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
科
便
成
贅
文。











因
是
妄
非
真,
下
科
方
說
出
所
以
然。
此
處
說
破,
名
相
也。
此
處
不
宜
將
真
妄
點
破,
只
可
渾
含
說。
即
下
文
遷
流
心。
遷
流
便
有
相,
故
曰
是
名。
名
者
是
之
心,
特
假
名
為
心
耳,
暗
指
其
是
妄
心。
妄
心
指
非
真
心,
真
心
即
性
也。
是
名
句,
約
相
言,
謂
如
諸
心,
指
上
科
若
干
種
心
言。
非
心
句,
約
性
言,
暗
心。
︼















︻
﹁
何
以
故?
如
來
說
諸
心
皆
為
非
心,
是
名
為
︵
辰
︶
次,
釋
明
非
心。









 
















 
 















 
 
 
 
 
震
旦
清
信
士
勝
觀
江
妙
煦
遺
著
 
















金
剛
般
若
波
羅
蜜
經
講
義
︵
下
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

︵
禪
宗
大
德。
︶
試
之。
坐
少
頃。
師
問:
老
僧
今
在
三
藏。
自
言
有
他
心
通。
代
宗
請
南
陽
忠
國
師

昔
唐
代
宗
時,
西
方
來
一
比
丘,
眾
稱
之
曰
大
耳
明
其
依
如
義
而
知,
依
如
義
而
說
也。




之
故
也。
上
科
曰
如
來
悉
知,
此
科
曰
如
來
說,
正
且
佛
心
無
念,
故
知
動
念
者,
皆
為
非
心。
此
悉
知
以
一
切
眾
生
起
心
動
念,
佛
心
鏡
中,
了
了
分
明。
體
之
性
也。
已
證
同
體
之
性,
便
成
大
圓
鏡
智。
所
蓋
如
來
者,
諸
法
如
義。
如
者,
真
如
也。
真
如
者,
同
知
之
故,
已
影
在
其
中。
其
故
何
在?
在
如
來
二
字。
來
能
悉
知,
並
未
說
出
何
故
悉
知
者
然。
實
則
悉
但
為
假
名
之
心
耳。
看
經
文
表
面,
似
但
說
明
如
而
如
來
知
其
實
可
概
括
為
一
種,
曰:
皆
是
非
心,
悉
知
耶?
如
來
說
下,
自
答
也。
答
謂:
雖
曰
若
干
種,
何
以
故?
自
問
也。
問:
眾
生
若
干
種
心,
如
來
何
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

看
重
此
等
事,
既
足
為
修
行
之
障,
且
恐
為
法
門
代
宗
亦
其
弟
子。
矜
奇
好
異,
人
之
��
情。
倘
大
眾
則
著
魔
發
狂。
此
以
理
言
也。
忠
國
師
弟
子
甚
眾,
種。
當
知
神
通
不
可
執,
執
之,
輕
則
賣
弄
生
害,
重
者,
以
為
不
信
他
心
通。
非
也。
呵
斥
之
意,
不
出
二
佛
則
無
不
悉
知
也。
忠
國
師
呵
斥
之
語,
不
解
意
動,
早
被
神
知。
若
微
細
念,
則
惟
菩
薩
羅
漢
能
知。
須
知
凡
夫
心
念,
雖
鬼
神
亦
知
之。
所
謂
機
心
才
更
何
待
言。













念
既
不
起,
遂
無
從
知。
以
此
事
為
證,
如
來
悉
知,
西
川,
忽
在
橋
上,
以
試
之。
迨
後
寂
然,
是
不
起
念。
知
他
人
心
中
之
事
也。
忠
國
師
先
故
起
念,
忽
在
不
知
矣。
師
呵
曰:
他
心
通
在
甚
麼
處!
他
心
通
者,
在
天
津
橋
上
看
弄
猢
猻。
師
寂
然
少
頃,
再
問,
即
何
處?
答
曰:
在
西
川
看
競
渡。
少
頃,
師
又
問。
答
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

從
微
而
著。
說
河
之
沙,
喻
心
念
由
總
而
別。
由
河
說
沙,
所
以
喻
心
念
之
繁
密。
說
沙
為
河,
喻
心
念
心
外
無
法
已
也。
蓋
說
河,
所
以
喻
心
念
之
流
動。
事
相
種
種
不
一,
而
歸
結
之
於
眾
生
心。
非
但
示
上
來
由
沙、
而
河、
而
沙、
而
世
界、
而
國
土、
而
眾
生,
後
患
甚
多
也。












之
後,
亦
不
宜
輒
與
人
知。
恐
為
捏
怪
者
所
藉
口,
此
事,
恐
走
入
魔
道。
無
明
盡
時,
神
通
自
得。
得
之
六
通,
是
學
佛
人
本
分
事。
但
修
行
時,
不
宜
注
重
顯
神
通。
︶
國
師
斥
之
者,
意
在
於
此。
當
知
三
明
弄,
顯
違
佛
敕。
︵
佛
令
弟
子,
非
遇
不
得
已,
不
許
所
云。
通
既
不
高,
而
在
眾
中,
自
言
得
通,
跡
近
賣
其
未
起
念
也。
何
致
忠
國
師
寂
然,
便
惶
然
不
知
其
高
也,
起
微
細
念
亦
能
知。
即
不
起
念
亦
能
知
之
害。
此
以
事
言
也。
此
大
耳
三
藏,
通
必
不
高。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

活
看
活
用,
不
生
拘
執。
故
佛
時
而
說
一,
以
顯
其
如,
即
是
顯
無
有
定
法。
令
行
人
當
於
一
切
法
上,
耳。
總
而
言
之。
不
一
不
異
諸
句
義,
既
顯
法
法
皆
然
此
兩
重
不
一
不
異,
尚
不
過
為
下
文
作
引
案
皆
為
非
心,
則
又
不
異。
此
皆
發
覺
者
所
應
了
知。
異
也。
又
復
眾
生
心
念
多
至
若
干
種,
不
一
也;
而
其
事
相
至
不
一
矣;
而
為
眾
生
心
所
現
物,
則
不
重
不
一
不
異。
外
而
山
河
大
地,
內
而
五
蘊
色
身,
生。
︶
所
以
言
若
干
種
心
也。
如
上
所
說,
凡
有
兩
世
界。
︶
有
別,
︵
如
國。
︶
有
別
中
之
別。
︵
如
眾
成
者,
︵
如
國
等,
︶
有
源
流,
有
本
末,
有
通,
︵
如
︶
有
任
運
而
起
者,
︵
如
河
沙
等。
︶
有
施
設
有
細
瑣
無
比,
︵
如
沙。
︶
復
馳
騖
無
極,
︵
如
世
界。
轉
不
停,
︵
如
河。
︶
復
膠
固
不
化,
︵
如
土。
︶
既
沙
而
說
到
世
界
國
土
眾
生,
喻
眾
生
心
念
既
流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

名
為
三
際。
際
者,
邊
際,
界
限
之
意。
過
去
非
現
在
此
科
說
明
非
心
之
所
以
然
也。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論
亦
然。
次
序
雖
異,
大
旨
無
關。






中
初
句
過
去,
次
句
未
來,
三
句
現
在。
無
著
菩
薩
叵
得,
即
不
可
得。
過
去
心
三
句,
唐
慧
淨
法
師
注
心
不
可
得,
未
來
心
不
可
得。
﹂
︼





︻
﹁
所
以
者
何?
須
菩
提!
過
去
心
不
可
得,
現
在
︵
辰
︶
三,
結
成
叵
得。









已。
無
論
世
出
世
法,
皆
應
依
此
觀,
依
此
義
行。

以
明
處
處
不
可
著,
以
治
眾
生
處
處
著
之
病
而
證
諸
法
一
如
矣。
其
說
有
無
諸
句,
皆
是
此
義。
總
為
遣
情
執。
遣
之
又
遣,
功
行
至
於
俱
不
可
說,
則
異
皆
非,
顯
其
並
不
一
不
異
亦
不
可
說
也。
無
非
顯
其
雖
不
一
而
不
異,
雖
不
異
而
不
一。
時
而
一
不
異;
時
而
說
異,
以
顯
其
不
一;
時
而
一
異
俱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

物,
故
曰
是
名
為
心
也。









真
心
本
不
生
滅
故
也。
既
生
滅
之
不
停,
那
有
實
言
非
常
住
之
真
心
也。
生
滅
心
是
妄
非
真
者,
以
曾
離
念。
念
是
生
滅
之
物,
故
成
遷
流。
故
為
非
心。
常
住
不
動,
絕
非
遷
流。
但
因
眾
生
無
始
來
今,
未
得。
不
可
得
者,
明
其
當
下
即
空
也。
若
夫
真
心,
則
來,
並
無
現
在。
蓋
剎
那
剎
那
而
過
去
矣,
那
有
可
尚
未
來,
故
皆
不
可
得。
克
實
言
之,
只
有
過
去、
未
在、
未
來。
然
而
過
去
則
已
去,
現
在
又
不
住,
未
來
剎
那
不
停,
故
曰
遷
流。
因
其
遷
流,
故
有
過
去、
現
識
之
行。
行
者,
行
動,
遷
流
之
意
也。
蓋
因
其
心
念,
推
而
前,
遷
移
流
動
而
不
息
也。
此
即
色
受
想
行
之
遷
流。
遷
流
者,
言
其
心
如
水
之
前
浪
後
浪,
相
去,
各
有
邊
際,
故
曰
三
際。
心
念
既
有
三
際,
故
謂
非
未
來,
現
在
非
過
去
未
來,
未
來
非
現
在
非
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

便
除
一
切
苦
矣。
所
謂
了
生
死
出
輪
迴
者,
心
了
心
不
隨
相
而
動,
︵
動,
即
行
也,
所
謂
遷
流
也。
︶
生
滅
輪
轉
故
耳。
蓋
一
言
及
相,
必
有
生
滅。
重
在
一
切
唯
心
造,
性
淨
明
體。
輪
轉
之
苦,
實
由
其
心
生
從
無
始
來,
認
妄
為
真,
遂
致
生
死
輪
轉
者。
因
體。
用
諸
妄
想,
此
想
不
真,
故
有
輪
轉。
﹂
當
知
眾
始
來
生
死
相
續,
皆
由
不
知
常
住
真
心
性
淨
明
我
見
無
安
立
處。
楞
嚴
經
曰:
﹁
一
切
眾
生,
從
無
取
之
有
乎。
三
言
不
可
得,
真
乃
錐
心
之
語,
直
令
念,
三
際
遷
流,
當
下
即
空。
念
尚
不
可
得,
尚
何
能
意
中,
必
自
以
為
我
能
取。
不
知
即
此
能
取
之
一
如
此
科
之
意,
蓋
謂,
汝
於
一
切
法
取
執
者,
在
汝
則
明
不
可
執
之
所
以
然
矣。
故
曰
所
以
者
何。
即
是
非
是。
尚
是
說
不
可
執
之
當
然。
此
明
正
知
中,
上
科
明
圓
見,
是
令
不
明
理
而
自
是
者,
明
瞭
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

為
修
行
人
所
急
宜
覺
悟
者。
故
明
正
知
中,
首
先
而
已,
真
愚
癡
可
憐
也。
此
理
惟
佛
知
之
說
之,
而
何
為?
且
自
以
為
能
執,
而
實
無
可
執。
徒
增
業
力
則
知
是
遷
流
而
不
可
得
者
矣。
既
不
可
得,
執
之
是
生
住
異
滅,
剎
那
相
續。
若
知
其
是
剎
那
相
續,
知
其
是
不
可
得。
何
故
不
知?
由
於
心
粗,
不
辨
其
究
竟
矣。
一
切
眾
生,
所
以
認
妄
為
真
者,
由
於
不
見,
生
死
自
了。
離
一
分,
見
一
分。
離
得
究
竟,
見
亦
除?
離
念
是
已。
離
念
則
分
別
執
著
自
無,
真
心
自
之
根。
︶
所
謂
修
證
者
無
他,
除
妄
是
已。
妄
云
何
起
念
即
妄。
︵
由
行
緣
識,
故
起
念
為
分
別
執
著
妄
也;
不
分
別
執
著
者,
真
也。
深
言
之。
真
心
無
念,
孰
為
妄。
其
實
極
易
辨
別。
淺
言
之。
分
別
執
著
者,
故
修
行
第
一
步,
便
當
明
瞭
此
理,
辨
清
孰
為
真,
耳,
心
出
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

流
之
心,
當
下
即
空,
實
不
可
得。
正
是
令
學
人
速
令
學
人
當
如
是
知
也。
知
者,
覺
也。
且
告
之
曰:
遷
便
成
第
七
識。
則
行
緣
識
矣。
此
中
言
如
來
知
者,
流,
故
隨
而
分
別
執
著。
分
別,
便
成
第
六
識。
執
著,
無
明
者,
不
覺
也。
一
切
眾
生,
初
不
覺
知
念
念
遷
何
以
言
之?
三
際
遷
流
之
心,
所
謂
無
明
緣
行
也。
宗
旨
云
何?
在
令
學
人,
即
妄
證
真,
頓
契
無
生
也。
明
義。
殊
不
知
佛
說
此
科
最
大
宗
旨
尚
不
在
此。
此
科
之
義,
一
深
無
底。
上
說
不
可
得,
是
約
妄
心
自
離
故。














無
障
礙
矣。
何
以
故?
心
念
既
離,
其
於
相
也,
不
離
則
見
相
即
見
性。
儘
管
隨
緣
現
相,
廣
度
眾
生,
毫
念。
不
過
以
離
相
為
離
念
之
方
便
耳。
迨
至
念
離,
是
觀
之。
本
經
雖
離
相
離
念
並
說,
實
歸
重
在
離
便
言
此
事。
以
其
為
成
凡
成
聖
之
關
鍵
故
也。
由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

得
而
當
下
空
寂,
則
不
異
矣。
合
之
上
科
所
說,
共
異。
又
復
遷
流
心
與
常
住
心,
不
一
也;
知
其
不
可
現
在
心、
未
來
心,
是
為
不
一;
皆
不
可
得,
是
為
不
由
是
觀
之。
此
科
亦
具
兩
重
不
一
不
異。
過
去
心、
即
不
中
也。













亦
非
心
也,
但
假
名
耳。
古
德
所
以
云:
說
似
一
物
真
心。
蓋
真
心
無
名
無
相,
唯
一
空
寂。
說
為
真
心,
故
上
科
皆
為
非
心
是
名
為
心
句
義,
亦
可
兼
明
此
中
所
說,
同
一
法
味。
當
如
是
知,
勿
負
佛
恩
也。
曰:
覓
心
了
不
可
得。
祖
曰:
吾
與
汝
安
心
竟。
正
與
昔
二
祖
問
初
祖
安
心
法。
祖
曰:
將
心
來
與
汝
安。
向
上
之
法
門
也。











即
菩
提
矣。
故
此
科
之
義,
是
明
至
圓
極
頓,
直
指
寂,
當
下
便
是
常
住
真
心。
正
所
謂
狂
心
不
歇,
歇
覺,
當
直
下
向
不
可
得
處
觀
照
契
入。
則
湛
湛
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

若
能
依
此
義
以
修
觀
行,
一
日
千
里,
尚
何
待
言。
拈
出。















超
直
入
之
修
功
哉,
妙
極
妙
極。
今
為
諸
君
一
一
一
念
不
生
矣。
一
念
不
生,
而
實
相
生
矣。
豈
非
一
大
空,
尚
復
何
異
之
有。
則
寂
寂
明
明,
明
明
寂
寂,
之
異
耳。
則
離
相
會
性,
而
銷
歸
於
本
無
可
得
之
復
深
觀
遷
流
心
常
住
心,
雖
曰
不
一,
不
過
性
相
步
步
由
不
一
觀
不
異,
則
步
步
趨
向
真
如
矣。
即
於
三
際
不
異
之
不
可
得。
當
知
不
異
者,
如
義
也。
以
皆
非
者,
由
有
三
際
遷
流
之
不
一
也,
則
銷
歸
歸
於
諸
心
所
不
異
之
皆
非
是
名。
更
觀
心
之
所
之
心。
既
而
進
觀
心
念
有
若
干
種
之
不
一,
而
銷
身
諸
法
之
不
一,
而
銷
歸
於
眾
生
同
具
而
無
異
觀
之
方
便
也。
方
便
云
何?
先
觀
河
沙
等
器
界
根
為
四
重。
當
知
佛
之
委
曲
說
此
四
重
者,
開
示
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3

勉
之。















宗
下
棒
喝
交
馳,
無
此
彰
顯
明
白。
願
與
諸
君
共
則
名
諸
佛
矣。
教
下
名
言
甚
多,
無
此
直
捷
了
當。
無
我
相,
無
法
相,
亦
無
非
法
相,
而
離
一
切
諸
相,
雙
方
並
進,
則
心
境
皆
亡,
我
法
俱
空
矣。
正
所
謂
而
一
是
向
心
行
上
開
覺,
一
是
向
諸
法
上
開
覺。
此。
下
諸
法
緣
生
一
大
科,
亦
復
如
是
開
之
覺
之。
覺。
如
是
覺,
便
能
如
是
證
矣。
圓
頓
大
法,
孰
過
於
故
聞
如
是
教,
便
應
如
是
開。
如
是
開,
便
是
如
是
此
一
大
科,
為
開
佛
正
知,
是
令
開
佛
之
正
覺
也。
通
達?















我
之
妙
法
也。
菩
薩
不
向
此
中
通
達,
便
向
何
處
迨
至
一
念
不
生。
人
我
法
我,
尚
復
何
存
乎。
真
無
不
異。
即
是
步
步
除
分
別
執
著,
亦
即
步
步
無
我。
當
知
四
重
之
義,
重
重
深
入。
而
步
步
由
不
一
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4

︵
一
︶
內
典
中
因
緣
二
字,
有
時
分
說,
有
時
合
多,
指
此
言
也。












至
於
緣
生
二
字,
當
分
條
以
說
之。
頃
言
含
義
甚
事,
亦
可
例
知
也。











例
知
也。
法
施
是
善
行,
善
行
之
義
明,
非
善
行
之
施
為
最。
若
法
施
之
義
明,
所
有
六
度
萬
行,
皆
可
即
攝
六
度,
六
度
即
攝
萬
行。
而
布
施
中
則
以
法
蓋
福
報
之
義
明,
非
福
報
之
事,
便
可
例
知。
布
施
約
福
報
及
法
施
明
義,
則
可
以
賅
攝
一
切
法
矣。
故
曰
諸
法。
諸
法
多
不
勝
數,
將
從
何
處
說
起。
今
諸
法
一
科,
是
約
外
境
明
義。
外
境
之
事
相
甚
多,
文
方
易
領
會。
上
心
行
一
科,
是
約
內
心
明
義。
此
此
一
大
科
標
題,
含
義
甚
多。
先
當
一
一
說
明,
入
報
明
無
性;
次,
約
法
施
明
體
空。






︵
卯
︶
次,
明
諸
法
緣
生。
分
二:
︵
辰
︶
初,
約
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5

之
性
言。
與
俗
書
所
謂
物
性
性
格
等
說,
絕
不
相
有
相
而
無
性
也。
當
知
佛
書
所
言
性,
皆
指
心
體
因
緣
聚
會
而
生
者
也。
故
標
題
曰
無
性。
言
其
但
假
相
而
非
真
性。
以
性
乃
本
具,
萬
古
常
��。
非
由
由
因
緣
聚
會,
假
現
生
相
耳。
此
意,
蓋
明
諸
法
是
︵
二
︶
諸
法
緣
生
者,
謂
一
切
法
本
來
無
生。
但
攝
一
切
法
盡。












法
施,
是
約
因
行
明
義。
既
一
切
法
不
外
因
果,
故
外
因
果。
而
福
德
及
具
足
身
相,
是
約
果
報
明
義。
因
緣
所
生
之
果。
因
緣
生
法,
無
異
言
一
切
法
不
之
生,
不
外
因
緣,
從
無
無
端
而
起
者
也。
故
法
即
所
謂
因
緣
生
法
是
也。
因
緣
生
法
者,
謂
一
切
法
因
即
是
緣,
故
可
合
說。
此
緣
生
一
言,
乃
合
說
者,
說
因
即
攝
緣,
說
緣
即
攝
因。
蓋
親
因
謂
之
因,
疏
說。
分
說
者,
因
是
因,
緣
是
緣,
不
容
混
也;
合
說
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6

示,
正
是
將
眾
生
執
見,
從
根
本
上
推
翻。
若
發
覺
法
緣
生,
所
執
之
法,
亦
復
當
體
是
空
也。
如
此
開
下
即
空
也。
又
告
之
曰:
汝
以
為
有
所
執
者
耶?
諸
汝
以
為
有
能
執
者
耶?
心
行
叵
得,
能
執
之
意,
當
非
妄
念;
就
所
執
一
面
言,
便
是
諸
法。
今
告
之
曰:
執
著,
一
言
執
著,
便
有
能、
所。
就
能
執
一
面
言,
無
緣
生
法
故。
所
謂
無
明
緣
行
是
也。
夫
眾
生
處
處
不
可
得,
亦
無
異
說
緣
生。
何
以
故?
心
之
行
動,
亦
言
之。
由
是
可
知,
說
緣
生,
無
異
說
不
可
得。
而
說
身
相,
顯
無
性
義
便;
法
施,
顯
體
空
義
便。
故
分
配
即
顯
其
有
相
無
性,
當
體
是
空
耳。
福
德
及
具
足
俗
語
所
謂
本
身,
非
謂
性
體
也。
是
故
緣
生
之
義,
實
物
矣。
故
標
題
曰
體
空。
此
體
字
指
當
體
言,
猶
之
當
體,
如
幻
如
化,
如
空
中
花,
如
水
中
月,
絕
非
侔。
而
一
切
法
既
皆
為
假
現
之
相。
可
知
一
切
法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7

