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者
眼
識,
聞
聲
者
耳
識,
舉
二
識
以
概
其
餘
也。
總
來
一
如
平
等
諸
說,
向
文
字
音
聲
中
求
也。
見
色
也。
音
聲,
賅
說
法
音
聲
在
內。
正
謂
不
可
執
取
上
十
二
相
亦
攝
在
內。
兩
我
字,
指
如
來
言,
即
謂
性
所
解
之
所
以
然
故
也。
色
字,
統
指
一
切
色
相,
三
應
與
上
科
同
時
體
會。
因
偈
中
所
說,
正
是
所
破
爾
時
者,
破
解
甫
竟
之
時。
標
此
二
字,
是
令
學
人
聲
求
我,
是
人
行
邪
道,
不
能
見
如
來。
﹂
︼


︻
爾
時,
世
尊
而
說
偈
言:
﹁
若
以
色
見
我,
以
音
︵
丑
︶
次,
說
偈
結
成。









 
















 
 















 
 
 
 
 
震
旦
清
信
士
勝
觀
江
妙
煦
遺
著
 
















金
剛
般
若
波
羅
蜜
經
講
義
︵
下
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

切
唯
心,
則
知
雖
觀
相
好
而
不
執
實。
其
分
別
執
要
者
為
是
心
是
佛,
是
心
作
佛
數
行
文。
明
得
一
引
人
入
勝,
是
之
謂
方
便。
所
以
十
六
觀
經
中,
最
令
趨
究
竟,
如
此
中
所
說,
此
二
方
便
也。
蓋
步
步
故
令
捨
染
觀
淨,
此
一
方
便
也。
既
知
觀
淨,
即
復
是
方
便。
所
謂
方
便,
含
有
兩
義:
眾
生
處
處
著
相,
或
曰:
佛
經
中
每
令
人
觀
佛
相
好,
何
也?
須
知
此
如,
非
盡
空
情
識
不
可
之
意。







是
分
別
執
著
之
業
識
境
界
故
也。
結
成
欲
觀
一
曰:
是
人
行
邪
道,
不
能
見
如
來。
以
真
如
之
性,
非
見
已
大
大
不
正,
尚
欲
見
法
身
如
來
乎。
故
斥
之
求
法
身,
明
明
是
妄
見,
明
明
是
向
外
馳
求。
其
知
用
事,
執
著
六
塵
境
相。
乃
欲
以
是
見
法
身,
以
是
已
變
成
識。
今
若
以
色
見,
以
音
聲
求。
顯
然
業
識
之,
見
聞
覺
知,
雖
其
體
是
性。
然
眾
生
自
無
始
來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

滅
相,
則
又
大
非。
故
又
有
下
一
科
文
來。
以
下
是
然
而
遣
相
者,
但
為
不
可
取
著
而
已。
若
誤
會
是
是
以
見
如
來
為
目
的
故
也。
故
應
通
達
也。


欲
煮
沙
以
成
飯,
永
永
不
能
達
到
目
的。
因
修
行
達
無
我
法
者,
此
也。
否
則
盲
修
瞎
練,
走
入
邪
道,
寂
之
性
相
違。
豈
能
見
如
來
哉。
所
以
令
菩
薩
通
馳
求,
便
非
正
知
正
見,
便
是
法
執
我
執。
便
與
空
菩
提
法
者,
因
少
有
所
取,
便
著
色
相。
便
是
向
外
心
以
來
之
總
歸
結
處。
蓋
發
心
時,
即
不
可
取
著
上
來
遣
相
已
遣
到
極
處。
亦
即
後
半
部
無
法
發
念,
便
是
分
別
矣,
執
著
矣。








相
更
不
必
置
念
故。
此
理
不
可
不
知
也。
當
知
置
心
作
故。
自
性
清
淨
心,
本
來
無
相
無
不
相,
相
不
前,
極
樂
現
前,
亦
不
可
著
者,
此
也。
何
以
故?
相
由
著
之
情
識
遣
矣。
所
以
念
佛
人
雖
觀
見
彌
陀
現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

取
一
切
法
相
者
說。
但
恐
其
獨
獨
取
著
菩
提
法
至
後
半
部
是
對
已
經
發
大
心、
修
大
行,
並
能
不
名
者,
含
有
名
相
雖
假,
未
嘗
不
是
之
意。



兩
邊
兼
顧。
既
不
可
著
有,
復
不
可
著
空。
所
謂
是
著,
以
合
中
道。
凡
說
即
非
是
名
處,
其
語
氣
大
都
半
部
是
對
初
欲
發
心
者
說。
所
以
空
有
皆
令
不
巒
起
伏,
莫
不
一
一
映
帶,
有
情
有
勢
焉。
須
知
前
處,
乃
回
轉
環
抱,
團
結
起
來。
遂
使
前
來
無
數
峰
緊
要
關
鍵。
譬
如
千
山
萬
壑,
迤
邐
蜿
蜓。
行
至
此
以
然。
故
在
全
經
之
中,
與
上
明
非
一
一
科,
同
為
即
非,
又
說
是
名
等
義,
直
至
此
處,
方
說
明
其
所
經
以
來
所
說
不
應
取
非
法,
非
非
法,
以
及
既
說
此
一
科,
不
但
在
後
半
部
中,
有
萬
鈞
之
重。
即
開
要
旨。















︵
子
︶
次,
遣
滅
相
明
非
異
一
科
文。
今
先
說
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

科
雖
為
遣
有
之
總
歸
結,
義
蘊
幽
深。
然
理
本
一
處
故
也。
雖
然,
後
半
部
開
章
後,
既
專
遣
執
有。
上
關
節
者,
因
其
是
開
經
以
來
所
說
諸
義
之
歸
結
不
團
聚
矣。
所
以
說
上
科
與
此
科,
為
全
經
重
要
醒。
不
但
其
理
未
明,
亦
無
歸
結,
而
全
經
精
神
亦
當
然。
若
無
此
中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句,
為
之
點
頭
之
謂
也。
且
前
半
部
所
說
不
應
著
空,
但
說
其
步
之
意。
又
曰:
還
要
翻
個
筋
斗。
翻
筋
斗
者,
掉
轉
鈞
之
重
也。
此
正
宗
下
所
謂,
百
尺
竿
頭,
更
進
一
掛。
然
後
又
掉
轉
頭
來,
說
不
應
著
空。
故
曰
有
萬
所
以
即
非
之
意。
必
待
遣
得
一
塵
不
染,
一
絲
不
即
非
邊。
含
有
法
相
雖
是,
終
為
假
名。
因
是
假
名,
遣。
雖
有
時
即
非
是
名
並
說。
然
其
語
氣,
多
側
重
細,
最
為
難
除。
故
後
半
部
所
說,
皆
向
著
有
邊
痛
相,
則
終
為
空
寂
之
累。
終
不
能
證
性。
而
此
執
甚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

相,
而
不
知
注
重
主
幹
之
體,
如
何
其
可。
然
若
但
自
然
最
先
要
注
重
梁
柱。
若
但
知
取
著
外
表
之
門
窗
戶
壁
乃
至
磚
瓦
灰
石
等
等,
是
表
面,
是
相。
亦
一
定
之
理
也。
譬
如
造
屋,
梁
柱
是
主
幹,
是
體。
欲
證
性
者,
既
不
應
執
取
相,
亦
不
應
斷
滅
相。
此
絕
無
其
表。
主
體
亦
孤
立
而
無
所
用。
所
以
修
行
之
理
也。
然
而
有
��
亦
須
有
面。
若
但
有
主
體,
而
者
原
為
證
性,
故
不
應
執
著
表
面
之
相。
此
一
定
當
知
性
為
一
切
法
之
體,
相
是
表
面。
所
以
修
行
面
亦
較
易
明
瞭
也。










面
一
面
的
道
理,
宜
先
說
其
大
旨。
大
旨
明
瞭,
面
光
明,
皆
成
異
彩。
不
知
從
何
說
起。
今
欲
說
明
一
括
多
義。
真
如
側
看
成
峰,
橫
看
成
嶺。
面
面
皆
放
語
氣
精
神,
直
貫
注
到
前
半
部。
故
一
句
之
中,
賅
貫,
尚
易
說
明。
惟
此
科
忽
然
轉
舵,
眼
光
四
射。
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

既
為
重
要
關
鍵,
斷
不
能
不
細
心
領
會
也。
即
如
又
繁,
極
不
易
說。
說
既
不
易,
領
會
之
難
可
知。
然
矣。
然
而
不
但
深
廣
已
也。
復
多
隱
含
之
義,
頭
緒
如
上
所
說,
可
知
此
遣
滅
相
一
科,
義
意
之
深
廣
菩
提。
︼














念:
如
來
不
以
具
足
相
故,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故,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須
菩
提!
莫
作
是
︻
﹁
須
菩
提!
汝
若
作
是
念,
如
來
不
以
具
足
相
︵
丑
︶
初,
標
示
切
誡。









示
切
誡;
次,
結
顯
正
義。









︵
子
︶
次,
遣
滅
相
明
非
異。
分
二:
︵
丑
︶
初,
標
此
科
之
最
要
宗
旨
也。









執
相,
亦
不
應
廢
相
之
理,
可
以
了
然
矣。
此
佛
說
屋
哉。
造
屋
如
此,
修
行
亦
然。
觀
此
譬
喻,
其
不
應
有
主
幹
之
梁
柱,
絕
無
門
窗
戶
壁,
尚
得
名
之
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

關
而
說
者,
因
上
文
說
輪
王
亦
有
三
十
二
相
而
說
具
足
相。
是
之
謂
善
巧
說。
總
之,
如
此
一
語
雙
有
修
福
德。
若
說
修
福
德,
聞
者
未
必
能
想
到
是
︵
二
︶
說
一
具
足
相,
聞
者
可
以
領
會
句
中
影
相
之
義
也。













如
來,
下
言
具
足
相,
可
顯
性
雖
無
相,
而
亦
無
不
之
不
執
取
相,
顯
明
二
邊
不
著
之
義
也。
且
上
言
︵
一
︶
為
引
起
下
文
不
說
斷
滅
相,
以
對
上
文
如
是
說,
而
以
具
足
相
為
言
者,
蓋
有
兩
重
深
意:
修
福
德
故,
得
無
上
菩
提。
豈
不
直
捷
了
當。
今
不
顯
是
已。
以
文
字
言,
如
曰:
莫
作
是
念,
如
來
不
以
德
來
也。
佛
經
中
此
類
句
法
甚
多。
所
謂
互
相
影
實
則
隱
含
修
福
德
之
義
也。
因
具
足
相,
由
修
福
足
相
故
得
無
上
菩
提
耶?
當
知
表
面
說
具
足
相,
初
標
示
切
誡
中,
開
口
便
奇。
何
謂
如
來
不
以
具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

故
曰
正
等;
覺
已
圓
滿,
至
究
竟
位,
故
曰
無
上
也。
耶?
佛
者
覺
也,
故
曰
正
覺;
自
覺
覺
他,
無
二
無
別,
覺
則
不
能
證,
故
曰
正
覺
也。
何
謂
攝
有
佛
字
義
體
絕
對
待,
故
曰
無
上;
既
是
平
等,
故
曰
正
等;
不
攝
如
來
義
耶?
如
來
者,
平
等
法
身
也。
無
有
高
下,
無
上
正
等
覺。
然
亦
攝
有
佛
及
如
來
之
義。
何
謂
層
說
之。
︵
一
︶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義
為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句,
影
含
多
義,
當
逐
只
得
向
長
老
發
話。
其
實
是
普
告
一
切
人
也。

誤
會,
而
作
是
念
也。
長
老
是
當
機,
是
眾
生
代
表,
指
下
文
不
以
具
足
相
等。
正
恐
聞
上
言
者,
發
生
種
誤
會
俱
遣,
故
曰
善
巧
也。
汝
若
作
是
念
是
字,
誤
會
見
如
來
者
必
須
滅
相。
今
如
此
立
說,
則
兩
必
修
福。
又
因
上
說
以
色
見
我,
是
行
邪
道。
恐
人
是
由
修
福
來,
既
已
破
斥。
恐
人
誤
會
證
性
者
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

一
得,
相
對
而
說。
此
中
亦
一
得
一
發
相
對
說
之
法
發
菩
提
之
義。
接
明
無
法
得
菩
提
之
義。
一
發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之
真
實
義
也。
開
章
時
先
說
無
明
後
半
部
開
章
時
所
說,
實
無
有
法
發
阿
耨
多
欲
藉
果
證
以
明
因
心
也。
藉
果
明
因
者,
所
以
闡
引
起
下
文
之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來。
蓋
︵
乙
︶
說
一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正
為
果
二
德
之
統
稱
也。










之
稱。
今
上
句
既
具
隱
顯
二
義,
故
宜
用
兼
含
性、
相
雖
非
性,
亦
不
離
性,
之
具
足
相
言,
應
用
如
來
單
約
修
因
克
果
之
福
德
言,
應
用
佛
稱。
若
單
約
︵
甲
︶
因
上
句
顯
說
具
足
相,
隱
含
修
福
德。
若
言
者,
為
顯
二
義:











稱。
此
中
不
曰
佛,
不
曰
如
來,
而
舉
統
稱
之
名
為
故
無
上
正
等
覺,
可
謂
性
德
如
來、
果
德
佛
之
統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1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見
如
來。
故
欲
見
如
來
者,
必
須
豈
能
見
性。
前
半
部
中,
已
說
得
明
明
白
白,
曰:
若
相
之
義
也。
何
以
故?
修
觀
之
道,
重
在
見
性。
觀
相
得
字
者,
所
以
明
觀
則
不
應
取
相,
得
則
不
應
廢
正
針
對
上
科
觀
字
而
說
者
也。
針
對
觀
字
而
說
︵
二
︶
說
一
得
字,
更
有
精
妙
之
義。
蓋
此
得
字,
心
字。
乃
不
明
經
旨
者,
儱
侗
濫
加,
豈
非
大
謬。

文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之
下,
豈
可
著
一
又
足
證
明
菩
提
下
前
說
既
無
心
字。
則
此
中
下
與
開
章
時
並
說
者,
相
映
成
趣
之
要
旨
也。
由
此,
得
謂
之
發
無
上
菩
提
乎?
是
此
中
得
發
並
說,
故
發
菩
提。
若
但
會
得
不
取
法
一
面,
未
免
落
空。
尚
法
者,
是
二
邊
不
著,
法
與
非
法
皆
無。
如
此,
方
是
足。
蓋
闡
明
前
所
謂
法
者,
即
攝
非
法。
前
所
謂
無
者,
正
所
以
補
足
開
章
時
所
說
之
義
也。
何
謂
補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2

相
一
概
無
有。
則
雖
得
此
屋,
等
於
不
得
矣。
修
行
柱,
豈
非
笑
談。
然
若
只
有
梁
柱,
而
門
窗
戶
壁,
外
其
梁
柱。
若
但
觀
外
相,
而
曰
觀
外
相
即
是
觀
梁
��
合
一
言,
性
相
則
非
異
也。
此
如
買
屋
者,
應
觀
言。
性
相
非
一
也。
若
約
表
必
有
��,
��
必
有
表,
表
於
性,
故
相
得
也。
總
之,
性
是
��,
相
是
表。
約
表
��
不
名
證
果
故。
意
顯
若
能
不
著
於
相,
相
亦
何
礙
亦
即
約
性
相
相
得
說
也。
何
以
故?
性
相
不
相
得,
此
科
不
說
觀
而
說
得
者,
是
約
修
因
證
果
說
也。
能
見。
以
明
性
相
之
非
一
也。







名
為
如
耶!
顢
頇
甚
矣,
故
破
斥
之
曰:
行
邪
道,
不
廢
相,
亦
須
不
取
相,
方
名
為
如。
今
著
於
一
邊,
何
耶?
乃
謬
引
如
義,
自
以
為
是。
不
知
如
義
者,
雖
不
相
觀
如
來,
並
未
能
見
相
即
非
相,
何
能
見
如
來
能
見
諸
相
即
是
非
相
而
後
可。
今
云
以
三
十
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3

