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陳
于
武
王
者,
末
後
五
福
六
極
之
說,
發
明
三
世
|
世
果,
今
生
作
者
是。
洪
范
乃
大
禹
所
著,
箕
子
以
|
無
乎。
經
云:
欲
知
前
世
因,
今
生
受
者
是。
欲
知
來
|
孫
者,
百
千
萬
倍。
凡
夫
不
得
而
見,
何
可
認
之
為
|
後
世
所
得
之
果,
當
大
於
餘
慶
餘
殃
之
得
諸
子
|
慶
本
殃。
本
慶
本
殃,
乃
積
善
積
不
善
之
人,
來
生
|
餘
慶、
餘
殃,
則
果
矣。
又
既
有
餘
慶
餘
殃,
豈
無
本
|
積
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殃。
夫
積
善、
積
不
善,
因
也。
|
之
讚
周
易
也,
最
初
即
曰:
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慶。
|
不
出
因
果
之
外。
約
世
法
論,
何
獨
不
然。
故
孔
子
|
約
佛
法
論,
從
凡
夫
地,
乃
至
佛
果,
所
有
諸
法,
皆
|
◎
因
果
者,
聖
人
治
天
下,
佛
度
眾
生
之
大
權
也。
|
甲、
明
因
果
之
理
|
|
印
光
大
師
文
鈔
菁
華
錄
之
六、
勸
注
重
因
果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2 |
墮
惡
道,
皆
不
出
因
果
之
外,
何
得
獨
目
之
為
小
|
皆
專
事
空
談,
不
修
實
德
者。
如
來
成
正
覺,
眾
生
|
之
究
竟
者。
有
謂
因
果
為
小
乘,
而
不
肯
提
倡,
是
|
◎
佛
所
說
三
世
因
果,
六
道
輪
迴,
乃
發
揮
因
果
|
序
|
茲
善
無
以
勸,
惡
無
以
懲。
︵
續
︶
標
本
同
治
錄
|
求
身
後
之
虛
名
乎。
以
實
我
已
無,
虛
名
何
用。
由
|
有
後
世。
則
堯
桀
同
歸
於
盡,
誰
肯
孳
孳
修
持,
以
|
前
賢
為
佛
教
預
為
騙
人
之
據
乎。
既
無
因
果,
無
|
有
冤
殺
者
作
祟,
蒙
恩
者
報
德,
種
種
事
實,
悉
是
|
生。
在
彼
斷
其
必
無
因
果,
而
春
秋
傳、
史
漢
中,
每
|
縱
有
剉
斫
舂
磨,
將
何
所
施。
神
已
散
矣,
令
誰
受
|
無
其
事。
斷
以
人
死
之
後,
形
既
朽
滅,
神
亦
飄
散。
|
六
道
輪
迴,
乃
為
騙
愚
夫
愚
婦
奉
彼
教
之
據,
實
|
因
果
之
義,
極
其
確
切。
宋
儒
謂:
佛
說
三
世
因
果,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3 |
加
勤
修,
不
肖
者
亦
必
勉
力
為
善。
勉
為
既
久,
則
|
積
善
必
有
餘
慶,
積
不
善
必
有
餘
殃,
賢
者
必
益
|
也。
人
雖
至
愚,
決
無
好
兇
惡
吉,
幸
災
樂
禍
者。
聞
|
不
能
不
如
是
者,
即
所
謂
三
世
因
果,
六
道
輪
迴
|
是。
固
自
有
使
之
不
能
不
如
是
者
在。
何
為
使
之
|
德
而
止
至
善,
以
迄
于
齊、
治、
平,
非
憑
空
即
能
如
|
後
此
之
事
業,
為
齊、
治、
平。
然
此
誠
明
合
一,
明
