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元帝師苾芻拔合思巴集
敬禮一切智。
教示增上戒學律藏有三種。
 第一未得令得儀範 第二已得律儀不犯
護持方便 第三若有犯者令修補法
第一未得令得儀範者有四種。
能為得律儀作障 能為安住律儀作障 能
為增長德業作障 能為端嚴眾作障
若俱無此四種違緣。復以歸處形相身體思
念儀範。若全有此五種順緣者。方得律儀。此
差別義如儀範中應知。
第二已得律儀不犯護持方便者。有五種。
一依依止師護持 二以對治想護持 三了
知應捨相違護持 四淨自戒律護持 五依
安樂住緣護持
第一依依止師護持者
若受近圓已滿足十年。二十一種五德法中
具十五法。解律比丘求為依止師。應作不應
作。一切事業應問彼師。如師教示隨教所行。
自受近圓。滿十年等。三種德業圓滿已來。應
依彼師。
第二以對治想護持者
於一切時中念知不放。逸具此三種法。除一
切相違法。成就一切善法。
第三了知應捨相違護持者
總集為五篇二百五十三。應捨法中具清淨
戒。或具應修補戒。有心有念。復非初緣不捨
學處。不犯學處。第一波羅夷篇者。苾芻於三
道中。隨一一道行不淨行者。犯第一波羅夷
罪。若盜非屬己身他人物者。犯第二波羅夷
罪。除己身外人或人胎斷其命者。犯第三波
羅夷罪。妄說過上人法者。犯第四波羅夷罪。
此四波羅夷罪。皆能斷絕正戒根本。說第一
篇竟。
第二十三僧伽婆尸沙篇者。若故泄精者。若
染心觸女人身者。若共女人說婬欲麤惡名
者。若於女人前讚歎自身。可持婬欲法供養
者。若為人成夫婦事者。若三不堪處。從他人
乞地并材物造房者。若不堪處。建僧伽藍者。
若無根謗苾芻犯波羅夷法者。若無根以小
因緣。謗說苾芻犯波羅夷法者。若破和合僧
者。若助破和合僧者。若因污他家以為僧擯
毀謗僧者。若自戒中他比丘。以憐愍心欲令
勸時。言說諸僧伽因我一切戒法。莫論說我。
而違拒者。此十三法從僧伽應修補。故名為
僧伽婆尸沙。第二篇竟。
第三波逸底迦篇有二種。
第一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者
初篇十種者。若未曾加持衣畜過十宿者。若
已加持三衣。過一宿離者。若三衣物不足望
他。足過三十宿畜彼物者。若使非親尼浣洗
衣者。若從比丘尼取衣者。若有三衣從在家
人乞衣者。若自無三衣從他人乞時。過分乞
者。若他欲與物未與索者。若他人各各欲與
物。未與索者。若已送到不堪作衣物。若過三
語索。或過三默索者。初遍十種竟。
第二遍十種者
若蠶綿作新敷具者。若純黑羊毛作新敷具
者。若合黑白羊毛作敷具者。若減六年作第
二敷具者。若作新坐具不以故者。縱廣佛一
張手貼新者。上用敷者。若無持負羊毛人。自
持負羊毛。過三由旬者。有持負人自持負過
一里者。若使非親比丘尼擘羊毛者。若畜自
己珠寶目觸教人觸者。若以資財出納求利
者。若買賣者。第二遍十種竟。
第三遍十種者
若應量器不加持畜過十宿者。若自有缽更
求餘者。若使非親織師不與工錢。織作成衣
者。若他人為己使人織作衣間。為自利益教
長織者。若與比丘衣或缽已後還奪取者。若
夏安居中所得利養安居內取要。或安居中
分散。或安居竟自恣後。彼利養不分者。若住
阿蘭若苾芻。聚落村舍內留法衣過六夜。後
不到留衣處。或自阿蘭若處者。若雨浴衣安
居一月前求者。或安居後過半月畜者。若欲
與眾僧物。或欲與一僧物。自迴入己者。若應
堪取捨四種藥。各各過限畜者。此是第三遍
十種三十泥薩祇波逸底竟。
第二九遍十種波底逸迦者
初遍十種者。若苾芻故妄語者。若說他苾芻
過失者。若兩舌令二苾芻等離間者。若有諍
競苾芻和合已後。再發舉諍者。若與在家婦
人無男子時說法者。若與未近圓人同聲讀
誦教示法者。若知他苾芻有犯墮落法。或僧
殘法。隨一一與在家人說者。若向未近圓人。
未證聖諦人實說所得上人法者。若眾僧執
事苾芻無過失而毀說。言以僧物人事與知
識者。若布薩日誦微碎戒時。輕呵而言。何須
說如是雜碎戒。令他苾芻聞者。初遍十種
竟。
第二遍十種者
若壞種子斷青草木者。若嫌毀輕賤僧伽執
事苾芻者。若同學法人教利益語而違惱者。
若將僧伽敷具。以放逸心安置露地者。若於
僧房內敷草。或葉用已不除掃者。若從僧伽
藍遣苾芻出者。若僧住處後來苾芻欺凌先
住苾芻者。若僧住處不堅固。重房棚上坐臥
脫腳床者。若為他使用有蟲水等者。若壘寺
僧伽藍牆時。除許量外。過量壘者。第二遍十
種竟。
第三遍十種者
若僧伽不曾差。自意往教誡苾芻尼者。若教
誡苾芻尼至日暮者。若實無此念而毀說他。