但
非
廢
相
耳。
在
因
位
時,
不
可
修
有
漏
福
者,
以
也。
當
知
修
因
既
不
可
取
相,
證
果
又
何
可
取
相?
是
明
修
因
者,
不
可
取
相
也,
不
可
修
有
漏
之
福
可
不
知
也。
何
以
言
之?
上
科
說
觀,
是
約
因
邊
說,
︵
三
︶
前
條
所
說,
更
有
互
相
影
顯
之
義
在,
不
矣。
















布,
又
能
圓
融。
事
事
皆
合
中
道,
法
法
不
違
自
性
切
體
會,
自
能
既
不
取
相,
亦
不
取
非
相。
又
有
行
一
切
學
人,
畫
得
了
了
明
明,
清
清
楚
楚。
若
能
深
上
所
說,
我
世
尊
已
將
性
相
圓
融
中
之
行
布,
為
非
異
道
理,
囫
圇
吞
棗,
不
能
潛
心
細
領。
今
觀
如
字
含
妙
理。
誠
恐
學
人
粗
心
浮
氣,
於
性
相
非
一
徹
底
了
然。
更
可
見
佛
所
說
法,
語
語
有
分
寸,
字
相
也。
明
茲
譬
喻,
則
一
異
皆
不
應
執
之
理,
當
可
亦
然。
約
觀
言,
必
應
不
取
相。
約
得
言,
必
應
不
廢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4

此
科
切
誡
莫
作
不
以
具
足
相
得
菩
提
之
念
者,
如
來
為
行
邪
道
者,
明
見
性
不
應
取
相
之
義
也。
提
果
之
義
也。
上
科
四
句
偈
中,
呵
斥
以
色
聲
見
提
之
念,
是
明
修
慧
不
修
福,
亦
不
能
得
無
上
菩
菩
提
果
之
義
也。
此
科
切
誡
莫
作
不
修
福
得
菩
相
而
非
如
來,
是
明
修
福
不
修
慧,
不
能
得
無
上
義。
上
科
長
行
中
之
意,
若
云:
輪
王
亦
有
三
十
二
︵
四
︶
上
科
與
此
科,
兩
兩
對
照
觀
之,
復
有
要
之。
















令
絕
對
不
修
哉。
因
果
一
如,
故
互
相
影
顯
以
明
來。
然
則
在
因
位
時,
但
不
應
修
有
漏
之
福
耳。
豈
又
豈
應
廢
相。
但
不
可
取
著
耳。
果
非
不
由
修
福
非
不
由
修
福
來
也。
當
知
證
果
既
非
廢
相,
修
因
得,
是
約
果
邊
說,
是
明
證
果
者,
並
非
廢
相
也。
亦
修
無
漏
之
因,
乃
能
證
無
漏
之
果
故
也。
此
科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5

報
身。
然
約
相
言,
名
報
身;
約
性
言,
即
是
報
得
法
十
二
相
言
之。
具
足
相,
即
前
所
謂
具
足
諸
相,
是
明
性
相
非
一
之
義
便。
故
上
科
遣
取
相,
則
舉
三
︵
六
︶
三
十
二
相
是
應
身,
應
身
生
滅
無
常,
於
之。
















道
呵
斥
之。
此
科
取
非
相,
又
以
莫
作
是
念
切
誡
何
以
故?
不
合
中
道
故。
故
上
科
取
相,
便
以
行
邪
為
正
觀、
念
也。
若
其
但
取
一
邊,
即
非
正
觀
正
念。
科
合
言,
意
顯
相
與
非
相,
福
與
非
福,
兩
邊
不
著,
︵
五
︶
上
科
言
觀,
此
科
言
念。
觀,
念,
一
義
也。
兩
此。
















密
之
至,
周
匝
之
至
矣。
然
而
所
含
之
義,
猶
不
止
一、
非
異、
又
行
布、
又
圓
融
之
因
因
果
果,
說
得
細
四
條,
合
而
觀
之。
已
將
理、
性、
事、
修,
以
及
性
相
非
明
見
性
亦
非
廢
相
之
義
也。
由
第
一
條
至
此
第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6

能
與
性
不
異
也。
此
層
為
此
科
精
妙
之
義。
所
以
說
不
滅
相,
其
實
兼
有
不
取
相
義
在。
此
其
所
以
十
二
相,
只
能
得
輪
王
果。
由
是
可
知,
此
中
雖
是
為
有
漏
者,
無
他,
修
福
著
相
故
耳。
故
只
能
成
三
菩
提。
此
與
輪
王
大
異
其
趣
者,
蓋
輪
王
福
業,
稱
著
相,
便
是
慧
也。
因
此,
乃
能
成
具
足
相,
得
無
上
已
也。
何
謂
雙
修?
修
福
時
便
知
不
著
相
是。
知
不
知
具
足
相
之
成,
是
由
福
慧
雙
修
來,
不
但
修
福
︵
七
︶
不
以
具
足
相
得
菩
提
中,
更
含
精
義。
當
非
一
非
異
之
義
耳。










二
相
亦
不
應
滅。
分
而
說
之
者,
但
為
便
於
顯
明
具
足
相
亦
不
應
取。
具
足
相
不
應
滅,
可
知
三
十
顯
以
明
義
者。
何
以
故?
三
十
二
相
不
應
取,
可
知
舉
具
足
相
言
之。
當
知
如
此
而
說,
亦
是
互
相
影
身,
於
明
性
相
非
異
之
義
便。
故
此
中
遣
滅
相,
則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7

句,
便
覺
下
兩
句
重
覆
矣。








莫
作
是
念
須
連
下
兩
句
一
氣
讀
之。
若
念
字
斷
使
人
知
注
重
此
兩
句
是
要
義,
不
可
忽
略
耳。
故
來
不
以
具
足
相
故
兩
句
者,
蓋
重
言
以
申
明
之。
只
此
莫
作
是
念
一
句,
於
義
已
足。
今
復
接
說
如
若
作
是
念,
乃
邪
見
非
正
見
故。
論
道
理,
論
語
氣,
之
果,
而
不
見
如
來
矣。
故
切
誡
以
莫
作
是
念
也。
諸
法
如
義,
便
非
是
法
平
等,
便
不
得
無
上
菩
提
對
無
相,
則
與
實
相
之
無
相
無
不
相
相
違。
便
非
恐
人
聞
上
來
遣
相
之
說,
偏
於
空
邊。
誤
會
是
絕
綜
合
上
說
諸
義,
則
此
科
之
義,
便
可
洞
明。
無
非
名
一
如
哉!













一
如。
若
上
科
所
說,
是
但
知
不
取
非
相
一
邊,
何
異
即
是
一
如。
必
其
相
與
非
相,
兩
邊
不
取,
方
名
舉
具
足
相
以
明
非
異
者,
宗
旨
在
此。
何
以
故?
非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8

三
菩
提
者,
說
諸
法
斷
滅。
莫
作
是
念,
何
以
故?
發
︻
﹁
須
菩
提!
汝
若
作
是
念,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
丑
︶
次,
結
顯
正
義。









不
然,
今
流
通
本
中,
又
多
一
毒
矣。





觀
之,
自
知。
此
種
清
初
刻
本,
幸
他
刻
未
仿
效
之。
什
大
師
譯
筆,
不
能
妙
到
如
此。
取
他
譯
本
比
而
字
說
煞。
以
文
字
論,
亦
是
絕
妙
神
來
之
筆。
非
羅
可
觸。
豈
可
鈍
置
一
語。
試
看
本
經
文
字,
從
無
一
天
淵
矣。
大
智
度
論
云:
般
若
如
大
火
聚,
四
面
不
不
字,
語
氣
便
著
於
取
相
一
邊,
沾
滯
呆
鈍,
相
去
在。
語
氣
便
雙
照
二
邊,
何
等
圓
融
活
潑。
若
刪
去
一
不
字,
含
有
雖
不
應
取
相,
亦
不
應
廢
相
之
意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此
大
謬
也。
須
知
有
句
重
覆。
遂
刪
去
不
字。
而
作
如
來
以
具
足
相
故,
曾
見
清
初
一
刻
本。
誤
從
念
字
斷
句。
又
嫌
下
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9

是
故
若
說
不
以
具
足
相,
便
無
異
說
不
用
修
六
由
修
福
而
成。
云
何
修
福,
廣
行
六
度
諸
法
是
也。
說
諸
法
之
法
字,
緊
承
具
足
相
來。
因
具
足
相,
是
之
念
也。














即
謂
作
一
如
來
不
以
具
足
相
故
得
無
上
菩
提
至
此
方
顯,
故
標
科
曰
結
顯
正
義。
汝
若
作
是
念,
是
說
明
上
文
莫
作
是
念
之
所
以
然。
上
科
正
義,
說
明
上
文
作
是
念
之
所
以
然。
何
以
故
下
一
段,
以
然
者,
汝
若
作
是
念
至
說
諸
法
斷
滅
一
段,
是
此
科
正
是
說
明
上
來
標
示
切
誡
一
科
文
之
所
約
加
入
心
字,
起
於
五
代,
不
應
加
也。




通
本,
菩
提
下
皆
有
心
字。
唐
人
寫
經
皆
無
之。
大
此
科
經
義,
甚
為
曲
折
細
緻,
當
潛
心
領
會
之。
流
︼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者,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0

者
無
有
少
法。
可
見
發
菩
提
者,
亦
必
不
應
有
少
菩
提,
既
與
具
足
相
無
關。
且
明
明
開
示
得
菩
提
勤
修
福
德
而
來。
所
謂
百
劫
修
相
好
是
也。
今
得
念,
便
有
第
二
念
曰:
具
足
相
者,
是
由
行
六
度
法,
以
具
足
相
故
得
菩
提
之
念
之
來
由
也。
若
作
是
來
得
無
上
菩
提,
全
與
具
足
相
無
關
矣。
此
作
不
明
明
開
示
以
色
見
為
邪
道。
色
者,
相
也。
可
見
如
菩
提
之
義,
我
知
之
矣。
得
菩
提
者,
既
無
少
法。
且
道,
不
能
見
如
來。
勢
必
誤
會
曰:
前
所
云
無
法
發
有
少
法
可
得。
上
科
且
說,
若
以
色
見
我,
是
行
邪
來
又
說,
我
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乃
至
無
無
法
發
菩
提。
誠
恐
未
能
深
解
其
義
者,
聞
得
後
句,
何
謂
耶?
當
知
世
尊
因
後
半
部
開
章
時,
曾
說
滅
也。
中
間
又
有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一
度
法。
豈
非
說
成
諸
法
斷
滅
乎。
故
曰
說
諸
法
斷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1

知
識
為
急
務
也。











險
之
至。
此
學
佛
所
以
宜
開
圓
解,
而
以
親
近
善
差
之
毫
釐,
謬
以
千
里,
走
入
邪
道
而
不
自
知,
危
會
也。
凡
說
理
到
精
深
處,
切
須
細
辨。
不
然,
勢
必
要
也
明
矣。
故
頃
言
義
甚
曲
折
細
緻,
當
潛
心
領
無
法
發
菩
提
之
真
實
義
者
也。
此
科
之
關
係
重
頭
來,
說
此
遣
滅
相
一
大
科,
又
正
是
闡
明
前
云
之
所
以
然
者。
而
佛
於
遣
取
相
之
際,
忽
然
掉
轉
由
此
可
知
佛
說
此
科,
正
是
說
明
為
何
作
是
念
之
發
無
上
菩
提
乎?
故
切
誡
以
莫
作
是
念
也。

法
不
修
矣。
何
以
故?
說
成
諸
法
斷
滅
故。
尚
得
謂
會,
與
佛
旨
相
背
而
馳
矣。
走
入
邪
道
矣。
勢
必
一
此
所
以
開
示
無
法
發
菩
提
耳。
行
人
若
如
此
誤
法
所
謂
修
福
德
修
相
好
者,
全
不
可
放
在
心
上。
法。
但
當
一
心
趨
入
空
寂
之
性
而
已。
凡
六
度
諸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2

關
耶。
乃
竟
如
此
誤
會,
大
謬
大
謬。
當
知
世
尊
大
乃
能
悲
智
具
足
故
也。
何
能
言
具
足
相
絕
對
無
證
法
身,
得
菩
提,
必
須
福
慧
雙
修。
以
福
慧
雙
修,
是
說
雖
得
而
不
存
有
所
得,
亦
非
斷
滅
諸
法
也。
豈
是
說
斷
滅
諸
法
乎。
佛
得
菩
提
無
少
法
可
得,
名
菩
薩
者,
亦
是
說
不
可
存
一
我
能
盡
責
之
心。
言,
若
菩
薩
作
是
言,
我
應
滅
度
無
量
眾
生,
則
不
亦
等
於
未
盡
之
心。
豈
是
說
斷
滅
諸
法
乎!
後
又
三
菩
提
者,
但
當
生
起
度
生
本
應
盡
之
責,
雖
盡
提
時,
巳
說
得
明
明
白
白,
曰: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菩
提
者,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夫
前
說
無
法
發
菩
嘗
說
斷
滅
法
相
耶!
故
曰: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此
是
無
上
菩
提。
以
除
其
取
著
法
相
之
病
耳。
何
曰:
前
言
無
法
發
菩
提
者,
是
說
不
應
存
一
念
曰:
何
以
故
下,
正
明
不
應
作
是
念
之
所
以
然。
意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3

即
如
前
半
部,
啟
口
便
說
滅
度
無
量
無
數
無
邊
以
貫
通
全
經
故
也。










故
此
兩
大
科,
為
全
經
中
重
要
關
鍵。
因
其
義
可
道
理,
皆
是
攝
取
此
處
兩
大
科
之
義
而
說
者
也。
說
矣。
當
知
自
開
經
來
演
說
種
種
兩
邊
俱
遣
的
執
下
兩
大
科
文,
便
難
徹
底
領
會,
則
亦
無
從
演
總
而
言
之。
開
經
來
所
說
諸
義,
若
無
此
別
遣
情
然
可
見
矣。













此
言
之,
此
中
菩
提
字
下,
萬
不
能
著
一
心
字,
顯
動
念
便
有
分
別
執
著
故。
故
曰
莫
作
是
念
也。
由
必
須
盡
歇
狂
心,
一
念
不
生
而
後
可
耳。
何
以
故?
且
意
在
開
示
學
人,
欲
證
平
等
法
身
諸
法
如
義。
告
誡
者,
非
但
為
闡
明
無
法
發
菩
提
之
真
實
義。
難
免
無
此
誤
會。
故
如
是
懇
切
告
誡
之
耳。
如
是
慈,
因
上
來
極
力
遣
相,
惟
恐
顢
頇
者,
未
能
深
解,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4

矣。
















須
深
解。
否
則
非
驚
怖
而
狐
疑,
便
顢
頇
而
狂
亂
擔
如
來,
增
福
滅
罪,
當
得
菩
提。
而
此
義
甚
深,
必
是
經
有
無
邊
功
德,
而
能
信
心
不
逆
者,
便
為
荷
不
斷
滅
相
也。
是
之
謂
一
如,
是
之
謂
平
等。
所
以
者,
即
是
表
示
不
執
著
具
足
相、
三
十
二
相,
而
又
則
為
非
住
也。
所
以
世
尊
示
同
凡
夫
塵
勞
之
相
得
所
應
住。
亦
即
是
如
所
教
住。
故
曰
若
心
有
住,
是
兩
邊
降
伏,
兩
邊
不
住。
如
是
一
無
所
住,
自
能
伏,
不
是
降
伏
一
邊。
所
謂
但
應
如
所
教
住
者,
即
應
如
是
降
伏
者,
是
執
著
與
斷
滅
兩
邊
皆
要
降
應
住
相。
並
非
不
行
布
施,
而
成
斷
滅
相
也。
所
謂
於
法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是
說
行
布
施
時,
不
不
著
相。
非
說
一
生
不
度,
而
為
斷
滅
相
也。
又
說
眾
生,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是
說
度
盡
眾
生,
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5