明
|
德
而
止
至
善
也。
前
此
之
功
夫,
為
格、
致、
誠、
正、
修。
|
修
德
功
極,
性
德
圓
彰。
誠
明
合
一,
即
所
謂
明
明
|
功
夫,
即
修
德
也。
修
德
之
事
顯
著,
故
謂
之
為
陽。
|
明
德
之
上
一
明
字。
乃
朝
乾
夕
惕,
兢
業
修
持
之
|
克
復
之
功
夫,
則
不
能
顯
現,
故
謂
之
為
陰。
即
明
|
即
心
本
具
不
生
不
滅
之
妙
性,
乃
性
德
也。
由
無
|
道
也。
非
誠
明
合
一
之
道
乎。
誠
即
明
德,
乃
吾
人
|
乘
乎。
其
曰:
一
陰
一
陽
之
謂
道。
此
所
謂
道,
果
何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4 |
衍
滅
絕,
一
一
皆
可
自
作
主
宰。
則
有
憑
據
者
亦
|
者
可
夭,
夭
者
可
壽。
富
貴
貧
賤,
及
與
子
孫
之
蕃
|
而
了
無
所
失。
了
此,
則
愚
者
可
賢,
賢
者
可
愚,
壽
|
得。
逆
性
而
修,
愈
修
愈
遠,
修
極
而
永
墮
惡
道,
墮
|
性
而
修,
愈
修
愈
近,
修
極
而
徹
證,
證
而
了
無
所
|
著,
則
生
佛
迥
異,
即
修
德
也。
修
德
有
順
有
逆。
順
|
生
佛
所
同,
即
性
德
也。
有
妄
想
執
著,
離
妄
想
執
|
但
因
妄
想
執
著,
不
能
證
得。
是
知
智
慧
德
相,
乃
|
◎
華
嚴
經
云:
一
切
眾
生,
皆
具
如
來
智
慧
德
相,
|
界
之
佛
光
也。
︵
續
︶
婺
源
佛
光
分
社
發
隱
|
型
萬
世
之
道。
亦
即
自
心
本
具
之
光,
與
普
照
法
|
也。
合
因
果
誠
明
二
法,
方
為
聖
人
繼
天
立
極,
垂
|
非
以
因
果
相
輔
而
行,
亦
不
易
盡
人
悉
各
依
從
|
賢。
是
知
誠
明
之
道,
于
自
修
則
已
具
足。
於
教
人,
|
業
消
而
智
朗,
過
無
而
德
明。
昔
為
不
肖,
今
為
大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5 |
書
六
|
德,
與
隨
時
善
教
而
已。
︵
正
︶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
欲
愚
者
賢,
庸
平
者
超
拔,
皆
在
自
己
之
存
心
修
|
而
消
滅
前
因
也。
若
恣
意
妄
為,
則
反
是。
了
此,
則
|
謂
兢
業
修
持,
則
前
因
不
足
恃。
是
以
現
因
為
因,
|
者
勝
人,
謂
前
因
之
難
轉
也。
人
定
者
亦
可
勝
天,
|
享
者,
皆
非
前
因
所
定
也,
前
因,
俗
所
謂
天。
天
定
|
得
者
皆
無
憑
也。
袁
了
凡
頗
會
此
義,
故
一
切
所
|
宰
輔
地
位,
有
不
即
世
而
身
戮
門
滅
者
哉。
是
親
|
天
下,
貴
為
天
子,
與
夫
位
極
人
臣,
聲
勢
赫
弈
之
|
尚
且
遺
害
累
劫。
若
不
修
德,
即
親
身
做
到
富
有
|
之
義。
多
少
大
聰
明
大
學
問
人,
弄
得
前
功
盡
棄,
|
可
直
到
矣。
古
今
人,
不
知
隨
心
造
業,
隨
心
轉
業
|
不
可
登,
人
不
能
由,
不
妨
鑿
岩
設
砌,
則
絕
頂
亦
|
可
無
憑
據,
無
憑
據
者
亦
可
