時未有合德。由是故說。此時無生。具眾
緣時。已有合德。由是故說。彼時無生。以初合
時合體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生。後位已生。
不重生故。可不名生。初位不然。名生何咎。後
若不生果應違實。而汝不許。果實相違障破
相違合德違業。不違於實。前已略明。除此彼
時更無異位。是故合德決定無生。如是色等
依託實因。實未有時果體未有。由是故說。此
時無生。實已有時果體已有。由是故說。彼時
無生。以初有時色等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
生。離此彼時更無別位。是故色等決定無
生。如是合德障礙重等。令其不生墜墮等業。
此能障體有時無時。彼業不生。准前應說。離
有無時更無異位。故墜等業決定無生。或數
論執。乳等因變成酪等果。故說名生。因體有
時因性未變。由是故說。此時無生。若於爾時
因性已變便失因性。應不名因。果體有時因
即成果。由是故說。彼時無生。若於爾時果體
生者。應異法起非即因成。除此彼時更無異
位。是故酪等決定無生。自性等因成大等果。
准此推究。皆非有生。
復次所生無故生義不成。所以者何。故次頌
曰。
 如生於自性  生義既為無
 於他性亦然  生義何成有
論曰。說常有宗色等五蘊。數論外道樂等三
德。諸法生時不令自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
法未生時。一切生用皆未有故。生義不成。諸
法生時。不令他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諸法
生已。一切生用皆已息故。生義不成。不可說
言色等樂等相用有變故說名生。以於生時
性與相用。若一若異過等違宗。亦不可言色
等樂等自性有變故說名生。勿於生時色等
樂等變成受等苦等自性。有作是言。果先有
論。有前失故。生義可無。果先無論。因緣和合
果體將成。生義應有。果將成時其體未有。如
何可說果從緣生。知因有能當成果體。如言
煮飯故說果生。若爾生名應假非實。色等生
時猶未有故。如是假說理亦無違。以生時無
後方見故。若爾見位乃可名生。以於見時方
說生故。如何不了言理而問。雖見時說非見
時生。說因見生非因生故。何故生時無有此
見。以見無故。知生時無。如何不知義理而答。
豈不見無名為無見。何得以問而作其答。若
爾應有問答無窮。無見見無。言無盡故。又亦
不可說無為生。無似空花違生理故。至現有
位亦不名生。有似無為違生理故。所生無故。
生義不成。復次執有生者。作如是言。果有三
時。前後差別將成作用。及究竟時顯彼不成。
故次頌曰。
 初中後三位  生前定不成
論曰。果先無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無無別
故。初中後位依有而彰。未生體無如何可立。
或應許果未起非無。見彼三時唯依有故。果
先有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有無別故。有體
無別相用未興。如何可言三時有異。又此三
位既不同時。生亦不成。故次頌曰。
 二二既為無  一一如何有
論曰。初中後位相待而成。二二既無。一一豈
有。亦不可說三位同時。初中後名依時立故。
又不可說三時並有。勿有此三相雜亂過。汝
亦不許三位同時。故有一時三定非有。若言
覺慧於色等法。觀二二時立一一位。是則三
位假有真無。違汝師宗三時實有。是故三位
唯假非真。不應定執果有三位。
復次色等諸法決定無生。能生因緣不成立
故。生者決定從自從他從俱因緣。三皆不可。
為顯此義。故說頌曰。
 非離於他性  唯從自性生
 非從他及俱  故生定非有
論曰。一法一時自為因果。理不成故。非從自
生。若一體中有二相別。說為因果。自義不成。
自言遮他。顯於自相果從因起。何謂自生。又
體如相應不成一。相如其體應不成二。是故
所言一體二相。說為因果。理必不成。又自生
言依義生不依義生者。則非自生。不依義生。
便同樹響何能定表。諸法自生。又自生言依
慧生不依慧生者。則從他生。不依慧生。應同
狂醉言無根系。難可信依。又自生言生他解
不生他解者。便失自宗。他解不生發言無益。
何緣強立自生論耶。現見世間法從緣起。言
自生者。與此相違。又若自生應違世法。刀不
自割。針不自縫。又自生言依汝生不依汝生
者。非謂自生不依汝生。應非汝說。哀哉愚昧
