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上四)
   
       震旦清信士勝觀江妙煦遺著
   
   
 
  (子)次,反顯。
 
 
 
  【「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
 
 
 
  上科名正釋者,是從正面釋明何以為淨信,及何以得無量福德,因其已見三空之理故也。無我人等相,人空也。(一名我執空。)無法相,法空也。(一名法執空。)無非法相,並空亦空也。(一名俱空。)是謂三空。由見三空,從此精進,淨念相繼,便證清淨法身,故曰 得無量福德。
 
 
 
  此一科名曰反顯者,是更從反面顯其必應三空之故,以明絲毫著相,便是分別心,便非清淨性。何以故?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故。所以著相便是逐妄,逐妄便迷卻真性。真性既迷,依然是起惑造業苦報輪迴的凡夫,何能得無量福德耶!
 
 
 
  由此可知既已正釋。更加反顯的用意,無非欲令眾生速速覺悟,依此經無住之旨,一面勤行六度,一面觀照無相,發生淨信,以期證得三空性體,超凡入聖耳。此是必須反顯之總義。
 
 
 
  然尚有別義,蓋防讀上文者起疑也。云何起疑?(一)我人等相,從身見起。身為苦本,不應著相,其理易明。法則不然,自度度他,必有其法。如布施六度,豈不明明有法。有法便有其法之相。今云無法相。法而無相,是法亦在若有若無之間矣。然則法相云何可無耶?( 二)若有身見,勢必分別人我。一有分別,勢必造業受報。是故不應有身見,不應分別人我。而法本非身,其中那有人我?即令於法上起分別,那便是分別人我。至於非法二字,無異空之別名。既名空,那有相乎。然則何故將法與非法,與由身見而起之我人四相,相提並論 ,一概云無耶?為欲斷此種種疑故,所以須從反面加以顯明的說明也。
 
 
 
  是諸眾生,即指上來生淨信,見三空的眾生。若心取相的心字,要緊。須知心本無相,相字不必專指色身言,乃偏指一切境界相也。心本無相,若有一種相,便取著了境界。若取著境界之相,豈不是已經迷了自己的心麼。這正是背覺合塵樣子,所以成為凡夫者。因此更須知 取著境相,是誰取之乎?並非他人,我也。可見心若取相,便成我相。而所取的相,是由能取的我而有,猶之人相是由我相而生,故所取之境,便成人相。所取之相,疊起叢生,便成眾生相。其相不斷,便成壽者相。由是言之,無論取著何相,便有能取、所取,叢生不斷。 故曰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也。則為者,猶言便是,言一取便著了。所以若取法相,亦即著在我人眾壽四相之上。何云法不同身,其中無我耶!一取便有能所的分別,何得云法上分別,不是人我分別?
 
 
 
  且由此可知上科所云無法相者,謂其不取著耳。非畢竟無法無相也。若畢竟無,是斷滅相矣!至若非法固是空之別名。空原非相。然既取之,便有能取之我,所取之人,叢生不斷,四相宛在。故曰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嘗見一種刻本,不知被誰刪去若取非法相之 上的何以故三字,以為本是一直說下,義意明顯,有此三字,反令語氣曲折,其義不明。嘉慶間有一刻本,雖不敢徑刪,但注其下云:某某注釋及各正本,俱定為衍文云云。所云某某者,大都明清間人也。由此可證此經字句,多與古本不同者,雖不無傳抄之誤,亦實不免被 淺見者妄加增刪,真是可歎。幸而近今經本,又經明眼人將此句補入,然偏遠處經本,尚有刪去此句者,萬不可從。
 
 
 
  蓋用此三字,含有精意,關係緊要,萬不可少。有人云:是以「何以故」三字,跌起上義,使知若取非法,尚著四相,況取於法,此意尚淺。因若心取相則為云云,已釋明其故了,何必更須跌起。然則其意云何?蓋防不得意者,雖聞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壽,然尚未明何以 方為不取,見地未真,或致誤取非法,而尚自以為是不取法也。因用「何以故」三字警問,使深思其故,不可誤會。即接云: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則知倘取非法,依然著相,無異乎取法者。將勿所謂不取法,並非畢竟不取耶?既非不取,而取又著相。可見不取 者,乃令不取著相,會歸於性耳。此意云何?便是廣修六度萬行,而心中若無其事,湛然凝寂,不為所動。即此便是不取法相的真實義。如此而行,既不著法,亦不著非法。便是二邊不著,合乎中道矣。然則有此何以故一句,下文若取非法相兩句,無異為上文若取法相兩句 作了注解。說法之妙,如是如是。若刪去此三字,則語氣平列,便不能顯出此義矣。
 
 
 
  須知有是即空而有,空非離有之空。故心經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所以此經處處說不取著,卻處處說不斷滅。不斷滅之言,雖在最末後點出,其實開首所說,無不含有不應斷滅意在。如度生無度相,初不僅言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一句也。應無所住行於布施,其意尤顯。而 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更是結晶語。諸相非相,即明不取,取則只見相而不見性矣。惟其不取,故見相即非相,而會歸於如來藏性,故曰見如來也。總之,相原無過,過在於取耳。所以若捨相而取無相,捨無相而取能無之無,取便成相,便障自性。可知但能不取,雖有 相而無妨;苟或有取,雖無相而成障。初何必滅相見性哉。因是之故,所以獨揀持戒修福為能信機。蓋持戒修福,已不著空,以般若熏習之,慧解一開,於法不執。自然能不著有,而又不復著空,易合中道。視彼狂慧,相去天壤。故經論有言,寧可著有如須彌山,不可著空 如芥子許。此明著有者易為功,著空者難施救耳。此中取字,正與下文捨字緊對。此中是明不取法者,非謂可取非法也。(約意言之。)下文則明法應捨者,非謂非法不應捨也。上下語意正同,皆含有不可離有談空意。總之,二邊皆不應取,即皆應捨。故下文即結以是故不 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仍指歸中道也。
 
 
 
  又用此「何以故」三字,更有一義。因上科無復我相乃至亦無非法相,是一直說下以明三空,已如前說。此科於若取法若取非法之間,用「何以故」隔開者,便是別明空有二邊不著義,以引起下文是故兩句也。若心取相兩句,本是總論。不可取相,即謂兼指身相。而身相屬 有邊,與法相同。非法相則屬空邊。其間若不隔開,而仍如前一直說下,則此義不顯。而下文是故二字,便無著落,而承接不上矣。足見秦譯之妙。
 
 
 
  (壬)三,結顯中道。分二:(癸)初,以雙離結成;次,引筏喻顯義。
 
 
 
  (癸)初,以雙離結成。
 
 
 
  【「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是故之故,正承上文。因若取法非法相,即著我人眾壽,故兩邊皆不應取也。亦與上無復云云相應。以不取則無相,無相方生淨信,為如來知見,得無量福德耳。總之,佛之言此,正示以下手方法,先令二邊不取,漸能空相,心地清淨。由是而信而解而行,至於究竟,亦不 過兩邊不著耳。蓋由觀照般若證實相般若,實相者,無相無不相,非兩邊不著乎。此之謂因賅果海,果徹因源。
 