異
也。
雖
然。
此
猶
據
隨
宜
之
義
而
說,
若
依
究
竟
法
身,
故
非
斷
也,
因
其
非
斷,
故
與
常
住
之
性
非
也;
明
非
異
一
科,
是
說
非
斷,
具
足
相
即
是
報
得
生
滅
非
常
也,
因
其
非
常,
故
與
常
住
之
性
非
一
科,
是
說
非
常,
三
十
二
相
之
應
化
身,
隨
時
顯
現,
義。
其
義
云
何?
所
謂
非
常
非
斷
是
也。
明
非
一
一
此
明
非
一
非
異
兩
大
科
文
中,
復
有
一
極
要
之
即
以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得
成
於
忍,
圓
滿
收
束。

大
科,
全
經
便
融
成
一
片,
義
蘊
畢
宣。
所
以
下
科
之
法
性
而
無
我。
是
真
能
通
達
者
矣。
故
得
此
兩
切
法
相,
既
不
取,
又
不
滅,
乃
能
證
得
平
等
一
如
非
法
相,
亦
復
即
著
我
人
眾
生
壽
者。
必
須
於
一
何
以
故?
若
取
法
相,
即
著
我
人
眾
生
壽
者。
若
取
達
不
取
法
相
之
理,
且
應
通
達
不
滅
法
相
之
理。
不
但
此
也。
前
云
通
達
無
我
法
者,
是
不
但
應
通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6

得
顯
現。
依
此
法
身,
得
現
一
切
大
智。
是
故
二
身,
彼
經
曰:
﹁
依
此
法
身,
不
可
思
議
摩
訶
三
昧,
而
說
之,
想
為
諸
君
所
願
聞
也。







詳
最
透
者,
莫
過
於
十
卷
金
光
明
經。
今
當
引
而
易
明。
諸
大
乘
經
論
中,
雖
屢
屢
說
之,
而
說
得
最
得
洞
明。
然
後
見
圓
而
知
正
也。
然
而
其
義
甚
不
一
非
異
之
義,
可
因
而
更
明。
非
一
非
異
之
義,
若
不
可
不
明
者
也。
何
以
故?
非
常
非
斷
之
義
明,
非
斷
之
義。
豈
能
漏
而
不
說
乎。
此
義
亦
般
若
要
義,
不
應
滅
也。
可
見
經
旨,
明
明
是
顯
三
身
非
常
非
相
者。
蓋
因
其
非
常,
故
不
應
取
也;
因
其
非
斷,
故
身
說
也。
夫
三
身
並
說,
以
明
不
應
取
相,
不
應
滅
具
足
相,
指
報
身
說
也。
明
明
曰
三
十
二
相,
指
應
大
科
文
中,
明
明
曰
如
來,
指
法
身
說
也。
明
明
曰
了
義
說
之,
法,
報,
應,
三
身,
皆
是
非
常
非
斷。
此
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7

即
復
顯
現。
故
曰:
是
故
二
身,
依
於
三
昧
智
慧
顯
是
證
得
法
身。
迨
至
法
身
證
得,
報
應
二
身
之
相,
修
慧。
定
慧
修
功,
圓
滿
均
等,
便
能
寂
照
同
時,
便
示
必
須
離
名
絕
相,
依
本
寂
以
修
定,
依
本
照
以
身,
得
現
大
定
大
智,
此
表
面
之
義
也。
骨
��,
是
開
本
具,
定
慧
之
修
功,
亦
無
從
顯
現。
故
曰:
依
此
法
名
絕
相,
寂
照
同
時。
但
無
修
莫
證。
然
若
非
性
體
二
身,
謂
報
身、
應
身
也。
蓋
謂
法
身
性
體,
本
來
離
離
名
絕
相。
故
曰
不
可
思
議。
此
句
統
貫
大
智。

也。
寂
時
照,
照
時
寂,
非
言
語
心
思
所
可
及,
所
謂
照
之
同
時
也。
定
慧
約
修
功
言,
寂
照
約
性
具
言
大
者,
明
定
慧
之
均
等
也。
明
定
慧
均
等
者,
顯
寂
也。
定
慧
從
絕
對
之
法
身
顯
現,
故
皆
曰
大。
皆
曰
也。
三
昧
者,
定
也。
大
定
對
大
智
言。
大
智
即
大
慧
依
於
三
昧,
依
於
智
慧,
而
得
顯
現。
﹂
摩
訶
者,
大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8

身,
從
法
身
現。
而
彼
經
云:
二
身
依
三
昧
智
慧
得
云
云,
可
以
了
然
矣。
何
以
故?
從
來
皆
說
報
身
應
智
慧
是
三
件
事。
觀
前
來
所
引
彼
經
依
於
法
身
三
昧
智
慧,
即
指
法
身
言。
不
可
誤
會
法
身、
三
昧、
顯
定
慧
圓
足,
便
是
法
身。
非
此
外
別
有
法
身。
蓋
此
明
法
身
非
常
非
斷
也。
法
身
三
昧
智
慧
者,
意
不
著
於
相,
不
可
分
別,
非
常
非
斷,
是
名
中
道。
﹂
彼
經
又
曰:
﹁
如
是
法
身
三
昧
智
慧,
過
一
切
相,
旨,
便
知
所
指
而
得
會
通,
亦
不
必
畏
其
難
也。

異
名,
常
常
遇
之。
初
學
每
以
為
苦。
然
若
細
觀
經
則
譯
作
化
身。
一
切
經
論
及
古
德
著
述
中,
此
等
之
報
身,
彼
則
譯
為
應
身。
通
常
所
稱
之
應
身,
彼
之
相
也。
報
應
二
身,
彼
經
譯
名
微
異。
通
常
所
稱
慧,
方
能
證
法
身
之
性。
然
亦
不
斷
滅
報
應
二
身
現。
觀
此
段
經
義,
可
知
必
須
離
名
絕
相,
以
修
定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9

也。
此
二
句
互
明
其
義。
因
其
超
然,
所
以
不
著。
因
從
性
現。
雖
從
性
現,
而
性
仍
超
乎
其
外,
故
不
著
有
不
著
之
可
言
也。
蓋
性
雖
非
相,
而
一
切
相
皆
不
著
於
相
句,
明
其
無
不
相
也,
因
其
無
不
相,
乃
待
之
表,
故
無
相
也。










體
大
而
無
外,
亦
復
小
而
無
內,
超
然
於
一
切
對
不
著
於
相,
何
耶?
過
一
切
相
句,
明
其
無
相
也。
性
切
相,
猶
言
超
乎
相
外。
既
曰
過
一
切
相
矣,
又
曰
過
一
切
相
下
四
句,
明
義
精
極。
過
者,
超
過。
過
一
法
身。
可
見
法
身
不
外
定
慧
具
足
矣。




時,
何
能
稱
法
身
哉。
然
則
既
須
定
慧
具
足,
方
名
有
而
不
具
足。
既
未
證
一
真
法
界,
未
能
寂
照
同
從
無
有
單
稱
法
身
者。
正
以
其
無
有
定
慧。
或
雖
性,
但
稱
佛
性。
有
時
則
稱
在
纏
法
身,
在
障
法
身。
現。
足
證
三
昧
智
慧,
即
是
法
身
也。
所
以
凡
夫
本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0

時
時
現
分
別
之
相,
乃
有
不
可
分
別
之
可
說。
所
別
之
言,
是
約
體
說
者。
然
亦
是
一
語
雙
關,
因
其
三,
而
體
非
三。
相
雖
有
別,
體
則
無
別。
故
不
可
分
只
有
相
而
無
體,
體
惟
法
身
而
已。
所
以
數
雖
有
分
別。
雖
有
三
數,
而
非
三
體。
﹂
蓋
謂
報
應
二
身,
非
異
耶。
彼
經
自
明
其
義
曰:
﹁
雖
有
分
別,
體
無
說
法
身
與
報
應
二
身
非
異。
何
故
不
可
分
別
而
不
可
分
別
句,
所
以
顯
性
相
之
非
異
也。
亦
即
是
句,
亦
是
說
明
法
身
與
報
應
二
身
非
一
也。


可
知
其
本
來
不
著
矣。
故
性
與
相
非
一
也。
此
兩
若,
不
因
其
隨
緣
現
相,
便
為
此
生
滅
相
所
妨
也。
著。
何
以
見
之。
相
皆
生
滅
無
常,
而
性
之
常
住
自
仍
超
然
不
著
故。
此
所
謂
不
著,
是
言
其
法
爾
不
顯
性
相
之
非
一
也。
何
以
故?
性
雖
隨
緣
現
相,
而
其
不
著,
故
知
超
然
也。
合
此
兩
句
之
義,
正
所
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1

生
接
近,
何
以
利
益
眾
生
耶?
故
諸
佛,
諸
大
菩
薩,
滅
之
體
已。
若
住
於
體,
而
不
現
相。
則
不
能
與
眾
乃
單
約
法
身
言
也。
然
證
得
常
住
法
身
不
生
不
非
常
耶?
此
義
終
難
了
然。
答:
所
謂
法
身
常
住
者,
相,
今
云
非
常,
亦
是
約
相
而
說。
然
則
何
云
法
身
故
說
法
身
非
斷,
其
義
易
明。
法
身
雖
現
報
應
等
或
問:
從
來
說
法
身
常
住。
因
其
常
住,
乃
名
法
身。
非
斷。















而
法
身
之
性,
仍
復
過
一
切
相,
不
著
於
相,
故
曰
別,
而
用
則
有
別
之
相,
故
曰
非
常;
然
相
雖
非
常,
非
常
非
斷,
緊
承
上
三
句
來。
時
時
顯
現
體
雖
無
非
一
也。














之
界
限
矣。
蓋
以
性
融
相,
則
非
異;
性
相
對
舉,
則
面
卻
顯
其
現
相
無
休
也。
由
是
可
知
非
一
非
異
以
不
可
分
別
句,
一
面
固
顯
其
體
無
有
別。
而
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2

境
界,
何
能
達
乎!











能
兩
邊
不
住。
又
豈
能
定
慧
均
等。
則
寂
照
同
時
我
執
未
化,
必
分
別
執
著。
少
有
分
別
執
著,
便
不
口
便
令
發
大
願,
修
大
行,
除
其
我
執
者,
因
此。
以
夫
修
到
圓
滿
均
等,
不
能
至
此
境
界
也。
本
經
啟
報
應
等
身
也。
此
正
寂
照
同
時
境
界。
非
定
慧
功
邊
不
住
者,
言
其
既
不
著
於
法
身,
亦
不
住
著
於
不
住
生
死。
兩
邊
不
住,
故
曰
是
名
中
道。
法
身
兩
身
非
常,
正
所
謂
不
住
涅
槃。
法
身
非
斷,
正
所
謂
相
者,
實
由
於
此。
故
又
曰
法
身
非
斷
也。
當
知
法
而
法
身
之
常
住
自
若。
所
謂
過
一
切
相,
不
著
於
常
在
大
定
之
中,
故
所
現
之
相,
儘
管
生
滅
熾
然,
而
不
住
言,
故
曰
法
身
非
常
也。
然
雖
不
住,
因
其
生
滅
之
相,
而
不
住
著
法
身。
就
其
有
常
住
法
身
為
利
益
一
切
眾
生
故,
��
現
報
身,
及
應
化
等
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3

譯
報
身
為
應
身
故。
不
共
之
法,
如
十
力、
四
無
畏
故。
說
為
無
常。
﹂
此
明
報
身
非
常
非
斷
也。
彼
經
無
盡,
是
故
說
常。
非
是
本
故,
以
具
足
用
不
顯
現
切
諸
佛
不
共
之
法,
能
攝
持
故,
眾
生
無
盡,
用
亦
彼
經
又
曰:
﹁
應
身
者,
從
無
始
來,
相
續
不
斷,
一
正
明
報
應
是
相。
相
是
生
滅
法,
故
說
為
非
常
也。
矣,
不
能
更
顯
用。
故
曰
具
足
大
用
不
顯
現。
此
句
是
本。
用
由
本
顯,
非
由
用
顯。
報
應
二
身
已
是
用
之
體
也。
報
應
等
身,
皆
本
性
顯
現
之
相
用,
故
非
也。
無
常
猶
言
非
常。
非
是
本
者,
言
應
身
非
本
性
故
說
非
斷。
以
應
身
隨
緣,
��
現
不
斷,
故
說
非
斷
化
身,
此
明
應
身
非
常
非
斷
也。
是
故
說
常,
猶
言
大
用
不
顯
現
故,
說
為
無
常。
﹂
彼
經
譯
應
身
為
便
相
續,
不
斷
絕
故,
是
故
說
常。
非
是
本
故,
具
足
彼
經
復
曰:
﹁
化
身
者,
��
轉
法
輪,
處
處
隨
緣,
方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4

續
現
相,
故
曰
非
常。
體
惟
法
身,
故
曰
常
而
非
常。
可
分
別
者,
明
其
相
續
現
相,
而
體
惟
法
身
也。
相
言
之。
法
身
之
非
常,
是
約
相
續
現
相
說。
經
云
不
乃
二
身
之
非
常。
此
性
相
之
所
以
非
一
也。
何
以
斷。
二
身
之
非
常,
是
畢
竟
非
常。
故
法
身
之
非
斷,
性
相
之
所
以
非
異
也。
法
身
之
非
斷,
是
畢
竟
非
斷
而
非
斷。
故
法
身
之
非
常,
乃
二
身
之
非
斷。
此
而
法
身
之
非
常,
是
常
而
非
常。
二
身
之
非
斷,
是
用,
則
不
可
分
別,
故
非
異。
此
一
義
也。




法
身
體
也,
報
應
等
身
用
也,
故
非
一。
若
以
體
收
引
之
經
義
觀
之,
非
一
非
異,
蓋
有
三
義。



二
也。
故
接
曰
眾
生
無
盡,
用
亦
無
盡。
綜
合
上
所
於
報
身。
一
也。
報
身
具
此
智
用,
遂
能
攝
持
眾
生。
持
有
兩
義:
此
不
共
之
法,
為
報
身
之
智
用,
攝
持
等,
惟
諸
佛
有
之。
菩
薩
亦
未
具
足,
故
曰
不
共。
攝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5

常
非
斷,
與
二
身
非
常
非
斷
之
所
以
然,
則
非
一。
又
復
三
身
非
常
非
斷
之
名,
非
異
也。
而
法
身
非
此
非
一
非
異
之
又
一
義
也。







所
以
非
異
也。
何
以
故?
同
是
約
現
相
相
續
說
故。
斷。
故
曰
法
身
之
非
常,
乃
二
身
之
非
斷,
性
相
之
續
說。
經
云
相
續
不
斷
故。
既
顯
現
相
續,
故
曰
非
體,
一
非
是
本
體
故。
二
身
之
非
斷,
是
約
現
相
相
非
常,
性
相
之
所
以
非
一
也。
何
以
故?
一
常
住
本
常
是
畢
竟
非
常。
故
曰
法
身
之
非
斷,
乃
二
身
之
是
本
體
說。
經
云
非
是
本
故。
既
非
本
體,
故
曰
非
竟
非
斷。
彼
二
身
則
不
然。
二
身
之
非
常,
是
約
非
曰
非
斷。
現
相
而
復
超
然
不
著,
故
曰
非
斷
是
畢
體,
故
雖
現
相
而
能
超
然
不
著
也。
常
住
本
體,
故
相,
不
著
於
相,
正
明
其
常
住
本
體。
因
其
常
住
本
法
身
之
非
斷,
是
約
常
住
本
體
說。
經
云
過
一
切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6

具
足
相
故
得
無
上
菩
提。
正
明
其
成
就
具
足
相,
若
夫
報
身。
是
與
法
身
同
時
成
就。
故
本
經
曰:
以
約
應
化
之
三
十
二
相,
以
明
非
一
也。