有
憑
據。
如
山
之
高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6 |
惡
修
善,
誦
經
念
佛,
自
行
化
他,
求
生
西
方。
由
是
|
劫
受
苦。
其
人
後
來
生
大
慚
愧,
發
大
菩
提
心。
改
|
由
心
者,
譬
如
有
人
所
作
惡
業,
當
永
墮
地
獄,
長
|
報
則
遲
早
不
定。
凡
所
作
業,
決
無
不
報
者。
轉
變
|
無
量
無
邊
劫
後,
方
受
福
受
殃
者,
謂
之
後
報。
後
|
作
惡,
第
三
生,
或
第
四
生,
或
十
百
千
萬
生,
或
至
|
善
作
惡,
來
生
獲
福
獲
殃,
謂
之
生
報。
今
生
作
善
|
作
善
作
惡,
現
生
獲
福
獲
殃,
謂
之
現
報。
今
生
作
|
三
世,
轉
變
由
心
之
奧
旨
乎。
報
通
三
世
者,
現
生
|
有
因
果。
從
茲
退
悔
初
心,
反
謗
佛
法。
豈
知
報
通
|
微
善,
即
望
大
福。
一
遇
逆
境,
便
謂
作
善
獲
殃,
無
|
如
當
日
避
影,
徒
勞
賓
士。
每
見
無
知
愚
人,
稍
作
|
至
成
佛
而
後
已。
眾
生
常
作
惡
因,
欲
免
惡
果,
譬
|
預
先
斷
除
惡
因。
由
是
罪
障
消
滅,
功
德
圓
滿,
直
|
◎
經
云:
菩
薩
畏
因,
眾
生
畏
果。
菩
薩
恐
遭
惡
果,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7 |
眼
耳
鼻
舌
身
意。
前
五
根
屬
身
業,
後
意
根
屬
心,
|
◎
人
之
修
福
造
業,
總
不
出
六
根
三
業。
六
根,
即
|
寄
遙
書
|
之
佛
號
光
明,
為
之
消
滅
淨
盡
也。
︵
三
︶
復
康
|
生
行。
則
若
宿
業,
若
現
業,
皆
仗
此
大
菩
提
心
中
|
畏,
轉
眾
生
之
損
人
利
己
心,
行
菩
薩
之
普
利
眾
|
◎
念
佛
雖
能
滅
宿
業,
然
須
生
大
慚
愧,
生
大
怖
|
與
衛
錦
洲
書
|
三
藐
三
菩
提
者,
即
轉
變
由
心
之
義
也。
︵
正
︶
|
輕
賤
故,
先
世
罪
業,
即
為
消
滅,
當
得
阿
耨
多
羅
|
人
輕
賤,
是
人
先
世
罪
業
應
墮
惡
道,
以
今
世
人
|
超
凡
入
聖。
金
剛
經
所
謂:
若
有
人
受
持
此
經,
為
|
長
劫
受
苦
之
業,
即
便
消
滅。
尚
復
能
了
生
脫
死,
|
貧
窮,
與
彼
一
切
不
如
意
事,
先
所
作
永
墮
地
獄
|
之
故,
現
生
或
被
人
輕
賤,
或
稍
得
病
苦,
或
略
受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8 |
恥,
不
知
男
子
邪
淫,
也
與
女
子
一
樣。
邪
淫
之
人,
|
畜
生,
來
生
便
做
畜
生
了。
世
人
以
女
子
偷
人
為
|
壞
亂
人
倫,
即
是
以
人
身
行
畜
生
事。
現
生
已
成
|
室,
無
論
良
賤,
均
不
可
與
彼
行
淫。
行
邪
淫
者,
是
|
此
天
理
一
定
之
因
果
也。
三、
邪
淫。
凡
非
自
己
妻
|
人,
必
生
浪
蕩
之
子。
廉
潔
之
士,
必
生
賢
善
之
子。
|
脅
取,
若
為
人
管
理
作
弊
取,
皆
名
偷
盜。
偷
盜
之
|
應
得
者,
比
所
偷
多
許