言
是
名
也。
故
法
與
非
法,
皆
不
應
取
也。
且
以
一
言
即
非
也;
然
而
既
已
緣
生,
不
無
假
有,
此
所
以
假?
當
知
一
切
法,
只
是
緣
生,
本
來
是
空。
此
所
以
故
只
宜
說
緣
生,
不
宜
說
不
可
得。
何
謂
即
空
即
不
宜
說
緣
生。
諸
法
固
不
應
取
著,
亦
不
應
斷
滅。
了
生
死,
證
聖
果,
必
須
斷
念。
故
只
宜
說
不
可
得,
既
明
即
空,
兼
明
即
假。
妄
念
為
成
凡
之
由,
將
欲
則
不
一。
蓋
不
可
得
之
義,
但
明
即
空。
緣
生
之
義,
所
說,
固
已。
然
而
大
旨
雖
不
異,
而
含
義
之
廣
狹
︵
三
︶
緣
生
與
不
可
得,
皆
明
即
空
之
義。
如
上
實
之
病
耳。













觀
空。
佛
稱
醫
王,
又
稱
空
王,
即
謂
能
醫
眾
生
執
實
有,
遂
致
我
見
不
能
遣
除。
故
欲
遣
我
執,
最
妙
起,
起
於
執
實,
既
認
妄
念
為
真
心,
又
以
諸
法
為
者,
通
達
此
理,
我
見
可
冰
銷
矣。
何
以
故?
我
見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8

乎
照。
故
學
人
於
行
門,
必
須
空
有
不
著。
而
於
觀
用,
不
空
須
自
空
出。
若
不
離
念,
寂
且
未
能,
遑
論
入
寂
照
同
時
之
性
德
者
也。
然
而
得
體
方
能
起
是
契
入
如
實
空
如
實
不
空
之
體
相
用。
亦
即
契
入
空
寂
之
性
體;
若
直
向
諸
法
緣
生
處
契
入,
則
不
可
不
辨。
蓋
直
向
心
行
不
可
得
處
契
入,
是
契
直
入
之
修
功。
然
其
中
亦
有
雖
不
異
而
不
一
者,
︵
四
︶
前
言
心
行
及
諸
法
兩
科,
是
開
示
一
超
能
隨
緣
不
變,
不
變
隨
緣
耳。







何
而
能
不
著?
要
在
離
相
離
念。
必
離
相
離
念,
乃
以
亟
應
覺
悟
也。
云
何
覺
悟?
空
有
不
著
是
已。
云
假。
所
以
雖
事
相
儼
然,
而
絕
非
真
實。
此
行
人
所
途
也。
以
一
切
法
正
緣
生
卻
體
空,
乃
是
即
空
之
絕
非
真
實,
而
事
相
儼
然。
此
眾
生
所
以
難
出
迷
切
法
雖
體
空
而
緣
生,
乃
是
即
假
之
空。
所
以
雖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9

其
中
亦
有
不
一
者,
不
可
不
辨
也。
蓋
真
心
不
但
︵
五
︶
上
說
性
與
諸
法
空
有
同
時
之
不
異。
然
是
乃
佛
之
正
知,
當
如
是
開
之
也。





得
之
後,
復
說
諸
法
緣
生。
此
理
更
不
可
不
知
也。
不
能
達
到
寂
即
照,
照
即
寂
也。
故
於
說
心
行
叵
也。
若
但
知
離
念,
而
不
知
修
此
觀。
恐
墮
偏
空,
而
緣
生
即
空
即
有,
即
無
異
觀
心
性
之
即
空
即
有
心
所
現
之
諸
法,
亦
無
不
空
有
同
時。
今
觀
諸
法
達
之,
以
為
補
助。
當
知
心
性
本
空
有
同
時。
故
唯
法
緣
生,
即
空
即
假
之
義,
離
念
者,
亦
不
可
不
通
空
有
二
邊
相,
不
必
說
離
而
自
圓
離
矣。
雖
然,
諸
離
念
之
方
便。
故
用
功
當
以
離
念
為
主。
若
離
時,
相
也。
前
不
云
乎?
離
念
為
離
相
之
究
竟,
離
相
乃
行
叵
得,
應
離
念
也。
諸
法
緣
生,
應
離
空
有
二
邊
門,
則
須
一
空
到
底。
此
理
不
可
不
知
也。
總
之,
心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0

不
生
之
名
雖
不
異。
而
一
真
一
假,
亦
復
不
一。

不
生
耳。
實
則
本
無
是
物,
無
所
謂
不
生
也。
故
本
亦
名
本
不
生
者,
乃
因
假
現
生
相,
形
成
為
本
來
復
真
心
既
萬
古
常
��,
故
曰
本
不
生。
若
一
切
法
而
成
者
也。
故
謂
之
真。
故
能
為
一
切
法
之
體。
又
皆
是
絕
待。
其
同
時
並
具,
初
非
由
於
相
待
相
形
耳。
不
似
真
心,
離
名
絕
相
之
空,
常
��
不
變
之
有,
明
其
空
有
是
相
待
相
形
而
成,
故
曰
空
有
同
時
其
本
空,
故
說
假
有。
因
其
假
有,
故
知
本
空。
為
欲
說
不
上。
茲
姑
隨
順
古
義,
說
為
真
空
假
有。
︶
因
之
空,
是
由
假
有
形
成
者
耳。
既
非
實
物,
空
有
俱
論
之。
尚
不
足
言
真
空,
只
可
謂
之
假
空。
因
諸
法
但
現
假
相
而
已,
乃
是
真
空
假
有
者
也。
︵
克
實
常
��
不
變
故。
彼
一
切
緣
生
法
不
然,
本
無
是
物,
真
空,
且
是
真
有。
真
空
者,
離
名
絕
相
故;
真
有
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1

諸
法
緣
生
兩
科,
乃
洞
明
其
所
以
然。
蓋
說
三
空,
︵
六
︶
開
經
以
來
所
說
諸
義,
得
此
心
行
叵
得,
之
體
耶?
茲
姑
乘
便
一
言
之。







法
同
一
即
空
即
有,
同
一
本
不
生,
何
以
為
諸
法
猶
未
淨。
或
疑
無
念
則
無
所
現。
或
疑
真
心
與
諸
皆
行
人
所
應
了
知。
不
然,
必
疑
證
果
後
何
以
念
成
種,
乃
能
於
大
定
中
隨
緣
示
現
耳。
上
說
諸
義,
必
須
悲
願
具
足,
深
觀
諸
法
緣
生
之
義,
使
熏
習
相。
此
義
散
見
諸
經
論,
及
大
乘
止
觀。
故
修
因
時,
夙
昔
悲
願
熏
習
之
力,
便
能
隨
機
感
緣,
現
諸
境
大
悲
願
隨
緣
度
眾。
故
證
果
後,
雖
不
起
念,
而
藉
種
種
境
相,
亦
實
由
心
而
現。
此
則
由
於
因
地
發
種
境
相,
不
知
何
由
而
成?
答:
佛
菩
薩
實
無
有
念。
妄
心
而
言。
然
則
佛
菩
薩
既
無
妄
念,
而
能
現
種
或
曰:
心
外
無
法,
心
生
則
種
種
法
生。
此
心
蓋
指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2

﹂
︼















不?
﹂
﹁
如
是,
世
尊!
此
人
以
是
因
緣,
得
福
甚
多。
世
界
七
寶,
以
用
布
施。
是
人
以
是
因
緣,
得
福
多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若
有
人
滿
三
千
大
千
︵
午
︶
初,
明
福
德
因
緣。








福
德
因
緣;
次,
明
緣
會
則
生。







福
德;
次,
明
報
身。
︵
己
︶
初,
又
二:
︵
午
︶
初,
明
︵
辰
︶
初,
約
福
報
明
無
性。
分
二:
︵
己
︶
初,
明
而
行、
而
證,
乃
究
竟
開
也。








解
行
證,
方
將
開
字
功
夫
做
了。
信
是
初
開,
而
解、
者
信
此,
解
者
解
此,
修
者
修
此,
證
者
證
此。
合
信
全
經
最
要
部
份。
前
後
所
說,
無
非
開
佛
知
見。
信
諸
法
緣
生
故
也。
故
此
開
佛
知
見
一
大
科,
實
為
也;
說
二
邊
不
著,
說
一
切
皆
是,
等
等
句
義
者,
以
說
一
切
皆
非,
等
等
句
義
者,
以
心
行
不
可
得
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3

下
報
身
但
約
果
言
者,
便
可
例
知
果
必
有
因。
法
布
施,
因
也。
福
德,
果
也。
因
果
並
說,
故
曰
總
明。
則
緣
說
到
福
德,
福
德
即
布
施
因
緣
所
生
法
也。
故
此
科
是
總
明
緣
生
之
義。
何
謂
總
明?
從
布
施
因
是
空。
前
所
以
屢
言
即
非
也。







也。
所
生
法
即
假
即
空,
故
雖
緣
會
則
生,
而
當
體
雖
當
體
是
空,
而
緣
會
則
生。
前
所
以
屢
言
是
名
言
應
布
施
不
住
於
相
也。
所
生
法
即
空
即
假,
故
即
假
即
空,
故
雖
行
布
施,
而
應
不
著
相。
前
所
以
布
施。
前
所
以
言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也。
因
緣
空
即
假。
因
緣
即
空
即
假,
故
雖
不
著
相,
而
應
行
當
知
不
但
所
生
法,
即
空
即
假
也。
因
緣
亦
復
即
以
緣
生
義
通
之。
中
論
云:
因
緣
生
法,
即
空
即
假。
義,
有
微
旨
焉。
蓋
示
上
來
所
說
一
切
法
相,
皆
應
世
界
寶
施,
前
曾
說
過。
就
已
說
者
發
明
緣
生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4

亦
從
無
答
如
是
者。
後
半
部
惟
開
佛
知
見
中,
答
前
半
部
中,
長
老
答
辭,
多
言
不
也。
即
不
答
不
也,
明,
判
下
報
身
法
施
兩
科
為
別
明。





皆
無
異
為
本
科
指
實
者。
故
亦
可
判
本
科
為
總
多
矣。
本
科
泛
言
布
施,
下
科
復
專
約
法
施
為
說。
福
德,
而
下
科
則
言
報
身。
證
得
報
身,
可
謂
福
德
示
例
焉。
所
謂
總
明
者,
復
有
一
義。
本
科
但
泛
言
則
其
餘
一
切
法
可
知
矣。
故
約
此
數
事
言
之,
以
布
施
等
為
佛
門
大
事,
尚
不
離
緣
生,
不
離
因
果,
無
盡
乎!














果,
則
又
由
此
一
法
施
之
因
緣
所
生。
豈
非
因
果
數
因
緣
聚
會
所
生
者
也。
而
將
來
各
各
所
得
之
會,
乃
有
此
法
施
之
事
發
生。
是
此
一
法
施,
乃
無
能
施、
所
施,
及
聞
法
施
者,
各
有
因
緣,
且
一
齊
聚
施
一
科
似
但
說
因,
亦
可
例
知
因
果
無
盡。
蓋
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5

層,
此
中
未
言,
而
下
科
言
之。







科
所
說,
不
過
為
下
科
作
引
案
耳。
故
不
住
相
一
甚
多。
甚
多
者,
不
可
思
量
也。
經
旨
趨
重
下
科。
此
前
云:
不
住
相
布
施,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今
云:
得
福
法
之
相,
而
會
一
如
之
性
矣。







即
空
即
假,
以
契
入
如
實
空
如
實
不
空,
則
融
諸
是
一
如
耳。
蓋
緣
生
道
理,
即
空
即
假
是
也。
觀
照
應
領
會
諸
法
緣
生
道
理,
以
通
達
乎
一
切
法
皆
之
曰
此
人
以
是
因
緣
得
福
甚
多。
正
指
示
行
人,
融
相
會
性
也。
長
老
深
解
義
趣,
故
先
答
如
是。
繼
明
融
相
會
性。
此
諸
法
緣
生
所
明
之
義,
亦
意
在
法
一
如,
一
切
皆
是
之
義
耳。
前
言
一
如
皆
是,
是
凡
答
如
是,
決
非
泛
言。
實
承
前
已
說
者,
表
示
諸
來
一
處,
言
如
是。
︶
此
經
字
字
皆
含
深
義。
可
知
如
是
最
多。
︵
此
外
只
有
答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6

經
中
兩
說
字,
著
眼。
意
顯
表
面
說
福
德,
骨
��
是
以
福
德
無
故,
如
來
說
得
福
德
多
也。




聚
會,
福
德
便
生
矣。
聚
會
者,
成
熟
之
意
也。
故
曰:
一
切
眾
生
但
能
布
施
六
度,
深
植
因
緣,
則
因
緣
因
為
福
德
是
緣
生
法,
即
空
即
假
而
無
實
之
故。
以
者,
因
也。
無
者,
無
實
也,
正
對
上
文
有
實
言。
謂
也。
故
曰:
若
福
德
有
實,
如
來
不
說
得
福
德
多。

便
無
得
之
之
路。
以
一
切
法,
從
無
無
端
而
得
者
豈
得
有
實。
有
實,
便
非
緣
生
矣。
若
非
緣
生。
福
德
上
科
已
明
福
德
是
緣
生
法
矣。
既
由
緣
會
方
生,
科
辭
旨
深
細,
須
分
數
層
明
之。






此
科
是
佛
正
意。
說
上
科,
正
為
引
起
此
科
來。
此
多。
以
福
德
無
故,
如
來
說
得
福
德
多。
︼



︻
﹁
須
菩
提!
若
福
德
有
實,
如
來
不
說
得
福
德
︵
午
︶
次,
明
緣
會
則
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7

緣
為
何
耶?
當
知
布
施
之
因
緣,
發
心
是
也。
發
心
是
緣
生。
然
則
福
德
之
因
緣
為
布
施,
布
施
之
因
法
法
莫
非
因
緣
所
生,
故
福
德
是
緣
生,
布
施
亦
性
耳。
此
層
道
理,
須
先
說
清
源
委,
便
易
明
瞭。

一
切
法
即
空
即
假,
以
通
達
乎
無
我,
而
融
相
會
尚
未
說
著
故。
當
知
佛
說
緣
生,
重
在
令
人
徹
了
以
故?
只
說
了
得
不
得
的
關
係。
多
不
多
的
關
係,
如
上
所
說,
經
中
大
旨
已
明。
然
猶
未
說
徹
也。
何
至
矣。
故
如
來
說
得
福
德
多
也。






欲
得
果
者,
但
修
其
因,
若
勤
行
布
施,
則
福
德
自
即
空
而
無
實,
乃
是
即
空
即
假
之
因
緣
生
法。
故
來
不
說
得
福
德
多
也。
殊
不
知
正
因
福
德
當
體
重。
若
不
修
布
施
之
因,
那
來
福
德
之
果
乎。
故
如
為
緣
生
法
矣。
不
知
為
緣
生,
便
不
知
在
因
上
注
說
布
施
也。
何
以
故?
若
執
福
德
有
實,
是
不
知
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8

矣。
殊
不
知
佛
說
緣
生,
是
令
體
會
緣
生
之
法,
即
緣,
能
得
福
德,
遂
貪
求
福
德
以
行
布
施,
則
大
誤
謂
若
於
緣
生
之
理,
未
能
徹
了。
但
知
以
布
施
因
文
中
如
來
說
三
字
甚
要,
謂
依
如
義
而
說
也。
蓋
相,
無
非
為
貪
求
福
德
耳。








布
施
者,
揭
穿
其
病
根
所
在。
蓋
布
施
之
所
以
住
住
相
布
施
之
言,
更
加
徹
底
發
揮。
無
異
對
住
相
於
相
矣。
蓋
世
尊
之
說
此
科,
是
將
前
來
所
說
不
而
行
布
施,
是
為
福
德
行
布
施
也,
則
布
施
亦
住
實,
即
實
有
之
意。
︶
便
住
相
矣。
既
於
福
德
住
相
相。
若
注
意
於
福
德,
是
以
福
德
為
實
有
也,
︵
有
故
大
也。
故
欲
布
施
不
住
相,
必
先
於
福
德
不
住
心
有
所
住,
則
有
所
束。
無
住,
則
無
拘
束,
無
範
圍,
德
亦
大。
然
則
發
心
云
何
為
大
耶?
不
住
相
是
已。
小
則
布
施
小,
福
德
亦
小。
發
心
大
則
布
施
大,
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29

提
之
果
矣。
依
如
義
說,
其
得
福
德
多
矣
哉。


不
可
思
議
不
可
稱
量
無
邊
功
德。
所
謂
無
上
菩
離
相
之
三
檀。
則
是
福
慧
雙
修,
悲
智
具
足。
必
得
更
徹
底,
宜
於
此
處
說
之。
︶
但
為
利
益
眾
生,
修
究
竟
只
單
言
無,
故
應
補
出
無
念
一
義。
無
念
義
亦
應
有
無
實
一
義,
故
以
無
實
釋
無
字。
然
經
文
反
一
正,
相
對
而
說。
反
面
既
以
有
實
為
言,
正
面
假,
即
假
即
空。
並
無
福
德
之
念。
︵
文
中
明
明
一
若
其
徹
底
明
瞭
緣
生
道
理。
觀
一
切
法,
即
空
即
是
苦
因。
故
依
如
義
不
說
得
福
德
多
也。



故,
其
所
得
者,
無
非
三
界
內
俗
福。
縱
生
頂
天,
終
則
以
布
施
因
緣
故,
不
無
福
德。
而
以
住
相
因
緣
住
於
相
矣。
既
住
於
相,
是
向
外
馳
求
而
違
性
矣。
以
福
德
為
實
有,
勢
必
貪
求
福
德
以
行
布
施,
而
空
即
假,
而
於
諸
法
不
執,
銷
歸
一
如
之
性
耳。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0

離
相
離
念,
關
係
重
大。
決
不
致
漠
視,
決
不
敢
畏
明
瞭
世
間
法,
亦
不
能
不
先
明
佛
理。
然
後
始
知
佛
理;
即
欲
成
一
人
格,
亦
不
能
不
明
佛
理;
欲
真
知
佛
法
為
人
人
所
必
需。
不
但
學
佛
者,
應
明
瞭
一
念,
便
落
因
果
矣。
何
必
待
之
行
事
哉。
然
後
始
出
世
法,
所
莫
能
外。
然
後
始
知
因
果
可
畏。
少
起
然
後
始
知
佛
所
說
的
因
果
道
理,
廣
大
圓
妙。
世
三
諦
道
理
明
瞭,
佛
說
之
因
果,
乃
能
徹
底
明
瞭。
或
用
八
不
等
二
諦
之
理
來
說
明
的。
必
須
二
諦
皆
是
用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三
諦
之
理
來
說
明
的,
說
因
果
道
理,
是
徹
底
圓
滿
的。
是
極
其
精
微
的。
籍
世
間
俗
書
中
所
說
因
果,
等
視
齊
觀。
佛
經
所
亦
小
矣。
當
知
佛
說
之
因
果,
絕
不
可
與
外
道
典
但
知
粗
淺
因
果
之
說,
而
不
徹
明
其
理,
因
小
果
觀
此
經
旨。
足
見
因
果
道
理,
必
應
徹
底
明
瞭。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1

不?
﹂
﹁
不
也,
世
尊!
如
來
不
應
以
色
身
見。
何
以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佛
可
以
具
足
色
身
見
︵
午
︶
初,
明
色
身
非
性。








性;
次,
明
相
好
非
性。










︵
己
︶
次,
明
報
身。
分
二:
︵
午
︶
初,
明
色
身
非
成
佛,
其
廣
大
圓
妙
為
何
如
哉!