身
性
體,
則
常
住
不
變。
其
為
非
一,
最
為
顯
明。
故
法
身
後,
方
便
隨
緣
所
現。
且
輪
王
亦
有
之。
而
法
約
報
身
明
非
異
耶?
須
知
應
化
身
之
相
續,
是
證
生
滅
相,
同
一
非
本。
何
故
本
經
約
應
身
明
非
一,
或
曰:
由
上
所
引
經
觀
之,
可
見
報
應
二
身,
同
是
為
圓
見,
如
是
知
者
乃
是
正
知。






則
皆
是
耳。
當
如
是
見,
當
如
是
知。
如
是
見
者
則
亦
是。
然
則
非
可
說,
非
不
可
說。
執
則
皆
非,
不
執
不
一
不
異,
亦
非。
說
一
說
異,
是
也。
說
不
一
不
異,
中
有
異,
異
之
中
有
一。
是
故
說
一
說
異,
非
也。
說
總
之,
說
一
有
種
種
一,
說
異
有
種
種
異。
且
一
之
此
又
非
一
非
異
之
一
義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7

譬
如
鑽
水
不
能
出
火,
煮
砂
何
能
成
飯。
然
則
性
功
而
現,
然
實
性
體
本
具。
若
非
本
具,
修
亦
不
現。
之
內
證
圓
智
而
言,
假
名
為
身
耳。
此
智
固
由
修
今
先
言
自
受
用。
自
受
用
報
身
非
他。
即
指
自
利
邊
說。
然
必
自
受
用
之
義
明,
他
受
用
之
義
方
明。
不
斷,
曰
眾
生
無
盡,
用
亦
無
盡,
皆
是
約
他
受
用
受
用
報
身。
本
經
曰
具
足
相,
金
光
明
經
曰
相
續
蓋
報
身
有
二
種
名,
一
曰
自
受
用
報
身,
一
曰
他
從
無
始
來
何
耶?
此
義
甚
精,
細
剖
方
明。



可
云
無
始。
報
身
須
無
明
盡
後,
乃
始
證
得。
今
云
報
身
所
獨。
即
明
其
與
法
身
非
異
也。
當
知
法
身
應
所
同。
此
明
其
與
法
身
非
一
也。
從
無
始
來
句,
身。
︶
從
無
始
來,
相
續
不
斷。
﹂
相
續
不
斷
句,
報
光
明
經
明
報
身
之
義
曰:
﹁
應
身
者
︵
即
是
報
即
是
證
得
無
上
菩
提
也。
當
著
眼
故
字。
且
如
金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8

通
達
真
諦
之
智
故
也。
可
見
事
攝
於
智
矣。
是
故
意,
現
種
種
身。
然
何
以
通
達
俗
諦
之
事
乎。
由
於
俗
諦
之
事。
功
行
圓
滿,
得
大
自
在。
故
能
隨
眾
生
云
無
始。
何
以
言
之。
應
化
身
為
修
種
種
法,
通
達
相,
以
明
非
異
也。
若
克
實
論
之。
即
應
化
身
亦
可
身
與
法
身
非
異,
其
義
顯
然。
故
約
報
身
之
具
足
具。
故
他
受
用
報
身,
亦
為
無
始
也。
綜
上
諸
義,
報
二
而
實
一
也。
且
智
是
性
具,
用
亦
何
嘗
不
是
性
��,
似
若
有
二。
然
而
表
��
合
一,
乃
得
身
名。
故
名
圓
智,
必
有
大
用。
若
無
大
用,
何
名
圓
智。
一
表
一
用。
約
現
相
利
他
之
大
用
言,
曰
他
受
用
耳。
既
曰
其
實
是
一。
蓋
約
內
證
自
利
之
圓
智
言,
曰
自
受
再
約
他
受
用
言
之。
自
受
用,
他
受
用,
名
雖
有
二。
無
始
也。














體
無
始,
此
智
亦
復
無
始
矣。
故
自
受
用
報
身
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9

法
身
疏
也。
總
之,
明
得
非
常
非
斷
之
義,
則
非
一
曰
處
處
隨
緣
方
便。
舉
外
隨
為
言
者,
正
明
其
與
言
者,
正
明
其
與
法
身
親
也。
其
明
應
化
之
義,
則
義,
既
曰
無
始,
又
曰
攝
持
不
共
之
法。
舉
內
持
為
試
觀
金
光
明
經
所
說,
便
可
了
然。
其
明
報
身
之
相,
故
疏。
疏
故
非
一
也。









能
具
所
具,
能
現
所
現
等
分
別。
然
專
屬
外
現
之
異
也。
何
謂
疏
耶。
應
化
身
雖
亦
具
於
理
智,
亦
無
自
他
受
用,
實
與
理
體
冥
合
為
一,
故
親。
親
故
非
亦
無
能
具
所
具
之
分,
能
現
所
現
之
別。
故
無
論
智
慧。
而
智
慧
之
具,
即
具
於
理
體。
且
理
智
一
如,
用,
為
所
具
之
智
慧,
是
��。
然
相
用
之
現,
即
現
於
何
謂
親
耶?
他
受
用,
為
所
現
之
相
用,
是
表。
自
受
身
明
非
一
耶。
報
身
與
法
身
親,
應
則
較
疏
之
故。
報
身
無
始,
應
身
亦
復
無
始。
然
則
何
故
獨
以
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0

以
傳
佛
心
印
者
也。
通
達
此
理
以
念
佛,
便
得
理
則
得
無
上
菩
提。
此
之
謂
金
剛
般
若
波
羅
蜜,
所
樞
自
若
也。
此
之
謂
以
無
我
人
等
修
一
切
善
法
亦
不
住,
並
不
住
亦
不
住
矣。
而
大
圓
鏡
智
之
中
取
不
滅,
隨
機
應
緣,
大
用
無
盡。
豈
但
相
不
住,
性
樞。
迨
已
證
得
空
寂
性
體。
以
熏
習
力
故,
便
亦
不
要
之
修
功,
惟
在
不
取
相,
不
滅
相,
而
以
性
為
中
同
時,
存
泯
自
在
矣。
豈
第
兩
邊
不
著
已
哉。
而
扼
不
礙
圓
融,
圓
融
不
礙
行
布。
此
之
謂
圓
中。
遮
照
是
差
別
中
現
平
等。
亦
不
隔
別,
亦
不
混
濫。
行
布
異,
異
中
有
一。
故
差
別
是
平
等
中
現
差
別。
平
等
非
一,
故
雖
一
如
而
不
妨
有
諸
法
也。
且
一
中
有
非
異,
故
一
如
也。
然
非
常
非
斷
又
各
有
不
同
而
諸
義,
亦
皆
徹
底。
何
以
故?
三
身
皆
非
常
非
斷
而
非
異,
其
義
乃
得
徹
底。
即
諸
法
一
如,
是
法
平
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1

茲
乘
便
一
說
之。
凡
唐
以
前
古
德
言
句,
後
學
未
義
皆
無。
曾
有
疑
約
字
生
僻,
不
如
就
字
普
通
者。
極
為
契
合。
可
以
徵
信
而
無
謬
失。
若
用
就
字,
三
要
約
義。
譬
如
契
約,
久
要
不
忘。
以
顯
此
所
明
義,
此
一
事,
而
綱
領
已
得,
其
餘
可
以
類
推。
又
約
有
若
網
有
綱,
提
其
綱,
則
全
網
就
範。
明
其
雖
僅
言
舉
一
事
為
例,
未
及
一
一
詳
說。
又
約
有
約
束
義,
膚
淺,
約
義
精
深
故
也。
蓋
約
有
約
略
義,
明
其
姑
猶
普
通
所
說
之
就。
內
典
捨
就
用
約
者,
以
就
義
度
生
及
性
相
為
言
者,
取
其
較
易
領
會
耳。
約
字,
聖
無
凡,
非
一
非
異
之
理,
亦
是
法
法
皆
然。
但
約
過
約
不
受
福
德
一
法
以
明
其
義
耳。
如
上
來
無
此
科
判
中
約
字
之
意,
蓋
謂
一
切
皆
無
我,
今
不
︵
壬
︶
三,
約
不
受
福
德
結
無
我。





一
心,
必
生
常
寂
光
淨
土,
願
與
諸
君
共
勉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2

流
通
本
作
持
用
布
施。
柳
書、
慧
本,
無
持
用
字。
以
寶
布
施;
︼













︻
﹁
須
菩
提!
若
菩
薩
以
滿
��
河
沙
等
世
界
七
︵
丑
︶
初,
引
事。











次,
較
勝。














明
由
其
不
受。
︵
子
︶
初,
又
二:
︵
丑
︶
初,
引
事;
著。
︵
癸
︶
初,
又
二:
︵
子
︶
初,
明
無
我
功
勝;
次,
︵
壬
︶
此
科
分
二:
︵
癸
︶
初,
結
無
我;
次,
明
不
意
接
也。














此
科,
上
科
之
義,
更
周
匝
圓
滿。
所
謂
文
不
接
而
之
曰:
不
可
聞
不
廢
修
福
而
又
生
貪
著
也。
故
得
之
曰:
修
福
何
可
廢,
但
須
不
受
不
著
耳。
並
補
足
無
上
果
者,
不
廢
修
福。
此
科
緊
承
其
義
而
闡
明
上
文
來
也。
上
文
具
足
相,
影
含
修
福
德。
是
明
得
可
輕
議
也。
不
約
他
事,
獨
約
不
受
福
德
言
者,
承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3

德。
而
此
則
云
前
菩
薩
所
得
功
德。
前
菩
薩
七
寶
前
半
部
中,
無
論
寶
施、
命
施,
概
言
福
德,
未
言
功
下
文
云:
此
菩
薩
勝
前
菩
薩
所
得
功
德。



猶
未
成
忍,
故
不
及
後
菩
薩
耳。
於
何
知
之。
試
觀
則
含
有
此
人
已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故
稱
菩
薩。
但
是
互
相
影
顯
之
文
也。
蓋
此
科
雖
僅
言
寶
施,
意
其
必
有
深
意
可
知。
連
下
文
讀
之,
便
可
恍
然,
乃
命
施,
皆
未
稱
為
菩
薩,
而
此
中
獨
舉
菩
薩
為
言,
耳。
前
半
部
中
所
以
說
無
數
寶
施,
乃
至
以
無
數
勝,
結
束
前
文
所
言
菩
薩
應
通
達
無
我
法
之
義
德,
顯
成
不
受
者
之
為
得
無
我
忍。
復
借
無
我
功
︵
二
︶
藉
以
顯
明
他
義。
如
此
中,
既
借
布
施
福
顯,
不
過
借
作
別
用。
︵
一
︶
藉
以
作
一
段
落。

後
半
部
校
顯
經
功,
只
一
二
處。
然
亦
意
不
在
校
七
寶
布
施,
已
含
有
持
用
意
在
矣。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4

菩
薩
勝
前
菩
薩
所
得
功
德。
︼






︻
﹁
若
復
有
人,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得
成
於
忍,
此
︵
丑
︶
次,
較
勝。











張
本
耳。














不
過
引
一
布
施
多
福
之
事,
以
為
下
文
不
受
作
滿。
謂
用
充
滿
無
數
世
界
之
七
寶
行
施
也。
此
科
等
於
河
沙,
猶
言
無
數
世
界。
以
者,
用
也。
滿
者,
充
極
精
之
義,
不
可
忽
略。
��
河
沙
等
世
界,
謂
世
界
受
福
德
一
大
科
文
中,
一
字
一
句、
一
名
稱,
皆
含
我,
其
不
稱
之
為
菩
薩
也
決
矣。
總
之,
此
三
約
不
法
者,
如
來
說
名
真
是
菩
薩。
然
則
若
非
知
法
無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也。
況
前
云
若
菩
薩
通
達
無
我
夫
有
我
者
必
不
能
離
相,
故
知
其
意
含
此
人
已
著
相
修
福
之
人
可
比
矣。
因
言
功
德,
因
稱
菩
薩。
布
施,
以
功
德
稱,
必
其
已
知
離
相
修
慧,
非
但
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5

︵
如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一
科
所
云。
︶
謬
甚
謬
切
誡
莫
作
不
以
修
福
德
得
菩
提
之
念,
何
謂
乎?
云,
大
失
經
旨
矣。
何
以
故?
若
是
此
意
者,
則
前
來
我,
故
功
德
勝
前。
此
修
福
所
以
不
及
修
慧
也
云
筆。
因
謂
前
菩
薩
但
知
修
福,
此
菩
薩
則
知
法
無
釋,
因
未
明
瞭
影
顯
之
義,
遂
將
成
忍
句,
看
成
帶
忍
兩
句,
經
旨
亦
實
趨
重
於
得
忍。
曾
見
數
家
注
著
不
受
而
已。
則
此
中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得
成
於
義
既
明,
便
知
經
旨
並
非
不
重
視
福
德,
惟
當
不
科
與
上
科
之
文,
其
為
互
相
影
顯,
決
無
疑
義。
此
得
成
於
忍
也。
不
然,
得
忍
與
否
從
何
知
之。
故
此
然
可
見
矣。
因
其
大
作
福
德
而
不
受,
所
以
稱
其
作
福
德,
等
句,
則
此
菩
薩
之
大
作
布
施
福
德,
顯
忍
菩
薩,
亦
影
有
寶
施
意。
觀
下
文
不
受
福
德,
所
上
文
寶
施
菩
薩,
既
影
有
知
法
無
我
意。
此
中
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6

已
化
也。
功
行
至
此,
是
之
謂
成。
云
何
而
成?
由
於
無
間
之
意,
猶
言
合
一
也。
理
智
合
一,
明
其
我
執
知
之
之
智,
已
能
冥
合
為
一
矣。
忍
者,
忍
可。
契
合
忍
者,
謂
一
切
法
性
本
來
空
寂
無
我
之
理,
與
其
切
法
無
我
五
字,
是
理。
知
之
一
字,
是
智。
得
成
於
解
也。
謂
領
會
得
一
切
法
性,
本
來
空
寂
也。
蓋
一
本
無,
故
當
除
之
也。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之
知,
即
是
是
也。
而
一
切
法
性,
本
來
空
寂,
那
有
此
物。
因
其
無
明
不
覺,
於
一
切
法
中,
妄
生
分
別
執
著
之
見,
法
中
本
無
有
我。
當
知
所
謂
我
者,
非
他。
即
眾
生
不
外
因
果。
因
果
即
是
緣
生,
緣
生
體
空。
故
一
切
無
上
菩
提
等
是
也。
無
我
者,
謂
一
切
染
淨
諸
法,
是;
行
者,
六
度、
萬
行
等
是;
果
者,
住、
行、
向、
地
乃
至
一
切
法
不
外
境、
行、
果。
境
者,
五
蘊、
六
根、
六
塵
等
甚。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7

達,
真
是
菩
薩
耳。
何
以
故?
通
者,
明
通
也,
即
指
解
者。
但
必
須
功
夫
做
到
得
成
於
忍,
方
為
真
實
通
可
知
上
來
所
說,
皆
是
無
我
法,
而
令
菩
薩
通
達
者,
如
來
說
名
真
是
菩
薩,
以
後,
至
此
方
始
歸
結。
自
前
第
三
大
科
中,
標
示
若
菩
薩
通
達
無
我
法
之
義,
猶
言
安
安
不
遷
也。








做
到
安
安
而
不
遷
地
位,
故
不
及
也。
解
行
忍
字
則
是
其
知
之
之
智,
於
一
切
法
無
我
之
理,
尚
未
薩
解、
行、
定、
慧,
其
功
行
猶
未
能
達
於
冥
合
為
一。
就
也。
所
以
所
得
功
德,
勝
過
前
菩
薩
也。
因
前
菩
便
是
定
慧
均
等。
因
其
定
慧
均
等,
所
以
解
行
成
成
就
也。
又
復
上
句
知
是
慧,
下
句
忍
是
定。
合
之,
是
解,
下
句
是
行。
合
而
觀
之,
是
明
此
菩
薩
解
行
也。
非
精
修
功
到,
云
何
能
成
耶?
故
此
兩
句,
上
句
熏
修,
故
曰
得
成。
得
成
者,
猶
言
熏
修
得
有
成
就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8

