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賢
菩
薩
亦
無
去
來
之
相
可
得。
有
果
前
普
賢,
即
|
三
世
一
切
菩
薩,
皆
為
普
賢
菩
薩
之
分
身,
故
普
|
之
行,
故
普
賢
菩
薩
無
自
他
之
相
可
得。
凡
十
方
|
等
同
法
界
之
一
切
菩
薩
行
者,
即
無
不
為
普
賢
|
無
時、
無
事
不
可
示
現,
故
無
定
相,
無
方
所。
凡
修
|
慧
妙
善
曰
賢。
此
普
賢
菩
薩,
以
法
界
為
身,
無
地、
|
能
勸
發
之
人,
為
普
賢
菩
薩。
周
遍
含
容
為
普,
德
|
供
養、
禮
拜、
讚
歎、
及
流
通,
為
勸
發
心:
故
有
此
品。
|
勸
人
發
心:
對
於
是
經,
應
受
持、
讀
誦、
解
說、
書
寫、
|
欲
護
佛
法,
必
應
護
持
是
經;
欲
護
持
是
經,
必
應
|
普
賢
菩
薩
勸
發
品
第
二
十
八
|
民
國
十
年
秋
在
北
京
|
太
虛
大
師
講
述
|
︵
普
賢
菩
薩
勸
發
品
第
二
十
八
︶
|
法
華
經
講
演
錄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2 |
闍
崛
山
中,
頭
面
禮
釋
迦
牟
尼
佛,
右
繞
七
匝。
|
眾
圍
繞,
各
現
威
德
神
通
之
力,
到
娑
婆
世
界
耆
|
修
羅、
迦
樓
羅、
緊
那
羅、
摩
侯
羅
伽、
人
非
人
等
大
|
種
種
伎
樂。
又
與
無
數
諸
天、
龍、
夜
叉、
乾
闥
婆、
阿
|
諸
國,
普
皆
震
動,
雨
寶
蓮
華,
作
無
量
百
千
萬
億
|
大
菩
薩
無
量
無
邊
不
可
稱
數,
從
東
方
來。
所
經
|
爾
時、
普
賢
菩
薩
以
自
在
神
通
力,
威
德
名
聞,
與
|
丁
一
普
賢
來
軌
|
丙
五
護
持
勸
發
力
以
流
通
|
品
第
中
則
居
第
二
十
八,
為
最
末
一
品。
|
故
有
此
品。
在
稟
命
流
通
中
為
第
五
節,
在
全
經
|
普
賢
之
德,
方
能
受
持
是
經,
即
方
能
流
通
是
經,
|
行
者。
為
明
發
心
者、
及
勸
人
發
心
者,
必
皆
具
有
|
後
普
賢,
即
一
切
因
圓
果
滿、
下
化
眾
生
之
菩
薩
|
一
切
修
因
未
滿、
上
求
佛
果
之
菩
薩
行
者。
有
果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3 |
嬈
亂,
修
行
者
當
以
何
法
修
習
為
能
得
於
佛
之
|
導
之
教
化,
復
有
末
世
小
乘
貧
法、
外
道
邪
見
之
|
經。
惟
佛
滅
度
後,
既
失
如
來
說
權
說
實、
殷
勤
勸
|
修
普
賢
行,
而
修
普
賢
行
者
即
無
不
由
持
法
華
|
寶
威
德
上
王、
為
東
方
佛
國
主。
修
佛
道
者
無
不
|
法
華
經
﹄?
|
若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於
如
來
滅
後,
云
何
能
得
是
|
億
諸
菩
薩
眾
共
來
聽
受,
惟
願
世
尊
當
為
說
之!
|
此
娑
婆
世
界
說
法
華
經,
與
無
量
無
邊
百
千
萬
|
白
佛
言:
﹃
世
尊!
