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末
那,
有
末
那
便
有
六
識,
不
相
離
也。
如
此
執
我
之
者,
明
執
我
者,
便
有
分
別
心。
使
知
六
識
生
於
即
壽
者
相。
四
相
不
外
一
個
我
相
也。
今
開
而
說
相。
人
不
止
一,
為
眾
生
相。
執
我
之
見
繼
續
不
斷,
人
眾
壽
皆
自
我
開
出。
有
我
相,
便
有
對
待
之
人
即
自
問
自
答
之
意。










徵,
舉
也。
舉
上
文
所
言
之
義
而
釋
明
之,
曰
徵
釋。
生
相
壽
者
相,
即
非
菩
薩。
︼







︻
﹁
何
以
故?
須
菩
提!
若
菩
薩
有
我
相
人
相
眾
︵
癸
︶
三,
徵
釋。











 
















 
















 
 
 
 
 
震
旦
清
信
士
勝
觀
江
妙
煦
遺
著
 
















金
剛
般
若
波
羅
蜜
經
講
義
︵
上
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

四
相,
即
是
一
個
我
相。
有
我,
即
有
對
待
之
人
相。
蕩。
此
世
尊
之
微
意,
亦
般
若
之
正
宗
也。



相,
又
成
分
別。
故
不
用
表
詮,
而
用
遮
詮,
一
齊
遣
惑
轉
識
等
等,
皆
法
也,
皆
不
可
取。
取
則
又
成
我
上
科
之
義
更
顯,
而
必
從
反
面
言
之,
何
耶?
蓋
斷
先
當
度
他,
度
他
即
是
度
己
故。
﹂
如
此
豈
不
令
以
故?
大
而
化
之
故,
斷
惑
故,
轉
識
故,
乃
至
度
己
此
科
本
釋
上
科
令
發
大
願
之
故。
何
不
曰:
﹁
何
識
宗
亦
名
相
宗。











即
約
識
言。
蓋
八
識
為
真
如
心
變
現
之
相,
故
唯
則
著
境,
細
則
著
心。
後
周
亦
言
我
相
是
約
心
言,
來
不
離。
破
我
相
即
是
破
我
見
也。
相
有
粗
細,
粗
我
相
因
我
見
生,
我
見
以
我
相
顯。
一
表
一
��,
從
警
誡
發
大
心
者
至
深
切
矣。







分
別,
乃
凡
夫
通
病,
豈
是
菩
薩,
故
曰
即
非。
所
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

凡
情
不
能
轉,
故
學
人
須
從
此
下
手。
今
就
此
段
佛
要
修
行
人,
從
文
字
起
觀
照。
不
用
觀
照
功
夫,
菩
薩
行,
普
賢
行。
倘
有
四
相,
如
何
得
稱
菩
薩。

生
相。
何
以
要
如
是
降
伏,
蓋
發
無
上
心
者,
要
行
伏
壽
者
相。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此
即
降
伏
眾
邊
眾
生,
心
中
不
起
如
何
能
度
盡
之
念,
此
即
降
本
來
是
佛,
此
即
降
伏
人
相。
滅
度
無
量
無
數
無
死。
然
皆
不
問,
無
論
人
與
非
人,
皆
度
之
成
佛,
亦
度
之,
眾
生
剛
強,
令
他
修
行
已
不
易,
何
況
了
生
生,
此
即
降
伏
我
相。
我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薩。
修
行
者,
第
一
應
撇
開
我
字,
發
心
為
一
切
眾
四
相,
即
有
分
別
心。
有
分
別
心,
是
凡
夫,
不
是
菩
得
度,
自
我
度
之,
即
有
我
相,
從
而
四
相
俱
起。
有
念
念
繼
續
不
忘,
即
壽
者
相。
菩
薩
茍
見
有
眾
生
對
待
者
不
止
一
人,
即
眾
生
相。
我
相
在
妄
心
中,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

若,
即
希
望
學
人
證
此
本
具
之
性。
如
何
能
證,
即
指
經
文
言。
實
相
指
人
人
本
具
之
性
言。
佛
說
般
般
若
有
文
字
般
若,
觀
照
般
若,
實
相
般
若。
文
字
停,
而
住
於
本
覺
也。










時
心
中
自
然
開
出
智
慧。
如
何
是
開?
即
是
妄
想
有
思
惟,
卻
無
思
惟。
說
無
思
惟,
又
非
無
思
惟。
此
一
離
文
字,
歸
到
心
上,
然
後
能
照
住。
照
住
時,
說
故
又
用
照。
照
即
宗
下
之
看。
如
就
文
字
起
觀
照,
思,
疑
情
從
何
起。
觀
是
思
惟。
然
單
是
思
惟
不
可,
將
枝
葉
斬
除
也。
宗
下
看
話
頭,
要
起
疑
情。
如
不
以
如
此
者,
以
凡
夫
知
見
多,
必
須
單
刀
直
入,
先
然
又
說
不
可
墮
入
無
思
甲
��,
復
是
要
用
思。
所
禪
宗
不
可
用
心
意
識
參,
是
明
明
教
人
不
用
思。
說。
觀
是
觀
察。
︵
最
初
譯
為
思,
是
心
中
思
惟。
︶
經
文,
詳
述
觀
照
之
方
法。
古
人
於
觀
照,
多
未
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

一
種
法
門
成
就
以
後,
智
慧
即
發
生,
妄
想
即
脫
定
卻
由
此
而
生。
久
久
則
由
定
生
慧。
何
則,
蓋
觀
人
所
說
之
定。
其
實
初
下
手
者,
夠
不
上
說
定,
然
係
一
件
事。
止
者,
初
下
手
時,
要
攝
心
一
處,
即
古
言
之。
其
實
止
觀
功
夫,
祇
有
一
個
觀
字,
此
兩
者
照
真
心。
因
止
能
生
定,
因
觀
能
生
慧。
此
是
分
配
就
因
上
言,
是
止
觀。
止
者
止
息
妄
念。
觀
者
即
觀
立
的。
定
慧
二
字,
互
相
生
起。
就
果
上
言,
是
定
慧。
口
意
三
業,
不
得
清
淨,
故
戒
是
修
學
基
礎,
是
獨
外
觀
照。
學
佛
之
三
條
件,
曰
戒、
定、
慧。
無
戒,
則
身
觀
照,
一
切
佛
法,
說
到
修
持
上,
千
萬
法
門,
亦
不
之
道
理,
觀
照
之
方
法,
不
可
不
知。
不
但
般
若
要
原
期
消
歸
自
性。
佛
說
是
經
亦
為
此。
然
則
觀
照
不
能
消
歸
自
性,
不
得
受
用。
吾
人
讀
誦
金
剛
經,
應
就
文
字
起
觀
照。
若
不
觀
照,
則
文
字
自
文
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

處。
故
淨
宗
之
心
想
佛,
口
念
佛,
手
持
珠。
密
宗
之
是
收
掫
意
根。
意
根
攝
住,
身
口
二
業,
亦
攝
在
一
想
無
從
起,
即
是
觀。
故
用
功
莫
要
於
修
觀。
修
觀
念
佛
號,
心
想
彌
陀,
如
在
目
前。
如
此
念
佛,
則
妄
觀,
若
妄
想
紛
歧,
散
心
念
佛,
不
得
受
用。
必
須
口
是。
或
云
念
佛
不
是
觀。
此
語
不
然。
須
知
即
念
即
觀。
禪
宗
之
看
話
頭。
淨
土
宗
之
觀
無
量
壽
佛
皆
法
相
宗
之
五
重
唯
識
觀。
密
宗
之
道
場
觀,
阿
字
空、
假、
中
三
觀。
華
嚴
宗
之
四
無
礙
觀,
及
法
界
觀。
法
雖
各
宗
不
同,
而
其
指
歸
則
一。
如
天
臺
宗
之
觀
照
有
多
種
方
法,
無
方
法
則
不
能
起
觀
照。
方
說
觀
照
也。













說
來
說
去,
祇
有
一
觀
字。
所
以
般
若
不
說
止
而
處,
必
十
分
作
意,
方
能
攝
得,
可
見
此
中
有
觀。
故
落。
故
有
慧
方
能
成
就
此
定。
又
初
下
手
攝
心
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

有
批
評。
以
為
如
是
照
住,
即
是
暗
證。
既
不
許
用
來
又
有
說
觀
即
照,
照
是
照
住。
而
古
人
對
此,
又
凡
夫
心
情,
推
測
佛
說,
決
無
是
處。
所
以
不
許。
古
許
用
凡
情
去
蔔
度
也。
一
用
意
識,
即
是
凡
情。
以
以
證
實
之。
不
知
不
許
用
心
意
識
參
云
者,
乃
不
思
之
說。
並
引
經
言
不
可
以
生
滅
心
為
本
修
因,
因
此
有
創
為
其
餘
法
門
尚
用
思,
惟
禪
宗
不
用
自
古
以
來,
說
向
上
一
著,
且
不
許
用
心
意
識
參。
頗
詳。
而
用
功
時
則
不
一
定
用
此
法。
惟
禪
宗
則
漸
少。
如
台
宗
在
講
教
時,
於
空、
假、
中
之
理,
發
揮
作
觀
方
法,
自
唐
以
後,
除
禪
宗
外,
各
宗
講
此
者
則
於
各
宗
經
典,
不
能
融
會,
而
有
抵
觸
矣。


觀,
似
乎
觀
法
不
同。
然
其
理
則
一,
不
可
不
知。
否
皆
非
作
觀
不
可。
教
下
之
空、
假、
中
三
觀,
四
無
礙
心
作
觀,
口
念
咒,
手
結
印。
可
見
無
論
如
何
用
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

以
凡
情
蔔
度,
又
是
一
事。
何
以
知
唐
以
後,
餘
宗
其
實
仍
要
思
惟。
不
思
惟
則
不
能
起
疑
情。
至
不
思
惟。
禪
宗
說
不
可
用
心
意
識
參,
是
祖
師
苦
心。
以
生
滅
心
為
本
修
因。
至
修
行
必
用
觀
照,
即
是
思
惟。
最
初
發
無
上
菩
提,
是
稱
性
起
修。
是
謂
不
生
之
類,
我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即
是
實
際
用
功,
則
須
用
思
惟。
如
本
經
所
有
一
切
眾
善
女
人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心,
是
也。
至
不
可
以
生
滅
心
為
本
修
之
因。
如
本
經
善
男
子、
修
因。
佛
意
實
不
如
是。
是
說
學
佛
者
最
初
發
心,
人
說
不
用
心
意
識
參,
即
是
不
以
生
滅
心
為
本
過
多
年,
從
南
嶽
大
師
大
乘
止
觀,
悟
得
其
理。
古
然
則
修
觀
究
應
如
何
下
手
耶?
鄙
人
在
這
��
參
惟。
因
此
學
者
乃
無
所
適
從。







凡
情
蔔
度,
照
又
是
暗
證。
而
觀
之
本
義,
又
是
思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

誦
大
乘
經
典,
能
明
瞭
其
理,
結
果
反
生
邪
見,
亦
亦
因
不
知
作
觀,
枯
燥
無
味,
乃
至
於
此。
又
有
讀
又
修
行
者,
往
往
初
修
時
甚
得
力,
後
則
改
變。
此
少,
此
於
作
觀
方
法
之
不
講,
頗
有
關
係。



有
觀
門
也,
後
世
修
行
人
未
嘗
不
多,
而
得
力
者
位
大
師,
而
作
觀
方
法,
亦
多
不
講。
故
惟
禪
宗
尚
亦
用
淨
土,
不
是
止
觀。
宋
以
後
淨
土
宗
尚
有
幾
自
日
本
取
回,
得
以
中
興。
然
二
師
之
實
際
用
功,
衰。
經
四
明、
慈
雲
二
位
大
師
之
提
倡,
各
經
疏
又
盛
一
時,
不
久
消
滅。
華
嚴
宗
亦
然。
天
臺
宗
亦
中
遂
屏
觀
法
而
不
道
也。
唐
朝
中
葉
以
後,
密
宗
極
夫
心
量
不
能
相
應。
不
可
因
善
導
大
師
有
此
語,
故
祇
提
倡
念
佛。
此
是
指
觀
經
之
觀
法
廣
大,
凡
中
之
說
證
之。
彼
云:
現
在
人
根
鈍,
修
觀
不
得
成,
多
不
知
作
觀。
此
可
以
善
導
大
師
十
六
觀
經
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

字
用
功。
佛
說
觀
照
方
法,
即
不
許
吾
人
用
凡
情
而
可?
惟
有
依
照
佛
說
去
觀,
即
先
就
佛
經
之
文
照
不
到,
完
全
是
黑
漆
桶,
完
全
是
妄
心,
將
如
何
觀
吾
人
之
心
性,
所
謂
消
歸
自
性。
然
凡
夫
卻
觀
一
停,
本
有
光
明,
自
然
發
露,
此
即
智
慧。
觀
照
須
念,
真
心
本
具。
祇
因
妄
念
打
差,
所
以
不
覺。
妄
想
不
來
打
差。
若
打
差
即
不
能
停
也。
人
人
現
前
一
心
寄
一
處,
即
照
住。
此
時
許
多
妄
念,
暫
時
停
止,
即
不
能
照
住。
不
照
住,
則
不
能
照
見。
思
惟
之
久,
照
見,
由
照
住
而
來。
照
住,
由
思
惟
而
來。
不
思
惟,
成
時
言。
如
心
經
之
照
見
五
蘊
皆
空
是
也。
大
抵
二
義:
一
是
照
住,
一
是
照
見。
照
見
者,
指
功
夫
修
不
能
除,
亦
是
不
知
作
觀
之
故。
觀
即
思
惟。
照
有
理
是
道
理,
於
身
心
無
干;
而
貪
瞋
癡
之
煩
惱,
毫
是
不
知
作
觀
之
故。
又
有
讀
誦
經
典
甚
多,
而
道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1

又
觀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至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觀
照
也。














誦
大
乘
經
典。
本
經
處
處
說
讀
誦
受
持,
受
持,
即
不
即
是
消
歸
自
性,
而
已
消
歸
不
少。
故
須
多
讀
是
凡
情
蔔
度。
如
此
則
心
中
妄
想,
打
斷
不
少。
雖
善
知
識,
則
以
佛
經
證
明。
倘
佛
經
上
無
此
說,
仍
悟,
出
於
意
外。
要
請
求
善
知
識,
證
其
合
否。
如
無
死
此
妄
心。
如
此
用
功,
或
半
年,
或
一
年,
忽
然
開
處
即
在
此
呆
字。
古
人
云:
須
大
死
一
番。
死
者,
即
想
而
又
想,
皆
要
不
得。
愈
想
愈
進,
久
久
如
呆。
妙
應
除
去
之。
再
想
又
有
別
種
境
界,
又
要
除
去
之。
心
句,
凡
情
度
之,
當
然
有
許
多
解
釋。
此
要
不
得,
為
已
明
其
義,
實
萬
萬
不
可。
如
應
如
是
降
伏
其
即
不
能
明
瞭。
世
人
讀
經,
專
在
文
字
上
求
之,
以
蔔
度。
如
此
段
經
文,
若
以
凡
情
蔔
度,
而
不
用
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2

非
有
想
非
無
想。
可
見
一
切
眾
生,
無
不
有
欲、
色、
乃
消
歸
自
性
之
善
巧
方
法。
又
觀
若
卵
生
以
至
體。
如
此
觀
照,
則
不
知
不
覺,
我
執
自
然
化
去。
此
生
方
面
觀,
觀
因
緣
聚
合,
當
體
即
空。
又
眾
生
同
刻
不
放
鬆。
若
就
我
作
觀,
則
不
能
得
力。
故
從
眾
見,
偏
在
對
面
眾
生
分
上
作
觀。
因
凡
夫
執
我,
一
者
一
句。
此
是
令
吾
人
除
我
見,
而
並
不
直
指
我
又
觀
此
段
文
字,
其
歸
結
在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去
煩
惱
之
妙
法。











佛
說
心
量
放
大,
移
到
自
己
分
上,
即
是
除
我
見,
化
之。
倘
在
尋
常
日
用
之
間,
時
時
如
此
觀
照。
將
我。
故
佛
令
將
此
心
放
大,
潛
移
默
化,
所
謂
大
而
眾
生
之
大
病
根,
即
是
心
量
狹
小。
因
狹
小,
即
執
此
是
令
吾
人
將
心
量
擴
至
無
量
無
邊
之
大。
因
上
文
說
降
伏,
此
段
何
以
不
提
降
伏,
是
何
意
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3

遣
著
空。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遣
著
有。
兩
邊
皆
為
理
事
雙
融。
我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願
無
盡。
如
此
觀
佛
語,
理
不
離
事,
事
不
離
理,
是
無
邊
眾
生
句
下,
可
見
得
有
一
眾
生
未
度,
即
我
又
觀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一
句,
在
無
量
無
數
心
自
然
能
起,
妄
心
自
然
能
轉。






下
則
比
卵
生
濕
生
高
明,
應
當
學
佛
成
佛,
無
上
己
忝
為
人
類,
上
則
尚
未
修
到
非
想
非
非
想
天,
慈,
祇
要
與
我
接
近
總
是
要
度。
如
此
觀
照,
則
自
想
之
貢
高,
如
何
能
悉
數
滅
度?
然
佛
是
無
緣
大
之
多,
而
如
卵
生
之
愚
蠢,
定
性
之
難
化,
有
想
無
又
觀
皆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眾
生
既
若
是
移。
如
此
觀
照,
則
不
知
不
覺,
欲、
色、
識
三
者
可
去。
知
欲
不
可
不
斷,
色
相
不
可
執
著,
情
識
必
須
轉
識。
此
三
者
不
轉
移,
則
永
遠
輪
迴
三
界
之
中。
因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4

在
此
一
段
經
文
耶!