 
 
  (癸)次,引筏喻顯義。
 
 
 
  【「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以是之是,正承上文不應取法兩句,亦遠與無法相以下諸句相呼應。
 
 
 
  筏喻者,如來常說之法也。蓋說船筏原為過渡,既渡則捨筏。以喻佛法為度生死,生死未度。不可無法。既達彼岸,法亦無用,此以示法不可執之意。蓋阿含經中,為弟子等常說者也。
 
 
 
  法尚應捨句,即躡筏喻來。亦兼指上文不應取法,即以引起下文何況非法。何況非法者,明其非法更應捨也,捨即不取。然捨意更深,不但不取而已。前已取者,今亦須捨。究竟言之,即不取二字,亦應捨也。
 
 
 
  所以引常說之筏喻者,一面用今義顯常說,復一面借常說顯今義也。蓋謂以此法與非法皆不應取之義,所以如來常為比丘說的筏喻,雖只說了捨法,須知是連非法一併捨的。何以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其更應捨也,何待言哉。此顯無小非大,是法平等,即是用今義顯常 說也。且以顯明今義之兩邊不取,語雖平列。須知非法更應不取,方不致於著空。此是借常說顯今義也。
 
 
 
  此段經文,義蘊深微,不止如上所說。當知今義與常說,有最衝突的一點,必應了然者。蓋常說是令法不需要了,則捨。而今為初發大心者說,乃是令於正需要時捨法是也。
 
 
 
  有此大衝突,世尊防人執常說疑今義,或執今義疑常說,故萬不能不引來,使學人因之洞明雖異而實同耳。
 
 
 
  其疑云何。疑云:正需要時捨法,法捨豈非無法,無法將何以度?這不與常說相反了麼?乃又言,不應取非法,究竟有法乎?無法乎?未度者,需要法乎?不需要法乎?
 
 
 
  當知今說之義,乃是有無二邊,俱不可著,所謂中道第一義。當知二邊不著,便是二邊雙照。二邊不著,固無所謂有法。而二邊雙照,則亦無所謂無法。且不著便是雙照。可知正當無所謂有時,即復無所謂無。正當無所謂無時,何妨無所謂有。汝思之,深思之,究竟有法乎 ?無法乎?抑有即無,無即有乎?知此則知今義與常說,雖異實同矣。
 
 
 
  雖然,佛引筏喻,專為常說今義的異同釋疑乎?非也。其深意所在,實為防人執今義疑今義。其疑云何?諸君看出了麼?請看是故不應取法兩句,雖是結束上文,而與上文所說大有淺深。世尊恐人不明,生出障礙,所以引常說筏喻來顯明耳。不然,是故兩句已結束了,原可 不必又引筏喻也。至於上面所說的二邊不著云云,乃至究竟有法乎、無法乎一段。正是借常說顯今義,以免於今義之淺深,起疑生障耳。然則當先明其淺深何在?
 
 
 
  請看第一段說的,無復我相乃至亦無非法相,是說的無相。第二段,若心取相乃至若取非法相等,亦是說的不取相。至第三段,是故兩句,乃是法與非法,一並不取,不止是不取相。此即與前兩段,大大不同的所在,防人起疑生障者,正在於此。
 
 
 
  你看第一段說了無相,因欲斷人法相不可無,及非法本無相之疑。故說第二段取則著相,使知所謂無者,乃是令人不取,並非無法無相。且既取,便有相,故非法相亦不應取。復點醒不取法相,是以不取非法相為界限。俾得明瞭不是絕對不取法,乃是雖取六度等法修行,而 心無其相。然後學人才不致於或偏空或偏有,才有正確的下手處。
 
 
 
  須知般若妙法,下手便應徹底。云何徹底?直須法與非法,影子也不留才對。蓋名曰法相、非法相,可知其是法之相,是非法之相。若取法、取非法,取則有相,尚得曰不取相乎。所以前後所說,理原一致,但語有淺深次第耳。所以必須說第三段是故兩句,應當如是徹底不 取,方為不取相。然後因心清淨,才能證入清淨法身之果。
 
 
 
  問:如此說來,法是應捨的了。且又說了一句不應取非法,我也明瞭,這亦是用來為不應取法作界限的,使知法雖不取,斷不可取了非法。但是如此一說,即依六度法修行而心無其相的辦法,便不能適用了。何以故?此中不是說不取法相,明明說不應取法故。然則從何措手 耶?答:世尊正為此故,所以要說第四句,顯明出一個絕妙的辦法也。
 
 
 
  你看第四段中兩句要緊的話,「法尚應捨,何況非法。」這兩句,無異於為是故兩句作注解的。這正是指示學人曰:我不是叫你單不取法,是叫你連非法一起不取的啊。止不取法,那就變成無法,無法云何修行得度。若法與非法,一齊不取,這就是妙法啊。蓋引筏喻來說者 ,因筏喻即是法也。所以一方面便是叫人領會常說之捨法,是連捨非法在內的。使知一併捨卻,便是如來常說的筏喻之法。則今明明說是法與非法一齊不取,豈非即是所說之法乎。而一方面,又是叫人領會常說的筏喻,是說未度時不可無法,已度則捨之。使知今尚未度,何 可無法。便不致誤會不應取法是無法。況明明又說不應取非法,則更足證明法與非法,一齊不取,正是開示我們的妙法了。所以引筏喻者,正為顯此。
 
 
 
  問:如何一齊不取,正是妙法。這又把人弄糊塗了,如何便是妙法呢?當知第一義中,法與非法本不可說。且無所謂生死,無所謂涅槃。更無所謂度。即二邊不著,二邊雙照,皆成剩語。直須剿絕情識,斬斷葛藤。正當剿絕斬斷時,幵剖兀聲,直下言語道斷,心行處滅。則 生滅滅已,便偏虛空皆成不動道場,遍虛空皆是淨光明網。便與十方諸佛覿面了也。至此雖曰無所謂度,卻已飛行絕跡的如是而度了。然後恍然即此無所謂度一句,亦是引人得度的妙法。敢問這剿絕斬斷的工夫,雖欲不謂之法,何可得乎。而法非法皆不取,非即剿絕斬斷乎 。兩邊逼得緊緊的,起心動念,非著此即著彼,直使分別妄想無存身處,譬如剿匪,兩面包抄,逼得匪無立足點,自然降伏矣。此是快刀斬亂麻的手段,故曰剿絕情識,斬斷葛藤。這正是龍樹菩薩說的一切法不生而般若生。般若正宗是無住。而兩邊不取,即是無住的鐵板法 腳。即此便是無上甚深微妙法。即經中所謂阿耨菩提法也。以此為本修因故,證阿耨菩提果。當可恍然,正與筏喻一樣。不是無法可度,更不是未度捨法矣。汝乃疑將云何度?究竟度時有法無法?豈非夢囈。
 