我
於
寶
威
德
上
王
佛
國,
遙
聞
|
丁
二
啟
白
聞
經
|
界
眾
生,
無
不
以
普
賢
為
導
首
而
趣
向
佛
地
也。
|
雨
華、
動
地
之
瑞
應。
天
龍
八
部
並
皆
隨
從,
蓋
法
|
行
者,
故
隨
行
之
大
菩
薩
極
眾。
以
極
眾
故,
因
有
|
普
賢
以
威
德
名
聞,
能
攝
受
十
方
界
之
修
普
賢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4 |
量
功
德,
斯
為
植
眾
德
本。
三、
信
為
正
信,
解
為
正
|
道,
而
一
一
皆
起
於
無
上
覺
心;
復
一
一
能
生
無
|
承
事
者
為
大
乘
法
師;
精
修
波
羅
密,
廣
行
菩
薩
|
之
所
護
念。
二、
次
須
所
修
習
者
為
大
乘
經
典,
所
|
見;
既
在
在
處
處
知
隨
順
於
佛
法,
斯
能
為
諸
佛
|
向
者,
一
一
皆
為
佛
之
智
慧,
佛
之
功
德,
佛
之
智
|
者,
耳
目
所
思
察
者,
志
意
所
希
求
者,
功
業
所
傾
|
一、
先
須
心
所
信
願
者,
口
所
稱
道
者,
身
所
奉
行
|
四
法,
於
如
來
滅
後
必
得
是
經
﹄。
|
救
一
切
眾
生
之
心。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如
是
成
就
|
護
念,
二
者、
植
眾
德
本,
三
者、
入
正
定
聚,
四
者、
發
|
法,
於
如
來
滅
後
當
得
是
法
華
經。
一
者、
為
諸
佛
|
佛
告
普
賢
菩
薩:
﹃
若
善
男
子、
善
女
人
成
就
四
|
丁
三
佛
告
四
法
|
知
見,
即
為
得
是
法
華
經
乎?
故
普
賢
率
眾
興
問。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5 |
爾
時、
普
賢
菩
薩
白
佛
言:
﹃
世
尊!
於
後
五
百
歲
|
己
一
與
現
益
|
戊
一
明
勸
發
相
|
丁
四
普
賢
勸
發
|
四
法,
即
為
得
是
法
華
經
矣。
|
矣,
是
為
發
救
一
切
眾
生
之
心。
如
是
修
行
成
此
|
斯
度
眾
生
之
心
一
發
永
發,
亦
無
發
而
無
不
發
|
知
無
有
一
法
可
說,
亦
實
無
有
眾
生
得
滅
度
者;
|
荷
擔
如
來,
教
化
眾
生,
說
一
切
法,
救
一
切
苦。
更
|
死,
當
起
大
悲
及
諸
方
便,
本
憐
憫
心,
發
宏
誓
願,
|
應
念
佛
與
眾
生
原
為
同
體,
眾
生
不
覺
仍
滯
生
|
世
一
大
因
緣,
本
為
眾
生
開
示
悟
入
佛
之
知
見,
|
到
不
退
地,
是
為
入
正
定
聚。
四、
應
諦
念
如
來
出
|
會
能
得
總
持,
一
真
常
住,
千
魔
不
轉,
必
得
自
在
|
解,
行
為
決
定
行;
法
惟
一
乘
無
有
疑
惑,
眾
善
普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6 |
魔
女
等
是。
毗
舍
闍、
即
啖
精
氣
之
鬼。
韋
陀
羅、
即
|
淫
欲、
必
落
魔
道,
如
上
品
魔
王、
中
品
魔
民、
下
品
|
身
之
利
益
也。
魔
子、
魔
民
等,
指
修
禪
定
者
不
斷
|
摩
其
頭
止,
均
為
與
現
益,
謂
與
修
持
是
經
者
現
|
五
百
歲
濁
惡
世
中。
自
此
以
下
至
為
諸
如
來
手
|
至
最
後
之
五
百
歲,
則
已
為
末
法
時
代,
故
曰
後
|
如
第
一
五
百
歲,
第
二
五
百
歲,
第
三
五
百
歲
等。
|
勸
發
者
為
下
品。
佛
法
時
代,
以
每
五
百
歲
計
算,
|
候
之
淺
深。
約
分
上、
中、
下
三
品
以
為
勸
導。
此
所
|
本
品