能
令
人
成
世
間
善
人、
賢
人、
聖
人,
乃
至
成
菩
薩、
分
益。
明
得
多
分,
有
多
分
益。
總
之,
佛
說
之
因
果,
真
詮
也,
乃
因
果
之
第
一
義
也。
明
得
少
分,
有
少
中
求
之。
如
二
諦
三
諦
等
道
理,
皆
佛
說
因
果
之
人
不
願
寓
目,
以
為
太
淺。
則
何
不
向
大
乘
佛
法
運。
此
是
最
好
之
事,
且
為
極
要
之
事。
但
往
往
有
印
送
書
籍,
以
期
救
陷
溺
之
人
心,
挽
危
險
之
世
現
今
有
心
人,
多
知
昌
明
因
果
之
說,
搜
羅
事
實,
難。
乃
能
發
大
心、
修
勝
行、
證
妙
果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2

身
相
分
說,
含
有
要
義。
蓋
色
身
名
為
具
足
者,
正
與
功
行
具
足
莊
嚴
具
足
之
義
不
合
也。



鑿
無
疑。
因
丈
六
金
身
三
十
二
相
等
之
應
化
身,
之
義。
其
指
功
行
圓
滿
萬
德
莊
嚴
之
報
身
言,
確
經
中
既
於
色
身
諸
相,
皆
曰
具
足。
具
足
者,
圓
滿
色
身
諸
相,
應
約
報
身
說。
此
說
最
精,
應
從
之。
蓋
報
身,
諸
相
是
應
化
身。
惟
清
初
達
天
法
師
則
曰
三
十
二
相,
此
亦
是
作
應
身
會
者。
或
謂
色
身
是
為
應
身
矣。
或
分
指
色
身
為
八
十
種
好,
諸
相
為
或
合
色
身
諸
相
渾
而
言
之
曰
丈
六
金
身,
則
說
具
足
色
身,
及
下
科
具
足
諸
相,
古
人
有
種
種
說。
寫
經
無
具
足
字,
可
省
也。








流
通
本
作
不
應
以
具
足
色
身
見,
此
句
中
唐
人
足
色
身。
﹂
︼












故?
如
來
說
具
足
色
身,
即
非
具
足
色
身,
是
名
具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3

說
也。
約
性
而
說
具
足
色
身。
則
色
身
乃
多
劫
修
何
以
故
下,
明
不
應
之
義
也。
如
來
說
者,
約
性
而
可
見
性
矣。













一
之
相,
見
不
異
之
性。
言
下
含
有
若
其
泯
相,
則
義,
乃
不
異
之
性。
色
身
為
不
一
之
相。
豈
應
執
不
義。
說
一
以
字,
執
相
之
意
顯
然。
如
來
者
諸
法
如
所
謂
可
不
可,
但
不
應
耳。
曰
如
來,
曰
以,
皆
含
精
身
見。
上
言
不
也,
下
言
不
應,
正
相
呼
應。
意
顯
無
一
之
相。
則
不
可
見
也。
故
接
言
如
來
不
應
以
色
一
不
異。
若
會
歸
不
異
之
性,
則
可
見;
若
執
著
不
不
也,
活
句,
謂
亦
可
亦
不
可
也。
蓋
法
身
報
身,
不
那
有
能
莊
嚴
所
莊
嚴
之
別。







緣
生
法
耳。
若
本
具
之
性,
惟
一
空
寂。
既
非
色
相,
能
莊
嚴。
分
而
說
之,
意
在
顯
其
有
能
有
所,
正
是
因
其
諸
相
具
足
耳。
故
色
身
為
所
莊
嚴,
諸
相
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4

如
實
不
空
之
全
性
矣。









矣。
其
所
見
者,
乃
是
無
相
無
不
相,
亦
即
如
實
空,
不
著,
然
後
性
相
圓
融
而
不
異,
則
見
相
便
見
性
足
色
身
等,
乃
是
即
假
即
空,
即
空
即
假,
而
兩
邊
謂
之
見
性
乎
哉。
故
必
深
解
緣
生
道
理,
體
會
具
則
所
見
者,
實
非
無
相
無
不
相
之
全
性。
亦
何
能
義,
又
必
執
性
而
廢
相。
性
相
亦
隔
別
而
不
一
矣。
別
而
不
一
矣,
何
能
見
性?
若
不
明
即
空
即
假
之
即
假
即
空
之
義,
勢
必
執
相
而
昧
性。
則
性
相
隔
報
身
是
緣
生
法。
即
假
即
空,
即
空
即
假。
若
不
明
具
足
諸
相
之
即
非,
是
名,
亦
如
此
釋
之。
總
以
明
空
即
假,
名
相
儼
然。
故
曰
是
名
具
足
色
身。
下
科
隨
緣,
所
現
修
因
克
果
之
相。
雖
當
體
是
空,
而
即
假
即
空。
故
曰
即
非
具
足
色
身。
然
而
既
是
本
性
因
所
現
之
果
報
耳,
是
緣
生
法
也。
緣
生
非
性,
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5

邊
不
著。
而
欲
不
著
之
徹
底,
惟
有
離
念。
又
復
世
法
法
皆
是
即
空
即
假。
故
於
世
出
世
法,
皆
應
二
何
謂
殊
勝,
無
念
是
已。
總
之,
法
法
皆
是
緣
生。
故
漏
果。
若
開
佛
知
見,
則
能
以
殊
勝
因
招
殊
勝
果。
善
因
招
善
果,
以
小
因
招
小
果,
以
有
漏
因
招
有
生,
即
莫
非
因
果。
無
智
慧
者,
以
惡
因
招
惡
果,
以
智
也,
真
如
也。
由
此
足
見
世
法
出
世
法,
莫
非
緣
念
之
果。
仍
不
外
乎
緣
生
法
也。
無
念
者,
所
謂
佛
離
念
耳。
所
以
令
離
念
者,
修
離
念
之
因,
必
獲
無
即
假
道
理,
知
一
切
法
本
無
可
執,
亦
不
必
執,
以
法
緣
生
之
宗
旨,
在
令
人
體
會
即
假
即
空,
即
空
故
欲
一
無
取
著,
惟
有
離
念
而
已。
當
知
佛
說
諸
執
者,
所
謂
取
著
也。
心
有
所
取,
由
其
動
念
故
也。
緣
生。
故
一
切
法
皆
不
可
執。
執
則
必
墮
一
邊
矣。
如
來
之
勝
報
身,
尚
是
緣
生。
可
知
一
切
法,
莫
非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6

其
妙。
然
說
至
後
義
時,
若
不
將
前
說
者
貫
串
歸
井
井
有
條
者,
說
得
雜
亂
無
章。
反
令
聞
者
莫
名
只
顧
說
大
義,
而
不
顧
其
線
索,
便
將
經
義
本
來
在
前
說
中
痛
說。
何
以
故?
前
文
有
前
文
命
意。
若
可
含
攝
後
半
部
之
大
義。
斷
不
能
將
後
說
之
義,
依
順
淺
深
次
第,
隨
文
而
說。
故
講
前
半
部
時,
只
當
以
後
義
通
達
前
義
也。
講
說
全
部
經
文,
必
須
說
者
證
之,
其
義
愈
明。
此
所
以
令
菩
薩
通
達。
謂
整。
先
演
繹
而
後
歸
納。
故
以
前
所
說,
得
以
後
所
如
是
通
達
之
也。
當
知
此
經
體
例,
是
從
散
說
到
諸
法
緣
生
之
義,
故
不
能
如
此
暢
發。
而
今
則
應
者,
皆
當
以
上
來
所
說
者
通
之。
以
前
尚
未
明
說
凡
以
前
以
後
說
即
非
是
名
處,
皆
是
為
明
此
義
離
念
為
因,
便
證
無
念
真
如
之
果
也。




出
世
法,
皆
是
緣
生。
故
世
出
世
間,
不
外
因
果。
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7

見。
何
以
故?
如
來
說
諸
相
具
足,
即
非
具
足,
是
名
見
不?
﹂
﹁
不
也,
世
尊!
如
來
不
應
以
具
足
諸
相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如
來
可
以
具
足
諸
相
︵
午
︶
次,
明
相
好
非
性。








此
經
之
善
知
識,
此
理
不
可
不
知
也。




一
字,
塞
人
悟
門
也。
會
中
頗
有
發
大
心
欲
弘
揚
離
名
絕
相
一
層,
雖
可
暢
所
欲
言,
卻
不
可
說
煞
在
理
深
境
細,
言
語
不
易
形
容,
且
處
處
應
顧
到
只
能
帷
燈
取
影,
不
能
暢
所
欲
言。
後
之
難
講。
難
之
難
講,
難
在
要
義
多
在
後
文,
講
時
往
往
犯
手,
前
後
不
異。
而
前
後
所
以
難
講
處,
則
又
不
一。
前
頭
緒
未
清,
欲
求
深
解
難
矣。
總
之,
此
經
之
難
講,
注
家
若
犯
此
病,
則
讀
之
惝
恍
迷
離,
不
得
頭
緒。
者
亦
不
見
精
彩,
聞
者
亦
復
莫
名
其
妙
也。


納,
便
成
散
沙。
不
但
前
說
者
毫
無
歸
著,
即
後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8

身
相
好,
無
量
無
邊
也。
今
云
具
足,
指
此
而
言。
華
說,
則
有
十
華
藏
世
界
海
微
塵
數
大
人
相。
蓋
報
名
稱
相
狀,
可
檢
經
文。
然
此
尚
是
略
說。
若
具
足
以
上
共
九
十
七
種
妙
相,
名
曰
大
人
相。
欲
知
其
兩
□、
兩
脛
共
六
相;
汗
毛
一
相;
兩
足
共
十
三
相,
共
有
十
相;
左
右
手
共
十
三
相;
陰
藏
一
相;
兩
臀、
肩
三
相;
胸
前
一
相,
即
吉
祥
卍
字
相
也;
胸
左
右
一
莊
嚴
相;
舌
有
四
相;
口
有
五
相;
右
肩
二
相;
左
有
三
十
二
寶
莊
嚴
相。
眉
間、
眼、
鼻、
齒、
唇、
頸,
各
有
身
相
好,
如
華
嚴
經
相
海
品
中
所
說。
如
來
頂
上,
所
說
三
十
二
相,
八
十
種
好,
是
應
身
相
好。
若
報
有
好
在。
若
其
無
好,
不
能
稱
諸
相
具
足
也。
尋
常
種
種
好
也。
故
曰
隨
形
好。
今
曰
具
足
諸
相,
便
攝
好
者,
相
之
別
名。
謂
隨
其
形
相,
更
細
別
其
相
之
諸
相
具
足。
﹂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39

說
應
身
也。
此
次
問
辭
曰:
具
足
色
身,
具
足
諸
相,
可
以
三
十
二
相
見
如
來
不,
是
專
約
佛
說。
然
是
身
相。
如
來
亦
通
指
自
性,
非
專
指
佛。
第
二
次
問
相
二
字,
是
一
切
身
相
皆
說
在
內,
不
專
指
佛
之
︵
一
︶
初
次
問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不,
但
言
身
達,
一
層
深
一
層
也。










所
明
之
義
不
同。
今
分
三
層,
彙
而
說
之,
以
便
通
自
開
經
至
此,
舉
身
相
問
答,
共
已
三
次。
而
每
次
在
具
足
二
字。
故
顛
倒
言
之
以
見
意。




相。
佛
之
色
身
相
好,
所
以
稱
為
殊
勝
第
一
者,
即
皆
與
此
通,
勿
庸
贅
言。
諸
相
具
足,
即
是
具
足
諸
莊
嚴。
餘
義
同
前。
凡
上
科
所
說
即
非
是
名
等
義,
而
稱
者
也。
故
前
云
諸
相
為
能
莊
嚴,
色
身
為
所
此
經
意,
可
知
具
足
色
身
之
名,
正
因
具
足
諸
相
嚴
云:
﹁
一
一
身
分,
眾
寶
妙
相
以
為
莊
嚴。
﹂
由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0

知
矣。
身
相
尚
不
應
住,
諸
相
之
不
應
住
可
知
矣。
身
相
與
性
最
為
密
切。
身
相
尚
是
虛
妄,
諸
相
可
不
應
住
相。
然
初
次
約
身
相
以
明
不
應
住
者,
因
也。
性
真
實,
相
虛
妄。
逐
妄
便
違
真。
故
欲
見
性
者,
見
如
來
猶
言
見
性。
當
知
相
不
應
住
者,
為
見
性
可
以
三
十
二
相
見
如
來
不?
如
來
者,
性
德
之
稱,
︵
三
︶
前
兩
次
問
辭
曰: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不?
之
義
也。














亦
即
非、
是
名
雙
舉。
以
顯
緣
生
之
法,
空
有
同
時
則
是,
兩
邊
不
住
之
義。
此
次
正
明
諸
法
緣
生。
故
假
名。
故
即
非、
是
名
並
說。
以
顯
約
性
則
非。
約
相
妄,
故
不
應
住
之
義。
第
二
次
問
答,
因
正
明
不
壞
曰
身
相
即
非
身
相,
而
不
說
是
名。
以
顯
相
皆
虛
︵
二
︶
初
次
問
答,
正
承
不
應
住
相
之
後。
故
但
是
約
佛
之
報
身
說
矣。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1

次
問
答
所
明
之
義
也。









則
知
一
切
法
相
之
名
言,
應
如
何
離
矣。
此
第
二
來。
知
得
應
化
身
三
十
二
相
之
名
言,
應
如
何
離。
此
相
實
如
來
之
所
顯
現。
故
於
相
不
著,
即
見
如
之
應
化
身,
不
明
明
有
三
十
二
相
之
名
言
乎。
而
之
假
相,
心
不
取
著,
便
是
離
矣。
便
見
性
矣。
如
來
言
之
所
及。
非
謂
無
名、
無
言、
無
相
也。
但
於
名
言
以
自
證。
然
所
謂
離
名
言
相
者,
謂
應
知
性
非
名
名,
不
可
以
言
言,
不
可
以
相
相。
故
應
離
名
言
相
真
實
義。
意
謂
真
如
之
性,
離
念
境
界。
不
可
以
名
相
之
後。
故
約
三
十
二
相
之
名
言,
以
明
離
相
之
第
二
次
不
壞
假
名,
是
說
在
離
名
字
相
離
言
說
如
此,
諸
相
皆
然。
此
初
次
問
答
所
明
之
義
也。

是
不
住。
便
能
見
性。
非
謂
壞
相
而
後
見
也。
身
相
然
所
謂
不
住
者,
謂
應
於
相
上
即
見
其
非
相,
便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2

應
以
此
身
見
乎?
當
知
佛
可
以
色
身
見,
佛
性
何
足
證
明。
然
則
此
身
既
是
佛
果
之
報
身,
為
何
不
字
字
皆
含
精
義,
字
字
不
可
忽
略。
觀
此
數
科,
益
我
前
屢
言
羅
什
大
師
之
譯
此
經,
一
字
不
濫
下。
來
與
具
足
諸
相
同
說
者,
所
以
明
性
相
一
如。

具
足
色
身
同
說
者,
所
以
明
因
果
非
虛。
次
之
如
正
是
證
真
如
性
者
顯
成
之
相
也。
故
前
之
佛
與
之
相。
故
說
具
足
諸
相,
應
說
如
來
名。
以
顯
此
相,
來
為
性
德
之
稱,
具
足
諸
相,
為
性
德
圓
明
顯
現
以
顯
此
身,
正
是
證
果
成
佛
者
報
得
之
身
也。
如
身,
則
為
果
報
之
身。
故
說
具
足
色
身,
應
說
佛
名。
可
移
易。
何
以
故?
當
知
佛
為
果
德
之
稱。
具
足
色
精
義。
且
初
問
只
應
言
佛,
次
問
只
應
言
如
來,
不
可
以
具
足
諸
相
見
不?
或
曰
佛,
或
曰
如
來,
皆
具
此
次
初
問
佛
可
以
具
足
色
身
見
不?
次
問
如
來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3

於
性
相,
深
知
義
趣,
而
大
開
圓
見,
不
執
一,
不
執
性
相
雖
不
一
而
實
不
異,
雖
不
異
而
實
不
一。
能
具
足
諸
相
見
不
之
問,
亦
是
探
驗
見
地
如
何。
蓋
來
不
應
以
具
足
諸
相
見
者,
為
此。
而
如
來
可
以
見?
故
不
曰
如
來
不
可
以
具
足
諸
相
見,
而
曰
如
執
相
以
見
性,
則
但
有
相
之
觀
念,
性
又
何
可
得
而
觀
性,
則
既
無
相
之
觀
念,
何
嘗
不
可
見
性。
若
圓
融
中
有
行
布,
不
可
儱
侗
顢
頇
也。
故
若
泯
相
見
乎?
當
知
性
相
雖
一
如,
然
言
相
則
非
性。
所
謂
具
足
諸
相,
既
為
性
德
圓
現,
為
何
不
應
以
諸
相
乎?
抑
僅
知
見
色
身
佛
乎?








問,
正
是
探
驗
見
地
如
何。
蓋
問
能
知
見
法
身
佛
不
應
以
色
身
見
者,
為
此。
佛
可
以
色
身
見
不
之
而
已
耶。
故
不
曰
佛
不
應
以
色
身
見,
而
曰
如
來
可
以
色
身
見
耶?
見
佛
當
見
佛
性,
豈
但
見
佛
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4

是
知
也。














融
矣。
此
之
謂
圓
中。
通
達
無
我
法
之
菩
薩,
應
如
是
即
空
之
假
也。
豈
止
二
邊
不
著,
而
且
二
邊
俱
焉。
即
非
者,
顯
其
是
即
假
之
空
也。
是
名
者,
顯
其
雖
照
寂
而
寂
照,
不
無
具
足
諸
相,
故
皆
曰
是
名
也。
即
復
當
知,
既
因
圓
而
果
滿,
遂
有
具
足
色
身。
如
來
性
光,
照
而
常
寂,
那
有
諸
相,
故
皆
曰
即
非
何
明
耶?
當
知
佛
之
證
果,
亦
由
緣
起,
何
況
色
身。
說。
即
是
約
果
位
說
也。
故
當
約
果
位
以
明
義。
云
來
可
以
具
足
色
身
諸
相
見
不。
是
約
佛
如
來
邊
說,
即
是
約
因
位
說。
此
中
兩
番
問
辭,
是
問
佛
如
身
相
或
三
十
二
相
見
如
來
不,
皆
是
約
見
者
邊
故
明
義
遂
大
不
同。
蓋
前
兩
次
問
辭,
是
問
可
以
又
復
此
次
兩
問
之
辭,
與
前
兩
次
問
辭
大
不
同。
異
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5

亦
正。
知
正
則
見
亦
圓。
若
知
一
切
法
莫
非
緣
生,
不
可
執
一
也。
不
執
一
異,
是
為
圓
見。
見
圓
則
知
總
之,
言
是
名,
令
其
不
可
執
異
也。
言
即
非,
令
其
更
不
應
執
也,
愈
可
知
矣。








苦
報
身
者,
其
不
能
見
自
性
法
身
也,
又
明
矣。
其
執
莊
嚴
報
身,
見
清
淨
法
身。
則
執
緣
起
之
五
蘊
起
之
色
身,
即
為
佛
性。
故
曰
即
非。
然
則
尚
不
應
身
外,
別
有
佛
性
耶?
故
曰
是
名。
然
亦
豈
可
執
緣
足
色
身,
乃
究
竟
覺
果
之
勝
報。
豈
可
執
謂
離
色
來
也,
明
矣。
其
皆
不
應
執
也,
亦
可
知
矣。
當
知
具
如
來。
則
執
一
切
緣
起
之
法
相
者,
其
不
能
見
如
即
非。
然
則
尚
不
應
執
如
來
現
起
之
諸
相,
以
見
名。
然
亦
豈
可
執
緣
生
之
諸
相,
便
是
法
身。
故
曰
現,
豈
可
執
謂
離
諸
相
外,
別
有
法
身
乎。
故
曰
是
不
但
此
也。
當
知
諸
相
圓
滿,
為
性
德
圓
明
之
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6

雖
勝,
亦
行
所
無
事。
此
之
謂
深
明
因
果。
︵
三
︶
因
必
有
果,
因
勝
果
必
勝。
以
即
空
故,
所
以
因
果
果
不
空。
故
一
切
法
即
空
即
假。
以
即
假
故,
所
以
克
期
取
證
之
意。
︶
︵
二
︶
既
一
切
皆
空,
而
因
以
因
果
可
畏。
所
以
要
修
勝
因,
克
勝
果。
︵
克
者,
切
皆
空,
惟
因
果
不
空。
何
以
故?
皆
緣
生
法
故。
所
種
言
之,
層
層
深
進。
︵
一
︶
令
知
世
出
世
法,
一
非
緣
生
也。
佛
說
緣
生
之
要
義,
茲
更
概
括
為
三
小
勝
劣,
皆
是
約
果
明
義。
約
果
明
義
者,
明
其
莫
言
勝
報
身,
乃
福
德
中
最
大
最
勝
者。
然
無
論
大
上
言
福
德,
凡
屬
善
果,
無
論
大
小,
皆
福
德
也。
此
通
達
也。














不
礙
不
異,
故
雖
諸
法
也,
而
皆
是
一
如。
當
如
是
不
一,
故
本
一
如
也,
而
緣
生
諸
法;
見
其
不
一
而
則
見
一
切
法
不
一
不
異
矣。
見
其
不
異
而
不
妨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7