 
 
  問:佛何不說明不取便是法,而使人自領耶?答:此亦具有深旨。(一)不取本不是法,無以名之。假名為無法之法耳。如布施般若等,皆是假名。無以名之,姑名為法。豈實有其物乎。世出世法,莫不皆然。(二)正為眾生處處著,故說兩邊不取,以治其病。倘以為此即 妙法,便又住著了。此又不說明之苦心也。然世尊猶恐學人起心動念,不知不覺住著於此而起分別,則無明猶在,更須遣除。所以又說第二周(即後半部。)者,正為此事也。(三)雖不說明,防人彷徨無措,故引筏喻透些消息,俾真修者亦得藉以自領。當知凡事由自己領 悟得來者有受用。何則?當其領悟時,即其得受用時也。比從外面由見聞得來的有益。所以古德說法,每不盡情吐露者因此。蓋防塞人悟門也。
 
 
 
  鄙人今番講出,未免有違古訓,深知罪過。然不得不講者,亦有區區微意。因佛法久衰,一般人怕聞般若。一般談般若的,往往走入歧途。而諸君又如此熱心求法,若絕對不與稍稍點醒,亦復不能啟人的真實悟門。且更有所恃而不恐者,有後半部經,很深切的對治此病,不 必怕其聞而住之矣。(且先在此處點醒,說至後半部方有張本。此下應勸一座不可缺席,以免前後不接。)
 
 
 
  說至此處,還有一事不能不供獻。凡欲領悟經中的真實之義,惟在至誠恭敬的讀。讀熟了,常常觀照其一段兩段,或一句兩句。觀照即是思惟。然此思惟,與平常所謂研究大異其趣。平常的研究一種學問,是專以凡情推測,此則不然。雖亦不離文字,然切不可在文字上推敲 。即推敲亦推敲不出。必須掃盡一切雜念,澄心靜慮的,將一個心,全注在其上。不在文字上推敲,便是不取非法。卻將全神注在這經上,便是不取法。這個便是修定。久而久之,於一念不生時,性光發現。經中真實道理,自然湧現。這個就是思惟修,才是受持,才能領悟 。所以說領悟時,即是得有受用時。讀經要這樣讀法,定慧二學,便一齊修了。還要多多懺悔,求三寶加被。不然,恐或障重,不但不能領悟,即觀照亦做不好了。(此下須說兩邊不取,不是不行布施等度。)
 
 
 
  問:兩邊不取,即是般若法門。則布施施等法,將可不行乎?誤矣,不行布施等,是取非法矣。須知般若是布施五度之母。般若生則五度即隨之而益生。其行之也愈妙。以般若觀智行五度,則五度皆是波羅蜜矣。
 
 
 
  凡舉一法,皆有四句差別。或曰有,或曰無(即是空),或曰亦有亦無,或曰非有非無。甚深般若,四句俱遣。所謂離四句,絕百非,是也。(百非不外四句。)因自性清淨,不染纖塵,故應一切俱非。而此中四段,正是離四句也。
 
 
 
  第一段,是以無遣有。(著有則成凡夫,故須以無遣之。)第二段,是說亦有亦無,以遣偏無。(行,六度法,存有也。心無其相,存無也。偏無,防墮斷滅。)第三段,是說非有非無,以遣亦有亦無。因亦有亦無,不免存有二邊。故以二邊皆不應取,即是取有亦非、取無 亦非。則二邊不致隔別,而相融矣。至第四段,法尚應捨之法,指六度等法言。何況非法之非法,指非有非無之法言。蓋以一切法不生而般若生之義,所謂二邊不取,是貫徹到底。故正度時,先從亦有亦無入手,以達非有非無。既得滅度,則不但亦有亦無法捨了,當然並非 有非無法一齊捨卻,方成諸法一如之如來。此固諸佛如來所常說也。如我世尊然,穿衣吃飯,示同凡夫,聲音相好,儼然具足。至此則生死涅槃,二皆不住。有乎、無乎、亦有亦無乎、非有非無乎,四句皆不可說矣。
 
 
 
  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為最要語。上面諸說,皆是兩邊不取也。故此兩句,無異為上文之結詞。筏喻一段,亦是顯明此兩句即是妙法,所謂阿耨菩提法也。(應詳說之。)
 
 
 
  如上說,法所謂無可說中方便而說的第一義悉檀也。此經所說,皆第一義悉檀。故講者亦不得不如是而說。然佛圓音一演,無義不賅。無論作何種說,皆得。上說甚高,亦無妨依為人悉檀說之。為人者,對機是也,經云:此經為發大乘者說,為發最上乘者說。如是之機,所 以為之頓說。如云:無我人四相,此說我空法,為度我執。又云:無法相,不應取法,法尚應捨。此說法空之法,為度法執也。又云:亦無非法相,不應取非法,何況非法。此說空空之法,為度空執也。說法甚多,云何疑其無法將云何度耶?須知是說無我人等相,非無我人 等也。是說無法相,無非法相,非畢竟無法與非法也。總之,曰無,曰不取,曰捨,但為遣執,非捨其法。三執既遣,則三空齊朗,三障圓銷。方且生死涅槃,兩皆不住。尚何此岸之不度,彼岸之不登乎。更依對治悉檀說之。對治者,對症下藥,醫其病也。經云:眾生病在 處處著。故佛對有說空,對空說有,無非為對眾生治其偏著之病。一有偏著,便與性體不應,便是背覺合塵,便致業障叢生,受苦無盡。故須對治也。如此中云應捨法,復云更應捨非法。(捨即不取,亦即無相,取意而言,不盡依文。)則知所謂捨法者,乃捨其著有之病耳 。又如既云捨非法,卻並云捨法,則知所謂捨非法者,亦捨其著空之病耳。病除,則有成妙有,空是真空。須知云妙有者,明其有而不有,故妙有即是真空。云真空者,明其空而不空,故真空即是妙有。由是言之,可知下手便令二邊不取者,正為令得二邊雙照。雙照者,便 是惺惺寂寂,寂寂惺惺,所謂寂照同時。同時者,即是寂而常照,照而常寂,便是寂照真如三昧,便是佛境界。到此地位,豈但滅煩惱障,亦滅所知障了。豈但度分段生死,亦度變易生死了。此之謂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可知此中所說皆是極圓極頓,直令成佛的無上妙 法。無論修何行門,如能領會此中義意而行,成就必速且高。且其法直捷了當,說難亦並不難。諸位善知識,佛法難聞竟得聞,佛恩難報終須報,惟在吾人直下承當耳。
 
 
 
  (壬)四,問釋證成。分三:(癸)初,舉如來果德問;次,以法不可執釋;三,引一切無為證。
 
 
 
  (癸)初,舉如來果德問。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如來有所說法耶?」】
 
 
 
