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自
趨
良
善,
免
入
邪
途。
否
則
幼
無
善
教,
長
陷
非
|
普
被,
戒
之
於
未
然,
則
幼
須
資
家
庭
訓
誨,
長
則
|
朱
文,
治
之
於
已
然,
勉
夫
上
根
人
也。
若
夫
三
根
|
家
庭
教
育
者,
蓋
拯
世
亂
之
方,
厥
惟
斯
二
闢
程
|
余
輯
印
光
大
師
文
妙
闢
程
朱
語
竟。
復
從
事
於
|
引
言
|
跋
|
分
論
|
總
論
|
引
言
|
修
淨
居
士
敬
錄
|
欣
猒
居
士
敬
輯
|
印
光
大
師
著
|
︵
印
光
大
師
遺
教
摘
錄
之
二:
家
庭
教
育
︶
|
天
下
太
平
之
根
本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 |
下,
共
四
十
篇,
為
分
論。
分
論
中
先
二
十
二
篇
明
|
十
九
篇,
為
總
論。
自
人
未
有
不
願
生
好
兒
女
者
|
余
輯
斯
錄,
略
為
次
第,
自
首
篇
至
求
子
三
要,
共
|
附
言
|
誌
於
上
方
山
之
四
色
華
室
|
歲
次
乙
酉
阿
彌
陀
佛
誕
日
心
依
弟
子
欣
猒
謹
|
者
之
所
禱
祝
也。
|
世
界
大
同。
是
則
老
人
為
文
之
至
意,
亦
余
摘
錄
|
無
兵
革
紛
擾,
風
雨
調
順,
品
類
安
樂,
禮
讓
興
行,
|
自
見,
此
不
贅
言。
所
願
人
人
稟
家
庭
善
教,
國
國
|
有
關
世
道
人
心,
為
治
平
之
本,
法
戒
若
何,
臨
文
|
反
復
勸
勖
之
益,
識
老
人
悲
願
之
無
涯
焉。
至
其
|
是
復
彙
錄
之。
有
文
同
者
而
不
刪
削。
企
閱
者
受
|
之
術,
闢
程
朱
為
要,
而
家
庭
教
育
尤
更
要
也。
於
|
類,
小
之
遺
害
家
庭,
大
則
流
毒
社
會。
故
知
靖
亂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 |
生
時,
必
安
樂
無
苦。
所
生
兒
女,
必
相
貌
端
嚴,
性
|
腥
葷,
日
常
念
佛,
令
胎
兒
稟
受
母
之
正
氣,
則
其
|
事,
唯
誠
唯
謹,
一
舉
一
動,
不
失
於
正。
尤
宜
永
斷
|
質
之
初。
凡
女
人
受
孕
之
後,
務
必
居
心
動
念
行
|
何
可
得
乎。
母
教
第
一
是
胎
教,
胎
教
乃
教
於
稟
|
賢
才
蔚
起。
天
下
太
平
之
根
本。
不
於
此
講
求,
治
|
亦
徙
勞。
其
本
所
在
急
宜
知
之。
家
庭
母
教
乃
是
|
︻
首
篇
︼
世
亂
極
矣,
人
各
望
治,
不
知
其
本,
望
|
總
論
|
|
家
庭
教
育
|
|
為
定
論
也。
故
不
標
題,
惟
於
起
止
處
明
之
耳。
|
明
教
女
之
要。
而
文
皆
前
後
互
應,
未
可
以
所
分
|
教
子
女
之
要,
次
四
篇
明
教
子
之
要,
後
十
四
篇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 |
多
愈
壞。
古
今
大
奸
大
惡
之
人,
皆
是
有
好
天
資
|
有
天
資,
亦
不
知
讀
書
為
學
聖
賢,
則
讀
的
書
愈
|
位,
光
宗
耀
祖
也。
否
則
任
性
驕
慣,
養
成
敗
類,
縱
|
幼
時
如
是,
愈
讀
書
愈
賢
善,
不
患
不
到
聖
賢
地
|
意,
以
為
後
來
讀
書
受
益
之
前
導。
|
俾
知
有
所
師
法,
有
所
禁
戒。
一
一
為
其
略
說
大
|
熟
讀
太
上
感
應
篇,
文
昌
陰
騭
文,
關
帝
覺
世
經,
|
亂
喫
食
物。
不
許
與
同
里
群
兒
聚
戲。
稍
長,
即
令
|
許
糟
踐
字
紙,
糟
踐
五
穀,
糟
踐
一
切
東
西。
不
許
|
免
災
免
難。
不
許
說
謊
話,
說
是
非,
打
人
罵
人。
不
|
所
冀
慕。
再
令
念
佛、
念
觀
世
音,
以
期
增
福
增
壽,
|
道
輪
迴
之
轉
變。
俾
彼
心
中
常
常
有
所
恐
怖,
有
|
弟、
忠、
信、
禮、
義、
廉、
恥
等。
及
三
世
因
果
之
罪
福,
六
|
及
至
初
開
知
識,
即
為
彼
說
做
人
之
道
理。
如
孝、
|
情
慈
善,
天
資
聰
明。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 |
賢
母。
無
賢
母,
又
何
由
而
得
賢
子
女
哉。
此
種
極
|
也。
以
賢
母
由
賢
女
而
來,
若
無
賢
女,
何
由
而
有
|
器
決
不
會
不
好,
以
故
教
女
比
教
子
尤
為
緊
要
|
常
訓
誨,
則
習
已
成
性。
如
鎔
金
鑄
器,
模
型
若
好,
|
足
為
法。
見
聞
已
熟,
心
中
已
有
成
規。
再
加
以
常
|
內,
母
則
常
不
離
子。
母
若
賢
慧,
則
所
行
所
言,
皆
|
尤
要。
以
人
之
幼
時,
專
賴
母
教。
父
不
能
常
在
家
|
吾
故
曰,
教
子
為
天
下
太
平
之
根
本,
而
教
女
為
|
與
彼
子
弟
同
受
惡
報
於
永
劫
矣。
|
致。
自
己
縱
無
大
惡,
而
壞
亂
世
道
人
心
之
罪,
當
|
種
禍
亂,
皆
彼
父
母
先
生,
不
知
教
子
弟
之
道
所
|
出
廢
經
廢
倫,
爭
城
爭
地,
互
相
殘
殺
之
惡
劇。
此
|
之
據,
其
智
識
之
下
劣,
已
到
極
底。
以
馴
至
於
演
|
聖
賢,
躬
行
實
踐。
止
令
學
文
字,
為
應
世
謀
利
祿
|
大
作
用
之
人。
只
因
伊
父
母
先
生,
均
不
知
教
學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 |
與
天
地
共
稱
三
才
乎。
然
人
性
本
善,
人
皆
可
以
|
之
樂,
則
與
禽
獸
何
異。
人
之
一
字,
尚
是
冒
名,
況
|
學
聖
賢
為
事,
則
是
行
肉
走
尸。
唯
知
飲
食
男
女
|
繼
往
聖
開
來
學
之
功
能,
故
得
此
尊
稱。
若
不
以
|
人
與
天
地
共
稱
三
才
者,
以
有
以
先
覺
覺
後
覺,
|
皆
是。
|
諫
之
不
善,
現
生
身
敗
名
裂,
子
夭
孫
絕
者,
比
比
|
盡。
謀
利
祿,
謀
之
善,
不
過
現
生
得
小
富
貴
而
已。
|
莫
大
之
利
益,
自
己
與
子
孫,
生
生
世
世,
受
用
不
|
學
其
文
字,
以
為
謀
利
祿
計。
而
不
知
學
聖
賢
有
|
賢,
不
教
生
徒
躬
行
實
踐
聖
賢
所
說
之
道。
但
只
|
亦
由
幼
時
未
聞
此
義,
故
亦
不
知
讀
書
為
學
聖
|
愛,
為
父
者,
亦
無
善
教。
及
至
入
塾
讀
書,
為
師
者
|
所
痛
惜
者,
絕
少
提
倡
之
人。
俾
為
母
者,
唯
知
溺
|
平
常
之
道
理,
人
人
皆
能
為
之。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 |
※
※
|
平
之
根
本
發
隱
︶
|
︵
印
光
大
師
文
鈔
續
編
家
庭
教
育
為
天
下
太
|
生
徒
者,
各
各
勉
之,
則
吾
國
幸
甚,
全
球
幸
甚。
|
下
愚
眾
生
乎。
願
世
之
為
父
母,
為
師
長,
為
兒
女
|
以
此
性
德,
任
人
欲
所
錮
蔽,
永
為
沉
淪
苦
海
之
|
其
為
堯
舜、
作
佛、
之
機
在
我,
有
血
性
漢
子,
豈
肯
|
作
聖。
經
云,
迷
則
佛
即
眾
生,
悟
則
眾
生
即
佛。
幸
|
天
淵
懸
殊
矣。
書
云,
惟
聖
罔
念
作
狂,
惟
狂
克
念
|
地
位,
其
去
下
愚
之
人,
日
在
人
欲
中
埋
沒
者,
已
|
孜
矻
矻,
努
力
修
持。
雖
未
能
即
到
堯
舜
與
佛
之
|
最
初
由
賢
父
母
師
長
而
啟
發
之,
繼
則
自
己
孜
|
及
修
戒
定
慧,
斷
貪
瞋
癡
之
修
德
耳。
此
之
修
德,
|
作
佛
者,
只
有
性
德,
無
有
克
己
復
禮,
閑
邪
存
誠,
|
為
堯
舜,
人
皆
可
以
作
佛。
而
不
能
為
堯
舜,
不
能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8 |
聶
雲
台
書
︶
|
平
權,
直
是
不
識
皂
白
者
之
亂
統
也。
︵
正
編
與
|
職,
其
權
極
大。
不
於
此
講
究,
令
女
子
參
政
等
為
|
男
之
權,
女
有
女
之
權。
相
夫
教
子,
乃
女
人
之
天
|
堂
提
倡
男
女
平
權,
直
是
不
知
世
務。
須
知
男
有
|
母,
則
其
夫
其
子
女
之
不
賢
者,
蓋
亦
鮮
矣!
彼
學
|
少
賢
女。
有
賢
女,
則
有
賢
妻
賢
母
矣!
有
賢
妻
賢
|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以
世
少
賢
人,
由
於
世
|
本,
而
教
女
尤
要。
﹂
又
曰: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
亦
末
如
之
何
矣!
