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五,
謂
薩
迦
耶
見、
邊
執、
見
取、
戒
禁
取、
邪
見。
此
|
餘
諸
數
并
同
此
論,
唯
煩
惱
六
中,
開
不
正
見
為
|
無
有
差
別。
若
依
雜
集
論,
心
所
有
法
五
十
五,
自
|
論
及
五
蘊
論,
心
所
有
法
有
五
十
一,
並
同
此
論,
|
隨
煩
惱
中
更
加
邪
欲、
邪
勝
解
二
教。
若
依
顯
揚
|
四。
若
依
瑜
伽,
有
五
十
三
法,
五
十
一
同
此
論,
但
|
別
境
五,
善
十
一,
煩
惱
六,
隨
煩
惱
二
十。
不
定
|
者,
若
依
此
論,
心
所
有
法
有
五
十
一,
謂
遍
行
五,
|
四、
三
性
分
別,
第
五、
廢
立
六
位。
第
一、
諸
論
不
同
|
諸
論
不
同,
第
二、
假
實
分
別,
第
三、
四
界
分
別,
第
|
今
略
以
五
門
料
簡
心
所
有
法。
其
五
門
者,
第
一、
|
大
慈
恩
寺
沙
門
大
乘
光
撰
| |
大
乘
百
法
明
門
論
疏
卷
下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 |
何
意?
解
云:
諸
論
所
以
合
為
一
者,
以
此
五
見
同
|
六
中,
開
不
正
見
為
五
見?
諸
論
並
合
為
一,
此
有
|
義
重,
得
入
隨
煩
惱
中。
問
曰:
何
故
雜
集
論
煩
惱
|
望
遍
行,
還
是
其
重。
故
瑜
伽
論
以
此
二
數
為
障
|
數,
雖
望
念、
定、
慧
三,
非
五
根
攝,
為
障
是
稍
輕,
若
|
故
遍
行
五
數
亦
不
入
隨
煩
惱
中?
解
云:
此
之
二
|
不
攝,
何
故
瑜
伽
建
立
此
二
入
隨
煩
惱?
若
爾,
何
|
重
故,
所
以
入
隨
煩
惱
中。
問
曰:
欲
與
勝
解,
五
根
|
說
者,
為
念、
定、
慧
三,
五
根
攝
故,
親
為
近
障,
過
失
|
惱
中。
問:
既
如
是
者,
諸
論
何
故
不
說?
答:
諸
論
不
|
入
隨
煩
惱
中。
又
此
二
數,
為
障
義
重,
得
入
隨
煩
|
五
中,
念、
定、
慧
三
入
隨
煩
惱,
當
知
欲
與
勝
解
亦
|
云:
瑜
伽
論
所
以
更
加
邪
欲、
邪
勝
解
者,
為
別
境
|
更
加
邪
欲、
邪
勝
解?
諸
論
並
無,
此
有
何
意?
解
|
即
諸
論
顯
數
不
同。
問
曰:
何
故
瑜
伽
隨
煩
惱
中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3 |
世
俗
有?
幾
實
物
有?
答:
見
是
世
俗
有,
是
慧
分
故。
|
二、
嗔,
三、
無
明,
四、
慢,
五、
見,
六、
疑。
問:
是
諸
煩
惱,
幾
|
一
是
假
有,
謂
不
正
見。
論
云:
根
本
煩
惱
六:
一、
貪,
|
別
實
物。
煩
惱
六
中,
五
是
實
有,
謂
貪、
嗔、
癡、
慢、
疑。
|
治
雜
染
義,
立
不
放
逸。
不
害
即
是
無
嗔
分,
故
無
|
癡、
精
進
分
故,
即
如
是
法
離
雜
染
義,
建
立
為
捨;
|
及
不
害。
所
以
者
何?
不
放
逸、
捨
是
無
貪、
無
嗔、
無
|
俗
有?
幾
實
物
有?
答:
三
是
世
俗
有,
謂
不
放
逸、
捨、
|
害
即
是
無
嗔
上
假
故。
論
云:
問:
是
諸
善
法,
幾
世
|
放
逸、
捨
是
無
貪、
無
嗔、
無
癡、
精
進
四
法
上
假,
不
|
五,
別
境
五,
善
中
八:
除
不
放
逸、
捨、
不
害。
當
知
不
|
是
其
實
有,
餘
是
假
立。
二
十
七
是
實
者,
謂
遍
行
|
實
分
別
者,
心
所
有
法,
若
依
瑜
伽
論,
二
十
七
種
|
開
之
為
五。
此
亦
開
合
為
異,
亦
無
妨
難。
第
二、
假
|
是
慧
性,
對
法
論
所
以
開
為
五
者,
約
行
解
不
同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4 |
誑、
諂、
惛
沈、
睡
眠、
惡
作、
忘
念、
散
亂、
惡
慧
九
法,
是
|
俗
有,
慳、
憍、
掉
舉
三,
是
貪
分
故,
示
世
俗
有。
覆、
|
餘
是
假
有。
謂
忿、
恨、
惱、
嫉、
害
五,
是
嗔
分
故,
皆
世
|
有?