所
謂
證
也。
此
科
釋
之
云:
何
以
謂
之
證
耶?
不
受
以
不
受
之
義,
釋
明
成
忍
之
故
者
耳。
夫
成
忍
者,
德
勝
前,
因
其
成
忍
矣。
何
須
更
釋。
當
知
此
科
是
上
文
功
德
勝
前
之
故。
大
謬。
上
文
已
自
說
明,
功
需
加
何
以
故
耶。
曾
見
數
家
注
解,
謂
此
科
是
釋
之。
此
中
本
有
一
故
字,
已
顯
釋
明
上
文
之
意。
何
流
通
本,
須
菩
提
上
有
何
以
故
句。
柳
書、
慧
本,
無
︻
﹁
須
菩
提!
以
諸
菩
薩
不
受
福
德
故。
﹂
︼

︵
子
︶
次,
明
由
其
不
受。








詮。
如
是
通
達,
乃
得
成
忍
耳。







前
云
行
由
解
出,
解
因
行
成,
二
語,
即
通
達
之
真
行
之
先。
然
非
如
法
實
行,
確
有
經
驗,
何
能
深
解?
可
將
通
達
二
字,
但
作
明
理
會
也。
須
知
解
固
居
解
行
具
足。
解
行
具
足,
故
曰
真
是
菩
薩
也。
故
不
言;
達
者,
到
達
也,
即
指
行
言。
故
通
達
云
者,
即
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9

施,
而
必
以
等
於
河
沙
為
言
者,
亦
寓
精
義。
蓋
明
上
引
事
文
中,
不
曰
以
滿
無
數
世
界
之
七
寶
布
福
德,
盡
成
無
漏
之
功
德
也。







德,
此
中
言
不
受
福
德。
正
明
其
因
不
受
故,
所
作
亦
復
如
是
不
受,
故
曰
成
忍
耳。
上
文
言
所
得
功
菩
薩,
因
其
修
福
不
受,
方
於
無
我
成
忍。
此
菩
薩
有
所
指。
猶
言
一
切
菩
薩。
以
者,
因
也。
意
謂,
凡
是
到
爐
火
純
青
之
候,
故
曰
得
成
也。
諸
菩
薩,
非
實
事
之
謂。
此
非
真
能
忘
我
者
莫
辦。
是
其
功
行,
已
旨。
所
謂
不
受
者,
無
他。
廣
行
布
施
六
度,
若
無
其
云
何
不
受。
下
科
方
明
其
義。
今
亦
無
妨
說
其
要
前
文
已
經
說
明
耶?










然。
若
功
德
勝
前,
原
是
帶
筆,
何
必
特
加
解
釋。
況
做
到
如
此,
方
能
無
我。
故
須
釋
明
成
忍
之
所
以
是
也。
蓋
成
忍
之
言,
正
是
開
示
學
人,
功
夫
必
須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0

不
納。
然
則
何
謂
不
受
耶?
此
請
問
之
意
二
也。

納
乎。
福
德
之
至
也,
因
果
一
定
之
理,
豈
能
拒
而
此
請
問
之
意
一
也。
︵
二
︶
不
受
者,
謂
拒
而
不
又
不
受。
則
初
何
必
修。
恐
不
得
意
者,
生
出
誤
會。
長
老
請
問,
蓋
有
三
意:
︵
一
︶
既
已
修
之
矣,
而
德?
︼















︻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尊!
云
何
菩
薩
不
受
福
︵
子
︶
初,
請
明
其
義。









次,
釋
明
不
著。












︵
癸
︶
次,
明
不
著。
分
二:
︵
子
︶
初,
請
明
其
義;
之
思
之,
此
亦
欲
不
受
不
著
者
之
妙
觀
也。


名
之
曰
受。
今
曰
不
受,
正
明
其
心
空
無
境
也。
思
視
為
甚
多
甚
盛,
便
已
心
為
境
轉
矣。
心
有
其
境,
其
細
已
甚,
何
足
道
哉。
此
其
所
以
能
不
受
也。
若
自
不
受
者
視
之,
如
彼
無
數
寶
施,
等
於
泥
沙
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1

者,
非
拒
而
不
納,
乃
不
貪
著
耳。
不
貪
著
者,
福
德
三
句,
言
不
應
貪
著,
故
說
不
受。
使
知
所
謂
不
受
心。
云
何
可
緩
乎!
第
一
重
問
意
可
以
釋
然
矣。
次,
為
體。
因
於
眾
生,
而
起
大
悲。
因
於
大
悲,
生
菩
提
修
六
度,
是
從
大
悲
心
出。
諸
佛
如
來,
以
大
悲
心
不
受
之
言,
誤
會
修
福
可
緩。
當
知
作
福
德,
即
是
初
句
言
作
福
德,
使
知
雖
不
受
而
應
作。
不
可
因
說
不
受
福
德。
︼











︻
﹁
須
菩
提!
菩
薩
所
作
福
德,
不
應
貪
著,
是
故
︵
子
︶
次,
釋
明
不
著。









示,
加
意
體
會
也。











菩
提
白
佛
言
句,
使
知
此
問
之
要。
應
於
下
科
開
於
不
受
之
地。
此
請
問
之
意
三
也。
故
特
標
以
須
耶?
長
老
請
問,
意
在
俾
大
眾
徹
底
明
瞭,
皆
能
達
︵
三
︶
上
言
得
忍,
由
於
不
受。
然
何
以
能
不
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2

釋
之。
當
知
上
科
說
不
受,
是
開
示
云
何
而
為
成
故。
豈
不
直
捷
了
當。
何
故
先
說
不
受,
再
以
不
著
然
則
上
文
何
不
徑
曰:
以
諸
菩
薩
不
貪
著
福
德
線
到
底,
一
絲
不
紊
也。









至
成
證
時,
歸
結
到
無
住
降
我
上。
精
神
義
趣,
一
以
降
伏
我
執
者。
此
經
宗
旨,
在
無
住
降
我。
故
說
即
最
先
所
說
度
盡
眾
生
而
無
所
度
之
意。
皆
所
於
布
施,
正
是
回
映
經
初
所
說。
且
修
福
不
著,
亦
即
是
應
無
所
住。
合
之
上
句,
即
是
應
無
所
住
行
空
有
不
著,
是
名
中
道。
且
著
者,
住
也。
不
應
貪
著,
大
悲
也。
不
貪
著,
不
著
有
也,
大
智
也。
悲
智
具
足,
此,
第
二
重
問
意
可
釋
然
矣。
作
福
德,
不
著
空
也,
眾
生。
非
大
悲
心,
非
無
上
菩
提
矣。
故
不
應
也。
知
修
六
度,
是
名
貪
著,
則
是
利
益
自
己,
非
為
利
益
之
有
無,
絕
不
在
念
之
謂。
蓋
明
若
為
求
福
德
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3

可
釋
然
矣。













過
於
福。
故
約
福
德
言
之
耳。
知
此,
第
三
重
問
意
者,
由
於
貪。
所
以
貪
者,
由
有
我。
而
我
之
所
貪,
莫
福
德
以
明
義
耳。
蓋
所
以
受
者,
由
於
著。
所
以
著
便
成
不
受。
故
不
受
亦
是
一
切
不
受。
茲
不
過
約
且
當
知
行
人
一
切
皆
不
應
著。
迨
至
不
著
功
醇,
故
不
受、
不
著,
兩
說
皆
不
可
少。






施
也。
云
何
證、
云
何
修,
指
示
得
極
親
切、
極
扼
要。
證
之
方
法,
不
外
經
初
所
言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成
證
之
境
界,
乃
是
一
切
不
受。
此
科
復
告
以
成
是
開
示
云
何
而
能
不
受。
換
言
之。
上
科
先
告
以
腳
要
語,
豈
能
不
特
特
標
出。
至
於
此
說
不
著,
則
之
定。
亦
謂
之
忍。
然
則
不
受
之
言,
乃
成
忍
之
注
切
不
受,
是
名
正
受。
﹂
正
受
者,
三
昧
是
也。
亦
謂
忍。
蓋
成
忍
即
不
受
之
謂
也。
大
智
度
論
云:
﹁
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4

︵
辛
︶
次,
明
諸
法
空
相,
結
成
法
不
生。



等
法
界
矣。
聞
斯
要
旨,
當
靜
心
思
惟
之。



於
一
念
不
生,
不
生
亦
無。
則
隨
順
而
入
如
來
平
佛
也。
故
繼
此
而
明
諸
法
空
相,
本
來
不
生。
若
至
名
之,
名
曰
得
成
於
忍。
然
此
猶
菩
薩
境
界,
而
非
著
之
我
相
我
見,
化
除
殆
盡
矣。
至
此
地
位,
無
以
非
偶
然。
則
悲
智
具
足
矣,
定
慧
均
等
矣,
分
別
執
纖
塵
也。
且
自
然
如
是,
而
非
強
制。
��
常
如
是,
而
是
之
謂
不
受。
不
受
者,
形
容
其
一
心
清
淨,
不
染
切
法
熾
然
行
之,
不
厭
不
倦。
而
相
忘
於
無
何
有,
法
而
行
若
無
事。
久
久
功
醇,
則
心
若
虛
空。
雖
一
福
德
不
應
貪
著,
是
也。
換
言
之,
便
是
廣
修
一
切
初
所
說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此
中
所
說
所
作
開
此
正
知。
如
是
知
已,
便
如
是
行。
云
何
行
耶?
最
總
之,
平
等
法
界,
本
來
一
切
法
無
我。
學
人
先
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5

明
耳。
以
是
之
故,
此
諸
法
空
相
一
大
科
經
義,
乃
動
八
個
字。
不
過
直
至
最
後,
始
將
此
八
個
字
點
總
之,
全
經
所
說
之
義,
不
外
不
取
於
相,
如
如
不
者
是
也。














此
一
法
界,
即
是
常
住
不
動
之
法
身,
稱
為
如
來
破
我。
而
破
我,
正
為
證
一
如
平
等
之
一
真
法
界。
也。
當
知
欲
不
住
相,
必
須
其
心
不
取。
不
取,
正
為
相?
所
謂
若
心
取
相,
則
為
著
我
人
眾
生
壽
者
是
已。
云
何
無
住?
所
謂
不
住
於
相
是
也。
何
故
不
住
上
來
所
說,
千
言
萬
語,
一
言
以
蔽
之,
曰
無
住
而
而
了。
此
亦
講
演
高
深
道
理
之
一
種
方
法
也。

含
要
旨,
發
揮
透
徹。
則
說
至
本
文
時,
便
可
數
言
必
說
不
徹
底。
又
如
何
聽
得
徹
底,
惟
有
先
將
所
義,
甚
廣、
甚
深、
甚
細,
若
但
解
釋
本
文,
為
文
所
拘,
向
後
經
文,
正
是
點
滴
歸
源
之
處。
故
其
所
含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6

畢
竟
無
也。
雖
紛
紛
萬
有,
而
有
即
是
無
也。
何
以
故?
一
且
不
存,
那
有
兩,
更
那
有
邊,
那
有
中
耶!
非
則
亦
無
所
謂
兩
邊,
無
所
謂
著,
無
所
謂
中。
何
以
異
等
等,
莫
不
如
是。










成
聖
成
凡。
雖
成
聖
成
凡,
而
依
然
無
聖
無
凡。
一
忘
其
為
不
受
而
名
不
受。
故
雖
無
聖
凡,
而
無
妨
義,
乃
是
即
聖
凡
而
無
聖
凡,
正
一
異
而
非
一
異,
由
是
可
知
上
來
所
說
無
聖
無
凡,
非
一
非
異
等
竟
無
我
矣。
無
我
亦
無
矣。








生,
何
以
故?
法
即
非
法,
相
即
非
相
故。
夫
而
後
究
矣。
何
以
故?
一
切
法
本
不
生
故。
且
亦
無
所
謂
不
無
我
尚
無,
則
是
無
住
亦
無
住
矣,
不
取
亦
不
取
即
如
全
經
皆
說
無
我,
至
此
則
說
無
我
原
無。
夫
謂
點
滴
歸
源
是
也。
故
其
所
說,
更
圓
更
妙。


是
融
會
全
經
旨
趣
而
究
竟
徹
底
以
說
之
者。
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7

申
明
之。
標
題
曰
空
相
者,
含
有
本
無
相,
不
取
相,
頃
所
言
當
向
此
中
薦
取,
不
辭
葛
藤,
為
重
言
以
沾
滯
一
毫
攀
緣
相,
名
字
相,
便
無
入
處。



其
神,
空
其
心。
字
字
句
句,
向
未
動
念
處
體
會。
若
射,
面
面
玲
瓏。
未
可
死
在
句
下,
隨
文
字
轉。
當
凝
文
既
眼
光
四
射,
面
面
玲
瓏。
聞
者
亦
當
眼
光
四
深
般
若
處。
亦
即
令
一
切
眾
生,
得
大
自
在
處。
經
相、
如
如
不
動,
至
究
竟
處。
即
是
引
導
學
人,
觀
照
總
之,
此
一
大
科
所
說,
正
是
極
力
發
揮
不
取
於
辛
苦
勤
修,
終
是
打
之
繞、
添
葛
藤
也。




我
見
我
相
儼
然
也。
若
不
知
向
此
中
薦
取,
縱
令
矣!
生
心
如
如,
尚
何
如
如
之
有
耶!
生
心
除
我,
則
蓋
生
心
不
取,
即
是
取
矣!
生
心
不
動,
其
心
早
動
謂
不
取。














故?
本
不
生
故,
是
之
謂
如
如,
是
之
謂
不
動,
是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8

凡
了
義
經,
無
一
句
不
徹
底,
無
一
法
不
是
徹
首
能
作
此
觀
照
本
源
功
夫,
自
失
善
利,
孰
過
於
此。
是
觀
照
而
直
入。
念
佛
及
修
其
他
法
門
者,
便
不
若
將
此
語
看
呆,
以
為
惟
看
話
頭
法
門,
可
以
如
剪
去
枝
葉,
一
眼
覷
定
本
源
處,
單
刀
直
入
是
也。
曰:
直
指
向
上。
向
上
者。
趨
向
本
源
之
謂。
直
指
者,
當
知
大
乘
圓
教,
亦
有
漸
次,
亦
無
漸
次。
故
禪
宗
此
中
薦
取
也。












起
哉。
便
可
徑
從
諸
法
空
相
起
修
也。
故
曰
當
向
然
則
欲
學
般
若
無
住
之
行,
何
必
局
定
從
頭
修
性
起
修,
全
修
在
性。










皆
應
觀
照
諸
法
本
來
無
相
之
理
體。
是
之
謂
全
取
相。
且
體
既
無
相。
故
修
不
取
者,
便
時
時
處
處,
功。
行
人
應
先
明
瞭
理
體
本
來
無
相,
所
以
應
不
兩
義。
蓋
此
一
大
科,
正
是
說
理
體。
亦
正
是
說
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9

此
一
句
最
妙,
此
正
所
謂
隨
人
腳
後
跟
轉
也。

生
其
心
句
而
得
徹
悟。
後
人
乃
執
定
全
經
中
惟
可
從
此
悟
道。
昔
禪
宗
六
祖,
因
聞
應
無
所
住
而
貫
通
全
經。
豈
獨
此
一
科
為
然。
故
隨
拈
一
句,
皆
以
此
經
言。
句
句
說
理、
說
修,
即
無
一
句
不
可
以
作
功
效
觀
之
乎。











亦
不
能
做
到
執
持
也。
然
則
一
心
不
亂,
豈
可
僅
執
持
之
功
效。
然
若
不
能
體
會
一
心
以
起
修,
終
固
然
說
有
前
後,
執
持
句
是
下
手
處,
一
心
句
是
以
彌
陀
經
言
之。
如
執
持
名
號,
一
心
不
亂
兩
語,
句
可
入
門
也。