又
曰:
﹁
善
教
兒
女,
為
治
平
之
|
不
提
倡
因
果
報
應,
雖
佛
菩
薩
聖
賢
俱
出
於
世,
|
治
天
下,
度
脫
眾
生
之
大
權
也。
﹂
當
今
之
世,
若
|
︻
二
︼
光
常
曰:
﹁
因
果
者,
世
出
世
間
聖
人,
平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9 |
禍
之
烈,
可
謂
極
矣。
推
原
其
故,
皆
由
家
庭
失
教,
|
欲
使
舉
世
之
人,
與
禽
獸
了
無
有
異
而
後
已。
其
|
民,
被
外
界
邪
說
之
所
蠱
惑,
競
倡
廢
經
廢
倫,
直
|
擇
焉。
近
來
世
道
人
心,
陷
溺
已
極。
一
班
無
知
之
|
道
義,
唯
以
飲
食
男
女
之
欲
是
騁,
則
與
禽
獸
何
|
物
之
靈,
而
獨
得
至
極
尊
貴
之
名
稱
也。
儻
不
本
|
育,
不
致
天
地
徒
有
生
物
之
功,
此
所
以
人
為
萬
|
三
才
者,
以
其
能
敦
倫
盡
分,
繼
往
開
來,
參
贊
化
|
生
其
間,
蕞
爾
七
尺,
其
與
天
地
並
立
為
三,
稱
為
|
謂
也。
︶
建
立
倫
紀。
天
地
之
大,
人
莫
能
名。
而
人
|
男
女
正
位,
︵
正
位
者:
素
位
而
行,
敦
倫
盡
分
之
|
︻
三
︼
天
地
以
陰
陽
二
氣,
化
生
萬
物。
聖
人
以
|
※
|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0 |
則
不
數
十
年,
賢
人
蔚
起。
人
心
既
轉,
天
心
自
順,
|
國
家
人
才,
皆
在
家
庭,
儻
人
各
注
重
家
庭
教
育,
|
即
可
知
其
器
之
良
否,
豈
待
出
模
方
始
知
之
哉。
|
兒
女,
斷
不
至
於
不
肖。
譬
如
鎔
金
鑄
器,
視
其
模,
|
胎
則
稟
其
氣,
幼
時
則
習
其
儀。
其
母
果
賢,
所
生
|
教,
母
教
最
要,
以
人
之
性
情,
資
於
母
者
獨
多。
居
|
之
天
職,
非
獨
指
有
爵
位
者
而
言
也。
而
家
庭
之
|
本
在
家,
家
之
本
在
身。
﹂
此
固
一
切
匹
夫
匹
婦
|
盡
倫
盡
分
與
否。
故
曰:
﹁
天
下
之
本
在
國,
國
之
|
夫
有
責。
天
下
治
亂
之
本,
在
於
匹
夫
匹
婦
之
能
|
死
為
幸,
決
不
致
畏
死
而
苟
從
也。
天
下
不
治,
匹
|
之,
令
從
彼
邪
說,
否
則
必
死,
亦
當
以
得
盡
倫
而
|
為
影
響,
不
異
種
瓜
得
瓜,
種
豆
得
豆。
即
以
勢
脅
|
以
來,
日
受
賢
父
母
之
善
教。
並
知
禍
福
吉
凶,
自
|
並
不
知
因
果
報
應
之
所
致
也。
使
其
人
自
受
生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1 |
善
惡
殃
慶
之
說。
以
之
自
修,
復
以
之
教
家
人,
則
|
家
門
興
盛,
子
孫
賢
善
矣。
又
須
常
凜
福
善
禍
淫,
|
弟
恭,
夫
和、
婦
順,
主
仁、
僕
忠。
果
能
人
各
如
是,
則
|
人,
各
知
為
人
之
道,
各
盡
己
分。
父
慈、
子
孝,
兄
友、
|
者,
即
提
倡
家
庭
教
育,
提
倡
因
果
報
應。
俾
一
切
|
從
根
本
上
致
力
為
得
也。
所
言
從
根
本
上
致
力
|
勸
諭
之。
雖
亦
可
以
收
移
風
易
俗
之
效,
固
不
如
|
︻
四
︼
今
世
道
人
心
之
病
深
矣,
若
只
逐
事
而
|
※
|
※
※
|
※
※
|
編
石
印
閨
範
序
︶
|
應,
及
家
庭
教
育,
為
挽
回
世
道
人
心
之
據。
︵
續
|
於
今
日。
是
以
憂
世
之
士,
莫
不
以
提
倡
因
果
報
|
時
和
年
豐,
民
康
物
阜,
唐
虞
大
同
之
風,
庶
可
見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2 |
※
※
|
共
遵
之
大
法
也。
︵
續
編
勸
世
白
話
文
發
隱
序
︶
|
度
脫
眾
生,
成
始
成
終
之
大
權。
標
本
同
治,
凡
聖
|
之
而
得
成
就。
實
為
世
出
世
間
聖
人,
平
治
天
下,
|
人
以
至
為
聖
賢,
自
修
身
以
至
平
天
下,
均
須
依
|
道。
自
孩
提
以
至
白
首,
自
一
己
以
至
社
會,
自
為
|
天
下
之
根
本。
而
因
果
報
應,
為
輔
助
教
育
之
要
|
為
國
家
社
會
之
蠹。
是
知
家
庭
教
育,
乃
治
國
平
|
姿
者,
習
為
狂
妄,
無
天
姿
者,
狎
于
頑
惡,
二
者
皆
|
自
然
子
女
皆
賢
善。
家
庭
無
善
教,
子
女
之
有
天
|
者,
以
天
下
人
材,
必
從
家
庭
中
出。
家
庭
有
善
教,
|
一
責
任。
古
人
所
謂:
﹁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責
﹂
|
身。
﹂
此
語
非
特
為
有
爵
位
者
言,
匹
夫
匹
婦,
同
|
曰:
﹁
天
下
之
本
在
國,
國
之
本
在
家,
家
之
本
在
|
其
家
人
優
入
于
聖
賢
之
域
而
不
自
知。
故
孔
子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3 |
措
置,
皆
屬
枝
末,
皆
可
偽
為。
唯
從
小
便
教
以
敦
|
道
人
心
之
至
極
要
務。
若
不
從
此
著
手,
則
凡
所
|
︻
六
︼
家
庭
教
育、
因
果
報
應,
乃
現
今
挽
救
世
|
※
|
※
※
|
※
※
|
編
李
母
黃
太
夫
人
墓
誌
銘
︶
|
欲
挽
世
道
而
正
人
心
者,
當
致
力
於
此
焉。
︵
正
|
而
其
夫
與
子
之
不
為
賢
人
者,
蓋
亦
鮮
矣。
其
有
|
賢
母。
有
賢
女,
則
有
賢
妻
賢
母
矣。
有
賢
妻
賢
母,
|
教
女
更
為
切
要。
﹂
蓋
以
世
少
賢
人,
由
于
世
少
|
操
得
一
大
半。
﹂
又
曰:
﹁
教
子
為
治
平
之
本,
而
|
︻
五
︼
吾
常
曰: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4 |
心
之
要,
為
之
點
出,
俾
舉
世
之
人,
同
注
重
於
家
|
民
不
聊
生
也。
︵
中
略
︶
光
因
將
挽
救
世
道
人
|
富
尊
榮,
至
令
殺
人
盈
城
盈
野,
以
及
國
運
危
岌,
|
造
如
是
因,
必
感
如
是
果,
決
不
至
為
求
自
己
安
|
順,
形
直
則
影
端,
種
瓜
則
得
瓜,
種
豆
則
得
豆,
既
|
亡,
歿
而
神
墮
惡
道
之
所
致
也。
使
知
聲
和
則
響
|
者
其
家
必
昌,
歿
而
神
超
善
道,
作
惡
者
其
家
必
|
教,
不
知
利
人
即
是
利
己,
害
人
甚
於
害
己,
作
善
|
後
來
之
禍
福
者,
皆
由
從
小
未
受
賢
父
母
之
善
|
蕩
檢
踰
閑,
作
奸
犯
法,
只
圖
暫
時
之
僥
倖,
不
顧
|
權
力
者,
同
室
操
戈,
無
權
力
者,
聚
黨
劫
掠,
與
夫
|
任?
須
知
國
家
天
下,
由
一
人
一
家
而
積
成。
彼
有
|
亡,
匹
夫
有
責!
﹂,
匹
夫
身
賤
名
劣,
何
得
有
此
責
|
長
而
不
為
賢
人
者,
無
是
理
也。
語
云:
﹁
天
下
與
|
倫
盡
分
之
道、
因
果
報
應
之
理,
則
習
與
性
成,
及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5 |
又
須
常
談
三
世
因
果,
六
道
輪
迴
之
事
理,
則
家
|
倫
盡
分,
閑
邪
存
誠,
諸
惡
莫
作,
眾
善
奉
行
為
本。
|
教
育,
則
無
從
下
手。
而
家
庭
教
育,
最
初
當
以
敦
|
︻
七
︼
今
欲
返
亂
為
治,
若
不
極
力
提
倡
家
庭
|
※
|
※
※
|
※
※
|
淺
說
序
︶
|
理
達
人,
當
不
以
吾
言
為
謬
妄
也。
︵
正
編
教
誨
|
出
而
匪
徒
革
心,
禮
教
興
行
而
天
下
太
平
矣!
明
|
為
乎?
所
願
匹
夫
匹
婦,
各
任
其
責,
庶
可
賢
人
傑
|
皆
成
賢
人,
又
何
有
越
理
犯
分,
傷
天
損
德
等
行
|
事,
又
日
為
宣
說
因
果
報
應
之
理,
其
兒
女
決
定
|
使
賢
母
從
兒
女
小
時,
以
身
率
其
敦
倫
盡
分
之
|
庭
教
育,
與
因
果
報
應。
而
家
庭
教
育,
母
教
最
要。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6 |
復
江
易
園
書
︶
|
得
也。
此
正
本
清
源
圖
太
平
之
良
策
也。
︵
正
編
|
矣。
人
少
有
賢
母,
長
有
賢
妻,
欲
不
為
賢
人,
不
可
|
比
教
子
關
係
更
大
也。
有
賢
女,
則
有
賢
妻
賢
母
|
教
而
始。
而
家
庭
之
教,
母
教
更
為
要
緊,
故
教
女
|
︻
八
︼
國
之
荒
亂,
由
乏
賢
人,
其
源
由
家
無
善
|
※
|
※
※
|
※
※
|
佛
學
救
劫
編
序
︶
|
之
定
論
也。
不
依
此
而
欲
治,
何
可
得
乎。
︵
續
編
|
此
因
地
而
倒,
因
地
而
起,
由
治
而
亂,
由
亂
而
治
|
陶,
與
之
俱
化。
故
曰:
﹁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責
﹂,
|
之
人
才
出,
即
有
少
數
不
賢
善
者,
亦
當
受
其
薰
|
庭
所
出
之
人
才,
皆
為
賢
善
矣。
既
家
家
有
賢
善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7 |
︻
十
︼
然
世
之
不
治,
國
乏
賢
人,
其
根
本
皆
由
|
※
|
※
※
|
※
※
|
釋
教
之
根
本
說
︶
|
天
下
太
平
之
根
本
也
﹂!
︵
正
編
因
果
為
儒
|
輔
助,
豈
有
不
成
賢
人
乎
哉,
故
曰:
﹁
教
子
女
為
|
人
之
賢
妻
賢
母,
人
能
得
賢
母
之
教
育,
賢
妻
之
|
而
教
女
尤
為
切
要。
以
今
日
之
賢
女,
異
日
即
為
|
皆
非
國
家
社
會
之
福。
是
知
教
子
為
治
平
之
本,
|
天
姿
者,
習
為
狂
妄,
無
天
姿
者,
狎
于
愚
頑,
二
者
|
︻
九
︼
夫
天
下
不
治,
由
于
家
庭
無
善
教,
致
有
|
※
|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8 |
之
有。
是
知
闡
明
因
果,
善
教
兒
女,
為
天
下
太
平
|
皆
賢
人,
賢
賢
互
益,
必
召
天
和,
尚
何
天
災
人
禍
|
敦
篤
宗
族,
嚴
教
子
女,
俾
成
善
良。
十
數
年
間,
世
|
此
責
任,
各
各
守
分
安
命,
知
因
識
果,
孝
親
敬
兄,
|
救
藥。
然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責,
倘
人
各
興
起,
負
|
期
自
私
自
利,
置
道
德
仁
義
於
不
顧,
幾
于
無
可
|
︻
十
一
︼
當
今
之
世,
世
道
人
心,
陷
溺
已
極,
只
|
※
|
※
※
|
※
※
|
編
復
安
徽
萬
安
校
長
書
︶
|
以
此
相
倡
導,
則
不
患
不
見
治
平
之
世
矣。
︵
正
|
為
尤
要
者
﹂,
以
此。
倘
常
以
此
與
學
生
說,
俾
同
|
重。
是
以
光
屢
言:
﹁
教
子
為
治
平
之
本,
而
教
女
|
家
庭
無
善
教
所
致。
而
家
庭
之
教,
母
之
責
任
更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19 |
※
|
※
※
|
※
※
|
人
之
一
大
要
事
也。
︵
續
編
復
費
範
九
書
︶
|
說
懇
切
告
之。
亦
居
塵
學
道,
自
未
得
度,
即
行
度
|
起,
而
天
下
漸
可
太
平
矣。
祈
與
一
切
人,
皆
以
此
|
注
重
家
庭
教
育,
及
因
果
報
應,
則
賢
才
自
然
蔚
|
之
所
致
也。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匹
婦,
與
有
其
責。
能
|
其
根
源,
總
由
家
庭
無
善
教,
及
不
講
因
果
報
應
|
︻
十
二
︼
今
日
世
道
之
亂,
為
開
闢
所
未
有。
究
|
※
|
※
※
|
※
※
|
隱
︶
|
之
根
本。
︵
正
編
裘
焯
庭
與
其
夫
人
雙
壽
序
發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0 |
生
死
輪
迴
之
所
致
也。
以
素
未
受
家
庭
之
善
教,
|
教
育。
若
論
遠
因,
實
由
程、
朱
破
斥
因
果
報