多
倍。
若
用
計
取,
若
以
勢
|
偷
盜
人
物,
似
得
便
宜,
折
己
福
壽。
失
己
命
中
所
|
取。
偷
輕
物
則
喪
己
人
格。
偷
重
物,
則
害
人
身
命。
|
必
受
彼
殺。
二、
偷
盜。
凡
他
人
之
物,
不
可
不
與
而
|
可
殺
害。
若
殺
而
食
之,
則
結
一
殺
業,
來
生
後
世,
|
惜
生
命。
凡
是
動
物,
皆
知
疼
痛,
皆
貪
生
怕
死,
不
|
淫。
此
三
種
事,
罪
業
極
重。
學
佛
之
人,
當
吃
素,
愛
|
即
意
業。
三
業
者,
一、
身
業。
有
三:
即
殺
生、
偷
盜、
邪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9 |
娼
妓。
初
則
貌
美
年
青,
尚
無
大
苦。
久
則
梅
毒
一
|
獄。
從
地
獄
出,
或
作
母
豬
母
狗。
若
生
人
中,
當
作
|
手
淫
以
戕
身
命。
此
人
縱
不
邪
淫,
亦
當
墮
大
地
|
淫
蕩。
無
知
少
年
聽
久,
必
至
邪
淫,
以
喪
人
格,
或
|
也
大
矣。
綺
語
者,
說
風
流
邪
僻
之
話,
令
人
心
念
|
不
真
實。
話
既
不
真
實,
心
亦
不
真
實,
其
失
人
格
|
口
業。
有
四:
妄
言、
綺
語、
惡
口、
兩
舌。
妄
言
者,
說
話
|
也。
此
三
不
行,
則
為
身
業
善,
行
則
為
身
業
惡。
二、
|
知
樂
只
在
一
刻,
苦
直
到
終
身
與
子
女
及
孫
輩
|
成
人,
亦
孱
弱
無
所
成
就。
世
人
以
行
淫
為
樂,
不
|
貪
房
事
者,
兒
女
反
不
易
生。
即
生,
亦
難
成
人。
即
|
正
淫,
亦
當
有
限
制。
否
則
不
是
夭
折,
就
是
殘
廢。
|
分,
決
難
正
而
不
邪。
不
但
外
色
不
可
淫,
即
夫
妻
|
自
己
既
以
此
事
行
之
於
前,
兒
女
稟
自
己
之
氣
|
必
生
不
貞
潔
之
兒
女,
誰
願
自
己
兒
女
不
貞
潔。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0 |
◎
禍
福
無
門,
唯
人
自
召。
善
惡
之
報,
如
影
隨
形。
|
︵
續
︶
誡
初
發
心
學
佛
者
書
|
誦
經
念
佛,
比
三
業
惡
之
人,
功
德
大
百
千
倍。
|
善,
行
則
為
意
業
惡。
若
身
口
意
三
業
通
善
之
人,
|
無
有
後
世
等,
皆
名
愚
癡。
此
三
不
行,
則
為
意
業
|
成
章,
不
信
三
世
因
果,
六
道
輪
迴,
謂
人
死
神
滅,
|
是
絕
無
所
知。
即
讀
盡
世
間
書,
過
目
成
誦,
開
口
|
己
意,
便
發
盛
怒,
且
不
受
人
以
理
諭。
愚
癡
者,
不
|
多
越
嫌
少。
瞋
恚
者,
不
論
自
己
是
非,
若
人
不
順
|
貪
欲
者,
於
錢
財、
田
地、
什
物,
總
想
通
通
歸
我,
越
|
則
為
口
業
惡。
三、
意
業。
有
三:
即
貪
欲、
瞋
恚、
愚
癡。
|
則
誤
人,
大
則
誤
國。
此
四
不
行,
則
為
口
業
善,
行
|
刀
如
劍,
令
人
難
受。
兩
舌
者,
兩
頭
挑
唆
是
非。
小
|
殃,
不
為
自
他
作
幸
福
耶。
惡
口
者,
說
話
兇
暴,
如
|
發,
則
苦
不
堪
言。
幸
有
此
口,
何
苦
為
自
他
招