無
法
可
說;
次,
明
聞
者
性
空;
三,
明
無
法
可
得。

︵
辰
︶
次,
約
法
施
明
體
空。
分
三:
︵
己
︶
初,
明
更
壞
也。
開
快
步,
走。










理
路,
有
何
益
處。
要
防
他
所
知
障
生,
比
煩
惱
障
泥
帶
水,
一
步
三
搖。
雖
日
日
看
經
聞
法,
曉
得
些
過,
命
亦
隨
減,
如
少
水
魚,
斯
有
何
樂。
若
仍
舊
拖
我
們
要
一
擔
擔
起,
力
奔
前
程。
不
見
道,
是
日
已
天
下
太
平。
本
師
教
我
們
這
些
抄
直
路
的
法
門。
之
本
不
生。
我
法
有
藏
身
處
麼。
真
乃
一
了
百
了,
漢。
內
而
三
際
心,
歸
之
不
可
得。
外
而
一
切
法,
歸
看。
正
看
時,
正
如
是
隨
緣。
可
許
他
是
一
個
伶
俐
以
為
能
看。
但
於
世
出
世
法,
正
隨
緣
時,
正
如
是
卻
一
眼
覷
向
一
切
法
本
不
生
處,
看
之。
亦
不
自
二
六
時
中,
世
法
亦
隨
緣
做。
出
世
法
正
隨
緣
起。
佛
說
一
切
法
緣
生
者,
意
在
明
其
本
不
生
也。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8

眾
生,
又
何
以
能
聞
法,
其
因
緣
亦
復
甚
多。
再
就
施,
其
因
緣
至
不
一
矣。
又
就
受
施
者
言,
何
以
成
就
布
施
者
言,
云
何
知
行
此
施,
又
云
何
能
行
此
其
所
證。
故
無
法
可
得,
是
約
所
施
之
法
說
也。
而
得
一
科,
約
所
施
之
物
說
也。
佛
所
說
法,
皆
是
說
者
性
空
一
科,
約
受
布
施
者
說
也。
三
明
無
法
可
初
明
無
法
可
說
一
科,
約
布
施
者
說
也。
次
明
聞
所
施
之
物
也。
故
此
法
施
一
大
科,
即
開
為
三
科。
布
施,
便
有
三
方
面:
一
布
施
者,
二
受
布
施
者,
三
無
窮,
因
果
無
盡
之
義
也。
何
以
言
之?
當
知
一
言
科,
則
是
約
因
說
也。
約
因
說
者,
欲
以
顯
示
緣
生
報,
是
約
果
說。
即
是
約
所
生
之
法
說。
此
法
施
一
因
緣,
乃
能
發
生
福
德
勝
報
之
事
相。
故
福
德
勝
示
一
切
法
皆
是
緣
生
也。
蓋
必
有
布
施
六
度
之
於
福
德
勝
報
之
後,
接
說
法
施
一
大
科,
正
以
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49

果
法,
其
本
身
無
一
固
定
者
也。
既
不
固
定,
便
非
因
之
果。
名
之
曰
果,
實
乃
後
果
之
因。
所
謂
因
法
曰:
此
某
法,
此
某
法。
殊
不
知
指
之
為
因,
卻
是
前
生
不
知
深
觀
其
趣,
遂
為
此
相
所
迷。
指
而
名
之
因
果
果
因,
於
眾
生
心
目
間
顯
現
變
幻
而
已。
眾
種
事
相,
所
謂
諸
法
者,
更
無
他
物,
只
是
不
斷
之
以
往,
千
差
萬
別,
永
永
無
盡。
可
見
世
出
世
間
種
種
之
果。
果
復
成
因,
因
又
成
果。
果
因
因
果,
自
此
不
但
此
也。
既
有
此
一
法
施
之
緣,
又
將
發
生
種
生
者。















非
緣
不
可
矣。
由
此
可
知,
一
切
事
莫
非
因
緣
所
此
一
法
施
之
事
發
生
也。
云
何
而
得
聚
會
耶,
又
盡。
何
況
三
方
面,
倘
不
聚
會
於
一
時
一
處,
仍
無
種。
約
此
三
方
面
之
因
緣,
已
千
差
萬
別,
說
之
無
所
施
言,
此
物
云
何
生,
復
云
何
得,
因
緣
復
有
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0

執
實
有,
並
因
果
亦
不
相
信
者,
謂
之
惡
取
空。
明
超
出
者,
勢
必
墮
落。
何
以
故?
惡
取
空
故。
︵
因
不
種
種
法,
以
拔
眾
生
之
苦,
予
眾
生
以
樂。
其
不
能
在
之
樂;
更
不
能
利
用
緣
生
事
理,
隨
機
感
緣,
示
於
一
切
緣
生
法
之
外,
以
自
解
纏
縛
之
苦,
得
自
勝
果
證。
遂
致
既
不
能
證
本
非
緣
生
之
性,
超
然
執
空。
不
知
隨
順
緣
生
之
理,
托
殊
勝
因
緣,
獲
殊
即
起。
因
果
果
因,
剎
那
相
續,
曾
不
斷
絕。
乃
一
味
不
待
言。
然
而
法
雖
非
實,
卻
是
自
無
始
來,
遇
緣
執
為
有
實,
自
生
纏
縛,
不
得
自
在,
其
為
癡
絕,
固
次
第
演
變,
眩
人
心
目。
初
不
能
剎
那
停
住
也。
乃
亦
何
嘗
非
癡。
何
以
故?
一
切
法
不
過
因
因
果
果,
但
認
事
相
為
實
有
者,
癡
也。
若
認
事
相
為
實
無。
苦
分
別,
牢
牢
執
著,
某
法
定
某
法,
豈
非
癡
乎?
不
實
在。
豈
止
剎
那
之
間,
皆
成
陳
跡
而
已。
然
則
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1

法
雙
空,
便
是
洞
徹
三
空
之
般
若
正
智,
便
證
空
以
故?
不
執
有,
則
人
我
空。
不
執
空,
則
法
我
空。
我、
外,
復
得
其
環
中。
便
成
悲
智
具
足
之
菩
薩
矣。
何
布
施,
俾
自
他
隨
順
此
理,
空
有
不
執。
既
超
以
像
通
達
即
空
即
假
即
假
即
空
之
緣
生
法,
而
廣
為
有
執
空
之
病。
而
令
發
菩
提
心
修
菩
薩
行
者,
當
佛
說
此
科,
意
在
使
人
洞
知
緣
生
事
理,
以
免
執
然
無
智
慧
則
一。











坑。
此
兩
種
執
空
之
病,
雖
苦
樂
不
同,
升
沈
迥
別。
乘
是
也。
︶
故
世
尊
呵
之
曰:
焦
芽
敗
種,
墮
無
為
本
具
之
性。
而
不
能
利
用
隨
緣
以
度
眾
生。
如
二
托
殊
勝
因
緣,
獲
殊
勝
果
證。
故
雖
能
超
出,
自
證
寂,
成
自
了
漢。
︵
此
類
但
修
小
因
證
小
果。
不
知
雖
能
超
出
緣
生,
而
不
能
利
用
緣
生,
則
沈
空
滯
其
勢
必
造
惡
也。
︶
縱
不
惡
取
空,
但
偏
於
空
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2

︵
未
︶
初,
示
說
法
無
念。








示
說
法
無
念;
次,
釋
有
念
即
執。






則
說;
次,
本
無
可
說。
︵
午
︶
初,
又
二:
︵
未
︶
初,
︵
己
︶
初,
明
無
法
可
說。
分
二:
︵
午
︶
初,
對
機
文
較
易
領
會。












三
障
也。
上
來
所
說,
皆
本
科
要
旨。
先
為
說
明,
入
破
慳
貪,
無
畏
施
破
苦
惱,
法
施
則
能
開
正
智、
破
因
果
果
因,
更
迭
演
變,
曾
無
休
息。
且
以
喻
財
施
轉
不
停。
又
他
物
為
輪
所
輾,
便
破
壞
無
存。
以
喻
三
輪
體
空。
喻
三
方
面
為
輪
者,
因
輪
之
為
物,
回
方
面,
既
皆
因
緣
生
法,
則
皆
當
體
是
空。
故
名
為
如
上
所
說,
可
知
布
施
者,
受
施
者,
布
施
物,
之
三
說
名
真
是
菩
薩。











薩
而
已
乎!
故
曰:
若
菩
薩
通
達
無
我、
法
者,
如
來
有
同
時
之
般
若
理
體。
成
佛
且
不
難,
豈
第
成
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3

︵
未
︶
次,
釋
有
念
即
執。








下
文
何
以
故
下,
正
明
其
故。
當
於
下
文
詳
之。

便
是
謗
佛。
故
誡
以
莫
作
如
是
言
念。
此
何
理
耶?
其
過
何
在?
在
作
念、
我
當
四
字
也。
而
作
是
言
念。
由
於
作
是
念。
故
以
莫
作
是
念
誡
之。
作
是
言
念,
此
念
字,
躡
上
文
謂
字
來。
謂
者,
言
說
也。
作
是
言,
之
念,
則
是
約
長
老
邊
說。
謂
汝
不
應
作
是
念
也。
上
一
念
字,
約
如
來
邊
說。
觀
文
可
知。
莫
作
是
念
之
旨。















也。
茲
先
將
正
面
之
義,
分
層
說
明。
再
說
其
言
中
教
菩
薩
應
如
何
離
念。
所
謂
言
在
此
而
意
在
彼
得。
且
正
面
是
明
如
來
說
法
之
義,
而
骨
��
卻
是
此
下
數
科,
理
趣
幽
深。
言
其
深
而
且
隱,
不
易
見
說
法,
莫
作
是
念。
︼










︻
﹁
須
菩
提!
汝
勿
謂
如
來
作
是
念,
我
當
有
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4

而
實
無
念。
經
文
特
舉
如
來
為
言
者,
意
在
顯
此。
一
而
不
異。
故
法
身
無
念
無
說,
報
化
身
雖
有
說
得
法
身,
方
成
報
化
身。
故
報
化
身
與
法
身,
雖
不
當
知
說
法
是
報
化
佛,
並
非
法
身
如
來。
然
必
證
謂
如
來
如
是,
是
視
如
來
同
凡
夫
矣,
非
謗
而
何?
如
何,
惟
妄
想
未
寂,
我
執
未
空
之
凡
夫
則
然。
乃
性
中,
那
得
有
念?
那
復
有
我?
凡
作
念
我
當
如
何
如
來
二
字
之
中
矣。
圓
證
本
性,
方
稱
如
來。
空
寂
即
為
謗
佛
耶?
經
文
似
未
明
言,
其
實
已
暗
示
在
謗
佛
故。
此
所
以
不
應
作
是
念,
作
是
言
也。
何
以
一
說
此
言,
其
罪
甚
大,
必
墮
無
間。
何
以
故?
即
為
者,
謂
心
中
存
有
所
說
之
法,
即
作
念
我
當
之
意。
何
以
故
者,
問
何
故
不
應
作
是
言
念。
有
所
說
法
佛。
不
能
解
我
所
說
故。
︼








︻
﹁
何
以
故?
若
人
言
如
來
有
所
說
法,
即
為
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5

分
別,
任
運
濟
度,
示
教
利
喜,
盡
未
來
際,
無
有
窮
善
根
力,
於
彼
有
情,
隨
其
根
性、
意
樂、
勝
解,
不
起
不
作
念
我
當
如
是
也。
經
又
曰:
﹁
然
由
往
昔
慈
部
分
也。
此
言
佛
說
經
律
論
三
藏,
利
益
眾
生。
初
有
情。
﹂
十
二
分
教,
謂
三
藏。
詳
開
三
藏
為
十
二
經
曰:
﹁
佛
無
是
念,
我
今
演
說
十
二
分
教,
利
益
明
經,
說
之
最
為
詳
明。
不
可
不
知。
茲
引
而
說
之。
修
因
時
悲
願
熏
習
之
力,
是
也。
此
理,
十
卷
金
光
說
法
耶?
佛
何
以
能
不
起
念
隨
緣
說
法?
前
所
謂
法。
如
來
已
證
體
空,
故
說
即
無
說。
豈
得
謂
有
所
言,
正
明
說
法
亦
是
緣
生。
緣
生
體
空,
故
法
本
無
又
復
佛
之
說
法,
無
非
對
機。
機
者,
機
緣。
對
機
之
並
未
成
佛
矣。
故
曰
即
為
謗
佛
也。





異
疑
佛
性
不
空
寂,
未
證
法
身
矣。
亦
即
無
異
謂
以
示
切
不
可
疑
佛
有
說
法
之
念。
一
有
此
疑,
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6

說
種
種
佛
法,
乃
至
聲
聞
法。
﹂
此
言
證
性
而
後
之
事,
而
得
自
在
成
就。
依
法
如
如,
依
如
如
智,
而
又
曰:
﹁
依
法
如
如,
依
如
如
智,
能
於
自
他
利
益
願
具
足,
深
觀
緣
生,
亦
不
能
隨
緣
現
起
也。
故
經
乃
是
令
觀
假
有。
︶
若
不
證
得
真
空
之
性,
雖
悲
說
心
行
叵
得,
即
是
令
觀
真
空。
次
說
諸
法
緣
生,
面
復
應
觀
本
具
之
真
空。
︵
本
經
開
正
知
中,
先
力
使
然
耳。
然
修
因
時,
一
面
觀
緣
生
之
假
有,
一
願
具
足,
深
觀
緣
生,
熏
習
成
種
︵
善
根
也。
︶
之
是
也。
何
故
能
如
此
耶?
由
於
往
昔
在
因
地
時,
悲
之
念。
乃
是
不
起
分
別
而
自
然
合
度。
所
謂
任
運
切,
皆
令
歡
喜,
說
法
無
盡。
然
亦
並
無
分
別
機
緣
如
是
善
應
機
緣,
盡
未
來
際,
開
示
教
化,
利
益
一
彼
眾
生
根
性、
意
之
所
樂、
所
解
者
而
說
之。
且
雖
盡。
﹂
此
言,
雖
不
起
念
我
當
說
法
度
眾。
然
能
隨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7

朗
照,
謂
之
曰
智,
亦
何
不
可。
照
俗
則
鑒
別
千
差
惟
一
空
寂
之
性
光,
不
謂
之
智
可
也。
然
既
性
光
根
本
智
言
其
照
真,
後
得
智
言
其
照
俗。
照
真
則
為
法
如
如
而
不
曰
智。
各
有
取
義,
皆
無
不
可。
蓋
本,
故
亦
名
之
曰
智。
其
實
只
是
性
體。
故
本
經
譯
後
起
用,
故
他
經
譯
為
後
得
智。
對
後
得
而
明
根
根
本
智
即
是
性
體,
後
得
智
乃
為
性
用。
得
體
而
之
異
名
也。













根
本
智。
蓋
言
與
真
如
根
本
智
一
如。
即
後
得
智
如
智
者,
初
如
字
一
如
也,
次
如
字
謂
真
如,
智
謂
與
法
性
真
如
而
一
如。
此
根
本
智
之
異
名
也。
如
法
謂
法
性,
如
謂
真
如,
次
如
字
謂
一
如
也。
蓋
言
必
起
念
分
別
自
然
而
成,
是
為
自
在。
法
如
如
者,
得
自
在
成
就。
不
但
能
自
在
說
種
種
法
而
已。
不
二
智
成
就。
依
此
二
智,
一
切
自
他
兩
利
之
事,
皆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8

今
謂
如
來
作
念
我
當
說
法,
便
同
凡
夫,
豈
是
如
空
寂
而
現
智
光。











種
之
事
自
在
成
就。
可
見
自
在
成
就,
正
由
無
念
智
光
圓
遍。
依
此
智
光,
故
空
寂
無
念
中,
而
得
種
空
無
塵
中
現
種
種
相。
佛
性
亦
然,
無
念
空
寂,
則
空。
總
謂
水
鏡
無
塵
而
發
光。
依
於
此
光,
故
能
於
義。
且
明
雖
現
種
種
相,
其
中
仍
然
無
相,
故
謂
之
無
相
喻
無
念。
空
者
即
是
無
相
句,
正
明
空
影
之
空
喻
性
體
空
寂。
影
喻
妄
念。
異
相
喻
差
別
事
相。
遍
虛
空
周
法
界
也。
光
喻
二
智,
智
乃
光
明
義
故。
喻
性。
水
喻
清
淨。
鏡
喻
圓
滿。
無
量
無
邊,
喻
性
之
影
得
現
種
種
異
相,
空
者
即
是
無
相。
﹂
水
鏡
皆
其
理
曰:
﹁
譬
如
無
量
無
邊
水
鏡,
依
於
光
故,
空
非
起
念
分
別
也。
故
曰
如
如
智
耳。
經
又
以
喻
顯
萬
別
之
事
相,
稱
之
曰
智
固
宜。
然
雖
曰
鑒
別,
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59

法
如
來
可
說,
及
菩
薩
為
利
益
一
切
眾
生
應
如
謂
不
解
者,
若
約
本
經
言,
蓋
防
聞
前
來
無
有
定
曰
汝
勿
謂,
繼
曰
若
人
言,
何
嘗
克
指
長
老
乎。
所
老
是
當
機,
對
長
老
言,
意
在
規
誡
大
眾
耳。
觀
初
不
解
所
說。
不
知
所
不
解
者
果
何
說
耶?
當
知
長
誡
長
老
不
應
作
如
來
有
所
說
法
之
言
念。
且
曰
長
老
明
明
答
曰:
如
來
無
所
說
矣。
何
以
此
中,
規
或
曰:
前
來
世
尊
曾
以
如
來
有
所
說
法
不
為
問。
尊
推
原
其
故
曰:
無
他,
不
能
解
我
所
說
故
耳。

不
應
作
此
言
念
也。
然
則
何
故
作
此
言
念
乎。
世
自
然
而
然
者
也。
佛
之
說
法,
如
是
如
是。
此
所
以
桴
鼓
之
相
應,
大
扣
大
鳴,
小
扣
小
鳴,
適
如
其
分,
謂
如
空
谷
傳
聲,
有
感
斯
應,
初
無
容
心
也。
又
如
迴
見,
測
圓
覺
海,
無
有
是
處。
當
知
說
法
如
谷
響,
來。
既
不
空
寂,
又
豈
能
說
法
自
在,
正
所
謂
以
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0

矣。
又
作
此
言,
以
破
壞
他
人
信
心。
誤
法
誤
人,
所
矣
哉。
因
不
解
故,
邪
知
邪
見,
既
懷
疑
念
而
自
誤
不
知
正
與
佛
法
相
反。
由
此
可
見,
解
之
關
係
大
而
不
知
其
為
謗
佛
也。
凡
夫
見
解,
往
往
如
此。
殊
所
以
公
然
言
曰:
如
來
作
是
念,
我
當
有
所
說
法。
以
度
眾
生
耶?
不
度
眾
生,
又
何
以
稱
佛
耶?
此
其
雖
非
無
念。
然
他
念
皆
可
離,
說
法
之
念
若
離,
何
了,
無
所
說
耳。
正
說
時,
豈
能
無
所
說。
有
所
說
法,
可
說。
可
知
但
無
定
法
可
說
耳。
豈
一
無
所
說。
說
留
一
絲
痕
跡
之
意。
前
不
云
乎?
無
有
定
法
如
來
般
若。
則
如
來
無
所
說
之
言,
蓋
謂
說
了
便
休,
不
原
為
說
法
利
生
者
也。
且
今
正
熾
然
說
此
金
剛
謂
菩
薩
尚
應
利
眾
行
施,
何
況
乎
佛。
佛
之
出
世,
言,
勢
必
錯
會。
其
他
諸
說,
亦
必
不
能
貫
通
矣。
將
是
布
施
諸
說,
未
能
圓
解。
則
於
如
來
無
所
說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1

正
當
熾
然
而
說,
顯
然
有
法
之
時,
即
復
了
不
可
而
緣
生
無
性,
當
體
是
空。
故
雖
儼
然
有
說
法
者,
緣
生,
非
無
法
也,
非
無
說
也,
非
無
說
法
者
也。
然
法
是
緣
生,
說
亦
緣
生,
說
法
者
亦
是
緣
生。
既
曰
徹
底
瞭
解,
生
出
種
種
誤
會,
謬
矣。





緣
會,
假
現
幻
相,
故
無
有
定。
乃
不
知
向
緣
生
上
無
有
定
法
如
來
可
說,
正
明
其
本
來
無
法,
但
由
法
可
說
也。
何
以
故?
一
切
法
莫
非
緣
生
故。
前
云
以
本
來
無
法
故。
既
本
無
法,
那
有
可
說。
故
曰
無
無
法
可
說,
意
顯
本
無
可
說
也。
何
以
本
無
可
說?
︻
﹁
須
菩
提!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是
名
說
法。
﹂
︼
︵
午
︶
次,
本
無
可
說。









令
其
開
解
者,
故
知
之
也。








此。
觀
下
文
所
說,
正
是
對
其
不
解
處,
痛
下
針
砭,
以
謗
佛,
罪
至
墮
無
間
也。
何
以
知
其
不
解
者
在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2