不識自言。又言自生同無因論。撥無一切生
果因緣。有作是言。自不生自生時無故。如已
滅無。若言生時其體已有。應如現在生用唐
捐。體顯名生。亦不應理。顯與體異便失自生。
顯與體同顯應本有。顯若本有生用應無。故
自生言定不中理。言從他起。理亦不然。以法
生時自體未有。既無有自熟對名他。因緣名
他。對於自果。自果未有。他義不成。若言生時
自果已有。因緣無用非謂他生。顯故名生。亦
不應理。顯不離體應本非無。又因名他對異
於果。果異因故。應亦名他。因果俱他。便無有
自。自非有故。他亦應無。從他生言便無有義。
又慧觀果說因為他。果之與因必不俱有。因
時無果。誰藉他生。果時無因。從誰他起。豈不
以慧觀後觀前。說從他生言無有失。謂觀當
果或念過因。因果俱成猶如父子。假名可爾。
理實不然。因果異時有無不並。如何可執實
從他生。如父子言。亦不應理。世間父子多有
同時。雖復一無而可假說。因果不爾。法喻豈
同。若謂先時於異體物。以慧觀察取其異相。
次於因果觀後念前。建立自他二相差別。後
發語時不觸前二。但隨想說法從他生。故法
喻同無前過失。此救非理。所以者何。異物同
時無因果義。因之與果必不同時。父子不然。
何得為喻。又若假說此義非無。汝執為真。故
不應理。若言何為咀嚼虛空。現見因緣能生
於果。果相異彼。說彼為他。何假繁詞。固相徵
難。隨意勿說。他與非他。必有能生所生差
別。此足為喜。何藉多言。言隨欲生。無勞窮詰
恣汝常喜熟與相遮。憂喜自心妄想生故。汝
言必有能生所生。為假為真隨汝意答。若言
是假違汝所宗。若言是真。難詰何咎。所生未
有對何能生。能生已無所生何對。故就勝義
他生不成。依世俗論徒言無益。夫興諍論為
見不同。舉世咸知。何勞汎說。故不應執定從
他生。自他俱生。亦不中理。如前二失。積在汝
宗。別既不成。總如何立。由是諸法決定無生。
自他俱生皆非理故。
復次能生所生同時前後。俱不應理。故定無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前後及同時  二俱不可說
 故生與瓶等  唯假有非真
論曰。若所生法在能生前。既離能生所生何
有。此所生法設離能生。是則能生便為無用。
若所生法在能生後。無所依止何有能生。設
離所生能生何用。又此二法若不同時。能是
誰能所為何所。若所生法與能生俱。生既同
時。應不相待。如牛兩角互不相依。應無能生
所生差別。所生未有能生亦無。所生有時能
生何用。如是二法前後同時。理俱不成。故生
非有。隨俗說有。能生所生不可推徵。時分同
異。復次執果有生必依新舊。新舊無故生不
得成。由二俱非諸法自相。互相違反必不同
時。設許同時應離法有。若離法有誰舊誰新。
汝不應言異體相表。現見法外無舊無新。亦
不應言同體俱有。更相違故。如善惡心前後
亦非。故次頌曰。
 舊若在新前  前生不應理
 舊若居新後  後生理不成
論曰。現見世間前新後舊。不應蔽執前舊後
新。要前有新後轉成舊。舊若前有新則為無。
新名前生舊名後故。新若無者舊亦應無。新
舊既無生依何有。舊居新後。理亦不然。法新
起時既無有舊。體無別故。後亦應無。若言後
時別生舊體。是則新起。何謂舊生。後生嬰孩
赤色未變。而名耆舊。理必不然。若法初生
而名舊者。則一切法畢竟無新。新既為無舊
亦非有。舊必以新為前導故。若謂諸法念念
別生。�琣W為新。都無舊者。舊既非有新亦應
無。簡舊名新舊無何簡。所簡無故。能簡亦無。
是故不應執有新舊。既無新舊生豈得成。然
諸世間見有為法。相似相續謂為一體。前盛
後衰說為新舊。聖隨彼說有舊有新。依此立
生假而非實。
復次果體若生。必依過去未來現在因體而
生。然皆不成。故次頌曰。
 現非因現起  亦非因去來
 未來亦不因  去來今世起
論曰。現在果法非現因生。因果同時理不成
故。雖形影等因果同時。是假非真隨俗而說。
去來二世已滅未生。體相是無因用非有。又
現在法體相已成。豈更藉他三世因起。未來
果法不因去來。已滅未生無因用故。豈不現
在將欲滅時。有體為因生未來果。未來無體
生何所依。若言未來生時有體。應名現在。何
謂未來。汝不應言生即是有。亦不可說有即
是生。有若即生。生應現在。生若即有。有應未
來。有在未來。未來應現在。生居現在。現在
應未來。則違汝宗世相揩定。亦違自說生在
未來。故不可言現在將滅。為因引起未來果
生。生時有無皆有失故。
復次有說。未來體相具有。由此生用得有所
依。生遷未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為破彼言故說頌曰。