三
菩
提
法,
皆
從
此
經
出
之
語。
豈
不
是
成
佛
即
以
下
文
有
一
切
諸
佛
及
諸
佛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即
轉
第
八
識
為
大
圓
鏡
智。
所
之,
不
起
分
別,
即
轉
第
六
識
為
妙
觀
察
智。
實
無
第
七
識
為
平
等
性
智。
皆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此
經
斷
我
相,
正
有
極
大
作
用。
化
除
我
見,
即
轉
金
剛
二
字
即
斷
惑。
惑
不
外
見
思,
見
思
即
我
相。
雙
修,
能
證
二
足
尊
之
果。








修
福;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是
修
慧。
是
為
福
慧
槃
之
佛
果。
我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是
大
智。
是
為
悲
智
雙
融,
能
得
不
住
生
死,
不
住
涅
生
皆
滅
度
之,
是
大
悲。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是
時。
此
等
修
觀,
即
能
證
寂
照
同
時
之
果。
一
切
眾
遣,
是
雙
遮。
兩
邊
又
同
做,
是
雙
照。
是
為
遮
照
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5

︵
子
︶
初,
標
示。











釋;
三,
結
成。













明
所
以。
︵
癸
︶
初,
又
三:
︵
子
︶
初,
標
示;
次,
指
初,
正
明
無
住;
次,
釋
顯
其
故;
三,
結
示
正
住;
四,
更
︵
壬
︶
次,
明
不
住
於
相
即
是
正
住。
分
四:
︵
癸
︶
在
心
中,
受
用
無
窮,
所
以
須
觀
照。





除,
降
伏
即
在
內,
自
然
受
用。
每
日
將
此
段
文
放
人
發
起
此
願,
堅
強
其
志,
則
我
執
我
見,
一
切
掃
又
觀
此
段
經
文,
不
說
降
伏,
即
是
降
伏。
是
要
吾
漸
漸
消
除。
即
此
數
句,
成
佛
已
有
餘
矣。



經
文,
放
在
心
中
時
時
觀
照,
寄
心
一
處,
妄
想
即
實
則
親
切
有
味。
看
似
高
深,
本
是
平
實。
將
此
段
道
理,
如
觀
照
得
了
然,
則
佛
法
看
似
廣
大
無
邊,
先
要
度
人,
此
是
大
悲。
然
度
人
即
是
自
度,
此
種
一
切
大
乘
經
典,
說
發
大
乘
心
之
人,
未
能
自
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6

關
係。
此
有
二
義,
一
是
補
足
前
義,
二
是
申
明
前
凡
經
中
安
復
次
二
字,
必
本
文
與
上
文
有
密
切
也。
















要
住。
此
二
句,
猶
云
應
當
無
所
住,
而
行
一
切
法
是
避
繁
就
簡。
布
施
可
賅
一
切
法,
佛
法
要
行
不
波
羅
蜜,
一
一
舉
出。
此
經
單
說
布
施。
就
文
字
言,
六
度
之
一
也,
亦
名
六
波
羅
蜜。
大
般
若
經
將
六
東,
就
是
著
西。
世
尊
此
答,
正
是
當
頭
一
棒。
布
施
云
何
住。
住
者,
執
著
也。
眾
生
處
處
執
著,
不
是
著
均
包
括
在
內,
故
稱
一
切
法。
應
無
所
住,
正
答
應
心
所
想
及
者,
亦
稱
為
法。
凡
世
間
法,
出
世
間
法,
物
物,
不
論
眼
見
耳
聞,
即
不
能
見,
不
能
聞,
而
為
復,
又
也。
次,
次
第
也。
法
字
包
羅
萬
象,
一
切
事
事
布
施。
︼














︻
﹁
復
次,
須
菩
提!
菩
薩
於
法,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7

醫
藥
等
日
用
物
施
人
者,
必
須
用
金
錢,
曰
財
施。
布
施,
有
財
施、
法
施、
無
畏
施
三
種。
以
飲
食
衣
服
貪、
瞋、
癡。














精
進,
禪
定,
般
若
也。
此
六
度
不
外
戒、
定、
慧,
對
治
六
度
之
義,
應
當
略
知。
六
度
者,
布
施,
持
戒,
忍
辱,
不
著
空。
即
不
落
二
邊
之
中
道。






之
申
明
也。
應
無
所
住,
既
不
著
有。
行
於
布
施,
復
未
言
度
生
方
法。
此
正
言
度
生
方
法,
是
進
一
層
也。
又
前
發
大
心
滅
度
無
量
無
數
無
邊
眾
生,
而
不
是
虛
願。
故
有
密
切
關
係。
此
就
補
足
前
文
言
行,
有
行
必
有
願。
且
不
分
先
後,
要
見
之
於
行,
方
大
願,
此
起
大
行,
願
與
行
不
能
相
離,
有
願
必
有
無
住
而
住,
亦
含
降
伏
之
意。
互
相
發
明。
又
前
發
件
事。
蓋
前
言
降
伏,
即
含
住
而
無
住
之
義。
此
云
義。
上
文
答
降
伏,
此
答
住。
看
似
另
一
義,
實
是
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8

皈:
五
戒,
菩
薩
戒,
密
宗
之
三
昧
耶
戒。
出
家
有
三
不
放
鬆
為
持。
戒
有
在
家,
出
家
之
別。
在
家
有
三
戒,
是
戒
律。
持
字
與
守
字
不
同,
拳
拳
服
膺,
一
刻
必
破
之。














必
貪,
此
能
造
種
種
業,
長
在
生
死
苦
海
之
中,
故
多,
合
之
則
一。
修
布
施,
是
破
慳
貪
心。
貪
必
慳,
慳
外
施,
乃
至
究
竟
施。
如
華
嚴
經
中
所
說,
名
目
至
典,
使
之
增
長
福
慧,
即
無
畏
施。
再
開
之,
有
內
施、
無
畏
施,
亦
在
內。
又
為
人
說
法,
是
法
財。
授
人
經
無
畏,
不
外
用
財
施
法
施。
是
可
見
施
財
時,
法
施、
曰
無
畏
施。
三
即
一,
一
即
三。
如
救
人
苦
難,
使
之
救
他,
令
之
無
畏。
祇
要
能
救,
即
捨
身
命
亦
不
顧,
即
救
苦
救
難。
眾
生
在
災
難
中,
必
有
驚
恐,
吾
去
祇
要
於
人
有
益,
用
以
布
施
者,
曰
法
施。
無
畏
施
為
人
講
經
說
法。
或
印
贈
經
典。
乃
至
世
間
典
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9

持
即
眾
善
奉
行。
此
二
語
世
俗
用
濫,
實
出
佛
經。
作
持,
在
積
極
方
面
用
功。
止
持
即
諸
惡
莫
作。
作
二
門。
一
止
持,
一
作
持。
止
持,
在
消
極
方
面
用
功。
一
切
佛
法,
皆
建
築
在
戒
律
上。
戒
條
雖
多,
不
外
修
福
者,
於
此
章
句
能
生
信
心,
以
此
為
實。
可
見
先
固
基
礎
不
可,
否
則
必
崩
壞。
故
本
經
言,
持
戒
持
戒
為
學
佛
之
基
礎,
最
為
重
要。
如
造
屋
然,
非
在
家
者,
以
受
此
戒
為
宜。








菩
薩
戒,
比
出
家
者
稍
簡,
是
六
重
二
十
八
輕。
故
了
方
可。
否
則
佛
有
為
優
婆
塞,
優
婆
夷
所
制
之
許
在
家
人
受
此
戒,
不
過
須
自
己
審
量,
能
受
得
薩
戒,
是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佛
為
出
家
者
制
定。
亦
依
據
此
五
條,
惟
分
析
特
為
詳
細
耳。
出
家
之
菩
妄、
酒
五
條,
而
為
一
切
戒
之
根
本。
即
出
家
戒,
亦
皈:
沙
彌
戒,
比
丘
戒,
菩
薩
戒。
五
戒
雖
祇
殺、
盜、
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0

酒
戒
有
時
可
開,
如
因
病
須
用
酒
時,
佛
亦
許
用。
亂
性,
復
加
此
戒。
前
四
為
性
戒,
後
一
為
遮
戒。
故
制
根
本
大
戒,
原
祗
殺
盜
淫
妄
四
者,
後
以
酒
能
描
寫
男
女
情
感
為
綺
語,
文
人
最
易
犯。
佛
最
初
而
為
四。
惡
言
罵
詈
為
惡
口,
播
弄
是
非
為
兩
舌,
是
生
死
根
本
也。
妄
語
戒,
加
惡
口,
兩
舌,
綺
語,
開
戒
邪
淫,
亦
是
方
便
法
門,
實
則
必
須
斷
淫,
因
此
信
封
一
信
箋,
亦
犯
盜
戒。
淫
戒,
佛
制
在
家
人
但
戒。
又
如
在
公
共
機
關,
因
私
事
而
濫
用
公
家
一
事
不
曾
對
人
說
明,
而
以
為
是
我
所
為,
即
犯
盜
必
對
蚊
蟲
蒼
蠅
亦
不
害
其
生
命
方
可。
假
如
某
持。
有
人
說,
我
能
戒
殺、
戒
盜,
此
豈
易
易。
如
戒
殺
戒
殺,
即
是
作
持。
不
但
戒
殺,
並
要
放
生,
更
是
作
持。
如
不
殺
固
好,
然
但
是
止
持。
再
進
而
勸
人
亦
學
者
先
在
止
一
方
面
持,
再
進
而
在
作
一
方
面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1

將
應
持
之
理
及
事
實,
詳
說
在
前,
方
定
此
條。
當
不
似
世
間
法
之
僅
有
條
文,
如
說
某
戒
條,
必
先
不
受,
而
責
備
出
家
人
反
更
甚
也。
又
佛
制
戒
律,
戒
實
為
難
持,
動
輒
犯
戒。
恐
居
士
閱
之,
自
己
並
生
總
犯
一
種
大
病,
責
人
則
詳,
責
己
則
恕。
比
丘
此
佛
之
苦
心,
恐
在
家
人
因
此
造
惡
業
也。
蓋
眾
丘
尼
有
三
百
八
十
四
戒,
何
故
在
家
人
不
許
看,
出
家
戒
繁
重
已
極,
如
比
丘
有
二
百
五
十
戒,
比
則
不
許
看。
出
家
戒
律,
在
家
人
不
許
看
者,
蓋
以
丘
亦
不
許
看
菩
薩
戒。
蓋
持
法
有
不
同,
故
不
受
為
盜
法。
以
出
家
人
言,
沙
彌
不
許
看
比
丘
戒,
比
祗
受
初
步
戒
者,
以
上
戒
律,
即
不
許
閱
看,
看
則
戒
不
能
圓
滿。
佛
定
戒
律,
比
世
間
法
更
嚴
密。
如
時
許
開,
開
即
不
犯。
故
須
將
開
遮
辨
清,
否
則
持
持
戒
須
明
開
遮
之
理,
開
則
不
遮,
遮
則
不
開,
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2

差,
為
無
生
法
忍。
忍
辱
是
破
除
瞋
心。




本
無
生
之
理,
吾
人
能
明
瞭,
能
實
行,
絲
毫
不
參
人
能
遵
照
實
行,
絲
毫
不
參
差,
為
法
忍。
又
如
生
言,
佛
經
中
尚
有
法
忍,
無
生
法
忍。
如
佛
說
法,
吾
忍,
故
舉
忍
辱
以
概
其
餘
也。
又
忍
不
但
對
辱
而
人
侮
辱
我,
最
不
能
忍,
辱
而
能
忍,
則
無
事
不
能
耐
解,
乃
順
受
之
意。
故
安
忍
者,
安
心
順
受
也。
他
忍
辱
亦
譯
安
忍,
忍
辱
是
安
忍
之
一。
忍
不
作
忍
心
中
一
動
念,
即
為
犯
戒。








是
也。
最
初
持
戒,
重
在
事
實。
若
受
菩
薩
戒
後,
則
多,
戒
妄
語
亦
治
貪
癡
為
多,
戒
酒
則
治
貪
瞋
癡
殺
治
瞋
為
多,
戒
盜
治
貪
為
多,
戒
淫
治
貪
癡
為
也。
持
戒
則
貪
瞋
癡
均
為
破
除。
如
分
別
言
之,
戒
戒,
恐
學
者
以
為
彼
尚
犯,
吾
曹
可
恕,
故
不
許
看
時
佛
門
有
許
多
程
度
已
高
之
弟
子,
尚
不
免
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3

學
也。
雖
說
六
度,
而
主
腦
是
般
若。
故
般
若
不
發
說
六
度
實
則
是
戒
定
慧,
餘
三
度
乃
補
助
此
三
對
治
愚
癡。













間
智
慧
混
亂,
故
不
譯
智
慧
而
用
般
若。
般
若
是
智
辯
聰
不
同。
世
智
辯
聰,
八
難
之
一
也。
恐
與
世
般
若
是
譯
音,
表
明
性
體
上
發
生
之
正
智,
與
世
稱
三
昧。
禪
定
是
對
治
散
亂、
昏
沈、
掉
舉
等。


之
悔
過
不
同
也。
寄
心
一
處,
久
後
得
定,
得
定
即
明
佛
家
之
懺
悔,
有
禮
拜
等
種
種
方
法,
與
普
通
之
懺
悔,
懺
是
梵
語
懺
摩,
悔
是
漢
語,
所
以
雙
舉,
雙
舉,
令
人
知
是
佛
門
之
定,
非
外
道
之
定
也。
猶
禪
定
是
梵
漢
雙
舉,
梵
語
禪
那,
漢
語
曰
定,
所
以
精
進
是
破
除
懈
怠。










不
盲
從,
是
精
細。
按
步
前
進
而
不
躐
等,
是
精
密。
精
進
謂
前
進,
有
精
細
精
密
二
義。
雖
前
進
而
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4

切
法,
亦
可。
譬
如
法
施,
使
人
知
持
戒、
忍
辱、
精
進、
故
佛
祗
說
布
施,
賅
攝
一
切
法。
然
說
布
施
即
一
古
德
解
此
段
經
文,
均
言
布
施,
可
攝
六
度
萬
行,
犯
人,
安
忍
順
受,
人
不
畏
之,
即
無
畏
施
也。


持
戒、
忍
辱。
持
戒
者
諸
惡
莫
作,
眾
善
奉
行,
決
不
觀,
有
精
進
功
夫,
方
能
為
人
說。
如
無
畏
施
可
攝
因
上
為
止
觀,
果
上
為
定
慧。
說
法
之
人,
必
有
止
法
施
可
攝
精
進、
禪
定、
般
若。
蓋
佛
法
最
重
定
慧,
行,
布
施
又
可
攝
餘
五
度
也。
布
施
除
財
施
外,
如
經
中
於
六
度
祇
舉
一
布
施
者,
因
六
度
可
攝
萬
若
正
智
不
為
功。
故
般
若
不
明
瞭,
不
能
入
佛
門。
二
重
生
死,
乃
至
不
住
生
死,
不
住
涅
槃,
皆
非
般
佛
法
之
精
微
廣
大,
能
普
度
眾
生
出
一
切
苦,
了
是
足,
般
若
是
目。
布
施
乃
至
禪
定,
世
法
亦
有
之。
生,
餘
五
度
亦
不
能
稱
波
羅
蜜。
是
以
佛
說
五
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5

必
先
問
自
己
果
有
此
資
格
否。
如
果
不
能
切
實
未
能
自
度
先
要
度
他,
此
學
大
乘
者
之
��
言,
然
修
行
一
切
法
而
著
相
者,
亦
不
能
度
眾
生
也。

能
攝
一
切
法。
不
修
行
一
切
法,
如
何
能
度
眾
生,
而
止,
必
須
實
行
方
可。
惟
其
實
行,
故
祇
有
布
施
不
可。
布
施
是
實
行,
可
見
修
佛
法
者,
不
但
明
理
法
之
功
夫,
能
不
著
相,
即
是
般
若,
故
非
舉
布
施
﹁
一
切
法
不
生
由
般
若
生。
﹂
是
知
實
行
一
切
佛
何
以
不
舉
般
若,
獨
舉
布
施
者。
大
智
度
論
云:
行。
可
見
般
若
乃
至
深
至
高,
而
為
各
度
之
本。
然
一
切
法。
又
五
度
若
離
開
般
若,
皆
不
能
見
諸
實
布
施
等
餘
五
度,
忍
辱、
精
進、
禪
定
亦
然,
皆
可
攝
也,
任
舉
一
度,
亦
可
遍
各
度。
如
持
戒
必
須
實
行
可
以
無
畏,
而
了
生
死
亦
必
行
餘
五
度。
不
特
此
禪
定、
般
若,
即
是
餘
五
度。
無
畏
施,
使
人
了
生
死,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6

捨
瞋,
精
進
捨
懈
怠
昏
沈
掉
舉,
禪
定
捨
散
亂
昏
捨
字,
布
施
即
捨
也。
推
之,
持
戒
捨
貪
瞋
癡,
忍
辱
且
布
施
即
一
切
佛
法。
佛
法
自
始
至
終,
不
外
一
文
度
生,
而
指
示
下
手
之
方
法
也。





