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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處輕重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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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衣缽坐具鍼筒盛衣貯器。及俱夜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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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此方譯為隨缽器。即缽內所宬者也)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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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並斷輕(其例有三。初衣。二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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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履。事通五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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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後明非出家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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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三衣覆膊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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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其例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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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件隨身所服。名雖多別莫不障形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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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依僧祇云。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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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帶臥具入分。五分又云。劫具衣單 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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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衣。若被即臥具之異名也。若下衣。若舍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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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云涅槃僧。此名內衣。即舍勒也)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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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物準上為斷。要是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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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所成。若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五大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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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之。雖綺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既為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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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式。宜從分之。若錦綺文成之衣。並如後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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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領袍 長袖褊袒祇支加覆苦覆膊增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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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亦並輕分。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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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乖俗色類不同。不名白衣所服。即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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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祇支覆膊天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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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將彼例此樣貌俱非。而猶同判在輕。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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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憚懾。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故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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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覆肩祇支皆長四肘二肘。今且約道俗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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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故開輕重。若深取律制。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脫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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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不委)如十誦中。褊袖衣複貯衣等。並不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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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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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隨衣所有。謂鉤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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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所成。并衣袋箱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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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件並隨衣入輕。又如五分。針線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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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亦入輕。準上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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襆等。若以綺錯所成。雖無文相。而同俗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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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類者。不入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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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衣財具(謂布絹綾羅紬絁褐 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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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之屬。及錦綺繡斑雲霞之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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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件義通重輕。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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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綺色分明者入分。若錦繡氍氀純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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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相狀減於法衣者同上輕分。若以青黃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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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黑五大色染。并緋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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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問多少輕重。並從衣財入分。若補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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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檳榔接正眾綵間錯者入重。故五分中。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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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毛 若氈(謂廣長量如上大者)蚊廚入重故也。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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綾羅之財。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故。