 若具即無來  既滅應非往
論曰。猶如現在。體相具故。未來不應來入
現在。或應未來。非現等故。體相不具。猶若空
花。又應未來非現在故。猶如過去不入現在。
又若未來體相已具。應無生用。猶如現在。或
未來世生用應無。以非現在猶如過去。色等
諸法雖居現在。定當滅故。亦名為滅。此現在
法不往過去。時定異故。猶如未來。又現在法
應如過去。不往過去。由非未來。又過去時。非
現所往如未來等。世所攝故。現在亦非。未來
所入。世所攝故。猶如未來。過去未來。非現等
故。應如兔角體相俱無。未來體無。生依何有。
故不應執色等果生。生既是無滅亦非有。但
隨俗說有滅有生。似有而無。猶如幻等。為顯
此義。復說頌曰。
 法體相如是  幻等喻非虛
論曰。色等諸法。前後際無。現不久停。猶如幻
等。又色等法。若從緣生。如幻所為。皆非實
有。非緣生者。皆似空花。性相俱空。不應言
有。法既非有。生等定無。如何可說。生遷未
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復次生住滅相前後同時。理俱不成。故不應
執。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生住滅三相  同時有不成
 前後亦為無  如何執為有
論曰。一體一時有眾多相。互相違反理必不
成。若執同時體應各異。既執體一。應不同時。
執不同時。亦不應理。所相體一。如何異時。法
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
體同。極為迷謬。若言前後相異體同。善惡色
心體應是一。然捨前相後相起時。體與相同。
應有捨得。如何可執前後體同。三體不同。亦
不應理。以生住滅遍諸有為。三體如何各唯
一相。許各一相。理亦不然。滅體無生應非因
起。生體無滅應性是常。住無滅生應非蘊攝。
若許一一。復有三相。有如前過。或復無窮。同
時前後。三相不成。更無異途。如何執有。
復次若離所相別有生等。應如色等有生等
相。則生等相應無異體。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若生等諸相  復別有生等
 應住滅如生  或生住如滅
論曰。若生等相自所依俱。如自所依別有生
等。此生等相﹝巾*票﹞幟既同。其體如何。展轉有
異。若言生等如色等法。雖生等俱而體有異。
礙等相別。體異可然。生等相同。體如何異。生
等作用既有差別。應如色等其體各異。此因
不定如眼等根。用雖有多。而體一故。用有差
別不可例同。眼等用殊時同故體一。生等用
別時。異故體多。生等何緣用時有異。自體俱
起不待異時。作用如何待時有異。住滅二相
初既用無。後亦應然。體無別故。或復生等同
與法俱等有生故。應互相似。一一皆有他諸
作用。或自作用一一皆無。是故不應別有生
等。
復次色等諸法與生等相其體為異。為不異
耶。異且不然。故次頌曰。
 所相異能相  何為體非常
論曰。色等諸法若異生等。如擇滅等應無生
滅。不應觀彼皆是無常。觀彼無常應成顛倒。
若言色等與生等合。雖觀無常而非顛倒。如
名杖角以作人牛。此不應爾。異生等故。應似
無為。非生等合。色等生等。體相若異。如何以
一心慧而觀。謂色等生色等住滅。故色等法
非異生等。不異亦非。故次頌曰。
 不異四應同  或復全非有
論曰。若色等法不異生等。應如生等析一成
三。生等亦應混三成一。與色等法體不異故。
或生等相各失自體。與其住等體不異故。色
等亦然應失自體。與其生等體為一故。是則
應無所相色等。所相無故能相亦無。則無有
為。無為亦爾。相待立故。一切應無。故色等法
非異生等。
復次因果有無皆不可立。生依彼故。亦不得
成。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有不生有法  有不生無法
 無不生有法  無不生無法
論曰。有生有法義不得成。生有同時。遞相違
故。有生無法亦不得成。如已滅無。非所生故。
無生有法理不得成。如未生無非能生故。無
生無法亦不得成。如前二無非因果故。或二
無法因果不成。如畢竟無非因果故。如是已
破因果異體。為破同體。復說頌曰。
 有不成有法  有不成無法
 無不成有法  無不成無法
論曰。有成有法。其理不成。有法已成。成無用
故。成復成者。成則無窮。若成異相。其體應
別。相異體一。理必不然。相與其體不相離故。