為此小飲食教誡苾芻尼者。若苾芻與苾芻
尼衣者。若苾芻與苾芻尼縫衣者。若苾芻與
苾芻尼作伴道路行者。若苾芻與苾芻尼同
乘船者。若苾芻共女人屏處坐者。若苾芻與
女人屏處立者。若因苾芻尼讚歎受在家食
者。第三遍十種竟。
第四遍十種者
若一時食中無利養受再食等者。若於外道
住處經一宿住受再食等者。若苾芻足食竟。
不作餘食法更食者。若乞食苾芻從在家人。
受過兩三缽食者。若苾芻足食竟勸令更食
者。若苾芻離眾僧常食處。各無己食。共三苾
芻等別食者。若自洲日斜至明相出食。非時
食者。若食或自或他。苾芻經畜食者。若食不
與不受食者。若從施主索美食食者。第四遍
十種竟。
第五遍十種者
若有蟲水等為己身用者。若在家人行不淨
行時。同房坐者。若在家人行不淨行時。同房
立聽者。若與裸形外道食者。若觀欲戰嚴整
軍者。若無因緣軍陣中過二宿住者。若混亂
排定軍陣者。若打苾芻者。若以擬手向苾芻
者。若知他苾芻有麤惡罪覆藏者。第五遍十
種竟。
第六遍十種者
若施主欲與苾芻食以冤酬故。遮不令與當
日絕食者。若觸火者。若因苾芻作羯磨時。與
他欲已而後悔者。若苾芻與未近圓人。近一
尋地內。宿過一宿者。若說婬欲不為障礙執
事惡見。若僧諫時不捨者。若共眾僧所遣比
丘而作伴者。若知是被擯沙彌。而收攝而作
眷屬饒益共住者。若受用不染色白衣敷具
等者。若屬他寶及以寶好物。自觸教人觸者。
若從四月初一日。至六月十五日。除此兩個
半月。其餘時中。若未至半月而洗浴者。第六
遍十種竟。
第七遍十種者
若故斷畜生命者。若言苾芻汝非苾芻。令須
臾不樂者。若以指擊歷苾芻者。若水中戲者。
若獨自共在家女人。一室同宿至明者。若苾
芻但一因由恐怖苾芻者。若藏苾芻衣者。若
與苾芻衣不迴還復取受者。若苾芻無僧殘
罪無因。或以小因謗說犯僧殘罪者。若共
在家女人更無男子同道行者。第七遍十種
竟。
第八遍十種者
若共盜賊或匿稅商旅同道行者。若知年未
滿二十。與授近圓者。若堅實地中掘一抄土
者。若受在家人請。住過四月者。若不依僧伽
制而反毀謗。告白苾芻言。汝愚癡無所知者。
若共有鬥諍苾芻欲令鬥諍往彼聽其所說
者。若從僧伽所作羯磨處。不問一苾芻從坐
而起。遠去離聞聲地者。若應敬信僧伽處僧
伽執事等處。不敬信不隨順者。若飲諸酒等
者。若不問苾芻等。向暮入聚落者。第八遍十
種竟。
第九遍十種者
若苾芻受食家請。午時前去行詣入餘三家
等。或向暮時。除僧伽集處。入餘四家等者。若
日沒之後。紅相已滅。至明相未出。入灌頂王
宮內。或后妃宮內者。若布薩日誦別解脫戒
經時。於雜碎戒中。言我今始知如是雜碎戒。
是應可學而輕呵者。若用象牙等作鍼筒者。
若坐臥足過量床者。若將僧伽敷具。以木綿
等霑污者。若作坐具。應長三肘廣二肘六指。
過此量作者。若作覆瘡衣。應長六肘廣三肘。
過此量作者若作雨浴衣。應長九肘廣三肘
一十八指。過此量作者。若同佛衣量作衣。或
教他作者。犯波逸底迦。如來衣量者。長中形。
人一十五肘廣九肘是也。第九遍十種竟。總
九十波逸底迦竟。
第四四種波羅底提舍尼者
若聚落或聚落外。或在道中或近道外。從苾
芻尼受食者。若於白衣家內有苾芻尼。趣次
指授食不止而食者。若眾僧所制白衣家內。
反取食者。若差看守怖難道。卻不看守。受食
坐者。四波羅底提舍尼竟。
第五一百一十二應當學者
齊整著安陀會。不太高不太下。衣角不象鼻。
不多羅葉。不穀團形。不蛇頭齊整披法衣。不
太高不太下。乞食行時善護身語行。齊整披
法衣。行不作聲行不亂視。行當觀一尋地量
行。若入聚落不得用衣覆頭行。不得抄衣行。
不得收衣附。肩行。不得兩手交項上行。不得
兩手交腦後行。不得跳行。不得探腳行。不得
蹲行。不得足指行。不得扠腰行。不得搖身行。
不得掉臂行。不得搖頭行。不得磨肩行。不得
連手行。若不請不得在白衣家敷具上坐。不
善觀察不應坐。不得放身重坐。不得交足坐。
不得交腿坐。不重內外踝坐。若床上坐時。不
得曲腳入床下。不得叉腳坐不得寬腳坐。應
正意受食。不得滿缽受食。不得菜食齊等受。
應依坐次受食。應視缽受食。行食未至不得
預伸缽為更望重受。不得以食覆菜。不得以
菜覆食。若受食時不得安缽在食上正意而
食。不得作極小摶而食。不得作極大摶而食。
應作中摶而食。若食未至不得張口待食。不
得含食語。不得皺眉而食。不得﹝口*專﹞﹝口*集﹞口食。不
得呵氣食。不得吹氣食。不得舒舌食。不得一
粒粒取食。若受食時不得叱笑他。若受食時
不得換頰嚼食。不得彈舌食。不得齧半食。不
得舐手。不得振手。不得刮缽舌舐。不得振缽