然
後
眾
生
能
為
我
所
攝
受。
故
此
節
正
緊
接
上
子
得
子,
求
財
得
財
之
類。
且
又
與
之
共
同
作
事,
聞。
又
不
論
世
間
法,
彼
要
行
者,
亦
利
行
之。
如
求
就
其
需
要
者
布
施
之。
又
以
可
愛
之
語,
使
之
樂
之,
不
外
四
攝。
眾
生
性
剛
強,
不
易
聽
從。
故
必
先
利
行、
同
事
也。
佛
之
穿
衣
吃
飯,
處
處
與
眾
生
同
居
六
度
之
首,
亦
四
攝
法
之
首,
所
謂
布
施、
愛
語、
法,
究
竟
從
何
處
修
起,
則
先
行
布
施。
布
施
不
但
然
則
如
何
而
可,
曰
應
先
發
大
心,
而
修
行
一
切
論
云:
﹁
若
菩
薩
發
心,
即
去
度
生,
無
有
是
處。
﹂
用
功,
專
作
度
生
之
事,
即
不
免
向
外
馳
求。
故
大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7

疑
既
不
取
法,
又
不
取
非
法,
學
者
動
輒
得
咎,
如
一
布
施,
即
二
邊
不
著,
本
經
無
論
何
句
皆
然。
或
看,
是
不
取
非
法。
然
布
施
是
捨,
即
不
取
法。
故
舉
佛
說
法
是
圓
音,
面
面
俱
到。
行
於
布
施,
在
表
面
徹
底
功
夫。













菩
薩,
並
捨
亦
捨
即
成
佛。
故
從
豎
說,
布
施
亦
是
即
升
無
色
界,
捨
我
執
即
證
羅
漢,
捨
法
執
即
為
樂
而
來
學
佛,
天
人
捨
欲
界
即
升
色
界,
捨
色
界
從
豎
說,
亦
不
外
一
捨
字。
如
聽
經
者、
捨
世
間
娛
前
說
布
施
不
外
一
捨,
是
橫
說。
實
則
下
學
上
達,
此
文
行
字
下
加
一
於
字,
即
是
側
重
布
施。


是
扼
要。
小
乘
亦
有
行
捨
功
夫,
言
其
即
行
即
捨。
一
貫
到
底
者
也。
經
文
於
度
生
下
祇
言
布
施,
真
是
知
布
施,
乃
一
即
一
切,
修
行
佛
法,
徹
頭
徹
尾,
沈,
般
若
捨
二
邊
及
我
執
法
執,
六
度
無
非
是
捨。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8

所
謂
者,
指
從
前
所
已
說
也。
恐
人
懷
疑,
究
竟
如
施。
︼















︻
﹁
所
謂
不
住
色
布
施,
不
住
聲
香
味
觸
法
布
︵
子
︶
次,
指
釋。











間
者
宜
學,
即
在
世
間
做
人,
亦
不
可
不
知。


可
知
布
施
一
法,
包
括
一
切,
故
佛
法
不
但
出
世
人,
倘
為
社
會
犧
牲,
必
能
公
而
忘
私,
國
而
忘
家。
落
者。
捨
字
用
今
之
新
名
詞,
即
是
犧
牲。
在
世
為
著,
不
過
有
漏
功
德。
不
但
非
功
德,
更
有
因
此
墮
兩
邊
不
著
矣。
然
有
所
為
而
布
施,
即
是
住,
即
是
斷
滅
相。
祇
要
一
面
行
去,
一
面
不
放
在
心
��,
即
先
須
堵
住
空
門。
專
意
修
法,
在
法
上
著
力,
即
無
寧
可
著
有
如
須
彌
山,
不
可
著
無
如
芥
子
許,
故
二
邊
不
著。
行
時
先
不
住
空,
是
行
於
法。
佛
說
云:
何
下
手。
其
實
不
難,
須
知
吾
人
去
行
布
施,
即
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29

又
欲
人
人
聞
其
美
名,
即
住
於
香。
欲
人
人
口
中
己
面
子,
即
住
於
色。
又
欲
令
人
知
之,
即
住
於
聲。
心
不
清
淨。
如
就
布
施
言,
倘
有
所
為
而
為,
爭
自
沾
惹,
即
為
所
汙。
不
住
即
不
執
著,
一
有
執
著,
即
量
無
邊,
如
微
塵
之
多。
一
有
染
汙
意,
吾
人
一
有
名
之,
名
之
曰
法。
六
塵
之
名
有
二
義。
一
言
其
無
非
聲
非
香
非
味
非
觸
而
起
者,
種
類
極
多,
無
以
分
別,
有
對
色
聲
香
味
觸
而
起
者,
亦
有
對
非
色
者
為
味。
身
根
所
接
者
為
觸。
意
根
起
心
動
念
之
根
所
聽
者
為
聲。
鼻
根
所
聞
者
為
香。
舌
根
所
嘗
可
攝
一
切
法
也。
眼
根
所
見
之
萬
象
皆
是
色。
耳
法
之
六
塵。
六
塵
是
修
行
上
境
行
果
之
境,
舉
此
三
藐
三
菩
提
等。
今
簡
要
言
之,
舉
色
聲
香
味
觸
說,
不
住
五
蘊、
十
二
處、
十
八
界,
乃
至
阿
耨
多
羅
何
不
住
而
修
一
切
法
耶。
佛
告
以
即
我
從
前
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0

六
識。
識
不
生,
根
境
不
交
涉,
所
謂
心
不
在
焉,
視
根
是
根,
塵
是
塵,
如
何
起
交
涉。
中
間
之
媒
介,
是
淺,
僅
不
住
境。
深
者
見
深,
即
能
不
住
心。
︵
四
︶
根
在,
根
境
相
對,
舉
六
塵,
即
含
有
六
根。
淺
者
見
色
有
眼
根
在,
說
聲
有
耳
根
在,
乃
至
說
法
有
意
染
汙。
︵
三
︶
佛
舉
六
塵,
其
理
至
深。
何
以
故?
說
︵
二
︶
為
何
一
切
法
不
應
住,
應
知
一
住
即
被
法
而
祇
說
六
塵,
實
令
吾
曹
知
一
切
法
不
應
住。
觀,
由
外
而
內,
由
粗
入
細。
︵
一
︶
佛
不
說
一
切
許
多
妙
義
在
內。
於
此
須
用
觀
照,
一
步
一
步
作
上
文
菩
薩
於
法,
乃
指
一
切
法,
此
獨
舉
六
塵,
有
說
﹁
到
家
﹂
二
字。










為
波
羅
蜜。
波
羅
蜜
印
度
語
處
處
用
之,
猶
此
方
有
心
為
之,
即
住
於
法。
故
必
心
中
一
無
所
住,
方
稱
道,
即
住
於
味。
為
得
後
來
果
報,
即
住
於
觸。
若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1

觀
照,
而
我
見
仍
在
則
如
何?
是
應
進
觀
照
三
輪
塵,
此
不
可
住。
將
果
報
之
念
撇
開。
︵
五
︶
頻
頻
報
之
念
撇
開。
布
施,
希
望
得
果。
果
報
亦
不
外
六
報
恩。
須
知
酬
報
者
無
非
六
塵,
此
不
可
住。
將
望
自
身
撇
開,
庶
幾
我
執
可
破。
布
施
後
希
望
人
家
財
法
不
外
六
塵,
此
不
可
住。
在
起
念
時
用
功,
將
︶
往
往
自
己
先
覺
捨
不
得,
即
有
一
我
在。
須
知
報。
布
施
不
外
財
法
二
施,
︵
無
畏
施
包
括
於
法,
不
出
三
種。
一
為
自
身,
二
想
人
報
恩,
三
想
得
果
起
心
動
念,
如
何
留
神?
就
布
施
言,
凡
起
心
動
念,
性。
















不
住
於
識
也。
如
此
一
步
進
一
步,
即
能
消
歸
自
禍
根
在
識,
即
分
別
心,
應
於
起
心
動
念
時
下
手,
境
界
不
可
住,
即
識
亦
不
可
住。
令
學
者
知
住
境
而
不
見,
聽
而
不
聞,
食
而
不
知
其
味。
佛
意
非
但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2

如
是
二
字,
即
指
上
文
所
謂
不
住
色
布
施,
不
住
︻
﹁
須
菩
提!
菩
薩
應
如
是
布
施,
不
住
於
相。
︼
︵
子
︶
三,
結
成。











住。
既
觀
照
三
輪
體
空,
當
然
不
住。





法
塵,
皆
是
緣
生
之
法。
既
知
當
體
即
空,
又
何
必
吾
人
明
三
輪
體
空
之
道。
財
施
即
六
塵,
法
施
即
義。
此
說
不
住
色
聲
香
味
觸
法
而
行
布
施,
即
令
義。
修
行
者
隨
時
布
施,
能
將
煩
惱
碾
碎,
輪
有
碾
深
意。
一
是
運
行,
佛
說
布
施,
要
令
度
人,
輪
有
度
人
說,
布
施
三
面
具
足,
何
以
名
輪,
不
知
此
實
有
破
除
六
七
二
識,
則
我
見
自
消,
證
得
自
性
矣。
有
之
物
亦
空,
是
謂
三
輪
體
空。
能
於
此
吃
緊
用
功,
即
空。
何
以
故?
皆
因
緣
所
生
故。
施
受
既
空,
所
施
施
︶
及
所
施
之
物。
我
今
觀
照
施
者
受
者,
當
體
體
空
之
道。
布
施,
有
施
者
︵
能
施
︶
受
者
︵
所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3

布
施
不
住
於
相。
佛
意
謂
菩
薩
應
當
如
我
所
說,
上
文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下
文
即
言
應
如
是
處
度
之。














不
能
度
眾
生,
眾
生
正
住
六
塵
境
界,
故
應
從
此
住。
修
菩
薩
道
者,
六
塵
固
不
可
住。
然
若
斷
滅,
即
住
非
斷
滅,
不
住
即
行。
住
即
不
能
行,
行
即
不
能
不
住
有。
菩
薩
應
如
是
布
施,
是
不
住
空。
須
知
不
住
非
法
相。
所
謂
不
住
色
聲
香
味
觸
法
布
施,
是
明
之。
應
無
所
住,
是
不
住
法
相。
行
於
布
施,
是
不
相
也。
何
以
知
此
相
字,
可
賅
非
相,
可
即
上
文
證
於
相,
即
含
二
邊。
言
既
不
住
法
相,
亦
不
住
非
法
中
些
微
不
著,
不
落
二
邊,
方
為
究
竟。
此
云
不
住
言。
故
華
嚴
分
捨
為
多
種。
最
後
說
究
竟
捨。
須
心
不
住
即
捨,
然
捨
能
否
究
竟,
絲
毫
無
住,
亦
非
易
聲
香
味
觸
法
布
施
而
言。
不
住
於
相,
並
非
斷
滅。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4

男
女,
為
愛
情
而
捨
命,
亦
易
遭
墮
落;
或
挾
瞋
恨
捨
命
時,
另
有
利
己
心,
瞋
恨
心,
或
至
墮
落。
青
年
耳。
如
盡
忠
報
國,
殺
身
成
仁,
至
多
不
過
成
神。
倘
法,
不
住
非
法
也。
世
人
捨
命
亦
是
捨,
不
過
住
相
攝
一
切
法
相,
亦
攝
非
法
相。
故
不
住
云
者,
不
住
須
認
清,
決
非
斷
滅。
斷
滅
即
空,
亦
即
非
法。
布
施
諸
樂,
觸
境
也。
憶
念
彌
陀,
法
境
也。
故
不
住
二
字
也。
蓮
花
香
潔,
香
境
也。
飯
食
經
行,
味
境
也。
但
受
譬
如
念
佛,
觀
想
佛
像,
色
境
也。
天
樂
水
鳥,
聲
境
故
修
行
本
旨
是
不
住,
而
下
手
時
卻
不
能
滅
境。
修
行
固
然
要
離
塵
境,
然
不
住
六
塵,
談
何
容
易。
教
汝
不
住
於
法,
乃
不
住
法
相
也。





著
空
方
合。
全
經
破
相,
此
處
點
出。
佛
意
若
謂,
非
不
住
相,
不
是
空
談。
要
在
實
行
中
間,
不
著
有,
不
二
邊
不
著,
於
中
道
行。
可
見
無
所
住,
並
非
不
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5

行
而
說
性,
否
則
空
談。
不
能
離
性
而
修
行,
否
則
理
不
明。
如
能
扼
要
明
理,
自
能
受
用。
不
可
離
修
修
行
不
得
受
用,
不
外
二
病。
一
不
得
扼
要,
二
道
者,
因
受
持
誦
說,
能
成
佛
也。







命。
然
尚
不
如
受
持
四
句
偈
為
他
人
說
得
福
多
等
身
命
布
施,
非
菩
薩
不
能,
凡
夫
無
此
許
多
身
身
命
布
施,
不
如
受
持
四
句
偈
之
比
較。
��
河
沙
之
相,
亦
不
能
成
佛。
故
本
經
下
文
有
��
河
沙
等
菩
薩
為
眾
生
而
捨
命,
亦
有
之。
然
若
住
於
度
生
捨
不
應
住
法,
亦
不
應
住
非
法。






滯
於
空,
不
如
不
捨。
斷
滅
沈
空,
或
亦
至
墮
落。
故
間
無
可
留
戀,
自
捐
生
命,
此
即
住
於
非
法
相,
沈
住
相。
若
存
斷
滅
想
而
捨
命,
如
消
極
一
流,
覺
世
慘
酷
之
報,
正
為
慈
悲
眾
生
而
設
也。
凡
此
皆
是
而
捨
身,
且
至
墮
地
獄。
地
獄
有
鐵
床
銅
柱
種
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6

大,
方
是
菩
薩
摩
訶
薩。
必
如
此
圓
滿
具
足,
方
是
不
能
發。
無
智
則
大
行
不
能
行。
悲
智
願
行
無
不
即
大
智
也。
行
於
布
施,
即
大
悲
也。
無
悲
則
大
願
應
無
所
住,
凡
夫
之
病,
即
處
處
執
著。
能
不
執
著,
也。
悲
智
具
足,
方
能
發
大
願,
行
大
行。
菩
薩
於
法
者,
知
眾
生
同
體,
無
所
謂
佛,
無
所
謂
眾
生,
大
智
滅
度
無
量
無
數
無
邊
眾
生,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類,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大
悲
也。
如
是
為
大
行,
必
大
悲
大
智
方
可。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之
能
起,
即
行
亦
是
盲
行。
如
何
方
為
大
願,
如
何
方
及
行,
願
是
重
要,
行
更
重
要。
無
大
願
則
大
行
不
於
布
施,
方
是
大
行。
有
願
無
行,
願
是
虛
願,
有
願
大
願。
此
科
行
於
布
施,
即
行
大
行。
必
無
所
住
行
發
大
願,
行
大
行,
方
能
入
佛
門。
前
科
降
伏,
即
發
盲
進。
本
經
處
處
說
性,
處
處
含
實
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7

一
切
眾
生
是
緣
生,
且
本
寂,
且
同
體;
先
知
自
己
細
密。
先
發
廣
大
心,
方
能
修
細
密
行。
故
必
先
觀
發
心
要
廣
大,
非
廣
大
不
能
化
我
見。
修
行
則
要
亦
是
六
七
識
使
然,
今
轉
移
之,
即
成
波
羅
蜜。

六
七
識
下
藥。
凡
夫
所
以
輪
迴
六
道,
不
能
出
離,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滅
度,
此
即
化
除
分
別
心,
正
對
拋
開。
無
論
卵
生
之
極
愚,
無
想
之
極
高,
必
悉
令
去
我
見。
凡
夫
為
我
之
念
最
重,
今
為
眾
生,
將
我
科
說
發
大
心,
處
處
卻
是
不
住,
是
潛
移
默
化,
化
一
步,
在
境
界
上
破。
更
進,
在
起
心
動
念
上
破。
前
是
有
我
在。
佛
祇
說
布
施,
一
下
手
即
破
我。
再
進
凡
夫
對
一
切
事,
總
是
放
不
下。
為
何
放
不
下,
即
大
智,
是
不
住
有。
住
有
即
不
能
行
大
行
也。


空。
住
空
即
不
能
發
大
願。
此
文
於
大
行,
則
先
說
無
上
菩
提。
上
文
於
大
願,
則
先
說
大
悲,
是
不
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8

如
何
度,
要
起
行。
布
施
即
破
七
識
之
執
我,
破
六
度
自
己
者,
因
吾
人
我
執
重,
故
不
說
也。
度
眾
生
度
他,
即
度
自
己。
直
是
自
他
同
度。
然
佛
終
不
說
生
得
滅
度
者,
令
人
知
緣
生
平
等
同
體
等
等,
此
滅
度
之。
此
菩
薩
發
心,
未
自
度,
先
度
他。
實
無
眾
佛
教
人,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而
故
下
文
說
應
如
所
教
住。








無
存
在
餘
地,
真
心
自
然
顯
露。
此
是
不
住
而
住,
行
當
然
要
行
不
要
住。
下
此
功
夫,
正
令
六
七
識
然
能
化。
說
細
密
修
行,
切
指
應
無
所
住。
可
知
修
識,
故
發
心
門
說
此
類
語。
由
此
用
功,
六
七
識
自
根
所
在。
知
眾
生
所
以
成
為
眾
生,
即
在
有
欲
色
依
應
無
所
住
而
說?
此
即
是
要
降
伏,
應
先
知
病
發
大
心,
為
何
依
降
伏
其
心
而
說?
起
大
行,
為
何
習
氣
之
重
而
潛
移
之,
方
能
修
行。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39