說。
兩
句
合
言
之,
正
所
以
破
其
凡
情。
何
以
故?
既
文
中
不
但
曰
無
法
可
說,
而
曰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又
全
不
解
因
無
念
空
寂,
方
能
說
法
之
義
也。
故
說
法。
故
妄
言
曰:
如
來
作
念,
我
當
有
所
說
法。
是
為
既
然
說
法,
必
有
說
法
念。
若
無
說
法
念,
何
以
法
矣。
︵
法
身
無
說,
報
化
身
方
有
說。
︶
即
復
以
有
所
說
法。
是
全
不
解
三
身
之
義,
誤
認
法
身
說
說
法
度
眾,
非
明
明
有
說
法
者
乎。
故
妄
曰
如
來
法。
若
無
所
說
法,
便
無
說
法
者。
如
來
應
世,
原
為
根
本
錯
誤,
無
非
以
為
既
有
說
法
者,
必
有
所
說
作
言
念,
罪
同
謗
佛。
凡
夫
所
以
妄
作
言
念
者,
其
說
法
者
亦
是
即
空
即
假,
即
假
即
空。
決
不
致
妄
得
緣
生
之
義,
便
知
法
本
無
法,
故
說
即
無
說。
即
有
所
說,
是
不
知
其
為
緣
生,
而
執
以
為
實
矣。
解
得。
此
之
謂
無
所
說。
言
其
說
即
無
說
也。
若
以
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3

斷
不
能
坐
實
說
煞
也。









說
法。
則
是
有
所
說
法
矣。
一
句
如
是,
句
句
皆
然。
說
法
句,
更
足
證
明。
蓋
若
坐
實
說
之
曰:
此
之
謂
觀
上
來
是
名
為
心
句,
當
可
洞
然。
而
此
處
是
名
前
云:
本
經
是
名
句,
皆
當
作
假
名
會。
不
可
坐
實。
義,
疑
念
妄
言,
可
不
作
矣。
謗
佛
之
罪,
亦
可
免
矣。
種
種
佛
法。
如
前
所
引
金
光
明
經。
︶
若
解
得
此
說
法
者
之
假
名。
︵
因
空
無
念,
乃
成
二
智,
能
說
所
以
無
法
可
說。
正
因
無
法
可
說,
乃
有
說
法
及
說,
無
妨
名
為
說
法
者。
又
復
當
知
假
名
說
法
者,
所
以
雖
名
說
法
者,
無
妨
無
法
可
說。
雖
無
法
可
名
說
法
耳。
名
者,
假
名
也。
當
知
因
是
假
名
說
法。
明
有
說
法
者,
明
明
有
法
可
說,
何
耶?
殊
不
知
是
矣。
尚
且
無
法
可
說,
那
有
說
法
之
念
乎。
然
而
明
是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其
不
能
執
為
說
法
者
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4

知
得
法,
與
言
說,
及
說
法
者,
皆
是
緣
生,
即
空
即
本
無
法。
則
知
一
切
法
莫
不
如
是。





法
之
義,
令
其
領
會
通
達。
若
知
得
佛
所
說
法,
法
解
是
也。
故
復
開
示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是
名
說
知。
故
學
佛
第
一
要
事,
在
於
見
圓
知
正。
所
謂
開
勢
必
執
有
疑
空,
執
空
疑
有。
誤
法
誤
人,
造
罪
不
之,
不
一
不
異
之
義
未
明。
雖
聞
佛
法,
必
難
領
解。
佛
旨。
苟
謂
佛
有
所
說
之
法,
豈
非
法
性
未
淨。
總
即
為
謗
佛
不
解
所
說
者,
是
明
苟
或
起
念,
便
違
無
有
念。
即
復
觀
照
諸
法
如
義,
空
有
圓
融
也。
曰
不
應
有
念,
何
況
其
他。
且
令
觀
照
真
如
之
性,
本
起
念。
勿
謂
如
來
作
念
我
當
云
云,
是
明
說
法
尚
者。
故
此
中
莫
作
是
念
之
言,
是
規
誡
菩
薩
不
應
科,
皆
是
說
以
令
發
覺
者
通
達
其
理
而
除
我
見
以
上
正
面
之
義
已
竟。
當
知
此
開
佛
知
見
一
大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5

敕
所
加
者,
非
也。
柳
公
權
書
寫
此
經,
在
長
慶
四
唐
道
顒
師
石
刻
始。
或
曰:
唐
穆
宗
長
慶
二
年
奉
眾
未
景
從
也。
其
一
唱
眾
和,
遂
成
定
本,
則
自
南
據
魏
譯
加
入
者。
最
初
加
入
為
唐
時
窺
基
師,
然
此
科
經
文,
本
為
羅
什
大
師
譯
本
所
無。
乃
後
人
之
意。















此
下
說
明
︵
己
︶
次
明
聞
者
性
空
一
科
加
入
法
可
說
之
旨
趣
也。










法
者,
如
是
如
是。
菩
薩
應
如
是
知
也。
此
初
明
無
見
便
漸
漸
除,
念
亦
漸
漸
離
矣。
所
謂
通
達
無
我
歸
一
如。
觀
力
漸
漸
深,
分
別
執
著
便
漸
漸
薄,
我
無
念,
則
學
法
者,
便
當
觀
照
諸
法
緣
生
體
空,
會
無
法
可
說,
則
學
法
者
當
然
無
法
可
執。
既
說
法
一
切
言
說,
一
切
學
法
者,
莫
不
如
是。
既
說
法
者
假,
即
假
即
空,
有
名
無
實。
則
知
一
切
世
出
世
法,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6

也。
秦
譯
蓋
有
意
略
去,
以
顯
進
修
之
極
功,
決
非
耀,
迥
脫
根
塵。
此
義
即
心
經
所
說
無
智
亦
無
得
空。
修
功
至
極
處,
必
應
能
所
皆
空,
方
能
性
光
獨
是
明
能
說
者
空;
下
言
無
法
可
得,
是
明
所
說
者
能
所
雙
亡
之
義
耳。
蓋
上
言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顯
三
輪
體
空
矣。
故
此
處
略
去
眾
生
一
段,
別
顯
中
攝
有
能
施
所
施
之
相,
合
之
眾
生
非
眾
生,
足
切
眾
生,
則
非
眾
生
一
段。
秦
譯
或
以
諸
相
非
相
是
布
施;
如
來
說
一
切
諸
相,
即
是
非
相,
又
說
一
然。
蓋
前
文
已
有
菩
薩
為
利
益
一
切
眾
生,
應
如
義
故。
然
謂
秦
譯
漏
脫
三
輪
體
空
之
義,
似
未
盡
近
本
也。
加
入
何
意?
以
無
著
論,
彌
勒
頌,
皆
有
此
足
為
南
唐
始
加
之
證。
宋
初
距
南
唐
時
近,
故
曰
宋
長
水
刊
定
記
云:
今
見
近
本
有
此
一
段。
此
語
年,
柳
為
朝
臣,
既
先
兩
年
敕
加,
何
柳
書
中
無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7

闡
而
結
之
曰:
當
知
經
義
果
報,
皆
不
可
思
議。
當
解
義
趣。
正
示
人
當
如
是
深
解
也。
佛
復
詳
為
印
開
解
一
科,
廣
談
果
行
以
明
因
心。
長
老
自
陳
深
信
為
入
道
之
門,
故
於
本
科
之
末,
結
顯
此
意。

出。
言
從
此
經
出
者,
指
示
學
人
當
從
此
經
入
也。
科
尾
復
結
之
曰:
佛
及
無
上
菩
提
法,
皆
從
此
經
佛
亦
鄭
重
答
曰:
有
持
戒
修
福
者,
能
生
信
心。
而
信
科
中,
長
者
鄭
重
請
問,
頗
有
眾
生
生
實
信
不。
四
大
科
者,
以
經
文
明
明
具
有
此
義
故
也。
如
生
清
初
達
天
師
作
新
眼
疏,
分
經
文
為
信
解
行
證
加
之
故。














科,
依
道
顒
石
刻
者,
意
在
於
此。
茲
當
詳
說
其
應
疏。
故
此
番
校
本,
一
切
皆
依
唐
人
寫
經。
獨
於
此
有
此
一
科,
義
更
圓
滿。
秦
譯
略
去,
不
免
千
密
一
脫
漏。
秦
譯
字
字
不
苟,
何
獨
於
此
義
漏
之。
雖
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8

見
及
此,
為
從
來
注
家
所
未
有。
其
疏
名
曰
新
眼,
證,
經
文
經
義
明
明
白
白,
現
現
成
成。
新
眼
疏
獨
界
諸
法
空
相
之
義,
則
皆
成
證
之
義
也。
信、
解、
行、
忍。
成
忍
者,
所
謂
證
也。
其
餘
所
說,
皆
是
平
等
法
故
第
四
大
科
中,
明
言
於
一
切
法
無
我,
得
成
於
果
也。















明。
蓋
必
修
無
我
無
法
之
因,
方
證
平
等
法
界
之
執
一
異,
無
我
無
法,
以
為
唯
一
之
修
功。
意
更
顯
其
指
示
學
人
應
通
達
內
心
外
境,
即
有
即
空,
不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且
曰:
善
法
即
非
善
法。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壽
者,
修
一
切
善
法,
則
得
可
得,
一
切
法
本
無
生。
而
歸
結
處
復
明
言
曰:
以
而
佛
見,
則
是
不
執
一
異。
佛
知,
則
是
三
際
心
不
此
進
修
一
科,
先
明
發
心
無
法。
繼
令
開
佛
知
見。
知
者,
當
解
也。
所
以
結
深
解
之
義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69

長
養
一
切
諸
善
根。
﹂
一
切
善
根,
賴
其
長
養。
故
道
之
門
已
哉。
華
嚴
經
曰:
﹁
信
為
道
源
功
德
母,
尤
要,
成
始
成
終,
唯
一
信
心
而
已。
豈
止
信
為
入
妙
也。
夫
信、
解、
行、
證,
為
入
道
之
階,
固
已。
然
信
字
無
盡
之
意。
新
眼
疏
將
此
眼
目
標
出,
此
其
所
以
依
此
圓
融
次
第
而
入
道。
以
示
衣
缽
相
傳,
燈
燈
依
華
嚴
信、
解、
行、
證,
入
道
次
第
說
之。
俾
聞
者
亦
也。
︶
此
金
剛
般
若,
是
為
不
斷
佛
種
而
說。
故
一
一
如,
一
切
皆
是。
︵
不
自
說
者,
顯
示
法
身
無
說
菩
薩,
共
說
如
來
自
證
境
界。
其
境
界
正
是
諸
法
之
入
道
次
第。
彼
經
為
佛
初
成
道
時,
加
被
諸
大
當
知
華
嚴
經,
是
以
信、
解、
行、
證,
顯
示
圓
融
無
礙
兩
半
部
明
義
不
同
之
處,
一
目
了
然。




無
住,
約
境
明
無
住,
兩
總
目,
提
挈
綱
領。
俾
前
後
誠
不
誣
也。
故
此
次
科
判
依
之,
但
加
標
約
心
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0

所
以
點
醒
學
人,
當
於
開
解
科
中
所
明
之
義,
生
是
反
覆
言
之
者,
皆
以
顯
示
深
解
之
要
也。
亦
即
信
心
不
逆
其
福
勝
彼,
心
則
狂
亂
狐
疑
不
信。
如
曰:
信
心
清
淨
則
生
實
相,
信
解
受
持
第
一
希
有,
信
耳。
開
解
文
中,
於
深
解
義
趣
後,
說
信
尤
多。
如
者,
便
當
起
信
以
持
戒
修
福。
庶
幾
能
生
實
信
淨
者,
得
無
量
福
德。
此
正
鼓
舞
聞
能
生
信
心
之
說
此
為
實,
以
答
長
老
之
問
矣。
復
曰:
一
念
生
淨
信
試
觀
生
信
科
中,
既
說
持
戒
修
福
能
生
信
心
以
便
如
數
他
家
寶,
自
無
半
錢
分
也。





如
是
信、
亦
如
是
解、
亦
如
是
修、
亦
如
是
證。
不
然,
而
修、
如
何
而
證。
聞
者
便
當
一
一
生
信
仰
心,
亦
底。
是
故
佛
既
開
示
如
何
而
信、
如
何
而
解、
如
何
信
心
清
淨
則
生
實
相。
足
見
一
個
信
字,
貫
徹
到
事
事
法
法
不
能
離
卻
信
字。
即
如
本
經,
明
明
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1

即
空,
復
顯
即
假。
義
更
完
備。
故
雖
有
前
文,
亦
不
生,
雖
足
顯
三
輪
體
空。
然
此
中
兼
言
是
名,
既
顯
之
而
行。
不
但
此
也。
前
文
諸
相
非
相,
眾
生
非
眾
使
知
凡
此
科
開
示
之
進
修
法
門,
皆
當
深
信,
依
無
信
字。
︶
補
入
秦
譯,
以
作
點
醒
學
人
之
眼
目。
魏
譯
此
科
之
言
信
者,
︵
魏
譯
除
此
科
外。
亦
別
應
獨
缺。
乃
秦
譯
獨
於
此
科
無
一
信
字。
故
應
引
既
皆
特
特
標
顯
信
字,
以
為
眼
目。
進
修
一
科,
不
能
隨
順
得
入
耳。
由
是
觀
之,
信
解
證
三
大
科
中,
意
想
所
及。
斷
不
能
用
凡
情
測
度。
惟
當
篤
信,
方
是
信
解
之
言,
以
示
如
來
平
等
法
界,
本
非
凡
夫
多。
第
四
成
證
文
中,
亦
有
應
如
是
知、
如
是
見、
如
則
盲
信
盲
修,
枉
用
功
夫
矣。
所
以
此
科
說
信
最
理。
理
明
而
後
信
真
修
實,
乃
有
證
入
之
可
期。
否
起
信
心,
亦
求
開
如
是
之
深
解
也。
開
解
即
是
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2

︵
午
︶
初,
請
問。











次,
遣
執;
三,
釋
成。











︵
己
︶
次,
明
聞
者
性
空。
分
三:
︵
午
︶
初,
請
問;
此
科,
獨
不
依
原
本
而
加
入
之
者,
意
在
於
此。

若
但
明
能
所
雙
亡,
卻
不
攝
三
輪
體
空
也。
故
於
故
說
三
輪
體
空,
與
能
所
雙
亡
之
義,
初
不
相
妨。
而
法
施
之
人,
與
聞
法
之
眾
生,
亦
為
能
所
對
待。
亡
義
在。
蓋
能
施
人,
與
所
施
法,
固
為
能
所
對
待。
有
未
足。
且
約
三
輪
體
空
明
義,
便
攝
有
能
所
雙
義。
是
只
有
約
果
之
說,
而
無
約
因
之
說。
義
亦
少
之
義,
如
但
有
福
德
勝
報
兩
科,
而
不
約
布
施
明
空,
應
施
而
不
住
相。
故
不
復
也。
又
復
諸
法
緣
生
皆
緣
生
法。
即
空
即
假,
應
不
住
相
而
施。
即
假
即
住
相。
此
文
兼
言
是
名
者,
所
以
明
法
施
與
眾
生,
嫌
復。
蓋
前
文
但
言
即
非
者,
所
以
明
布
施
應
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3

曰:
聞
說
是
法,
生
信
心
不?
當
知
如
上
所
說,
皆
是
說,
莫
非
法
也。
末
世
眾
生
聞
之,
深
恐
狐
疑。
故
問
無
法,
且
云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然
如
是
種
種
之
無
法
可
說
言。
意
謂
發
心
修
行,
必
須
依
法。
今
云
曰
於
未
來
世。
是
法,
渾
括
上
說
無
法
發
心,
乃
至
未
來
眾
生,
去
佛
愈
遠,
業
深
障
重,
未
必
多
有。
故
有
者,
意
中
恐
難
多
有
也。
長
老
意
謂,
現
在
許
有。
邊。
然
謂
慧
指
法
身,
命
兼
生
命
說,
亦
無
不
可。
頗
皆
具
足
之
意。
魏
譯
則
作
慧
命,
此
名
似
但
說
一
老。
唐
譯
喜
新
造,
稱
為
具
壽。
以
表
生
命、
慧
命,
兩
高
德
劭
之
稱。
秦
譯
喜
用
舊
有
名
詞,
故
譯
為
長
譯。
唐
時
則
譯
作
具
壽,
名
不
同
而
義
同
也,
皆
年
爾
時,
謂
說
前
科
甫
竟
之
時。
慧
命,
即
長
老
之
異
生,
於
未
來
世,
聞
說
是
法,
生
信
心
不?
﹂
︼


︻
爾
時,
慧
命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尊!
頗
有
眾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4

說
也。
如
來
說,
謂
約
性
說。
名,
謂
名
相,
意
謂:
頃
言
眾
生
眾
生
重
言
之
者,
承
上
非
眾
生
非
不
眾
生
此
科
釋
明
上
言
彼
非
眾
生
非
不
眾
生
之
故
也。
眾
生,
是
名
眾
生。
﹂
︼









︻
﹁
何
以
故?
須
菩
提!
眾
生
眾
生
者,
如
來
說
非
︵
午
︶
三,
釋
成。











之
義。















顯
即
空
即
假,
即
假
即
空,
一
切
眾
生
皆
是
緣
生
眾
生
也。
言
其
非
不
眾
生
耶,
然
而
非
眾
生
也。
正
眾
生,
約
相
言。
意
謂
言
其
非
眾
生
耶,
然
而
非
不
彼
字,
即
指
聞
法
之
眾
生。
非
眾
生,
約
性
言。
非
不
︻
佛
言:
﹁
須
菩
提!
彼
非
眾
生,
非
不
眾
生。
︼

︵
午
︶
次,
遣
執。











指
示
學
人,
應
信
此
妙
法,
修
無
我
行
耳。



於
法
不
執,
精
修
無
我
之
妙
法。
長
老
問
意,
正
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5

不
眾
生
一
語,
便
含
有
莫
作
是
說
之
意
在。


知。
則
聞
是
法
者,
豈
無
能
信
者
耶!
故
非
眾
生
非
本
非
眾
生
也。
然
則
既
具
佛
性,
豈
不
能
開
佛
正
緣
生
之
假
名
耳。
緣
生
非
性。
其
性
則
上
等
諸
佛,
性
矣。
當
知
就
相
而
觀,
雖
非
不
是
眾
生,
然
不
過
生,
故
不
免
為
之
耽
心。
然
而
誤
矣,
是
執
相
而
昧
生
於
是
深
法
未
能
生
信
者,
由
於
認
眾
生
為
眾
答
覆
矣。
蓋
不
答
之
答
也。
何
以
言
之?
長
老
慮
眾
豈
不
所
答
非
所
問
乎?
其
實
不
然。
問
意
已
圓
滿
而
答
語
專
就
眾
生
說,
於
生
信
一
層,
不
置
一
辭。
︵
一
︶
長
老
是
問
眾
生
聞
如
是
法
能
否
生
信?
圓
妙,
義
極
深
至,
茲
分
三
重
說
之。





生
耳,
故
曰
彼
非
不
眾
生。
此
科
合
之
上
科,
語
極
非
眾
生
也,
故
曰
彼
非
眾
生;
但
約
名
相,
則
是
眾
非
眾
生
非
不
眾
生
者,
蓋
約
性
而
說,
本
具
佛
性,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6

無
一
眾
生
實
滅
度
者。
菩
薩
應
具
此
大
智
也。
總
不
住
於
相。
此
前
所
以
言
滅
度
一
切
眾
生
已,
而
令
體
會
眾
生
緣
生
即
空,
原
非
眾
生。
應
布
施
而
無
餘
涅
槃。
菩
薩
應
發
此
大
悲
也。
非
眾
生
者,
是
所
以
言,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之
類,
皆
應
滅
度
令
入
生
即
假,
不
無
是
名。
應
無
所
住
而
行
布
施。
此
前
相
離
相
也。
蓋
非
不
眾
生
者,
是
令
體
會
眾
生
緣
︵
三
︶
開
示
利
益
眾
生
行
布
施
六
度
者,
應
即
依
法
發
心
修
行
者,
那
得
有
法
可
執
乎!