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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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細鵝文相衣也。義準綾羅絞梭入輕。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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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王大價衣及種種好衣。并開大價疏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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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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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成縷線(謂雜色諸線無問絲布紵葛纑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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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及麻綟絲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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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準斷。如善見中。針線入輕。則不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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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並從分也。若有虫之繭。著芋之麻。並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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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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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外道白衣之服。律無正斷。如下義分(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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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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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是外道之衣。律本云。繡衣樹皮衣樹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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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瓔珞衣木缽。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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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髮馬毛貓牛尾衣等欽跋羅衣。乃至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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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餘胤黃 巾帔等。已前律制不著。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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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科。由是異道標相非正之服故也。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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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與亦開受之。若已壞其色相者。除樹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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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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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律無正斷。義須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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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例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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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常所服用(謂士女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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襖子衫 褌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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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履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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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義判須分二途。謂今昔兩判也。準昔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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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亡五眾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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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一切白衣服不得畜。為斷惡法次第。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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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收。今不同之。雖文令不服此非斷重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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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財食生過極多。死尚開分。故非重攝。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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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判。若俗人奉施。僧得而未暇改正為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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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準斷入輕。有多義故。一佛開受施。二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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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三聽改變如法受用。若色未改。相狀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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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入重收。為絕懷俗之心也。廣如鈔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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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綺以體相同俗。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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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而堪附道服。故開改用。若有長髮沙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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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名貫。衫 隨俗都絕三衣。道在虛通。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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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固。既思名繫將何為道。無問死活。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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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余聞。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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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名樂於俗服。義必劫劫�琠~背真理路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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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豈在輕限。又諸律無斷重者。必緣障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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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法服者。縱著俗衣不須入輕。雖佛開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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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用故。如賊奪恐難之類。自餘巾帶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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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非道用。例準重收。氈蓐二件同上所判故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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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御暑雨之服(謂褐衣羊裝油帔梭 笠子障熱傘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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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御寒之服(謂皮裘貂瓔狐貉帽蓐耳手足諸擬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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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莊飾之服(謂花釵纓絡環釧珮綬治身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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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鏡奩裝匣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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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朝宗祭服(謂冠幘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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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五件並是俗人所服。