謂
無
慚、
無
愧、
不
信、
懈
怠,
此
四
種
是
實
物
有,
|
隨
煩
惱
自
性。
復
次,
此
煩
惱,
幾
世
俗
有?
幾
實
物
|
類,
名
|
睡
眠、
尋
伺。
如
〈
本
地
分
〉
已
廣
宣
說,
如
是
等
|
沈、
掉
舉、
不
信、
懈
怠、
忘
念、
放
逸、
散
亂、
不
正
知、
惡
作、
|
何?
謂
忿、
恨、
覆、
惱、
嫉、
慳、
誑、
諂、
憍、
害、
無
慚、
無
愧、
惛
|
邪
勝
解
故。
〈
決
擇
分
〉
中
云:
復
次,
隨
煩
惱
自
性
云
|
邪
欲、
|
勝
解
二
法,
但
〈
本
地
分
〉
中
有
二
十
六,
更
加
|
惱
中,
合
二
十
四
總
名
隨
煩
惱
分,
亦
無
邪
欲、
邪
|
者,
若
依
瑜
伽.
決
擇
分
中,
不
定
四
法
亦
入
隨
煩
|
餘
是
實
物
有,
別
有
心
法
故。
隨
煩
惱
為
假
為
實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5 |
性
故。
隨
煩
惱
及
不
定
合
二
十
四,
皆
是
假
立。
故
|
嗔、
癡、
慢、
疑。
五
是
假
有,
謂
五
見,
離
慧
之
外
無
別
|
亦
是
假。
根
本
煩
惱
為
有
十
中,
五
是
實
有,
謂
貪、
|
根
一
分,
心
悲
愍
為
體。
當
知
不
害、
不
離
無
嗔,
故
|
癡,
是
故
依
此
四
法
假
立。
言
不
害
者,
是
無
嗔
善
|
更
無
別
體。
不
放
逸、
捨
並
云:
依
止
正
勤,
無
貪、
嗔、
|
知。
決
擇
者,
謂
慧
勇
勤
俱。
故
知
無
癡,
用
慧
為
性,
|
報
教
證
智
者,
謂
生
得
聞、
思、
修
所
生
慧,
如
次
應
|
故
對
法
論
云:
無
癡
者,
謂
報
教
證
智,
決
擇
為
性。
|
行
五、
別
境
五、
善
十
一
中,
七
是
實
有,
四
是
假
有。
|
實
物
有,
餘
并
假
有。
言
二
十
二
實
物
有
者,
謂
遍
|
有,
二
十
四
是
假
有。
若
依
對
法
論
文,
二
十
二
是
|
慧
分
故,
俱
是
假
有。
若
依
瑜
伽,
二
十
七
是
實
|
假
世
俗
有。
尋、
伺
二
種,
是
身、
語、
意
加
行
分
故,
及
|
癡
分
故,
皆
是
世
俗
有。
放
逸
是
貪、
嗔、
癡
分,
亦
是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6 |
是
癡
分。
今
對
法
中
唯
覆、
惛
沈、
睡
眠、
惡
作
四
是
|
謂
覆、
誑、
諂、
惛
沈、
睡
眠、
惡
作、
忘
念、
散
亂、
惡
慧,
並
|
差
別
故。
大
乘
瑜
伽
論
中
云:
隨
煩
惱
中
九
數,
|
二
數
或
是
思
性,
或
是
慧
性,
謂
推
度、
不
推
度
有
|
惱
中
念
慧
為
性,
覆、
睡
眠、
惡
作
是
愚
癡
分。
尋、
伺
|
分。
散
亂
一
數
是
貪、
嗔、
癡
分。
忘
念、
不
正
知
是
煩
|
是
愚
癡
分,
故
不
同
瑜
伽。
諂、
誑
二
數
是
貪、
癡
一
|
無
慚、
無
愧
二
數
是
貪、
嗔、
癡
分,
不
信、
懈
怠
二
數
|
伽
不
同。
謂
瑜
伽
說
此
四
是
實
物
有,
今
對
法
言
|
假
立,
不
信、
懈
怠
二
數
是
癡
分,
並
是
假
立,
與
瑜
|
假
立,
亦
瑜
伽
同。
無
慚、
無
愧、
二
數
是
貪、
嗔、
癡
分
|
亦
瑜
伽
同。
放
逸
中
依
止
懈
怠
及
貪
嗔
癡
四
法
|
慳、
憍
是
貪
一
分,
掉
舉
是
貪
一
分,
此
三
是
貪
分,
|
故。
謂
忿、
恨、
惱、
嫉、
害
此
五
是
嗔
一
分,
與
瑜
伽
同,
|
論
云:
當
知
忿
等
是
假
建
立,
離
嗔
等
外
無
別
性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7 |
隨
煩
惱
二
十
中,
唯
此
無
慚、
無
愧、
惛
沈、
掉
舉、
不
|
煩
惱
中
放
逸
是
貪
嗔
癡
一
分
者,
則
是
實
有。
此
|
唯
是
癡
分,
故
知
亦
有
別
體。
而
准
對
法
文,
但
隨
|
既
言
是
貪
一
分、
有
別
體,
當
知
惛
沈,
散
亂
亦
言
|
既
言
掉
與
一
切
煩
惱
相
應,
故
知
掉
別
有
體。
掉
|
應。
若
爾,
別
有
掉
不
得
與
一
切
煩
惱
相
應
過
失。
|
分,
若
此
數
離
貪
外
無
別
體
者,
貪
不
與
嗔、
癡
相
|
體,
何
以
得
知?