義,
自
能
生
信
矣。
當
知
說
法
者
尚
無
法
可
說,
則
即
空
即
假、
即
假
即
空、
發
心
修
行,
無
法
可
執
之
生,
本
來
無
生。
若
知
此
義,
則
於
上
說
諸
法
緣
生、
生
應
觀
此
五
蘊
眾
法,
但
由
因
緣
聚
會,
非
生
幻
之
方
便
也。
方
便
云
何。
先
觀
自
身
是
已。
一
切
眾
︵
二
︶
佛
說
此
科,
無
異
教
眾
生
以
聞
法
生
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7

所
說,
原
說
其
所
得,
所
謂
如
語。
今
知
莫
非
緣
生。
之?
佛
現
具
足
身
相,
既
原
為
說
法
度
生。
而
佛
之
層。
追
至
此
科,
則
一
空
到
底,
如
桶
底
脫。
何
以
言
為
度
生,
故
四
約
眾
生,
以
明
性
空。
一
層
追
進
一
故
三
約
說
法
者
無
法
可
說,
以
明
性
空。
說
法
原
約
具
足
身
相,
以
明
性
空。
現
此
身
相,
原
為
說
法。
生
性
空
也。
福
德
之
大
者,
莫
過
莊
嚴
報
身。
故
次
上
來,
初
約
福
德
言
其
無
實。
無
實
者,
所
以
明
緣
藐
三
菩
提,
為
無
所
得
耶?
﹂
︼






︻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尊!
佛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
午
︶
初,
陳
悟。











次,
印
釋。














︵
己
︶
三,
明
無
法
可
得。
分
二:
︵
午
︶
初,
陳
悟;
義,
便
皆
徹
了
而
深
信
無
疑
矣。






之,
緣
生
之
義,
貫
通
一
切。
此
義
信
得
及。
其
他
諸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8

其
故
作
疑
問
之
辭
者,
又
以
指
示
學
人,
雖
如
是
然
後
我
空
性
顯,
始
覺
合
於
本
覺
而
成
大
覺
耳。
人
應
如
是
窮
究
到
底,
不
令
有
一
絲
法
執
存
在。
早
與
如
來
心
心
相
印。
今
陳
初
悟
者,
正
指
示
學
如
夢
初
覺
景
象。
此
約
事
言
也。
若
約
理
言,
長
老
於
前。
故
自
陳
初
悟,
說
一
耶
字。
正
顯
一
空
徹
底,
所
謂
佛
得
菩
提
者,
亦
復
得
而
無
所
得
也。
意
深
存
有
菩
提
之
法,
故
今
成
佛
得
菩
提
耳。
今
乃
知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然
尚
以
為
在
八
地
時,
因
其
不
長
老
前
云:
佛
於
然
燈
佛
所,
無
有
法
得
阿
耨
多
科
之
要
旨
也。












耶?
則
一
絲
不
掛,
空
寂
之
性,
竟
體
呈
露
矣。
此
本
非
得
即
非
得,
佛
即
非
佛,
一
往
皆
有
名
非
實
也
說
法,
亦
有
名
非
實。
眾
生,
亦
有
名
非
實。
然
則
豈
緣
生
之
法,
當
體
是
空。
故
具
足
身
相,
有
名
非
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79

法,
那
有
少
法
可
得。
既
無
少
法
可
得,
又
那
有
得
法
可
得,
正
明
我
空
也。
因
其
我
空,
尚
不
見
有
少
無
少
法
可
得
故
也。
此
意
正
承
我
字
來。
我
無
少
說
者,
更
推
其
原。
猶
言,
何
以
無
所
得
乎,
因
其
本
有
得,
所
悟
不
謬
也。
佛
說
之
義
更
深。
乃
將
長
老
兩
言
如
是
者,
印
可
上
言
非
畢
竟
無
得,
非
畢
竟
三
藐
三
菩
提。
︼











三
菩
提,
乃
至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是
名
阿
耨
多
羅
︻
﹁
如
是,
如
是!
須
菩
提!
我
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
午
︶
次,
印
釋。











意。
句
中
有
眼,
不
可
儱
侗。








說,
非
畢
竟
有
得,
總
明
無
得
之
得、
得
而
無
得
之
非
畢
竟
無
得。
下
句
始
言
無
所
得,
是
明
若
約
法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是
明
約
修
因
證
果
說,
悟,
當
請
明
眼
人
為
之
證
明
也。
上
句
先
言
佛
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0

洞
了。
正
所
以
開
菩
薩
之
正
知,
俾
得
通
達
無
我、
暢
發
無
遺。
則
無
法
發
菩
提
之
義,
更
因
而
徹
底
四
射,
八
面
玲
瓏。
前
來
無
法
得
菩
提
之
義,
至
此
是
名
言
之
時,
卻
本
來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也。
眼
光
法,
所
謂
得,
皆
因
緣
所
生。
緣
生
體
空。
正
當
有
如
豈
可
著
乎!
故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也。
又
以
顯
所
謂
菩
提
之
名
言
也。
又
以
顯
無
上
菩
提,
但
名
言
耳,
是
名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意
顯
非
無
無
上
有
少
法
可
得
耳。
言
下
含
有
非
竟
無
法,
故
接
言
句
言
我
於
無
上
菩
提,
無
少
法
可
得,
妙。
我
不
見
乃
真
得
耳。













正
是
我
見。
尚
何
所
得?
惟
其
不
見
有
少
法
可
得,
矣。
總
之,
性
空
寂
中,
本
無
少
法。
使
其
見
有
少
法,
盡。
正
當
爾
時,
一
念
不
生,
湛
湛
寂
寂,
性
德
圓
明
法
之
佛。
言
乃
至
者,
正
明
其
空
之
又
空,
一
齊
掃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1

邊
之
我。
蓋
二
者
本
是
對
待
相
形
而
成,
彼
銷,
此
除。
其
所
以
痛
遣
所
邊
之
法
者,
正
所
以
痛
遣
能
緣
生
體
空,
有
名
非
實。
必
應
步
步
觀
空,
層
層
遣
所
謂
我
見
是
也。
故
一
一
明
其
皆
是
緣
生。
使
知
六
識,
所
謂
我
相
是
也;
少
有
執
著,
便
是
第
七
識,
別,
有
分
別
便
有
執
著。
然
而
少
有
分
別,
便
是
第
莫
非
對
待,
有
對
待
便
有
能
所,
有
能
所
便
有
分
別
之。
我,
能
證
者
也。
法,
所
證
者
也。
總
之,
一
切
事
法
者,
能
布
施
也;
聞
法
之
眾
生,
所
布
施
也。
更
細
之
物
也;
說
者,
能
施
之
人
也。
就
布
施
之
事
言。
說
布
施
六
度,
能
生
也。
而
就
布
施
之
法
言。
法,
所
施
執
之
諸
法
中,
復
有
能
所。
如
福
德
勝
報,
所
生
也;
科,
遣
所
執
也。
然
而
能
所
對
待,
牽
引
愈
多。
故
所
上
來
心
行
叵
得
一
科,
遣
能
執
也;
諸
法
緣
生
一
法
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2

若
理、
若
事、
若
性、
若
修,
千
頭
萬
緒,
盡
歸
結
在
此
此
結
示
一
科,
乃
上
說
諸
義
之
總
匯。
上
來
所
說,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







︻
﹁
復
次,
須
菩
提!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是
名
︵
癸
︶
初,
直
顯
性
體。









的
示
修
功;
三,
結
無
能
所。








︵
壬
︶
次,
結
示。
分
三:
︵
癸
︶
初,
直
顯
性
體;
次,
下
接
言
是
法
平
等,
直
顯
性
體
焉。





雙
空,
皆
是
一
如
矣。
皆
是
一
如,
所
謂
平
等
也。
故
識
轉;
執
著
遣
盡,
則
七
識
轉。
二
識
既
轉,
則
我、
法
分
別,
遣
分
別
即
是
遣
執
著
也。
分
別
遣
盡,
則
六
蓋
遣
能
當
遣
所,
遣
所
即
遣
能。
遣
能
所
即
是
遣
諸
法
更
說
得
詳
細
也。
由
是
可
知
用
功
之
法
矣。
然
我
相
我
見
之
不
易
遣,
多
為
外
境
所
移。
故
於
亦
銷
矣。
而
先
說
心
行
叵
得,
是
直
向
能
邊
遣
除。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3

提
有
法
乎。
雖
新
眼
疏
亦
不
免
此
病
也。



坐
實
在
無
上
菩
提
上
講。
若
坐
實
講
之,
豈
非
菩
明
菩
提
無
少
法
之
所
以
然。
豈
可
將
是
法
二
字,
經
旨
正
為
執
著
菩
提
者,
遣
其
執
實。
況
此
處
正
提
上。
不
但
是
名
二
字,
不
應
坐
實
已
也。
何
以
故?
無
上
菩
提。
然
而
是
法
二
字,
切
不
可
坐
實
在
菩
二
字
標
示
之。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兩
句,
正
顯
是
說
明
菩
提
無
少
法
之
所
以
然
者。
故
以
復
次
復
次
者,
別
舉
一
義,
以
明
前
義
也。
下
所
云
云,
皆
科
之
關
係
大
矣。
其
應
悉
心
領
會,
不
待
言
矣。

道
理
若
未
能
得
要,
修
功
又
豈
能
扼
要。
然
則
此
不
然,
雖
聞
得
多
義,
終
覺
零
零
碎
碎,
猶
散
沙
也。
中,
則
諸
義
皆
得
以
貫
通,
皆
知
所
運
用
矣。
若
或
綱
舉
而
後
目
張。
故
此
數
行
之
義,
能
洞
徹
於
胸
數
行
中。
諸
義
若
網,
此
數
行
文
則
網
之
總
綱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4

乎。
佛
之
成
佛,
正
因
其
證
平
等
法
性
耳。
故
曰
如
法
者,
既
曰
無
上,
便
高
下
之
相
儼
然,
豈
平
等
性
以
菩
提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也。
若
無
上
菩
提
有
少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蓋
無
以
名
之,
假
立
此
名
耳。
所
高
下,
又
那
有
無
上
菩
提
法。
故
曰
是
名
阿
耨
多
耳。
其
實
一
切
法
性,
平
等
平
等,
那
有
高
下。
既
無
下
者,
由
於
眾
生
分
別
執
著
之
妄
見,
見
其
如
此
無
有
高
下
正
顯
其
平
等。
當
知
一
切
法
有
高
有
法
耳。















由
是
可
知
是
法
者,
謂
任
是
何
法
也,
猶
言
一
切
是
菩
提,
而
又
未
曾
說
煞,
極
為
盡
理,
妙
契
經
旨。
矣。
即
此
便
是
菩
提
之
義
也。
此
說
既
顯
明
其
正
貴
賤
不
平
不
等
之
觀
念
蕩
然
一
空,
則
平
且
等
無
好
醜,
蕩
然
平
等,
菩
提
義
也。
﹂
蓋
謂
凡
好
醜
惟
肇
公、
智
者,
兩
注
最
佳。
注
云:
﹁
人
無
貴
賤,
法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5

少
得
也,
明
矣。
故
曰
我
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本
來
如
是。
佛
惟
顯
此
本
來
之
性
焉
耳。
其
無
有
名
無
上
正
等
覺
耳。
其
無
有
少
法
也
明
矣。
法
性
因
其
不
分
別
法,
不
執
著
法,
且
無
法
之
見
存,
乃
覺
所
覺
之
分
也。
故
假
名
曰
正
覺。
由
是
可
知
正
凡
夫
不
覺,
橫
起
分
別
執
著
之
故。
然
亦
並
無
能
正
等。
何
以
無
高
無
下
如
是
平
等
乎。
由
其
不
同
對,
故
假
名
曰
無
上。
無
高
下
則
平
等,
故
假
名
曰
當
知
無
有
高
下,
則
絕
諸
對
待,
無
對
待
則
成
絕
時,
平
等
一
如
之
法
性,
圓
滿
顯
現。
故
曰
無
虛
也。
如,
有
何
可
得?
故
曰
無
實。
正
當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法
皆
是
佛
法
者,
無
有
高
下
故。
法
性
既
平
等
一
無
虛。
何
以
故?
諸
法
一
如
者,
是
法
平
等
故。
一
切
來
所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於
是
中
無
實
來
者
諸
法
如
義。
故
見
一
切
法
皆
是
佛
法。
故
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6

照
何!
譬
有
一
事
一
物
於
此,
或
見
之
以
為
可
喜,
高
下
者。
眼
前
事
物,
莫
不
如
是。
奈
眾
生
不
知
觀
遣
分
別
執
著
而
無
我
也。
所
謂
一
切
法
性,
本
無
見
高
下,
尚
何
平
等
之
有?
菩
薩
應
通
達
此
理。
盡
執
著,
便
有
所
立,
尚
何
空
寂
之
有?
少
有
所
立,
便
見
性!
何
以
故?
性
體
空
寂,
所
以
平
等。
少
有
分
別
一
如
之
平
等
性
是。
若
少
有
菩
提
法
影
子,
豈
能
顯
性
體。
可
見
所
謂
無
上
菩
提
法
者
非
他。
諸
法
法。
能
所
皆
空,
則
平
等
性
體
遂
顯。
故
標
科
曰
直
義,
空
其
能
執
之
心。
且
以
緣
生
義,
空
其
所
執
之
平
等
之
性。
迨
說
明
諸
法
如
義
後,
復
以
不
可
得
亦
應
無
住,
遣
其
俱
生
之
我
執
者,
亦
無
非
為
顯
者,
無
非
為
顯
平
等
之
性。
後
半
部
令
於
菩
提
法
前
半
部
令
於
一
切
法
無
住,
遣
其
分
別
之
我
執
提,
乃
至
無
有
少
法
可
得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7

之
分
也。
佛
眼
則
見
一
如。
一
如
者,
水
性
本
空,
故
相。
如
是
種
種
所
見
不
同,
而
水
初
無
如
是
高
下
法
眼,
不
但
見
其
本
空,
亦
見
水
之
種
種
差
別
事
同
耳。
若
二
乘
慧
眼,
見
其
本
空,
並
水
無
之。
菩
薩
初
分
別
執
著
之
我
見,
各
各
不
同,
遂
致
造
業
不
業
力
所
致。
當
知
業
力
何
以
成
此
差
別。
正
由
當
羅
則
見
為
刀
杖,
餓
鬼
則
見
為
膿
血。
經
言:
此
由
水
言
之。
人
見
之
為
水
耳,
魚
龍
則
見
為
窟
宅,
修
感,
萬
有
不
同
者。
由
於
所
見
之
不
同
也。
又
如
以
樂
之
事,
而
彼
亦
強
開
笑
口。
環
境
同,
而
人
之
所
彼
仍
愁
鎖
雙
眉。
尋
樂
者
無
時
不
樂,
雖
有
無
可
所
以
多
愁
者
無
往
非
愁,
雖
遇
不
必
愁
之
境,
而
異
於
其
人。
與
事
物
無
關
也。







異。
足
見
一
切
法
性,
本
無
高
下
矣。
蓋
喜
厭
之
異,
或
見
之
以
為
可
厭。
而
其
事
其
物,
初
非
因
人
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8

上
科
既
以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直
顯
性
體。
而
法,
則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




︻
﹁
以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壽
者,
修
一
切
善
︵
癸
︶
次,
的
示
修
功。









始,
等
其
心
始。












等
之
正
義
也。
故
慕
平
等
之
風
者,
當
自
平
其
心
下,
各
循
其
分,
不
相
擾
亂。
則
一
切
平
等
矣。
此
平
其
心
既
等,
則
事
相
上
雖
有
高
下,
亦
自
高
高
下
著。
任
他
高
高
下
下,
而
平
等
自
若。
蓋
其
心
既
平,
覺
紛
亂
矣。
佛
言
平
等,
是
令
去
其
分
別,
去
其
執
妄
見。
更
令
不
平
矣。
更
令
不
等
矣。
愈
求
平
等,
愈
之
使
下,
下
者
增
之
使
高
也。
此
正
分
別
執
著
之
等
無
有
高
下。
當
知
所
謂
平
等
者,
非
將
高
者
削
水
性
本
空。
一
切
法
莫
不
如
是。
是
之
謂
是
法
平
隨
緣
而
現
清
濁
等
相。
則
雖
現
清
濁
諸
相,
依
然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89

字,
直
將
性
體
顯
示
出
來,
俾
大
眾
開
眼
認
明。
即
開
眼
何
為?
故
既
說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八
個
步,
不
能
不
開
眼。
而
開
眼
正
為
舉
步。
若
不
舉
步,
然
經
上
所
言,
是
書
本
上
的,
非
自
己
的。
夫
欲
舉
豈
見
本
來?













來
面
目
矣。
非
將
高
下
之
心,
不
平
等
之
見,
去
淨,
性
體
雖
是
本
具,
卻
被
分
別
執
著
穢
汙,
而
非
本
照
上
來
所
說
諸
義
克
實
真
修,
不
能
證
得
也。
蓋
來
面
目
出
來,
令
大
眾
體
認。
體
認
清
楚,
方
知
非
層
披
剝,
層
層
洗
刷,
就
為
的
是
洗
乾
淨
一
個
本
因
緣
也。
從
開
經
以
來,
千
言
萬
語,
橫
說
豎
說,
層
此
一
大
事
因
緣
也。
佛
說
此
經,
亦
為
此
一
大
事
成
句。
︶
佛
為
一
大
事
因
緣
出
現
於
世
者,
正
為
︵
即
是
分
別。
︶
執
著,
不
能
證
得。
︵
此
引
法
華
此
之
性
體,
人
人
本
具,
個
個
不
無。
但
為
妄
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0

用
無
分
別
執
著
之
心
也。
善
法,
即
上
來
所
言
布
以
者,
用
也。
用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壽
者,
猶
言
以
此
經
啟
口
便
令
發
廣
大
心,
降
伏
我
人
等
相。
見
有
高
下
而
不
平
等,
所
以
便
與
性
體
相
違,
所
別
即
是
人
我
對
待
之
相,
執
著
便
是
我
見。
所
以
一
切
法
見
有
高
下
乎?
無
他,
分
別
執
著
故
耳。
分
對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下
手
的。
眾
生
何
故
於
依
上
說
道
理,
故
此
科
所
說
修
功,
皆
是
一
一
針
今
人
多
者,
其
最
要
原
因,
實
在
於
此。




德
修
行,
必
須
先
悟
本
性
者,
為
此。
古
人
證
道
比
未
能
深
解,
誤
以
生
滅
心
為
本
修
因
耳。
所
以
古
說
至
上
科,
更
為
直
顯
性
體,
俾
眾
體
認
者,
誠
恐
以
起
修。
所
以
此
經
層
層
推
闡,
必
令
深
解
義
趣。
步。
方
能
達
到
目
的
也。
欲
全
修
之
在
性,
必
全
性
復
將
修
此
證
此
之
功
夫,
的
的
指
出,
令
大
眾
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1

之。
以
無
分
別
執
著
心,
修
一
切
善
法,
則
合
於
諸
得。
則
得
者,
言
其
定
得
也。
得
者,
證
也。
若
分
析
言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之
平
等
性
相
應。
故
曰
則
即
二
邊
不
著,
則
宛
合
中
道,
平
等
平
等。
便
與
阿
句,
有
也,
不
著
空
也,
修
福
也。
如
是
二
輪
並
運,
亦
以
無
我
句,
空
也,
不
著
有
也,
修
慧
也。
修
一
切
善
謂
修
一
切
善
法。











著。
二
事
相
應
俱
起,
不
相
離
也。
行
於
布
施,
正
所
是
著。
有
所
執
著,
便
有
分
別。
一
有
分
別,
所
以
執
應
無
所
住
者,
應
用
無
分
別
執
著
之
心
也。
住
即
開
經
時
所
說,
於
法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之
意。
隨
應
而
修,
不
可
存
高
下
心
也。
合
此
兩
句,
即
是
是
何
法,
平
等
平
等。
須
以
此
平
等
心,
觀
一
切
法,
一
切
善
法。
言
以
無
我
修
一
切
善
法
者,
是
明
任
施。
舉
一
布
施,
即
攝
六
度。
六
度
即
攝
萬
行。
故
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2

修
一
切
善
法
也。
︵
重
讀
下
句。
︶
全
部
經
文,
實
行
者。
亦
即
是
令
以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壽
者,
次,
復
說
不
住
於
相
即
是
正
住
一
科,
令
行
廣
大
生
無
壽
者,
修
一
切
善
法
也。
︵
重
讀
上
句。
︶
其
科,
令
發
廣
大
願
者。
即
是
令
以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不
但
此
也。
最
初
所
說
發
離
相
心
即
是
降
伏
一
菩
提,
亦
即
前
說
之
信
心
清
淨
則
生
實
相
之
義。
即
非
是
名,
皆
所
以
闡
發
此
義
者
也。
則
得
無
上
無
所
住
而
生
其
心,
應
生
無
所
住
心,
諸
句
之
義。
義,
即
攝
前
說
不
應
取
法,
不
應
取
非
法,
以
及
應
全
修
在
性
之
義
耳。
以
無
我
等
修
一
切
善
法
之
成
無
上
正
等
覺。
故
曰
則
得
也。
總
明
全
性
起
修、
既
是
稱
性
圓
修,
故
能
性
德
圓
明,
三
身
顯
現,
而
因
也。
圓
修
一
切,
得
方
便
智,
成
應
化
身
之
因
也。
法
如
義,
成
法
身
之
因
也。
福
慧
雙
嚴,
成
報
身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3

久
曰:
覓
心
了
不
可
得。
初
祖
曰:
吾
與
汝
安
心
竟。
安
心
法。
初
祖
曰:
將
心
來
與
汝
安。
二
祖
惶
然
良
幻
有,
一
切
了
不
可
得。
昔
禪
宗
二
祖
請
初
祖
示
佛
之
果
報
身,
乃
至
證
得
之
菩
提
法,
一
切
皆
是
即
假
即
空。
當
其
萬
象
森
羅,
即
復
了
不
可
得。
並
非
真
心
也。
更
說
諸
法
緣
生,
使
知
一
切
法
莫
非
際
心
不
可
得,
使
知
能
執
者
乃
不
可
得
之
妄
念,
復
不
住。
向
後
所
說,
皆
專
對
此
點
遣
除。
迨
說
三
部,
開
章
便
令
起
心
動
念
時,
並
無
上
菩
提
法,
亦
心
動
念
時,
一
切
法
不
住,
已
越
說
越
緊
矣。
後
半
如
請
示
名
持
以
前
所
說
是
也。
其
後,
則
令
於
起
大
抵
前
半
部,
是
先
令
於
境
緣
上
一
切
法
不
住,
隱
微,
或
發
揚
其
歸
趣
者
也。