之
足
云!
以
是
之
故,
了
義
經
中,
語
語
能
證
道,
句
是
四
件
事,
豈
非
行
果
外
別
有
教
理,
尚
何
教
理
證
果
處。
所
謂
教、
理、
行、
果,
雖
分
為
四。
然
若
執
定
徹
尾。
所
以
說
理
處,
即
是
說
修
處,
且
一
直
貫
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0

︵
辛
︶
此
科
分
二:
︵
壬
︶
初,
泯
相
入
體;
次,
結
不
可
高
推
聖
境,
自
生
卑
屈,
真
吃
緊
語
也。


人
頭
地。
修
行
亦
復
如
是,
當
如
是
知
也。
古
德
云:
字
者
然,
少
得
經、
子,
及
秦
漢
人
氣
習,
下
手
便
出
些。
一
切
修
功,
皆
可
迎
刃
而
解
矣。
此
如
學
為
文
而
尋
枝
覓
葉,
如
何
修
得
好!
源
頭
上
能
觀
入
些
夫
返
照
心
源,
固
非
易
事。
然
不
向
源
頭
上
觀
照,
大
錯,
更
何
待
言。











初
學
所
及。
難
道
學
人
不
應
返
照
心
源
乎?
其
為
佛
之
所
證,
證
此
也。
若
以
為
此
是
如
來
境
界,
非
實
受
用
也。
何
況
此
一
大
科,
語
語
說
的
是
心
源。
是
會
用
功
人。
則
行
住
坐
臥,
不
離
這
個,
易
得
真
是
事
事
法
法,
都
向
這
法
印
上
理
會
之,
如
此
方
可
隨
拈
一
句,
以
印
之
於
事
事
法
法。
換
言
之。
便
若
真
是
伶
俐
漢,
知
得
大
乘
佛
說
是
法
印
者。
便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1

相
也。
即
泯
相
入
體
之
意。








也。
若
約
修
功
言
諸
法
空
相
者,
謂
空
其
諸
法
之
本
來
非
相
故。
此
約
性
體
以
明
諸
法
本
來
空
相
必
當
泯
諸
對
待,
空
其
虛
相。
何
以
故?
一
切
法
性,
知
來
去
等,
皆
是
對
待
之
事
相。
欲
證
絕
對
體
者,
之
謂。
今
不
過
約
如
來
聖
號
明
之,
以
示
例
耳。
須
非
法
印。
法
印
者,
一
切
法
皆
可
以
此
義
印
定
之
諸
法
空
相
句,
是
大
乘
法
印。
不
來
不
去
等
句,
莫
若
臥,
是
人
不
解
我
所
說
義。
︼






︻
﹁
須
菩
提!
若
有
人
言,
如
來
若
來
若
去
若
坐
︵
子
︶
初,
斥
凡
情。










正
義。















亦
離。
︵
癸
︶
初,
又
二:
︵
子
︶
初,
斥
凡
情;
次,
釋
離
去
來;
次,
約
塵
界
明
離
一
多;
三,
約
我
見
明
離
成
不
生。
︵
壬
︶
初,
又
三:
︵
癸
︶
初,
約
聖
號
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2

深
解
空
相
之
義
趣
也。









不
解
我
所
說
義。
呵
斥
此
人
不
解,
正
欲
一
切
人
性,
著
於
名
言。
是
於
佛
說
之
義,
毫
無
領
會。
故
曰
證
性。
乃
至
語
言
文
字,
皆
不
可
執。
此
人
全
不
知
也。
亦
可
指
佛。
佛
所
說
法,
無
往
而
非
令
人
離
相
義。
我
字
指
如
來,
謂
不
解
如
來
二
字
所
明
之
義
全
未
瞭
解
如
來
之
義。
故
曰
是
人
不
解
我
所
說
有
睹,
神
情
如
畫。
作
此
言
者,
是
以
凡
情
測
聖
境,
四
若
字,
形
容
其
心
逐
相
而
轉,
起
滅
不
停。
恍
若
以
及
行
住
坐
臥
等,
相
相
不
一。






完
全
門
外,
聞
稱
如
來,
心
中
遂
儼
若
有
一
來
去,
清
淨。
以
示
讀
經
聞
法,
不
可
著
文
字
相
也。
此
人
著
一
相,
必
致
愈
引
愈
多,
萬
相
紛
紜,
永
永
不
得
必
有
去
矣。
既
有
來
去,
復
聯
想
到
坐
臥。
此
明
倘
如
來
本
性
德
之
稱。
乃
此
人
執
著
來
字,
則
有
來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3

然
而
有
緣
亦
必
有
因,
其
因
為
何?
前
所
謂
慈
善
化
身
之
隱
現,
亦
全
由
眾
生。
故
曰
隨
緣
生
起
也。
隱
矣,
因
名
之
曰
去。
心
淨
心
濁,
全
由
眾
生。
故
應
如
何。
心
淨
則
佛
現
矣,
遂
名
之
曰
來。
心
濁
則
佛
時
見,
有
時
不
見?
蓋
得
見
與
否,
皆
視
眾
生
之
心
佛
既
示
現
矣。
眾
生
何
故
有
見,
有
不
見?
何
故
有
未
嘗
動
也,
此
之
謂
緣
生。
何
以
明
其
然
耶?
試
思
現
之
身,
皆
自
眾
生
眼
中
視
之
云
然
耳,
如
來
固
生
機
感
之
緣
而
生
起
者
也。
換
言
之,
即
謂
此
示
來
去
者,
乃
應
化
身
耳。
此
身
是
緣
生
法。
謂
隨
眾
也。
法
身
遍
一
切
處,
亦
無
需
乎
來
去
也。
其
見
有
如
來
即
是
法
身。
法
身
常
住
不
動。
無
所
謂
來
去
名
如
來。
︼













︻
﹁
何
以
故?
如
來
者,
無
所
從
來,
亦
無
所
去,
故
︵
子
︶
次,
釋
正
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4

與
不
來
去
之
相
俱
離,
故
曰
極
致
也。




無
住,
無
住
而
住。
乃
離
相
之
極
致。
何
以
故?
來
去
乃
未
嘗
來
去,
而
現
有
來
去
耳。
此
意
即
是
住
而
而
無
來
去
之
處。
可
見
雖
來
去,
而
實
未
嘗
來
去。
本
遍
一
切
處,
豈
更
有
來
處
去
處
乎?
既
是
來
去
無
處。
兩
所
字
最
要。
無
所
者,
無
處
也。
形
容
法
身
去。
非
謂
畢
竟
無
來
去
也。
是
說
來
亦
無
處,
去
亦
去,
無
妨
見
有
來
去。
此
中
曰:
無
所
從
來,
亦
無
所
的。
故
雖
見
有
來
去,
實
則
不
來
不
去;
雖
不
來
不
明
其
雖
如
如,
而
是
不
動
的;
雖
不
動,
而
是
如
如
住
於
不
動
之
體
也。
是
之
謂
如
如
不
動。



身
不
動,
而
��
常
示
現
應
化
身,
從
不
斷
絕。
亦
不
之
不
動
自
若,
初
不
住
於
來
去
之
相
也。
然
雖
法
心
作
念;
所
以
雖
隨
方
示
現,
而
若
無
其
事,
法
身
根
力
及
成
就
二
智
是。
所
以
隨
感
即
現,
並
不
起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5

此
科
雖
是
約
法
身
以
明
義。
實
則
二
身
之
義,
亦
不
生
之
謂
也。
念
且
未
生,
心
何
嘗
動
哉。



緣
會
則
現,
毫
無
容
心
而
已。
毫
無
容
心
者,
一
念
滅
之
來
去
也。
總
以
明
其
無
我
之
極,
隨
感
斯
應,
如。
然
則
所
謂
來
者,
亦
名
而
已
矣。
實
不
住
於
生
謂
其
不
住
生
死。
蓋
來
去
之
相
為
生
滅,
而
今
曰
實
不
住
於
不
動
之
真
如
也。
既
來
矣,
而
曰
如。
即
本
不
動,
而
今
曰
來。
然
則
所
謂
如
者,
名
而
已
矣。
真
如
而
曰
來,
即
謂
其
不
住
涅
槃。
蓋
真
如
之
體
假
名。
不
但
來
是
假
名。
如
亦
是
假
名
也。
何
以
故?
而
亦
無
不
相
也。
所
以
結
之
曰:
故
名
如
來。
名
者,
可
遣,
名
真,
亦
無
可
立,
名
如
也。
實
相
者,
雖
無
相,
相
之
相
矣。
蓋
真
如,
實
相,
本
來
如
是。
真
如
者,
無
從
來
去
上
見。
不
但
離
盡
有
相
之
相,
並
離
盡
無
總
之,
來
去
是
從
不
來
不
去
上
見,
不
來
不
去
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6

訣。
得
此
要
訣,
決
定
往
生,
且
決
定
見
佛。
孰
謂
修
不
去
即
在
來
去
上
做
出。
此
是
念
佛
求
生
之
要
緊
者,
即
是
來
去
要
在
不
來
不
去
上
體
認;
不
來
來
有
去;
儘
管
有
來
有
去,
其
實
不
來
不
去。
最
要
二,
性
相
必
須
圓
融。
故
儘
管
不
來
不
去,
不
礙
有
者,
理
體
也。
有
來
有
去
者,
事
相
也。
理
事
從
來
不
嘗
來
去,
亦
何
妨
現
來
現
去。
何
以
故?
不
來
不
去
未
嘗
來
也。
往
生
西
方,
而
亦
未
嘗
去
也。
然
雖
未
念
佛
人
尤
當
通
達
此
理。
須
知
彌
陀
來
接,
而
初
不
斷,
遮
照
同
時
矣。










任
其
來
去
現
相,
可
也。
更
何
必
置
念
哉。
則
不
執
彼
來
去
之
相,
何
足
置
念
哉。
迨
至
契
入
性
體,
則
來
去
皆
不
上
契
入。










雖
有
來
去。
而
本
具
之
佛
性,
實
不
來
不
去。
便
從
已
兼
明。
善
通
達
者,
便
當
返
觀
自
己
五
蘊
色
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7

須
離
相。
故
離
相
云
者,
意
在
除
其
分
別
執
著
之
除
我
見,
須
不
分
別
執
著。
而
欲
不
分
別
執
著,
則
今
欲
救
之,
須
斷
三
毒。
欲
斷
三
毒,
須
除
我
見。
欲
繼
長
增
高。
乃
至
造
業
無
窮,
受
苦
無
邊。



我
見
因
之
而
日
深。
貪
瞋
三
毒
等
煩
惱,
因
之
而
帶
葉,
相
引
愈
多。
遂
致
分
別
執
著,
因
之
而
日
甚。
薄、
精
粗、
美
惡
種
種
對
待
之
相,
迭
起
繁
興,
牽
枝
只
知
認
相,
逐
相
而
轉。
於
是
我
人、
彼
此、
高
下、
厚
獨
不
應
取
相,
何
耶?
當
知
此
因
凡
夫
自
無
始
來,
夫
性
相
二
者,
既
是
一
表
一
��
而
不
能
離。
然
則
所
謂
離
者,
非
謂
斷
滅,
但
不
應
取
耳。




不
相
離
者
也。
然
則
佛
經
令
人
離
相
何
耶?
當
知
也。
性,
由
相
而
彰
者
也。
性
相
二
者,
一
表
一
��,
從
更
有
要
義,
須
徹
底
瞭
解
者。
夫
相,
依
性
而
現
者
淨
土
無
須
學
般
若,
且
疑
般
若
妨
礙
淨
土
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8

至
如
此
中,
不
曰
有
來
去,
亦
不
曰
無
來
去。
但
曰
如
是
領
會
也。












曰
未
見
性
也。
所
以
不
取
相
一
語,
貫
徹
二
邊,
當
著
之
相
也。
沈
滯
之
相
現,
不
沈
滯
之
性
隱
矣。
故
空
滯
寂,
未
能
見
性。
蓋
曰
沈、
曰
滯,
即
形
容
其
取
非
性
矣。
故
二
乘
偏
於
性
邊,
佛
則
呵
斥
之
曰:
沈
已
通
於
性。
何
以
言
之。
一
有
所
取,
便
成
為
相
而
且
佛
理、
佛
說,
無
不
圓
妙。
雖
只
說
不
取
相,
其
實
復
令
不
滅,
兩
邊
不
著
耳。








須
修
因
時,
觀
空
而
不
偏
空。
此
所
以
既
令
不
取,
證
得,
正
須
現
相。
然
欲
證
果
後,
不
沈
空
滯
寂。
又
總
之,
離
相
者,
為
令
回
光
返
照
以
證
性
也。
性
既
不
致
於
誤
會
也。











曰
不
說
斷
滅
相。
即
是
顯
示
離
相
之
真
實
義,
使
我
見
耳。
非
謂
畢
竟
離
也。
故
曰
不
取
非
法
相。
又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9

因
時,
不
應
斷
滅
相
也。
若
瞭
解
得
雖
現
有
來
去,
可
知
法
身
常
現
報
化
等
身,
而
不
斷
絕。
所
以
修
何
以
故?
若
瞭
解
得
雖
不
來
不
去,
而
現
有
來
去。
能
通
達
乎
性
相
一
如,
法
界
平
等
也。




導
學
人
於
佛
說
之
一
切
法,
皆
當
如
是
瞭
解。
便
無
所
從
來,
亦
無
所
去。
此
皆
世
尊
苦
口
婆
心,
教
義。
今
約
來
字
明
義,
則
通
於
不
來
不
去
邊,
而
曰
前
約
如
字
明
義,
則
通
於
諸
法
邊,
而
曰
諸
法
如
此
名
稱,
已
足
顯
明
雖
有
三
數,
而
非
三
體
之
義。
實
已
含
有
二
身。
不
然,
來
字
無
所
屬
矣。
所
以
即
平
等
一
如
也。
又
如
如
來
一
名,
雖
以
稱
法
身,
其
而
說,
正
顯
性
相
雙
融
之
義
也。
性
相
雙
融,
便
是
無
來
去,
又
偏
於
非
相
邊
矣。
今
如
是
雙
照
二
邊
以
故?
若
定
說
有
來
去,
則
偏
於
相
邊
矣。
若
定
說
無
所
從
來,
亦
無
所
去。
雙
照
二
邊,
尤
為
圓
融。
何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0

然
化
除。
自
然
無
念。
自
然
無
有
罣
礙
顛
倒。
故
曰:
通
達
之。
則
性
也、
相
也、
一
切
分
別、
一
切
執
著,
自
心,
若
心
有
住
則
為
非
住
也。
若
能
如
是
瞭
解
而
同
時
的。
是
一
無
所
住
的。
故
行
人
應
生
無
所
住
不
滅
時
仍
不
著。
所
以
不
住
涅
槃,
不
住
生
死,
是
且
如
而
來,
乃
是
不
著
時
便
不
滅;
來
而
如,
乃
是
來
之
義
相
應,
故
能
見
如
來
也。






即
諸
相
而
見
其
非
相,
便
是
不
著
不
滅,
便
與
如
即
不
著
相
之
謂
也;
而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者,
意
謂
通
達
矣。
蓋
如
而
來,
即
不
滅
相
之
謂
也。
來
而
如,
而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見
如
來
之
義,
亦
由
是
而
是
名
等
義,
皆
可
徹
底
了
然
矣。






此,
則
前
來
不
應
取
法,
不
應
取
非
法,
以
及
即
非
而
別
有。
所
以
修
因
時,
不
應
執
著
相
也。
瞭
解
乎
而
實
未
嘗
來
去。
可
知
報
化
等
身,
不
能
離
法
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1