解
云:
為
掉
舉
數,
論
判
是
其
貪
|
體
者,
論
有
誠
文。
惛
沈、
掉
舉、
散
亂
三
數
而
有
別
|
別
有
體。
問
曰:
無
慚、
無
愧、
不
信、
懈
怠,
此
四
有
別
|
慚、
無
愧、
惛
沈、
掉
舉、
不
信、
懈
怠、
心
亂,
此
七
數
並
|
義。
西
國
諸
德
並
云:
隨
煩
惱
中
七
是
實
有,
謂
無
|
中
念
慧
一
分。
當
知
並
是
作
論
者
意
異,
各
說
一
|
諂、
誑
二
數
是
貪、
癡
一
分,
失
念、
不
正
知
是
煩
惱
|
愚
癡
分,
餘
五
不
同。
謂
散
亂
一
數
是
貪、
嗔、
癡
分,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8 |
性,
與
二
十
二
根
慧
根
不
言
相
攝。
故
知
無
癡
別
|
知
無
癡
亦
有
別
體。
又
云:
大
悲
用
無
癡
善
根
為
|
三
是
假
有,
謂
捨、
不
放
逸、
不
害,
餘
是
實
有。
故
|
別
體。
何
以
得
知?
一、
瑜
伽
中
唯
言:
善
十
一
中,
|
亦
是
假
立。
西
國
諸
師
相
傳
云:
無
癡
善
根
亦
有
|
知
亦
是
假
立。
尋、
伺
兩
數,
離
思
離
慧
無
別
性
故,
|
別
體。
然
是
思
是
慧
性,
離
思
慧
外,
無
別
體
故,
故
|
國
諸
師
相
傳
云:
或
是
慧,
雖
言
癡
分,
離
癡
外
有
|
是
欲
想
性
故,
當
知
亦
是
假
立;
惡
作
無
文。
但
西
|
眠
是
欲
想
性,
謂
是
癡
分,
雖
離
癡
外
有
別
體,
然
|
顯
揚
論
言:
夢
者
欲
想
所
作,
此
亦
多
虛。
故
知
睡
|
體。
謂
睡
眠
用
想
欲
為
性,
離
想
外
無
別
體
故。
故
|
定
四
數
中,
睡
眠、
惡
作
亦
言
是
愚
癡
分,
亦
有
別
|
數,
或
言
一
分,
或
言
依
止,
故
知
並
是
假
有。
不
|
信、
懈
怠、
心
亂
七
數,
謂
是
貪
嗔
癡
分;
其
餘
十
三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9 |
疑、
無
明、
不
正
見、
不
信、
懈
怠、
放
逸、
惛
沈、
掉
舉、
忘
念、
|
三
界,
三
界
謂
欲
界、
色
界、
無
色
界。
十
四
謂
貪、
慢、
|
一
通
四
界,
謂
遍
行
五,
別
境
五,
善
十
一,
十
四
通
|
色
界、
無
色
界、
無
漏
界。
五
十
一
心
所
有
法
中,
二
十
|
有,
餘
是
假
有。
第
三、
四
界
分
別
者,
四
界
謂
欲
界、
|
煩
惱
五,
除
不
正
見,
隨
煩
惱
七,
合
此
三
十
是
實
|
有
者,
謂
遍
行
五,
別
境
五,
善
八,
加
無
癡,
根
本
|
一
中,
三
十
是
實
有,
餘
皆
是
假
有,
言
三
十
是
實
|
癡
善
根
則
是
慧
性。
若
從
此
義,
心
所
有
法
五
十
|
無
行
相。
對
法
論
中,
就
行
相
以
釋
無
癡,
非
謂
無
|
根
但
對
治
癡,
如
無
貪、
無
嗔、
但
對
治
貪
嗔,
別
更
|
勇
勤
俱。
此
文
何
以
言
是
慧
性
耶?