應,
及
|
習
舉
業,
求
功
名,
不
知
提
倡
因
果
報
應,
及
家
庭
|
近
因
由
百
十
年
來,
一
切
讀
書
居
官
之
人,
只
知
|
︻
十
四
︼
世
亂
極
矣,
不
堪
言
說。
推
究
其
由,
其
|
※
|
※
※
|
※
※
|
第
一
妙
法
也。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來
不
至
大
有
走
作。
此
淑
世
善
民,
齊
家
教
子
之
|
因
果
報
應
為
先
入
之
言。
使
其
習
以
成
性,
庶
後
|
此
一
定
之
理。
今
欲
從
省
事
省
力
處
起
手,
當
以
|
己
所
作
所
為,
有
法
有
則,
能
為
子
弟
作
榜
樣
始。
|
欲
敗,
必
由
家
規
頹
廢
始。
欲
子
弟
成
人,
須
從
自
|
︻
十
三
︼
人
家
欲
興,
必
由
家
規
嚴
整
始。
人
家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1 |
知
因
果
報
應,
及
家
庭
教
育。
欲
為
挽
回,
宜
注
重
|
︻
十
五
︼
今
之
時
世,
壞
至
其
極,
其
原
由
於
不
|
※
|
※
※
|
※
※
|
編
復
宋
六
湛、
褚
蓮
淨、
張
子
淨
三
居
士
書
︶
|
否
則,
縱
有
教
育,
亦
難
制
彼
不
隨
邪
轉
也。
︵
續
|
維
持,
方
能
令
後
之
子
弟,
不
致
悉
數
入
彼
獸
域。
|
家
庭
教
育,
尤
須
注
重
因
果
報
應。
此
二
法
互
相
|
真
提
倡
因
果
報
應,
生
死
輪
迴
及
家
庭
教
育。
而
|
確
之
極,
平
允
之
至,
非
妄
說
也。
為
今
之
計,
當
認
|
不
能
不
歸
罪
於
理
學
諸
子
也。
光
之
此
語,
乃
的
|
不
恥,
為
自
在
無
礙,
遂
一
致
進
行。
其
根
本
誤
人,
|
無
前
生
後
世。
一
遇
歐
風
所
吹,
覺
此
廢
孝
廢
倫
|
并
不
知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又
習
聞
一
死
即
滅,
了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2 |
因
果,
則
聖
人、
佛、
菩
薩,
亦
無
法
可
設
矣。
今
亂
至
|
果
者,
聖
人
治
天
下,
佛
度
眾
生
之
大
權
也。
若
捨
|
與
禽
獸
了
無
有
異,
其
心
方
安
樂
而
暢
快
矣。
因
|
其
功,
而
極
力
提
倡
實
行
獸
化,
擬
率
天
下
之
人,
|
也
不
敢
殺。
不
知
因
果
者,
自
殺
其
父
母,
尚
自
誇
|
德,
研
窮
格、
致、
誠、
正、
修、
齊、
治、
平
之
八
事,
雖
蟲
蟻
|
有
過
愆,
必
能
敦
行
孝、
弟、
忠、
信、
禮、
義、
廉、
恥
之
八
|
︻
十
六
︼
須
知
知
因
果
者,
居
心
行
事,
唯
恐
或
|
※
|
※
※
|
※
※
|
矣。
︵
續
編
復
卓
人
書
︶
|
無
救
藥。
以
心
不
改
良,
則
一
法
才
立,
百
弊
叢
生
|
因
果
報
應,
能
制
人
心。
除
此
之
外,
任
憑
何
法,
皆
|
此
二
法。
而
家
庭
教
育,
尤
須
注
重
因
果
報
應。
以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3 |
之
瞽
論,
以
惑
世
誣
民。
已
得
其
位,
則
逞
其
暴
虐
|
便
妄
企
作
出
格
高
人。
未
得
其
權,
則
肆
其
狂
妄
|
兄
弟
夫
婦
之
間,
尚
不
能
一
一
如
法。
稍
有
知
見,
|
身,
達
則
兼
善
天
下。
今
之
人
於
日
用
云
為,
父
子
|
持,
故
其
心
不
隨
富
貴
窮
通
所
轉。
窮
則
獨
善
其
|
︻
十
七
︼
古
之
聖
賢,
無
不
戰
戰
兢
兢,
以
自
操
|
※
|
※
※
|
※
※
|
戰
德
克
書
︶
|
也。
切
勿
以
為
寬
泛
而
忽
之,
則
幸
甚。
︵
續
編
復
|
因
果
報
應,
毫
髮
無
爽,
此
即
致
治
弭
災
之
根
本
|
報
應
等
事
理,
循
循
善
誘
而
薰
陶
之。
俾
其
深
信
|
應。
於
兒
女
初
開
知
識,
始
學
說
話
時,
即
以
因
果
|
已
極,
欲
圖
挽
救,
務
必
注
重
家
庭
教
育,
因
果
報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4 |
畢
生
汙
穢
天
地,
何
可
云
三
才
乎。
能
體
此
意,
以
|
有
參
贊
化
育
之
功,
方
可
不
愧。
否
則,
行
肉
走
尸,
|
︻
十
八
︼
人
與
天
地
並
稱
三
才,
非
徒
然
也,
必
|
※
|
※
※
|
※
※
|
復
洪
觀
樂
書
︶
|
壁
直。
其
至
長
成,
欲
令
其
曲,
不
可
得
也。
︵
正
編
|
以
惡
小
而
為
之。
少
時
栽
培
成
性,
如
小
樹
標
使
|
更
須
要
從
淺
近
處
著
手。
勿
以
善
小
而
不
為,
勿
|
臨
深
淵,
如
履
薄
冰,
不
可
得
也。
以
故
天
姿
高
者,
|
而
不
敢
肆
縱。
即
不
欲
希
聖
希
賢,
戰
戰
兢
兢,
如
|
使
稍
知
因
果
報
應,
則
舉
心
動
念,
皆
有
所
畏
懼,
|
母
師
友,
未
曾
以
因
果
報
應
之
道,
以
啟
迪
之
也。
|
之
惡
念,
以
誤
國
害
民。
其
病
根
皆
在
最
初
其
父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5 |
※
※
|
※
※
|
法
矣,
何
樂
如
之。
︵
續
編
復
卓
智
立
書
︶
|
人
才
之
事,
即
是
不
據
位
而
行
政,
不
升
座
而
說
|
甘
為
匪
頑。
汝
能
秉
正
本
清
源
之
心,
以
行
培
植
|
生
無
善
教。
致
有
天
姿
者,
習
成
妄
為,
無
天
姿
者,
|
民
不
聊
生
者,
皆
家
庭
父
母
無
善
教,
學
校
之
先
|
責
﹂。
今
日
之
國
亂
民
困,
同
室
操
戈,
競
欲
相
戕,
|
不
待
督
責,
以
期
相
從
也。
﹁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
人,
則
自
己
學
品
日
進
於
光
明,
人
將
感
而
化
之,
|
養
正,
聖
功
也
﹂,
其
此
之
謂
乎。
果
能
以
此
心
教
|
語,
俾
各
淳
善,
便
可
為
入
聖
之
基。
易
曰:
﹁
蒙
以
|
時
講
談,
令
彼
知
為
人
之
道。
居
心
動
念,
作
事
吐
|
為
本,
次
及
文
藝
之
末。
孝、
悌、
忠、
信、
禮、
義、
廉、
恥,
常
|
教
童
蒙,
必
能
盡
心
竭
力,
因
材
施
教。
先
以
道
德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6 |
之
家
庭
者。
至
于
鄉
黨
親
朋,
俱
宜
和
睦
勸
導。
俾
|
倫
盡
分,
孝
親
敬
長,
善
待
眷
屬,
愍
恤
僕
使,
此
行
|
﹂
者。
欲
生
福
德
智
慧
光
宗
華
國
之
子,
必
須
敦
|
負
菩
薩
之
恩
矣。
第
二
﹁
敦
倫
積
德,
以
立
福
基
|
所
樹
立。
如
是
求
子,
縱
菩
薩
滿
人
之
願,
人
實
深
|
壯
之
身,
亦
無
聰
敏
記
憶
之
心
力,
未
老
先
衰,
無
|
或
成
人,
以
先
天
不
足,
決
定
孱
弱。
既
無
強
健
勇
|
精
氣
薄
弱,
必
難
受
孕。
即
或
受
孕,
必
難
成
人。
即
|
一
﹁
保
身
節
欲,
以
培
先
天
﹂
者。
若
不
節
欲,
則
|
宗
華
國
之
子,
必
能
所
求
如
願,
不
負
聖
恩
矣。
第
|
行。
再
以
至
誠,
禮
念
觀
世
音,
求
賜
福
德
智
慧
光
|
﹁
胎
幼
善
教,
以
免
隨
流
﹂。
此
三
要
事,
務
期
實
|
先
天
﹂;
第
二
﹁
敦
倫
積
德,
以
立
福
基
﹂;
第
三
|
︻
十
九
︼
求
子
三
要:
第
一
﹁
保
身
節
欲,
以
培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7 |
聲
念,
默
念,
均
可。
若
未
洗
漱
及
至
不
潔
淨
處
併
|
歸
于
一,
功
德
更
大。
若
衣
冠
整
齊,
手
口
洗
漱,
出
|
號。
無
論
出
聲
念,
默
念,
皆
須
攝
耳
而
聽,
聽
則
心
|
其
行
必
須
孝
友
恭
順。
行、
住、
坐、
臥
常
念
觀
音
聖
|
形
容
必
須
端
莊
誠
靜,
其
語
言
必
須
忠
厚
和
平,
|
肯
用
胎
教
之
法,
其
子
必
定
賢
善。
從
受
孕
後,
其
|
由
賢
父
母
之
善
教
而
成,
況
凡
人
乎。
若
求
子
者,
|
三
﹁
胎
幼
善
教,
以
免
隨
流
﹂
者。
古
昔
聖
人,
皆
|
薩
固
能
滿
人
之
願,
人
亦
可
慰
菩
薩
之
心
矣。
第
|
模
範。
所
生
之
子,
必
能
超
群
拔
萃,
大
有
樹
立。
菩
|
如
是
者,
一
舉
一
動,
悉
益
自
他,
一
言
一
行,
堪
為
|
演
說,
令
培
出
世
之
勝
因,
咸
作
守
道
之
良
民。
能
|
素
念
佛,
願
生
西
方,
永
出
苦
輪。
普
為
同
人,
懇
切
|
閑
邪
存
誠,
諸
惡
莫
作,
眾
善
奉
行,
戒
殺
護
生,
喫
|
老
者
善
教
兒
女,
幼
者
善
事
親
長。
以
敦
倫
盡
分,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8 |
人
于
物
無
損。
又
須
令
其
常
念
觀
音
聖
號,
以
期
|
五
穀,
東
西。
舉
動
行
為,
必
期
于
親
于
己
有
益,
于
|
人
什
物,
不
許
打
人
罵
人,
不
許
蹧
踐
蟲
蟻、
字
紙、
|
人,
心
同
禽
獸
矣。
不
許
說
謊,
不
許
撒
顛,
不
許
拏
|
義、
廉、
恥
之
八
德,
方
可
不
愧
為
人。
否
則
形
雖
為
|
必
得
惡
報。
及
說
做
人,
必
須
遵
行
孝、
弟、
忠、
信、
禮、
|
己。
害
人
害
物,
甚
于
害
己。
作
善
必
得
善
報,
作
惡
|
昌,
害
人
害
物
者
必
亡。
須
知
利
人
利
物,
乃
真
利
|
開
知
識,
即
與
彼
說
因
果
報
應,
利
人
利
物
者
必
|
稟
此
淳
善
正
氣,
則
其
生
也,
定
非
凡
品。
及
兒
初
|
危
險。
果
能
如
此
謹
身、
口、
意,
虔
念
觀
音,
俾
胎
兒
|
屬
皆
為
助
念,
決
定
不
會
難
產,
亦
無
產
後
各
種
|
子
出,
若
閉
口
念,
必
受
氣
窒
之
病。
產
婦
自
念,
家
|
式
不
合。
若
至
臨
產,
不
可
默
念。
以
臨
產
用
力
送
|
睡
眠
時
均
須
默
念,
默
念
功
德
一
樣,
出
聲
于
儀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29 |
意,
不
受
教
訓,
多
多
狎
暱
匪
類,
為
社
會
害。
今
之
|
因
不
知
愛
子
之
道。
從
小
任
性
慣,
大
則
事
事
任
|
一
庸
頑
之
類,
或
成
匪
鄙
之
徒。
其
根
本
錯
點,
總
|
八
九,
將
好
兒
女
教
壞,
後
來
敗
家
聲,
蕩
祖
業,
作
|
︻
首
篇
︼
人
未
有
不
願
生
好
兒
女
者。
然
十
有
|
分
論
|
欣
猒
謹
案,
以
上
總
論
家
庭
教
育。
|
甚!
︵
續
編
求
子
三
要
︶
|
﹁
太
太
﹂
云!
願
求
子
者,
咸
取
法
焉,
則
家
國
幸
|
乎。
其
懿
德
堪
追
周
之
﹁
三
太
﹂,
庶
不
負
稱
為
|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者,
其
在
斯
|
國
家
社
會
則
為
﹁
大
忠
﹂。
余
常
謂:
﹁
治
國
平
|
宗
則
為
﹁
大
孝
﹂;
于
兒
女
則
為
﹁
大
慈
﹂;
于
|
至
矜
己
慢
人,
成
狂
妄
之
流
類。
如
此
善
教,
于
祖
|
消
除
惡
業,
增
長
善
根。
幼
時
習
慣,
大
必
淳
篤,
不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0 |
※
※
|
※
※
|
兒
女
中
求
之。
︵
續
編
復
吳
慧
濟
書
︶
|
忽
而
不
察。
欲
家
道
好,
子
孫
好,
均
當
於
此
善
教
|
教
壞
兒
女,
俾
子
子
孫
孫,
染
此
惡
習。
此
義
人
多
|
不
依
規
矩,
任
意
自
肆。
︶
將
來
攪
亂
夫
家,
後
來
|
礙
於
自
家,
︵
不
教,
則
反
令
兄
弟
姐
妹,
同
趣
於
|
子
關
係
更
大,
斷
斷
不
可
養
而
不
教。
俾
現
在
有
|
等
各
各
自
盡
其
為
父
母
之
道,
其
利
益
大
矣。
女
|
倡
佛
法
時,
兼
為
一
切
有
緣
者,
詳
示
此
義。
俾
彼
|
婦
﹂,
預
培
﹁
治
世
﹂
之
根
本
要
道
也!