意
旨,
全
在
以
下
數
節,
就
受
持
是
經
者
功
|
單
那、
若
韋
陀
羅
等
諸
惱
人
者,
皆
不
得
便。
|
叉、
若
羅
剎、
若
鳩
槃
荼、
若
毗
舍
闍、
若
吉
蔗、
若
富
|
若
魔
子、
若
魔
女、
若
魔
民、
若
為
魔
所
著
者,
若
夜
|
其
衰
患,
令
得
安
隱,
使
無
伺
求
得
其
便
者。
若
魔、
|
濁
惡
世
中,
其
有
受
持
是
經
典
者,
我
當
守
護:
除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7 |
聞
慧
受
持
是
經。
象、
為
陸
地
上
最
富
於
負
荷
力
|
此
所
勸
發
者
為
中
品。
行
立
讀
誦、
屬
聞
慧,
謂
以
|
是
等
陀
羅
尼。
|
百
千
萬
億
旋
陀
羅
尼,
法
音
方
便
陀
羅
尼,
得
如
|
見
我
故,
即
得
三
昧,
及
陀
羅
尼:
名
為
旋
陀
羅
尼,
|
法
華
經
者,
得
見
我
身,
甚
大
歡
喜,
轉
復
精
進。
以
|
當
教
之,
與
共
讀
誦,
還
令
通
利。
爾
時
受
持、
讀
誦
|
前。
其
人
若
於
法
華
經
有
所
忘
失
一
句、
一
偈,
我
|
若
坐
思
惟
此
經,
爾
時
我
復
乘
白
象
王
現
其
人
|
養
守
護,
安
慰
其
心,
亦
為
供
養
法
華
經
故。
是
人
|
白
象
王,
與
大
菩
薩
眾
俱
詣
其
所
而
自
現
身,
供
|
﹃
是
人
若
行、
若
立
讀
誦
此
經,
我
爾
時
乘
六
牙
|
受
持
是
經
者
之
守
護。
|
常
伺
便
惱
人,
阻
行
者
之
修
習,
故
普
賢
發
願,
為
|
厭
禱
鬼,
謂
作
厭
勝
之
法
以
祟
人
者,
皆
惡
鬼
神,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8 |
法
生
無
量
法,
轉
為
百
千
萬
億
陀
羅
尼。
以
得
此
|
清
淨
功
德
之
法,
斯
一
切
法
即
一
法
矣。
由
是
一
|
法
而
入
於
無
相
平
等
真
如
法
性,
以
轉
生
一
切
|
昧。
旋、
謂
旋
轉,
旋
陀
羅
尼,
謂
能
旋
一
切
差
別
之
|
以
所
見
為
普
賢,
故
此
三
昧
即
可
名
為
普
賢
三
|
喜
故
精
進,
以
精
進
故
得
定。
定、
即
所
得
三
昧
也。
|
普
賢
現
身,
故
能
受
教。
又
以
能
見
故
歡
喜,
以
歡
|
忘
失,
普
賢
即
於
禪
定
之
中
教
共
讀
誦。
蓋
已
見
|
思
慧
思
一
乘
實
相
之
理
以
受
持
是
經
也。
若
有
|
若
坐
思
惟
是
經,
謂
於
禪
定
中
思
惟
是
經,
即
以
|
也。
|
供
養
是
經,
以
是
經
為
諸
佛
菩
薩
功
德
之
父
母
|
護,
并
加
供
養;
既
令
持
經
者
安
心
精
進,
亦
即
為
|
乘
即
為
荷
擔
清
淨
佛
法
也。
普
賢
現
身,
不
惟
守
|
者,
普
賢
菩
薩
乘
白
象
王
現
身
其
前,
喻
修
習
大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9 |
願
世
尊
聽
我
說
此
陀
羅
尼
咒
﹄!
即
於
佛
前
而
|
不
為
女
人
之
所
惑
亂;
我
身
亦
自
常
護
是
人。
惟
|
尼
咒。
得
是
陀
羅
尼
故,
無
有
非
人
能
破
壞
者,
亦
|
其
人
前
而
為
說
法,
示、
教、
利、
喜,
亦
復
與
其
陀
羅
|
量
菩
薩
而
自
圍
繞,
以
一
切
眾
生
所
喜
見
身,
現
|
心
精
進。
滿
三
七
日
已,
我
當
乘
六
牙
白
象,
與
無
|
書
寫
者,
欲
修
習
是
法
華
經,
於
三
七
日
中
應
一
|
丘
尼、
優
婆
塞、
優
婆
夷,
求
索
者、
受
持
者、
讀
誦
者、
|
﹃
世
尊!