內食食壘作塔形。不應損壞而食。不得輕笑
比坐苾芻缽。不得污手捉淨水瓶。不得有飯
水灑近坐苾芻。不問房主有飯水。不得棄白
衣家內。應棄殘食。不得置於缽內。若地上無
替不應安缽澗邊。不得置缽危嶮處。不得置
缽峻崖處。不得置缽。不得立洗缽澗邊。不得
洗缽危嶮處。不得洗缽峻崖處。不得洗缽迎
暴流。不得以缽酌水。應當學。人坐己立。不應
為說法。人臥己坐不應為說法。人在高座己
在下坐。不應為說法。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
應為說法。人在道行己在非道行。不應為說
法。不應為覆頭人說法。不應為抄衣人說法。
不應為收衣拊肩人說法。不應為兩手交項人
說法。不應為兩手交腦後人說法。不應為以
髮作頂髻人說法。不應為戴帽人說法。不應
為戴冠人說法。不應為戴華鬘人說法。不應
為纏頭人說法。不應為乘象人說法。不應為
乘馬人說法。不應為乘輿人說法。不應為乘
坐諸物人說法。不應為著靴人說法。不應為
持杖人說法。不應為持刀人說法。不應為持
蓋人說法。不應為持劍人說法。不應為持兵
器人說法。不應為披鎧人說法。不得立大小
便。不得水中大小便及涕唾嘔吐等。不得青
草上大小便及洟唾嘔吐等。從說法為首。此
三十九應當學。中除有病苾芻無犯。除難緣。
不得上樹過人頭。應當學。一百一十二種應
當學突吉羅竟。
已上四波羅夷篇。十三僧伽婆尸沙篇。三十
尼薩祇波逸底迦。并九十單波逸底迦。共為
一百二十波逸底迦篇。四波羅底提舍尼篇。
一百一十二應當學篇。總為二百五十三律
儀法。受近圓苾芻精進護持者。此是第三了
知。應捨相違護持。
第四淨自戒律護持者
為淨自戒故作布薩法。又為除滅自他身命
惡災難等。結夏安居三月安居竟。作自恣。此
三種者是第四淨自戒律護持。此廣差別義
應看餘律。
第五依安樂住緣護持者
衣服飲食住處醫藥。於此四中遠離奢樂極
苦二邊。應以處中而住。此是第五依安樂住
緣護持。此有差別義。餘略羯磨儀範文中。或
廣毘奈耶中應看。
第三若有所犯令修補法者
欲除覆藏罪應須發露。欲除所犯罪。應須懺
悔。身語未作意中。所有微細罪業。應須防護。
為欲羯磨中不作障難。應須守持為令不復
更犯。應須治罰。此是第三。若有犯者。再修補
法。此廣差別義。百一羯磨中應看。若作此受
戒護持修補法時。應慎護諸惡。不令損害一
切有情。願獲涅槃果。應須護持。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恭惟略本之始。乃大元世主今上明君。睿
 智日新。鴻慈天賦。萬機之暇。釋教是遵。爰
 有帝師。智慧備足。名稱旌顯於十方。教理
 洞明。威德普洽於萬彙。能引三聚薩埵。徑
 至三種菩提。復設近圓令正滿覺。帝師盛
 德。心口匪窮。既具種種聖能。致使燈燈傳
 授。有三藏苾芻法救。奉聖主出綸。蒙帝師
 揮麈集成略本。庶廣流通。令含伊羅國人
 解三種聲明。通法詞二辯。翰林承旨彈壓
 孫譯成畏兀兒文字。宣授諸路釋教都總
 統合台薩哩都通。翻作華言。至元八年上
 元有五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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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以下是資料來源的相關訊息: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四十五冊 No. 1905《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V1.6 (Big5) 普及版,完成日期:2006/04/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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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sho Tripitaka Vol. 45, No. 1905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6 (Big5) Normalized Version, Release Date: 2006/04/12