汝
於
提
|
之
人。
世
道
不
期
太
平,
而
自
太
平。
此
﹁
匹
夫
匹
|
害
之
人,
均
是
興
利
之
人。
導
惡
之
人,
盡
是
勸
善
|
成。
使
彼
失
教
者,
最
初
得
賢
父
母
之
善
教,
則
為
|
天
災
人
禍,
多
由
此
不
知
為
父
母
之
道
者
所
釀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1 |
於
此,
切
勿
以
為
老
僧
迂
談,
無
關
緊
要
也。
︵
續
|
習
與
性
成,
故
當
謹
之
於
始
也。
天
下
治
亂,
皆
基
|
所
益。
古
語
云:
﹁
教
婦
初
來,
教
兒
嬰
孩
﹂,
以
其
|
訓,
大
了
不
是
庸
流
便
成
匪
類。
此
時
後
悔,
了
無
|
此
教,
大
了
決
定
賢
善。
若
小
時
任
性
慣,
概
不
教
|
服、
什
物、
護
惜
蟲
蟻。
禁
止
零
食,
免
致
受
病。
能
如
|
尊
長,
卑
以
自
牧。
務
須
敬
惜
字
紙,
愛
惜
五
穀、
衣
|
論
何
人,
即
婢
僕
小
兒,
亦
不
許
打
罵。
教
其
敬
事
|
相,
無
可
逃
避。
庶
可
有
所
畏
懼,
勉
為
良
善
也。
無
|
地、
鬼、
神、
佛、
菩
薩
悉
知
悉
見,
如
對
明
鏡,
畢
現
醜
|
息
息
相
通。
起
一
不
正
念,
行
一
不
正
事,
早
被
天、
|
令
彼
知
自
己
之
心,
與
天、
地、
鬼、
神、
佛、
菩
薩
之
心,
|
禮、
義、
廉、
恥
之
道,
及
三
世
因
果,
六
道
輪
迴
之
事。
|
︻
二
︼
小
兒
從
有
知
識
時,
即
教
以
孝、
弟、
忠、
信,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2 |
嬴,
不
如
教
子
一
經
﹂。
能
讀
則
讀,
不
能
讀,
或
農
|
多
不
久
房
屋
一
空。
故
古
人
云:
﹁
遺
子
黃
金
滿
|
手
起
家
者,
皆
由
無
錢,
自
勤
而
來,
而
大
富
家
多
|
培
福,
不
當
為
積
財。
財
為
禍
本,
汝
等
看
多
少
白
|
事,
以
錢
助
夫
為
不
法
事。
欲
兒
女
成
賢
人,
當
為
|
女
有
錢,
出
嫁
必
以
錢
自
驕,
或
輕
其
夫,
或
不
洞
|
弟
姊
妹
生
忌
心,
皆
非
所
以
教
孝
教
弟
之
道。
若
|
生
息,
餘
不
得
者,
於
父
母
生
嫌
心,
於
所
偏
得
兄
|
服,
錢
隨
彼
用,
則
必
至
妄
吃
致
病。
若
為
彼
存
以
|
愛
之
不
得
其
道,
或
偏
與
錢
財,
或
偏
令
穿
好
衣
|
︻
三
︼
富
貴
人
家
子
弟,
多
不
成
器,
其
源
由
於
|
※
|
※
※
|
※
※
|
編
一
函
遍
覆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3 |
︻
四
︼
張
奐
伯
教
子
女
之
事,
乃
知
體
而
不
知
|
※
|
※
※
|
※
※
|
廢
言,
幸
甚!
︵
正
編
復
周
孟
由
昆
弟
書
︶
|
受
害,
故
為
絮
叨
及
之,
切
勿
謂
所
說
無
因,
視
作
|
絡
索,
以
汝
兄
弟
以
光
為
師,
恐
後
來
或
致
兒
女
|
道
興
而
子
孫
通
皆
循
規
蹈
矩
矣。
光
之
性
情
多
|
校
之
嫌
隙
可
生,
及
倚
恃
之
驕
情
長
起,
庶
幾
家
|
此
計
校,
然
不
可
以
此
為
法。
須
令
兒
女
永
無
計
|
賢
善
和
睦。
或
於
一
人,
有
偏
私
偏
愛,
亦
不
至
彼
|
母
善
理
財,
幸
汝
家
祖
德
深
厚,
故
兄
弟
姊
妹,
皆
|
則
害
其
女,
并
害
其
婿,
并
害
其
外
孫
孫
女
矣。
汝
|
若
有
錢,
明
道
理,
錢
固
為
助
道
之
本,
不
明
道
理,
|
或
工
或
商,
各
有
一
業,
為
立
身
養
家
之
本。
女
子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4 |
正
路,
掘
地
獄
之
深
坑。
其
源
皆
由
於
乃
父
乃
母
|
某
者。
皆
以
堪
作
佛
祖
之
姿,
為
自
他
塞
人
天
之
|
規
立
法。
不
至
雖
有
上
等
天
姿,
如
俗
某
某,
僧
某
|
佛
法
道
理,
將
來
為
人
父
母
時,
自
能
為
子
女
立
|
賓。
必
須
常
垂
訓
誨,
令
諸
子
女
知
世
間
道
理,
知
|
其
欺
侮,
而
難
以
安
身
矣。
︵
中
略
︶
名
者,
實
之
|
擠,
互
相
競
爭
之
時。
倘
與
伊
等
全
無
交
涉,
必
受
|
不
可
用
於
今
日。
今
之
時,
是
何
時
也。
乃
偽
妄
排
|
得
一
謀
生
之
法。
奐
伯
之
舉,
可
用
於
三
十
年
前,
|
為,
亦
難
進
步,
況
庸
常
者
乎。
在
家
人
必
須
先
要
|
本。
若
全
不
與
學
堂
交
涉,
則
不
諳
時
務。
縱
有
作
|
外
之
虞。
將
來
以
為
立
家
立
業,
及
滅
罪
得
福
之
|
諄
訓
誨。
則
子
女
現
時
蒙
念
佛
之
益,
必
能
免
意
|
應
之
事,
與
淨
土
法
門
之
利
益,
於
學
堂
回
時,
諄
|
用,
不
可
全
取
為
法。
至
於
幼
時,
又
須
以
因
果
報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5 |
分
狂
悖。
無
天
姿
者,
復
歸
頑
劣。
以
于
幼
時
失
其
|
近
世
人
情,
多
不
知
此。
故
一
班
有
天
姿
子
弟,
多
|
大
小
厚
薄,
未
入
模
之
先,
已
可
預
知,
況
入
模
乎。
|
範,
如
鎔
金
銅,
傾
入
模
中。
模
直
則
直,
模
曲
則
曲,
|
者,
即
孝
親
濟
眾,
忍
辱
篤
行。
以
身
為
教,
以
德
為
|
︻
五
︼
教
子
女
當
于
根
本
上
著
手。
所
謂
根
本
|
※
|
※
※
|
※
※
|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決
定
要
義。
捨
此
則
無
術
矣!
況
教
子
女
乎
哉!
|
因
果
﹂
二
字,
為
今
日
救
國
救
民
之
正
本
清
源,
|
況
欲
得
為
聖
為
賢,
成
佛
作
祖
之
實
效
乎
哉。
﹁
|
故
也。
﹁
因
果
﹂
不
講,
則
名
實
絕
不
相
應
矣,
而
|
初
未
嘗
以
因
果
報
應
之
若
事
若
理,
以
啟
迪
之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6 |
救
國
救
民
﹂
之
專
劑,
則
縱
有
作
為,
無
大
功
效。
|
一
矣!
當
今
之
時,
若
不
以
﹁
因
果
報
應
﹂,
為
﹁
|
則
無
主
宰,
便
隨
邪
說
而
靡,
欲
其
反
正,
百
難
得
|
說
所
惑,
而
為
賢
人
善
人。
若
小
時
任
性
嬌
慣,
大
|
之
理
事
為
訓,
則
大
時
便
知
好
歹,
不
被
惡
黨
邪
|
開
知
識
時,
其
母
即
以
﹁
因
果
報
應
﹂,
及
做
人
|
﹂。
﹁
家
庭
教
育
﹂
者,
母
教
尤
重,
若
於
兒
女
初
|
應
注
意
者,
為
﹁
因
果
輪
迴
﹂,
及
﹁
家
庭
教
育
|
︻
六
︼
來
書
所
說,
誠
為
切
要,
然
尚
有
始
終
所
|
※
|
※
※
|
※
※
|
居
士
書
︶
|
而
器
則
天
淵
懸
殊
矣,
惜
哉!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
範
圍。
如
鎔
金
傾
入
壞
模,
則
成
壞
器,
金
固
一
也,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7 |
禮、
義、
廉、
恥
之
事
理
為
說,
令
其
實
行,
則
兒
女
必
|
識
時,
即
以
因
果
報
應,
生
死
輪
迴,
及
孝、
弟、
忠、
信、
|
父
母
者
所
養
成。
今
欲
兒
女
賢
善,
當
於
初
開
知
|
頑
庸
敗
類,
天
下
由
玆
而
亂,
皆
此
等
不
知
為
人
|
教
誨
學
好,
一
味
任
性
嬌
慣,
俾
好
好
天
姿,
均
成
|
︻
七
︼
世
人
愛
兒
女
者,
均
是
害
兒
女
者。
不
肯
|
※
|
※
※
|
※
※
|
園
書
︶
|
惡
作,
與
空
口
快
活
之
大
話
耳。
︵
續
編
復
江
易
|
為
小
乘
而
輕
藐
之,
乃
為
自
便
於
肆
無
忌
憚
之
|
如
來
成
正
覺,
皆
不
出
因
果
之
外。
狂
人
以
因
果
|
因
果
﹂,
乃
﹁
標
本
同
治
﹂
之
法。
凡
夫
初
發
心,
|
以
彼
不
以
實
行
為
事,
但
以
空
談
敷
衍
了
事。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8 |
︻
九
︼
令
郎
法
名
福
永,
乳
名
德
徵。
福
永,
不
知
|
※
|
※
※
|
※
※
|
為
女
人
言。
︵
正
編
復
喬
智
如
書
︶
|
之
根
本
法
輪,
對
一
切
人,
皆
當
以
此
相
勸,
非
但
|
報
應
﹂,
及
﹁
善
教
兒
女
﹂,
乃
﹁
天
下
太
平
﹂
|
不
至
將
來
作
傷
天
損
德
之
事,
此
提
倡
﹁
因
果
|
彼
常
說
因
果
報
應,
使
彼
心
中
常
存
畏
懼,
自
然
|
︻
八
︼
兒
女
雖
小,
萬
不
可
任
性
憍
慣,
必
須
對
|
※
|
※
※
|
※
※
|
復
理
聽
濤
書
︶
|
定
為
賢
人
善
人。
其
為
榮
也,
世
世
無
窮!
︵
續
編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39 |
萬
億
無
量
無
邊
倍
者
多
多
也。
國
之
滅
亡,
民
之
|
若
不
善
用
愛,
任
性
嬌
養,
則
與
殺
其
身,
過
百
千
|
土。
此
其
愛,
乃
以
世
間
凡
情,
成
就
出
世
間
聖
果。
|
以
此
愛
為
本,
必
欲
使
子
女
生
為
正
人,
沒
生
淨
|
︻
十
︼
即
如
愛
子
女
之
病,
決
不
能
斷。
不
妨
即
|
※
|
※
※
|
※
※
|
書
︶
|
為
祖
宗
與
汝
積
德
之
徵
據。
︵
續
編
復
曹
培
靈
|
幸
也。
汝
當
移
愛
於
善
教,
則
福
壽
均
可
永
常,
而
|
敗
類,
令
其
永
墮
阿
鼻
地
獄,
此
吾
國
之
一
大
不
|
少
好
天
姿
兒
女,
均
被
不
知
教
育
之
父
母,
養
成
|
被
汝,
汝
當
認
真
教
育,
俾
成
正
器。
世
間
不
知
多
|
與
姊
兄
有
重
否?
重
則
以
德
徵
為
法
名。
佛
天
加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0 |
※
※
|
※
※
|
房
屋
落
成
發
隱
頌
并
序
︶
|
其
間
哉!
︵
續
編
上
海
市
佛
教
會
慈
幼
院
添
建
|
真
實
是
幼,
況
旁
人
世
人
之
幼,
又
何
能
容
心
於
|
義
是
務,
皆
不
得
名
為
真
幼
吾
幼。
吾
幼
尚
不
能
|
令
不
惜
資
財,
供
給
學
費,
學
業
大
成,
而
不
以
道
|
善,
有
益
於
國
家,
無
害
於
社
會
而
後
已。
否
則
縱
|
以
養
正,
一
言
一
行,
毋
許
越
規。
必
期
於
為
賢
為
|
︻
十
一
︼
姑
論
幼
幼,
幼
幼
在
於
以
身
作
則,
蒙
|
※
|
※
※
|
※
※
|
哉!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塗
炭,
皆
此
種
不
洞
事
之
父
母
釀
成
之,
可
不
哀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1 |
殘
暴
微
細
蟲
蟻,
長
而
斷
不
至
作
奸
作
惡,
為
父
|
因
果
之
明
顯
事
跡。
俾
習
以
成
性,
在
兒
時
不
敢
|
知
人
事,
即
教
以
忠、
恕、
仁、
慈,
戒
殺
放
生,
及
三
世
|
於
不
知。
而
關、
煞、
病、
苦
等
險
難,
可
以
無
慮
矣。
稍
|
世
少
栽
培,
承
此
善
力,
必
能
禍
消
於
未
萌;
福
臻
|
阿
彌
陀
佛,
及
南
無
觀
世
音
菩
薩
名
號。
即
令
宿
|
患
難,
更
為
嬰
心。
小
兒
甫
能
言,
即
教
以
念
南
無
|
︻
十
三
︼
竊
謂
父
母
愛
子,
無
所
不
至,
唯
疾
病
|
※
|
※
※
|
※
※
|
惡
人。
︵
續
編
上
海
市
佛
教
慈
幼
院
序
︶
|
開,
熏
習
易
入。
習
於
善,
則
為
善
士;
習
於
惡,
即
成
|
︻
十
二
︼
人
之
幼
時,
教
養
為
急,
良
以
知
識
初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2 |
須
格
外
認
真,
盡
誼
盡
分,
可
謂
真
佛
弟
子。
儻
於
|
︻
十
五
︼
凡
皈
依
佛
法
之
人,
於
倫
常
道
理,
必
|
※
|
※
※
|
※
※
|
慧
詒
羅
慧
澍
居
士
書
︶
|
佛、
念
觀
音,
逢
兇
化
吉,
是
定
規
的。
︵
續
編
復
吳
|
更
以
念
佛
相
助,
便
可
決
定
往
生
西
方。
現
生
念
|
善
根。
況
自
己
臨
終,
常
念
佛
者,
必
能
不
加
擾
動。
|
即
念
佛、
念
觀
音,
則
不
知
不
覺,
消
除
惡
業,
增
長
|
︻
十
四
︼
人
無
不
愛
兒
女
者,
倘
令
兒
女
自
小
|
※
|
※
※
|
※
※
|
母
祖
先
之
辱。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君
士
書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3 |
︻
十
六
︼
所
言
敦
倫
盡
分
者,
即
力
行
孝、
弟、
忠、
|
※
|
※
※
|
※
※
|
一
切
人
說
之。
︵
續
編
復
楊
慧
昌
書
︶
|
教
不
好,
則
其
禍
實
有
不
堪
設
想
者!