解
云:
無
癡
善
|
生
得
聞、
思、
修
所
生
慧,
如
次
應
知。
決
擇
者
謂
慧
|
報
教
證
智,
決
擇
為
體。
釋
論
云:
報
教
證
智
者,
謂
|
有
體
性。
問
曰:
若
爾,
何
故
對
法
論
云:
無
癡
者
謂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0 |
多
少。
就
中
有
二,
先
明
六
位
具
義
多
少,
後
明
六
|
謂
剎
那
相
續,
一
切
謂
俱
起。
今
約
此
四
義
明
具
|
處,
二、
地,
三、
時,
四、
一
切。
處
謂
三
性,
地
謂
九
地,
時
|
伽
論,
略
以
四
義
廢
立
心
所
有
法。
言
四
義
者,
一、
|
慚、
無
愧,
此
十
唯
不
善。
第
五、
廢
立
六
位
者,
依
瑜
|
善
十
一、
唯
是
善
性,
若
嗔、
忿、
恨、
覆、
惱、
嫉、
慳、
害、
無
|
怠、
放
逸、
忘
念、
散
亂、
不
正
知。
二
十
一
唯
一
性,
若
|
隨
煩
惱
中
十
一,
謂
諂、
誑、
憍、
惛
沈、
掉
舉、
不
信、
懈
|
性。
言
十
六
者,
謂
煩
惱
中
貪、
慢、
疑、
無
明、
不
正
見;
|
五,
不
定
四。
十
六
通
二
性,
二
性
謂
不
善
性、
無
記
|
中,
十
四
通
三
性。
十
四
者,
謂
遍
行
五,
別
境
|
者,
三
性
謂
善、
不
善、
無
記。
於
五
十
一
心
所
有
法
|
忿、
恨、
惱、
覆、
嫉、
慳、
害、
無
慚、
無
愧。
第
四、
三
性
分
別
|
界、
四
數
謂
諂、
誑、
尋、
伺。
十
數
唯
欲
界,
十
數
謂
嗔、
|
不
生
知
散
亂、
憍,
四
通
二
界,
二
界
謂
欲
界、
色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1 |
有
一
闕
三:
言
有
一
者,
謂
通
三
性;
言
闕
三
者,
謂
|
是
以
更
加
餘
之
四
門。
並
依
瑜
伽
論,
不
定
四
法
|
非
相
續,
四、
非
俱
起。
初
之
一
門
為
簡
本
煩
惱
性,
|
言
無
四
者,
謂
一、
非
通
三
性,
二、
非
遍
九
地,
三、
|
煩
惱
二
十,
有
一
無
四:
言
有
一
者,
謂
隨
煩
惱
性;
|
惱
故,
所
以
更
加
餘
之
四
門。
並
依
瑜
伽
論,
隨
|
三、
非
相
續,
四、
非
俱
起。
初
之
一
門
亦
為
簡
隨
煩
|
煩
惱
性;
言
無
四
者,
一、
非
通
三
性,
二、
非
遍
九
地,
|
俱
起。
煩
惱
六
者
有
一
無
四:
言
有
一
者,
謂
本
|
地;
言
闕
三
者,
一、
非
通
三
性,
二、
非
相
續,
三、
非
|
起。
善
十
一
法
有
一
闕
三:
言
有
一
者,
謂
遍
九
|
三
性,
二、
遍
九
地;
言
闕
二
者:
一、
非
相
續,
二、
非
俱
|
是
俱
起。
別
境
五
法
具
二
闕
二:
言
具
二
者,
一、
通
|
法
具
其
四:
一、
遍
三
性,
二、
遍
九
地,
三、
是
相
續,
四、
|
位
廢
立
所
由。
先
明
六
位
具
義
多
少
者,
遍
行
五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2 |
雖
通
三
性
及
遍
九
地,
但
為
相
續
及
為
俱
起,
二
|
二,
入
別
境
中,
餘
則
不
爾,
非
別
境
攝。
遍
行
五
法
|
位
對
別
境
位,
約
義
有
無,
以
明
廢
立,
具
二
闕
|
復
非
俱
起,
三
義
闕
故,
不
名
遍
行。
第
二、
將
餘
五
|
具
一
義,
謂
通
三
性,
然
非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
不
名
遍
行。
隨
煩
惱
法,
如
煩
惱
說。
不
定
四
法,
俱
|
非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四
義
並
闕,
|
不
名
遍
行。
煩
惱
六
法,
四
皆
不
具,
謂
非
通
三
性,
|
然
非
遍
三
性,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闕
此
三
義,
|
不
名
遍
行。
善
十
一
法
俱
具
一
義,
謂
遍
九
地,
|
及
遍
九
地,
然
非
相
續
亦
非
俱
起,
闕
此
二
義
|
具,
非
遍
行
攝。
別
境
五
法
俱
具
二
義,
謂
通
三
性
|
明
廢
立。
遍
行
五
法,
具
四
義
故,
名
遍
行;
餘
皆
不
|
立
六
位
所
由
者,
初、
得
後
五
位,
對
其
遍
行,
以
|
一、
非
遍
九
地,
二、
非
相
續,
三、
非
俱
起。
言
廢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3 |