禍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1 |
◎
佛
與
眾
生,
心
體
是
一,
而
其
所
受
用,
天
淵
懸
|
光
明
之
路
序
|
則
前
程
所
至,
無
往
不
是
光
明
之
域。
︵
續
︶
到
|
作。
愛
人
利
物,
樂
天
知
命,
心
地
既
已
正
大
光
明,
|
果,
則
貪
瞋
癡
心
不
至
熾
盛。
殺
盜
淫
業,
不
敢
妄
|
何
能
令
天
下
治
乎。
使
天
下
之
人,
同
皆
知
因
識
|
報
應
之
事
理
故
也。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責。
匹
夫
|
也。
以
其
未
遇
明
理
之
人,
為
彼
詳
細
發
揮
因
果
|
樂
禍,
趨
凶
避
吉
者。
而
究
其
所
行,
適
得
其
反
何
|
理,
皆
為
自
己
後
來
禍
本。
人
雖
至
愚,
斷
無
幸
災
|
利
物,
皆
為
自
己
後
來
福
基。
損
人
利
己,
傷
天
害
|
屋
檐
水,
後
必
繼
前。
由
是
觀
之,
孝
親
敬
兄,
愛
人
|
其
親
者,
其
子
必
孝。
善
事
其
兄
者,
其
子
必
弟,
如
|
人
亦
殺
其
父。
殺
人
之
兄
者,
人
亦
殺
其
兄。
善
事
|
利
人
即
是
利
己,
害
人
甚
於
害
己。
殺
人
之
父
者,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2 |
乃
在
我
之
前
因,
而
不
在
彼
之
現
緣
也。
明
乎
此,
|
緣
所
使。
雖
有
令
成
令
壞
之
人,
其
實
際
之
權
力,
|
◎
天
下
事,
皆
有
因
緣。
其
事
之
成
與
否,
皆
其
因
|
經
重
刻
跋
|
自
利
者,
乃
適
所
以
自
害
也。
︵
正
︶
藥
師
本
願
|
哉。
是
則
唯
欲
利
人
者,
正
成
就
其
自
利。
而
唯
欲
|
直
契
菩
提,
以
致
福
報
一
盡,
仍
復
墮
落。
可
不
哀
|
定
自
修,
得
生
人
天
樂
處。
但
以
無
大
悲
心,
不
能
|
或
生
貧
窮
下
賤,
或
墮
三
途
惡
道。
即
令
戒
善
禪
|
彼
此
之
相,
況
旁
人
世
人
乎
哉。
故
其
所
感
業
報,
|
自
私
自
利
為
事。
雖
父
母
兄
弟
之
親,
尚
不
能
無
|
度
之
相。
故
得
福
慧
具
足,
為
世
間
尊。
眾
生
唯
以
|
彼
此
之
心。
縱
度
盡
一
切
眾
生,
亦
不
見
能
度
所
|
緣
大
慈,
同
體
大
悲,
度
脫
眾
生
為
懷,
了
無
人
我
|
殊
者,
以
其
用
心
不
同
之
所
致
也。
佛
則
唯
以
無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3 |
︵
正
︶
挽
回
劫
運
論
|
耳。
能
不
現
生
折
福
折
壽,
來
生
無
知
無
識
乎
哉。
|
惜。
竊
見
今
人
任
意
褻
汙,
是
直
以
至
寶
等
糞
土
|
與
禽
獸
無
異
矣。
既
有
如
是
功
力,
固
宜
珍
重
愛
|
之
力。
使
世
無
字,
則
一
切
事
理,
皆
不
成
立。
而
人
|
之
於
千
古。
身
家
經
營,
遺
之
於
子
孫,
莫
不
仗
字
|
者
智,
貧
賤
者
富
貴,
疾
病
者
康
寧。
聖
賢
道
脈,
得
|
力,
而
得
成
就。
字
為
