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百法大旨】
 
所謂百法者,略分為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
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
法。
 
第一心法者,復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
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
賴耶識。
眼識者: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
耳識者:依於耳根,了別聲塵,名為耳識。
鼻識者: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識。
舌識者: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
身識者:依於身根,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
識。
意識者:依於意根,遍了諸法,名為意識。〔前
五識所依五根,皆是色法。此第六識所依意根,
則是心法。〕
末那識者:依阿賴耶,緣賴耶見分。思量為義。
阿賴耶識者:依於末那,緣種子有根身器界,梵
語阿賴耶,此翻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
故名阿賴耶也。
 
第二心所有法。復有五十一種。又分為六位。一
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
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一作意者:警覺心種令起現行,為性。引現起心
趣所緣境,為業。〔此之一法有二功能。心未起
時警心令起。心既起已引令趣境。故名作意。問:
何唯引心。答:雖則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
但說引心。〕
 
二觸者:於根境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為性。
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三受者: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為性。起於欲
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為業。
 
四想者: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五思者:令心造作,為性。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
為業。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
五慧。
 
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求冀望,為性。精勤依此而
生,為業。
 
二勝解者:於決定非猶豫境印可任持,為性。不
可以他緣引誘改轉,為業。
 
三念者: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
定依此生,為業。
 
四三摩地者:此翻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
為性。智依此生,為業。
 
五慧者: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三善十一者:〔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
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
信。樂求善法,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
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復於三寶真淨德中,深
信而生喜樂。又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
能成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對治不信之心。愛樂證
修世出世善。〕
 
二精進者:於斷惡修善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
怠,成滿善事,為業。
 
三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
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
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
 
四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
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訶名世間力。輕有惡
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也。〕
 
五無貪者:於有有具無所染著,為性。對治貪著,
能作眾善,為業。
 
六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所憎恚,為性。對治瞋恚,
能作眾善,為業。
 
七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能
作眾善,為業。
 
八輕安者:遠離麤重,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
修持,為性。對治昏沈,轉捨染濁身心,轉得清
淨身心,為業。
 
九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於
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為性。對治
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
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
相故。〕
 
十行捨者: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始而平
等,繼而正直,後而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
能使餘心心所靜住,為業。〔此之一法亦無別體。
蓋能令靜即是四法。所令靜即心平等等也。〕
 
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為性。能對治
害,悲愍有情,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
損惱假名不害。無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
度生勝用。故體雖一。約用分二。〕
 
四煩惱六者:〔擾亂有情恆處生死。故名煩惱。〕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善根,
為業。
 
二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
惡行所依,為業。
 
三慢者:恃己所長,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
生苦,為業。
 
四無明者:亦名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
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
無明故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
染法故。〕
 
五疑者:於諸理事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
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
 
六不正見者: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
為性。能障善見,生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
故。〔此一惡見。又可開為五種:
 
一薩迦耶見。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我我所。一
切見趣所依,為業。
 
 
二邊執見。謂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
業。
 
 
三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
最勝能保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
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
非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五隨煩惱二十者:〔此等二十何曰隨耶?謂是煩
惱等流性故。此非前後等流之義。同類所引謂之
等流。〕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
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
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惛沈。十七掉
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現在之境也。〕
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仗
謂器仗。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業表故。此即瞋之
一分為體。〕
 
二恨者:由忿為先,懷惡〔過去之惡也。〕不捨,
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
謂先結恨後生惱也。此亦瞋之一分為體。〕
 
三惱者,忿恨為先,或追忿恨之往惡,或觸現在
之逆境,狠戾,為性。能障不惱,多發凶鄙麤言
轉施諫者,為業。〔此亦瞋之一分為體。〕
 
四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
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為業者,謂覆罪者
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此以貪癡一分為體。恐失利
譽是貪。不懼當來苦果是癡也。〕
 
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
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
不實邪命事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六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
不諂,不任師友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冒
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
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七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
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者,憍醉則生長一
切雜染法故。此以貪之一分為體。〕
 
八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
不害,逼惱,為業。〔言逼惱者,謂有害者逼惱
他故。此以瞋之一分為體。〕
 
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
不嫉,憂慼,為業。〔言憂慼者,嫉者聞見他榮
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以瞋之一分為體。〕
 
十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惠施,祕悕,為性。能障
不慳,鄙畜,為業。〔此亦貪之一分為體。〕
 
十一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於
慚,生長惡行,為業。
 
十二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
於愧,生長惡行,為業。
 
十三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
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
 
十四懈怠者: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性。能障
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長
染故。設於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
 
十五放逸者:於染不防,於淨不修,縱蕩,為性。
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
貪瞋癡四法為體。〕
 
十六惛沈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
及毗缽舍那,為業。〔或曰:惛沈與癡何別?曰:
癡於境迷暗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
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
 