不
相
故。
是
之
謂
諸
法
空
相。
空
乃
第
一
義
空,
即
契
體,
非
別
有
體
也。
何
以
故?
性
體
本
來
無
相
無
斷
是
也。
所
謂
入
體
者,
謂
契
入
性
體。
相
融
便
是
所
謂
泯
相
者,
泯
是
融
義,
非
謂
斷
滅,
即
不
著
不
指
向
上。














是
學
人
第
一
著
功
夫。
便
是
隨
順
真
如。
便
是
直
腳
立
得
牢。
自
不
為
相
所
縛,
而
泯
相
入
體
矣。
此
是
二
六
時
中,
勤
勤
觀
照,
密
密
勘
驗。
心
把
得
定,
糾
纏。
緣
應
結
者,
亦
無
妨
結,
但
不
攀
緣。
果
能
如
緣
而
轉。
此
意
即
是
緣
應
了
者,
得
機
便
了,
不
與
對
待
之
事
相
上,
雖
無
妨
隨
緣
而
行。
卻
不
可
隨
未
嘗
離
對
待
之
相
而
獨
存。
便
當
於
日
常
一
切
既
不
能
離
絕
待
之
性
而
別
有。
而
絕
待
之
性,
亦
人,
若
領
會
得
此
科
之
義。
應
觀
一
切
對
待
之
相,
行
深
般
若
波
羅
蜜
多
時,
能
度
一
切
苦。
一
切
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2

不。
﹂
︼














世
界
碎
為
微
塵。
於
意
云
何?
是
微
塵
眾,
寧
為
多
︻
﹁
須
菩
提!
若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以
三
千
大
千
︵
丑
︶
初,
問
微
塵
多
否。








其
所
以。














︵
丑
︶
初,
問
微
塵
多
否;
次,
明
多
即
非
多;
三,
釋
明
微
塵
非
多;
次,
明
世
界
非
一。
︵
子
︶
初,
又
三:
︵
癸
︶
次,
約
塵
界
明
離
一
多。
分
二:
︵
子
︶
初,
相
賺。















也。
聽
有
緣
人
隨
己
意
取
行
之。
大
有
受
用,
決
不
所
謂
淺
者,
亦
無
淺
非
深。
不
可
聞
其
淺
而
忽
之
之
方
便。
有
深
有
淺,
其
法
不
一。
而
仍
可
一
貫。
且
其
所
動。
以
上
所
說,
皆
是
從
此
諸
法
空
相
起
修
壞
諸
法。
果
能
如
是,
則
任
他
萬
相
紛
乘,
自
不
為
是
空
而
不
空,
不
空
而
空。
所
謂
但
空
其
相,
而
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3

非
微
塵,
不
可
執
為
實
有。
非
真
捶
而
碎
之
也。
上
世
界。
發
菩
提
心
者,
應
作
如
是
觀。
觀
照
世
界
莫
世
界
乃
無
數
微
塵
集
合
之
相。
除
微
塵
外,
別
無
實
有
乎?
若
其
實
有,
豈
能
碎
乎?
所
謂
碎
者,
是
明
以
偌
大
世
界
而
可
碎,
足
證
世
界
是
虛
幻
相,
豈
點
醒
愚
癡
凡
夫,
勿
執
世
界
為
實
有
也。
何
以
故?
以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碎
為
微
塵,
即
此
一
語,
便
是
處,
可
以
類
推
矣。











徹
底
說
其
所
以
然。
此
義
既
明,
一
切
即
非
是
名
非
性
之
當
然。
今
約
塵
界
明
其
可
碎
可
合,
則
是
耳。
蓋
前
來
雖
屢
說
即
非
是
名,
皆
只
說
了
是
相
︵
讀
去
聲。
︶
別
也。
故
雖
不
斷
滅,
而
不
可
執
著
是
緣
生,
當
體
即
空。
而
法
性
中,
本
無
此
等
等
相
二
字。
因
其
可
碎
可
合,
足
證
微
塵
世
界
之
相,
皆
微
塵
世
界,
前
雖
已
說。
然
此
科
文
中,
重
在
碎
合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4

︻
﹁
甚
多,
世
尊!
何
以
故?
若
是
微
塵
眾
實
有
者,
︵
丑
︶
次,
明
多
即
非
多。








義
也。















對。
正
是
文
中
之
眼,
正
欲
人
於
此
中
領
會
真
實
下
文
合
字,
此
中
眾
多
字,
與
下
文
一
字,
遙
遙
相
必
貪
戀。
故
須
探
驗
見
地
如
何
也。
此
中
碎
字,
與
小
至
微
塵,
莫
非
虛
妄。
當
體
即
空,
不
可
執
著,
不
本
意,
是
欲
人
徹
底
瞭
解
世
間
所
有,
大
至
世
界,
不
明。
則
界
之
非
實,
終
不
能
徹
底
盡
明。
蓋
世
尊
為
塵,
原
欲
破
人
執
實
世
界
之
見。
若
塵
之
非
實
知
世
界
微
塵,
大
小
雖
殊,
無
實
則
一。
佛
說
碎
界
然
若
執
有
眾
多,
是
又
誤
認
微
塵
為
實
有
也。
當
多,
是
由
世
界
碎
成,
則
世
界
之
為
假
有
也
明
矣。
於
意
云
何?
探
驗
見
地
之
辭
也。
若
知
微
塵
之
眾
曰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即
指
發
菩
提
心
之
人
言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5

哉。
足
見
問
意
著
重
在
眾
字。
而
此
意
恰
為
長
老
須
知
界
碎
為
塵,
其
數
之
多,
誰
不
能
知。
何
必
問
之
幻
相
耳。
故
曰:
答
甚
多
者,
約
虛
相
言
也。


也。
由
此
可
見
甚
多
之
答,
正
所
以
顯
其
為
集
合
曰:
若
是
微
塵
眾
實
有
者,
佛
則
不
說
是
微
塵
眾
合
而
成
之
幻
相
何
異。
可
知
其
亦
非
實
有
矣。
故
亦
為
集
合
之
幻
相
也,
明
矣。
則
與
世
界
之
為
集
特
特
加
一
眾
字。
眾
者,
集
合
之
義
也。
然
則
微
塵
世
界
碎
為
微
塵。
乃
探
驗
見
地
時,
則
云
微
塵
眾。
非
實
有。
何
以
故
下,
釋
明
此
意。
意
謂
世
尊
先
說
豈
實
有
世
界
耶!
更
表
示
其
復
能
瞭
解
微
塵
亦
解
世
界
之
非
實
有
也。
一
世
界,
不
過
多
微
塵
耳,
甚
多
者,
約
微
塵
之
虛
相
言。
且
表
示
其
已
能
瞭
流
通
本,
甚
多
上
有
須
菩
提
言
句,
古
本
無
之。
答
佛
則
不
說
是
微
塵
眾。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6

分
析
至
於
不
可
分。
而
猶
為
實
有。
正
如
今
之
化
︵
二
︶
佛
時
外
道,
每
將
世
間
事
物,
層
層
分
析,
也。
















說,
字
字
皆
具
精
義。
應
當
諦
聽,
不
可
忽
略
一
字
語
以
明
義
者,
所
以
教
導
讀
經
聞
法
者,
凡
佛
所
︵
一
︶
因
佛
既
如
是
說,
故
依
之
以
明
義。
依
佛
此
有
深
意
二:












此
義
說
之。
而
必
在
眾
字
上
顯
其
非
實
者,
何
故?
塵
是
集
合
之
幻
相,
並
非
實
有。
長
老
何
不
徑
舉
虛
者,
空
也。
鄰
虛,
猶
今
語
之
等
於
零
也。
所
以
微
為
七
極
微
塵。
一
極
微
塵
可
析
之
為
七
鄰
虛
塵。
塵
何
以
為
集
合
之
相
耶。
所
謂
一
微
塵
可
析
之
古
德
勘
驗
學
人,
往
往
故
設
疑
陣,
亦
是
此
意。
微
機
人,
所
以
能
代
教
菩
薩。








窺
破,
是
之
謂
心
心
相
印。
所
以
為
般
若
會
上
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7

是
緣
生
法。
緣
生
之
法,
當
體
即
空,
但
是
虛
相
而
此
科
之
意
若
曰:
佛
既
說
為
微
塵
眾,
可
知
微
塵
名
微
塵
眾。
︼












︻
﹁
所
以
者
何?
佛
說
微
塵
眾,
則
非
微
塵
眾,
是
︵
丑
︶
三,
釋
其
所
以。









所
以
回
異
乎
二
乘
也。
所
以
者
何
下,
正
明
此
義。
以
回
異
乎
外
道。
且
觀
理
便
知,
何
待
分
析,
大
乘
由
集
合
而
成
者,
便
知
是
空,
不
可
執
實。
佛
道
所
虛
之
說,
而
約
佛
說
之
眾
字
顯
義
者。
既
以
明
凡
作
體
空
觀
也。
今
長
老
欲
明
微
塵
非
實,
不
引
鄰
空。
然
而
必
待
分
析,
方
信
為
空。
不
及
大
乘
之
能
乘
則
不
然。
知
微
塵
可
析
為
鄰
虛,
便
知
一
切
皆
至
如
所
謂
原
子
電
子,
然
依
然
執
為
實
有
也。
二
可
分
者,
久
久
又
復
可
分。
分
析
之
功,
久
而
益
精,
學
家
然。
分
析
世
界
各
物,
為
若
干
種
原
質。
初
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8

︻
﹁
世
尊!
如
來
所
說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則
非
世
︵
丑
︶
初,
明
非
界
名
界。








界
名
界;
次,
釋
一
即
非
一;
三,
示
本
離
言
說。


︵
子
︶
次,
明
世
界
非
一。
分
三:
︵
丑
︶
初,
明
非
可
類
推
而
知
世
界
皆
空
耳。







其
眾。
正
欲
人
之
即
小
悟
大。
因
微
塵
之
本
空,
便
者
言
之。
蓋
佛
先
說
界
可
碎
為
塵,
復
舉
塵
而
問
空
也,
如
此。
則
大
而
世
界
可
知
矣。
故
下
復
約
大
有
時,
便
是
空
時。
小
而
微
塵,
可
合
可
碎,
有
即
是
之,
之
謂
碎。
本
是
對
待
形
成
之
幻
相。
所
以
當
其
待
乎
分
析
哉!
總
之,
碎
者
聚
之,
之
謂
合;
合
者
散
以
顯
示
覺
智
洞
照,
法
性
本
空,
法
相
皆
幻,
初
何
生
之
法
相,
明
其
不
無
假
名
也。
言
佛
說
者,
正
所
一
如
之
法
性,
明
其
本
來
是
空
也;
是
名
者,
約
緣
已。
此
微
塵
並
非
實
有
之
所
以
然
也。
則
非
者,
約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9

不
著,
乃
能
令
本
具
之
法
身
出
障
也。
此
不
曰
佛
是
名
而
不
著。
世
界
不
著,
則
一
切
不
著
矣。
如
是
是
而
說
者,
正
所
以
開
示
眾
生,
應
觀
世
界
非
實
世
界
乎
哉。
故
舉
如
來,
說
世
界
非
實
是
名
也。
如
於
法
界。
法
界
等
於
虛
空。
安
有
所
謂
三
千
大
千
耳。
初
不
住
著
於
此
境
也。
何
以
故?
如
來
法
身
遍
眾
生,
乃
隨
順
眾
生
之
緣,
顯
現
應
身
以
教
化
之
境
為
一
切
眾
生
所
依。
法
身
如
來,
為
利
益
一
切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名
為
應
身
教
化
之
境
者,
因
此
此
中
不
曰
佛
說
而
曰
如
來
說
者,
有
深
意
焉。
蓋
下
科。















可
知
矣。
故
曰
則
非
世
界,
是
名
世
界。
其
故
詳
見
塵。
長
老
復
釋
明
塵
非
塵
而
為
空。
則
界
即
是
空
此
科
承
上
問
意
來
也。
上
問
既
言
界
非
界
而
為
界,
是
名
世
界。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0

名,
非
實
有
也。
不
但
因
其
可
碎,
知
非
實
有。
即
其
相,
莫
非
虛
妄,
故
曰
則
非。
則
非
者,
謂
世
界
但
假
言
則
非
世
界,
是
名
世
界
者,
何
故
耶?
以
凡
屬
名
相
故。
長
老
為
遮
此
執,
所
以
徹
底
破
之。
意
謂
頃
以
故?
世
界
原
是
總
名。
既
立
總
名,
便
是
一
合
之
其
未
碎
時,
其
合
而
為
一
之
相,
固
明
明
有
也。
何
者,
雖
聞
界
可
碎
塵。
或
猶
以
為
雖
非
實
有。
然
當
合
而
為
一
之
謂。
猶
今
語
之
整
個
也。
蓋
執
著
相
柳
書,
以
校
正
本
一
一
皆
依
柳
書
故
也。
一
合
者,
則
作
若
世
界
有
實。
有
實,
實
有,
意
原
無
別。
今
從
流
通
本
作
若
世
界
實
有
者。
柳
書
無
者
字。
慧
本
說
一
合
相,
則
非
一
合
相,
是
名
一
合
相。
﹂
︼

︻
﹁
何
以
故?
若
世
界
實
有,
則
是
一
合
相。
如
來
︵
丑
︶
次,
釋
一
即
非
一。








說,
而
曰
如
來
說
之
深
意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1

後
有。
且
知
碎
者
仍
可
碎
也。
則
諸
法
性
空
之
義
讀
上
來
非
多
一
科,
可
知
合
之
名,
因
其
可
碎
而
之
人,
貪
著
其
事。
︼










︻
﹁
須
菩
提!
一
合
相
者,
則
是
不
可
說。
但
凡
夫
︵
丑
︶
三,
示
本
離
言
說。








甚。
















塵
碎
為
空
哉。
則
世
界
之
為
當
體
即
空,
彰
彰
明
相
觀
之,
便
可
證
其
非
實
有。
何
必
待
界
碎
為
塵,
一
合
相。
今
一
合
相,
既
無
一
定。
是
約
世
界
之
名
不
過
假
名,
本
來
無
實
也。
意
明
必
須
實
有,
方
是
合
相
乎。
故
曰
則
非
一
合
相,
是
名
一
合
相。
言
其
者
可
碎。
並
且
合
更
可
合。
安
可
執
有
一
定
之
一
界。
可
見
世
界
之
名
相,
原
無
一
定
範
圍。
不
但
合
千
倍
小
千,
名
中
千
世
界。
千
倍
中
千,
名
大
千
世
未
碎,
亦
非
實
有。
何
也。
千
倍
四
洲,
名
小
千
世
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2

都
無
此
事。
何
以
故?
性
是
絕
待,
非
對
待。
本
離
名
非
合,
約
對
待
之
事
相
云
然
耳。
約
清
淨
性
言,
則
夫
修
行
本
為
證
性。
如
上
所
明
一
即
非
一,
合
即
說
真
一
合,
故
不
可
說
也。








即
非
合
耶。
此
約
相
以
明
不
能
定
說
非
一
合,
定
世
界
之
一
合
相,
亦
復
本
空。
豈
非
一
即
非
一,
合
塵
也。
而
且
微
塵
非
微
塵,
乃
本
空
也。
由
是
可
知
非
微
塵
亦
真
是
一
合。
然
而
世
界
非
世
界,
乃
微
可
見
微
塵
不
異
世
界。
若
說
世
界
真
是
一
合,
豈
不
可
說。
不
可
說
者,
因
世
界
可
碎,
微
塵
亦
可
碎。
是
一
不
定
一,
合
不
定
合。
故
曰:
一
合
相
者
則
是
是
緣
起,
故
知
其
性
空。
然
則
所
謂
一
合
相
者,
乃
明
矣。
且
合
而
觀
之,
雖
是
性
空,
而
不
礙
緣
起。
因
後
有。
且
知
合
者
仍
可
合
也。
則
諸
法
緣
生
之
義
明
矣。
讀
非
一
一
科,
可
知
碎
之
名,
原
因
其
合
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3