而比丘時有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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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分判之。初一之中。羊裝褐衣全俗服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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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非輕。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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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財。微供資下亦許分也。第三裝飾之具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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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制。律本具之。俗態未除。理須除遣。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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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捉。何得在輕。第四朝服雖非所應。然衫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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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堪從改換。可入輕收。冠革之徒宜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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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餘者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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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器具資。要律斷缽器入輕。餘者隨事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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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例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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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是正缽。謂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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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鐵色。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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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隨缽。謂次缽小缽鍵 (鼻柰耶云小淺鐵缽)并銅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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碗盞(大小如前量也。及以七筋等總名俱夜羅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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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隨器所宬。謂函袋襆絡巾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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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三件。若缽器量體色依法者。律正斷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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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體是竹木布帛。色是漆油棍鑒者入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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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云。過量白缽瓷瓦鐵等入重。以體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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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故也。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從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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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應量彌須準正。其餘隨缽律本斷輕。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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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俱夜羅器。不顯其相(如五正蒲闍尼五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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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闍尼等。而有總別二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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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準十誦云。小缽半缽鍵 入分。其隨器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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襆律亦斷賞勞。理從輕限。故五分中缽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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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亦有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同繡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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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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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鍼筒具。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律斷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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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義非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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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理須分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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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多用牙角作者。律制打破。開畜如前。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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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分。或以氈作者。或錯綵莊嚴者。或繡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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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者。或作錯綺綵袋(號為針線袋也)並是華綺俱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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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若純色氈袋并所 之缽。無問銅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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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即分也(必積針擬貨亦準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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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下之具。謂皮革屣鞋屩靴襪巾布裹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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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隨有袋襆等巾帊裹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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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餘者不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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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五分斷。革屣及囊入分。必現有熟皮。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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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中。繫革屣韋靴韋鹿韋熟韋�婺}指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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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必有生皮理從重攝。然此神州都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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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嶺表劍南時有著者。若南海諸國五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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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皆常所履服也。