若
後
世
後
五
百
歲
濁
惡
世
中,
比
丘、
比
|
可
得
此
益。
|
陀
羅
尼。
中
品
修
持
者,
以
普
賢
守
護
神
通
之
力,
|
無
量
義,
使
法
音
宣
流
於
世,
此
即
為
法
音
方
便
|
量
義
納
於
一
句、
一
字
之
中,
即
以
一
句
一
字
顯
|
顯
一
心。
因
得
四
無
礙
辯,
起
方
便
善
巧,
能
以
無
|
陀
羅
尼,
故
能
即
一
心
顯
一
切
法,
亦
可
由
一
法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0 |
心
精
進。
普
賢
法
身
本
無
所
不
在,
況
行
者
已
得
|
寫、
修
習。
如
理
而
解,
如
解
而
修,
更
加
三
七
日
一
|
而
求
索
是
經。
求
索
既
得,
因
加
受
持
及
讀
誦、
書
|
此
所
勸
發
者
為
上
品。
求
索、
謂
尚
未
得
聞
是
經
|
地
帝。
|
埵
樓
馱
憍
舍
略
阿
冕
伽
地
辛
阿
毗
吉
利
|
地
薩
婆
達
磨
修
波
利
剎
帝
薩
婆
薩
|
羅
帝
波
羅
帝
薩
婆
僧
伽
地
三
摩
地
伽
蘭
|
僧
伽
婆
伽
地
帝
隸
阿
惰
僧
伽
兜
略
阿
|
履
叉
尼
僧
伽
涅
伽
陀
尼
阿
僧
祇
|
沙
阿
婆
多
尼
修
阿
婆
多
尼
僧
伽
婆
|
禰
薩
婆
陀
羅
尼
阿
婆
多
尼
薩
婆
婆
|
修
陀
隸
修
陀
羅
婆
底
佛
馱
波
羶
|
婆
帝
檀
陀
鳩
舍
隸
檀
陀
修
陀
隸
|
說
咒
曰:
﹃
阿
檀
地
檀
陀
婆
地
檀
陀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1 |
普
賢
行,
於
無
量
無
邊
諸
佛
所
深
種
善
根,
為
諸
|
誦、
正
憶
念、
解
其
義
趣、
如
說
修
行,
當
知
是
人
行
|
應
作
此
念:
皆
是
普
賢
威
神
之
力。
若
有
受
持、
讀
|
賢
神
通
之
力。
若
法
華
經
行
閻
浮
提
有
受
持
者,
|
﹃
世
尊!
若
有
菩
薩
得
聞
是
陀
羅
尼
者,
當
知
普
|
羅
尼。
|
守
護
之
也。
此
陀
羅
尼
共
二
十
句,
即
名
普
賢
陀
|
尼,
令
行
者
持
之
以
為
守
護,
而
普
賢
亦
自
以
身
|
每
能
惑
亂
行
者
之
戒
定
力,
故
普
賢
自
說
陀
羅
|
增
進
矣。
非
人、
指
上
鬼
神
等。
女
人
之
不
修
行
者,
|
相
現
前
說
法,
則
眾
生
精
進
之
心
益
隨
法
喜
而
|
之
各
別
識
心
以
為
差
別。
今
以
各
所
喜
見
之
身
|
相
本
無
一
定,
眾
生
喜
見
與
否,
又
隨
各
類
眾
生
|
見
身、
謂
各
行
者
心
所
崇
拜
之
身
相。
蓋
菩
薩
身
|
普
賢
三
昧?
由
是
故
復
見
普
賢
現
身
其
前。
所
喜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2 |
彌
勒
菩
薩
有
三
十
二
相:
大
菩
薩
眾
所
共
圍
繞,
|
恐
怖,
不
墮
惡
趣,
即
往
兜
率
天
上
彌
勒
菩
薩
所:
|
讀
誦、
解
其
義
趣,
是
人
命
終,
為
千
佛
授
手,
令
不
|
誦、
正
憶
念、
解
其
義
趣、
如
說
修
行?