世
間
至
寶,
能
使
凡
者
聖,
愚
|
及
一
才
一
藝
養
活
身
家
者,
皆
由
文
字
主
持
之
|
◎
人
生
世
間,
所
資
以
成
德
達
才,
建
功
立
業,
以
|
︵
正
︶
復
周
群
錚
書
五
|
仙
家
慶
圖
序
素
位
而
行,
無
入
而
不
自
得
矣。
|
己
德
之
未
孚,
不
見
人
天
之
或
失。
見
正
編
何
閬
|
通
得
喪,
皆
我
自
取,
縱
遇
逆
境,
不
怨
不
尤。
只
慚
|
則
樂
天
知
命,
不
怨
不
尤。
若
知
前
後
因
果,
則
窮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4 |
父
地
母,
民
胞
物
與
之
誼,
以
期
不
負
人
與
天
地
|
人
承
宿
福
力,
幸
生
人
道,
心
有
智
慮。
正
宜
敦
天
|
其
求
食
避
死
情
狀,
自
可
悟
其
與
人
無
異
矣。
吾
|
但
以
宿
業
深
重,
致
使
形
體
殊
異,
口
不
能
言。
觀
|
◎
須
知
水
陸
飛
潛
諸
物,
同
吾
靈
明
覺
知
之
心。
|
︵
正
︶
勸
愛
惜
物
命
說
|
戒
殺
吃
素,
為
挽
回
天
災
人
禍
之
第
一
妙
法。
|
人
民,
欲
令
長
壽
安
樂,
不
罹
意
外
災
禍
者,
當
以
|
亂
之
本,
非
細
故
也。
其
有
自
愛
其
身,
兼
愛
普
天
|
然
則
食
肉
吃
素
一
關,
實
為
吾
人
升
沈,
天
下
治
|
漁
者,
皆
為
供
給
食
肉
者
之
所
需,
而
代
為
之
殺。
|
日
日
殺
生。
以
非
殺
決
無
有
肉
故,
以
屠
者
獵
者
|
殺
業
之
人。
即
畢
生
不
曾
殺
生,
而
日
日
食
肉,
即
|
◎
諸
惡
業
中,
唯
殺
最
重。
普
天
之
下,
殆
無
不
造
|
乙、
示
戒
殺
之
要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5 |
弓
盡
廢。
試
思
從
古
至
今,
凡
殘
忍
饕
餮
者,
家
門
|
聖
王
治
世,
鳥
獸
魚
鱉
咸
若。
明
道
教
民,
黏
竿
彈
|
能
愛
物,
殘
物
者
決
難
仁
民,
以
習
性
使
然。
是
以
|
俗
習
以
相
沿,
致
積
迷
而
不
返。
須
知
仁
民
者
必
|
之
力。
此
雖
衛
生
之
常
談,
實
為
盡
性
之
至
論。
因
|
之
則
氣
清
而
智
朗,
長
健
而
難
老,
以
富
有
滋
補
|
而
衰
早,
最
易
肇
疾
病
之
端。
蔬
係
清
潔
之
品,
食
|
又
肉
乃
穢
濁
之
物,
食
之
則
血
濁
而
神
昏,
發
速
|
心
所
結
故。
故
凡
瘟
疫
流
行,
蔬
食
者
絕
少
傳
染。
|
展
轉
殺
食,
其
可
得
乎。
況
肉
食
有
毒,
以
殺
時
恨
|
旦
宿
福
已
盡,
殺
業
現
前。
欲
不
改
頭
換
面,
受
彼
|
之
強,
陵
彼
之
弱。
食
彼
之
肉,
充
我
之
腹。
必
至
一
|
體
天
地
好
生
之
德,
恣
縱
自
己
饕
餮
之
念。
以
我
|
其
所,
以
同
受
覆
載,
同
樂
天
年
而
後
已。
倘
其
不
|
並
名
三
才,
以
參
贊
天
地
之
化
育。
俾
民
物
各
得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6 |
自。
戒
殺
可
免
天
殺、
鬼
神
殺、
盜
賊
殺,