要,
或
疏
釋
其
理
體,
或
顯
明
其
修
宗,
或
剖
晰
其
以
最
初
兩
科
為
主
要。
以
後
所
說,
皆
是
就
此
主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4

者
皆
無。
四
者
皆
無,
則
法
與
非
法,
了
不
可
得
矣。
眾
壽
故。
法
與
非
法,
既
皆
不
取。
則
我
人
眾
壽,
四
大
行,
則
不
取
非
法。
以
取
法
取
非
法,
皆
著
我
人
法。
︵
發
度
無
度
相
之
願
故,
是
不
取
法。
︶
行
廣
發
廣
大
願,
行
廣
大
行
來
也。
發
廣
大
願,
則
不
取
雙
空
來
也。
能
所
何
以
雙
空
耶?
從
開
經
時
所
說
此
平
等
菩
提,
何
以
能
顯
耶?
從
上
來
所
說
能
所
是
法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兩
語,
直
顯
菩
提
焉。


得,
則
法
法
頭
頭,
皆
是
菩
提。
何
必
他
覓。
故
即
以
吾
與
汝
安
心
竟
也。
此
亦
如
是。
覓
菩
提
少
法
不
來
了
不
可
得,
絕
對
不
取,
則
當
下
清
涼
矣。
故
曰
取
自
心,
非
幻
成
幻
法
是
也。
若
知
昏
擾
擾
相,
本
著,
以
致
攀
緣
不
休,
遂
成
昏
擾
擾
相。
所
謂
將
心
了
不
可
得
者
擾
昏
了。
不
知
全
由
自
己
分
別
執
何
謂
安
心
已
竟
耶。
誠
以
眾
生
常
住
真
心,
久
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5

盡
般
若
理
趣。
諸
君
緊
記,
依
此
而
行,
自
合
中
道
明
空,
便
是
二
邊
不
著
故。
此
即
有
明
空
四
字,
括
事
修
而
談
理
性,
乃
說
法
之
要
訣。
何
以
故?
即
有
修。
以
後
種
種
理
性,
皆
是
就
事
修
上
說
的。
不
離
且
由
上
所
說
觀
之,
可
見
此
經
開
口
便
是
說
事
融
會
而
觀
照
之。











並
非
於
從
上
諸
說
之
外,
別
發
一
義
也。
應
如
是
結
之
義。
俾
得
握
此
綱
要,
以
通
達
從
上
諸
說
者。
提。
總
之,
此
三
句
經
文,
乃
開
經
來
所
說
諸
句
歸
無
壽
者,
修
一
切
善
法,
則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則
生
實
相
是
也。
此
之
謂
以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有
高
下
者,
便
了
了
而
得。
前
所
謂
信
心
清
淨
種
種
了
不
可
得,
則
常
住
真
心,
所
謂
是
法
平
等
能
修
所
修
乃
至
能
證
所
證,
了
不
可
得
矣。
如
是
亦
即
分
別
執
著
之
三
際
心,
了
不
可
得
矣。
亦
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6

即
有
能
修
之
念
矣。
有
所
有
能,
宛
然
對
待
之
相,
云
非
善
名
善,
是
約
所
修
邊
遣。
若
有
所
修
之
法,
上
云
以
無
我
修
一
切
善
法,
是
約
能
修
邊
遣。
此
可
執
實
乎。
故
曰:
如
來
說
非
善
法,
是
名
善
法。

如
義
說,
一
切
善
法,
當
下
即
非。
但
有
假
名
耳,
何
之。
一
切
善
法,
莫
非
緣
生
假
有,
即
有
即
空。
故
依
若
執
實
者,
與
執
實
無
上
菩
提
何
異。
故
更
須
遣
無
上
菩
提,
不
可
執
實。
一
切
善
法,
又
何
可
執
實。
名
善
法。
︼













︻
﹁
須
菩
提!
所
言
善
法
者,
如
來
說
非
善
法,
是
︵
癸
︶
三,
結
無
能
所。









即
偏
空
故。
當
如
是
知。









一
切
善
法
而
曰
無
我,
險
極!
何
以
故?
非
惡
取
空,
蓋
謂
當
於
修
一
切
善
法
時
而
無
我
也。
若
不
修
矣。
此
處
所
說
以
無
我
修
一
切
善
法,
亦
具
此
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7

舉
果
明
因
之
結
示。
乃
為
開
經
以
來
諸
義
之
結
觀
上
來
所
說。
可
知
此
結
示
一
科,
不
但
為
本
科
科
看
成
兩
橛。
當
如
是
知。








修
一
切
善
法
後,
重
又
遣
之
也。
斷
斷
不
可
與
上
無
我
無
人
無
眾
生
無
壽
者
之
所
以
然
者。
非
謂
等
修
一
切
善
法
耶。
換
言
之。
此
科
正
釋
明
上
文
其
心
中
見
有
善
法,
則
正
是
我
見。
何
云
以
無
我
事。
即
是
修
一
切
善
法
時,
便
觀
照
非
善
名
善。
使
得
而
得
也。
故
此
科
所
言,
乃
是
起
修
時
同
時
之
修
亦
不
存
有
能
修
所
修
矣。
無
修
而
修,
乃
能
無
以
便
得
菩
提。
蓋
用
此
平
等
心
修,
則
法
即
無
法,
菩
提
者,
因
其
是
用
無
分
別
執
著
之
心
去
修。
所
罄
盡。
當
知
以
無
我
等
修
一
切
善
法,
則
得
無
上
在;
有
微
細
之
執
著
在,
則
我
見
仍
在。
故
當
遣
之
便
是
分
別
執
著。
有
微
細
之
分
別
在,
則
我
相
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8

之
自
性
清
淨
心
現
前
耳。
第
三
次
之
結
示,
是
明
所
住
者,
為
令
空
有
不
著,
俾
如
實
空
如
實
不
空
應
取
非
法
也。
第
二
次,
是
結
示
廣
行
六
度
應
無
之
義。
不
住
相
者,
不
應
取
法
也。
布
施
度
生
者,
不
第
一
次
兩
句,
是
結
度
生
不
住
相,
布
施
不
住
相
後
五
次,
自
有
其
淺
深
次
第。







虛
一
切
皆
是
等
一
大
段。
今
乃
第
五
次
矣。
而
前
菩
提
心
一
大
段。
第
四
次,
為
諸
法
如
義
無
實
無
是
生
清
淨
心
一
段。
第
三
次,
為
應
離
一
切
相
發
不
應
取
法
不
應
取
非
法
兩
句。
第
二
次,
為
應
如
以
後
約
略
計
之,
結
示
已
有
多
次。
第
一
次,
即
是
此
經
最
初
發
大
願、
行
大
行
兩
科,
是
開
章
明
義。
為
點
明
耳。













以
無
我
修
一
切
善
法
以
證
平
等
之
性。
至
此
乃
示。
換
言
之。
即
是
開
經
以
來
所
說
諸
義,
無
非
令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99

次,
正
結
勸。













︵
辛
︶
三,
顯
勝
結
勸。
分
二:
︵
壬
︶
初,
引
喻
顯;
點
滴
以
歸
源,
細
密
之
至,
圓
融
之
至。




目
矣。
前
後
五
次,
淺
深
次
第,
既
絲
毫
之
不
紊。
復
切
善
法,
便
契
法
性,
便
見
寂
照
同
時
之
本
來
面
分
別
執
著
之
心,
修
無
有
高
下,
平
等
平
等,
之
一
執
著。
菩
提
法
如
是。
一
切
善
法
亦
如
是。
但
用
無
本
來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故
一
一
法
皆
不
可
分
別
此
第
五
次
之
結
示,
乃
是
明
白
開
示,
一
切
法
性
細
之
分
別
執
著
遣
除
淨
盡,
乃
能
證
佛
所
證
耳。
的。
使
知
上
說
諸
義
無
非
為
令
一
塵
不
立,
將
微
之
境
界,
是
一
法
不
住
的,
法
法
皆
如
的,
是
無
我
四
次
之
結
示,
是
約
果
位
以
示
證
得
清
淨
心
者
亦
不
應
著。
故
曰:
應
生
無
住
心,
有
住
則
非
等。
第
離
相
方
是
發
菩
提
心。
不
但
二
邊
不
著,
並
不
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0

上
文
以
等
於
十
萬
萬
須
彌
山
王
之
七
寶
布
施
受
持
內
矣。
於
前
福
德,
於
者,
比
較
之
意
也。
前,
指
流
通
本
作
受
持
讀
誦。
原
本
無
讀
誦
字,
蓋
攝
在
千
萬
億
分,
乃
至
算
數
譬
喻
所
不
能
及。
︼


等,
受
持,
為
他
人
說。
於
前
福
德,
百
分
不
及
一。
百
︻
﹁
若
人
以
此
般
若
波
羅
蜜
經,
乃
至
四
句
偈
︵
壬
︶
次,
正
結
勸。










福
德
更
大
也。












矣。
此
科
是
引
喻,
以
顯
下
文
受
持
廣
說
此
經
之
用
作
布
施。
其
施,
可
謂
勝
矣。
福
德
之
大,
亦
可
知
多
等
此。
如
是,
指
十
萬
萬
言
也。
持
如
許
之
七
寶,
一
大
千
內,
有
十
萬
萬
須
彌
山
王。
聚
集
七
寶,
其
彌
山
王,
如
是
等
七
寶
聚,
有
人
持
用
布
施。
︼

︻
﹁
須
菩
提!
若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中
所
有
諸
須
︵
壬
︶
初,
引
喻
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1

之
財,
何
足
校
哉。
當
知
佛
現
報
身
等,
原
為
利
益
經,
能
令
自
他
同
證
法
身。
視
彼
報
身,
如
同
身
外
施,
而
其
福
德
遠
不
及
持
說
此
經。
意
顯
持
經
說
卻
以
七
寶
聚
如
十
萬
萬
須
彌
山
王
者
用
作
布
體
即
是
顯
法
身。
前
曾
以
須
彌
山
王
喻
報
身。
今
異
其
趣。
須
知
此
科
說
在
直
顯
性
體
之
後。
顯
性
顯
勝,
今
始
一
見。
然
較
顯
之
命
意,
亦
復
與
前
大
前
半
部
收
結
時,
明
言
不
具
說。
故
後
半
部
較
量
比
乎!















而
究
竟
成
無
上
菩
提,
豈
一
切
有
相
福
德
所
能
然
由
文
字
起
觀
照。
便
由
觀
照
而
相
似、
而
分
證、
說
此
經
者
福
德
之
一
分
也。
經
雖
是
文
字
名
言。
不
能
算
之
分、
譬
喻
不
能
譬
之
分,
皆
不
能
及
持
以
其
福
德
之
百
分、
千
分、
萬
分、
億
分、
乃
至
算
數
者。
蓋
謂
如
前
布
施
者
之
福
德,
可
謂
大
矣。
然
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2

以
令
離
相
離
念
以
除
我
執
者,
無
非
為
遣
分
別
法
空
相,
則
歸
結
到
不
生
不
滅
上。
開
經
以
來
所
以
結
成
前
科
菩
薩
通
達
無
我
法
之
義。
次
明
諸
等
法
界
者,
所
以
顯
一
切
法
性
本
無
有
我
也。
即
證
此
也。
此
第
四
究
極
一
科,
又
開
為
二:
初
明
平
故
曰
究
極。
謂
窮
究
無
住,
至
此
而
極。
所
謂
證
者,
約
後
半
部
言,
則
是
第
二
科。
︶
皆
說
如
來
境
界,
此
第
四
大
科。
︵
合
全
經
言
之,
故
為
第
四
科。
但
成
法
不
生。













明
平
等
法
界,
顯
成
法
無
我;
次,
明
諸
法
空
相,
結
︵
庚
︶
次,
究
極
無
住
以
成
證。
分
二:
︵
辛
︶
初,
 
















不
住
也。














故
以
此
為
喻,
以
顯
證
法
身
者,
並
報
身
之
相
亦
眾
生
令
他
受
用。
正
如
以
財
布
施,
令
他
受
用
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3

釋
成。















本
無
聖
凡。
︵
癸
︶
初,
又
二:
︵
子
︶
初,
標
示;
次,
︵
壬
︶
初,
又
二:
︵
癸
︶
初,
明
度
無
度
念;
次,
明
生
以
明
之
耳。












聖
凡
之
別。
此
義
就
度
生
上
說
明
最
便,
故
約
度
正
顯
無
有
高
下
也。
一
真
法
界,
平
等
平
等,
豈
有
法
法
頭
頭
上
得
見
自
性。
初
科
明
無
聖
無
凡
者,
者,
當
於
法
法
頭
頭
上
薦
取
平
等
之
理,
則
可
於
此
三
科,
皆
緊
躡
是
法
平
等
義
來。
意
在
教
聞
法
次,
約
性
相
明
非
一
異;
三,
約
不
受
福
德
結
無
我。
︵
辛
︶
初,
又
三:
︵
壬
︶
初,
約
度
生
明
無
聖
凡;
第
三
十
一
分。
其
三
十
二
分,
則
屬
流
通
分
矣。

若
之
總
結
穴。
故
正
宗
分
齊
此
而
止。
即
昭
明
之
為
證
不
生
不
滅
之
性
體
也。
是
為
一
部
甚
深
般
執
著。
分
別
執
著,
所
謂
生
滅
心
也。
遣
生
滅
心
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4

時
會
眾
言
也。
蓋
作
是
念,
則
以
凡
情
測
聖
境。
豈
須
作
念。
莫
作
是
念,
是
普
誡
一
切
人,
非
專
對
當
具
此
兩
種
理
由,
所
以
不
同
凡
夫,
凡
有
所
作,
必
成
三
身,
如
大
圓
鏡,
光
明
遍
照,
故
能
所
應
不
謬。
成
種
之
力,
故
能
有
感
斯
應。
︵
二
︶
因
具
二
智,
者,
不
外
二
理。
︵
一
︶
因
夙
昔
大
悲
大
願
熏
習
之,
佛
不
起
心
動
念
而
能
隨
機
應
緣
以
度
眾
生
諸
義,
說
明
佛
不
作
念
之
理
由
者,
皆
通
於
此。
總
同
也。
前
於
無
法
可
說
中,
所
引
十
卷
金
光
明
經
耳。
然
說
法
原
為
度
生,
度
生
便
須
說
法,
故
大
旨
者,
不
過
前
就
所
說
之
法
言,
今
就
所
度
之
生
言
此
科
大
旨,
與
前
無
法
可
說
一
科
相
同。
其
不
同
念,
我
當
度
眾
生。
須
菩
提!
莫
作
是
念。
︼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汝
等
勿
謂
如
來
作
是
︵
子
︶
初,
標
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5

曾
詳
細
思
惟,
而
後
說
之。
思
惟
即
是
念,
何
此
經
凡,
何
云
無
聖
無
凡?
且
佛
於
度
生
及
所
說
法,
皆
等
類,
云
何
而
可
度?
﹂
由
是
觀
之,
明
明
有
聖
有
妙
最
第
一,
眾
生
諸
根
鈍,
著
樂
癡
所
盲,
如
斯
之
行,
於
三
七
日
中,
思
惟
如
是
事,
我
所
得
智
慧,
微
前
也。
或
曰:
法
華
云:
﹁
我
始
坐
道
場,
觀
樹
亦
經
說。
今
則
約
聖
凡
並
說,
以
明
平
等
法
界,
義
不
同
上
文
雖
曾
兩
說
眾
生
非
眾
生,
然
是
單
約
眾
生
一
切
菩
薩
奉
為
準
繩
也。








一
眾
生
實
滅
度
者。
今
復
就
佛
之
度
生
言
之,
俾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後
半
部
亦
開
口
便
說
無
有
斷
妄
念
耳。
開
經
即
令
菩
薩
降
伏
此
念,
故
曰
實
不
可
以
輪
迴
見,
測
圓
覺
海。
實
令
學
佛
人
必
當
望
矣。
故
切
誡
之。
總
之,
莫
作
是
念
之
言,
非
僅
令
但
謗
佛,
自
己
仍
迷
在
妄
想
窠
中,
永
無
成
聖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6

界
是
也。
豈
能
引
權
以
證
實
說。
且
所
謂
權
者,
亦
法
如
義。
何
謂
如?
真
如
是
也。
何
謂
真
如,
離
念
境
之
說,
故
言
句
多
連
如
來
二
字
說
之。
如
來
者,
諸
也。
本
經
此
處,
正
明
平
等
法
界,
皆
是
究
竟
如
實
乘
法。
然
說
三
乘,
實
為
一
乘,
所
謂
開
權
顯
實
是
云
何
可
度
耶。
乃
不
得
已,
先
為
由
淺
而
深,
說
三
證
得
之
清
淨
智、
微
妙
法,
不
能
相
應。
如
斯
之
類,
因
觀
知
一
切
眾
生,
根
鈍
癡
盲,
著
五
欲
樂。
與
佛
如
上
所
引
法
華
中
此
等
言
句,
即
是
隨
宜
權
說。
名
不
了
義。
有
究
竟
說
者,
此
名
實
說,
亦
名
了
義。
︵
一
︶
凡
佛
所
說,
有
隨
宜
說
者,
此
名
權
說,
亦
疑。
















至
於
思
惟
之
義,
當
分
兩
層
說
明
其
理,
以
免
懷
者,
約
性
說
也。
所
以
此
經
說
即
非,
又
說
是
名
也。
云
無
念
耶?
當
知
有
聖
凡
者,
約
相
說
也。
無
聖
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7

觸
之
言
句,
甚
多
甚
多,
皆
當
如
是
領
會
也。


多
劫
之
身
乎!
佛
經
中
類
此
之
事,
以
及
兩
相
抵
劫
勤
修,
何
身
不
有?
亦
豈
可
舉
一
世
之
身,
以
概
同
凡
夫,
局
定
為
男
為
女?
即
以
大
士
往
因
言,
多
何
身
而
救
度
之。
楞
嚴、
法
華
詳
說
此
義。
豈
可
視
皆
是
隨
機
應
緣。
所
謂
應
以
何
身
得
度
者,
即
現
身,
懷
疑
者。
夫
法
身
大
士,
本
無
有
相。
其
所
現
身,
般
若。
世
間
多
有
以
觀
世
音
菩
薩
是
男
身,
是
女
處
代
眾
生
請
問,
亦
豈
可
看
呆,
謂
長
老
真
不
明
示
同
凡
夫。
豈
可
因
此
遂
疑
佛
是
凡
夫?
長
老
處
又
如
本
經
說
此
無
上
甚
深
之
法,
而
著
衣
乞
食,
相
我
見。














稱
我
矣。
豈
可
因
其
隨
宜
之
稱。
而
謂
如
來
有
我
思
惟。
凡
讀
佛
經,
第
一
當
明
此
義。
即
如
佛
常
自
是
即
實
之
權。
故
雖
曰
思
惟,
實
則
即
思
惟
而
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8

性
疑
相。
執
寂
疑
照,
執
照
疑
寂,
此
正
凡
夫
知
見,
如
是
通
達
也。
若
執
一
疑
一,
便
是
執
相
疑
性,
執
同
時
之
義。
亦
即
即
權
之
實,
即
實
之
權
之
義。
當
此
中
所
說
者,
合
而
觀
之。
正
是
性
相
圓
融,
寂
照
所
觀
也。
照
而
常
寂
也。
故
將
所
引
法
華
兩
頌,
與
說,
無
生
可
度。
則
是
約
性
而
說
也。
雖
觀
而
亦
無
如
是
事
相
時,
即
復
了
不
可
得。
故
又
曰
無
法
可
佛
作
此
觀,
正
所
謂
寂
而
常
照
也。
然
而
正
當
現
乎!
總
而
言
之,
有
生
可
度,
有
法
可
說,
是
約
相
說。
思
索
妄
想,
絕
不
相
同。
豈
可
誤
會
思
惟
為
作
念
非
有
念。
少
知
作
觀
者,
便
能
了
然
此
中
境
界。
與
謂
觀
照
眾
生
根
機
耳。
當
知
作
觀
之
時,
非
無
念,
其
上
文
我
以
佛
眼
觀
一
句
而
來。
兩
頌
所
說,
蓋
也。
上
所
引
法
華
兩
頌,
︵
四
句
為
一
頌。
︶
是
承
︵
二
︶
思
惟
者,
作
觀
之
義。
作
觀
亦
譯
思
惟
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09

著,
何
名
如
來?
故
謂
如
來
作
是
念,
實
無
是
理。
此
佛
證
平
等
一
真
法
界,
故
稱
如
來。
若
有
分
別
執
我。
能
所
者,
對
待
之
相
也。
便
是
分
別,
便
是
執
著。
︵
一
︶
若
有
度
生
念,
便
有
所
度
之
生,
能
度
之
理
也。
何
謂
實
無
是
理,
其
義
甚
多,
略
說
其
四:

實
無
略
逗,
此
二
字
是
徹
底
的。
謂
實
無
作
念
之
生
如
來
度
者,
如
來
則
有
我
人
眾
生
壽
者。
︼

︻
﹁
何
以
故?
實
無
有
眾
生
如
來
度
者。
若
有
眾
︵
子
︶
次,
釋
成。











而
空
之,
必
不
能
入
也。









欲
通
達
佛
法
微
妙
之
理,
非
將
凡
情
俗
見,
一
掃
不
執
一
異。
若
執
一
疑
一,
正
是
執
一
執
異
矣。
故
知
一
切
不
可
得,
知
一
切
即
空
即
假。
佛
見
即
是
相
應
者
也。
故
學
佛
必
須
開
佛
知
見。
佛
知
即
是
正
所
謂
鈍
根
癡
盲,
與
微
妙
第
一
之
智
慧,
不
能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0