作
注
解。
不
住
色
聲
香
味
觸
法
布
施,
即
為
應
無
注
解。
如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布
施,
即
為
上
文
度
生
與
非
法
上
說。
本
經
往
往
後
文
無
異
為
前
文
作
前
文
之
相
字,
從
我
相
上
說。
此
文
之
相
字,
從
法
同,
即
見
深
者,
亦
復
所
見
不
同。






去
領
會,
所
以
稱
圓
融。
不
但
見
淺
見
深,
因
人
不
貫
通
全
經。
大
乘
佛
法
之
巧
妙,
可
隨
人
於
各
方
句,
兼
賅
非
相,
不
落
二
邊,
行
於
中
道,
何
嘗
不
可
全
經。
實
則
無
論
何
句,
皆
可
貫
通。
如
不
住
於
相
古
人
說
應
無
所
住
而
生
其
心
一
句,
可
以
貫
通
說
行
於
布
施
之
精
意
也。








然
布
施
一
方
面
度
己,
而
實
際
是
度
他,
此
佛
祇
除
自
己
病
根,
度
他
先
度
自
己,
度
己
即
是
度
他。
度
己
先
要
度
他,
度
他
即
是
度
己。
說
到
修
行,
先
識
之
分
別
心,
此
明
明
是
度
自
己。
故
發
心
要
大,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0

法。
吾
人
事
事
依
照
佛
說
去
行,
心
中
卻
一
無
其
行
布
施
時,
心
中
有
應
如
是
布
施,
亦
即
是
住
於
如
何
能
成。
應
如
是
布
施,
亦
是
佛
說
一
句
法。
如
又
觀
行
於
布
施,
是
令
吾
人
成
佛,
如
不
作
觀
照,
法。
故
不
作
觀,
即
住
亦
不
自
覺
矣。





如
不
存
見
好
之
心,
而
但
覺
有
此
布
施,
即
住
於
心,
則
不
知
不
覺,
住
於
六
塵
矣。
故
非
作
觀
不
可。
是
不
住
於
相。
倘
在
布
施
之
時,
存
一
些
見
好
之
住
於
相
是
徹
底
的。
自
初
下
手
至
成
佛
為
止,
皆
不
離
觀
照,
必
時
時
刻
刻
去
思
惟
方
可。
須
知
不
讀
此
段
經
文,
又
須
在
觀
照
上
用
功。
佛
法
處
處
之
關
係,
則
不
但
不
重
覆,
且
見
其
脈
絡
貫
通。

重
覆
者,
是
不
善
讀
金
剛
經。
倘
知
後
文
與
前
文
觸
法
布
施
作
注
解。
有
人
疑
金
剛
經
前
後
意
義
所
住
作
注
解。
不
住
於
相,
又
為
不
住
色
聲
香
味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1

無
念
二
字,
仍
是
住
相。
必
並
無
念
之
念
亦
無,
密
意
識
所
籠
罩。
必
觀
至
無
念
方
可。
然
心
中
尚
存
於
對
待。
落
於
對
待,
即
時
時
刻
刻
去
分
別,
而
為
性
須
要
無
念。
念
者
分
別
心
也。
有
分
別
心,
即
落
作
觀。
轉
凡
夫
觀
念,
至
絕
對
境
界,
即
是
證
性。
證
別
心。
故
出
世
法,
必
須
離
開
分
別
心,
在
絕
對
上
如
生
死、
老
幼、
高
下、
長
短、
大
小
等
等,
無
非
是
分
尚
未
能
出
世
間。
世
間
一
切
境
界,
無
非
是
對
待,
心
雖
入
細,
仍
在
對
待
上,
須
知
對
待
之
見
未
忘,
心
也,
法
與
非
法
也,
二
邊
不
著
也,
二
邊
雙
照
也。
是
住
相。
故
作
觀
時,
心
中
一
層
一
層
入
細。
境
與
又
觀
不
住
於
相,
心
中
雖
無
其
事,
然
存
此
心,
又
面。
不
住
於
相,
即
向
��
追
求。
此
正
用
功
吃
緊
處。
去
行,
方
是
不
住
非
法
相。
應
如
是
布
施,
尚
在
外
事,
方
是
不
住
法
相。
心
中
雖
無
其
事,
依
舊
精
進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2

徵
者
舉
也。
將
前
義
再
舉
之
而
自
問
自
答
也。
福
可
思
量。
︼













︻
﹁
何
以
故?
若
菩
薩
不
住
相
布
施,
其
福
德
不
︵
子
︶
初,
徵
釋。











喻
明;
三,
法
合。












︵
癸
︶
次,
顯
釋
其
故。
分
三:
︵
子
︶
初,
徵
釋;
次,
佛
亦
然,
久
久
相
應,
即
能
無
念。






再
依
佛
之
方
法,
向
內
思
惟,
此
為
念
無
念。
如
念
尋
求
勝
妙
境
界。
當
起
心
動
念
時,
除
去
分
別
心,
轉
分
別
心。
分
別
心
是
向
外
馳
求,
思
惟
則
向
內
令
吾
曹
念
無
念。
念
無
念,
必
用
思
惟,
思
惟
則
能
念
即
是
觀,
觀
即
是
念,
能
觀
無
念
者,
轉
言
之,
即
時
所
能
到,
但
宜
向
此
進
修,
故
曰
向
佛
智。


能
觀
無
念
者,
即
為
向
佛
智。
是
知
觀
無
念,
非
一
密
作
觀,
庶
幾
性
德
圓
明,
方
是
真
不
住
相。
佛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3

無
上
甚
深
微
妙
法,
即
指
般
若,
極
深
極
細。
故
本
佛
之
法
門。













心,
與
此
句
針
鋒
相
對。
可
見
不
住
相
布
施,
即
成
上
文
發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心,
即
成
佛
之
福
德
之
大,
不
可
思
量。
此
福
德
乃
指
成
佛
而
言。
施
而
不
住
相,
如
此
二
邊
不
著,
乃
是
佛
境
界。
故
即
不
住
非
法,
亦
即
不
著
空。
不
住
相
而
布
施,
布
相
布
施,
不
住
相
即
不
住
法,
亦
即
不
著
有。
布
施
以
心
思
去
窺
測,
不
可
以
數
目
去
度
量
也。
不
住
令
人
福
慧
雙
修。
思
是
窺
測。
量
是
度
量。
言
不
可
經
所
以
處
處
說
修
福,
而
實
行
則
祇
說
布
施,
即
眾
生
剛
強,
未
必
能
度,
故
必
先
與
眾
生
結
緣。
本
誤
也。
若
不
修
福,
即
成
菩
薩
成
佛,
去
度
眾
生,
而
有
人
說,
佛
既
教
人
不
住,
何
以
又
教
人
修
福,
此
德
即
福
慧
雙
修。
福
慧
如
車
之
兩
輪,
不
可
稍
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4

人
自
悟。
否
則
專
事
抄
寫
講
義,
自
己
不
在
此
中
故
古
來
禪
宗
祖
師,
開
示
學
人
時,
��
留
半
句,
待
若
將
極
深
道
理,
一
一
說
盡,
則
聽
者
不
復
用
功。
須
面
面
說。
又
說
而
不
說,
留
一
點
讓
聽
者
去
想。
瞭
解。
聽
者
亦
然,
否
則
般
若
之
理,
不
得
了
解。
故
徹
底,
尚
恐
聽
者
不
明,
說
不
徹
底,
如
何
能
令
人
邊,
即
不
得
受
用。
佛
說
了
義,
不
說
不
了
義。
說
得
不
是
中
道。
聽
法
看
經,
亦
須
面
面
觀
之。
倘
著
一
要
是
破
執,
一
有
執
即
落
二
邊,
不
著
有,
即
著
空,
大
乘
佛
法,
塵
說
剎
說,
橫
說
豎
說,
面
面
俱
圓。
最
相,
方
是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不
住
相,
非
即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必
布
施
而
不
住
相,
而
又
處
處
言
福
德
者,
正
是
不
落
二
邊
之
義。
聽
者
亦
須
攝
相
觀
心
方
可。
經
文
處
處
言
不
住
經
句
句
如
剝
蕉,
不
易
瞭
解。
說
者
須
攝
相
觀
心,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5

眾
生
之
心。
而
觀
想
極
樂
世
界
之
六
塵,
即
不
住
起
心
動
念,
不
離
六
塵。
淨
土
法
門
之
妙,
在
改
變
則
相
同,
且
正
可
見
淨
土
境
界
之
高。
苦
惱
眾
生,
彌
陀
經
全
寫
極
樂
世
界
之
六
塵,
看
似
相
反,
實
亦
必
須
托
境,
方
能
下
手。
本
經
說
不
住
六
塵,
而
故
教
人
學
佛,
必
須
托
境,
方
可
下
手。
自
己
學
佛,
起
修。
布
施
而
講
福
德,
即
指
示
人
以
下
手
方
法。
蓋
修
行
即
有
境
界,
不
是
不
要
境
界,
托
境
方
能
非
滅
卻
六
塵。
下
文
有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可
證。
須
知
上
文
教
人
不
住
六
塵,
是
教
人
不
執
著,
並
即
相
乎?
何
故
處
處
言
不
住,
又
處
處
言
福
德
乎?
不
可
思
量,
豈
非
上
下
文
意
義
衝
突
耶?
福
德
非
不
清
淨。
須
一
無
所
為
方
可。
然
此
處
則
說
福
德
明
說
不
住
六
塵
而
行
布
施。
蓋
以
住
於
境,
則
心
努
力,
打
一
個
筋
斗,
有
何
用
處。
看
本
經
上
文,
明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6

弗,
是
表
明
不
僅
作
否
決
意
解,
含
有
唯
唯、
否
否
自
性,
不
即
文
字,
不
離
文
字,
方
可。
此
處
不
字
讀
懈
音,
所
以
表
明
不
但
文
字
宜
瞭
解,
並
宜
消
歸
亦
譯
經
之
苦
心
也。
如
各
經
中
凡
遇
解
字,
均
讀
字,
往
往
用
近
似
之
字,
而
另
讀
一
音,
以
為
區
別,
上
無
此
讀
音。
蓋
古
者
譯
經,
於
梵
文
無
相
當
之
不
也
世
尊
之
不
字,
古
德
注
經
讀
為
弗
字,
字
書
上
下
虛
空
可
思
量
不?
﹂
﹁
不
也,
世
尊!
﹂
︼

﹂
﹁
不
也,
世
尊!
﹂
﹁
須
菩
提!
南
西
北
方
四
維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東
方
虛
空
可
思
量
不?
︵
子
︶
次,
喻
明。











之
下
手
方
法,
即
在
此。









佛
境
之
六
塵,
即
脫
離
五
濁
之
六
塵,
二
邊
不
著
法
治
心,
不
重
降
伏
而
重
轉
移。
使
眾
生
心
轉
向
空,
由
此
而
脫
離
五
濁
之
六
塵,
即
不
住
有。
故
佛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7

性
海
中
流
出,
故
重
重
無
盡。
虛
空
不
可
思
量,
若
專
表
重
重
無
盡
之
義。
蓋
佛
說
法
從
無
量
無
邊
佛
說
法
面
面
俱
圓,
不
可
從
一
面
去
觀。
如
華
嚴
佛
說
隨
舉
一
法,
皆
賅
十
方
也。






又
必
舉
南
西
北
四
維
上
下
者,
並
非
閑
文,
正
顯
正
謂
其
無
所
不
容,
方
是
不
可
思
量。
舉
一
東
方,
不
空。
不
可
思
量
云
者,
非
謂
其
無
相
不
可
思
量,
會。
須
知
無
所
不
容,
乃
是
第
一
義
空,
所
謂
空
而
內,
方
顯
虛
空
之
大。
佛
所
說
空,
皆
應
如
此
去
領
虛
空,
正
指
包
羅
萬
象
而
言,
其
中
有
無
數
相
在
頑
空
耳。
實
則
虛
空
乃
包
羅
萬
象,
大
乘
經
所
說
平
常
眼
光
以
為
虛
空
是
一
切
無
有,
乃
小
乘
之
虛
空
無
相,
而
不
拒
諸
相
發
揮,
此
語
最
宜
牢
記。
解
釋,
是
不
完
全
作
否
決
解。







之
意。
大
概
下
文
無
解
釋,
是
作
否
決
解。
下
文
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8

中,
實
則
皆
在
一
念
心
中。
雖
說
十
方
不
礙
同
一
凡
情
所
能
窺
測
哉。
︵
四
︶
十
方
皆
在
虛
空
之
量,
如
此
不
住
相
布
施
即
佛
境
界,
福
德
之
大,
豈
方
是
心
佛
眾
生
三
無
差
別。
如
此
福
德
不
可
思
法
皆
是
同
體,
在
性
體
上
原
是
一
個。
如
此
領
會,
可
住。
我
與
眾
生,
亦
是
假
名,
亦
不
可
住。
然
一
切
︵
三
︶
既
然
十
方
皆
是
假
名,
假
名
是
相,
故
不
亦
均
是
假
名,
無
有
定
法
可
得,
所
以
不
可
住。

望
東
成
西,
望
南
成
北,
本
無
一
定。
可
知
一
切
法
︵
二
︶
須
知
東
南
西
北
四
維
上
下,
均
是
假
名,
一
法,
當
體
即
空,
均
不
應
住
相,
雖
虛
空
亦
然。

何
故
又
說
四
方
上
下。
此
有
五
義:
︵
一
︶
隨
舉
然
佛
以
虛
空
為
比
喻,
僅
說
東
方,
亦
已
可
瞭
解,
相
布
施
也。













以
為
祇
喻
福
德,
仍
是
從
一
面
觀,
實
則
喻
不
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49

約
假
名
之
相
言
之
耳,
約
性
體
言
則
一
也。
故
曰:
是
一
個。
使
知
我
人
眾
生,
乃
至
於
佛,
種
種
差
別,
切
法,
莫
非
假
名。
︵
四
︶
既
皆
假
名,
故
虛
空
原
四
維
上
下,
皆
假
名
耳。
使
知
我
人
眾
生,
乃
至
一
隨
舉
一
法,
當
體
即
空。
︵
三
︶
然
則
東
南
西
北,
念
心
中
也。
︵
二
︶
隨
舉
一
方,
皆
是
虛
空,
使
知
十
方
皆
在
虛
空
中,
使
知
十
法
界
同
居
人
人
一
言
者,
並
非
閑
文,
實
關
要
義,
切
不
可
忽。
︵
一
︶
以
虛
空
為
喻,
而
復
舉
東
南
西
北
四
維
上
下
為
思
量
之
義。













自
在,
方
可
明
布
施
不
住
相,
不
住
相
福
德
不
可
自
明。
從
此
觀
照,
乃
空
有
同
時,
雖
空
有
而
圓
融
舉
十
方
則
虛
空
無
相
而
不
拒
諸
相
發
揮
之
理
果
同
時
不
礙
一
法
界,
一
法
界
不
礙
因
果。
︵
五
︶
虛
空,
雖
同
一
虛
空
不
礙
十
法
界。
令
人
領
會
因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0

︻
﹁
須
菩
提!
菩
薩
無
住
相
布
施,
福
德
亦
復
如
︵
子
︶
三,
法
合。











是
知
者,
乃
為
正
知。










西
北
四
維
上
下
者,
理
在
於
斯,
當
如
是
知
也。
如
虛
空
不
可
思
量
耶。
所
以
言
虛
空
必
兼
言
東
南
空,
乃
偏
空
耳,
豈
般
若
之
第
一
義
空,
又
何
足
云
相
而
又
布
施
之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也。
若
但
言
虛
空
不
可
思
量。
方
足
以
喻
布
施
而
不
住
相,
不
住
發
揮
之
理。
如
此,
空
有
同
時,
存
泯
自
在,
方
是
虛
界
因
果
森
然。
此
即
顯
發
虛
空
無
相,
不
拒
諸
相
而
不
礙
同
一
性
空。
雖
同
一
性
空,
而
不
妨
十
法
虛
空,
而
不
礙
有
十
方。
使
知
十
法
界
因
果
森
然,
︵
五
︶
雖
有
十
方,
而
不
礙
同
一
虛
空。
雖
同
一
以
不
達
一
法
界
故,
不
覺
自
動
而
有
無
明
也。

心
佛
眾
生,
三
無
差
別,
故
曰
一
法
界。
須
知
眾
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1

無
住,
無
住
而
住,
不
是
斷
滅。
玩
但
應
二
字,
可
見
教
住。
意
謂
應
依
我
所
說
之
教
而
住,
明
是
住
而
應
云
何
住。
上
文
皆
說
不
住
無
住,
此
忽
言
如
所
歸
結
到
無
住
乃
是
正
住,
正
指
應
無
所
住,
又
答
︻
﹁
須
菩
提!
菩
薩
但
應
如
所
教
住。
︼



︵
癸
︶
三,
結
示
正
住。









一
絲
一
毫
之
未
盡
方
可。








布
施。
此
處
教
之
用
功,
必
須
達
到
真
能
無
住,
無
三
藐
三
菩
提
心,
有
成
佛
資
格。
故
教
以
不
住
相
大
有
深
意。
蓋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既
發
阿
耨
多
羅
合
覺。
上
文
言
不
住
相
布
施,
此
處
不
字
易
無
字,
菩
薩
能
如
此
有
而
不
有,
空
而
不
空,
方
是
背
塵
不
住
相。
不
住
相
而
布
施,
正
似
虛
空
不
可
思
量。
十
方
虛
空
無
相
而
不
礙
諸
相
發
揮,
正
似
布
施
是
不
可
思
量。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2