未
來
怨
怨
|
事,
戒
殺
放
生
者
絕
少
遭
逢。
是
知
護
生,
原
屬
護
|
當
起
善
心,
不
加
誅
戮。
又
況
瘟
疫
水
火
諸
災
橫
|
皆
宿
世
之
殺
業
所
感。
若
無
殺
業,
縱
身
遇
賊
寇,
|
畢。
難
免
從
頭
償
還,
充
彼
口
腹。
須
知
刀
兵
大
劫,
|
不
加
憫
恤,
恣
情
食
啖。
一
旦
我
福
或
盡,
彼
罪
或
|
彼
以
惡
業
淪
於
異
類,
我
以
善
業
幸
得
人
身。
若
|
戒
殺
放
生
之
所
以
也。
夫
人
物
雖
異,
佛
性
原
同。
|
輕
重,
不
亦
倒
置
乎
哉。
答
曰:
子
未
知
如
來
教
人
|
周
濟。
而
乃
汲
汲
於
不
相
關
涉
之
異
類,
其
緩
急
|
◎
或
曰:
鰥
寡
孤
獨,
貧
窮
患
難,
所
在
皆
有,
何
不
|
稱
理
實
義。
︵
正
︶
寧
波
功
德
林
開
辦
廣
告
|
云
遠
庖,
此
係
隨
俗
權
說。
固
宜
永
斷
葷
腥,
方
為
|
斷
其
無
後。
恣
食
肉
者,
如
來
記
其
必
償。
祈
勿
徒
|
多
絕。
仁
愛
慈
濟
者,
子
孫
必
昌。
始
作
俑
者,
孔
子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7 |
周
濟,
令
未
來
生
生
世
世,
永
不
遭
鰥
寡
等
苦,
長
|
安
樂、
父
子
團
圞、
夫
妻
偕
老
之
緣。
正
所
以
預
行
|
鰥
寡
孤
獨
貧
窮
患
難
之
因。
作
長
壽
無
病、
富
貴
|
況
不
止
一
人
乎。
又
為
現
在
未
來
一
切
同
人,
斷
|
一
人
不
忍
食
肉,
則
無
量
水
陸
生
命,
得
免
殺
戮。
|
所
謂
以
天
下
而
為
池
乎。
縱
不
能
人
各
如
是,
而
|
飛
走
游
泳
於
自
所
行
境。
則
成
不
放
之
普
放,
非
|
啖,
則
捕
者
便
息。
庶
水
陸
空
行
一
切
物
類,
自
在
|
體
貼
放
之
之
意,
中
心
惻
然,
不
忍
食
啖。
既
不
食
|
實
為
發
起
同
人,
普
護
物
命
之
最
勝
善
心。
企
其
|
曰:
物
類
無
盡,
能
放
幾
何。
答
曰:
須
知
放
生
一
事,
|
物
則
不
行
救
贖,
立
見
登
鼎
俎
以
充
口
腹
矣。
又
|
德
乎。
然
鰥
寡
等
雖
深
可
矜
憫,
尚
未
至
於
死
地。
|
以
行
周
濟。
豈
戒
殺
放
生
之
人,
絕
不
作
此
項
功
|
相
報
殺。
鰥
寡
孤
獨,
貧
窮
患
難,
亦
當
隨
分
隨
力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8 |
食
之,
罪
逾
海
嶽。
急
宜
痛
戒,
庶
可
解
脫。
須
知
人
|
知
殺
生,
不
異
殺
佛。
即
非
佛
現,
亦
未
來
佛,
殺
而
|
未
殺
之
前,
均
謂
是
畜。
既
殺
之
後,
方
知
是
佛。
是
|
棲。
驚
人
耳
目,
息
世
殺
機。
載
籍
所
記,
何
能
備
述。
|
生。
如
蛤
蜊、
蚌
殼,
牛
腰、
羊
蹄,
豬
齒、
鱉
腹,
皆
有
佛
|
異
相。
俾
一
切
人,
知
是
佛
現,
冀
弭
殺
劫,
以
安
眾
|
以
大
悲,
現
諸
異
類,
供
人
殺
食。
既
殺
之
後,
現
諸
|
者
少。
即
得
見
聞,
而
信
受
奉
行
者
更
少。
於
是
佛
|
復,
互
殺。
佛
于
諸