其形如此方摺屐狀。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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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踵。邊耳全無。多以革皮作之。若以靴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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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準義亦開分。靴履鞋屨時有三臺。龍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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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線綺繡刺成者。若非純色宜入重收。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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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靴尖靴。律無正斷。然五分中以靴 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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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世所譏。理非懷道者所踐。平靴異俗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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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分。尖全乖道。準入重攝。若準天竺複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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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必平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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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似此相從。並準入輕。餘有短 高頭類。列
|
亦宜從履屨同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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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之曰。上準律文例斷。出處的明。而神解不
|
同。意用難約。理須分門逞路。以義相收。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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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兩物罪相須知。必先究委定其綱致。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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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曉據。便處斷懍然。譬臨深履薄。詳而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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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在茲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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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八種。今但約位就人。四科皆盡。故隨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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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並如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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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限常住僧物。謂約界限不通餘寺。�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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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園房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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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池澤人畜等是也。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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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望監治(即主掌者)無護通僧結。滿五皆擯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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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須眾治。有人言。盜僧物者唯結偷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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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遍四方之僧。乃錢不滿五故也。如律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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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丘。盜分僧物以為四分。但結偷蘭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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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證也。余則謂之不然。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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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僧眾往檳。故生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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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物且屬四人僧。則住無安所。內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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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有損。外跡彌復澄消。以此遮僧。可為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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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本非長永。故罪事不成。律據本情依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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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還依本計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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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故使眾僧仍舊復用。若盜必結。正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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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雖罪階二位(謂滿五波羅夷。減五偷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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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莫非決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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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奪斯物。望主極刑。以損我故罰他。罪則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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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若不損故還我。罪則方便。方便故可奪。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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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瑕。究竟故屬他。自他同惱。出在僧祇。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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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明乎善見婆沙。故彼律云。時有知事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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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豈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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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而通方便也。必若疑於四方常住交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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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者。又彼文云。假使能集十方僧。共分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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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也。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畢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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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此物也。如何約數言可分之。言可分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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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律本乃云。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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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分此物賣此物。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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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己者。