邊,
方
是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若
心
量
狹
小,
住
空,
不
住
有,
即
是
離
相
心。
心
量
大
到
無
量
無
捨。
故
佛
法
自
始
至
終
祇
一
捨
字。
捨
者,
正
是
不
菩
薩,
尚
有
一
分
法
執
未
破,
必
至
佛
果,
方
究
竟
層
一
層
破
去,
至
於
究
竟
捨,
我
執
方
破
盡。
等
覺
即
破
我
執。
此
我
執
能
捨
一
分,
即
破
得
一
分,
一
即
是
一
捨
字。
捨
不
得
即
為
執
有
我
見。
佛
言
捨,
伏
意。
故
降
伏
及
不
住,
兩
事
即
一
事。
修
行
下
手,
言
降
伏
即
含
無
所
住
之
意。
此
言
不
住
即
含
降
此
發
離
相
心
及
不
住
於
相
兩
科,
相
互
發
明。
前
去
修
行,
本
以
不
住
為
主,
否
則
非
大
乘
佛
法。

住。
住
又
有
主
義,
但
應
依
我
所
教
之
二
邊
不
住
應
如
我
所
教
之
不
住
二
邊
之
住
而
住,
方
是
正
伏
之
意,
降
伏
即
降
伏
此
住
也。
又
但
應
者,
意
謂
除
依
我
之
不
住
無
住
外,
別
無
他
住。
且
含
有
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3

以
四
字,
煞
費
斟
酌。
蓋
所
以
然
不
明,
方
有
疑。
若
固
是,
然
意
義
猶
未
完
足。
今
之
分
科,
用
更
明
所
經,
大
義
已
盡,
以
下
是
一
重
一
重
斷
疑。
﹂
斷
疑
古
德
說:
﹁
菩
薩
但
應
如
所
教
住
止,
一
部
金
剛
﹂
︼















︻
﹁
須
菩
提!
於
意
云
何?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不?
︵
丑
︶
初,
問。












次,
答。















明;
二,
闡
義
印
許。
︵
子
︶
初,
又
二:
︵
丑
︶
初,
問;
︵
癸
︶
四,
更
明
所
以。
分
二:
︵
子
︶
初,
問
答
釋
住。
















是,
將
妄
念
打
得
落
花
流
水,
忽
焉
脫
落,
正
是
妙
而
不
說
破,
令
學
者
去
思
惟,
左
又
不
是,
右
又
不
宗
祖
師,
完
全
用
金
剛
經
方
法,
對
學
人
說
半
句
又
烏
能
捨。
佛
不
說
住,
成
佛
尚
不
住
佛
相。
故
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4

句。
上
文
菩
薩
不
住
相
布
施,
其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不
住
於
相,
而
均
歸
結
於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一
上
文
所
說
種
種
道
理,
最
緊
要
者,
即
反
覆
陳
明
此
科
是
將
上
來
所
說
之
理,
再
說
明
其
所
以
然。
相
見
汝
之
本
性
耶。










解
釋,
比
較
親
切。
佛
意
若
謂,
汝
等
眾
生,
能
就
身
以
不
住
相,
即
令
眾
生
自
見
所
藏
之
如
來,
如
此
生
本
具
法
性。
不
過
藏
在
人
我、
法
我
之
中。
佛
教
人
會
相
歸
性
也。
眾
生
之
心,
稱
如
來
藏,
是
言
眾
之
法
身
言。
上
文
處
處
言
不
住
相,
不
住
者,
即
令
應
就
眾
生
之
本
身
言。
如
來
二
字,
指
眾
生
本
有
字
一
句,
皆
有
深
意,
決
無
重
覆
者。
此
身
相
二
字,
如
此
則
下
文
三
十
二
相,
豈
非
重
覆。
金
剛
經
一
身
相
二
字,
舊
解
皆
指
三
十
二
相
之
應
化
身
言。
知
所
以
然,
則
疑
自
斷
矣。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5

滅,
而
性
則
不
動,
即
喜
怒
哀
樂
亦
是
動
作
起
滅。
論
七
八
識
之
��
審
思
量,
表
面
上
儘
是
動
作
起
者,
正
是
佛
法
所
說
之
相。
佛
所
說
之
不
動,
則
無
此
見
解,
此
與
佛
法
完
全
不
同。
彼
所
說
無
動
作
以
為
受
之
於
天,
故
云
天
命
之
謂
性。
世
間
皆
如
心
之
官
則
思,
思
則
有
所
稟
受,
推
其
原
不
可
得,
之
已
發
者
為
情,
未
發
而
無
動
者
為
性。
彼
以
為
解
稍
高
者,
知
此
身
如
幻,
然
尚
執
著
喜
怒
哀
樂
為
身
相,
將
假
作
真,
殊
不
知
是
無
常
生
滅。
即
見
一
切
事
物
中
所
最
執
著
者。
無
始
以
來,
即
執
此
相。
法
者,
指
一
切
事
事,
物
物,
吾
人
之
臭
皮
囊,
是
本
來
面
目
忘
了。
上
文
言
不
住
法
相,
不
住
非
法
來,
祇
認
得
一
個
相。
故
向
外
馳
求,
背
覺
合
塵,
將
於
相,
要
點
即
在
證
性
也。
一
切
凡
夫,
從
無
始
以
佛
已
說
明
其
故,
然
尚
未
說
其
所
以
然。
蓋
不
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6

著
空,
又
住
於
非
法
相,
故
佛
斥
其
不
合。
須
知
有
空
之,
即
住
於
無
相。
以
為
偏
空
便
了
生
死。
不
知
妄
念,
必
連
起
心
動
念
之
喜
怒
哀
樂
未
發
者
亦
著
空,
此
空
仍
是
相。
大
乘
起
信
論
說,
空
者
空
其
得
偏
空,
而
了
生
死,
出
三
界。
然
又
得
一
病,
病
在
知
身
相
是
幻,
即
喜
怒
哀
樂
之
未
發
亦
是
相,
證
空,
是
一
切
凡
夫
之
通
病。
小
乘
與
凡
夫
相
反,
了
令
吾
人
認
清
此
點。
執
相
即
著
有,
不
執
相
即
著
語,
所
說
亦
不
外
此,
本
經
開
始
即
說
不
住
相,
即
佛
令
人
不
住
相,
吃
緊
用
功
在
此,
佛
法
千
言
萬
中
走,
即
可
以
了
生
死。









可
不
為
相
轉,
而
相
為
我
所
轉,
不
隨
生
滅
無
常
乎
生
滅。
故
須
認
得
此
不
生
不
滅
之
主
人
翁,
方
自
聖
人,
下
至
愚
夫,
完
全
是
此
種
執
著,
總
不
外
如
誤
以
未
發
者
為
性,
即
必
為
所
束
縛。
世
間
上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7

空,
方
能
稱
性。
又
性
是
無
相
無
不
相。
無
相
故,
不
能
度。
故
般
若
要
在
二
邊
不
住,
必
不
住
有,
不
住
佛
教
人
修
行,
原
為
度
眾
生,
倘
墮
無
為
坑,
如
何
以
然。















俾
知
佛
令
人
不
住
法
相,
又
不
住
非
法
相
之
所
焦
芽
敗
種,
墮
無
為
坑
也。
此
科
文
正
發
揮
此
理,
故
證
性
體
原
為
起
行。
若
小
乘
者,
佛
所
以
斥
為
生,
正
執
著
此
相,
若
佛
不
表
現
此
相,
不
能
度
他,
是
有
體
無
用,
故
佛
不
住
涅
槃。
何
以
故?
一
切
眾
性
之
表
現,
性
即
相
之
根
本,
有
根
本
而
不
表
現,
如
物
之
有
底
而
無
面。
性
與
相
又
是
不
異,
相
即
相
是
相,
體
是
體,
用
是
用,
故
不
可
滅
相,
滅
相
則
執
著
空,
即
墮
於
斷
滅。
性
與
相
是
不
一,
性
是
性,
不
外
隨
相
追
求,
祇
須
知
相
之
虛
妄
即
可,
如
又
體
必
有
用,
有
性
必
有
相。
向
來
說
凡
夫
之
執
著,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8

則
住
於
非
法
相,
是
小
乘。








來,
則
住
於
法
相,
是
凡
夫。
倘
答
不
可
以
見
如
來,
相,
如
何
可
以
相
上
見
性
耶。
倘
答
以
可
以
見
如
大
眾,
乃
至
未
來
眾
生,
究
竟
我
上
文
所
說
不
住
之
曰
如
來
藏
耳。
佛
問
此
語,
是
試
探
須
菩
提
及
生
心。
故
此
心
即
是
如
來,
不
過
為
無
明
所
蔽,
名
起
心
動
念,
本
是
不
覺。
然
能
成
佛
者,
亦
即
此
眾
佛
證
得
法
身,
故
稱
如
來,
一
切
眾
生,
喜
怒
哀
樂
體
相
上
說。
上
至
佛,
下
至
一
切
眾
生,
皆
是
此
相。
故
此
處
身
相,
不
應
就
佛
身
說,
必
就
眾
生
本
身
無
非
發
揮
此
理。











到
性。
千
經
萬
論,
無
非
說
明
此
理;
大
德
註
疏,
亦
執
有
一
邊,
見
不
到
性,
小
乘
執
無
一
邊,
亦
見
不
不
可
住
非
法。
正
惟
性
是
無
相
無
不
相,
故
凡
夫
可
著
有,
不
可
以
住
法。
無
不
相
故,
不
可
以
著
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59

照
此
解
釋,
則
住
於
非
法
相
矣。
須
知
﹁
不
也,
世
是
幻
相,
故
云
不
可
以
得
見
如
來。
但
義
有
未
盡,
舊
解
身
相
當
然
是
空,
從
法
身
上
說,
應
化
身
亦
什
大
師
所
譯
之
經,
可
以
用
之。






定
分
作
二
句。
但
此
等
方
法,
唯
空
宗
之
經,
及
羅
如
是
本
末
究
竟
等。
﹂
有
三
種
斷
句
法。
方
敢
決
是
力、
如
是
作、
如
是
因、
如
是
緣、
如
是
果、
如
是
報、
法
實
相,
所
謂
諸
法
如
是
相、
如
是
性、
如
是
體、
如
嶽
大
師
講
法
華
經
﹁
唯
佛
與
佛
乃
能
究
盡
諸
偶
然
悟
到,
應
作
兩
句
讀,
然
尚
不
敢
決。
後
讀
南
句
讀。
妙
煦
持
誦
此
經
四
十
餘
年,
在
十
餘
年
前,
自
來
讀
金
剛
經,
不
可
以
身
相
得
見
如
來,
作
一
︻
﹁
不
也,
世
尊!
不
可
以
身
相
得
見
如
來。
︼

︵
寅
︶
初,
雙
明。











︵
丑
︶
次,
答。
又
二:
︵
寅
︶
初,
雙
明;
次,
釋
成。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0

其
理,
一
啟
口
即
讚
歎
希
有
世
尊,
如
來
善
護
念
飯,
示
現
大
空
三
昧。
眾
人
不
知,
須
菩
提
已
悟
得
事
實
不
合
也。
本
經
發
起
序
中,
世
尊
於
穿
衣
吃
二
邊
不
著
之
理。
何
以
至
此
反
不
明
瞭
耶?
此
與
前
八
會
皆
是
須
菩
提
當
機,
且
曾
代
世
尊
宣
說
偏
空,
不
是
第
一
義
空,
何
以
能
稱
解
空
第
一。
況
尚
止
悟
相
是
相,
性
是
性,
仍
是
小
乘
見
解,
落
於
不
通。
倘
如
此
答
不
可
以
身
相
見
如
來,
須
菩
提
作
一
句
讀,
於
事
實
上、
道
理
上、
文
字
上、
種
種
說
申
明
也。














身
相
見
如
來。
故
下
文
又
有
如
來
所
說
身
相
之
相
作
性,
就
身
相
見
如
來。
然
相
由
性
現,
亦
得
以
決,
下
句
何
必
加
以
得
字。
須
菩
提
意
謂,
不
可
以
既
答
不
可,
復
說
可
以,
故
是
雙
明。
且
果
全
是
否
尊!
﹂
之
不,
是
唯
唯
否
否,
不
可
完
全
作
否
決
解。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1

得
見
性,
故
答
言
不
可。
苟
不
執
著,
即
相
可
以
見
執
著
與
不
執
著
耳。
著
相
者,
相
即
為
障
礙,
而
不
顯。
離
相
即
無
所
謂
性,
離
性
即
無
所
謂
相。
但
看
相
之
體,
相
即
性
之
用。
相
非
性
不
融,
性
非
相
不
如
來
所
說
身
相,
即
非
身
相,
是
二
邊
雙
照。
性
即
︻
﹁
何
以
故?
如
來
所
說
身
相,
即
非
身
相。
﹂
︼
︵
寅
︶
次,
釋
成。











合
也。















相
見
如
來,
又
何
必
加
以
得
字。
於
此
文
字
上
不
是
否
決,
則
不
也
世
尊
一
句
可
了,
何
必
贅
以
身
無
意
味。
此
與
道
理
不
合
也。
又
照
此
讀
法,
完
全
希
有
二
字,
即
無
來
歷,
如
來
善
護
念
二
語,
亦
了
開
示
之
後,
仍
祇
見
得
一
邊,
性
相
不
融。
則
前
文
現
凡
夫
相,
見
得
相
不
障
性。
何
至
經
世
尊
兩
番
諸
菩
薩,
善
付
囑
諸
菩
薩,
明
明
見
得
如
來
之
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2

即
見
如
來。
故
此
正
是
雙
明
之
釋
成。




不
見
如
來。
須
菩
提
由
相
見
性。
知
佛
之
不
住
相,
見
佛
之
穿
衣
吃
飯,
示
現
凡
夫
相,
即
著
凡
夫
相,
如
此
解
釋,
方
與
須
菩
提
當
機
請
法
相
合。
眾
人
實
之
性,
故
云
得
見
如
來。
能
知
相
空
即
得
見
性,
相,
真
實
之
理
即
顯,
何
必
離
虛
妄
之
相,
得
見
真
故
云
不
可。
約
性
說
相
本
是
當
體
即
空,
性
可
融
約
相
說
相
是
相,
性
是
性,
相
是
虛
妄,
性
是
真
實,
約
相
說
是
身
相。
約
性
說
當
體
即
空,
性
本
無
相。
細
用
功。














斷
滅
相
也。
般
若
之
理,
全
在
於
此,
須
要
觀
照,
仔
小
乘
之
滅
色
明
空,
滅
相
而
見
性,
即
下
文
不
說
相
見
如
來。
蓋
不
執
著,
即
不
落
二
邊,
正
不
必
如
面
如
玻
璃
明
徹,
即
能
見
其
��
面,
故
答
云
以
身
性,
相
如
物
之
表
面,
性
如
物
之
��
面,
倘
物
之
表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3

諸
相
即
一
切
相,
即
凡
所
有
相。
祇
須
徹
底
明
瞭
︻
﹁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見
如
來。
﹂
︼



︵
丑
︶
次,
明
即
相
見
性。








墮
入
輪
迴。













虛
假
見
真
實
耶。
知
此
則
凡
夫
之
病
可
免,
不
至
向
外
馳
求
於
相,
從
速
歸
性。
性
本
真
實,
豈
能
以
妄
猶
言
虛
假,
既
知
是
虛
假,
應
回
光
返
照,
不
可
不
可
甚
是,
蓋
性
本
非
相
也。
此
妄
字
是
廣
義,
虛
答,
祇
說
身
相。
實
則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汝
說
句
即
是
印
許,
以
下
更
推
廣
言
之。
方
才
一
問
一
結
經
者
安
佛
告
須
菩
提,
示
下
文
道
理
重
要。
此
︻
佛
告
須
菩
提:
﹁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

︵
丑
︶
初,
明
性
本
非
相。








非
相;
次,
明
即
相
見
性。









︵
子
︶
次,
闡
義
印
許。
分
二:
︵
丑
︶
初,
明
性
本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4

亦
不
可
厭
惡。
凡
夫
執
相,
是
住
法
相
而
生
煩
惱;
相
本
由
性
現
也。
佛
令
人
對
世
間
法,
不
可
執
著,
須
了
知
是
虛
妄,
不
必
斷
滅
且
亦
不
可
斷
滅,
蓋
著,
即
不
為
相
所
轉,
並
且
相
反
為
我
所
轉。
故
祇
住
相,
即
令
人
見
性。
又
不
住
相,
是
不
執
著。
不
執
人
見
如
來。
若
執
應
化
身,
即
不
能
見
法
身。
故
不
說
非
法
相,
即
包
一
切
相,
佛
說
不
住
相,
即
是
令
凡
所
有
相,
既
是
虛
妄,
皆
不
當
住。
故
上
說
法
相,
作
便
字
解
可
通,
作
就
字
解
則
不
能
通。



即,
此
依
唐
人
寫
經
作
則,
則
與
即
本
可
通
用,
但
是
說
理,
即
不
能
見
如
來,
則
字,
歷
來
流
通
本
作
字
亦
有
功
夫,
要
真
能
見
諸
相
非
相
方
可。
若
祇
相,
即
相
可
以
見
性
也。
汝
答
得
見
如
來,
極
是。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相
不
能
障
性,
即
見
如
來,
何
必
滅
一
切
相
皆
是
虛
妄,
即
不
逐
妄,
即
知
有
真。
故
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5