煩
惱
法,
如
煩
惱
說。
不
定
四
法,
雖
非
相
續,
亦
非
|
起,
但
為
不
遍
九
地,
一
義
不
同,
不
入
善
中。
隨
|
攝。
煩
惱
六
法,
雖
非
通
三
性,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
非
俱
起,
但
為
通
於
三
性,
一
義
不
同,
非
善
中
|
不
入
善
中。
別
境
五
法,
雖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
地,
但
為
通
三
性,
亦
相
續,
復
俱
起,
闕
三
義
故,
|
法
中,
餘
則
不
爾,
非
善
法
攝。
遍
行
五
法,
雖
遍
九
|
善
十
一,
約
義
有
無,
以
明
廢
立,
具
一
闕
三,
入
善
|
九
地,
一
義
不
同,
非
別
境
攝。
第
三、
將
餘
五
位
對
|
法,
雖
通
三
性,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遍
|
隨
煩
惱
法,
對
其
別
境
廢
立
如
煩
惱
說。
不
定
四
|
為
非
通
三
性,
非
遍
九
地,
二
義
有
異,
非
別
境
攝。
|
非
別
境
攝。
煩
惱
六
法,
雖
非
相
續
亦
非
俱
起,
但
|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通
三
性,
一
義
有
異,
|
義
不
同,
非
別
境
攝。
善
十
一
法
雖
遍
九
地,
亦
非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4 |
惱,
約
義
有
無,
以
明
廢
立,
具
一
闕
四,
入
隨
煩
|
二
義
不
同,
非
煩
惱
攝。
第
五、
將
餘
五
位
對
隨
煩
|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通
三
性,
非
本
煩
惱,
|
義
不
同,
非
煩
惱
攝。
四
不
定
法
雖
非
遍
九
地,
亦
|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本
煩
惱,
一
|
非
煩
惱
攝,
隨
煩
惱
二
十
法
雖
非
通
三
性
非
遍
|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遍
九
地,
非
本
煩
惱,
二
義
不
同,
|
非
煩
惱
攝。
善
十
一
法
雖
非
通
三
性,
亦
非
相
續
|
但
為
通
三
性,
亦
遍
九
地,
復
非
本
惑,
三
義
不
同,
|
闕,
非
煩
惱
攝。
別
境
五
法
雖
非
相
續
亦
非
俱
起,
|
地,
亦
是
相
續,
復
是
俱
起,
亦
非
本
惑,
五
義
並
|
爾,
非
煩
惱
攝,
遍
行
五
法,
但
為
通
於
三
性,
遍
九
|
無,
以
明
廢
立,
有
一
無
四,
入
煩
惱
中,
餘
法
不
|
非
入
善
中。
第
四、
將
餘
五
位
對
煩
惱
六,
約
義
有
|
俱
起,
但
為
通
於
三
性,
非
遍
九
地,
二
義
有
異,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5 |
同,
非
入
不
定。
別
境
五
法,
雖
通
三
性,
亦
非
相
續,
|
三
性,
但
為
遍
九
地,
亦
相
續,
復
俱
起,
三
義
不
|
四
不
定,
餘
法
不
爾,
非
不
定
攝。
遍
行
五
法,
雖
通
|
對
四
不
定,
約
義
有
無,
以
明
廢
立,
具
一
闕
三,
名
|
隨
煩
惱,
二
義
不
同,
非
隨
煩
惱。
第
六、
將
餘
五
位
|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通
三
性,
非
|
隨
煩
惱,
一
義
不
同,
非
隨
煩
惱。
不
定
四
法,
雖
非
|
三
性,
非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
煩
惱,
二
義
不
同,
非
隨
煩
惱。
煩
惱
六
法,
雖
非
通
|
性,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遍
九
地,
非
隨
|
惱,
三
義
不
同,
非
隨
煩
惱。
善
十
一
法,
雖
非
通
三
|
俱
起,
但
為
通
於
三
性,
亦
遍
九
地,
非
隨
煩
|
不
同,
非
隨
煩
惱
攝。
別
境
五
法,
雖
非
相
續,
亦
非
|
性,
遍
九
地,
亦
相
續,
復
俱
起,
復
非
隨
惑,
五
義
|
惱,
餘
法
不
爾,
非
隨
煩
惱。
遍
行
五
法,
但
為
通
三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6 |
色
云
何
質
礙?