  此問釋證成一段,又是釋明不應取兩句之所以然,(如何為兩邊不取?及為何須兩邊不取?)而舉果地證成因地,以明須因果一致也。故世尊舉極果問須菩提,釋明之後,復舉一切賢聖證也。一切賢聖,望極果為因,而望初發心人則為果也。(分三小段。)經中語句,往往 言在此而意在彼。眼光四射,八面玲瓏。即如此中問語,觀兩耶字,明明言中含有無得無說。然而若曰無得說,則取非法了也,若曰有得說,又取法了也。今舉此問,即是試探聞法者,究竟於兩邊不取之真實義,能否領解耳。
 
 
 
  本經凡安「於意云何」四字,淺言之,則是試探聽法之人,對以上所說,能否明瞭。深言之,即指示我們讀誦之人,莫要錯會佛意,於以下所說之話,要深深體會,方是正知正見,否則不合佛意。佛問語稱如來,須菩提答中卻有一切賢聖,可見此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無 論成賢成聖成如來,皆非從此法門不可。如來兩句,緊跟不應取法二句而來。驟看之,得字似乎有得。有所說似乎有說。佛意明明謂如來對於他所說之法,心中有所說否。此法正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來為何說法,即為一切眾生證得無上菩提,方成如來,當然有得。問 中兩耶字,表面是法,內中即含有非法在,蓋恐粗心者有所誤會,要須菩提來解釋。不但試探聽眾,對於二邊不著之義,能明與否。且指示我們用功,非從二邊不著下手不可。
 
 
 
  粗心者即疑佛在菩提樹下成道,豈不是得果?四十九年說法,豈不是法?如何叫我們初發心人不應取法?一經須菩提解釋:「世尊無得而得,無說而說。」此疑即解。進一層言,不說世尊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不說佛,而說如來。如來是法身,是性德。佛性人人有之, 特凡夫藏在無明殼耳。故說此二句,是叫我們證性。性上豈有所得耶!豈有所說耶!
 
 
 
  (癸)次,以法不可執釋。分二:(子)初,明無定法;次,釋應雙非。
 
 
 
  (子)初,明無定法。
 
 
 
  【須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說義,無有定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
 
   
 
 
 
  此答極圓極妙。看似所答非所問。世尊就能得之人,能說之人,一邊問。長老卻就所得,所說,一邊答。問是一邊,答是一邊,最為圓妙。意謂你老人家問如來有所得有所說。我尚未成佛,那�堛器D。故我不過就所說之法一邊,且依佛向來所說之義略解之。如此一來,占住 身分。我既未證得佛,當然不能知道。但就世尊教導之理,去領會之,當不致誤也。長老此說,一方面為自己設想,一方面開示我們。世尊說此二句,極為緊要,應依照長老之旨,前去領會。
 
 
 
  長老答中,不說如來而說佛,大有深意。蓋謂善男子、善女人等,欲證無上菩提,應依照已證得果位之佛去做也。無有定法,即法無有定。簡單言之,即法不可執著,亦無有定法,即為法不可執作注解。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尚無有一定之法可名,答上文所問之有所得有所說之意已明。法尚無定名,何況有得?更何況有所說?佛對發菩提心之善男子、善女人,何以不說無上菩提,而說應行於布施。可見一切法外,無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無有定法,說法皆是方便,故 亦無定法可說。
 
 
 
  (子)次,釋應雙非。
 
 
 
  【「何以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
 
 
 
  雙非者,即非法、非非法,即雙離,亦即雙遮,謂皆非也。長老此數語,圓妙之極,可作種種解釋。佛經文句,應作面面觀,佛自言我說法窮劫不盡,何況我們凡夫,可不從多面去領會耶。無定法,亦無定法可說,即就上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悟得。長老自謂我何以悟得無 定法,亦無定法可說耶。因為如來所說之法,即無上覺,即究竟覺。究竟覺即無念,何以故?經中說離微細念故,照見心性,名究竟覺,可見究竟覺即無念。無念如何可取,心中一動方可取故。能取所取,皆要不得,故云皆不可取。世尊要指示我們修行,故旁敲側擊,勉強 而說。而般若心性,離言說相,了無能說所說,故云皆不可說。我們若執為真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可證,是錯了,故云非法。然若執為沒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那又錯了,故云非非法。
 
 
 
  又如來所說法之法字,乃指一切法而言。蓋一切法,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也。如來所說法,叫我們不可取。然明明又說許多法,叫我們不可取非法。所以我們聽法的人,法與非法,皆不可取。是知說法之人,亦不得已而說,對機而說。既然法無有定,可見執法不是。但是 明明說法,可見執非法亦不是。非法非非法二句,正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之注解。何以不應取法?因非法故;何以不應取非法?因非非法故。非法非非法,又可倒轉觀之。若云如來所說非法非非法,皆不可取,不可說。
 
 
 
  長老謂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特提如來二字者,如來是法身。法身無相,那有可說。含應化身有相可說之意,故云無有定法。無有定法者,既不可執定有法可說,亦不可執定無法可說之謂也。法身是性,性是大圓覺海,無量無邊。一切眾生及諸菩薩等,就性上說,皆是一真 法界。故世尊之說法,自大圓覺海中,自在流出。我們要證到大圓覺海,應先離心緣相,如何可取?又要離言說相,如何可說?離言說相,正是言語道斷。離心緣相,正是心行處滅。既然心行處滅,言語道斷,如何可去分別?故云非法、非非法。
 
 
 
  前說無念,正要離分別心。故云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世尊證得法身如來。雖有所得,並無所得。雖有所說,並無所說。要雙照,先得雙離。世尊所問二語,即含有此意。若謂法身尚有所得耶?法身尚有所說耶?如來之所以稱如來,是先離分別。汝等在因地修行,亦應先 離分別,何可存有所得、有所說之見耶?
 
 
 
  (癸)三,引一切無為證。
 
 
 
  【「所以者何?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所以者何,即指出為何兩邊皆要非之所以然。一切賢聖皆用此雙非之法,我們凡夫,何可不用。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加行,為賢;初地至等覺為聖;如來極聖。故云一切。無為即涅槃。涅槃,梵語具足曰般涅槃。譯為寂滅,或不生不滅,羅什就中國舊名,譯作無為。唐 玄奘三藏不贊成用舊名,以舊名與梵語原意不盡同,故彼所譯名詞,皆係新造,以免讀者誤會。此處無為,是不生不滅。與老子純順自然不造作之無為不同。用新譯固宜。但玄奘於不至誤會者,亦新造許多名詞,吾人亦不贊成。
 
 
 
  無為者,指自性清淨之心,原來具足,無造作相。佛經上無修無證,即指此而言。祇要把生滅心滅了,此寂滅即現前。至修行下手,即上文非法非非法,兩邊不取。必兩邊不取,將分別妄想除盡方可。故成賢成聖,皆用此法。賢聖大有差別,望於如來是因地,望於凡夫即果 位。又後後望於前前皆是果,前前望於後後皆是因。故云一切。賢聖由此無為取證,故云皆以。如來亦然。如來凡有所說,皆依自證無為,不可謂其非法。然賢聖有差別,淺深地位不同,是知如來凡有所說,皆隨順機宜,方便非真,不可謂其非非法。
 