此
說,
宜
與
|
尚
無
大
要
緊,
不
過
不
孝
順,
不
成
器
而
已。
今
若
|
子
之
道,
則
世
道
何
至
如
此。
以
前
兒
女
教
不
好,
|
分
之
事,
時
有
發
現
也。
使
為
父
母
者,
各
盡
其
教
|
習
為
狂
妄,
無
天
姿
者,
狎
於
頑
愚,
以
至
越
禮
犯
|
以
溺
愛
憍
養,
機
械
變
詐
相
教。
故
致
有
天
姿
者,
|
之
道,
不
知
以
道
德
仁
義,
因
果
報
應
教
兒
女。
但
|
亂
已
極,
其
源
皆
因
世
之
為
父
母
者,
不
知
教
子
|
而
兄
弟、
姊
妹、
妻
室、
兒
女
分
上,
尤
須
注
重。
今
世
|
倫
常
有
缺
欠,
便
難
以
感
化
同
人。
汝
現
無
父
母,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4 |
※
|
※
※
|
※
※
|
為
難
盡
也。
︵
續
編
復
沈
來
澐
書
︶
|
善
人
矣。
此
所
以
為
父
母
之
分,
校
為
兒
女
之
分
|
驗,
常
與
說
之,
則
兒
女
之
子
子
孫
孫,
通
皆
賢
人
|
事
時,
即
以
為
人
應
行
之
事,
及
善
惡
因
果
之
實
|
自
可
家
道
興
隆,
天
下
太
平
矣。
願
於
兒
女
初
知
|
如
此
其
惡
劣
也。
由
是
言
之,
人
果
能
善
教
兒
女,
|
相
告。
所
教
者,
皆
主
於
機
械
變
詐
之
計
慮,
故
致
|
其
父
母,
未
嘗
以
為
人
之
道
理,
并
因
果
之
事
實
|
瞎
搗
亂
之
人,
雖
是
其
人
之
罪,
究
其
來
源,
皆
因
|
知,
為
人
父
母
之
職
分,
則
難
盡
難
知。
今
之
許
多
|
夫
婦、
朋
友
間
者。
然
為
人
子
之
職
分,
尚
易
盡
易
|
信、
禮、
義、
廉、
恥
之
謂
也。
必
須
實
行
於
父
子、
兄
弟、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5 |
※
|
※
※
|
※
※
|
正
人
君
子
之
域
矣。
︵
續
編
復
金
益
平
書
︶
|
一
生
念,
再
看
看
直
講,
依
之
而
行,
則
自
可
歸
於
|
此
文
每
日
或
念
三
五
遍,
至
少
須
念
一
遍。
盡
此
|
︻
十
八
︼
兒
女
從
小,
即
為
教
其
常
念
感
應
篇。
|
※
|
※
※
|
※
※
|
︵
續
編
復
慧
龍
居
士
書
︶
|
諸
妄
念,
實
為
愛
兒
女
之
根
本
辦
法,
善
何
如
之。
|
操
作,
一
則
習
勞,
而
能
和
血
脈,
二
則
少
閒,
而
消
|
遇
禍
亂,
則
必
至
無
以
自
立。
今
全
去
用
人,
親
自
|
︻
十
七
︼
富
貴
人
子
弟,
多
多
一
事
不
做,
一
旦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6 |
子
弟,
而
不
知
子
弟
之
成,
唯
在
家
教。
凡
屬
子
女,
|
︻
二
十
︼
玆
知
欲
居
通
州
之
意。
雖
志
在
成
就
|
※
|
※
※
|
※
※
|
士
書
︶
|
子
之
話,
亦
無
實
效,
可
歎
也!
︵
續
編
復
念
佛
居
|
此
告
之。
而
注
者
不
肯
說
明
其
大
厲
害
處,
致
孔
|
遊、
手
淫、
貪
房
事,
實
最
關
緊
要
之
事,
故
孔
子
以
|
﹁
父
母
唯
其
疾
之
憂
﹂。
他
疾,
均
無
甚
關
係,
冶
|
十
有
九
犯
此
病,
可
怕
之
至。
孟
武
伯
問
孝,
子
曰:
|
諸
禍。
未
省
人
事
不
可
說,
已
省
人
事,
若
不
說,
則
|
樂,
以
致
或
送
性
命,
或
成
殘
廢,
并
永
貽
弱
種
等
|
葆
精
保
身
之
道。
若
知
好
歹,
自
不
至
以
手
淫
為
|
︻
十
九
︼
現
在
後
世,
已
知
人
事,
即
當
為
彼
說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7 |
矣。
︶
每
一
塊
紙
方,
祇
寫
一
字,
不
可
兩
面
俱
寫,
|
胎
教,
若
識
字
通
文
理,
則
所
生
子
女,
便
易
為
學
|
造
大
學
問,
斷
不
可
不
識
字,
不
通
文
理。
母
尚
宜
|
即
於
家
庭
先
令
認
字
塊
︵
女
子
雖
不
必
令
其
|
其
末
耳。
為
今
之
計,
子
女
當
能
言
語
知
人
事
時,
|
門
教
人
希
聖
希
賢
之
無
上
秘
訣。
舍
是
而
求,
皆
|
從
格
物、
致
知、
誠
意、
正
心
而
起,
同
一
臭
味。
此
儒
|
弟,
以
御
于
家
邦。
與
大
學
欲
治
天
下
國
家
者,
必
|
無
家
教
以
為
之
肇
也。
文
王
刑
於
寡
妻,
至
于
兄
|
聰
明,
以
毒
害
生
靈,
毀
滅
道
義
者。
其
原
皆
由
初
|
才
高
北
斗,
學
富
五
車,
而
其
所
作
所
為,
皆
仗
此
|
亦
祇
成
得
個
文
字
工
人,
儒
門
敗
類
而
已。
世
有
|
慣。
且
無
論
無
天
姿
無
善
教,
即
有
天
姿
有
善
教,
|
而
入
學
讀
書,
方
有
受
益
之
基。
倘
自
幼
任
性
而
|
必
須
從
幼
教
以
孝
弟
忠
信,
勤
儉
溫
恭。
至
其
長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8 |
然
皆
終
身
守
此
不
替。
︶
如
金
入
模,
如
水
有
堤,
|
於
江
浙,
歷
代
以
來,
遵
行
二
書。
其
家
狀
元
甚
多,
|
之
不
善
者
而
責
之
︵
彭
二
林
居
士
家,
科
甲
冠
|
書
之
善
者
而
獎
之。
合
於
不
善
者,
則
指
其
二
書
|
面
講
演
之。
其
日
用
行
為,
合
於
善
者,
則
指
其
二
|
書,
即
將
陰
騭
文、
感
應
篇,
令
其
熟
讀,
為
其
順
字
|
如
此
則
自
能
儉
約,
斷
不
至
奢
侈
暴
殄。
及
能
讀
|
福
損
壽
等
義。
倘
再
如
此,
定
遭
撲
責,
決
不
放
過。
|
論
物
之
貴
賤
輕
重,
必
須
告
其
來
處
不
易,
及
折
|
服,
勿
令
華
美。
但
凡
拋
撒
五
榖
及
損
壞
什
物,
無
|
常
做
以
習
勤。
︵
如
洒
掃
執
侍
等。
︶
凡
飲
食
衣
|
有
祇
記
口
歌
之
弊。
凡
彼
力
能
為
者,
必
須
令
其
|
認
許
多。
後
讀
書
時,
凡
讀
過
者,
通
皆
認
得,
不
致
|
將
認
過
熟
字,
又
須
遍
認
一
二
過。
不
上
年
餘,
便
|
若
兩
面
寫,
則
便
同
記
口
歌
矣。
日
限
幾
字,
每
日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49 |
若
此。
其
子
弟
之
成
人
者,
無
論
為
何
業,
類
皆
有
|
不
諳
時
務
之
弊。
斯
法
甚
善,
平
津
間,
世
家
者
多
|
五
經,
後
方
入
現
時
學
校。
以
免
隨
潮
流
所
轉,
與
|
欣
猒
謹
案,
老
人
之
論
讀
書,
先
居
家
館,
讀
四
書
|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自
利
利
他,
實
不
外
此
老
僧
常
談
也。
︵
正
編
復
|
者,
自
能
有
為;
無
天
姿
者,
亦
為
良
善。
獨
善
兼
善,
|
致
動
與
時
乖,
無
由
上
進
矣。
能
如
是,
則
有
天
姿
|
後
令
其
入
現
學
校,
以
開
其
眼
界,
識
其
校
事。
不
|
分,
舉
凡
文
字
道
理,
皆
不
被
邪
說
俗
論
所
惑。
然
|
之
師,
令
其
先
讀
四
書
及
五
經
耳。
待
其
學
有
幾
|
設
學
校,
宜
合
數
家
請
一
文
行
兼
優
深
信
因
果
|
上
之
天
姿
則
可
矣。
然
讀
書
之
時,
不
可
即
入
現
|
其
基
在
此。
此
而
不
講,
欲
成
全
人,
除
非
孟
子
以
|
豈
有
不
能
成
器,
仍
舊
橫
流
之
理
乎。
人
之
為
人,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0 |
科
甲
冠
天
下。
其
家
狀
元,
有
四
五
人。
有
同
胞
三
|
謂
世
德
書
香
之
家。
而
長
洲
彭
家,
自
清
初
以
來,
|
直
至
清
末,
八
百
餘
年,
家
風
不
墬,
科
甲
相
繼。
可
|
唯
蘇
州
范
家,
為
古
今
第
一。
自
宋
文
正
公
以
來,
|
世
富
貴
人
之
通
病。
能
世
守
先
德,
永
久
勿
替
者,
|
栽
培。
從
玆
喪
祖
德
以
蕩
祖
業,
任
期
貧
賤。
此
舉
|
孫
生
于
富
貴,
止
知
享
福
造
業,
忘
其
祖
父
一
番
|
生。
皆
其
祖
父
積
德
所
致。
大
富
大
貴
亦
然。
其
子
|
如
不
發
之
為
愈
也。
歷
觀
古
今
來
大
聖
大
賢
之
|
德。
若
無
陰
德,
以
人
力
而
發,
必
有
大
禍
在
後,
不
|
︻
二
十
一
︼
凡
發
科
發
甲,
皆
其
祖
父
有
大
陰
|
※
|
※
※
|
※
※
|
古
道
風。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1 |
廣。
成
就
他
人
子
弟,
令
入
聖
賢
之
域,
固
屬
﹁
陰
|
之
世
道
人
心
乎。
須
知
﹁
陰
德
﹂
二
字,
所
包
者
|
即
沉
溺
矣。
況
絕
無
風
平
浪
靜
天
日
昭
彰
之
望
|
風
平
浪
靜,
天
日
昭
彰,
亦
難
保
不
入
洄
澓,
而
隨
|
日,
亦
不
至
不
知
所
趨,
而
載
胥
及
溺。
否
則
縱
令
|
為
定
南
針。
則
世
俗
習
染
之
