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三,結無能所。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上云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云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云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上文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後,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兩橛。當如是知。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為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為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為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第三次,為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為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後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第三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有住則非等。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為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前後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復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