若
有
人
受
持、
|
著
七
寶
冠,
於
采
女
中
娛
樂
快
樂。
何
況
受
持、
讀
|
八
萬
四
千
天
女
作
眾
伎
樂
而
來
迎
之;
其
人
即
|
﹃
若
但
書
寫,
是
人
命
終
當
生
忉
利
天
上。
是
時、
|
己
二
與
後
益
|
以
具
有
勝
因
故
有
勝
緣
也。
|
故。
而
此
如
說
修
行
之
人,
即
為
如
來
之
所
攝
受,
|
持
修
行
之
人,
即
行
同
普
賢,
以
為
普
賢
所
勸
發
|
者,
皆
普
賢
力,
以
持
經
者
為
所
守
護
故。
真
能
受
|
賢
力,
以
是
咒
為
普
賢
所
說
故。
閻
浮
提
有
受
持
|
此
正
明
普
賢
勸
發
之
益。
菩
薩
得
聞
是
咒,
由
普
|
如
來
手
摩
其
頭。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3 |
自
書、
若
使
人
書,
受
持、
讀
誦、
正
憶
念、
如
說
修
行。
|
﹃
有
如
是
等
功
德
利
益,
是
故
智
者
應
當
一
心
|
戊
二
結
勸
發
心
|
屬
等
生
於
其
中。
|
為
菩
薩
眾,
外
院
為
天
人
眾,
故
外
院
有
天
女
眷
|
入
彌
勒
內
院,
即
入
菩
薩
不
退
地
位。
兜
率
內
院
|
自
利
利
他
之
行
者,
命
終
當
生
兜
率
天
內
院
也。
|
天
內
院
承
事
彌
勒。
蓋
修
習
大
乘
教
義,
行
菩
薩
|
方
佛
土,
隨
其
本
願
勒
令
往
生;
并
得
往
生
兜
率
|
修
行,
則
命
終
即
永
離
惡
趣,
為
千
佛
所
接
引。
十
|
命
終
生
忉
利
天
之
福
報。
若
更
受
持、
憶
念、
了
解、
|
流
通
既
富,
由
是
使
大
乘
教
義
普
益
群
生,
故
得
|
得
益
已
也。
授
手、
接
引
之
意。
言
能
廣
寫
是
經,
則
|
此
釋
與
後
益。
謂
後
生
所
得
之
益,
明
非
僅
現
身
|
有
百
千
萬
億
天
女
眷
屬
而
於
中
生。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4 |
護
是
能
受
持
普
賢
名
者,
即
所
以
守
護
普
賢
之
|
是
經
令
不
失
墜,
必
眾
生
各
具
普
賢
之
行;
而
守
|
通
力
受
護
能
受
持
普
賢
菩
薩
名
者。
顯
欲
護
持
|
普
賢
菩
薩
以
神
通
願
守
護
是
經,
佛
即
願
以
神
|
菩
薩
名
者。
|
守
護
是
經。
我
當
以
神
通
力,
守
護
能
受
持
普
賢
|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意,
而
能
作
是
神
通
之
願
|
就
不
可
思
議
功
德,
深
大
慈
悲,
從
久
遠
來
發
阿
|
能
護
助
是
經,
令
多
所
眾
生
安
樂
利
益。
汝
已
成
|
爾
時、
釋
迦
牟
尼
佛
讚
言:
﹃
善
哉!
善
哉!
普
賢!
汝
|
戊
一
讚
美
普
賢
|
丁
五
釋
迦
讚
勸
|
此
釋
結
勸
發
心。
|
後
閻
浮
提
內,
廣
令
流
布,
使
不
斷
絕
﹄。
|
世
尊!
我
今
以
神
通
力
故
守
護
是
經,
於
如
來
滅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5 |
人
少
欲
知
足,
能
修
普
賢
之
行。
|
所
惱,
亦
不
為
嫉
妒、
我
慢、
邪
慢、
增
上
慢
所
惱;
是
|
意
質
直,
有
正
憶
念,
有
福
德
力;
是
人
不
為
三
毒
|
若
畜
豬、
羊、
雞、
狗,
若
獵
師,
若
衒
賣
女
色。
是
人
心
|
手
筆,
亦
復
不
喜
親
近
其
人;
及
諸
惡
者:
若
屠
兒,
|
﹃
如
是
之
人,
不
復
貪
著
世
樂,
不
好
外
道
經
書
|
此
讚
持
經
者
為
已
見
佛。
|
所
覆。
|
佛
手
摩
其
頭,
當
知
是
人
為
釋
迦
牟
尼
佛
衣
之
|
當
知
是
人
佛
讚
善
哉,
當
知
是
人
為
釋
迦
牟
尼
|
佛
口
聞
此
經
典。
當
知
是
人
供
養
釋
迦
牟
尼
佛,
|
法
華
經
者,
當
知
是
人
則
見
釋
迦
牟
尼
佛,
如
從
|
﹃
普
賢!