惡
浪
滔
天,
黑
雲
障
|
共
入
正
道
者,
當
以
感
應
篇
彙
編、
陰
騭
文
廣
義,
|
亦
不
得
聞
者,
何
可
勝
數。
欲
子
孫
之
不
趨
敗
途。
|
為
博
雅
通
人,
致
令
後
世
并
天
地
父
母
之
名
字
|
腐。
而
且
惡
業
難
消,
永
沉
惡
道。
彼
囂
囂
然
自
命
|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生
為
行
肉
走
尸,
死
與
草
木
同
|
事
者。
非
但
不
知
聖
賢
之
所
以
為
聖
賢,
並
不
知
|
彼
狂
生
謂
此
等
書,
乃
老
齋
公、
老
齋
婆
之
所
從
|
應
篇、
陰
騭
文,
以
為
誠
意
正
心,
致
君
澤
民
之
鑑。
|
鼎
甲
者,
而
世
奉
佛
法,
雖
狀
元
宰
相,
猶
日
誦
感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2 |
嚴
責,
或
致
被
彼
無
知
者
一
誘,
則
便
因
恩
成
怨。
|
嚴
責
非
其
所
宜。
以
今
時
學
說,
推
翻
舊
規,
儻
一
|
︻
二
十
二
︼
教
小
兒,
當
詳
示
為
人
須
自
立
志,
|
※
|
※
※
|
※
※
|
﹁
欣
猒
謹
案,
以
上
分
論
家
庭
教
育
教
子
女
之
要。
﹂
|
士
書
︶
|
人,
自
利
利
他
之
一
端
也。
︵
正
編
與
永
嘉
某
居
|
友,
及
一
切
知
交,
愷
切
言
之,
亦
未
始
非
己
立
立
|
俗
修
真,
現
居
士
身
而
說
法
者。
祈
以
此
意,
與
令
|
日
用
云
為,
以
作
為
聖
為
賢
之
先
容。
正
所
謂
即
|
亦
損
德。
力
能
兼
及,
何
幸
如
之。
否
則
且
就
家
庭
|
陰
德
﹂。
反
是,
則
誤
人
子
弟
固
損
德,
誤
己
子
弟
|
德
﹂。
成
就
自
己
子
弟,
令
入
聖
賢
之
域,
亦
是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3 |
※
※
|
※
※
|
念
佛
居
士
書
︶
|
心
有
益,
于
世
教
有
大
關
係
者
讀
之。
︵
續
編
復
|
資
格,
不
能
善
會
其
意。
禮
記、
左
傳,
則
選
其
于
身
|
知
見
作
何
領
會
也。
詩
可
從
緩,
以
非
大
聰
明
之
|
右
銘。
極
顯
豁,
極
親
切。
彼
廢
經
者,
不
知
其
人
之
|
理。
易
六
十
四
卦
之
大
象,
可
集
之
一
篇,
以
作
座
|
從
緩。
然
欲
成
學
問,
尤
當
致
力
于
現
象
知
法
之
|
讀。
書
經,
文
理
甚
好,
亦
宜
全
讀。
易
之
道
大,
或
可
|
永
陷
畜
生
地
獄
之
中,
而
莫
能
出
也。
四
書,
當
全
|
者,
皆
以
向
受
約
束,
擬
欲
一
洩
其
忿,
而
不
知
其
|
縱
嚴,
亦
愈
成
反
對
矣。
彼
殺
父
自
雄,
以
取
獎
譽
|
至
于
毫
無
感
動。
如
此
不
感
動,
則
同
木
石
無
知,
|
彼
年
已
十
五,
果
能
將
其
利
害,
與
彼
說
之,
必
不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4 |
自
省
焉。
第
二
要
知
因
果
報
應。
一
舉
一
動,
勿
任
|
第
一
先
要
做
好
人。
見
賢
思
齊
焉,
見
不
賢
而
內
|
已
過,
記
性
退
半,
所
學
者
用
力
多
而
得
效
少
耳。
|
錯
過
光
陰,
後
來
縱
然
努
力,
亦
難
成
就。
以
年
時
|
語
云:
﹁
少
壯
不
努
力,
老
大
徒
傷
悲。
﹂
此
時
若
|
以
期
消
除
業
障,
增
長
福
慧,
切
勿
以
為
辛
苦。
古
|
善。
於
暇
時
尤
宜
念
阿
彌
陀
佛,
及
觀
世
音
菩
薩,
|
應
篇
等
皆
直
說,
好
領
會。
宜
常
讀
常
思,
改
過
遷
|
算
數
了。
書
中
所
說,
或
不
易
領
會。
而
陰
騭
文、
感
|
書
所
說
之
事,
是
要
人
照
此
而
行,
不
是
讀
了
就
|
精
力
強
壯,
宜
努
力
讀
書。
凡
讀
過
之
書,
當
思
其
|
學
時
派。
當
學
孝、
學
弟,
學
忠
厚
誠
實。
當
此
輕
年,
|
培
與
因
循
所
致,
汝
已
成
童,
宜
知
好
歹,
萬
不
可
|
︻
二
十
三
︼
人
之
一
生
成
敗,
皆
在
年
幼
時
栽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5 |
說,
人
不
可
做
屈
心
事。
若
做
屈
心
事,
縱
使
人
始
|
︻
二
十
四
︼
小
兒
愛
偷
人
東
西,
須
平
日
為
彼
|
※
|
※
※
|
※
※
|
童
子
書
︶
|
切
人
皆
尊
重
而
愛
慕
之
也。
︵
正
編
與
周
法
利
|
深
知
此
義,
則
將
來
必
能
做
一
正
人
君
子,
令
一
|
好
像
現
出。
所
現
者,
與
此
醜
像,
了
無
有
異。
汝
果
|
得。
譬
如
以
醜
像
置
之
於
明
鏡
之
前,
決
定
莫
有
|
物,
無
害
於
自
他
方
可。
倘
不
如
此,
何
好
報
之
可
|
好
報,
必
須
存
好
心、
說
好
話、
行
好
事,
有
利
於
人
|
起
好
心,
即
有
功
德。
起
壞
心,
即
有
罪
過。
要
想
得
|
益
否?
不
但
做
事
如
此,
即
居
心
動
念,
亦
當
如
此。
|
情
任
意。
必
須
想
及
此
事,
於
我
於
親
於
人
有
利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6 |
實
在
我
比
你
還
難
受,
以
想
你
成
人,
不
得
不
以
|
人
磕
頭
道
罪,
并
將
東
西
還
人。
不
但
你
沒
面
子,
|
要
打
你,
若
偷
別
人
的
東
西,
我
定
規
領
你
向
此
|
對
你
說,
你
從
此
以
後,
若
偷
我
的
東
西,
我
定
規
|
教
你
做
賊,
你
後
來
簡
直
不
能
成
人
了。
所
以
我
|
叫
人
唾
罵
輕
賤
的
事
體?
我
若
遮
護
你,
就
是
我
|
歡
喜,
說
他
不
好,
他
就
不
喜
歡,
你
為
什
麼
要
做
|
你
試
想
想,
人
縱
再
下
作,
若
有
人
說
他
好,
他
就
|
彼
越
發
覺
得
偷
東
西
沒
關
要
緊,
常
常
想
偷
也。
|
東
西
事,
盡
管
打。
不
可
看
我
面
情
不
肯
說,
以
致
|
錢
的
東
西,
也
要
如
此
辦。
又
要
求
人
家,
再
有
偷
|
人
家
磕
頭
道
罪,
還
人
家
東
西。
那
怕
不
值
一
文
|
流
事。
以
後
再
要
偷
人
東
西,
定
規
要
領
你
去
向
|
佛
菩
薩,
無
一
不
知。
汝
何
以
不
知
自
勉,
做
此
下
|
終
不
知,
而
自
己
常
時
心
中
抱
愧。
況
天
地
鬼
神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7 |
結
果。
唯
閻
丹
初
︵
敬
銘
︶
之
父,
為
天
下
古
今
|
聞
百
有
九
十
九,
無
子
及
多
子
之
人,
均
是
此
種
|
概
一
不
用。
其
稻
種
雖
好,
尚
能
望
其
收
穫
否?
光
|
子,
及
其
苗
茁
之
後,
則
所
有
除
莠、
澆
灌
等
手
續,
|
玆
養
成
廢
器
者
多
多。
譬
如
種
稻,
只
知
求
好
種
|
事
之
人,
無
子
求
菩
薩。
及
其
得
子,
唯
知
寶
貴,
從
|
︻
二
十
五
︼
生
子
非
難,
教
子
尤
難。
許
多
不
洞
|
※
|
※
※
|
※
※
|
如
此,
或
有
效
果。
︵
續
編
復
念
佛
居
士
書
︶
|
了。
此
我
之
大
慈
大
悲
愛
護
你
處,
你
要
知
好
歹。
|
同
你
自
己
日
日
罵
祖
宗
父
母
一
樣,
雷
都
要
打
|
重
你,
因
之
敬
重
祖
宗
父
母。
你
要
是
不
肯
改,
即
|
此
制
伏
你。
你
知
過
痛
改,
勉
力
學
好,
使
人
皆
敬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8 |
則
其
子
縱
不
為
王
季、
文
王、
周
公,
而
為
非
作
奸,
|
由
世
少
聖
賢
之
母
所
致
也。
使
其
母
皆
如
三
太,
|
而
文
王
之
聖,
由
於
胎
教。
是
知
世
無
聖
賢
之
士,
|
國
之
本,
可
謂
見
理
透
徹。
周
之
開
國,
基
於
三
太。
|
︻
二
十
六
︼
昨
接
來
書,
言
及
教
女
為
齊
家、
治
|
※
|
※
※
|
※
※
|
﹁
欣
猒
謹
案,
以
上
分
論
家
庭
教
育
教
子
之
要。
﹂
|
死
之
酷,
何
止
天
淵
相
懸。
︵
續
編
復
張
雲
雷
書
︶
|
失
教
之
子,
無
業
不
造,
則
永
墮
三
途
惡
道,
此
一
|
也。
其
他
之
愛,
每
有
甚
於
殺
者,
以
殺
但
一
死
耳。
|
一
邊
培
德,
一
邊
竭
力
以
教,
此
其
所
以
為
真
愛
|
林、
拜
相。
其
教
子
之
嚴,
亦
是
天
下
古
今
所
未
有。
|
第
一
愛
子
之
人。
故
以
初
輩
鄉
紳,
令
其
子
點
翰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59 |
※
※
|
※
※
|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母
果
賢,
斷
不
至
下
劣
一
至
於
此,
惜
哉。
︵
正
編
|
佛
偷
生
之
蟒
流
僧,
一
一
皆
非
好
母
所
生。
使
其
|
良
母,
不
但
國
無
良
民,
家
無
良
子。
即
佛
法
中
賴
|
呼?