空
不
在
色
外,
何
必
滅
色
明
空,
故
云
則
見
如
來。
非
相
則
見
如
來,
與
色
即
是
空
通,
色
即
空,
可
見
即
是
色
通,
一
切
假
名,
當
體
即
空
也。
若
見
諸
相
所
有
相
四
句
相
通。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與
空
色
即
是
空,
空
即
是
色。
此
即
空
有
同
時,
此
與
凡
空
不
異
色。
如
此
說
色
與
空
尚
是
兩
橛,
故
又
云
即
是
三
空,
非
小
乘
之
但
空。
故
又
云
色
不
異
空,
樂
起
心
動
念,
照
到
皆
空,
方
是
諸
相
非
相。
皆
空
心
經
之
色,
即
此
經
之
相,
受
想
行
識,
即
喜
怒
哀
即
心
經
所
謂
照
見
五
蘊
皆
空,
度
一
切
苦
厄
也。
之
又
深,
方
是
般
若
波
羅
蜜,
方
真
見
諸
相
非
相,
二
邊
不
著
去
修
行,
行
來
行
去,
至
功
夫
純
熟,
深
先
觀
照,
久
久
方
能
照
住,
最
後
能
照
見。
依
佛
說
知
性
本
無
相
無
不
相,
不
能
斷
滅。
吾
人
用
功,
須
修
行
人
厭
惡
世
法,
又
住
非
法
相
而
生
煩
惱。
須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6

知
此
等
聲,
皆
起
滅
不
停;
此
等
熙
來
攘
往
之
眾
吾
人
終
日
所
聞
者,
車
聲,
人
聲,
種
種
喧
擾
聲,
須
或
以
在
塵
勞
不
易
作
觀
為
疑。
請
就
上
海
言
之。
觀
諸
相
非
相。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至
於
色
聲
香
味
觸
法,
則
消
歸
自
性,
則
遇
一
切
相
時,
第
一
步
功
夫,
即
觀
來
由
照
見,
故
用
功
最
要
是
作
觀。
此
科
經
文,
若
即
能
度
此
等
苦
厄,
度
苦
厄
由
於
見
如
來,
見
如
中
起
微
細
生
滅,
佛
名
為
變
易
生
死。
若
見
如
來,
既
得
體,
本
可
現
相,
彼
畏
苦,
不
肯
入
世
度
生,
心
流
轉
生
死,
謂
之
分
段
生
死。
小
乘
證
得
性
無
相,
之
變
易
生
死
是
也。
凡
夫
身
有
長
短,
命
有
壽
夭,
苦
厄
無
量,
舉
其
大
者,
凡
夫
之
分
段
生
死,
小
乘
厄。
















見
如
來,
即
見
性
也。
不
執
著
相,
即
能
度
一
切
苦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7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心;
見
得
究
竟,
即
成
佛,
即
見
性
見
得
一
分,
即
初
地
菩
薩,
即
不
退
轉
於
阿
來,
見
如
來
即
見
性,
見
性
即
不
住
相
之
所
以
然。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見
如
無
異。















所
住
等
之
總
結。
故
依
此
文
觀
照,
與
觀
照
上
文
文,
是
說
明
上
文
之
所
以
然,
即
降
伏
其
心
應
無
經
轉
移
凡
情。
我
轉
經,
更
為
重
要
功
夫。
此
科
經
經
轉
我。
至
於
作
觀,
則
是
我
轉
經。
經
轉
我,
則
以
無
窮。
如
此
依
文
字
起
觀
照,
先
須
我
去
讀
經,
是
何
句,
皆
可
作
觀,
行
住
坐
臥,
不
離
這
個,
則
受
用
著
空,
乃
是
般
若
波
羅
蜜
多
之
聲。
故
經
文
無
論
即
空。
然
明
明
是
聲,
而
如
此
作
觀,
則
不
著
有,
不
聲,
種
種
喧
擾
聲,
乃
無
常
苦
空
無
我
之
聲,
當
體
生,
皆
忙
於
衣
食,
不
由
自
主。
然
此
實
非
車
聲,
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8

若
一
覓
真,
即
是
六
七
識,
即
成
為
妄。
古
德
謂
之
此
性
體,
即
能
現
相。
故
證
得
者,
不
可
存
此
真
心。
如
如
平
等
也,
何
以
如
如
平
等,
性
體
本
如
此。
有
求
妄
息,
莫
更
覓
真。
真
即
真
心,
又
即
真
如,
應
者
住,
意
思
仍
是
教
人
住
於
無
住。
即
古
德
所
說
但
布
施,
教
人
不
住
非
法
相。
雖
復
說
但
應
如
所
教
後
說
菩
薩
應
無
所
住,
亦
教
人
不
住
法
相。
行
於
者,
又
將
此
法
掃
卻,
此
即
指
示
吾
人
不
住
法
相。
佛,
指
示
吾
人
發
心
之
法
門。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而
滅
度
之,
即
教
吾
人
不
住。
滅
度
無
量
眾
生
成
降
伏
其
心,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不
住
於
相,
即
釋
應
無
所
住,
因
此
一
開
口,
先
說
所
以
然。
須
知
本
經
說
來
說
去,
皆
說
無
住。
前
文
身
顯
現,
偏
滿
虛
空。
即
上
文
用
虛
空
作
比
喻
之
上
文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之
所
以
然。
成
佛
見
性
法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69

法
相,
真
足
當
文
字
般
若。
讀
此
經,
講
此
經
時,
在
字
說,
一
面
說,
一
面
掃,
正
是
不
住
法
相,
不
住
非
包
裹。
處
處
有
來
龍
去
脈,
處
處
有
結
穴
也。
就
文
不
接。
實
為
上
文
之
總
結。
正
如
重
山
疊
水,
層
層
處
處
結。
讀
此
科
文。
如
奇
峰
突
起,
看
似
與
上
文
文
如
天
馬
行
空,
而
說
理
則
細
針
密
縷,
處
處
開,
但
應
如
所
教
住
之
總
結。
於
此
可
知
金
剛
經
行
相,
即
見
得
真
性。
此
即
上
文
不
說
住
而
說
降
伏,
則
見
如
來,
此
是
說
不
住
之
益。
倘
能
見
諸
相
非
即
言
降
伏
不
言
住,
何
以
又
說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一
住
即
妄。
故
前
文
開
口
覓
真,
即
此
意
也。











妄
心
分
分
除,
真
心
方
分
分
現,
但
求
妄
息,
莫
更
如
我
所
教
住,
以
降
伏
妄
心。
凡
夫
均
是
妄
心,
必
執
異,
執
異
即
判
真
妄
為
二,
不
是
平
等,
故
說
應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0

︵
三
︶
上
來
說
因
行,
應
不
住
相,
防
疑
不
但
一
也。
















見
諸
相
非
相
即
見
如
來。
此
是
不
住
相
之
所
以
此
中
更
明
是
不
取
著,
並
非
斷
滅
其
相,
所
謂
若
︵
二
︶
上
來
說
不
住
相,
防
不
了
者
疑
為
滅
相。
可
思
量
也。













則
能
見
如
來
性
體,
此
福
德
之
所
以
如
虛
空
不
明
應
不
住
相
行
施
之
故。
此
中
更
明
若
不
住
相,
︵
一
︶
上
來
但
以
虛
空
喻
福
德
不
可
思
量,
釋
更
明
所
以
一
科,
有
四
要
義:







相
通。















則
見
如
來,
與
下
文
於
法
不
說
斷
滅
相,
亦
息
息
以
音
聲
求
我,
四
句
偈
相
照
應。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凡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即
與
下
文
若
以
色
見
我,
前
文
須
將
後
文
攝
入,
在
後
文
應
回
顧
前
文。
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1

︵
辛
︶
次,
生
信。
分
四:
︵
壬
︶
初,
揀
示
根
機;
次,
世
尊
說
般
若
法,
令
得
回
小
向
大
之
所
以
也。

即
是
空,
相
即
是
性,
性
相
圓
融,
無
礙
自
在。
此
正
相
而
見
如
來,
自
修
亦
不
應
空,
但
不
著
相,
則
色
其
自
修
又
取
墮
著
無
為。
今
明
供
佛
須
不
著
色
︵
四
︶
小
乘
性
相
不
融,
既
以
音
聲
色
相
為
佛,
教
住,
亦
即
應
不
住
相
之
所
以
也。





則
不
能
見
本
具
之
如
來
藏
矣。
此
是
但
應
如
所
住。
約
果
德
說,
住
則
不
能
見
如
來。
約
苦
果
說,
住
否
之
問,
乃
是
專
指
果
德
故。
︶
今
明
其
皆
不
可
有
相
故。
又
向
後
更
有
可
以
三
十
二
相
見
如
來
通
於
一
切
眾
生,
於
義
較
圓。
因
下
文
明
言
凡
所
︵
古
人
但
舉
如
來
果
德
之
身
相
言。
今
謂
亦
可
極
果
亦
現
丈
六
八
尺
三
十
二
身
相,
云
何
不
住。
切
眾
生
皆
有
苦
果
之
四
大
五
蘊
身
相,
即
世
尊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2

甚
深,
一
切
眾
生,
聞
者
當
然
生
信。
然
能
生
實
信
章
句,
必
生
真
實
信
方
可。
上
來
世
尊
所
說,
甚
深
提
此
問,
重
在
實
信,
即
開
示
吾
人
對
如
此
言
說
即
能
瞭
解
如
是
言
說
章
句
之
真
實
義
也。
須
菩
文
所
說
之
道
理
而
言。
實
信,
非
悠
悠
泛
泛
之
信,
語,
漢
人
治
經
之
解
說,
多
稱
章
句。
此
二
字,
指
上
句,
非
一
章
一
句
之
謂。
羅
什
大
師,
隨
順
此
方
成
文
明
示
一
科
而
言。
言
說,
即
上
文
所
說
之
法。
章
所
言
皆
最
要
緊
之
道
理
也。
頗,
多
也。
如
是,
指
上
本
經
凡
安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者,
是
鄭
重
其
事,
以
是
言
說
章
句,
生
實
信
不?
﹂
︼






︻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尊!
頗
有
眾
生,
得
聞
如
︵
癸
︶
初,
問。












初,
又
二:
︵
癸
︶
初,
問;
次,
答。







明
其
福
德;
三,
結
顯
中
道;
四,
問
釋
證
成。
︵
壬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3

即
於
此
章
句,
能
生
信
心。
其
能
生
信
心,
即
以
此
來
滅
度
以
後,
至
後
五
百
年。
有
能
持
戒
修
福
者,
不
可
作
是
說。
不
但
現
在
大
眾
能
生
實
信,
即
如
作
是
說
一
語,
世
尊
直
堵
塞
須
菩
提
之
口,
令
其
結
經
者
安
佛
告
須
菩
提,
示
所
言
重
要
之
意。
莫
此
為
實。
︼













百
歲,
有
持
戒
修
福
者,
於
此
章
句,
能
生
信
心,
以
︻
佛
告
須
菩
提:
﹁
莫
作
是
說。
如
來
滅
後,
後
五
︵
子
︶
初,
揀
能
信
之
機。








示
夙
根
之
厚。












︵
癸
︶
次,
答。
又
二:
︵
子
︶
初,
揀
能
信
之
機;
次,
耶?
















多
見。
究
竟
須
上
根
利
智
耶?
抑
不
必
上
根
利
智
實
信
者,
非
上
根
利
智
不
辦,
然
此
等
根
器
是
不
者,
多
耶
否
耶?
恐
怕
不
多。
蓋
道
理
如
此
之
深,
生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4

之
兩
種
人,
便
能
生
信。
一
二
兩
義,
即
從
第
三
義
可
知。
︵
三
︶
不
必
上
根
利
智,
祇
須
持
戒
修
福
退
屈
心,
觀
下
文
於
無
量
千
萬
佛
所
種
諸
善
根
其
人,
何
況
現
在。
︵
二
︶
不
可
阻
人
善
念,
使
生
出。
︵
一
︶
是
不
可
輕
視
眾
生,
後
五
百
歲,
尚
有
以
堵
塞
其
口,
此
含
有
三
要
義,
從
下
文
可
以
看
深
之
理,
非
大
根
器
不
能
實
信,
用
意
亦
是。
佛
何
須
菩
提
之
問,
一
是
令
人
須
生
實
信,
一
是
慮
甚
答
須
菩
提
生
實
信
不
之
問。







則
毫
無,
即
坐
不
以
此
為
實
之
病。
以
此
為
實,
正
許
多
大
文
人,
看
過
三
藏,
不
止
一
遍,
問
其
修
行
此
用
功,
所
以
能
生
信
心,
全
恃
以
此
為
實。
古
來
指
言
說
章
句。
為
實
者,
言
能
明
瞭
此
經
道
理。
從
此
章
句,
能
生
信
心,
其
他
即
不
能。
以
此
之
此,
亦
章
句
為
真
實
義
也。
惟
持
戒
修
福
之
兩
種
人,
於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5

障
重,
種
種
著
相,
不
易
領
會。
又
恐
人
聞
此
法
門,
見
般
若
法
門
難
修,
多
不
願
講。
以
為
眾
生
業
深
宏
揚
般
若,
正
是
不
易。
如
我
國
自
宋
以
來
古
德,
若,
於
此
可
見。
倘
作
是
說,
豈
宏
揚
之
本
意
耶。
然
有
能
受
持
讀
誦,
為
他
人
說。
佛
之
希
望
宏
揚
般
說,
可
見
須
菩
提
是
宏
揚
般
若
之
人。
下
文
屢
說
門。
本
經
是
須
菩
提
啟
請,
前
八
會
彼
尚
代
佛
宣
可
作
是
說。
佛
之
本
意,
是
要
竭
力
宏
揚
般
若
法
不
但
戒
須
菩
提
不
可
作
是
說,
現
在
吾
人
亦
不
對
當
時,
並
對
後
來
宏
揚
大
乘
佛
法
之
人
而
言。
說
一
語,
正
對
宏
揚
大
乘
佛
法
之
人
而
言,
不
但
以
上
尚
是
淺
言
之,
其
中
更
含
有
深
意。
莫
作
是
有
退
縮
之
意。
故
佛
戒
以
莫
作
是
說。




也。
持
戒
修
福,
皆
求
福
報
者,
彼
對
甚
深
法
門,
原
生
出。
蓋
持
戒
修
福
之
兩
種
人,
智
慧
均
不
見
高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6

即
阻
人
善
念,
故
宜
竭
力
宏
揚。
然
宏
揚
如
不
慎
般
若
之
大
事,
其
奚
可
哉。
不
但
此
也,
汝
不
宏
揚,
實
信。
汝
但
慮
及
眾
生
不
易
生
信,
而
忘
卻
宏
揚
此
法
門。
意
謂
汝
不
宏
揚,
如
何
能
令
人
瞭
解,
生
若
之
後。
故
佛
預
戒
莫
作
是
說,
要
須
菩
提
宏
揚
易
瞭
解。
佛
言
三
諦,
在
法
華
會
上,
正
在
宣
說
般
近
代
大
德,
多
不
講
般
若,
而
講
三
諦
圓
融,
實
不
來
三
藐
三
菩
提
之
語
也。








耶!
故
不
得
不
竭
力
宏
揚,
下
文
所
以
有
荷
擔
如
苟
不
講,
則
般
若
道
理
永
不
能
明,
豈
非
斷
佛
種
諸
佛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法
皆
從
此
經
出。
過。
須
知
般
若
正
是
佛
種,
本
經
云:
一
切
諸
佛
及
墮
偏
空
等
病,
乃
是
講
者
不
善
宏
揚,
非
聞
者
之
見
及
此,
故
以
莫
作
是
說
為
戒。
講
般
若
所
以
反
反
墮
偏
空,
甚
至
成
惡
取
空,
不
如
不
講。
世
尊
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7

之
曰
涅
槃。
後
來
借
用,
凡
一
切
佛
菩
薩
圓
寂,
亦
指
不
生
滅
之
心。
所
謂
生
滅
滅
已,
寂
滅
現
前,
名
如
來
滅
後,
滅
即
滅
度。
滅
度
有
二
義:
根
本
義,
即
盡
未
來
際
之
宏
揚
佛
法
者,
皆
當
如
此。



慮
聞
者
不
生
實
信
耶!
莫
作
是
說
一
句
最
要
緊,
聽
者
不
致
貽
誤。
但
看
宏
揚
者
之
方
法
如
何,
何
不
多,
祇
須
依
我
所
說
宏
揚,
從
實
踐
上
用
功,
則
佛
意
謂
汝
恐
人
不
易
生
實
信,
又
慮
生
實
信
者
宏
揚,
又
要
慎
重,
故
必
揀
擇
持
戒
修
福
之
根
基。
大。
繼
此
方
講
般
若,
可
見
此
法
門
須
慎
重。
既
要
熟,
即
講
方
等,
將
大
乘
之
理
說
明,
令
人
回
小
向
即
回
頭
講
阿
含,
是
令
人
躬
行
實
踐。
迨
人
根
漸
佛,
去
佛
久
遠,
不
能
不
將
佛
境
界
完
全
說
出。
然
先
說
華
嚴。
蓋
賢
劫
之
中,
釋
迦
牟
尼
已
是
第
四
重,
卻
又
不
可。
佛
講
般
若,
已
是
晚
年。
初
成
道
時,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8