 
 
  世尊所說法,無淺非深,無深非淺。故教初下手者,即從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用功。到感果時,功候極深,亦是此法。我們應在起心動念上下手,先觀無念。能在念一動時,便知道,立即返觀。即能照住,念即無,然此非用功久者不能。故初步須觀察,觀察不可不深思惟 ,深思惟,則觀此許多念頭,從那�堸_的?一觀即起無所起,本來虛妄;再起,再觀。反覆用功,即能照住,即能無念。此一科,達天法師判為生信,深為確當。蓋經文中能生信心,以此為實;及一念生淨信,明明講信也。如來依此法成如來,一切賢聖皆依此法而成,則我 們非如此能生信心,以此為實不可。
 
 
 
  (辛)三,校勝。分四:(壬)初,布施福多。分二:(癸)初,舉事設問;次,答釋所以。
 
 
 
  (癸)初,舉事設問。
 
 
 
  【「須菩提!於意云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所得福德,寧為多不?」】
 
 
 
  校是比校,勝是殊勝。即就福德,以智慧來比校。有人說,此經佛教人不住相,又何以處處以福德比校?此有四種要義:
 
 
 
  一,要人明瞭福慧應雙修。專修慧不修福,卻不可。假如講經說法,原為度生。而眾生偏不喜聽汝之說,即缺少福德之故。故福德甚要緊。福慧雙修,即是要人悲智具足。智即慧,悲即福。諸佛如來,皆以大悲心為體。因於眾生而起大悲,故大乘佛法,建立在眾生分上。觀 普賢行願品,即知普賢之願,是大悲所發。中有一段云:「或復有人,以深信心,於此大願,受持讀誦,乃至書寫一四句偈,速能滅除五無間業。又說速得成就微妙色身,具三十二大丈夫相。」是知眾生如能圓滿普賢功德,即能滅罪得福。而修普賢行願,先要發大悲心。故 悲即是福。本經所說福德,皆由大悲而發,並非令人求人天福報也。
 
 
 
  二,福德如此重要,宜發大悲心。然若無智慧,則菩薩道不能行。故大智尤為重要。古人云:福慧二輪。可見如來必有兩輪,方能行化。然兩輪之力,如左右手,以右方為重。福德固要,而智慧尤要。故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布施,不如受持四句偈,為他人說也。
 
 
 
  三,借此校勝即將前文收束。佛說法雖一往之談,中間必處處收束。此經校勝處,即章句收束處。
 
 
 
  四,本經校勝多次,每次必加勝,愈校愈勝。並非後文深於前文,相差如此之遠。乃就眾生而言,指其功行愈勝,福德愈多也。
 
   
 
 
 
  若者,設問之詞。不必真有此事此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布施,在經上,是大梵天王宿世因中,即如此布施。不是一世,乃多生多世布施,積聚起來,有此之多。佛言倘若有此人,則當時並無此人可知。
 
 
 
  佛經上說世界上極大之山,曰須彌山,亦稱須彌樓,譯言妙高。此山入海八萬由旬,出海八萬由旬,(一由旬合中國四十里)故極高。此山非土石所成,乃金銀琉璃玻璃四寶所成,故曰妙。圍繞此山有大海,名香水海。周圍又有海有山,共七重,曰七香海,七金山。此外又 有大海,曰鹹水海。週邊有大山,曰大鐵圍山。山外更有四大洲。四大洲之一,即我們所居之南贍部洲。世人以地球之四洲,當佛經之四洲,誤也。此四大洲,亦稱四天下,在須彌山之半。欲天六重,與人道最近者,為四天王天。其宮殿即在須彌山半。四天王統領人道鬼道 。稽察人間善惡,即其責任。其上為忉利天,此天亦不在虛空,即在須彌山頂。道教之玉皇,儒教之昊天上帝,即此天,自四天王以及六道,均歸此天所管。再上四重天,即在虛空。欲界以上之色界,有十八重天。分初禪,二禪,三禪,四禪。升此天者,不僅是福德,須具 有定力。已無淫欲,但尚有色質。故稱色界。升初禪者,不必修佛門之定,即外道之定,亦能升此天,如道教之大羅天。亦是初禪,佛教之修定未出三界者,亦寄於此天。故統名曰禪。初禪之大梵天王,其權高於釋提桓因。釋提管一四天下,大梵王則管三千大千世界。釋迦 所化之娑婆世界,亦如此之大。每佛所管之世界均如是,不過有淨穢之不同。即極樂世界,亦如是之大。但其土是平。是七寶所成。與此土人心險惡所感之凹凸不平懸殊。眾生所修福德大,即感七寶多。所修福德小,即感七寶隱。此金銀琉璃玻璃硨磲赤珠瑪瑙,皆非現在人 工所造。此人以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施給眾生,亦非人力所及。寧為猶言可謂。世尊問語,極其善巧。不但試探須菩提,並探我等,蓋恐我們誤會上文不住相之意,以為既不住相,何必要福德。須知此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之布施,即是救度眾生。故祇可不住相,不可不行布施 。否則即不是大悲心。
 
 
 
  (癸)次,答釋所以。
 
 
 
  【須菩提言:「甚多,世尊!何以故?是福德,即非福德性,是故如來說福德多。」】
 
 
 
  此答意味深長。須菩提明瞭世尊之意,故云甚多。又恐人不瞭解前此明明說不住相,此忽云甚多,斤斤較量,豈非住相耶。何以故下,即自己釋明答曰甚多之所以然。本經是名即非之文句頗多。此處乃是第一次見,故語意較詳。特舉出「性」字,使人瞭解以後凡說即非,皆 指性言。是故說猶言是名,使人瞭解以後凡說是名,皆指相言。就相上說,名是名字相,言是言說相。凡物之大小、長短、高低、遠近、表�堙A有對待者皆是相。相有變動,是虛妄。性則不動,是空寂。故就性上言,一切不可說。須菩提意謂若是福德之相可以說多,即非福 德之性。若是福德之性,空空寂寂,即福德二字,亦安不上,那�埵釵h少可說。以下凡遇即非是名,皆如此解。此處特加如來二字,如來是性體之稱。說福德多,是就相言。何故舉如來,此含要義。蓋性是�堙A相是表。性是本,相是末。有�堣閬釭瞴A有本方有末。意謂有如 來之性,方有福德可說。若無性,則有何福德可言。是福德即非福德性,表面說是福德,實指示我們不可著相。是故如來說福德多,就是說有是性,方有是相,令我們會相歸性。
 
 
 
  (壬)次,信經殊勝。
 
 
 
  【「若復有人,於此經中,受持乃至四句偈等,為他人說,其福勝彼。】
 
 
 
