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二
︶
見
分:
又
作
能
取
分,
即
能
了
別、
分
別
相
|
唯
有
影
像
而
無
所
依
托
之
本
質。
|
得
本
質。
例
如
第
六
意
識
浮
現
空
花、
兔
角
之
相,
|
2、
影
像
相
分:
七
轉
識
等
所
緣
境,
唯
變
影
像,
不
|
識
種
子
所
生
之
實
質
色
法。
|
1、
本
質
相
分:
第
八
阿
賴
耶
識
所
頓
變,
即
第
八
|
可
分
為
二:
|
了
別
之
境
相。
|
︵
一
︶
相
分:
又
名
所
取
分,
即
被
心、
心
所
見
分
|
│
自
體
界
︶
|
分
│
現
象
界
︶
自
證
分、
證
自
證
分
︵
內
二
分
|
一、
八
識
自
體
皆
有
四
分,
謂
相
分、
見
分
︵
外
二
|
答:
|
問
:
何
謂
﹁
識
體
四
分?
﹂
|
4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04 |
|
2 |
︵
1
︶
相
分:
鏡
面
光
明
所
映
現
之
﹁
影
像
﹂。
|
師
曰:
四
分
以
鏡
子
作
比
喻:
|
證
分
二
者
均
有
量
果
之
功
能。
|
再
加
以
證
知,
則
為
證
自
證
分,
故
自
證
分、
證
自
|
以
得
知
大
小、
長
短
等,
而
將
自
證
分
之
﹁
量
果
﹂
|
分
︶
作
為
對
象,
該
有
﹁
量
果
﹂
︵
自
證
分
︶
|
︵
見
分
︶
作
為
尺
度,
亦
應
有
﹁
所
量
﹂
︵
相
|
時
所
必
備
者,
例
如
度
量
一
事
物,
應
有
﹁
能
量
﹂
|
八
識
中
皆
各
具
有
此
四
分,
為
眾
生
分
別
作
用
|
﹁
見
分
﹂
之
量
果,
亦
即
自
證
分
之
再
證
知。
於
|
︵
四
︶
證
自
證
分:
即
證
知
﹁
自
證
分
﹂
緣
|
分
之
量
果。
|
分
之
作
用,
亦
即
自
體
能
證
知
自
識
見
分
緣
相
|
︵
三
︶
自
證
分:
又
作
自
體
分,
即
自
體
證
知
見
|
分
之
心、
心
所
法。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04 |
|
3 |
為
是
現
量。
|
︵
四
︶
證
自
證
分:
能
證
知
自
證
分
之
作
用,
亦
|
屬
三
細
相
之
﹁
業
相
﹂。
|
︵
三
︶
自
證
分:
第
八
識
﹁
識
自
體
﹂,
為
現
量,
|
量
之
自
性
分
別,
屬
三
細
相
之
﹁
轉
相
﹂。
|
︵
二
︶
見
分
︵
能
︶
是
﹁
照
用
﹂
之
意,
為
現
|
恆
為
性
境,
屬
三
細
相
之
﹁
現
相
﹂。
|
八
識
見
分
所
緣
者
︵
第
八
識
生
彼
反
緣
彼
︶
|
︵
一
︶
相
分
︵
所
︶
根
身、
器
界、
一
切
種,
即
第
|
二、
每
一
個
識
都
有
四
分,
以
第
八
識
而
論:
|
︵
4
︶
證
自
證
分:
能
證
明
鏡
面
之
鏡
背。
|
現
是
﹁
照
﹂、
是
﹁
寂
﹂。
|
︵
3
︶
自
證
分:
鏡
面
是
鏡
的
自
證,
其
如
實
顯
|
﹁
照
用
﹂。
|
︵
2
︶
見
分:
由
自
證
分
鏡
面
轉
生
轉
起
之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04 |
|
4 |
立,
非
是
思
想、
亦
非
是
學
說
之
虛
幻
法,
而
是
可
|
依
之
識
自
體。
內
二
分
並
非
是
推
論
分
別
的
假
|
一
切
種,
故
亦
稱
識
自
體
分,
乃
是
見
分、
相
分
所
|
識
而
言,
有
能
藏
之
第
八
識
及
所
含
藏
八
識
之
|
二
分
則
稱
為
內
二
分。
實
則
內
二
分
係
依
持
種
|
︵
四
︶
見、
相
二
分
稱
為
外
二
分,
自
證、
證
自
證
|
知
故。
|
分
與
證
自
證
分
均
是
現
量
故,
自
證
分
之
再
證
|
︵
三
︶
證
自
證
分
則
無
能
薰
之
勢
用,
蓋
自
證
|
體
能
薰
﹂。
|
︵
二
︶
自
證
分
薰
其
自
種
子,
稱
為
﹁
自
體
薰、
|
稱
為
相
分
薰,
二
者
總
稱
﹁
用
能
薰
﹂。
|
薰
能
緣
種
子,
稱
為
見
分
薰;
相
分
薰
所
緣
種
子,
|
︵
一
︶
轉
識
於
薰
習
第
八
識
之
種
子
時,
見
分
|
三、
依
四
分
薰
習
種
子
而
論: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04 |
|
5 |
|
|
|
|
|
|
|
|
|
|
|
|
|
|
證
成
﹁
唯
識
無
境
﹂
之
﹁
真
實
唯
識
﹂。
|
▲ |
|
正義解析─般若唯識篇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