若
有
受
持、
讀
誦、
正
憶
念、
修
習、
書
寫
是
|
戊
二
讚
持
經
者
|
行,
以
守
護
是
妙
法
華
經
耳。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6 |
此
讚
持
經
者
為
已
不
著
世
間。
蓋
資
生
等
物,
現
|
虛,
亦
於
現
世
得
其
福
報。
|
不
復
貪
著
衣
服、
臥
具、
飲
食
資
生
之
物,
所
願
不
|
﹃
普
賢!
若
於
後
世
受
持、
讀
誦
是
經
典
者,
是
人
|
無
明,
成
正
覺,
為
說
法
度
生
之
正
因
行
也。
|
善
持
是
經,
已
具
足
普
賢
行,
即
為
直
趣
佛
果,
破
|
場,
如
釋
尊
不
成
正
覺
誓
不
起
座
之
處
是
也。
言
|
此
讚
持
經
者
為
當
得
出
世
成
佛。
道
場、
成
道
之
|
中
師
子
法
座
上。
|
法
輪,
擊
法
鼓,
吹
法
螺,
雨
法
雨,
當
坐
天
人
大
眾
|
道
場,
破
諸
魔
眾,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轉
|
持、
讀
誦
法
華
經
者,
應
作
是
念:
此
人
不
久
當
詣
|
﹃
普
賢!
若
如
來
滅
後
後
五
百
歲,
若
有
人
見
受
|
修
行,
則
可
疾
入
佛
道,
不
遮
惡
而
惡
自
離
矣。
|
此
讚
持
經
者
為
已
離
惡。
但
能
受
持
是
經,
如
說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7 |
佛
﹄。
|
普
賢!
若
見
受
持
是
經
典
者,
當
起
遠
迎,
當
如
敬
|
體
臭
穢,
惡
瘡
膿
血,
水
腹、
短
氣,
諸
惡
重
病。
是
故
|
牙
齒
疏
缺,
醜
脣、
平
鼻,
手
腳
繚
戾,
眼
目
角
睞,
身
|
實,
此
人
現
世
得
白
癩
病。
若
輕
笑
之
者,
當
世
世
|
﹃
若
復
見
受
持
是
經
者,
出
其
過
惡
若
實、
若
不
|
助
人
種
善
根
故。
|
人
能
照
見
佛
法
之
眼
故。
讚
歎
者
現
得
福
報,
以
|
首
明
輕
毀
者
之
罪
相。
毀
者
世
世
無
眼,
以
毀
世
|
養
讚
歎
之
者,
當
於
今
世
得
現
果
報。
|
終
無
所
獲
﹂。
如
是
罪
報,
當
世
世
無
眼。
若
有
供
|
﹃
若
有
人
輕
毀
之
言:
﹁
汝
狂
人
耳!