  此科是佛語,應有佛言或須菩提字樣,今略之。若復之復字,再也。讀者或致誤會,以為讀誦金剛經,其福即勝過大梵天王。實則應注意受持二字。是人能受持此經,又能布施,方勝過於彼。受是領納,是指真能領會經義,而得受用者,比解字更進一層。持即拳拳服膺一刻 不放鬆之意,比受字又進一層。既受持,無有不讀誦者,故祇用受持二字。乃至者,超略之詞。謂或全部受持,或一部分受持,最少則四句,故置等字。偈,字書本音傑,古德改讀去聲,與解字一例。此本是印度之詩,因韻文難翻,故翻譯時,或有韻,或無韻,特改稱為偈 誦。印度原文,每四句為一章。此四句偈,不指定經中某處四句,任何四句,均可稱之。以上是自利。下文為他人說,是利他。其字即指持說之福。勝彼者,超過前人,彼祇做到布施,且是財施,是福德相。是人既能受持以修慧,又能為法施以修福。福慧雙修,悲智具足, 乃是福德性,故勝過於彼也。
 
 
 
  (壬)三,釋成經功。
 
 
 
  【「何以故?須菩提!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
 
 
 
  佛在大般若經說過,無論一切法,皆在般若中攝盡。故般若在諸經中為最要,而金剛經尤般若中之最要。凡大般若經中要義此經皆備。可見讀此經,無異讀大般若經。且無異讀三藏十二部經。此一部經所說,即無上正等之法。故云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 皆從此經出。一切諸佛者,能證人也。阿耨菩提者,所證法也。照此看來,成佛法門在此經,成佛亦在此經,是人能受持此成佛法門,布施此成佛法門,故福德窮劫說之不盡,豈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之布施,可以比擬。此是本經第一次比較,舉出大梵天王故事,正是銖兩悉稱 。蓋彼是成大梵天王之布施,此是成佛之布施。佛所管領,亦是三千大千世界。以彼比此,可為恰當。然大梵天王猶是凡夫,佛是聖人,是教主。焉能為比。況大梵天王,尚不能免大三災耶。
 
 
 
  尚有要義,本經處處教人不住相,就要人證性。可見此經中所說者,皆是性。皆從此經出者,實無異說此經從性體而出也,從性體出,故教人不可住相。凡人之病,是處處著。不著於此,即著於彼。本經處處教人見性。然經中性字,除即非福德性之性字外,別處不見。蓋要 人善自體會,連性字亦不可執著也。一切諸佛,皆從此經出,又是指點我們學佛,要從此經入。
 
 
 
  此校勝收束的示無住以生信一科,最為適當。蓋信心是入道之門也。
 
 
 
  (壬)四,結歸離相。
 
 
 
  【「須菩提!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清初有人在即非佛法下,加是名佛法一句,是大錯。不用是名,單說即非,乃有深意,何可妄加。此處不加是名句,是為上文作注解。若加此句,文體既不合,意義亦不對。凡加是名一句,是開下文。此處所謂佛、法,佛即指上文一切諸佛,法即指上文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法。佛意謂我上面所說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是就名相上說佛與法,即非就性上說佛與法。本經明明教人不要住相,即上文所說一切諸佛二句,亦不可著相。若一著相,即非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如此結束,於上文不住相行於布施,不取法, 不取非法之意義,皆圓滿矣。
 
 
 
  上來的示無住以生信一科,開口便令廣度眾生成佛,(入無餘涅槃,即成佛也。)是開示吾人應無住我人等相也。復曰:實無眾生得滅度者,是應無住法相也。更曰:於一切法無住而行布施等法,是應無住非法相也。因以不住於相四字總結之。不住於相者,無住之真詮也。 所以應無住者,降伏其妄心也。(妄心即是識,亦即分別。)妄心非他,分別著相之謂耳。然問中先住後降,答中卻先降伏後住。而答住時,卻曰應無所住。又曰:但應如所教住。而所教乃是無住。豈非應住於無所住乎,此又的示以但須除妄,莫更覓真耳。蓋妄除,則真自 現矣。且真如之性,如如平等。若住於真,便成執異。執則成妄,何真之有。異非平等,何如之有。故但應以無住降妄,即此便是正住,豈可別求住處。妄除一分,真便現一分,何須別覓真耶。故接而言曰: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此明住相之過。苟住於相,便是逐妄。此所 以首言降伏也。又曰: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此明不住相之益。若能不住法、非法相,便見真性。此所以但言降不言住,而降伏即是正住也。如此開示,的然顯然。故以上諸文,俱歸一小科,標名曰明示者,以此。
 
 
 
  明示若此者,所以令人生信也,故接以生信一小科。此中獨揀持戒修福為能生信,尤具精深義趣。略言之有三。
 
 
 
  (一)般若此云正智慧,而慧從定生,定由戒成。今欲開其正智,必應持戒。不然,正智不生,反成狂慧,走入邪路,危險已極。福慧二輪,不可缺一。二輪並運,方成兩足之尊。若慧多福少,則缺少大悲,不能攝化眾生矣。故修般若正智,不能離布施等度而別修。故經中 開首即云廣度眾生,又云於法無住而行布施。以離福修慧。既與眾生無緣。相好亦不具足。欲化眾生,眾生亦不聽其教化也。此吾人必應知之者。
 
 
 
  (二)持戒,則少欲知足。修福,必深信因果。今修觀照般若,若貪欲多,何能離相!若因果不明,又易偏入斷滅相。經曰:持戒修福者,能生信心。即是的示吾人應持戒修福,乃能入般若之門耳。信為入道之門故。其警誡之意,深矣切矣。此更吾人必應知之者,總之持戒 修福,已無非法相矣。故依經觀照人空法空,決不致走入歧途。果能一念相應,便契三空之理。所謂無我人等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是也。
 
 
 
  所謂無者,並非頑空,乃不取相之謂。不取二字,又是不住於相之真詮。而欲不取相,應不取法,不取非法。取法便成法相,即著於有矣。取非法,便成非法相,又著於空矣。空有不著,便是中道第一義,便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譬如船筏,度時仗此法,度了還應捨。 是故雖已成佛,雖如佛之說法度生,亦得而不有其所得,說而不有其所說。不能定執為有法,定執為無法,故曰:無有定法。此四字,又是不取法,不取非法之真詮也。以明因其無定,故不應取。所謂不取者,不執云耳。總之,佛所說法,本來皆不可取,皆不可說。須於心 行處滅,言語道斷時,契入。故取法說法,取非法說非法,皆非也。是之謂無為。涅槃,希賢希聖,無不由之。明得此真實義,便為實信。一念相應,便得無量福德。以一念相應,是淨念相繼之根也。
 
 
 