此據別時因過為言。若諸部相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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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明顯。故律令迴易田地。論許轉貿房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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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坦然公行。制則為遮心過。必有須微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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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微。皆謂賊情猶豫未決也。今別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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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何還奪。若故奪者。還及坐之。故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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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時有奪劫者物。佛言波羅夷。是名賊復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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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正教如此。奪剝彌難。既令他犯盜。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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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現贓。贓既返收。罪便虛結。非為損物。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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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來。若此任法司。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終
|
古五枉更衍將來。余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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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僧祇明斷隨物重輕。必五眾亡後。入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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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處斷或違。如下顯相。若當別主所護望主
|
結其二罪(謹慎防守望僧結之。怠惰慢藏則望
|
引護)若現僧共分同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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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望常住結之(謂滿五皆須棄。減者偷蘭遮也
|
)並如大鈔隨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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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此則文據 然。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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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誰惑哉。若昏冒未悛。乃抱昔習者。良以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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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卒而難屏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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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四方常住僧物。謂義通域外。事限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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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現熟僧供分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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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也。若盜此物罪亦兩科。主掌自偷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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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結(謂望四方僧人無滿。五分唯結偷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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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體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護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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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結輕重(謂滿不滿故也)有人云。無問生熟食具。盜者
|
偷蘭余亦謂之不然。謂物體通局也。前以人
|
被四方法均凡聖故。罪分二品。並約根本究
|
竟。今集僧分食。謂是可食者分之。及至撾
|
繫鐘磐。何曾均行米麵。但以四方僧侶望剎
|
為家。法食義通。臨時進飯。今若方中賦粟。理
|
須饋造。若待成熟限期已過。終非急濟。豈曰
|
當飢畫餅劇談驗之今矣。故佛令聲召八方
|
依時通給。受者執缽而仰請。授者歡心而俯
|
施。皆即可進口。不待火成。若猶須搗炊。便應
|
持釜鑊五熟之器。制必畜之。此則罪漲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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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流沈地。必若然者則自煮內煮纏附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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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生熟生卒難逃責。今以凡心叵禁。聖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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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故僧祇中。時有盜將僧食還房。佛言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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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善見論中。結重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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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約守護為言耳。此則輕重明文。深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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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結也。前達通收輕重者濫委彌彰。然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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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合。前後相融。若執現文俱須重斷。故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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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云。不打鐘而噉僧食者犯盜。善見論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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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寺不擊磬。而食果者亦犯盜。此又正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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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承古彌難。而文但言盜。故盜通大小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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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多見母等三論。並云隨直多少結。而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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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準例如上。約判想無差貳也。由作法集
|
僧但分可噉之食。則米麵穀麥不是僧分。若
|
本由此等熟則可分。故入輕者。則田疇六畜
|
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百穀之糧均給。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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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時無此。正法唯指現噉科之。故知能熟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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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生舉儭糧。即是不分僧物。義同前段。重
|
物有損結之極刑。文如本鈔所明。部別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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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五眾云歿。現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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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四方不滿。但結一品偷蘭。必供濟別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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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局。宜作白二羯磨分。上二物送給他寺
|
者。佛正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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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四方現前僧物。謂情通內外。立法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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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道俗七眾為僧得之施。存亡五眾入分。輕
|
物等是也。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主掌自偷