十七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
及奢摩他,為業。
 
十八失念者:於所緣境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
念,散亂所依,為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
心散亂故。以念及癡一分為體。〕
 
十九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
毀犯,為業。〔毀犯為業者,不正知者多毀犯故。
以慧及癡一分為體。〕
 
二十散亂者: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
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
者發惡慧故。〕
 
以上二十,分為三類。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
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
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小十大三,定
是假有。無慚、無愧、掉舉、昏沈、散亂、不信、
懈怠,此之七種,定是實有。
 
六不定四者:〔不定是善、不定是煩惱、不定遍
一切心、不定遍一切地。故名不定。〕一睡眠。
二惡作。三尋。四伺。
 
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又令心昧略,為性。障
觀,為業。
 
二惡作者: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
悔先不作。亦惡作攝。
 
三尋者,令心匆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
 
四伺者: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此二均是或以身心安住分位所依,為業。或以身
心不安住分位所依,為業。〔意言境者,謂意所
取境多依名言,故曰意言境也。或曰:尋伺二法
為假為實?曰:並各用思用慧為體。若令心安即
是思多慧少。令心不安即是慧多思少。蓋思者徐
而細故。慧則急而麤故。是知令心安則多思少慧,
不安則多慧少思也。〕
 
第三色法有十一種,心王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
色。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
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眼耳鼻舌身,謂之五根。此五根者:乃眼等五識
所依之清淨色也。
 
色者:此復有三,謂顯、形、表。又釋此三開為
三十一。謂,
開顯為十三:青黃赤白影光明闇煙塵雲霧空一顯
色。
 
開形為十:長短方圓麤細高下正與不正。
 
開表為八:取捨屈申行住坐臥是也。
 
七曰聲。此復有三:
一內聲,即有情語聲是也。
二外聲,即風林等聲是也。
三內外等,即以手擊鼓等聲是也。
又有三類。一可意聲,即順心可愛之聲也,二不
可意聲,即違心不可愛之聲也。三俱相違聲,即
離於順違,中容之聲也。
 
八曰香。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如沉
檀等與質俱起。〕,和合香,眾香和合成一香。
變異香〔未熟時無香熟時有香等。〕,是也。
 
九曰味。此復有六。謂苦酢甘辛鹹淡。或可意、
或不可意。或俱相違、或俱生。或和合、或變異。
 
十曰觸。謂能造大種及所造假觸。
能造大種有四,謂堅濕煖動。
所造假觸,乃有多種,謂滑澀輕重軟緩急冷飽力
劣悶癢粘病老死疲息勇是也。
 
法處所攝色者:即意識所緣之法塵是也。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
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
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
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
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
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
和合性。
 
一得者:依諸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亦通非情。
無法無有。
 
二命根者: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三眾同分者:依諸人法相似分位,假立此名。
 
四異生性者: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假立
此名。
 
五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伏遍淨貪者,
謂第三禪天中遍淨天以下之貪惑已伏也。〕。未
伏上染〔未伏上染者,謂第四禪天之惑未伏也。〕。
由出離想作意為先〔出離想者,謂外道誤認
無想天報即是涅槃。欣求彼果。欲得出離。如此
之想,即名出離想也。〕。令不恆行心心所滅
〔 不恆行之心、心所者,即第六識聚中之心、心所
也。〕。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
名定。
 
六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有無學者,蓋無學之中
有能得滅盡定者,亦有不能者,故曰有也。意謂
有一種如此之無學耳。〕,或有學聖〔有學聖者,
有學中之聖人也。此指第三果而言。〕。己伏或
離,無所有處之貪。以上之貪,伏否不定。由止
息想作意為先〔暫欲息心,名止息想。〕。令不
恆行恆行染汙心心所滅〔恆行染汙心心所者,第
七識聚中之染汙心心所也。〕。立滅盡名。令身
安和。故亦名定。
 
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生彼天
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想滅為首。名
無想天。
 
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
 
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者:於眾同
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
異假立為老,於眾同分諸行相續不變壞假立為住,
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壞假立無常。
 
十五流轉者: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
 
十六定異者: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
 
十七相應者: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
 
十八勢速者:謂於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次第者: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
 
二十方者:謂於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別假立
為方。
 
二十一時者: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
 
二十二數者: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
 
二十三和合者:謂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者:假立不和合。翻對和合。其義
可知。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言無為者,即有為法
之體也。為者作也。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
皆有造作。乃體上之用。故屬有為。此則無所造
作。乃是其體。故曰無為。〕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
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虛空無為者:謂此真如離諸障礙猶如虛空。從喻
得名。故名虛空。
 
擇滅無為者:由無漏智簡擇力故滅諸雜染。即此
真如,名為擇滅。
 
非擇滅無為者:此之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
非擇滅。
 
不動無為者: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
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
 
想受滅無為者: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
此真如,名想受滅。
 
真如無為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前五無為,
皆依此真如而假立者。真如亦是假施設名。其實
則非言詮之所能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