有成無法。理亦不成。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
復有無應無差別。有無體一。與理相違。無成
有法。其義不成。如有成無所說過故。無成無
法。義亦不成。如前有無相成過故。或復無者。
即是數論所執自性。不依他成。雖有隱能而
無顯體。依彼所執故說為無。如是有無因果
同異。皆不成故。決定無生。
復次已生未生。生用已滅及未得故。俱無有
生。除已未生。有生時體不可知故。亦無有生。
若言生時二半為體。謂生半分。半分未生。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半生半未生  非一生時體
 或已未生位  應亦是生時
論曰。半生未生非生時體。生未生故。如已未
生。如已未生有二相別非生時體。生時亦然。
有生未生二種相異。如何可立為一生時。或
應已生及未生位。亦共合說為一生時。有生
未生二相異故。如汝所執半生未生。此顯生
時已未生位。皆失自性。故定無生。豈不生時
具有二相。已生半分半分未生。已生未生各
有一相。如何可難令互相成。一一別觀可生
時異。總觀二相豈異生時。若言生時體一相
二。已未生位體二相殊。故已未生與生時異。
如何體一二相相違。相既不同。體應成二。非
一有分從二分生。勿違生時。二半為體。若
半已起名作生時。半既未生應名未起。又半
生已生用已無。半復未生生用未有。如何二
半合立生時。若生用無名生時者。已未生位
應名生時。便失自宗三位差別。故離二位無
別生時。生時既無二位非有。是故諸法決定
無生。
復次應問。迷徒生時。自性為因緣起。為是自
然。初且不然。故次頌曰。
 生時若是果  體即非生時
論曰。若生時體從因緣生。即非生時。已有體
故。未來將起故名生時。未來體無。說誰為果。
若言此位觀待當來。至現在時名為果者。亦
應說近。何立遠名。如是生時非已生故。如未
生位非實生時。又此生時時遠攝故。如已滅
位。何謂生時。若言生時體雖未有。眾緣會故
已得近名。同是未來。體俱非有。餘遠此近差
別何緣。亦違汝宗去來皆遠。故汝所執但有
虛言。後亦不然。故次頌曰。
 生時若自然  應失生時性
論曰。若生時體非因緣生。應是無為失生時
性。若非緣起得名生時。一切無為應生時攝。
又非緣起應類空花。體既是無。豈生時攝。若
體非有名作生時。即一切無。應生時攝。是故
諸法無實生時。
復次有作是說。若無生時。已生未生亦應非
有。生時已過未至生時。建立已生未生二位。
生時無者二位亦無。又無生時二位應合。故
有二位。中間生時。為破彼言。故次頌曰。
 已生異未生  別有中間位
 生時異二位  應別有中間
論曰。若謂已生未生不合。由生時位隔在中
間。若無生時二位應合。如兩界首必有封疆。
是故生時定應有者。生時二位應有中間。未
生生時。生時生已。更相異故。如是中間復有
中間。展轉增長有無窮過。過無窮故。難立生
時。又已未生種類別故。如色聲等無別中間。
既無中間。生時何有。又生時位若在未來。即
名未生。未來攝故。若居現在。即名已生。現在
攝故。若非現未不名生時。如過去等。是故諸
法無別生時。
復次假許生時已未生位三分各別。而審推
徵。為捨生時得已生位。為當不捨得此位耶。
初不應然。故次頌曰。
 若謂生時捨  方得已生時
 是則應有餘  得時而可見
論曰。若捨生時得已生位。未得已得兩位中
間。應有得時如生時位。若許爾者。餘復有餘。
如前生時有無窮過。過無窮故。難立得時。若
捨生時得已生位。離此二位無別得時。從未
生時至已生位。應離二位無別生時。又捨生
時得已生位。體應有異。非一法生。後亦不然。
故次頌曰。
 若至已生位  理必無生時
 已生有生時  云何從彼起
論曰。已生生時必不俱有。時分異故。猶如去
來。若已生位有生時者。或應同體。或異體俱。
則非已生從生時起。自從自起。世現相違。俱
有非因。如牛兩角。若言一體二相不同。得說
為因無斯過者。二相前後體不應同。二相俱
時應非因果。又若同體生時已生。於自他性
應失應得。相不離體。如體應同。體不離相。
如相應別。體同相別。理必不然。法之與時體
無有異。故不可說時異法同。一法一時有同
有異。說為因果。理必不成。如從生時至已生
位。進退徵責過難多途。從未生時至生時位。
研覈詰問如理應思。是故生時非別實有。
復次立有生時已生位別。此無實義。但有虛
言。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未至已生位  若立為生時
 何不謂無瓶  未生無別故