空
作
是
行,
|
戊
三
明
違
順
相
|
之
業,
以
惟
有
真
實
不
虛
度
生
宏
願
在
耳。
|
雖
無
缺,
行
者
之
心
早
無
取
著,
不
復
再
造
生
死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8 |
氣
為
語
聲
低
促
之
相,
皆
人
所
賤
惡
之
病。
末
復
|
不
正
之
狀,
視
斜
曰
睞,
水
腹
則
有
腹
大
之
相,
短
|
齒、
眼、
鼻、
身
體
種
種
欠
缺
穢
惡
等
是。
繚
戾、
屈
曲
|
持
經
者,
亦
令
世
世
得
被
人
輕
笑
之
報
相,
如
唇、
|
不
寧
相
似,
此
為
與
所
造
罪
相
似
之
惡
報。
輕
笑
|
也。
癩
病、
遍
體
痛
癢
不
安,
與
被
謗
者
終
日
跼
蹐
|
實
與
不
實,
而
謗
者
之
罪
固
不
易
懺
悔
而
煎
除
|
其
影
響
於
度
生
之
事
甚
大。
故
無
論
所
說
之
過
|
疑
誹,
而
不
免
群
焉
退
沮。
是
說
修
行
者
之
過
惡,
|
曾
由
此
持
經
者
所
接
引
向
道
之
人,
亦
盡
頓
生
|
其
心
使
難
安
心
修
道,
以
致
妨
礙
其
成
就;
且
令
|
已
迴
心
向
佛
可
知。
今
仍
宣
揚
其
惡,
不
惟
嬈
亂
|
曾
有
隱
惡,
然
現
既
受
持
是
經,
則
其
懺
悔
往
業
|
論
實
與
不
實,
均
得
癩
病
惡
報。
蓋
持
經
者
即
使
|
次
明
說
過
者
與
輕
笑
者
之
罪
相。
出
人
過
惡,
無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19 |
就
全
經
二
十
八
品
之
文
字
相
言
之,
可
謂
今
已
|
如
下:
|
以
上
釋
妙
法
蓮
華
經
竟。
茲
更
條
貫
全
經
義
例
|
貫
經
義
|
此
釋
會
眾
歡
喜
受
持,
以
結
全
經。
|
受
持
佛
語,
作
禮
而
去。
|
聞,
及
諸
天、
龍、
人
非
人
等
一
切
大
會,
皆
大
歡
喜,
|
佛
說
是
經
時,
普
賢
等
諸
菩
薩、
舍
利
弗
等
諸
聲
|
此
明
時
眾
獲
益,
以
結
本
品。
|
塵
等
諸
菩
薩
具
普
賢
道。
|
薩
得
百
千
萬
億
旋
陀
羅
尼,
三
千
大
千
世
界
微
|
說
是
普
賢
勸
發
品
時,
恆
河
沙
等
無
量
無
邊
菩
|
丁
六
時
眾
獲
益
|
一
句
皆
當
成
佛
故
耳。
|
言
見
持
是
經
者
應
如
見
佛,
以
真
持
是
經
一
偈、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20 |
悟
入
佛
之
知
見
一
句,
分
顯
教、
理、
行、
果
四
義,
則
|
攝
二
十
八
品。
茲
即
以
全
經
妙
法
之
總
義:
開
示
|
經
科
判,
原
列
為
序
分、
正
宗
分、
流
通
分
三
者,
分
|
方
便
品
之
要
旨,
亦
即
法
華
全
經
之
要
旨
也。
全
|
菩
薩
法,
即
皆
為
一
乘
妙
法,
此
正
宗
分
第
一
品
|
知
見
一
句
攝
之。
以
是
之
故,
一
切
法
即
皆
為
教
|
有
所
少,
故
全
經
之
義,
直
可
以
開
示
悟
入
佛
之
|
一
品,
或
更
約
之
於
一
偈、
一
句,
仍
亦
未
見
其
義
|
將
全
經
七
卷
之
義
約
之
於
一
卷,
或
更
約
之
於
|
且
無
量
義
即
發
生
於
一
實
相
無
相
之
法,
若
更
|
未
盡,
故
說
經
者
之
言
語
相
即
亦
當
盡
於
此
也。
|
七
卷
經
文
中,
亦
并
未
見
其
有
所
缺
漏
而
顯
為
|
生
之
語
言
心
量
闡
之
令
盡
也。
但
約
其
義
於
此
|
有
盡。
所
謂
遍
虛
空
界,
盡
未
來
際,
亦
不
能
以
眾
|
釋
竟。
但
妙
法
蓮
華
之
經
義,
無
量
無
邊,
則
永
無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21 |