大
乘
經
中,
屢
為
勸
誡,
而
見
聞
|
兄
弟、
妻
子、
眷
屬,
互
生。
互
為
怨
家
對
頭,
循
環
報
|
◎
一
切
眾
生,
從
無
始
來,
輪
迴
六
道,
互
為
父
母、
|
︵
正
︶
極
樂
寺
放
生
池
疏
|
汲
為
人,
抑
止
汲
汲
為
物,
而
緩
急
輕
重
倒
置
乎。
|
可
漠
然
置
之。
子
審
思
之,
戒
殺
放
生,
畢
竟
是
汲
|
享
受
壽
富
等
樂。
非
所
謂
罄
域
中
而
蒙
福
乎,
何
|
▲
▼ |
|
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19 |
宜
切
戒
家
中
殺
生
也。
︵
續
︶
一
函
遍
覆
|
殺
場,
乃
怨
鬼
聚
會
之
處,
其
不
吉
祥
也,
大
矣,
是
|
家
中
常
願
吉
祥,
若
日
日
殺
生,
其
家
便
成
殺
場。
|
合
理。
雖
未
斷
葷,
宜
買
現
肉,
勿
在
家
中
殺
生。
以
|
宜
持
長
素,
作
諸
功
德。
由
漸
減
以
至
永
斷,
方
為
|
盡
前
一
日
持
之。
又
正
月,
五
月,
九
月,
為
三
齋
月。
|
齋。
加
初
一,
十
八,
廿
四,
廿
八,
為
十
齋。
遇
月
小,
即
|
或
十
齋。
初
八,
十
四,
十
五,
廿
三,
廿
九,
三
十,
為
六
|
◎
念
佛
之
人,
當
吃
長
素。
如
或
不
能,
當
持
六
齋,
|
物
猶
如
此
序
|
達。
凡
害
人
害
物
者,
子
孫
必
定
庸
劣
滅
絕。
︵
續
︶
|
自
古
及
今,
凡
利
人
利
物
者,
子
孫
必
定
賢
善
發
|
強,
殺
食
其
肉。
致
令
未
來,
常
受
人
食。
歷
觀
史
籍,
|
八
德,
固
不
讓
人。
其
誠
摯
處,
比
人
更
深。
敢
以
我
|
物
雖
異,
靈
蠢
互
形。
蠢
人
識
暗,
靈
物
智
明。
五
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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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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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有
所
不
敢
也。
︵
三
︶
勸
戒
殺
放
生
文
序
|
及
此,
縱
有
以
殺
身
見
逼,
令
其
殺
生
食
肉
者,
亦
|
苦
毒,
生
生
了
無
已
時。
倘
于
殺
生
食
肉
時,
一
思
|
世
所
培
之
福
壽,
因
茲
漸
漸
消
滅。
未
來
所
受
之
|
加
諸
物
而
中
心
歡
悅,
謂
為
有
福。
而
不
知
其
宿
|
◎
人
唯
不
知
設
身
反
觀,
故
以
極
慘
極
苦
之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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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之六、勸注重因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