  云何福德無量,復以校勝一小科明其所以然。所謂諸佛,及諸佛無上菩提,皆從此經出,是也。此是說明一切佛、一切佛法,皆不外此經無住之理。若實信此理,一念清淨,便可直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福德豈非無量乎。然不可因聞此語,向文字中求之。須依經中所明之 理,返照自性,自性空寂,並無佛字法字,果能久久觀照,證入空寂之性,便是成就了無上菩提,便是成佛。然佛雖成佛,終不自以為有少法可得。無少法可得者,不自以為成佛也。故曰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徹始徹終,一以貫之曰:無住而已矣。因賅果海,果徹因源, 如是如是。
 
 
 
  以上為第一科之要旨,開示無住,亦既詳且盡矣。我世尊大慈大悲,欲人大開圓解,復將無住的義趣,層層推進而闡明之。以期解慧開,則信根成就,修功亦因而增長。
 
 
 
  (庚)次,推闡無住以開解。分五:(辛)初,約果廣明。次,約因詳顯。三,請示名持。四,成就解慧。五,極顯經功。
 
 
 
  此推闡無住以開解一科,又分五小科。初為約果廣明。即自第九分至第十分前三行是也。約果廣明,蓋承上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而舉事證明也。亦與不應取法取非法、不可取、不可說、佛法即非佛法,遙相呼應。得而無得,不取法也,所謂即非佛法也。無得而得 ,不取非法也,所謂佛法也。得而無所得,無得即是得。心行滅,言語斷。何可取,何可說哉。總以明其兩邊無住之意。果地如此,因地可知。小乘如此,大乘更可知矣。
 
 
 
  (辛)初,分二:(壬)初,泛論四果;次,師資證成。(壬)初,又四:(癸)初,明初果離相;次,明二果離相;三,明三果離相;四,明四果離相。
 
 
 
  (癸)初,明初果離相。
 
 
 
  【「須菩提!於意云何?須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不?」須菩提言:「不也,世尊!何以故?須陀洹名為入流,而無所入,不入色聲香味觸法,是名須陀洹。」】
 
 
 
  初果斷盡三界八十八使,已見真空之理而知無我亦無我所矣。若作我能得果之念,是我見依然,何云得果乎。二果以上例此。須菩提皆就四果名相辨釋,令著果相者,當下可以爽然自失。此說法之善巧也。(不也,是活句。猶言不是無得,亦不能作念。是名之名,謂假名也 不可坐實。坐實即是作念,著於有所得矣。)
 
 
 
  梵語須陀洹,此云入流,謂已涉入涅槃末流。由此循流溯源,可達涅槃彼岸也。然而雖稱入流,實無所入。不入句,正釋其故。蓋根塵相對,名為六入,謂根塵相入也。(如眼對色,則若有色入眼。眼即為色所轉。是亦可曰眼入於色矣。餘仿此。)所以相入者,識為分別故 。今曰不入,明其能空情識矣。因其不入六塵,無以名之,名曰入流。亦因其不入六塵,情識能空,故雖名入流,而實無所入。是特假名入流耳。故曰是名須陀洹。名者,假名也,名相也。下是名句,皆仿此。意中若曰:倘作我能入流之念,是明明有所入矣。若有所入,情 識依然,何云得初果耶。總之,得果正由無念,作念便非得果。
 
 
 
  (癸)次,明二果離相。
 
 
 
  【「須菩提!於意云何?斯陀含能作是念,我得斯陀含果不?」須菩提言:「不也,世尊!何以故?斯陀含名一往來,而實無往來,是名斯陀含。」】
 
 
 
  梵語斯陀含,此云一往來。證初果已,進斷欲界思惑上上乃至中下,共六品。尚餘下三品。(欲界思惑共九品。斷五品已,即斷至中中品,名二果向。斷至六品,名得二果。)須一往天上,一來人間斷之,故稱一往來。然其心中,實並往來之相亦無之。因其無往來相,方能 一往來。亦因其尚無往來相,豈有一次往來,兩次往來之別,是亦假名為一往來耳。意若曰:倘作一往來之念,是明明著往來相矣。既已著相,儼然分別。初果尚不能得,何云得二果耶。
 
 
 
  (癸)三,明三果離相。
 
 
 
  【「須菩提!於意云何?阿那含能作是念,我得阿那含果不?須菩提言:「不也,世尊!何以故?阿那含名為不來,而實無來,是故名阿那含。」】
 
 
 
  梵語,阿那含,此云不來。證二果已,進斷欲界下三品思惑盡。寄居色界四禪天,不來人間矣,故稱不來。然其心中實無所謂來。因其來意已無,故能不來。亦因其尚且無所謂來,豈有所謂不來。是亦假名不來耳。意若曰:倘作不來之念,是明明來與不來,猶未能淡焉忘懷 也。若未全忘,情識尚在,尚非初果所應有,何云得三果耶。
 
 
 
  (癸)四,明四果離相。
 
 
 
  【「須菩提!於意云何?阿羅漢能作是念,我得阿羅漢道不?須菩提言:「不也,世尊!何以故?實無有法,名阿羅漢。世尊!若阿羅漢作是念,我得阿羅漢道,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
 
 
 
  梵語阿羅漢,此云無生。證三果已,在四禪天斷上二界七十二品思惑盡,便證無生法忍,不受後有。生死從此了矣,故稱無生。然其心中實並法而亦無之。因其無法,則生滅心息,故曰無生。亦因其尚且無有無生之法,豈有所謂無生,是亦假名無生耳。意若曰:倘作無生之 念,是明明有法矣。既有法相,即著我人眾壽。生心動念,依然凡夫。何云得四果,證無生法忍耶。
 
 
 
  (壬)次,師資證成。分二:(癸)初,約當機無得證。次,約往因無得證。(癸)初,又三:(子)初,引佛說;次,陳離相,三,釋所以。
 
 
 
  (子)初,引佛說。
 
 
 
  【「世尊!佛說我得無諍三昧,人中最為第一,是第一離欲阿羅漢。】
 
 
 
  無諍者,不與物競,一切平等之意。由不自是,故能無諍。無諍,則不惱他。意在守護他心,令不生惱。修此三昧,豈非大慈。然此三昧之所以成者,則由於人我是非之相皆空。涅槃云:須菩提住虛空地。若有眾生嫌我立者,我當終日端坐不起。嫌我坐者,我當終日立不移 處。可見由其住於虛空,乃能如此。長老解空第一,故能入此三昧耳。(十大弟子,各有特長,皆稱第一。大迦葉以頭陀稱。阿難以多聞稱。他如舍利弗智慧,目犍連神通,羅暡其髒行,阿那律天眼,富樓那說法,迦旃延論義,優波離持律,以及須菩提解空,皆第一也。) 三昧者,此云正受,亦曰正定。不受諸受,名正受。一切不受,則不為一切所動,是為正定。人謂凡夫。凡夫喜諍,豈能無諍。故曰人中最為第一。欲字廣義,遍指思惑。斷盡三界貪等煩惱,方真離欲。凡成阿羅漢,無不離欲。離欲,亦必不與物競,但未得無諍三昧,乃讓 長老亦得第一之稱。偈頌云:依彼善吉者,說離二種障。(新眼疏以見思惑當二種障,義狹。)古注謂離欲是離煩惱障,為一切阿羅漢所共有。(見惑思惑,通為煩惱。)雖得無諍三昧,而不存有所得,(即是自忘其無諍。)是自忘其在定矣。此為離三昧障。乃真得無諍, 真得三昧。故稱第一離欲阿羅漢。合上句言之,謂不但於一切人最為第一,即以阿羅漢之離欲言,亦稱第一也。此是世尊平日稱讚長老之詞,故曰佛說。長老既自忘在定,諸弟子又不能及,唯究竟覺者,能知其入此三昧,故惟佛能說。佛者究竟覺之稱也。此一科正標舉其功 行事相,非談離相。(次科方陳離相也。)故不曰如來說,而曰佛說。以如來是性德之稱。約性而言,則無諍及第一等等名相,皆不可說矣。本經中即一稱謂,無不含有妙義,如是如是。
 