身
平
等;
天
授
品、
顯
違
順、
罪
福
眾
生
之
法
身
平
|
之
理。
如
在
見
寶
塔
品,
顯
過
現、
主
伴
諸
佛
之
法
|
至
安
樂
行
品
共
四
品,
為
示
佛
知
見、
以
顯
一
乘
|
佛
知
見
也。
法
師
品
兼
流
通
此
分。
自
見
寶
塔
品
|
破
除
若
二、
若
三
之
眾
生
機
教,
而
開
出
不
二
之
|
一
乘,
皆
授
佛
記。
故
此
諸
品
即
為
開
佛
知
見,
以
|
方
便
說
為
三
乘、
五
乘,
而
開
權
顯
實
以
後
會
歸
|
品,
為
開
佛
知
見、
以
會
一
乘
之
教。
以
唯
一
佛
乘
|
分
諸
品
如
下:
自
方
便
品
以
下
至
法
師
品
共
九
|
試
本
開
示
悟
入
四
義
及
教
理
行
果
四
法,
以
約
|
是
經
時
一
段,
即
謂
僅
此
二
行
為
流
通
分
可
也。
|
正
宗
分,
別
無
流
通
分
之
可
言。
關
於
經
末
佛
說
|
至
勸
發
品
共
二
十
七
品,
直
可
皆
謂
為
此
經
之
|
已
如
佛
光
中
所
現
差
別
之
境
矣。
故
自
方
便
品
|
序
品
一
品
即
以
籠
罩
全
經。
其
方
便
以
下
各
品,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22 |
證
入,
皆
菩
薩
漸
次
證
入
一
乘
實
相
之
果
位。
而
|
利
之
終,
故
此
諸
品
為
入
佛
知
見。
入
者、
即
修
習
|
迴
邪
入
正,
為
證
利
他
果
德;
普
賢
勸
發
以
要
二
|
化,
觀
音
救
難,
陀
羅
尼
咒
破
惡
衛
善,
妙
莊
嚴
王
|
以
證
一
乘
之
果。
藥
王
品
證
自
利
果
德;
妙
音
密
|
藥
王
品
以
下、
至
勸
發
品
共
六
品,
為
入
佛
知
見、
|
悟
而
起
大
乘
之
行
也。
神
力、
囑
累,
流
通
此
分。
自
|
地
心
故,
進
明
佛
之
圓
滿
果
覺
真
身
壽
命
長
遠,
|
無
盡,
係
由
地
涌
出
諸
菩
薩
依
佛
究
竟
覺
為
因
|
德
無
盡,
慈
悲
無
盡,
願
力
無
盡,
方
便
無
盡,
應
化
|
至
究
竟
覺,
成
自
受
用
圓
滿
報
身,
智
慧
無
盡,
福
|
見、
以
起
一
乘
之
行。
以
此
諸
品,
顯
佛
已
由
始
覺
|
通
此
分。
自
從
地
涌
出
品
至
囑
累
品,
為
悟
佛
知
|
知
見。
持
品、
明
持
經
人,
安
樂
行
品、
明
持
經
行,
流
|
等。
專
示
佛
知
見
之
法
性,
故
此
諸
品
即
為
示
佛
|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
|
23 |
|
︵
周
秉
清
記
︶
|
法
性
身,
而
是
經
方
為
流
布
不
斷
絕
於
世
也。
|
而
解,
如
解
而
行,
由
行
而
證,
盡
具
普
賢
道,
同
獲
|
偈、
一
句
之
名
言,
見
一
乘
實
相
之
無
盡
義,
如
說
|
行
者
當
於
是
經
受
持、
讀
誦、
講
解、
書
寫、
能
於
一
|
而
流
通
之
功
力,
即
亦
與
為
無
盡。
然
因
此
益
見
|
顯
一
乘
教
理
行
果,
即
是
流
通
此
無
盡
之
教
義;
|
之
必
要。
以
由
此
開
示
悟
入
佛
之
知
見
之
義,
分
|
法
華
經
之
無
盡,
故
無
有
特
判
數
品
為
流
通
分
|
分
方
便
以
下
二
十
七
品
皆
為
正
宗,
正
以
彰
妙
|
準
上
開
示
悟
入
四
義
及
教
理
行
果
四
法,
以
約
|
無
終
也。
|
鄰
極
佛
果;
果
後
利
他
無
盡,
亦
明
此
經
之
終
而
|
普
賢
行
通
於
佛
果
前
後,
果
前
為
等
覺
之
菩
薩,
|
▲ |
|
法華經講演錄(普賢菩薩勸發品第二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