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
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
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
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
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說。非
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為先有邪。
為後有邪。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三皆不然。
是故頌言。
 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
 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釋曰。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
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
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
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
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
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
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
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
言。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
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
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
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
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
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
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
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
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
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
染者。
復次頌言。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
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
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
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
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
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
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
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
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
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
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
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
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
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
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
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
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
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
計異性得有合者。
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
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
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
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
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
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
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
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
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
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
合。諸法亦然。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
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
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
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
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
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
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
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
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
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
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
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
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
不離耶。
復次頌言。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
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
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
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
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
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
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
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
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
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
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
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
第可成。
復次頌言。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
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
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
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
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
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
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
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
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
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
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
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
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
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
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
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
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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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三十冊 No. 1567《大乘中觀釋論》CBETA 電子佛典 V1.10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30,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10,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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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53 條)

一法

三法

三相

三藏

大乘

大師

不生

中有

中觀

五法

五法

分別

出離

四法

生滅

有所得

有為

有為法

有無

自性

自相

西天

即離

沙門

性相

所作

法執

法體

後有

染法

差別

執持

異相

勝義

勝義諦

提婆達多

無生

無住

無為

無相

無常

菩薩

虛無

滅法

解脫

道理

遍行

增上

諸法

諸相

離生

犢子部

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