欲
家
國
崛
興,
非
賢
母
則
無
有
資
助
矣。
世
無
|
範,
榮
何
如
之。
況
自
己
子
孫
之
媳,
亦
人
家
之
女
|
功
德。
況
女
能
德
鎮
坤
維,
其
子
女
必
能
肖
其
懿
|
﹂
須
知
為
天
地
培
植
一
守
分
良
民,
即
屬
莫
大
|
務,
勿
曰:
﹁
此
異
性
之
人,
吾
何
徒
受
此
憂
勞
哉。
|
異
日
之
人
母。
人
欲
培
植
家
國,
當
以
教
女
為
急
|
常
近
於
母,
故
受
其
習
染
最
深,
今
日
之
人
女,
即
|
以
母
儀
為
教。
此
吾
國
之
一
大
不
幸
也。
人
少
時
|
蓋
亦
鮮
矣。
而
世
人
祇
知
愛
女,
任
性
憍
慣,
不
知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0 |
也。
培
植
家
庭
根
本
之
道
維
何。
即
凡
教
子
女,
必
|
國
九
州
之
鐵,
也
鑄
不
成
此
一
箇
大
錯,
深
可
概
|
將
家
庭
培
植
根
本
之
道,
置
之
度
外。
此
真
聚
萬
|
多
不
明
此
義,
而
妄
欲
參
政
攬
權,
思
做
大
事,
遂
|
指
克
盡
婦
道,
相
夫
教
子
而
言
也。
乃
今
之
女
流,
|
半
﹂。
又
謂:
﹁
教
女
為
齊
家
治
國
之
本
﹂
者,
即
|
嘗
謂: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
其
子,
皆
女
中
之
聖
人,
實
開
周
家
王
業
之
基。
予
|
之
三
太,
︵
太
姜、
太
任、
太
姒。
︶
陰
相
其
夫,
胎
教
|
育
於
未
生
以
前,
而
必
期
其
習
與
性
成
也。
如
周
|
子。
伊
古
賢
母,
從
事
胎
教,
鈞
陶
於
稟
質
之
初,
化
|
育,
又
須
以
婦
女
為
主
體。
蓋
世
有
賢
母,
方
有
賢
|
行
之
方
法,
必
先
從
事
於
家
庭
教
育。
而
家
庭
教
|
︻
二
十
七
︼
今
欲
昌
明
因
果
之
事
理,
及
其
實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1 |
岌
乎
殆
哉。
然
則
將
奈
何。
曰,
挽
救
之
道,
唯
有
注
|
屆。
即
起
孔
子
釋
迦
於
今
日,
亦
無
法
以
救
之,
岌
|
禽
離。
廉
恥
道
喪,
天
理
絕
滅,
洪
流
滔
天,
未
知
所
|
諱。
馴
至
朋
友
則
利
交
而
貨
賣,
夫
婦
則
獸
合
而
|
非
孝
無
親
之
說,
家
庭
革
命
之
談,
乃
昌
言
而
不
|
策
其
後,
根
本
一
壞,
遂
泛
濫
而
不
可
收
拾。
於
是
|
也。
蓋
既
不
能
以
胎
教
善
其
始,
又
不
能
以
因
果
|
由
一
班
不
明
教
育
原
理
之
父
母,
有
以
養
成
之
|
蒙
以
養
正,
聖
功
也。
﹂
今
天
下
所
以
大
亂
者,
皆
|
而
不
可
改
也。
正
本
清
源,
端
在
於
此。
故
易
曰:
﹁
|
未
漓,
善
言
易
入,
幼
兒
習
焉,
久
則
成
性,
及
既
長
|
之
常
常
講
說,
自
有
莫
大
之
利
益。
蓋
童
蒙
天
性
|
之
書,
莫
善
於
感
應
篇
及
陰
騭
文。
此
二
書,
能
為
|
一
切
悖
惡
行
為,
自
有
所
畏
而
不
敢
為。
講
因
果
|
在
於
孩
提
之
時,
先
須
使
知
因
果
報
應
之
說,
則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2 |
太
任,
太
姒
嗣
徽
音
之
說,
可
以
知
矣。
由
是
言
之,
|
互
照,
愈
見
光
明。
兩
手
互
洗,
方
得
清
淨。
觀
思
齋
|
太
姒
之
德,
固
亦
可
以
輔
助
文
王
之
道。
如
兩
燈
|
弟,
以
御
于
家
邦
﹂。
然
此
但
約
文
王
邊
說。
若
論
|
王
生
有
聖
德,
故
詩
讚
其:
﹁
刑
于
寡
妻,
至
于
兄
|
道
德,
況
其
下
焉
者
乎。
以
故
太
任
有
胎
教,
致
文
|
有
成。
雖
天
縱
之
聖,
尚
須
賢
母
賢
妻,
以
輔
助
其
|
︻
二
十
八
︼
人
生
世
間,
善
惡
各
須
輔
助,
方
克
|
※
|
※
※
|
※
※
|
平
之
望
乎。
︵
續
編
示
殷
德
增
母
子
法
語
︶
|
將
來
人
心
丕
變,
風
俗
漸
淳,
天
下
國
家,
其
有
太
|
以
培
植
其
根
本
而
已。
既
植
善
因,
必
獲
善
果,
庶
|
重
家
庭
教
育,
冀
各
為
子
女
講
明
因
果
之
事
理,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3 |
惡
人。
由
是
言
之,
教
女
一
事,
重
于
教
子
多
多
矣。
|
能
相
夫
教
子,
以
成
善
士,
或
反
相
之
教
之
以
成
|
外
則
一
無
所
講。
異
日
為
人
妻,
為
人
母,
不
但
不
|
不
以
盡
倫
守
分
教
女,
使
日
唯
從
事
于
妝
飾,
此
|
非
作
奸,
以
忝
所
生,
而
為
世
害
也。
惜
世
人
夢
夢,
|
規
蹈
矩,
作
一
守
分
良
民。
斷
不
至
越
理
犯
分,
為
|
其
身,
達
則
兼
善
天
下。
即
天
姿
平
常
者,
亦
堪
循
|
之。
自
可
意
誠
心
正,
明
明
德,
止
至
善。
窮
則
獨
善
|
天
姿
高
者,
若
有
賢
母
以
鈞
陶
之,
賢
妻
以
輔
翼
|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蓋
謂
此
也。
以
|
女
為
齊
家
治
國
之
本
﹂,
又
常
謂:
﹁
治
國
平
天
|
覺
為
之
轉
變,
有
不
期
然
而
然
者。
余
常
謂:
﹁
教
|
在
母
側。
親
炙
懿
範,
常
承
訓
誨。
其
性
情
不
知
不
|
能
陰
相
其
夫,
母
能
胎
教
子
女。
況
初
生
數
年,
日
|
世
少
賢
人,
由
于
世
少
賢
母,
與
賢
妻
也。
良
以
妻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4 |
與
之
談
論。
俾
彼
等
各
各
心
中
自
知
己
心
與
天
|
女
等,
學
堂
歸
來,
宜
以
因
果
報
應,
及
念
佛
利
益,
|
︻
二
十
九
︼
汝
家
屬
甚
多。
倘
諸
弟
婦
令
妹
令
|
※
|
※
※
|
※
※
|
幸
如
之。
︵
正
編
馮
平
齋
宜
人
事
實
發
隱
︶
|
治
平
之
效,
出
于
不
知
不
覺,
了
無
形
跡
中,
則
何
|
民
者,
極
力
提
倡,
令
其
在
家
庭
中
培
植,
俾
修
齊
|
官。
越
分
計
慮,
習
為
狂
妄,
亦
可
慨
也。
安
得
為
長
|
宜
家,
相
夫
教
子
為
事。
各
各
皆
欲
操
政
權,
作
長
|
教
本
之
教
員
所
誤。
從
玆
不
以
盡
倫
守
分,
宜
室
|
實
語
也。
近
世
學
風
大
開,
女
子
入
學,
多
被
不
知
|
平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乃
真
語
|
而
余
所
謂:
﹁
教
女
為
齊
家
治
國
之
本
及
治
國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5 |
※
※
|
居
士
書
︶
|
型
閨
閫,
以
揚
佛
日
之
光
耳。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
事?
以
汝
家
女
眷
多
故。
亦
願
將
來
師
表
女
流,
儀
|
下
之
媒
蘗,
可
勝
道
哉。
光
本
世
外
人,
何
論
婦
女
|
子
為
事。
今
人
不
此
是
學,
其
所
計
慮,
皆
為
亂
天
|
任、
太
姒,
乃
女
中
聖
人。
但
以
陰
相
其
夫,
胎
教
其
|
根
本
﹂。
以
故
周
之
王
業,
基
于
三
太,
彼
太
姜、
太
|
不
知
﹁
各
守
本
分,
相
夫
教
子,
乃
天
下
太
平
之
|
現
今
學
堂
中
婦
女,
多
多
妄
生
異
圖,
擬
操
政
權,
|
起
爐
灶。
對
病
發
藥,
令
彼
各
各
就
路
還
家
而
已。
|
國
家
之
根
本
法
輪
也。
菩
薩
隨
俗
利
生,
并
不
另
|
堪
為
人
之
賢
母。
以
此
風
于
鄉
邑,
是
亦
治
天
下
|
念,
增
長
正
信。
俾
彼
現
在
堪
為
人
之
賢
妻,
將
來
|
地
鬼
神
相
通,
與
彌
陀
慈
父
相
通。
由
玆
斷
除
惡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6 |
失
教
所
致。
以
故
有
天
姿
者,
習
為
狂
妄。
無
天
姿
|
頻
見
告。
雖
屬
眾
生
同
分
惡
業
所
感,
實
由
家
庭
|
大
錯。
以
故
世
道
人
心,
愈
趨
愈
下。
天
災
人
禍,
頻
|
正
所
謂
聚
萬
國
九
州
之
鐵,
也
鑄
不
成
此
一
箇
|
本
分。
妄
欲
攬
政
權,
做
大
事,
不
知
從
家
庭
培
植。
|
相
夫
教
子
而
言
也。
無
如
今
之
女
流,
多
皆
不
守
|
教
女
為
齊
家
治
國
之
本
﹂
者,
蓋
指
克
盡
婦
道,
|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又
嘗
謂:
﹁
|
年
之
王
業
者,
用
稱
其
人
焉。
光
常
謂:
﹁
治
國
平
|
太
任、
太
姒
三
聖
女,
各
能
相
夫
教
子,
以
開
八
百
|
性
成
也。
世
以
﹁
太
太
﹂
稱
女
人
者,
蓋
以
太
姜、
|
事
胎
教,
蓋
鈞
陶
於
稟
質
之
初,
而
必
期
其
習
與
|
︻
三
十
︼
世
有
賢
母,
方
有
賢
人。
古
昔
聖
母,
從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7 |
開
章
即
明
胎
教,
而
文、
武、
周
公、
孔、
孟,
皆
資
賢
母
|
幼
時
觀
感,
有
不
期
然
而
然
者。
故
朱
子
著
小
學,
|
人
之
賢
否,
資
于
母
者,
比
父
為
多,
以
胎
時
稟
氣,
|
自
成
賢
善,
必
不
至
暴
戾
恣
睢,
以
惡
為
能
也。
然
|
子
女,
習
見
習
聞,
如
水
入
器,
如
金
就
型,
其
性
情
|
道
義,
及
與
因
果,
敦
本
重
倫,
躬
行
不
渝。
則
所
生
|
以
天
下
乃
合
眾
一
家
而
成。
使
家
家
夫
婦,
皆
知
|
︻
三
十
一
︼
語
云:
﹁
天
下
不
治,
匹
夫
有
責
﹂。
|
※
|
※
※
|
※
※
|
︵
正
編
江
西
歸
事
略
發
隱
︶
|
無
道
揆,
下
無
法
守,
弊
竇
百
出,
民
不
聊
生
乎
哉。
|
皆
可
為
善
士。
窮
則
獨
善,
達
則
兼
善。
夫
何
至
上
|
者,
狎
于
頑
民。
使
各
得
賢
母
以
鈞
陶
之,
則
人
人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8 |
則
無
賢
妻
賢
母,
因
之
亦
無
賢
人
矣!
︵
續
編
復
|
為
治
天
下
之
本,
而
教
女
為
尤
要
﹂。
以
無
賢
女,
|
措
之
躬
行,
而
為
賢
人
善
人
故
也。
又
曰:
﹁
教
子
|
之
言,
以
熏
陶
於
讀
書
之
前。
及
其
讀
書,
則
一
一
|
賢。
在
胎
則
稟
母
之
氣,
幼
時
則
觀
母
之
行,
聞
母
|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蓋
以
母
賢,
則
兒
女
皆
|
︻
三
十
二
︼
吾
常
曰: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
※
|
※
※
|
※
※
|
乎。
︵
正
編
李
母
黃
太
夫
人
墓
誌
銘
︶
|
參
政
服
官,
是
何
異
執
刀
於
刃,
能
不
立
見
截
手
|
而
世
之
昧
者,
倒
行
逆
施,
不
令
于
此
致
力,
而
令
|
教
子
之
權,
實
不
亞
於
男
子
行
政
治
民
之
道
﹂。
|
而
為
成
德
達
才
作
聖
之
本。
是
知
﹁
女
子
相
夫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69 |
半
﹂,
蓋
以
母
教
為
本
也。
︵
續
編
蟄
園
札
記
序
︶
|
又
曰: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
周,
而
後
世
稱
女
人
為
﹁
太
太
﹂
之
來
源
也。
故
|
母
所
生
之
兒
女,
皆
為
賢
人。
此
三
太
之
所
以
興
|
尤
為
重
要
也。
﹂
以
有
賢
女,
方
有
賢
婦
賢
母。
賢
|
大
權
也。
教
子
為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根
本,
而
教
女
|
光
常
曰:
﹁
因
果
者,
聖
人
治
天
下,
佛
度
眾
生
之
|
語
巽
言,
均
成
家
常
茶
飯,
無
一
人
肯
一
日
離
者。
|
此
二
事,
則
人
人
知
因
果,
家
家
有
教
育,
一
切
法
|
講
﹁
因
果
﹂,
不
講
﹁
家
庭
教
育
﹂。
果
能
注
重
|
︻
三
十
三
︼
世
道
之
亂,
人
心
之
死,
在
於
不
|
※
|
※
※
|
※
※
|
張
純
一
書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0 |
經
水
也。
經
水
盡
後
方
受
孕,
餘
時
多
不
受
孕。
經
|
體
質
龐
厚,
無
諸
胎
毒
痘
疹
疾
病
等
患。
天
癸,
即
|
則
所
生
之
子,
不
但
性
行
貞
良,
欲
念
輕
薄。
而
且
|
宵
吉
期,
相
與
一
交,
決
定
受
孕。
從
此
永
斷
欲
事,
|
保
養
精
神,
節
欲
半
年,
待
其
婦
天
癸
發
後,
擇
良
|
即
幸
而
不
夭,
亦
必
單
弱
柔
懦,
無
大
樹
立。
若
能
|
不
能
生
芽,
故
難
生。
即
生,
多
多
皆
未
成
人
而
夭,
|
事
為
事
乎?