論曰。若立生時非已生位。將至此位名作生
時。瓶名已生。生時未至。已生位故。瓶體定
無。瓶體既無。生依何法。不可無法名作生時。
勿一切無皆名生位。故應於有立生時名。若
謂生時其體已有無斯過者。此亦不然。未至
已生與未生位無差別故。有義不成。若謂生
時是未來世。最後位故非體全無。此不應理。
同未來攝等非已生。無前後故。若未來世。半
有半無。有同已生。世應雜亂。故生時位。但有
虛言。生時既無。生亦非有。
復次若謂生時體雖未滿。而用起故非是全
無。非有非無不同兩位。是故諸法別有生時。
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非生時有用  能簡未生時
 亦非體未圓  別於已生位
論曰。未生生時無用有用。二位差別。理不可
然。生時體無。用應非有。生時體有。應是已
生。設許生時有能起用。而體未有。應名未生。
非未生名別有少法。但遮已起名未生時。既
名未生。何能簡彼。若少有體。應名已生。既非
已生。應無少體。不可一法半有半無。有無相
違不同體故。若許體別。有即已生。無即未
生。生時豈有。故離二位無別生時。
復次或應生時即已生位。非無有故。如已生
時。為顯此因。故說頌曰。
 前位生時無  後位方言有
 兼成已生位  故此位非無
論曰。未起用時名為前位。於此前位未有生
時。正起用時。名為後位。於此後位方有生時。
是則生時成已生位。有異前故。如已生時。非
體全無。可與前異。所言兼者。謂捨全無。即未
生時。名全無位。生時捨彼。是有非無。由此兼
前成已生位。若捨無位必至有時。有即已生
中無異位。依何而立別有生時。是故生時即
已生位。非無有故。如已生時。又此生時應許
有體。若無有體生用應無。體用並無。生時豈
有。若無體用而有生時。則一切無。皆應頓起。
無無異故。如此生時。又若生時體用非有。因
緣和合應無所為。有不生無。如前已說。故生
時位是有非無。有即已生。更無異位。故不應
立別有生時。
復次無別生時理應信受。愚猶固執。略復推
徵。如是生時為無為有。有即已起。無即未生。
除此孰為生時位體。為顯此理。復說頌曰。
 有時名已生  無時名未起
 除茲有無位  誰復謂生時
論曰。所執生時推徵其性。不過二種。謂有及
無。如是有無二位所攝。除此無別中間生時。
汝等何緣非理橫執。此極麤淺。而汝尚迷。況
復幽微。汝能思測。故應信受無別生時。生時
既無。生如何有。是故諸法理實無生。生既實
無。住滅亦爾。生為先故非有義成。故不別遮
住滅二相。
復次已別廣破果先有無。為總略遮果先有
等。故於品後。復說頌曰。
 諸有執離因  無別所成果
 轉生及轉滅  理皆不可成
論曰。數論所執。果不離因。果同其因。體本
實有。如是果體生滅不成。果不離因同因常
故。因果體一差別理無。諸法性常無增無減。
是則所作唐設其功。少有所為便違自論。有
不可滅無不可生。大等亦應無生滅義。即自
性故。如樂苦癡。又大不應從自性起。自能
起自。世現相違。是則世間現見因果。生滅作
用一切皆無。世現所知。汝尚誹毀。況能信受
深隱義耶。如是觀生都非實有。生無實故。
滅亦實無。但隨世間說有生滅。隨世所說是
俗非真。勝義理中無生無滅。一切法性非斷
非常生滅既無。法應常住如前廣破。常性實
無。若爾應無一切法性。不爾我說俗法非無。
豈不我宗說一自性。轉變力故無所不為。雖
有所為而無生滅斷常等過。所以者何。果起
不生性變成故。果謝不滅歸本性故。果性非
常前變滅故。果性非斷後變生故。轉變非�琚C
故非定有。自性不易。故非定無。此亦不然。
諸法生滅理既不立。汝宗所執轉變豈存。又
轉變言及自性等。前已廣破。無宜重執。故汝
所說理必不然。有作是言。我經部等。因緣和
合無間果生。果起酬因復能生後如是展轉。
無始時來。因果連綿相續不絕。無有生滅斷
常等過。所以者何。相續無始。故無有生。未得
對治相續不盡。故無有滅。相續改轉。所以非
常。相續連綿。所以非斷。非一性故亦非轉變。
此亦不然。若有生滅可有相續。生滅既無。相
續何有。無生滅義。前已廣論。相續有終。是
則為斷。相續無始。是則為常。相續體一。即有
轉變。故立相續。過失彌多。有作是言。我說諸
法常有部等。一切有為。從本以來性相實
有。酬前起後三世遷流。無有斷常生滅等過。
所以者何。體�琣閉G。無生無滅。有為相合。所
以非常。果起酬因。所以非斷。念念別故。非變
非續。此亦不然。說常有宗先已破故。色等諸
法體若�琣部C應似無為離有為相。便同數論
一切皆常。不可說言用有生滅。用不離體應