|
則望四方僧不滿五。唯結偷蘭遮。若有別主
|
望別結重。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財物。則望
|
三千世界一化通僧。皆獲福利。反資施主。若
|
盜此物望僧結之。而僧終難集。義須法約。故
|
聖令羯磨遮制外來。若已加白二。物局現集
|
之僧。而令通付一人。任其量數分給。若執掌
|
自盜罪望現前結之。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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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結(謂專守望僧法。慢藏望守護結)故善生
|
經云。亡比丘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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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輕(謂治輕。業重也)若已羯磨望
|
現前僧罪重(謂現治雖重。未來業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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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當分現前僧物。謂供身眾具限分衣資
|
也。猶事局別人。非望僧結。罪居兩位。大如上
|
陳。皆望現前一身為財主。縱有多人同活通
|
望俱一科之。猶財事既均故淨捨俱受。律本
|
云。誰犯尼薩耆。佛言。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
|
準此一人說淨通皆不犯罪也。如僧祇云。若
|
眾多人分得。分已中有善毘尼人。為說淨者
|
一切不犯。若多人共財雖犯過限。而無有罪。
|
以物雖現在情乖事別必須分破。方名入已。
|
故彼律云。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過日不犯
|
捨墮。若盜此物望護主結之(即例囑授有勞仰而奪者)。
|
余以輕重難分。隨事條緒雖物名具顯判決
|
灼然。猶恐類聚繁多卒尋難曉。便私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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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驅除。迴重從輕。便招極法。轉輕從重。亦
|
陷刑科。或囑授未成。曲筆斷與。或負債漠
|
落勇意付他。或前事實虛。或在緣難練。遂私
|
懷賕納託勢。隨情迴換重輕。罔冒僧利。並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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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懺脫難期。故重委格言前後唱示。既位
|
非初果。抵債義難。必通濫始終。方可科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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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用義門收束。顯開制所由出。處斷條
|
緒雖與上門交映。而意在悟迷。前但約相用
|
分。而未通輕重深意。今隨義曲解。以類統收。
|
顯其聖教明文。拔其量處弘致。有殊途故分
|
無爽。然五眾亡物大要有三。一制令畜物。謂
|
不得不有。即衣缽坐具等。此並入輕(謂輕可隨身資道要
|
務故)二不制令畜物。謂畜便妨道。故制止之。即
|
人畜寶物等。此斷在重(謂事資任重附俗心強
|
。雖有疏緣始益終損也)三
|
聽開畜物。謂畜不畜俱得。即供身眾具等。此
|
通輕重(謂待緣及益。本懷據道。道在清虛。
|
隨機開制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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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第一制令畜物。初引文制畜。後引文斷
|
輕。其例有三。
|
一者三衣。謂僧伽梨(上衣也)鬱多羅僧(中衣也)安陀
|
會(此云下著衣)律本云。自今已去畜三衣。不得過。
|
多論云。一切外道無此三名。佛自制立。阿含
|
云。此名法衣也。
|
二者缽器。謂缽多羅(此單翻為缽也)律本云。自今應持
|
缽行用鐵泥作應量受。僧祇云。此�琩F佛標
|
誌。經中名為應器也。
|
三者坐具。謂尼師壇也(此翻為坐具。如世中
|
所用坐者。亦名坐臥具。即三
|
衣總名。亦為臥具。如世敷被之總名也)律本
|
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
|
必畜之。僧祇云。此是隨坐衣。不得惡用也。
|
已前三件並入輕者。由資道正要。聖制令畜。
|
止令隨身。不令欠減故佛言。所行之處與衣
|
缽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以此文證所為處
|
重。非不如法。故入輕收。由並制受持無緣輒
|
捨。必有違離俱結正愆。故法衣以覆身。應器
|
以資養。尼師壇具用以安坐。必若乖制並制
|
有罪。
|
次解第二制不聽畜物。初引文證制不許。後
|
明斷在重意(其例自五)。
|
初田園種植。律本中自種樹。若教他不為佛
|
法僧者。名為行惡行。善見云。居士施田地。別
|
人不得受。五分若施僧田宅聽受。使淨人知
|
之。
|
二養育人畜。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云。沙
|
門釋子不同餘外道廣畜人畜等(廣明制斷)僧祇云。
|
施僧奴婢及諸畜生。一切別人不得自受。為
|
料理僧故。受已付僧。
|
三伎樂眾歡具。律本云。受十戒者。不應觀聽
|
伎樂等。善見云。若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
|
四五兵戎器。律本中不許比丘見諸兵戰乃
|
至戲笑等。善見云。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
|
得賣。薩婆多云。若以似寶或作男子莊嚴具。
|
如矛槊軍器樂器。不得手投。
|
五錢穀七寶。律本云。有施錢寶者。付淨人掌
|
云。此不淨物汝當知之。餘不開。僧祇中錢寶
|
等入重。已成百一物者入輕。非謂金寶之器
|
物也。謂似寶銅鐵作者。若不爾者豈有比丘
|
執而受用。可上下求文。薩婆多云。若金銀
|
摩尼真珠珊瑚車渠碼瑙七寶捉者犯墮。若
|
似寶銅鐵等及雜色珠。不入百一物數者。捉
|
取得吉羅。不取如法說淨者得。準付淨主知
|
之。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捉三寶金銀錢
|
等及形像者皆墮。善見云。比丘不得捉生種
|
子。必有施者依多論。十日內說淨付俗人知
|
之。
|
已前五件通入重攝。並招譏障道之元首也。
|
初田園務。俗鄙儒士尚不窺臨。況復出世五
|
眾。理非身所監護。故智度論中云。下邪命
|
者。謂耕田種植取利活命。離此經營方名正
|
命。今親自執役。或教人裁種。污家惡行生過
|
妨道。染謗尤深。故入重攝。第二制者人畜生
|
命事待資給。比丘清舉高標濟遠。今人畜同
|
聚。穢亂事深。世事尚為供承。何成入道津要。
|
既勞斃兩用。故入僧中。留放多途如前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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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者。伎樂蕩逸之器。本非眼心所懷。聞
|
音尚制有愆。何況眼觀無罪。正制不令身觸。
|
為遣著心。今便親自鼓持。理由耽醉故。有
|
涕零垂淚解體移神。俗士號為俳優。良有以
|
也。既道禁彌塞過濫特深。理宜焚毀用旌懲
|
革。然俗生歡美釋怒。除紛微有供福之緣。薄
|
展歸依之相。必有宜將出賣便順正論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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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制者。其戎仗軍器本妨慈道。有國不獲
|
已。而設用擬非虞。出道本厭。今欣彌成過本
|
或。惡戒之數。或生刀兵之劫。現未俱損。義豈
|
停留。宜打破焚除用傾踵惡。第五制者。金銀
|
寶重。錢穀利深。能開不義之門。正塞清昇之
|
道。故經律同悲滅法。道俗俱知穢心。準論差
|
人棄之。顯強不淨之業。然律通時議。意在革
|
愆。生則說淨付他俗人掌護。死則收入常住
|
任委綱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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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第三聽開畜物。律本廣張例如下述。
|
已前一段之物名狹事寬光蓮張教劍。後方
|
開例。並由報優降隨務退增。聖制被機意存
|
據道。若心懷正觀。勵節拔群。而力志雄壯風
|
霜未拘。其懷者則樹下坐。但三衣以覆之。乞
|
食以充之。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而身報尪
|
瘁有願無施。雖勵力前求而道根後退者。權
|
開華飾房宇綺靡衣資眾具緣。須隨機通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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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增道。非止養身。故中含云。我開諸弟子
|
畜諸衣物者。皆善法故。持世佛藏經云。若不
|
除我倒隨事生著者。乃至不許飲一杯之水。
|
服一納之衣。何況餘事。故知開意深重也。不
|
獲已開之。律緣人情意存道業。經約心帶事
|
起因。成全無貯畜。靜緣修道。故楞伽中寺內
|
煙起者。如實行人不應食也。十誦亦云。寺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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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地。涅槃經云。雖開受畜。如是之物要須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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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篤信檀越。等正教明斷。彌須謹依。然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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鈍羸卒難迴拔。還須隨機附教任事重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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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開義須分取。但為財物擔累在無事則
|
繁省閑要故。此一段類聚極多。義該二僧。事
|
通輕重。若據律斷通令不分。以從多為論故
|
也。今總收諸類。須三例分之。第一性輕性重。
|
第二事輕事重。第三從用輕重(各分一半為三輕三重也)。
|
先定三重之物。初名性重(由體相金石土木等
|
所成重非隨道)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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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重(由非道要俗務所纏)三名用重(體是輕
|
物附重難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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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性重之物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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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舍所有。謂窗戶 幕竿架枰閣鎖鑰床
|
席枕蓐燈具火爐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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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本云。檀越為比丘令隨作房法一切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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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具出如前猶多。阿難得別房開受。如僧
|
殘中開造大小房。白二加法作之。又開給住
|
房比丘大小繩床大小木床等。又若夜闇須
|
燈器鐵 鐵炷火爐燈籠者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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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諸雜作具。律本云。時鐵作者出家。欲作缽
|
佛開作之。須鑪槌鉗棑囊錯鏃器。作袋盛之。
|
懸杙上。亦開熏缽調度。治缽者給鑽鍱及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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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等器開畜。縫衣患曲者。開繩墨赤土絣治
|
尺度等。作桄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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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畜器皿。律本聽畜大小釜及蓋四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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杓并二瓶兩蓋尼開說淨。僧則隨順。終並隨
|