生
即
生,
要
滅
即
滅。
吾
人
皆
有
如
來
藏,
應
從
速
然。
雖
應
身
報
身
是
生
滅,
然
如
來
自
己
作
主,
要
滅,
完
全
為
業
力
所
牽,
自
己
不
能
作
主。
佛
則
不
吾
人
身
相,
生
不
知
其
所
以
生,
滅
不
知
其
所
以
所
有
相,
皆
是
虛
妄,
何
況
吾
人
之
臭
皮
囊
乎!
又
知
如
來
所
顯
之
應
身
報
身,
尚
是
生
滅,
所
謂
凡
示
如
來
不
復
再
現
應
身
報
身,
要
吾
人
警
覺。
須
顯
現,
亦
即
有
滅。
此
不
說
應
身
報
身
滅
者,
即
明
滅,
是
應
化
身
滅
也。
報
身
亦
從
法
身
顯
現,
既
有
身
之
滅。
如
世
尊
之
穿
衣
吃
飯,
示
現
凡
夫
相
之
︵
一
︶
報
身
應
化
身
皆
是
相,
滅
者
是
報
身
應
滅
者,
有
三
要
義:











此
有
精
奧
之
道
理,
佛
要
吾
人
瞭
解,
特
說
如
來
後
也,
當
是
應
化
身
滅。
如
來
是
法
身,
何
故
說
滅?
名
入
滅。
滅
後
者,
指
佛
之
一
切
生
滅
相
既
滅
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79

有
勇
猛
精
進,
如
羅
漢
之
見
千
尺
佛
身
者。
有
見
身,
又
有
示
現
之
機
會。
古
來
有
見
丈
六
金
身
者。
是
法
身
之
影
子。
吾
人
知
法
身
不
滅。
即
報
身
應
但
不
是
永
遠
滅,
還
要
示
現。
須
知
報
身
應
身,
仍
︵
三
︶
如
來
之
報
身
應
身,
還
是
入
滅,
還
是
相。
理
會
一
些,
即
是
見
如
來
之
機。






性,
則
我
與
如
來,
自
他
不
二,
能
在
自
己
性
體
上
以
證
得
之。
吾
人
要
見
如
來,
當
從
性
上
求。
說
到
故
警
告
吾
人,
見
如
來
已
不
容
易,
須
勇
猛
精
進,
來。
故
要
見
性,
即
從
非
相
而
見,
不
可
入
於
斷
滅。
化
身。
然
倘
能
見
應
身
報
身
之
非
相
者,
則
見
如
現
起
之
報
身;
凡
夫
所
見,
是
法
身
所
現
起
之
應
可
見。
可
見
者
即
相,
即
菩
薩
所
見,
不
過
法
身
所
︵
二
︶
證
得
本
性
名
如
來,
然
法
身
無
相,
如
何
回
到
本
來
面
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0

羅
蜜,
度
一
切
苦
厄。
堅
固
者,
眾
生
根
器
堅
固
也。
五
百
年,
禪
定
堅
固。
所
謂
解
脫,
即
證
得
般
若
波
如
來
滅
後
正
法
千
年,
初
五
百
年,
解
脫
堅
固,
次
千
年,
末
法
一
萬
年,
此
正
指
末
世
之
初
五
百
年。
如
來
滅
後
第
五
個
五
百
年。
蓋
正
法
像
法
各
一
二
五
百
年
為
中,
第
三
五
百
年
為
後。
︵
三
︶
說
年。
︵
二
︶
以
如
來
滅
後
第
一
五
百
年
為
前,
第
對
如
來
滅
後
之
後
講,
即
指
如
來
滅
後
之
五
百
後
五
百
歲
句,
自
來
有
三
種
解
釋。
︵
一
︶
以
後
滅,
祗
要
用
功,
尚
能
見
到。








見
如
來,
須
在
自
身
上
用
功。
第
三
義,
說
如
來
不
現
報
身
應
身,
令
吾
人
警
覺。
第
二
義,
令
人
知
要
然
未
散,
皆
此
證
也。
故
第
一
義,
說
如
來
不
再
示
如
智
者
大
師
注
法
華
經
畢,
親
見
靈
山
會
上,
儼
如
須
彌
山
之
大
身
者,
即
菩
薩
所
見
之
報
身。
又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1

故
云
鬥
爭
堅
固。
本
經
後
五
百
歲,
正
指
此
時。
現
在
唐
朝
中
葉,
禪
宗
淨
宗
相
宗,
均
起
門
戶
之
爭。
早
滅,
其
原
因
在
像
法
時
已
多
鬥
爭。
我
國
亦
然,
知
鬥
爭,
即
新
名
詞
所
說
之
奮
鬥。
印
度
佛
法
之
像
法。
至
末
法
之
初
五
百
年,
佛
法
更
衰,
眾
生
祇
式
尚
是,
已
失
佛
之
本
意,
不
過
相
像
而
已,
故
稱
修
寺
造
塔,
故
云
塔
寺
堅
固。
此
一
千
年,
佛
法
形
務
多
聞。
次
五
百
年,
雖
多
聞
者
亦
少,
眾
生
祇
知
與
我
同
修,
至
今
仍
為
佛
之
侍
者,
其
病
即
在
專
分,
又
名
說
食
不
飽。
世
尊
對
阿
難
說,
多
劫
以
前,
在
作
觀,
徒
事
多
聞,
如
數
他
家
寶,
自
家
無
半
點
講
理,
不
重
實
行,
故
云
多
聞
堅
固。
須
知
看
經
重
五
百
年,
雖
亦
有
解
脫
禪
定
者,
然
已
甚
少,
專
事
與
禪
定,
正
是
定
慧,
故
稱
正
法。
像
法
千
年
之
初
次
五
百
年,
根
器
稍
差,
然
能
住
於
禪
定。
此
解
脫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2

無
緣,
即
修
行
者
之
相
好,
亦
不
能
具
足。
宏
揚
佛
不
能
不
修
福。
若
不
修
福,
則
與
眾
生
無
緣。
不
但
人
發
大
悲
心。
本
經
開
口
即
說
布
施,
足
見
修
慧
重
慧
輕
福,
即
缺
少
大
悲,
萬
萬
不
可。
故
諸
佛
教
須
平
等,
不
可
輕
重。
有
人
說,
祇
要
智
慧,
殊
不
知
不
可。
修
行
者
能
如
此,
方
能
成
兩
足
尊。
且
兩
者
取
空,
亦
不
可
知。
故
福
慧
雙
修,
如
車
兩
輪,
缺
一
能
生
般
若。
倘
不
由
持
戒
而
欲
生
智,
則
墮
入
惡
則
心
不
清
淨,
不
能
攝
心
一
處,
不
能
作
觀,
如
何
定
生
智。
凡
夫
能
持
戒,
方
能
離
外
染,
如
不
持
戒,
故
欲
起
般
若
正
智,
須
從
戒
用
功,
否
則
未
由
生
︵
一
︶
般
若
是
正
智
慧,
慧
由
定
生,
定
由
戒
生。
以
此
為
實,
正
是
能
持
戒
修
福
者,
此
有
四
義。

時
若
有
人
能
看
經,
是
真
不
可
多
得
者
也。


在
則
又
在
末
法
之
更
後
五
百
年
矣。
故
佛
說
此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3

至
殺
生
淫
亂,
而
皆
以
為
不
住
相。
故
佛
不
取
此
高
論,
無
所
不
為,
反
自
以
為
深
得
般
若
之
理,
甚
病
甚
多。
有
曲
解
不
住
相,
以
為
為
惡
不
妨,
放
言
相,
則
修
福
者
最
宜。
如
貪
欲
多
者,
一
聞
般
若,
毛
斷
滅
相。
不
住
於
相,
則
持
戒
者
最
宜。
不
入
斷
滅
則
照
佛
法
去
求,
故
深
信
因
果
者,
決
不
致
偏
於
因
果,
世
人
要
得
名
利,
依
照
世
法
去
求;
此
類
人
離
相,
貪
欲
多
者,
決
不
能
離
也。
修
福
者
必
深
信
少。
此
類
人
修
般
若,
方
不
出
毛
病。
蓋
修
般
若
須
︵
二
︶
須
知
持
戒
之
人,
必
少
欲
知
足,
貪
欲
較
修
福,
是
成
佛
根
基。










者,
易
於
親
近
也。
般
若
法
門,
是
令
人
成
佛,
持
戒
說
證
得
體
後
要
現
相,
均
為
眾
生,
眾
生
見
相
好
薩
之
相
好。
羅
漢
之
相,
即
不
如
佛,
此
有
道
理。
前
法
者,
相
好
亦
關
重
要,
故
佛
經
中
處
處
說
佛
菩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4

行,
方
能
入
門,
否
則
單
是
講
說,
不
能
入
門。


能
生
信
心
者,
以
信
為
入
道
之
門
也。
必
如
此
實
是
謹
小
慎
微,
能
放
捨
一
切,
否
則
不
能
入
般
若。
是
福,
切
實
履
行,
將
基
礎
築
固
方
可。
此
兩
種
人,
若,
須
諸
惡
莫
作、
眾
善
奉
行。
不
作
惡
是
戒,
行
善
般
若
法
門
之
人。
又
即
是
對
吾
人
言,
若
要
學
般
揀
此
兩
種
人,
可
見
持
戒
修
福,
無
異
於
正
指
學
上,
久
久
觀
照,
於
法
相
不
取
著,
即
可
成
就。
故
佛
持
戒
修
福,
正
是
堵
塞
非
法
相。
祇
要
再
在
法
相
︵
四
︶
修
此
法
門,
宜
先
將
非
法
相
一
門
堵
塞。
無
畏、
施
之
於
人,
此
正
合
般
若
道
理。




之
欲,
修
福
則
捨
自
己
之
財
產
精
神,
以
為
財、
法、
即
捨,
此
兩
種
人
即
能
捨
者,
持
戒
能
捨
於
世
間
︵
三
︶
前
文
說
發
心
行
般
若,
應
行
布
施,
布
施
類
人,
必
揀
少
欲
知
足
之
人。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5

明
瞭
經
典,
則
功
夫
加
勝。
將
道
理
蘊
於
八
識
田
佛
又
說
須
讀
誦
大
乘
經
典
耶?
此
有
二
義。
︵
一
︶
然
又
有
人
說,
如
此
則
學
愚
夫
愚
婦
即
可,
何
以
意
求
彌
陀
加
被
不
可。









非
將
平
時
知
見
一
切
拋
棄,
心
中
一
無
所
有,
專
離
此
觀
念,
即
是
未
起
信
心。
即
如
念
佛,
於
念
時,
經
時
亦
須
將
平
時
知
見
拋
開,
求
三
寶
加
被。
若
求
三
寶
加
被。
無
論
修
何
門
功
夫,
均
如
此。
即
講
以
此
為
實。
學
佛
者
定
須
行
住
坐
臥,
時
時
刻
刻,
能
依
佛
說,
持
戒
修
福
而
行,
必
蒙
佛
加
被,
即
能
蒙
佛
加
被
故。
此
類
人
是
佛
所
揀
定
之
根
機,
若
經
之
真
實
要
義
耶。
此
有
緊
要
道
理
在,
何
以
故?
為
實,
此
兩
種
人,
畢
竟
智
識
不
足,
何
能
明
瞭
本
偏
空,
此
固
然
矣,
然
尚
有
疑。
經
中
明
明
說
以
此
有
人
說
持
戒
修
福,
是
修
般
若
之
根
本。
先
堵
住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6

上
科
持
戒
修
福
至
以
此
為
實,
此
科
正
為
之
作
種
善
根,
已
於
無
量
千
萬
佛
所,
種
諸
善
根。
︼

︻
﹁
當
知
是
人,
不
於
一
佛
二
佛
三
四
五
佛
而
︵
子
︶
次,
示
夙
根
之
厚。








後
學
者,
即
不
之
知。










間
法
如
孔
子,
動
輒
歸
之
於
天,
亦
得
此
意。
漢
以
如
何
能
澈
底。
故
非
將
我
見
完
全
拋
開
不
可。
世
有
一
我
見
存
在,
將
自
己
性
靈
障
住,
著
書
作
論,
不
虛,
非
依
賴
性,
亦
非
迷
信。
倘
無
此
等
觀
念,
則
薩
作
論,
論
前
亦
有
承
佛
威
神
力
故。
此
是
真
實
古
德
著
書,
開
端
多
有
求
三
寶
加
被
之
語。
大
菩
明
理。















世
間
中
等
人
多,
不
肯
自
居
於
愚,
故
定
須
令
之
果
真
能
信,
應
學
愚
夫
愚
婦
之
信
心
堅
定。
無
奈
中,
一
旦
相
應,
則
三
明
六
通
能
一
時
發
生。
︵
二
︶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7

開
口,
即
說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之
類,
皆
令
入
無
餘
福
已
合
道
妙,
何
以
故?
上
文
世
尊
對
須
菩
提
一
實
不
虛。
就
吾
人
凡
夫
眼
光
觀
之,
是
人
持
戒
修
世
尊
於
過
去
無
量
之
事,
均
悉
知
之,
此
說
是
真
合
成
之
根,
真
所
謂
難
能
可
貴。






正
對
持
戒
修
福
言。
是
人
種
根
已
極
深,
是
諸
善
可
見
是
人
於
般
若,
已
修
得
極
其
長
遠
矣。
種
根,
但
修
一
善,
並
修
諸
善,
諸
善
指
六
度
萬
行
而
言,
則
時
間
乃
是
不
可
說
不
可
說
之
長
遠。
是
人
不
佛
所
種
諸
善
根。
且
千
萬
之
上,
再
加
無
量
二
字,
種
得
極
遠,
而
世
尊
又
說
尚
不
止
此,
已
於
千
萬
知
多
少
劫
數,
何
況
三
四
五
佛。
可
見
是
人
善
根
者
均
不
可
缺。
一
佛
至
二
佛,
時
間
已
極
長
遠,
不
人
等。
可
見
持
戒
修
福,
雖
說
兩
事,
實
是
一
事,
二
注
解。
是
人
即
指
持
戒
修
福
者,
指
明
是
人,
不
說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8

以
為
若
如
須
菩
提
之
說,
後
之
人
必
以
般
若
為
即
當
實
行,
故
對
須
菩
提
有
莫
作
是
說
之
誡
詞。
是
人,
其
實
是
鼓
勵
吾
人,
使
聞
此
言
說
章
句
者,
暗
合
道
妙
也。
觀
世
尊
語
氣,
似
乎
是
極
力
讚
歎
合
乎。
可
見
非
久
遠
以
來
種
善
根
者,
不
能
如
此
修
福。
是
人
持
戒
修
福,
豈
非
又
與
世
尊
本
意
暗
著
衣
持
缽
等
即
持
戒;
又
令
眾
生
生
慚
愧
心,
即
乎。
又
發
起
序
中,
世
尊
欲
說
般
若,
先
示
現
凡
夫,
持
戒
修
福,
豈
非
與
世
尊
所
說
先
不
落
空
暗
合
告
誡,
必
不
落
空,
方
可
發
心
修
行。
是
人
下
手
即
倘
住
而
不
行,
即
是
落
空。
此
二
段
文,
世
尊
叮
嚀
大
行,
應
無
所
住,
先
說
不
住
相,
次
說
行
於
布
施,
即
不
落
空;
次
實
無
眾
生
得
度,
不
住
於
相。
次
說
生,
實
無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是
發
大
心。
先
應
度
生,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如
是
滅
度
無
量
無
數
無
邊
眾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89

以
此
為
實。
既
明
真
實
義,
又
能
修
行。
六
度
之
中,
資
格,
又
有
世
尊
加
被,
可
不
自
勉
乎。




大
歡
喜。
以
此
種
得
善
根,
於
此
發
芽。
吾
儕
有
此
求
堅
固。
未
持
戒
者,
應
照
佛
說
去
持,
則
諸
佛
必
儕
即
不
宜
妄
自
菲
薄。
已
持
戒
者,
更
宜
用
功,
再
願
競
爭
少
欲
知
足,
有
持
戒
之
資
格
者。
如
此
吾
爭
更
為
堅
固,
竟
能
來
此
地
讀
誦
受
持,
必
是
不
亦
等
於
不
聞。
吾
儕
已
在
又
後
之
五
百
歲
中,
鬥
如
此,
則
於
甚
深
微
妙
之
般
若,
不
可
得
聞,
即
聞
希
有,
亦
是
無
量
千
萬
佛
所
種
諸
善
根
者。
倘
不
吾
儕
苦
惱
眾
生,
如
今
得
聞
此
言
說
章
句,
亦
是
亦
是
大
慈
大
悲
也。










知
發
心
修
行,
須
不
落
空,
不
過
代
眾
生
請
問
耳,
福
下
手。
此
是
世
尊
之
大
慈
大
悲。
須
菩
提
豈
不
難
修,
寖
至
高
推
聖
境。
其
實
不
難,
即
在
持
戒
修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0

量
劫
之
長
時
間,
尚
祗
是
能
生
信
心,
可
見
業
障
過
多
少
輪
迴。
是
人
善
根
固
厚,
然
至
千
萬
佛
無
故
大
菩
薩
修
行,
發
願
修
三
阿
僧
祇
劫,
不
知
經
在
娑
婆
世
界
中,
種
種
惡
誘,
如
何
能
即
現
實
相。
行
下
手
先
觀
照,
最
後
要
現
實
相,
此
甚
不
容
易。
觀
照,
觀
照
功
深,
而
現
實
相
般
若,
此
即
是
性。
修
者
須
先
不
住
相,
不
住
相
方
能
就
文
字
般
若
起
方。
須
知
般
若
與
淨
土,
關
係
至
深。
前
說
學
般
若
隆
佛
種
故。
又
要
勸
人
從
速
修
習
淨
土,
求
生
西
般
若。
此
福
德
之
大,
不
可
思
量,
何
以
故?
以
是
紹
又
見
已
持
戒
尚
未
知
般
若
者,
更
要
勸
之
使
明
學
佛,
必
勸
之
持
戒
修
福,
見
不
持
戒
者
更
要
勸。
說
法,
或
送
人
經
典,
即
法
施,
並
非
難
事。
又
勸
人
但
量
力
捨
少
數
財,
與
人
有
益,
即
是
財
施。
為
人
無
論
何
度,
皆
歸
於
修
福。
布
施
不
必
定
要
破
產,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1