解
云:
無
作
之
色
雖
非
質
礙,
然
從
|
質
礙
故
名
色
者,
眼
等
諸
色
可
名
質
礙,
無
作
之
|
一
牒
章。
言
色
者,
質
礙
之
法
名
之
為
色。
問
曰:
若
|
牒
章,
第
二、
舉
數
列
名。
言
第
三
色
法
者,
此
則
第
|
所
攝
色
者。
此
則
第
三、
明
色
法,
就
中
有
二:
初、
|
四、
舌,
五、
身,
六、
色,
七、
聲,
八、
香,
九、
味,
十、
觸,
十
一、
法
處
|
論
云:
第
三
色
法
者,
略
有
十
一
種:
一、
眼,
二、
耳,
三、
鼻,
|
心
所
有
法
訖。
|
性,
一
義
不
同,
非
不
定
攝。
上
來
略
以
五
門
料
簡
|
非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通
三
|
三
性,
一
義
不
同,
非
不
定
攝。
隨
煩
惱
二
十
法,
雖
|
雖
非
遍
九
地,
亦
非
相
續,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通
|
三
性、
遍
九
地,
二
義
不
同,
非
不
定
攝。
煩
惱
六
法,
|
定。
善
十
一
法,
雖
非
相
續,
亦
非
俱
起,
但
為
非
通
|
復
非
俱
起,
但
為
遍
九
地,
一
義
不
同,
非
入
不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7 |
十
二
種,
謂:
苦、
酢、
甘、
辛、
鹹、
淡、
若
可
意、
若
不
可
意、
|
變
異
香。
為
舌
所
嘗
名
之
為
味,
若
依
雜
集
論
有
|
六
種,
謂:
好
香、
惡
香、
平
等
香、
俱
生
香、
和
合
香、
|
言
所
攝。
為
鼻
所
嗅
名
之
為
香,
若
依
雜
集
論
有
|
若
成
所
引、
若
遍
計
所
執、
若
聖
言
所
攝、
若
非
聖
|
若
因
不
受
大
種、
若
因
俱
大
種、
若
世
所
共
成、
|
若
可
意、
若
不
可
意、
若
俱
相
違、
若
因
受
大
種、
|
耳
所
聞
名
之
為
聲,
若
依
雜
集
論
有
十
一
種,
謂:
|
光、
影、
明、
闇,
雲、
煙、
塵、
霧,
迥
色、
表
色、
空
一
顯
色。
為
|
謂:
青、
黃、
赤、
白、
長、
短、
方、
圓、
麤、
細、
高、
下,
若
正、
不
正,
|
所
行
名
之
為
色,
若
依
雜
集
論
有
二
十
五
種,
所
|
甘
辛
等
名
之
為
舌,
知
澀
滑
等
名
之
曰
身。
為
眼
|
聽
音
樂
等
故
名
為
耳,
嗅
沈
麝
等
名
之
曰
鼻,
別
|
此
則
第
二
舉
數
列
名。
了
別
色
塵
名
之
為
眼,
|
質
礙
色
生
故,
亦
名
質
礙。
言
略
有
十
一
種
等
者,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8 |
十
七、
相
應,
十
八、
勢
速,
十
九、
次
第,
二
十、
方,
二
十
一、
|
十
二、
老,
十
三、
住,
十
四、
無
常,
十
五、
流
轉,
十
六、
定
異,
|
盡
定,
七、
無
想
事,
八、
名
身,
九、
句
身,
十、
文
身,
十
一、
生,
|
得,
二、
命
根,
三、
眾
同
分,
四、
異
生
性,
五、
無
想
定,
六、
滅
|
論
云:
第
四、
心
不
相
應
行
法
者,
略
有
二
十
四
種:
一、
|
境
色。
上
來
大
文
第
三
明
色
法
訖。
|
謂
影
像
色。
自
在
所
生
色
者,
謂
解
脫
靜
慮
所
行
|
色。
受
所
引
色
者,
謂
無
表
色。
遍
計
所
起
色
者
|
色
者,
謂
極
微
色。
極
迥
色
者,
謂
即
此
離
餘
礙
觸
|
色、
受
所
引
色、
遍
計
所
起
色、
自
在
所
生
色。
極
略
|
見
無
對,
色
蘊
所
攝,
略
有
五
種,
謂:
極
略
色、
極
迥
|
疲、
息、
勇。
十
一
法
處
所
攝
色
者,
謂
意
識
所
行,
無
|
輕、
重、
軟、
暖、
急、
冷、
飢、
渴、
飽、
力、
劣、
悶、
癢、
粘、
病、
老、
死、
|
故
名
為
觸,
若
依
雜
集
論
有
二
十
二
種,
謂:
滑、
澀、
|
若
俱
相
違、
若
俱
生、
若
和
合、
若
變
異。
身
之
所
取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19 |
諸
六
識
心、
心
數
法,
無
有
緣
慮,
故
名
無
想
定。
滅
|
謂
於
聖
法
未
得
未
證,
異
於
聖
故
號
曰
異
生。
滅
|
根。
六
趣
差
別,
各
各
不
同,
自
類
而
居,
名
眾
同
分。
|
為
得。
先
業
所
感,
隨
壽
短
長,
住
時
決
定,
稱
曰
命
|