於重輕不可以說淨。非重又開。煮藥銚鐵土
|
三種釜瓶。煎餅鏊釣杓銅鐏。擣藥杵臼簸箕
|
簁掃帚。煖水瓶。澍水筒澡罐盤斗秤等。諸裁
|
衣皮之具。浣衣具。供給食具。押果汁具並開。
|
又聽畜水瓶洗瓶盛水器。此並供給比丘。資
|
道要用身所憑濟事不獲已。上士頭陀衣缽
|
如鳥。何用上物。大成擔累。餘有一切俗家
|
器皿盤梡盞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膾刀肉
|
机。凡非道用。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斷
|
俗懷專務出道故。自餘有異於俗而是比丘
|
要須者。若準十誦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
|
銅物。不應分器受二斗已上者。一切水精物
|
貝物齒物角物。不應分半斗已上者(律文如此。而事雜重輕
|
如前。約相斷中具明分不分法。必臨機正委不
|
務籠通故也)。
|
四助身之物。律本云。若老病不堪步涉。聽作
|
步挽車。若輿若輦若車。隨事並給。除皮繩
|
髮繩。不得使比丘擔牽。若道行恐毒虫嚙。當
|
執錫杖搖。若筒盛碎石。若破竹作聲。若患熱
|
者聽作種種蓋自遮。若作大扇。若轉關扇小
|
扇等。又開如意唾壺。廣如四分雜房兩聚。五
|
廟祀諸相。律本云。開五眾並得起塔廟。俱得
|
致禮(謂依本夏次故)僧祇律云。律師法師營事比丘
|
德望比丘死者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
|
處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令僧和合
|
已作之。既許營塔廟。理懷薦奉。饌羞雖通凡
|
聖表心義一。故律本云。令上塔種種美食金
|
寶為器盛之。設養食訖已與比丘沙彌憂婆
|
塞經營塔作者。食之應使白衣伎樂供養。若
|
有香華羅列基上欄上杙上簷前亦得。用香
|
泥作輪像。乃至有餘。應泥地。增一中開比丘
|
以香華散死屍上。僧祇中亦爾。
|
已前性重之物。體是沈累根源。約事無宜。造
|
修詳過。義須遮斷。但為人機弱劣隨事擁心
|
故。曲順物情。權開通道。前事繁雜有累清神。
|
生則接其身資。且聽服用。死則斷入常住。約
|
絕踵前。又送終禮供之物。祭祀眾具所須。正
|
教正開。用答恩造之德。順生順俗彌旌息慢
|
之儀。若不具立影形。則瞻仰何寄若不薄申
|
微供。則殷志寧生。必斷入重輕如上。如後具
|
列。故第一房舍所有。律本正斷云。若多有別
|
房及屬別房物燈臺床蓐。並入重收。第二作
|
具。律本通列五種。謂鐵陶皮竹木作并斧鑿
|
之器。並入重中。第三器皿之屬。律本通斷盆
|
瓶澡罐重物。皆在重限。未分大小量齊。可準
|
十誦二斗已上入重。其斗量是非如前廣述。
|
第四助身眾具。律本但有車輿杖扇入重。餘
|
全不論。但是略無。義須例顯。並如上決。第五
|
廟祀供養眾具。既有別屬。即非自專。還依本
|
處。若自造擬死後可入重收。自外不盡之文
|
義例自看上下。
|
次明事重之物。其例自六。律斷無文。準如條
|
顯。
|
初內外經籍(律本中。時有比丘。盜他經卷。
|
佛言。計紙墨得重。故知別人畜也。又開讀俗
|
經書。為伏俗故。又為伏外道故。開讀外經。
|
不依彼見故也)。
|
右準斷云。其內典經書如上母論所判。其俗
|
中九流傳集並可重收。以久習多著樂世法
|
故。若有紙墨隨例重收。若本為法化須有鈔
|
錄者。則同輕攝。
|
二圖畫飾字(律本開裝嚴房內。文繡裝校并餘
|
雜色人禽獸文者。僧祇中比丘作房。欲白壁五
|
彩畫之。佛並開聽。唯除和合非法像。餘有山
|
林人馬像並開)。
|
右準斷入重。其餘彩色器具雜事及離壁素
|
畫。並是重收。由久染耽著故也。
|
三皮毛重服(律本邊方得敷羊鹿皮為三衣臥具
|
。更有餘者開。不得畜師子虎豹獺皮及餘可惡
|
十種皮。若覆床以下馬皮不得坐上。及一切皮
|
衣皮帽不得著。 氀毛過三指。
|
長三肘廣五肘亦入重收)。
|
右準斷 氀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輕。若至
|
中土便從重攝。皮三衣者準上可知。厚大者
|
入重。餘並不斷。義約云。既不許服用。便成體
|
重所收。然以開於俗家邊地受用。未是通遮。
|
故入事重中。伊梨三皮律不斷者。明是重攝。
|
四白衣之服(律本云。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
|
作餘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若著如
|
法
|
治白衣服者。襖褶 行膝手衣等
|
。十誦云。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複貯衣
|
一切氈衣一切貫頭衣兩袖衣一
|
切囊衣一切衫 禪並不得著)。
|
右準斷云。諸律斷中並無已上衣。而入重者
|
今以義約。如律文中。王施大價衣。佛令應
|
量者淨施。明知異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龍華
|
蟲日月紛米之服也。余聞施於冥告云。西土
|
諸王多重佛教。外理國政則服俗衣。內遵法
|
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同比丘所服者。其
|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
|
十萬。而諸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咸著三
|
衣。乃至色有諸天亦同此服。不同於王。此土
|
王臣士女依經亦有服者。 如梁陳時俗士等。
|
咸著用。今以事用徵送教至。如梁高祖親依
|
佛教。三衣錫杖而受持之。所以登座講說脫
|
於帝服著於法衣。如簡文帝集中。高祖數賜
|
納袈裟。表謝具明。又蕭瑀為大唐僕射。公事
|
既了入靜院。著三法衣禮佛讀誦。以此為常。
|
及薨後送衣入津梁寺。輕法羯磨。近貞觀中
|
太宗以所著七條納施勝光寺僧珍法師。價
|
直三萬。及終後還追入內。又以所著七條與
|
恭宣二法師。令製詩先成者與之。及作一時
|
成。令學士評其勝劣。俱云一等。因令市估價
|
直六萬。乃進衣出絹人付百段。又賜玄奘法
|
師一納。今現在。有買者酬十萬猶不與之。以
|
此諸證故知。王著貴價三衣不謬矣。所以愛
|
道在俗。佛出家後戀慕無已。手自成一金縷。
|
貴價 衣擬奉世尊。後以獻佛令僧中行之。
|
愛道不從。佛言。但僧中行具三寶。何者其人
|
隨順我語供養佛也。為解脫故供養法也。眾
|
僧受用供養僧也。若供佛者失餘二歸。便依
|
行之。並不敢受。次至彌勒取而服之。威儀
|
具足。言金縷者。非用金也。縷色同金。光綵殊
|
異裝飾若金。豈有比丘服於金寶。據此法衣
|
理充在輕。自餘一切白衣外道之服。並不許
|
服。俱入重攝。以斷惡法修出道標。何得仍懷
|
於俗事也。如瓦屋綿衣斬壞打破。絕流俗故。
|
息貪競故。順知足故。不同不淨財食死後通
|
分。食是非復畜煮。財即同諸三衣。今之僧服
|
體狀全俗。著即滯情。故入重攝。若已改張。壞
|
色失相。或異常俗如裙如襖。名雖含俗然相
|
有殊。並可從輕。故褊袒祇支方裙正背俱非
|
西梵所服。然異東華俗儀。故俯徒情事理義
|
可通。俱從輕限。餘並例之以定二途。
|
五外道之服(律本云。一切外道衣不得著。謂
|
一切草衣皮衣樹皮衣葉衣鳥毛牛馬毛等衣。今
|
亦有著紙衣者。此即是樹皮衣。亦有大德高望
|
著青色千秋樹皮袈裟者。亦同外道衣也)。
|
右準斷並重由體相既非若著壞心障道。又生
|
世不信。必有輕服壞色相者。如白衣中分之。
|
六文像綺服(律本云。不得著錦文衣繡衣。五
|
分繡錦褥敷者吉羅)。
|
右準如五分律斷。錦綺是不可分物。若純色
|
者應分。由相類同於法衣故也。無問大小多
|
少。俱在輕中。其例朝霞斑布毾 之類。並入
|
重也。
|
已前六件並由事涉世譏。本非道服。宜通斷
|
重。而事容大小。過起遲速。貯備延促未可該
|
含。故隨條斷。並各如別。其俗衣兩斷義指如
|
前。猶存俗相者深取後文。宜從輕限。
|
次第三解從用重物(其例有四)。
|
初以諸衣帛嚴飾房宇(律本開畜地敷等。即謂
|
幄帳床帷承塵 幕等)。
|
右準斷云。元作擬隨房宇。即任住處受用。要
|
是隨時分。房者方可留之。若自擬改換權施
|
受用者。可隨輕物入分。
|
二以諸衣帛莊嚴飾車乘(律開畜車輿理有隨車
|
衣物。前後 覆幰調
|
度)。
|
三以諸衣帛盛裹重物(謂案帊床衣篋笥巾襆之覆)。
|
右前二件之物。若元作屬車乘案几。亡後隨
|
車必暫安非永。可隨事輕重兩分。
|
四以諸衣帛隨身所障(律開畜蚊廚。五分云。
|
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覆衣。
|
謂床垂四角蚊廚是不可分)。
|
右準斷如注入重。亦本為隨身常障。不容改
|
換。若如五分氈亦在重。而不分大小。若論隨
|
床所用無論厚大入重。必不定者準上衣量。
|
氀量任其重輕。
|
已前四件並是體非重分。理入輕收。但為擔
|
累沈積繫縛纏深故從重斷。而義分四句。句
|
圖度之。一以重宬重(即木匱板倉土廩等宬五
|
穀錢寶等)二以重貯
|
輕(謂木函柳箱用貯衣缽)三以輕貯輕(即衣
|
帛等帊收束帛絹等)四以輕宬
|
輕重(如上四條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二三兩事入輕。
|
大段第二。次定三輕之物。
|
第一性輕之物(其例自三)。
|
初是十種衣財(律中一一列名。一者絕衣。或
|
名失利衣。不同此方者。二者劫貝衣。
|
中國出之。緝花所作。如白 之例。
|
京師有也。三名麻衣已外諸衣。此無正翻。並
|
皆中天之物。此方有無。
|
麻紵葛蕉竹蒲毛草等經緯用成諸衣財等)。
|
右準斷入輕。由體現交須即堪裁服。無問多
|
少厚薄。若色非色若正不正。並入分之。有人
|
云。真緋正紫既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
|
罪故須入重。今不同之。由體是應法即堪改
|
轉。還類法衣。如律受淨。若以不許便入重者。
|
五大上色之衣佛並通制。何為獨在緋紫。一
|
開一制但出意言耶。若必擅遏不通者。如生
|
財絹匹綿屯及餘雜段財帛。皆未染成。亦不
|
許服。如何入輕。故知並由改轉可成壞色同
|
布絹之白色也。又不同錦繡毾 染則可得
|
如法。未染體是斑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
|
佛正斷在重無宜抑例通分。
|
二是所成之縷。謂成前衣縷。即用糸麻毛綿
|
現在經緯及雜。緝榮散績者。
|
右準斷並輕。若麻 糸絇如上已判。若雜重
|
物亦準前斷。
|
三是綿絮絓 (謂已離繭 變成上相者)。
|
右準斷云。若現成前列者入輕。若生熟蠶繭
|
必害命。因隨彼屍入重。若蛾蟲自出 之繭
|
者。準多論輕分。然蠶所出絲綿。計本深當性
|
制。故乞綿臥具三衣。律斷斬剉塗埵。又憍奢
|
耶繒綵涅槃正制不服。央掘許其轉來。且接
|
小機。後云。不成悲者非大乘行。故五分云。有
|
將綿來施者受以入僧。即非自己。四分云。若
|
得已成者斬剉和泥。判非所服。由本損生害
|
命而獲。何成慈悲法服也。正是懷道者所忌。
|
尤當譏過者初元。今一方禪侶並不服之。皆
|
以布艾為衣裳。可謂學大乘行之階漸也。余
|
親問西來遊僧。五竺諸蕃無著蠶絹為三衣
|
者。雖于闐國養之而無殺害。映前所言彌光
|
大矣。
|
已前三件號曰性輕。謂體是輕虛。資道正要。
|
又隨身機濟深有事勞。今從本而定。輕名非
|
在。多而入重也。類例並隨且斷。蹊逕炳然。而
|
次第三件中絲綿所作者。意猶疑妨。何者由
|
損害所利無宜在分。生得尚剉壞滅蹤。死後
|
寧開分通計。若準此義誠難決之。且順央掘
|
經中受者非悲。而不破戒。故在輕限。必更有
|
部決。亦可從之。若正心學大道者。則從重例
|
(今西梵諸釋並不以為袈裟意可見也)。
|
次解第二事輕之物(其例自四)。
|
初身所服衣(律開三衣外畜覆肩祇支泥洹僧。
|
五約衣帽子腰帶櫬體衣氈被覆瘡衣雨浴衣
|
氀
|
衣。拭身拭面捫淚拭腳攝熱等巾。五分護髀膊
|
踝頭衣針線袋。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斃故衣
|
隨意重著)。
|
右律斷三衣坐具入輕。五分舍勒下衣及被
|
可分。應是三衣同臥具也。餘雖無文由。即用
|
資強可從輕限。
|
二宬衣之物(律本開以衣安囊中襆中)。
|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師壇)。
|
右前二件之物並入輕收。初則從衣入分。後
|
則當體兩斷(謂賞勞入輕也)時有金皮絡朱絛界緣或
|
復角揲萬字蓮華散飾者。既律制不許畫缽
|
內為萬字。明知眾具通然。必有斯緣。可從重
|
例。有相同跛闍之廣事。從說淨可入輕收。
|
如法者入賞。
|
四漉水袋。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
右諸律入輕。亦有賞勞者此律不述。可即輕
|
收。豫是宏槨袋覆者。亦相隨分也。
|
已前四件亦號事輕。由即用要機更非改貿
|
故也。必有文像綺飾可準上文斷之。並須前
|
後相 方可斷斯途路。
|
次解第三從用輕物(其例自六)。
|
初一隨衣之物(律中。若著三衣解脫形露者。
|
可安帶及鉤衣 鉤衣細等。又衣無安
|
處。
|
任箱函中盛之。若著內衣易脫應用腰繩繫。聽
|
兩頭施玦紐。不得用寶作。當以銅鐵錫鑞等作
|
之)。
|
右準例從衣同斷入輕。
|
二缽器者(律令有缽如上缽量。若得七日藥應
|
著鍵 小缽次缽大缽中。不作淨畜。
|
若應量者須
|
說淨。不者犯捨墮)。
|
右律但斷缽入輕。餘諸隨缽之器。槃子盞子
|
之徒。相從輕例。
|
三隨物所屬(律中。若缽難持作囊宬繫口絡肩
|
上。若函盛亦開巾襆)。
|
右律斷入輕。故亡人賞勞貯器之物相擬。若
|
其多者。一則賞勞。隨受持者。餘則長攝。自入
|
輕分。必有服飾裝嚴從本入分。不同香爐寶
|
裝。由體自居重故也。
|
四屣屨之屬(律開畜革屣。除錦文裝嚴者。若
|
為補革屣故。開錐刀磨石毛縷箸綖。應以十種
|
衣為袋盛之。不令迸散。并開裹革屣巾囊)。
|
右律無正文斷。然資身正要準僧祇分之。自
|
餘靴履之像綵裝者。亦如上輕重。
|
五剃髮之器(律開畜剃刀及鞘。應以劫貝障勿
|
壞。并開磨刀石內囊中。鈍者刮刃刀開之。及
|
承髮器)。
|
右準律斷輕。剪沐常要故也。必有寶鏤莊飾
|
身鞘者入重。隨有木匣火皮分之。
|
六助身眾具(律開針線刀子并線尺度用補衣也
|
。開作針氈及筒安塞及鑷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齒
|
物桃耳箄灌鼻筒禪帶錐子之屬。十誦澡鑵釜瓶
|
香鑪熨斗禪鎮匕卮之屬也)。
|
右並隨身要事。理斷從輕。故律制云。無針無
|
漉器不得遊行。明知用資常有故也。又如僧
|
祇云。受已制畜應法澡罐。豈非機務所須耶。
|
故入分也。又薩婆多云。右似寶銅鐵雜色珠
|
等入百一物數者得取。不須說淨。故知輕分
|
為審。
|
已前六件之事號曰隨用輕收。由物體沈重
|
深非服用。然隨事趣要更無過者。故從時用
|
例入輕收。既聖制開聽。故無定多少。律開刀
|
缽及餘眾器現在僧分。外雖不論準義必有。
|
針縷刀尺足可成衣。鉤 玦紐服常要具。香
|
鑪澡罐之屬。匙箸鋺盞之流。文或顯晦。事
|
義準酌並如前列。通斷在輕。時有或斯義者。
|
便搆難重疊。容色奮發赫然張怒。詰余云。我
|
聞正律明斷澡罐入重。剃刀入輕。今汝拒違。
|
明非聖教。余答。教有開合。文通隱顯。律張
|
四說。經列法依。澡罐從重大小未分。刀缽在
|
輕體量通混。今為計會諸部。抑有明文。理事
|
含弘便定淆紊。約量據體宜如兩分。且決絕
|
於臨機。何遲疑於文相。試為述其二三。足為
|
事類聯璧。如剃刀有文入分。裁刀無文在重。
|
缽便三斗入輕。瓶則半斗在重。二文兩義雙
|
皆俱違。情理天乖。事用同轍。何角張於正
|
教自負罪於將來。今以當律無制量之文。此
|
即未了之說。宜用外部通判便決滯於本條。
|
至於剃刀截刀錐針之屬餘律在輕。雖文或
|
左右而義類融會。自外細雜輕可隨身。即事
|
交須。又無譏醜。律本文事缺斷。不可經停。宜
|
從諸部明文並非重攝。余以亡物輕重抑斷
|
寔難諸師傳授指訂非據。所以博觀中表。逖
|
問嘉猷獲本眾多。口斷非一。覈其精瞻程節
|
者希。余以不敏敢援前傑。輒抽直筆隨事殺
|
青。言複義重。望光修撰。
|
量處輕重儀。
|
大唐貞觀十一年歲在丁酉春末。於隰州
|
益詞谷中撰次。余以自古至今諸有綴述
|
多埋名而顯相。少時代而開今。遂令披讀
|
悶於人世。故分明昧。用表幽心。
|
余自出家心存律部。經今五十餘載常懷介
|
然。恨以教義未周臨機多擁。雖伏膺高座而
|
以行事為先。涉歷炎涼亟經載紀。至於持犯
|
深旨彌有憲章。輕重淺相情求路絕。亦有高
|