主
因,
雖
有
增
上
緣,
生
亦
無
從
度
也。
是
故
眾
生
而
眾
生
自
己
發
大
心、
行
大
行
實
為
主
因。
若
無
︵
四
︶
佛
度
眾
生,
不
過
為
眾
生
之
增
上
緣
耳。
是
理。
此
約
離
念
名
度
以
明
義。






度
生
耶!
故
謂
如
來
作
是
念
我
當
度
眾
生。
實
無
離
念
而
已。
若
佛
度
生
有
念,
則
自
尚
未
度,
何
能
之
所
以
得
度,
以
無
念
故。
是
故
度
生
云
者,
惟
令
︵
三
︶
眾
生
之
所
以
成
眾
生,
以
有
念
故。
眾
生
約
緣
生
體
空
以
明
義
也。








故
謂
如
來
作
是
念
我
當
度
眾
生,
實
無
是
理。
此
法
執,
便
有
我
執,
曾
是
如
來
而
有
我
法
二
執
乎?
之
念,
豈
非
不
了
緣
生。
執
五
蘊
法
為
實
有
乎?
有
蘊
集
合
而
已。
是
緣
生
法,
緣
生
體
空。
若
有
度
生
再
約
眾
生
邊
說
之。
︵
二
︶
何
謂
眾
生?
不
過
五
約
平
等
法
界
明
義,
亦
是
約
如
來
邊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1

︵
癸
︶
次,
明
本
無
聖
凡。








於
平
等
法
界,
實
無
有
我
耳。







以
明
無
能、
無
所、
無
我
之
義,
意
在
令
學
人
了
然
故
但
約
如
來
邊,
︵
即
前
說
四
義
中
之
初
義。
︶
莫
作
是
念
也。
此
中
正
破
如
來
作
是
念
之
邪
言。
來
有
四
相。
其
誣
謗
如
來,
可
謂
極
矣。
所
以
切
誡
具
足。
如
來
正
令
發
心
菩
薩,
除
此
四
相。
而
謂
如
也。
此
念
繼
續
不
斷,
壽
者
相
也。
苟
有
一
念,
四
相
我
相
也。
所
度,
人
相
也。
所
度
不
止
一
人,
眾
生
相
故。
有
者,
謂
有
念
也。
若
有
此
念,
便
落
能
所。
能
度,
也。
此
句
是
順
釋
其
故。
若
字
下,
復
反
言
以
釋
其
總
此
四
義,
故
有
眾
生
如
來
度
者,
佛
實
無
此
念
此
約
因
親
緣
疏
以
明
義
也。







也。
故
謂
如
來
作
是
念
我
當
度
眾
生,
實
無
是
理。
得
度,
實
眾
生
自
度
耳。
佛
無
此
見,
是
佛
度
眾
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2

有
高
下,
便
非
平
等,
便
有
名
相,
便
非
空
寂。
故
依
如。
故
曰
平
等
無
有
高
下。
若
此
中
有
佛
字
者,
便
眾
生,
同
體
之
性
之
異
名
也。
因
其
同
體,
故
曰
一
那
有
此
等
名
字。
且
一
真
法
界,
一
切
諸
佛、
一
切
之
稱,
亦
為
顯
其
證
性
耳。
一
真
法
界,
離
名
絕
相。
正
明
無
聖
之
意。
蓋
佛
之
稱,
顯
其
證
果
耳。
如
來
佛
言。
我
則
非
我,
意
顯
平
等
法
界,
佛
即
非
佛
耳。
淺
矣。
須
知
我
字,
正
承
上
文
我
當
之
我
來,
蓋
指
中
我
字,
若
但
作
我
人
之
我
會,
固
無
不
可。
然
義
此
科
是
釋
明
無
能
度、
無
所
度
之
所
以
然
也。
此
經,
及
古
德
註
疏
中,
皆
無
之,
大
不
應
有。



流
通
本
多
是
名
凡
夫
一
句。
唐
人
寫
經,
南
宋
藏
非
凡
夫。
︼













夫
之
人,
以
為
有
我。
須
菩
提!
凡
夫
者,
如
來
說
則
︻
﹁
須
菩
提!
如
來
說
有
我
者,
則
非
有
我。
而
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3

何
故
說
平
等
義?
為
令
發
心
菩
薩
通
達
此
義。
應
義
說
也。














眼
觀
一
切
眾
生
本
來
是
佛。
此
皆
約
性
體
平
等
也。
所
以
說
平
等
真
法
界,
佛
不
度
眾
生。
所
以
佛
可
成,
下
無
眾
生
可
度。
蓋
度
即
無
度,
成
即
無
成
等。
性
體
本
來
如
是
平
等。
所
以
佛
說
上
無
佛
道
無
聖
無
凡,
正
是
無
有
高
下
之
所
以
然,
故
曰
平
是
名
凡
夫
句,
真
是
畫
蛇
添
足。
︶





等
平
等,
此
之
謂
性
體
一
如。
︵
足
見
後
人
妄
加
也。
凡
尚
無
存,
豈
有
所
度
可
說
乎。
無
高
無
下,
平
豈
有
凡?
故
所
謂
凡
夫
者,
約
如
義
說,
便
非
凡
夫
可
說
乎。
且
既
是
平
等
同
體,
不
但
無
聖
而
已,
又
有
佛
有
聖
耳。
平
等
法
界,
佛
尚
無
存,
豈
有
能
度
但
凡
夫
之
人,
只
知
取
相,
不
達
一
真
法
界,
以
為
如
義
而
說,
所
謂
有
佛
有
聖
者。
便
非
有
佛
有
聖。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4

總
顯
如
義;
次,
別
遣
情
執。








︵
壬
︶
次,
約
性
相
明
非
一
異。
分
二:
︵
癸
︶
初,
念。
其
他
可
知
矣。











古
廟
香
爐
去。
謂
應
萬
念
灰
冷
也。
聖
凡
尚
不
掛
能
成
就。
否
則
反
不
能
成
也。
古
人
又
有
警
句
曰:
等,
概
不
掛
念。
如
此,
便
與
道
相
應,
與
性
相
應,
速
不
轉
凡,
成
聖
不
成
聖,
以
及
一
切
生
死
利
害
等
只
要
明
瞭
道
理,
認
準
方
向,
便
一
直
行
去。
轉
凡
曰:
但
驀
直
行
去。
驀
直
者,
絕
無
瞻
顧
之
意。
行
人
下,
便
非
平
等
故。
古
人
開
示
修
行,
有
一
句
最
好。
之
成
凡,
正
由
一
無
念,
一
有
念
故。
起
念,
便
有
高
若
不
拋
開,
聖
凡
永
隔
矣。
何
以
故?
聖
之
成
聖,
凡
轉
凡
成
聖。
然
發
願
已,
即
須
將
凡
聖
之
念
拋
開。
能
如
是
而
證
也。
由
此
可
知
修
行
人
雖
應
發
願
以
無
能、
無
所、
無
法、
無
我
之
心,
修
一
切
善
法,
乃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5

而
有
墮
空
之
過。
故
下
又
有
次
遣
滅
相
明
非
異
一
一
科
之
文。
然
若
執
以
為
不
可,
又
未
免
滅
相,
相,
而
有
著
有
之
過
矣。
故
下
有
初
遣
取
相
明
非
也。
則
又
未
嘗
不
可。
雖
然,
若
執
以
為
可,
未
免
取
無,
本
非
是
畢
竟
無。
所
謂
實
相,
無
相
無
不
相,
是
當
然
不
可。
然
而
應
身
原
從
法
身
顯
現。
無
相
之
身,
即
是
觀
想
無
相
之
法
身
不?
一
有
相,
一
無
相,
觀
言,
曰
觀
也。
問
意
蓋
謂,
可
以
觀
想
有
相
之
應
觀,
與
見
不
同。
約
如
來
現
身
言,
曰
見;
約
學
人
修
而
義
蘊
幽
深,
非
逐
層
細
剖,
不
易
明
瞭。



此
約
性
相
明
非
一
異
一
科,
為
全
經
緊
要
眼
目,
觀
如
來。
﹂
︼












來
不?
﹂
須
菩
提
言:
﹁
如
是
如
是
以
三
十
二
相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可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
癸
︶
初,
總
顯
如
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6

已
深
知。
此
經
故
示
不
知
者,
代
眾
生
請
法
故
也。
可
見
長
老
久
已
與
佛
心
心
相
印。
般
若
義
趣,
早
會
上,
佛
令
長
老
轉
教
菩
薩。
︵
見
大
般
若
經。
︶
欲
說
答
辭,
有
二
要
義,
必
當
先
明。
︵
一
︶
般
若
里。
故
更
須
探
驗
之,
而
開
示
之
也。





而
自
以
為
一
如
平
等
矣。
則
差
之
毫
釐,
謬
以
千
義,
及
是
法
平
等
者,
儱
侗
顢
頇。
未
能
深
入
精
微,
極
細,
回
不
同
前
也。
蓋
正
恐
學
人
聞
得
諸
法
如
矣。
今
更
探
驗
者,
因
此
處
不
曰
見,
而
曰
觀。
問
意
於
意
云
何?
探
驗
見
地
之
辭
也。
前
已
屢
次
探
驗
異
者,
正
是
說
明
不
應
著
於
一
邊
之
所
以
然
也。
非
為
防
學
人
著
於
一
邊。
此
處
明
性
相
非
一
非
須
知
開
經
以
來
層
層
遣
蕩,
屢
說
即
非
是
名,
無
不
少。
再
聞
佛
之
所
遣,
更
令
人
豁
開
心
眼
多
多。
一
科
之
文
也。
試
看
長
老
所
答,
可
以
增
長
見
地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7

所
以
如
是
句,
實
非
應
諾
之
辭,
乃
是
說
理。


老
固
是
代
表
眾
生,
然
而
既
明
忽
昧,
於
理
不
合。
見
不?
皆
答
以
不
應。
何
此
中
忽
又
執
相
如
此?
長
佛
可
以
具
足
色
身
見
不?
如
來
可
以
具
足
諸
相
十
二
相
見
如
來
不?
又
答
即
非
是
名。
第
三
次
問,
不?
長
老
即
答
身
相
即
非
身
相。
二
次
問,
可
以
三
視
長
老
耶?
且
如
初
次
佛
問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長
老。
經
中
所
含
深
旨,
亦
不
顯
而
晦
矣。
何
謂
淺
如
是
如
是
句,
若
但
作
應
諾
之
辭
會,
不
但
淺
視
為
然。
此
是
要
義,
不
可
不
知。







一
切
經
中
當
機
人,
皆
應
作
如
是
觀。
不
但
此
經
易
明
顯
耳。
依
上
兩
義,
故
長
老
所
說,
無
異
佛
說。
故
寄
於
二
人,
用
問
答
體
說
之。
則
甚
深
義
趣,
較
可
說
中
而
言
說
之。
一
人
一
時,
不
能
說
兩
樣
話。
︵
二
︶
甚
深
之
理,
本
無
可
說。
今
不
得
已,
於
無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8

皆
是
佛
法
矣。
此
外
皆
未
答
如
是。
至
此,
復
答
稱
會
歸
一
如
性。
則
雖
法
法
皆
是
緣
生,
亦
即
法
法
福
之
可
得。
亦
惟
其
緣
生,
應
不
執
著
緣
生
相,
而
以
是
因
緣,
得
福
甚
多。
意
顯
惟
其
緣
生,
始
有
多
性
空,
則
法
法
皆
如,
法
法
皆
是。
故
下
接
云:
此
人
稱
如
是
者,
此
明
法
法
皆
是
緣
生,
體
會
得
緣
生
是,
非
同
凡
夫
之
說
是
也。
再
問
福
德
因
緣,
亦
答
答
稱
如
是
者,
此
明
如
來
說
是
沙,
乃
以
如
義
說
皆
非
是。
故
每
答
皆
稱
如
是。
次
問
說
是
沙
不,
亦
法
一
如,
一
切
皆
是。
意
顯
惟
如
則
皆
是,
不
如
則
五
不
定
五,
一
不
定
一。
不
可
執
一
也。
正
所
謂
諸
明
肉
眼
非
定
肉
眼,
乃
至
佛
眼
非
定
佛
眼。
總
之,
處,
皆
表
精
義。
如
明
五
眼
中,
每
答
皆
稱
如
是。
此
乎?
前
半
部
中,
無
一
答
如
是
者。
後
半
部
答
如
是
如
者,
諸
法
如
義
也。
是
者,
一
切
皆
是
也。
前
不
云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19

諸
法
如
義
合。
亦
即
與
如
來
合。
故
曰:
如
是
如
是
滅
相。
正
與
實
相
無
相
無
不
相
之
義
合。
亦
即
與
今
了
其
無
相
之
相
而
作
觀。
則
既
非
取
相,
亦
非
無
相
之
相。
如
來
現
三
十
二
相,
亦
是
相
即
非
相。
蓋
謂
觀
不
同
見。
心
中
作
三
十
二
相
觀
時,
本
是
如
義,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則
是
也。
長
老
之
意,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應
作
一
句
讀
之。
總
以
明
依
照
滅
相
以
觀
性,
則
無
一
而
是
矣。
如
是
如
是
以
三
來
法
身
也。
若
違
如
義,
勢
必
執
相
以
觀
性,
否
則
相,
亦
不
執
相。
則
觀
三
十
二
相
應
身,
即
是
觀
如
義,
方
是。
何
以
故?
若
領
會
得
性
相
一
如。
既
不
滅
真
如,
豈
三
十
二
相
不
是
真
如。
但
必
應
會
得
如
其
意
蓋
謂
三
十
二
相,
亦
諸
法
之
一。
諸
法
皆
是
如
字。
必
其
能
如,
而
後
方
是
耳。






如
是
者,
意
亦
同
前。
而
兩
稱
之
者,
令
人
當
重
視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0

︻
佛
言:
﹁
須
菩
提!
若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者,
︵
丑
︶
初,
破
解
示
遣。









︵
丑
︶
初,
破
解
示
遣;
次,
說
偈
結
成。




明
非
一;
次,
遣
滅
相
明
非
異。
︵
子
︶
初,
又
二:

︵
癸
︶
次,
別
遣
情
執。
分
二:
︵
子
︶
初,
遣
取
相
致
誤
認
耳。













老,
一
問
一
答,
以
顯
明
此
隱
微
深
旨,
俾
學
人
不
緊
要,
乃
為
一
般
學
人
最
易
含
混
者。
故
佛
與
長
見
謂
見,
認
驢
鞍
喬,
為
阿
爺
下
巴
矣。
此
義
實
關
可
不
認
清
辨
明。
否
則
勢
必
至
於
儱
侗
顢
頇,
未
老
所
明
如
義
固
是。
但
其
中
尚
有
微
細
之
理,
不
應。
而
下
文
如
來
更
加
破
斥
以
遣
蕩
之
者。
以
長
長
老
答
意,
實
是
甚
深,
實
是
甚
圓,
實
與
佛
旨
相
是
觀
性
也。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意
顯
既
一
如
矣,
觀
相
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1

蘊
色
身,
亦
能
洞
見
法
身,
而
不
見
有
五
蘊。
苟
或
但
輪
王
之
三
十
二
相
不
能
朦
蔽,
即
觀
眾
生
五
相
皆
虛
妄,
不
足
為
憑。
然
若
觀
者
業
識
已
空,
豈
未
空
之
輪
王,
因
福
業
故,
亦
有
三
十
二
相。
足
見
說
所
觀
之
相,
意
實
開
示
能
觀
之
人。
蓋
以
業
識
輪
王
亦
是
如
來
矣。
豈
非
大
謬。
當
知
佛
言
固
是
儱
侗
曰:
如
是
如
是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然
則
相,
是
由
福
業
來,
不
同
如
來
是
由
法
身
顯。
今
遽
現
此
相
哉,
轉
輪
聖
王
亦
具
有
之。
然
而
輪
王
之
誠
恐
似
是
而
非。
何
以
故?
三
十
二
相,
豈
但
如
來
來,
乍
聆
之
甚
是
也。
然
而
本
源
之
地,
若
未
認
清,
佛
意
蓋
謂,
汝
言
如
是
如
是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
︼














尊!
如
我
解
佛
所
說
義,
不
應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轉
輪
聖
王
則
是
如
來。
﹂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2

總
之,
一
如
平
等,
惟
有
諸
佛
方
能
究
竟。
必
須
既
執
著,
便
是
業
識,
何
云
觀
相
即
是
觀
性
乎!


我。
故
當
自
審:
分
別
否?
執
著
否?
倘
有
微
細
分
別
義,
是
令
體
認
一
真
法
界,
除
其
分
別
執
著
而
無
絕
情
識,
方
足
語
於
性
相
一
如。
︵
二
︶
佛
說
如
相。
何
故
取
相,
由
於
業
識。
故
必
須
盡
空
諸
相,
剿
動
以
來,
久
已
性
相
不
一
矣。
何
故
不
一,
由
於
取
云
何
勘
驗?
︵
一
︶
博
地
凡
夫,
自
無
始
不
覺
自
細
細
勘
驗。













觀
者,
正
是
識
而
非
性
也。
一
切
學
人
應
於
此
中
之
說,
不
揣
分
量,
遽
謂
觀
相
即
是
觀
性。
不
知
所
破,
方
在
業
識
之
中。
若
聞
一
如
皆
是,
是
法
平
等
佛
之
言
此,
正
因
初
發
心
修
觀
者,
無
明
分
毫
未
法
身
矣。














不
然,
雖
與
如
來
覿
面,
亦
但
觀
相,
而
不
能
觀
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3

不
致
混
濫
耳。












待
世
尊
破
斥
之。
俾
一
切
眾
生,
皆
得
自
勘
自
破,
之
所
答,
亦
是
懸
知
眾
生
之
病,
所
以
儱
侗
其
辭,
世
尊
所
破,
長
老
原
已
洞
明,
故
得
機
便
轉。
而
前
墮
落
者。
觀
此
經
文,
真
是
頂
門
上
痛
下
一
針。

輒
云
任
運
騰
騰。
是
皆
以
混
濫
為
圓
融,
鮮
有
不
少
行
人,
粗
念
稍
息,
便
謂
已
證
三
昧。
習
氣
仍
在,
如
是。
殊
不
知
早
已
非
如,
毫
無
一
是
矣!
古
今
多
觀
所
觀。
便
是
分
別
執
著,
業
識
宛
然。
乃
云
如
是
自
負。
今
云
以
三
十
二
相
觀
如
來,
明
明
存
有
能
為
真
一
如,
真
平
等。
豈
業
識
未
空
者,
所
能
妄
以
直
須
雖
一
如
平
等,
而
亦
無
所
謂
一
如
平
等,
乃
是
只
見
一
如
之
性,
不
見
諸
法
之
相。
不
但
此
也。
亦
無,
方
是
一
如
而
不
異。
故
所
謂
諸
法
一
如
者,
不
執
實,
且
虛
相
亦
泯,
直
至
一
念
不
生,
並
不
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4

因
稱
轉
輪
聖
王。
輪
有
金、
銀、
銅、
鐵
四
種,
得
金
輪
隨
意
自
在。
第
一
曰
輪
寶,
王
乘
此
輪,
巡
行
四
方,
方,
為
人
世
第
一
大
福
德
人,
自
然
有
七
寶
出
現,
轉
輪
聖
王
者,
以
十
善
化
世,
不
待
兵
戈,
威
伏
四
以
相
觀
性,
明
明
執
一
矣。
尚
得
曰
一
如
乎。


總
之,
佛
說
一
如
平
等,
是
令
一
異
皆
不
可
執。
今
者。
















所
應
混
濫
也。
故
曰
不
應。
此
語
正
是
切
誡
學
人
等
於
無
相,
無
相
何
妨
有
相。
而
非
少
有
情
識
者,
者,
意
顯
非
絕
對
不
可。
若
其
情
識
已
空,
則
有
相
可
也。
長
老
如
是
解,
正
令
學
人
應
如
是
解。
不
應
足
據。
便
解
得
諸
法
一
如,
必
須
盡
泯
諸
相
而
後
過
也。
解
所
說
義
者,
聞
知
輪
王
亦
同
此
相,
相
不
亦
然。
意
在
令
學
人
於
此
番
破
解,
不
可
忽
略
看
凡
標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句,
皆
示
鄭
重
之
意。
此
中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

 

125

無
漏
法
身
而
現
者
也。









分
明,
因
其
是
由
有
漏
福
業
而
成,
不
同
佛
之
由
閻
浮
提
也。
以
福
德
力
具
三
十
二
相,
但
欠
清
淨
洲。
銅
輪
王,
王
東
南
二
洲。
鐵
輪
王,
王
一
洲,
即
南
者,
曰
金
輪
王,
王
四
大
洲。
銀
輪
王,
王
東
西
南
三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下二 ) 江味農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