見,
皆
當
於
不
可
說
處
領
會。
不
可
貪
著
其
事
也。
去
故
名
如
來,
下
科
之
我
見
即
非
我
見
是
名
我
且
其
義
貫
通
上
下,
上
科
之
無
所
從
來
亦
無
所
會
也。















示
入
道
之
方,
極
其
親
切,
不
可
但
作
空
談
事
理
名
字
言
說,
返
照
一
切
法
本
不
生
也。
故
此
科
開
當
云
何
知?
當
知
一
合
相,
便
是
不
可
說。
謂
當
離
須
淨
凡
情。
欲
淨
凡
情,
須
開
正
知
也
明
矣。


故
於
事
相,
起
貪
戀
而
生
執
著。
然
則
欲
不
貪
著,
而
言
凡
情
者,
明
其
非
正
知
也。
因
其
向
外
馳
求,
攝
在
內。
言
其
者,
明
其
向
外
馳
求,
背
覺
合
塵
也。
人
貪
著
其
事。
其
事,
泛
指
一
切
事
相,
一
合
相
亦
凡,
謂
凡
情。
迷
於
事
相,
謂
之
凡
情。
故
曰:
凡
夫
之
言
說,
故
不
可
說
也。










字
相,
言
說
相
故。
此
約
性
以
明
性
非
事
相,
本
離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4

貪
著,
無
非
誤
認
假
合
之
相
為
真
耳。
塵
界
如
此,
有,
大
而
世
界,
小
而
微
塵,
莫
非
假
合。
因
凡
夫
之
︵
二
︶
但
舉
一
合
相
說
者,
意
在
破
斥
世
間
所
之
者,
意
在
於
此。
當
如
是
知
也。






世
界
也。
故
佛
不
提
世
界
微
塵,
但
舉
一
合
相
說
兼
約
世
界、
微
塵,
而
言。
非
不
說
微
塵
也,
非
但
說
一
合
之
假
相
也。
故
此
中
不
可
說
之
一
合
相,
乃
即
顯
示
不
但
世
界
為
一
合
之
假
相,
微
塵
亦
為
︵
一
︶
上
說
微
塵
非
實
有,
是
約
眾
字
顯
義。
此
世
界,
而
不
說
微
塵
矣。
何
耶?
此
有
二
義:



此
中
說
凡
夫
貪
著,
但
約
一
合
相
為
言。
是
但
說
上
說
非
多
非
一
兩
科,
不
但
破
世
界,
兼
破
微
塵。
結
成
不
生
一
科,
緊
相
呼
應
也。






不
生
之
心
源,
得
以
隨
順
契
入。
故
此
科
正
與
下
如
此,
方
為
能
解
如
來
所
說
義,
方
於
一
切
法
本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5

言,
又
界
相
若
減,
塵
相
若
增。
可
見
增
減
並
無
定
約
體
積
言,
則
界
相
若
增,
塵
相
若
減。
而
約
數
目
︵
二
︶
說
非
一
非
多,
即
是
說
不
增
不
減
也。
蓋
總
即
非
總
矣。
塵
亦
假
合,
則
別
即
非
別
矣。


相
故,
遂
不
知
其
亦
是
假
合。
其
實
界
可
分
碎,
則
界
是
總
相
故,
遂
誤
認
為
真
是
一
合。
以
塵
是
別
非
別。
蓋
乍
視
之,
世
界
為
總
相,
微
塵
為
別
相。
以
︵
一
︶
塵
界
既
非
一
非
多,
可
見
塵
界
亦
非
總
分
數
節
略
言
之。











此
約
塵
界
明
離
一
多
一
大
科
中,
含
義
甚
廣。
今
正
報
也,
當
如
是
知
也。









一
合
相
說
之
之
微
旨
也。
蓋
破
依
報
即
兼
以
破
蘊
外
無
此
色
身。
便
不
致
於
貪
著
矣。
此
佛
但
舉
者,
無
他。
由
於
不
知
是
五
蘊
假
合
耳。
若
知
除
五
色
身
亦
然。
凡
夫
所
以
貪
著
臭
皮
囊
執
之
為
我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6

科,
是
約
塵
界,
以
明
性
空
緣
起
之
義
也。
蓋
塵
界
生
之
正
報,
皆
當
作
如
是
觀
也。
此
明
離
一
多
一
空
也。
是
約
正
報
明
也。
佛
之
正
報
明,
則
一
切
眾
空
緣
起
之
義
也。
蓋
來
去,
緣
起
也。
不
來
不
去,
性
︵
三
︶
上
明
離
去
來
一
科,
是
約
三
身,
以
明
性
無
生
忍,
而
泯
相
入
體
矣。
不
可
不
知。




此
義,
便
可
事
事
作
如
是
觀。
觀
照
功
醇,
便
可
證
而
是
法
平
等
矣。
此
為
諸
法
空
相
之
要
義。
解
得
明
得
諸
法
本
空,
便
會
歸
於
性,
而
諸
法
一
如
矣。
穢
等
等
對
待
之
名
相,
莫
非
虛
幻。
當
體
是
空。
若
所
有
大
小、
高
低、
來
去、
一
多、
總
別、
增
減、
賢
愚、
淨
之,
明
得
界
非
界
塵
非
塵
之
義,
便
恍
然
於
世
間
不
可
說
也。
他
如
不
生
不
滅
等
句,
皆
同
此
意。
總
說。
故
曰
不
增
不
減。
不
增
不
減
一
語,
即
謂
增
減
相,
則
亦
是
假
名,
亦
是
虛
幻。
直
是
增
減
皆
不
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7

總
別、
增
減,
但
隨
緣
現
起
來
去
等
相
耳。
因
相
是
身、
界
為
所
起。
須
知
此
清
淨
性,
本
無
來
去、
一
多、
依。
而
約
聖
之
法
身,
凡
之
佛
性
言,
則
性
為
能
起,
︵
四
︶
約
身
相、
界
相
言,
則
身
為
能
依,
界
為
所
事
相,
賅
攝
無
遺
故。










空
相
之
微
旨
也。
何
以
故?
約
此
二
以
明
義,
一
切
何
足
貪
著
哉。
此
經
文
約
三
身、
世
界,
以
明
諸
法
譽,
種
種
對
待
之
事
相,
其
更
為
虛
幻
非
實
可
知。
者,
尚
且
虛
幻
無
實。
則
一
切
盛
衰、
苦
樂、
稱
譏、
毀
何
以
言
之,
正
報,
依
報,
為
眾
生
所
不
能
須
臾
離
如
是
觀
也。













實。
則
由
此
身
此
境
生
起
之
一
切
事
相,
皆
當
作
眾
生
色
身
依
託
之
境。
色
身
所
依
之
境,
是
名
非
明
也。
大
千
世
界,
為
一
佛
教
化
之
境,
亦
即
一
切
非
塵
界,
性
空
也。
是
名
塵
界,
緣
起
也。
是
約
依
報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8

可
移
作
本
經
注
腳。
正
是
直
指
向
上
之
修
功。

行,
如
是
乃
能
永
離
諸
幻。
﹂
此
段
經
文
所
說,
正
覺,
亦
無
漸
次。
一
切
菩
薩,
及
末
世
眾
生,
依
此
修
故
圓
覺
經
曰:
﹁
知
幻
即
離,
不
作
方
便。
離
幻
即
倍,
豈
止
一
日
千
里
而
已。








節
節
而
為
之
者,
其
功
效
之
懸
殊,
所
謂
日
劫
相
功,
方
是
直
下
承
當,
可
稱
善
用
功
人。
較
之
枝
枝
煩
惱
當
下
消
除,
顛
倒
夢
想
當
下
遠
離。
如
此
用
入
去。
便
是
所
謂
直
指
向
上。
則
胸
襟
當
下
開
豁,
果
能
如
是
一
眼
覷
定
本
不
生
之
心
源
上,
觀
照
是。
















一
異、
聖
凡、
生
滅、
垢
淨、
人
我、
彼
此
等
相,
莫
不
如
空
寂
之
本
性
中,
仍
未
嘗
有
彼
種
種
相
也。
其
他
故
儘
管
隨
緣
現
起
種
種
對
待
之
事
相,
而
絕
待
隨
緣
現
起,
故
是
虛
幻。
而
性
乃
本
具
真
實
之
體。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9

塵
而
別
有
也,
而
報
身
並
非
離
應
化
身
無
別
有。
身
非
一
非
異。
但
法
喻
有
不
齊
者,
世
界
非
離
微
微
塵
之
多,
喻
應
化
身
多。
塵
界
非
一
非
多,
喻
二
說,
以
喻
上
科
之
義
也。
世
界
之
一,
喻
報
身
是
一。
知
之。
其
義
云
何?
則
以
塵
界
非
一
多
一
科
為
喻
︵
五
︶
此
外
又
有
一
義,
為
無
著
菩
薩
說,
亦
宜
聞
者
當
生
希
有
難
遭
之
想
也。






諸
幻
句,
可
知
必
如
是
修,
乃
為
徹
底,
乃
能
究
竟。
於
此
者
矣。
何
必
更
作
方
便!
觀
如
是
乃
能
永
離
直
入
圓
頓
要
門,
有
何
漸
次。
一
切
法
門,
無
方
便
覺
照,
便
合
於
覺。
故
離
幻
便
是
覺
也。
此
為
一
超
入
去,
則
諸
幻
皆
離
矣。
蓋
知
幻
便
是
離
也。
如
是
名
非
實
是
也。
云
何
即
離?
一
眼
覷
定
心
源,
觀
照
亦
即
覺
照
也。
幻
者,
如
上
來
所
說
身、
界
等
等
是
云
何
修?
知
幻
即
離,
離
幻
即
覺,
是
也。
知
者,
解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0

塵
之
喻
以
破
之。
今
為
疏
通
演
暢
其
義
而
說
之
謂
二
身
也。
意
謂
佛
恐
聞
上
義
不
了。
故
更
說
界
論
曰:
﹁
為
破
名
色
身,
故
說
界
塵
等。
﹂
名
色
身,
合
之
事
相,
喻
凡
夫
貪
著
去
來
之
事
相
也。
無
著
雖
現
有
去
來,
其
實
未
嘗
去
來。
但
凡
夫
貪
著
一
仍
無
一
多。
以
喻
雖
本
無
去
來,
不
妨
現
有
去
來。
本
無
一
多,
不
妨
現
有
一
多。
雖
現
有
一
多,
其
實
相,
故
亦
無
來
去
之
相。
又
約
性
相
合
而
言
之,
雖
喻
二
身
現
有
去
來。
而
約
性
言
之,
本
無
一
多
之
著
之
說,
法
喻
不
齊,
而
少
之
也。
塵
界
現
有
一
多,
所
依,
而
且
清
涼,
之
智
光
相
比
乎!
故
未
可
因
無
譬
耳。
其
實
日
光
依
形
質
生
且
熱,
何
能
與
並
無
之
光,
惟
日
光
最
大、
最
遍、
最
有
利
益。
故
取
以
為
合。
如
經
中
常
以
日
光
喻
智
光。
此
不
過
因
世
間
當
知
凡
是
喻
說,
只
能
喻
其
大
體,
不
能
一
一
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1

世
尊
上,
流
通
本
多
不
也
二
字,
不
應
有
也。
故
唐
不?
﹂
﹁
世
尊!
是
人
不
解
如
來
所
說
義。
︼


壽
者
見。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是
人
解
我
所
說
義
︻
﹁
須
菩
提!
若
人
言:
佛
說
我
見
人
見
眾
生
見
︵
子
︶
初,
問
答
明
義。









問
答
明
義;
次,
釋
成
其
故。








︵
癸
︶
三,
約
我
見
明
離
亦
離。
分
二:
︵
子
︶
初,
知
識
為
要
圖,
以
開
正
知
見
為
根
本
也。



亦
成
邪。
所
以
大
乘
經
中
教
導
學
人,
以
親
近
善
又
說
圓
人
說
法,
無
法
不
圓。
邪
人
遇
正
法,
正
法
人
天
教
者,
其
故
在
此。
所
以
說
醍
醐
可
變
毒
藥,
有
學
圓
頓
大
教,
而
竟
說
成
別
教,
甚
且
有
走
入
之
圓
音。
所
以
見
淺
見
深,
各
隨
其
人。
古
今
來
多
說
一
句
法,
包
含
無
量
義。
故
可
作
種
種
釋。
故
謂
者,
以
便
讀
其
論
者,
可
以
融
會
耳。
由
此
可
見
佛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2

四
相
不
可
有,
有
之
便
非
菩
薩。
又
讚
歎
無
此
四
然
則
云
何
不
解
耶?
當
知
開
經
以
來,
屢
言
我
人
謬。
















下,
當
有
佛
作
是
念
句。
而
今
無
之,
足
證
其
說
之
縱
令
果
有
如
是
妄
人,
懷
此
妄
疑。
則
若
人
言
之
此
說
大
謬。
無
論
何
人,
斷
不
致
懷
疑
佛
有
我
見。
人
蓋
疑
佛
說
此
言,
必
是
心
有
此
見,
故
曰
不
解。
何
以
人
言
佛
說
我
見,
反
為
不
解
義
耶?
或
曰:
此
此
科
經
義
極
深。
何
以
故?
全
經
所
說,
皆
是
破
我。
也
者,
全
不
明
經
旨
矣。









知
本
經
無
一
贅
句
贅
字
也。
即
此
便
知
妄
加
不
已
顯
足。
何
須
更
用
不
也
呆
句,
以
明
其
義
耶。
當
呆
句
者,
既
與
前
來
義
不
一
律。
且
不
解
一
句,
義
堅
決。
其
上
豈
能
加
不
也
活
句。
若
非
活
句
而
是
人
寫
經
中
無
之。
試
看
下
文
不
解
句,
說
得
何
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3

不
解
如
來
所
說
義。
正
顯
此
人,
於
我
見
等,
但
知
佛,
約
相
言。
如
來,
約
性
言。
上
曰
佛
說
我
見。
繼
曰
義
也。















等
之
見,
亦
為
本
空,
可
知。
故
曰
不
解
如
來
所
說
我
見
等。
其
偏
執
於
有
相
邊,
未
能
通
達
我
人
等
單
刃
直
入,
直
下
可
以
斷
其
根
株。
乃
今
曰
佛
說
能
聞
一
知
十。
悟
知
我
見
等,
亦
復
相
有
性
空。
則
在
令
人
觀
照
本
空,
頓
得
解
脫
也。
在
利
根
者,
自
法,
屢
說
即
非
是
名,
以
明
相
有
性
空
之
義
者,
意
此
甚
深
般
若
之
義
也。
何
以
言
之。
此
經
於
一
切
其
縛
耶。
即
不
如
是,
而
能
漸
漸
除
我。
亦
非
佛
說
實
是
有。
此
見
橫
梗
於
心,
正
是
我
見。
豈
非
反
加
凡
夫
因
佛
如
是
反
覆
申
說,
遂
執
謂
我
見
等,
真
曰: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得
成
於
忍,
功
德
殊
勝。
然
恐
相
者
得
無
量
福
德。
更
令
菩
薩
通
達
無
我
法。
且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4

之
要,
可
知
矣。
其
義
云
何?
且
聽
下
文。




得
以
究
竟
解
粘
去
縛
耳。
然
則
此
科
經
義
關
係
一
切
眾
生,
直
下
洞
徹
本
來
無
我
無
見
之
心
源。
興
無
緣
慈,
起
同
體
悲。
說
此
一
大
科
經
文。
為
令
是
說。
豈
非
作
繭
自
縛
乎。
故
我
世
尊,
特
與
長
老
無
有
縛。
今
橫
一
我
人
等
見
於
心。
且
曰
佛
亦
如
縛
汝。
此
科
經
文,
正
明
斯
義。
當
知
性
體
空
寂,
本
見,
永
不
能
除
矣。
古
德
有
請
師
解
縛
者。
師
曰:
誰
相
有
之
義;
未
解
性
空
之
義
也。
如
是,
則
我
人
等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三 ) 江味農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