列
名。
言
一
得
者,
於
三
性
法
假
立
獲
得,
名
之
|
舉
數
|
相
應
行。
略
有
二
十
四
種
等
者,
此
則
第
二
|
有
法。
言
其
行
者,
則
簡
心
色
無
為,
故
名
心
不
|
餘
心
色
無
為,
非
行
蘊
攝。
言
不
相
應,
簡
別
心
所
|
行
者,
則
是
行
蘊,
此
明
得
等
諸
法
是
行
蘊
攝,
|
此
得
等
諸
法
不
與
心
相
應,
此
名
心
不
相
應。
言
|
行
法
者,
此
則
第
一
牒
章,
遍
行
五
等
與
心
相
應,
|
第
一、
牒
章,
第
二、
舉
數
列
名。
言
第
四
心
不
相
應
|
者。
此
則
第
四
明
心
不
相
應
行
法。
就
中
有
二:
|
時,
二
十
二、
數,
二
十
三、
和
合
性,
二
十
四、
不
和
合
性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0 |
三
辨
其
假
相。
第
一、
明
諸
論
不
同
者,
瑜
伽
|
相
應
行
法,
第
一
明
諸
論
不
同,
第
二
釋
妨
難,
第
|
四
不
|
心
不
相
應
行
訖。
今
略
作
三
門
料
簡
二
十
|
名
為
和
合。
諸
行
緣
乖,
名
不
和
合。
上
來
第
四
解
|
來,
稱
之
曰
時。
一
十
百
千,
名
之
為
數。
眾
緣
聚
會,
|
不
俱,
稱
為
次
第。
東
西
南
北,
號
之
曰
方。
過
現
未
|
果
相
稱,
號
曰
相
應。
迅
疾
流
轉,
名
為
勢
速。
一
一
|
剎
那
相
續,
稱
為
流
轉。
因
果
各
別,
故
名
定
異。
因
|
老。
相
續
不
斷,
名
之
為
住。
有
已
還
無,
名
曰
無
常。
|
文
身。
本
無
今
有,
說
之
名
生。
髮
白
面
皺,
稱
之
為
|
染
淨
義,
故
名
句
身。
名
之
與
句,
二
種
所
依,
名
曰
|
詮
諸
行
天
人
等,
號
稱
曰
名
身。
聚
集
諸
法,
名
顯
|
生
無
想
天,
五
百
劫
中
心
無
緣
慮,
名
無
想
事。
謂
|
諸
六
識
心、
心
數
法,
及
第
七
一
分,
名
為
滅
盡
定。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1 |
伽、
顯
揚、
此
論
並
有
二
十
四
者,
此
據
異
生
外
別
|
餘
不
和
合,
類
亦
可
知,
所
以
偏
略
不
和
合
性。
瑜
|
得
義
故,
即
是
不
和
合
義。
不
和
合
中,
略
舉
一
隅,
|
謂
異
生
性,
是
見
道
煩
惱
假
建
立,
望
聖
道
有
不
|
所
以
但
偏
略
不
和
合
性
也。
言
說
在
所
說
中
者,
|
餘
數?
但
略
不
和
合
耶?
解
云:
已
說
在
所
說
中,
|
合。
又
一
解
云:
略
故
不
說。
問
曰:
等
略
何
故
不
略
|
和
合
等
者,
論
既
言
和
合
等,
當
知
則
等
取
不
和
|
十
三,
無
不
和
合?
此
有
何
意?
一
解
云:
對
法
論
云
|
何
故
瑜
伽、
顯
揚、
此
論
並
同?
何
故
對
法
論
有
二
|
問
曰:
|
十。
此
則
諸
論
顯
數
不
同。
第
二、
釋
妨
難
者,
|
三,
無
不
和
合,
五
蘊
論
中
唯
有
十
四,
無
流
轉
等
|
此
論,
皆
有
二
十
四
不
相
應
行,
對
法
論
有
二
十
|
、
顯
揚、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2 |
分
位
建
立
一
種
者,
解
云:
此
則
是
得
通
於
三
性
|
立
故,
當
知
皆
是
假
有。
一、
謂
於
善、
不
善
等
增
減
|
如
是
等
心
不
相
應
行
法,
唯
依
分
位
差
別
而
建
|
對
法
論,
總
攝
為
八
位,
依
八
種
位
建
立
故,
論
云:
|
上
假?
幾
是
通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解
云:
若
依
|
知
幾
是
色
上
假?
幾
是
心
上
假?
幾
是
心
所
有
法
|
應
行,
既
並
是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分
位
假
立
者,
未
|
心、
心
所
有
法
分
位
假
立。
問
曰:
二
十
四
不
相
|
三、
辨
其
假
相
者,
二
十
四
不
相
應
行
法,
並
是
色、
|
等
流
轉
等
十
也。
此
中
唯
略
故
不
別
列
名
也。
第
|
等
類
者
則
解。
彼
論
云:
當
知
如
是
等
類
之
言,
亦
|
所
以
五
蘊
論
不
說
流
轉
等
十
也,
彼
論
云:
如
是
|
何
故
五
蘊
論
中
唯
有
十
四,
無
流
轉
等
十?