# Distributor: Chinese Buddhist Electronic Text Association (CBETA)

# Source material obtained from: Text as provided by Mr. Hsiao Chen-Kuo, Text as provided by Anonymous,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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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110 條)

一切有部

一切時

一切智

一道

二邊

人身

十方

三衣

三法

三種菩提

三聚

三藏

上人

乞食

子斷

不淨行

五法

五法

五篇

方便

比丘

比丘尼

加持

外道

布薩

布薩日

由旬

白衣

因緣

地上

妄語

如來

安居

安居竟

有情

自恣

行者

伽藍

作意

別解脫

別解脫戒

利養

坐具

戒法

戒律

戒學

沙彌

依止

供養

兩舌

和合僧

命者

所作

放逸

波羅夷

法衣

近圓

阿蘭若

阿蘭若處

非時

威德

律儀

律藏

施主

染心

食時

夏安居

差別

涅槃

畜生

破和合僧

執事

教理

清淨

惡見

智慧

發露

結夏

善法

菩提

敬禮

聖諦

解脫

道中

道行

僧伽

僧伽藍

僧物

僧殘

對治

種子

精進

說一切有部

說法

增上

增上戒學

增長

敷具

羯磨

學處

隨順

應量器

聲明

薩埵

饒益

灌頂

蘭若

毘奈耶

苾芻

苾芻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