彥盛德。常學律門。聞斷重輕便存緘口。目睹
|
斯狀。又增倒懸。貞觀初年關表求解。晉魏
|
中原號稱學府。即而請誨重增昔迷。獨有相
|
州律師。制輕重相。言雖綸綜還類古蹤。由此
|
意言遂出斯路。皆比擬於成教絕遲疑於古
|
今。而以王著貴衣同於俗服。邊方毛皮臥具
|
類等輕分此。則文義闕彰致令處斷斯咎。幸
|
以天人交跡意存據道。云余所斷迷。故非違
|
白衣諸服佛制嚴明。何得雷同如王衣例。且
|
王衣邊服本是三衣迷名。同於臥具。悟則更
|
張琴瑟。又云。諸佛大聖尚有後制過前。或復
|
前開賒後。及論行事並以後教廢前。故稱智
|
人名大覺也。昔雖立儀大存比擬。然非目驗。
|
故有小違可改。白衣見成之服非輕。已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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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全乖非重。故積念成佛。初念似是而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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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觀初則全非後是。如是前後沓觀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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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而後明。始自三賢終于十住。乃至彌勒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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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猶有一觀未融。及至龍華道成方等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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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覺。況今沈俗凡僧動�甯蛣眶瓷C既封執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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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彌繁然。則凡力所資堪耐在此。至於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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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用何可而論。故知王衣邊服並是三衣。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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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琲A宜從重攝。又云。比丘之法少欲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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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懷。故佛見頭陀開房同宿。諸有儲積同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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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前。良以少欲顯入道之初門。多積為�瓻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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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恥。故制白衣俗服。生絕禦之。死絕分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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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存者絕於著用。意存道撿。不徒設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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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勤勤囑累。余以其過遂敢改以後釋前。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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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此箴幸同遺寄。又云。言非助道雖是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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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違。縱是凡言雖非經文亦準。故佛言。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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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制於餘方為清淨者。不得不行。此則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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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言。何得相通輕攝。況不識王衣邊服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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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準而入輕。前行迷而非過。後結悟而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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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諸誨。可不信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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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處輕重儀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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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刻輕重儀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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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然事。曰之死矣。西天獨尊。東域眾聖。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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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預之。苟預之則其釋迦法中輕重之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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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須臾不可離者。繇旃我法惠大師鈔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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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雖勤尚為張沈文伏義。或感靈以出之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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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儀。雖輕重雜揉之中。其文礌礌落落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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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皎然。諸家並珍。三國引領。良有以矣。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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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中微之後此儀韜光也久矣。樂學戒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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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茲于此。於戲天不喪此文。與偶於石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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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宮律寺書庫得之。義雖若無巨害文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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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謂危矣。竊惟儀主依命晚住於西明。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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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邂逅律策。國師興正菩薩依命紹興于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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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則今時邂逅此文。斯知聖賢不苟來遊。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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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恐祖教時逸有負信大士。輒寫焉。然魚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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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網羅。句讀不無牆壁。斯乃贅倭字于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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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應剖劂氏請之由耳。冀有必然事之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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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立得。免假人于胡救溺之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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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享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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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水大乘律院小苾芻實長春謹記于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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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寶珠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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