解
云:
|
論
或
言
二
十
四
數、
或
言
二
十
三
數,
已
如
上
解,
|
有
不
和
合
名,
所
以
餘
論
中
言
二
十
四
也。
問:
諸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3 |
別
建
立
四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則
是
四
相,
通
色、
|
通
於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五、
於
相
分
位
差
|
位
差
別
建
立
一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則
是
眾
同
分,
|
在
無
色
界,
唯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四、
於
相
似
分
|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若
在
欲、
色
二
界,
通
色
上
假;
若
|
耶
識
相
應
心、
心
所
法
上
假
立
命
根,
此
則
通
心、
|
耶
識
能
持
眾
同
分,
四
大
諸
根
不
壞,
則
於
阿
賴
|
差
別
建
立
一
種
者,
解
云:
此
是
命
根,
謂
依
阿
賴
|
熟,
此
三
通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三、
於
性
分
位
|
不
相
應
行
義
邊,
於
報
心
種
子
上,
假
立
無
想
異
|
體,
無
想
異
熟,
當
知
於
無
想
報
心
種
子
上,
望
心
|
厭
心
種
子
上,
分
分
功
能
增
長
邊,
假
立
為
二
定
|
盡
定、
無
想
異
熟
三
種
也。
謂
無
想
定、
滅
盡
定,
於
|
差
別
建
立
三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是
則
無
想
定、
滅
|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二、
於
心、
心
所
法
分
位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4 |
立
者,
謂
無
想
定,
滅
盡
定,
無
想
異
熟。
言
二
十
一
|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言
三
種
通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
三
通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二
十
一
通
色、
心、
心
|
知
此
十
並
通
色、
心、
心
所
有
假。
總
而
言
之,
當
知
|
定
異、
相
應、
勢
速、
次
第、
方、
時、
數、
和
合、
不
和
合,
當
|
別
建
立
餘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則
是
餘
十,
謂
流
轉、
|
來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八、
於
因
果
分
位
差
|
法
不
得
義
邊,
假
立
異
生
性,
則
於
未
得
見
道
已
|
一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則
是
異
生
性,
謂
前
無
漏
聖
|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七、
於
不
得
分
位
差
別
建
立
|
立?
解
云:
此
即
意
思
所
緣
緣
之
起
解,
故
通
心、
|
上
假
立,
此
無
有
疑。
云
何
於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也。
問
曰:
名、
句、
文
身
色
|
立
三
種
者,
解
云:
當
知
則
是
名、
句、
文
身
三
種,
通
|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六、
於
言
說
分
位
差
別
建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5 |
擇
滅。
第
四
靜
慮
以
上,
唯
有
捨
受
現
行,
不
為
苦
|
名
擇
滅。
因
緣
不
會,
諸
法
不
生,
非
由
慧
滅,
名
非
|
空。
謂
慧
有
簡
擇
之
能,
故
名
為
擇,
由
擇
得
滅,
故
|
空
者,
謂
無
色
性、
容
受
一
切
所
作
業
故,
故
名
虛
|
章。
略
有
六
種
等
者,
此
則
第
二
舉
數
列
名。
言
虛
|
一
牒
|
二、
舉
數
列
名。
言
第
五
無
為
法
者,
此
則
第
|
第
五
明
無
為
法,
就
此
文
中
有
二:
第
一、
牒
章,
第
|
三、
非
擇
滅,
四、
不
動,
五、
想
受
滅,
六、
真
如
者。
此
則
|
論
云:
第
五
無
為
法
者,
略
有
六
種:
一、
虛
空,
二、
擇
滅,
|
略
料
簡
心
不
相
應
行
訖。
|
異、
相
應、
勢
速、
次
第、
方、
時、
數、
和
合、
不
和
合。
此
則
|
轉、
定
|
分、
異
生
性、
名
身、
句
身、
文
身、
生、
老、
死、
無
常、
流
|
通
色、
心、
心
所
有
法
上
假
立
者,
謂
得、
命
根,
眾
同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26 |
大
乘
百
法
明
門
論
疏
卷
下
|
此
無
人
故,
名
無
我。
此
則
第
二、
答
後
問
訖。
|
名
無
我。
二、
法
無
我
者,
謂
蘊、
界、
處
等,
名
之
為
法,
|
數
數
往
還,
名
數
取
趣。
雖
復
往
來,
都
無
我
人,
故
|
補
特
伽
羅
者,
此
地
正
翻
名
數
取
趣。
於
六
趣
中
|
第
一、
牒
章。
略
有
二
種
等
者,
此
則
舉
數
列
名。
言
|
二:
第
一、
牒
章,
第
二、
舉
數
列
名。
言
無
我
者,
此
則
|
法
無
我
者。
此
則
第
二、
答
後
問。
就
此
答
中
有
|
論
云:
言
無
我
者,
略
有
二
種:
一、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二、
|
無
為,
答
前
問
訖。
自
下
第
二、
答
後
問。
|
第
五
|
明
無
為
法。
上
來
說
一
切
法
者,
以
下
乃
至
|
來
常
自
寂
滅,
不
遷
動
義,
名
為
真
如。
此
則
第
五
|
用
勝,
就
強
為
名,
故
則
是
此
名
想
受
滅。
法
性
本
|
樂
所
動,
故
名
不
動。
滅
盡
定
中,
心、
心
法
滅,
想、
受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