同體常。體不離用。應非�琣部C若用本有。應不
名生。若用本無應非可起。用未生位生用未
有。不可名生。用已生位。生用已息。亦不名
生。除此二位無別生時。前已廣說。故不可執。
諸法用生。生既是無。滅亦非有。又若色等有
為相合。故是無常。此有為相無餘相合。應非
無常。若言此相與餘相合。是則無窮。若言有
為有大小相。展轉相相非無窮者。此亦不然。
如色等法。餘相合故。不名能相。生等亦然。
與餘相合。應非能相。又如大相。不以所相色
等諸法為其能相。小相亦爾。不應所相大生
等法以為能相。若別有相應至無窮。若別無
相。應成常住。又有為相定非實有。若實有者。
與理相違。所以者何。如無為法。有無為相。離
法實無。此亦應然。同三相故。無為實有。前已
廣遮。一切有為亦非實有。以慧分析便歸空
故。又對無為立有為法。無為無故。有為亦無。
有為無為若從緣起。即同幻事。若不藉緣便
似空花。故不應執以為實有。如契經言。有為
無為皆是世俗。分別假立其體俱空。除為無
為。更無別法設復說有。但是虛言。有為無為
攝一切法。此二空故諸法皆空。空中都無分
別戲論。虛通無礙即聖慧明。故契經言。一切
諸法從本皆空。空即無性。由無性故。即是般
若波羅蜜多。其中都無少法可說。為生為滅。
為斷為常。為一為異。為來為去。天帝當知。若
有淨信諸善男子或善女人。能如是說。不謗
般若波羅蜜多。異此說者。皆名為謗。若說常
空應墮斷滅。遮常有故。不墮此邊。執常不空
應墮斷滅。常無因果名斷滅故。我諸所說皆
是遮言。遮謂遮他生滅等執。無生非滅。唯為
遮生。無滅非生。但為遮滅。非斷常等。類此應
知。雖涅槃時生死斷滅。此方便說是假非真。
如說天中有常樂等。是隨俗說。非稱實言。應
以前說諸句文詞隨其所應破諸妄執。我等
皆妄。誰復為真。謂畢竟空心言路絕。分別戲
論皆不能行。唯諸聖賢內智所證。是故智者
應正勤修。證此真空捨彼妄執。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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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三十冊 No. 1571《大乘廣百論釋論》CBETA 電子佛典 V1.10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30, No. 1571 大乘廣百論釋論,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10,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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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133 條)

一切有為

一切法

一心

一如

一念

一法

一相

二世

二空

三分

三世

三有

三相

三藏

大乘

不生

中有

五蘊

分別

方便

世法

世相

世間

世間法

外道

正勤

玄奘

生因

生死

生相

生滅

同相

因果

因緣

因緣和合

因論

妄執

妄想

如去

如是果

如理

有作

有法

有為

有為法

有相

有無

自性

自相

色心

別相

依止

依他

來果

兩界

定異

念念

性相

所作

波羅蜜

法名

法性

法性

法師

法體

初位

契經

後有

後念

相大

相待

相應

俱生

俱空

差別

涅槃

真空

破有

能所

般若

般若波羅蜜

般若波羅蜜多

假名

假有

常住

畢竟空

畢竟無

異生

異相

勝義

智者

無生

無我

無始

無為

無為法

無相

無常

無減

無間

無盡

無餘

無礙

善女人

善男子

善惡

菩薩

虛空

業因

滅理

當來

經部

過去

過未

實有

實相

對治

說法

增長

緣生

緣起

諸有

諸法

諸相

擇滅

應現

戲論

斷滅

離相

顛倒

護法

體用

體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