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註:
知
精
映
照
法
塵,
引
攬
五
根
落
謝
之
法
塵
|
知
精
映
法,
覽
法
成
根
|
|
。
|
不
斷,
黏
著
一
精
明
之
澄
湛
性,
識
自
體
中
引
發
︶
|
淨,
以
一
念
不
覺
故,
而
有
生
死,
生
滅
滅
生,
相
繼
|
︵
註:
妙
圓
真
如,
本
不
動
搖、
本
不
生
滅、
本
自
清
|
由
生
滅
等
二
種
相
續,
於
妙
圓
中
黏
湛
發
知
|
︽
楞
嚴
經
︾
云:
|
答:
|
|
根
及
浮
塵
根
皆
有?
|
意
根
如
何
形
成?
意
根
在
哪
裡?
意
根
是
否
勝
義
|
問:
|
1
4、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14 |
|
2 |
意
根
所
在;
又
意
根
是
意
識
所
依
之
根
即
是
第
|
云:
﹁
嚇
死
﹃
我
﹄
了
﹂,
此
我
之
方
寸
之
地,
即
|
即
是
意
根
之
處
所。
如
無
意
中
驚
嚇,
自
拍
心
口
|
︵
註:
今
不
言
意
體
而
言
意
思,
以
明
有
思
量
處
|
因
名
意
思
|
|
及
勝
義
根。
︶
|
色
法;
而
唯
有
意
根
是
屬
思
量
性,
故
無
浮
塵
根
|
根
或
稱
為
淨
色
根,
一
般
說
為
神
經
系
統,
均
屬
|
為
清
淨
四
大
﹁
地、
水、
火、
風
﹂
所
形
成
之
勝
義
|
︵
註:
眼、
耳、
鼻、
舌、
身
五
根
之
浮
塵
根
之
本
元
皆
|
根
元
目
為
清
淨
四
大
|
|
。
|
而
結
成
意
根,
繼
而
意
根、
法
塵
為
緣,
而
意
生
識
︶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14 |
|
3 |
經
︾
云
其:
﹁
形
如
蓮
花,
上
有
七
合
﹂?
佛
言
此
|
意
根
既
無
浮
塵
根
及
勝
義
根,
何
以
︽
正
法
念
|
|
相
狀,
以
其
具
有
思
量
性
故,
得
以
證
見
︶
|
心
點,
而
不
在
頭
部,
即
猶
如
在
幽
暗
室
中,
無
有
|
體
內
心
臟
部
位
即
佛
轉
法
輪
卍
字
之
胸
腔
中
|
勝
義
根,
可
實
證
本
經
佛
之
開
示,
意
根
幽
隱
在
|
稱
意
根
為
心
根,
是
意
思,
意
根
無
有
浮
塵
根
及
|
︵
註:
意
根
以
不
緣
外
境
故,
別
於
五
色
根
故,
亦
|
如
幽
室
見
|
|
流
轉,
因
此
名
為
意
思
︶
|
四
相
故,
執
身
心、
世
界
為
真
實,
而
入
世
間
生
死
|
執
自
內
﹃
我
﹄
之
雙
重
功
能。
以
﹃
有
我
﹄
等
|
七
識,
它
既
是
識
也
是
根,
具
有
恆
審
思
量
及
恆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14 |
|
4 |
受
蘊
︶
而
此
色
法
生
滅
不
住
﹄
故
說
五
蘊
身
|
︵
五
根,
以
五
色
根
有
發
五
識
之
功
能,
故
即
色、
|
︵
意、
法
為
緣
生
第
六
識,
即
想
蘊
︶
而
生
於
色
|
而
生
意
根
︵
第
七
識,
即
行
蘊
︶
以
意
根
故
|
身
以
識
為
本,
因
於
識
故
︵
第
八
識,
即
識
蘊
︶
|
又
過
去
現
在
因
果
經
云:
﹃
大
王
當
知
此
五
蘊
|
|
定
慧,
實
證
大
乘
圓
頓
教
法
為
要。
|
解
六
結,
自
當
遠
離
識
心
及
學
術
分
別,
勤
修
戒
|
駿
馬
奔
馳,
莫
可
抑
遏
是
也。
佛
子
若
欲
銷
六
塵、
|
已。
其
勢
急
迫
威
猛
猶
如
波
濤
赴
壑,
急
風
飄
逸,
|
意
地,
根
塵
和
合,
識
心
紛
擾,
生
住
異
滅,
流
轉
不
|
味、
觸
︶
八
法
合
成,
眾
生
聚
知
種
種
法
塵
於
此
|
浮
根
是
四
大
︵
地、
水、
火、
風
︶
及
四
塵
︵
色、
香、
|
是
意
識
觀
想
所
生
之
法
塵
而
誤
認
也。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14 |
|
5 |
|
|
之
最
重
要
的
功
課。
|
果
地
為
成
佛,
在
因
地
為
轉
凡
成
聖、
可
修
可
證
|
之
境
界。
所
以
﹁
轉
第
七
識
為
平
等
性
智
﹂
在
|
菩
薩
都
要
經
歷,
直
至
成
佛
才
達
到
完
全
清
淨
|
漸
漸
少
了,
這
個
修
行
過
程,
從
凡
夫
以
至
等
覺
|
漸
漸
淡
了,
則
第
八
識
中
染
污
的
種
子
就
能
夠
|
污
的
部
分
漸
漸
少
了,
我
癡、
我
愛、
我
慢、
我
見
也
|
﹁
分
別
而
不
作
分
別
想
﹂,
這
樣
第
七
識
中
染
|
面
﹁
善
能
分
別
諸
法
相
﹂,
另
一
方
面
又
能
夠
|
淨
化
意
根
為
其
入
手
處,
對
於
法
塵
境
界,
一
方
|
六
根、
淨
念
相
繼,
得
三
摩
地,
斯
為
第
一。
﹂
即
以
|
︽
楞
嚴
經
︾
大
勢
至
念
佛
圓
通
章
云:
﹁
都
攝
|
以
八
識
心
王
及
相
應
心
所
為
根
本。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