貪
欲
之
人,
其
精
薄
而
無
力,
如
秕
種
|
風
化,
下
承
宗
祧。
豈
為
人
日
圖
快
樂,
而
常
以
欲
|
則,
令
男
女
居
室,
以
為
人
倫
之
最
大
者。
以
上
關
|
大,
其
話
甚
不
易
說。
夫
天
生
男
女,
聖
人
法
天
立
|
︻
三
十
四
︼
節
欲
一
事,
其
理
甚
深,
其
關
係
甚
|
※
|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1 |
概
不
肯
出
諸
口,
俾
其
子
子
孫
孫
體
質,
一
代
劣
|
尊
天
敬
聖,
遵
王
制
而
敦
人
倫
之
大
道。
惜
世
人
|
值
日、
及
天
時
交
節、
佛
聖
誕
期,
皆
所
當
忌。
此
實
|
鐸
以
告
之。
不
但
震
雷
當
忌,
即
大
風
大
雨、
惡
星
|
不
備
也。
古
聖
王
重
民
生,
故
特
注
意
其
事,
奮
木
|
母,
尚
有
凶
禍
災
殃。
如
惡
病、
夭
壽
等,
不
止
生
子
|
類,
或
形
體
缺
損,
皆
坐
此
故。
必
有
凶
災,
言
其
父
|
子
不
備,
即
五
官
不
全
等。
世
每
有
生
子,
或
異
人
|
也。
容
止,
猶
言
動
靜。
不
戒
容
止,
謂
行
房
事
也。
生
|
木
鐸
以
令
兆
民
者,
令
地
方
官
聲
鐸
以
告
百
姓
|
有
不
戒
其
容
止
者,
生
子
不
備,
必
有
凶
災。
﹂
奮
|
先
雷
三
日,
奮
木
鐸
以
令
兆
民
曰:
﹁
雷
將
發
聲,
|
故
須
擇
良
宵
也。
禮
記
月
令
篇,
記
聖
王
於
仲
春,
|
受
孕
矣。
人
之
大
倫
之
事,
豈
可
惡
日
惡
時
而
行,
|
水
未
盡,
斷
不
可
交。
交
則
婦
即
受
病
成
帶,
勿
望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2 |
則
心
識
不
知
不
覺,
漸
摩
漸
染
而
為
轉
變。
至
其
|
委
曲
宛
轉,
開
陳
至
理,
令
其
心
知
有
是
非
可
否。
|
︻
三
十
五
︼
同
室
之
人,
固
宜
於
閑
暇
無
事
時,
|
※
|
※
※
|
※
※
|
︵
正
編
與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哉。
聖
人
重
胎
教,
于
此
致
意,
乃
未
胎
而
預
教
也。
|
其
縱
欲,
則
其
害
更
有
甚
于
殺
子
女
者,
可
不
哀
|
能
如
此,
方
為
真
愛
子
女。
而
世
之
愛
者,
多
皆
任
|
欲
保
身
等,
委
曲
開
導。
父
教
女
不
便,
母
則
無
妨。
|
於
乃
祖
乃
妣
之
無
教
也。
子
女
成
人
時,
當
以
節
|
不
知
人
倫
之
道
所
致
也。
乃
父
乃
母
之
不
知,
由
|
早
夭,
竟
成
衰
殘,
無
大
樹
立。
多
半
皆
乃
父
乃
母,
|
于
一
代。
或
者
少
年
早
夭。
或
由
欲
事
過
度,
雖
不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3 |
謂:
﹁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權,
女
人
家
操
得
一
大
半
|
之
奇
人,
而
開
此
弊
端,
實
為
不
慧
所
痛
惜。
吾
嘗
|
大
幸。
否
則
其
弊
有
不
可
勝
言
者。
以
天
生
非
常
|
女
一
體,
果
皆
如
虞
之
二
妃,
周
之
三
太,
則
實
為
|
一
立,
將
必
全
國
女
人,
戮
力
爭
權。
事
事
皆
須
男
|
︻
三
十
六
︼
此
種
大
會,
何
可
特
設
女
會。
女
會
|
※
|
※
※
|
※
※
|
法
之
訓。
︵
正
編
復
永
嘉
某
居
士
書
︶
|
彼
有
所
恃,
︵
所
侍
者
子
女
也。
︶
兼
失
子
女
觀
|
隨
之
而
化。
若
用
強
蠻
惡
辣
手
段,
斷
非
所
宜。
以
|
待
其
氣
消,
再
以
平
心
和
氣,
論
其
曲
直,
久
之
則
|
氣
平
心
以
對
治
之。
否
則
任
伊,
一
概
置
之
不
理。
|
愚
傲
之
性
發
現
時,
可
對
治,
則
以
至
理
名
言,
和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4 |
慈
大
悲,
尋
聲
救
苦。
譬
如
兒
女
墮
於
水
火
圊
廁
|
裸
露
不
淨,
念
之
恐
有
罪
過。
須
知
觀
音
菩
薩,
大
|
菩
薩,
決
定
立
刻
即
安
然
而
生。
切
不
可
謂
此
時
|
生。
若
難
產
之
極,
將
及
殞
命,
肯
念
南
無
觀
世
音
|
產
三
四
月
前
即
念,
或
臨
產
始
念,
均
得
安
然
而
|
號,
後
來
決
無
產
難
之
苦。
或
一
受
孕
即
念,
或
將
|
︻
三
十
七
︼
女
人
能
從
小
常
念
佛,
及
觀
音
聖
|
※
|
※
※
|
※
※
|
︵
正
編
復
張
伯
巖
書
︶
|
權
與
男
人
同,
則
是
亂
天
下
之
第
一
大
禍
也。
|
蹈
矩,
作
一
善
良
人
民。
若
捨
此
不
講,
而
專
欲
操
|
可
希
聖
希
賢,
大
立
德
業。
無
天
姿
者,
亦
可
循
規
|
﹂。
以
相
夫
教
子
于
家
庭
之
中,
俾
有
天
姿
者,
即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5 |
︻
三
十
八
︼
女
兒
出
嫁,
則
減
輕
負
擔
多
多
矣。
|
※
|
※
※
|
※
※
|
編
復
周
伯
遒
書
︶
|
苦,
固
不
計
彼
之
若
何
為
因,
而
平
等
救
之。
︵
續
|
世
惡
業,
一
因
現
生
不
知
節
欲
所
致。
然
菩
薩
救
|
者,
無
不
安
然
而
生。
近
來
難
產
者
甚
多,
一
因
宿
|
迦
佛
於
藥
師
經
中
所
說,
非
不
慧
杜
撰。
凡
有
念
|
罪
過,
且
令
彼
母
子,
同
得
種
大
善
根。
此
義
係
釋
|
薩
名
號
者,
為
極
靈
極
效
之
最
上
妙
法。
不
但
無
|
千
萬
億
恆
河
沙
倍。
是
以
臨
產
之
婦,
能
朗
念
菩
|
之
心,
深
切
於
世
之
父
母
愛
兒
女
之
心,
奚
啻
百
|
整
齊,
身
體
不
潔
淨,
而
棄
之
不
救。
菩
薩
救
眾
生
|
之
中,
呼
父
母
以
求
救,
父
母
決
不
以
彼
衣
服
不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6 |
︵
續
編
復
李
仲
和
書
︶
|
人
賢
母,
則
何
幸
如
之。
祈
慧
察,
與
彼
等
詳
說
之。
|
也。
願
彼
等
現
為
賢
女,
出
嫁
為
人
賢
婦,
後
來
為
|
師,
人
亦
以
為
不
能
教
化
汝
行
孝
敬,
而
受
責
備
|
則
汝
父
母
必
被
人
常
辱
罵
之。
并
汝
所
皈
依
之
|
必
謂
汝
父
母
無
德
行,
故
生
此
不
賢
不
孝
之
女,
|
榮。
若
不
賢
孝,
則
汝
必
為
人
所
惡,
尚
是
小
事。
人
|
好。
豈
但
父
母
有
光
榮,
并
所
皈
依
之
師,
亦
有
光
|
從
小
即
皈
依
佛
法,
喫
素
念
佛,
今
如
是
如
是
之
|
敬
及
汝
之
生
身
父
母。
謂
某
人
有
家
教,
故
其
女
|
祥
俱
集。
豈
但
汝
自
己
有
光
榮,
人
亦
當
由
汝
而
|
怙。
能
如
此
者,
則
人
敬
之,
神
護
之,
災
障
不
侵,
福
|
婉
勸
其
夫,
令
其
念
佛,
及
觀
世
音,
以
為
前
途
恃
|
惠
婢
使。
仍
守
念
佛
之
道,
勿
以
嫁
而
置
之。
又
須
|
祈
與
彼
說,
須
盡
婦
道、
孝
公
婆、
敬
丈
夫、
和
妯
娌、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7 |
※
※
|
如
是。
︵
續
編
復
王
壽
彭
書
︶
|
師
範
女
流,
均
可
於
此
卜
之
矣。
慧
妙
之
義,
如
是,
|
培,
令
其
一
舉
一
動,
咸
歸
正
道。
將
來
母
儀
閨
閫,
|
等
人
無
此
劣
慧,
何
至
其
苦
如
是
之
極?
!
故
宜
栽
|
干
劫,
不
知
能
知
天
地
父
母
之
名
字
與
否。
使
此
|
說
中,
以
自
矜
文
才。
不
知
其
一
氣
不
來,
後
經
若
|
自
己
聰
明,
施
之
於
誨
盜
誨
婬,
越
理
衊
倫
之
小
|
施
各
適
其
宜,
方
名
妙
慧。
今
之
聰
明
人,
每
每
以
|
益
有
損
之
事
理
中,
則
成
劣
慧,
不
名
妙
慧。
能
所
|
妙。
妙
者,
合
宜
適
當
之
謂。
倘
以
聰
明
用
之
於
無
|
︻
三
十
九
︼
小
女
翠
娜,
亦
甚
有
宿
根,
取
名
慧
|
※
|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8 |
定
意
見
否?
若
汝
女
有
決
定
意
見,
則
無
礙。
汝
女
|
婚
事,
家
人
不
願
意,
當
再
斟
酌,
并
問
汝
女
有
決
|
純
福
無
禍,
亦
唯
在
自
己
努
力
修
持
耳。
汝
女
之
|
小
福
事
之
不
能
得
乎。
福
與
禍
相
為
倚
伏,
欲
其
|
則
即
此
尚
可
作
超
凡
入
聖
之
前
導,
況
其
餘
小
|
能
轉
回
造
化
乎。
但
令
彼
常
存
敬
畏,
發
菩
提
心,
|
為
吉。
況
終
身
喫
素,
念
如
來
之
萬
德
洪
名,
而
不
|
者。
世
人
每
有
一
念
之
善,
即
可
轉
禍
為
福,
轉
凶
|
善
而
反
更
勝
命
者
少
﹂。
是
二
者,
皆
人
定
勝
天
|
命
乎。
大
約
﹁
作
惡
而
不
能
如
命
者
多
﹂,
﹁
修
|
之
苦
樂
吉
凶,
多
半
屬
人
所
造,
有
幾
人
一
本
于
|
慮。
天
定
者
勝
人,
人
定
者
勝
天。
實
則
世
人
所
得
|
︻
四
十
︼
大
女
事,
但
勸
彼
認
真
念
佛,
餘
無
足
|
※
|
※
※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79 |
心
滌
慮,
戰
競
修
持。
超
凡
入
聖,
尚
有
餘
裕,
況
年
|
將
此
立
命
修
身
之
大
義,
與
彼
說
之,
則
必
能
洗
|
以
不
滿
意
之
年
月
為
事,
則
成
天
定
勝
人
矣。
祈
|
人
定
勝
天
之
大
義
也。
儻
彼
懶
惰
懈
怠,
心
中
不
|
心
念
佛,
及
念
觀
音,
則
無
業
不
消,
無
福
不
臻,
此
|
然
而
修
持
在
我,
命
自
我
立。
果
能
常
存
敬
畏,
一
|
好
人
家,
實
為
大
幸。
其
不
滿
意
之
年
月,
乃
天
也。
|
因
不
得
不
為
汝
說
其
慎
重
辦
法
也。
汝
女
得
此
|
︵
此
約
商
界
說,
軍
閥
不
在
其
內。
︶
以
汝
說
及,
|
一
貧
如
洗,
成
家
立
業,
舉
國
推
崇
者
又
何
限?
|
上
計。
富
家
子
弟,
不
數
年
即
飢
寒
而
死
者
何
限?
|
人
為
兒
女
計,
多
多
皆
在
家
財
上
計,
不
在
人
品
|
預
計
也。
宜
先
問
汝
女,
再
問
佛,
以
作
定
章。
世
間
|
班
嫌
窮
者
喧
怨
之,
則
或
致
不
吉,
此
又
不
可
不
|
無
決
定
意
見,
後
來
或
嫌
窮,
嫌
約
束
緊,
再
被
一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80 |
深
願
見
聞
之
者,
令
其
展
轉
傳
布
於
天
壤
間,
俾
|
知
斯
書
之
有
關
世
道
人
心,
及
住
持
佛
法
綦
巨。
|
齋
破
戒、
撥
無
因
果,
賴
佛
偷
生,
為
世
詬
病
也。
是
|
為
僧,
雖
不
能
弘
闡
法
化、
師
表
人
天。
亦
不
致
破
|
即
振
興
佛
法,
亦
有
賴
焉!
蓋
以
幼
受
庭
訓,
長
而
|
夫
家
庭
教
育
者,
非
止
為
治
國、
平
天
下
之
根
本,
|
跋
|
﹁
欣
猒
謹
案,
以
上
分
論
家
庭
教
育
教
子
之
要。
﹂
|
耳。
︵
續
編
復
念
佛
居
士
書
︶
|
亦
不
至
過
于
慘
悽。
若
富
貴
家,
或
至
身
命
莫
保
|
貴
也。
貧
家
祇
要
人
守
本
分
即
好,
縱
時
局
變
動,
|
切
不
可
不
洞
事,
尚
欲
揀
人
家,
以
期
其
大
享
富
|
與
彼
說,
今
時
人
心
不
古,
人
家
越
富
貴,
越
危
險。
|
人
家,
令
其
早
些
出
閣,
以
卸
擔
負,
而
免
憂
慮。
宜
|
月
之
小
疵
乎。
二
女
若
未
許
人,
當
為
擇
一
信
佛
|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
|
81 |
|
|
|
|
|
|
|
|
|
|
|
|
欣
猒
行
者
錄
畢
敬
跋
|
法
與
佛
法
並
永;
國
運
同
法
運
齊
隆
也!
|
賢
才
蔚
起、
德
人
挺
生;
世
皆
完
人、
僧
咸
龍
象,
世
|
▲ |
|
天下太平之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