佛,
但
種
善
根。
可
見
成
就
般
若
法
門,
應
親
近
彌
是
人
持
戒
修
福,
亦
極
不
容
易,
已
親
近
過
許
多
能
成
就
般
若
法
門。










陀
方
來
接
引,
往
生
不
為
自
了。
有
往
生
法
門,
方
法
門,
與
淨
土
法
門,
是
一
非
二。
必
有
此
大
願,
彌
本
經
廣
度
眾
生
之
願,
完
全
相
同
耶。
可
見
般
若
無
盡,
世
界
無
盡,
眾
生
無
盡,
我
願
無
盡。
此
非
與
為
滿
大
願,
可
證
性
故。
故
普
賢
行
願
品
說,
虛
空
是
為
自
了,
原
為
度
眾
生,
方
與
彌
陀
本
願
相
合,
性
不
可。
欲
證
性,
不
可
不
先
求
生
西
方。
生
西
不
人
先
觀
照
緣
生
平
等
之
理。
若
欲
滿
願,
非
先
證
獄。
吾
人
即
發
此
大
心,
如
何
能
去
度。
此
實
令
吾
而
滅
度
之。
此
等
度
生,
上
至
非
非
想
天,
下
至
地
大
心,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之
類,
皆
令
入
無
餘
涅
槃
深
重,
故
必
發
願
求
生
西
方
方
可。
又
如
上
文
發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2

︵
癸
︶
初,
正
明
其
福。









福;
次,
釋
顯
其
故。











︵
壬
︶
次,
明
其
福
德。
分
二:
︵
癸
︶
初,
正
明
其
不
能
見
佛
也。












錯
誤。
觀
經
明
第
一
義,
正
是
般
若,
若
祇
生
下
品,
去
句,
以
為
不
必
依
照
十
六
觀
經
之
修
觀,
此
是
利
根
人。
世
人
忽
略
得
見
句,
祇
注
意
萬
修
萬
人
彌
陀,
何
愁
不
開
悟?
此
偈
祇
可
勸
愚
人,
不
可
勸
明
禪
師
之
無
禪
有
淨
土,
萬
修
萬
人
去,
但
得
見
土,
正
為
滿
大
願,
僅
僅
念
佛
下
生,
不
能
滿
也。
永
淨
土
法
門
者,
不
可
僅
說
念
佛
為
止。
須
知
修
淨
瞭
此
第
一
義,
徒
念
佛
者,
恐
祇
生
下
品。
故
提
倡
法
門。
修
淨
土
者,
亦
須
速
修
般
若
法
門。
如
不
明
彌
陀,
何
愁
不
開
悟。
故
學
般
若
者,
須
速
修
念
佛
陀,
實
相
般
若,
方
能
現
前。
永
明
禪
師
云:
但
得
見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3

功
夫
淺
深,
如
來
悉
知
悉
見。
一
念,
即
起
心
動
念。
多
功
夫
不
同
之
人,
下
文
稱
是
諸
眾
生,
然
無
論
多
念,
亦
不
能
念
念
相
繼。
此
乃
至
二
字,
包
括
許
者;
有
多
念
者。
最
少
限
度,
是
一
念
生
淨
信,
不
能
實
相。
乃
至
者,
超
略
之
詞。
生
淨
信,
有
淨
念
相
繼
染
而
言,
是
絕
對
之
淨。
空
有
二
邊
皆
不
著,
故
是
一
點
不
著。
淨
信
即
生,
亦
即
實
相。
此
淨
字
非
對
生
實
相。
是
人
切
實
用
功
觀
照,
久
久
如
此
修
行,
字,
正
指
實
信。
何
謂
淨?
即
後
文
之
信
心
清
淨
則
如
是
言
說
章
句,
以
此
為
實,
方
能
生
信。
淨
信
二
上
文
得
聞
如
是
言
說
章
句
之
聞
字
相
應。
聞
得
聞
是
章
句,
是
指
定
持
戒
修
福
之
人。
此
聞
字
與
︼
















如
來
悉
知
悉
見,
是
諸
眾
生,
得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
﹁
聞
是
章
句,
乃
至
一
念
生
淨
信
者。
須
菩
提!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4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是
說
明
持
戒
修
福
之
果。
世
尊
根,
是
說
明
持
戒
修
福
之
因。
聞
是
章
句
起,
至
得
當
知
是
人
起,
至
已
於
無
量
千
萬
佛
所
種
諸
善
此
二
小
科,
正
為
能
生
信
心
以
此
為
實
作
注
解。
一
念
是
佛,
既
是
佛,
福
德
詎
可
思
量
耶!



佛
眼。
此
功
夫
是
了
不
得,
故
古
人
云:
一
念
相
應
是
悟
徹
佛
性。
如
來
悉
見,
是
性
光
照,
正
是
初
開
心
相
印,
光
光
相
照。
故
如
來
悉
知,
是
性
中
知,
正
解。
如
來
是
法
身,
是
人
一
念
相
應,
即
與
如
來
心
說
尚
非
根
本
義。
須
知
此
句,
正
是
生
淨
信
之
注
蓋
淨
心
是
無
相,
非
肉
眼
天
眼
所
可
見
也。
然
此
此
一
念
清
淨,
無
人
得
知,
惟
有
如
來
能
知
能
見,
念
相
繼
之
根,
淨
念
相
繼,
即
從
一
念
相
應
而
來。
見
非
十
分
用
功,
不
能
得
生。
且
一
念
相
應,
即
淨
生
者,
即
龍
樹
所
說
一
切
法
不
生
而
般
若
生。
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5

何
以
能
得
無
量
福
德,
須
是
除
卻
分
別
心
方
可。
此
是
正
面
釋
生
信
得
福
之
故。
何
以
能
生
淨
信,
相
壽
者
相。
無
法
相,
亦
無
非
法
相。
︼




︻
﹁
何
以
故?
是
諸
眾
生,
無
復
我
相
人
相
眾
生
︵
子
︶
初,
正
釋。











反
顯。















︵
癸
︶
次,
釋
顯
其
故。
分
二:
︵
子
︶
初,
正
釋;
次,
處
處
相
應,
脈
絡
貫
通
如
此。







信,
如
是
生
淨
信,
如
是
得
無
量
福
德。
本
經
文
義,
證
實
之。
須
知
惟
持
戒
修
福
之
人,
方
能
如
是
生
來
作
注
解。
上
文
是
說
其
理,
此
則
舉
出
是
人
以
正
為
前
明
示
科
應
如
是
降
伏
其
心
至
則
見
如
又
須
菩
提
莫
作
是
說
起,
至
得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大
願,
起
大
行,
而
得
無
量
福
德。






極
力
讚
歎
是
人,
正
是
鼓
勵
吾
人,
發
無
上
心,
發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6

升
天,
或
升
大
梵
天,
所
謂
補
特
加
羅,
因
此
起
種
一
切
忘
不
了,
不
但
現
在,
還
計
及
未
來,
死
後
或
即
指
執
五
蘊
色
身。
此
即
我
相。
凡
夫
同
病
此
執,
多,
今
舉
其
與
本
經
契
合
者,
有
廣
狹
二
義。
狹
義,
四
相
由
執
我
相
而
起。
佛
經
說
四
相
者,
意
義
甚
也。
















已
空,
不
復
再
有。
無
法
相
二
句,
言
是
人
無
法
執
眾
生。
無
復
二
字
之
復
字,
應
注
意。
言
是
人
我
執
低
者
言。
尚
有
多
念
相
應,
淨
念
相
繼
者,
故
云
諸
句,
包
括
甚
廣。
上
文
一
念
生
淨
信
者,
指
程
度
最
能
無
復
我
相
人
相
眾
生
相
壽
者
相。
是
諸
眾
生
無
量
福
德,
此
正
不
容
易。
由
分
別
妄
想
既
除,
乃
已
生
淨
信,
與
如
來
心
心
相
印,
光
光
相
照,
即
得
生
惟
般
若
生。
是
人
雖
未
能
般
若
完
全
現
前,
然
分
別
既
除,
正
信
自
現,
即
龍
樹
所
說
一
切
法
不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7

我
相
是
從
身
上
起
執,
法
相
是
從
法
上
起
執。
無
相。
四
相
空,
即
我
執
空,
又
名
人
空。





可。
六
七
識
轉,
五
識
八
識
同
轉,
故
世
尊
屢
說
四
智,
如
要
實
相
般
若
現
前,
非
將
六
七
識
轉
移
不
分
別,
執
我
即
七
識,
起
分
別
即
六
識,
般
若
是
正
我
相。
世
尊
何
以
開
出
而
說,
有
妙
義
在。
我
見
即
相。
要
知
四
相
即
從
我
見
開
出。
開
即
四
相,
合
即
種
種
分
別,
即
眾
生
相;
能
執
所
執
不
斷,
即
壽
者
者。
一
起
執
著,
即
有
能
執
所
執,
能
即
我,
所
即
人;
即
人。
不
止
一
人,
即
眾
生。
此
計
相
續
不
斷,
即
壽
種
計
度
分
別
者
也。
廣
義,
計
我
種
種
分
別。
對
待
命
根
不
斷,
是
壽
者
相。
此
皆
就
自
己
五
蘊
上
種
盛
衰
苦
樂
種
種
等,
是
眾
生
相。
再
計
五
蘊
色
身,
對
待
的,
在
對
待
一
方
面
看,
是
人
相。
由
此
身
起
種
妄
想,
相
宗
稱
為
遍
計
所
執。
未
來
與
現
在,
是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8

是
法
執。
與
上
文
四
相,
卻
是
我
法
二
執
對
說。
是
無
非
法
相
之
執
亦
空,
是
第
二
重。
二
者
合
來,
皆
成
非
法
執。
故
無
法
相
之
法
執
空,
是
第
一
重。
亦
是
除
法
執,
非
法
本
無
法。
然
卻
執
不
得,
一
執
亦
除
我
法
二
執,
無
法
相
是
空
法
執,
無
非
法
相
亦
無
法
相
是
法
空,
無
非
法
相
是
空
空。
其
實
即
是
所
謂
甚
深
教
海
也。
依
三
空
說
無
四
相
是
我
空,
含
許
多
道
理,
其
廣
無
量,
其
深
無
底,
普
賢
行
願
此
釋
上
科
已
生
淨
信
者,
即
能
到
三
空。
三
空
包
故
名
勝
義
空,
又
名
第
一
義
空。






要
空。
古
人
稱
為
窮
空
到
底,
此
與
偏
空
大
不
同,
又
執
法
空,
還
是
不
可,
故
必
重
重
遣
之,
連
空
亦
空。
般
若
顯
三
空
之
理,
以
遣
執
為
主。
人
我
空
後,
空。
亦
無
非
法
相,
是
空
亦
空,
又
名
重
空,
又
名
俱
法
相,
即
法
執
空,
亦
名
法
空。
非
法
即
是
無,
即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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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99

首
徹
尾,
徹
始
徹
終,
不
可
忽
看。
即
上
文
生
淨
信
能
二
邊
不
著,
細
玩
經
文
可
知。
凡
佛
之
說,
皆
徹
雙
照。
還
須
遮
照
同
時。
是
人
尚
未
至
此
程
度,
僅
說
二
諦,
實
含
三
諦
也。
遣
二
邊
即
雙
遮,
雙
遮
即
若
遣
執,
祇
說
二
諦。
要
知
遮
照
同
時,
即
合
中
道,
又
含
二
諦。
他
經
中
佛
說
三
諦,
有
第
一
義
諦,
般
能
二
邊
不
著。
有
邊
名
俗
諦,
空
邊
名
真
諦。
此
中
屬
空
邊。
我、
法
可
並
說,
屬
有
邊。
是
人
生
淨
信,
又
二
執。
然
又
可
以
從
空
有
二
邊
說,
非
法
相
是
空,
又
含
一
種
要
義。
分
說
是
三
空,
合
說
是
空
我
法
生
我
法
二
執
也。











無
明。
是
人
但
能
除
分
別
我
法
二
執,
未
能
除
俱
起
心
動
念
而
來
之
細
執,
此
名
隨
眠,
又
名
住
地
分
別
而
起
者,
是
粗
執。
尚
有
俱
生
我
法
二
執,
從
人
生
淨
信,
是
我
法
二
執
俱
遣。
然
我
法
二
執,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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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0

國。
佛
教
盛
極
一
時。
代
宗
有
一
日,
與
宗
國
師
談
力
宏
揚
佛
法,
密
宗
不
空
三
藏,
亦
於
是
時
來
中
唐
肅
宗
代
宗
父
子,
平
定
安
祿
山
之
亂,
代
宗
極
上
所
說
合
否。
說
至
此,
因
想
古
代
有
一
段
因
緣。
再
加
功。
吾
人
用
功,
即
可
自
己
審
量,
究
竟
與
經
我
執
已
除,
貪
瞋
癡
雖
未
去
盡,
已
經
很
薄,
還
須
深,
殊
不
知
尚
遠
尚
遠!
如
本
經
所
指
是
人,
分
別
於
經
義,
則
以
深
為
淺;
對
於
自
己,
卻
又
以
淺
為
種
功
夫,
所
差
尚
遠,
不
可
自
足。
否
則
生
二
病,
對
有
時
至
半
月,
或
半
年,
皆
是
此
種
景
象。
須
知
此
有
此
種
境
界,
覺
得
心
中
空
空
洞
洞,
乾
乾
淨
淨,
容
易,
祇
一
念
相
應,
已
了
不
得。
凡
用
功
之
人,
常
除
執,
尚
是
初
步,
更
須
加
功。
然
是
人
至
此,
卻
不
除
粗
執,
未
除
細
執。
佛
故
愈
說
愈
深,
以
明
是
人
得
無
量
福
德,
亦
有
淺
有
深。
總
而
言
之,
是
人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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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1

此
不
但
釋
上
科。
又
回
應
明
示
一
大
科,
因
前
文
心,
開
了
佛
眼,
得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也。




正
是
不
易。
所
以
如
來
悉
知
悉
見,
許
其
明
同
佛
心,
即
著
法
相。
故
知
是
人
生
淨
信,
除
卻
分
別
心,
空
洞
洞
了
事,
即
著
非
法
相。
若
自
己
有
度
生
之
應
當
去
行
布
施。
六
度
萬
行,
均
要
去
做。
若
以
空
相
矣。
但
若
空
空
洞
洞,
固
亦
甚
好。
然
不
止
於
此,
無
事,
方
可。
否
則
即
著
我
相、
人
相、
眾
生
相、
壽
者
乏
時,
今
日
飯
亦
無
著,
心
中
能
否
不
愁?
必
行
所
如
遇
色、
聲、
香、
味、
觸、
法。
等,
能
否
不
起
念?
如
遇
貧
可
以
試
驗。
假
如
遇
人
來
謗
毀
我,
能
否
不
生
瞋。
於
色。
宗
國
師
即
說:
無
明
從
此
而
起。
吾
人
於
此,
問。
朝
恩
慍
甚。
然
代
宗
在
座,
不
敢
作
聲,
但
怒
形
是
佛,
則
無
明
如
何
而
起?
國
師
即
云:
汝
不
配
此
佛
法,
魚
朝
恩
在
旁,
即
攙
問
佛
說
一
切
眾
生
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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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2

四
相,
得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亦
是
鼓
勵
吾
人,
欲
修
戒
修
福,
能
生
淨
信,
且
以
此
為
實,
當
然
無
我
等
量。
佛
意
謂
是
人
能
明
瞭
我
上
文
所
說
之
法,
持
來
故
得
如
是
無
量
福
德,
即
上
文
福
德
不
可
思
無
相
無
不
相,
得
見
實
相,
故
云
則
見
如
來。
見
如
見
非
相
即
著
空,
見
諸
相
非
相,
即
二
邊
雙
融,
即
見
如
來,
是
二
邊
雙
融。
蓋
但
見
諸
相
即
著
有,
但
方
上
下
為
喻,
即
無
非
法
相。
若
見
諸
相
非
相,
則
於
相,
即
不
住
種
種
相,
即
無
法
相。
又
以
虛
空
四
布
施,
即
是
捨,
即
破
我,
要
吾
人
先
空
我
相。
不
住
相、
人
相、
眾
生
相、
壽
者
相。
菩
薩
應
無
所
住
行
於
人
相、
眾
生
相、
壽
者
相,
即
非
菩
薩,
即
是
無
復
我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正
合
非
法
相。
若
菩
薩
有
我
相、
至
我
皆
令
入
涅
槃
而
滅
度
之,
正
合
法
相。
實
無
未
說
明,
此
處
乃
點
醒
之。
所
有
一
切
眾
生
之
類,

▲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 上三 ) 江味農居士著

 

103

著,
是
用
功
之
要
訣。










堵
住,
腳
踏
實
地,
躬
行
實
踐。
法
相、
非
法
相,
皆
不
般
若,
應
如
是
下
手,
不
可
落
空,
先
將
非
法
一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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