 
 
  (子)次,陳離相。
 
 
 
  【「我不作是念,我是離欲阿羅漢。】
 
 
 
  流通本有世尊二字,寫經及古本無之,可省也。此中兩句經文易解。今當說者。長老但云離欲阿羅漢,而不云無諍三昧者,亦有妙義。蓋正明其自忘在定也。且普通之離欲,尚不存有所得。其不自以為得無諍三昧,可知矣。
 
 
 
  (子)三,釋所以。分二:(丑)初,反顯;次正明。
 
 
 
  (丑)初,反顯。
 
 
 
  【「世尊!我若作是念,我得阿羅漢道,世尊則不說須菩提是樂阿蘭那行者。】
 
 
 
  我若作是念句,惟肇注本無此我字。按下句有我字,此原可省,今本既一依寫經,故仍之。阿羅漢道,即謂離欲。阿蘭那,此云寂靜,亦云無事。(謂事相。)相盡於外,心息於內,內外俱寂,無時不靜也。即無諍三昧之別名。行者功行。樂者好也,心與契合之意。蓋好之 至極曰樂,有性命以之之意。樂阿蘭那行,謂心之與行,契合無間,即證得之意。上句不言離欲而換言阿羅漢道,下句不言無諍三昧而換言樂阿蘭那行者,取兩名含義正同。(阿羅漢為無生,謂一心不生也。阿蘭那,內外俱寂,亦一心不生意。)則存有所得便非真得之意, 更為顯然易明也。得此反顯。則上來所云,有我等相即非菩薩,以及取相則為著我等相之義,乃益闡明。何以著我便非菩薩,以其功行全失故也。心念若起,必有取著。著則成相,其相便為我人眾壽。蓋其所以起念者無他,未忘情於能得所得故也。能得便是我相,所得便為 人相,(誰為能得,我也,故能屬我。對能為所,猶之對我為人,故所為人相也。)能所不一為眾相,執持不斷為壽相也。作一得念,便不能得。可知作一布施等念,便不能布施矣。則發大心行大行者,萬不可住相也,明矣。因布施者若存有所施,最易志得意滿,尚能廣行 布施乎?餘可例知。
 
 
 
  (丑)次,正明。
 
 
 
  【「以須菩提實無所行,而名須菩提是樂阿蘭那行。」】
 
 
 
  正明中實無所行句,作實無其所行解,謂行而無其所行也。無所得義,亦如此。不可誤會為一無所行,一無所得。
 
 
 
  此科承上科來。應言實無所得。而今曰實無所行者,有深意焉。蓋謂因修行此行時,無其所行,方名樂阿蘭那行。換言之,即是因無其所行,然後乃能證得也。使一切因地之人,聞而悚然。倘不能無住而離相,則虛此修行矣。上舉果位為言者,正為因地人作對照。今言小乘 果位已畢,故特言實無所行以點醒之。不曰以我實無所行,而曰以須菩提,亦含深意。蓋表明所謂實無所行者,乃自旁觀者見得,而本人並忘其為實無所行也。意顯即實無所行,亦不能存於心中。存之便是住相。何則,心存便是心取。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壽矣。又玩其 語氣,若代世尊言者。意明世尊說須菩提是樂阿蘭那行者無他,正因須菩提實無所行耳。而名之名,亦有義。使知樂阿蘭那行,亦屬名相。性中著不得此語。
 
 
 
  綜觀上數科之義。凡以明必得而無其所得,乃為真得。若有所得,便為非得。使因人知必行而無其所行,乃為正行。若有所行,便非行矣。云何無其所得,無其所行,不作念是也。不作念,正指示不取不住之方針。知此,然後無住始有入處。此皆所欲闡明者也。
 
 
 
  (癸)次,約往因無得證。
 
 
 
  【佛告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昔在然燈佛所,於法有所得不?」「世尊!如來在然燈佛所,於法實無所得。」】
 
 
 
  此世尊往昔行菩薩道,初登第八地時之事也。望於後成正覺,仍為因地。而望於初發心人,則為果位。今引此事,是為發無上菩提心者而說。故將此往因一科,並判入約果廣明中。
 
 
 
  然燈佛事,及為世尊授記本師事,見本行集經及瑞應經。(然燈未出家時,本名錠光。(有足為錠,無足者為燈。)以生時一切身邊如燈光故。)世尊時為七地菩薩,(名曰儒童,又曰善慧。)正修行第二阿僧祇劫將滿之際。遇佛聞法,證無生法忍而登八地。(遂入第三僧 祇。)然燈為之授記云:是後九十一劫,名曰賢劫,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也。無生法,即謂真如實相。忍者,通達無礙不退之意。所謂理智相冥,忍可印持也。大乘證無生法忍,有種種說。智論謂登地(約別教言)便得。仁王等經,得在七八九地。須知圓初住上即已分證 。(所謂破一分無明,證一分法身。)至於八地,則證圓滿,故稱無學。直至等覺,見性,猶如隔羅望月。唯究竟覺,乃證得究竟耳。
 
 
 
  於法之法諸疏皆約授記語言說,欠妥。唯蕅益約無生法忍說,甚是。(諸疏,蓋泥於彌勒頌耳。頌云:佛於然燈語,不取理實智,以是真實義,成彼無取說。按偈頌中之語字,並非克指授記語言。世尊昔因聞法而證無生,故為授記。則頌中語字,似指然燈所說之法言。頌意 蓋謂聞法語而不取著於理體及實智。(別於權智,故曰實智。)以是之故,真實義得成。由此可證彼(謂世尊。)決無取著於然燈所說也。(此句是頌長老實無所得句意。)總之,由其不著於理智,故能理智相冥而證無生。真實義,指無生言。無生法為真如實相,故曰真實 義也。)或指在然燈佛所所聞之法說,亦可。有所得者,有其所得也。有其所得,便是取著,便是住相。問意謂彼時聞法,能不住相否?若約證得無生忍說,則得字更易明瞭。問昔得無生法時,心中有一個所得之無生法否?此中不言作念者,以有其所得,便是作念,故省略 之。世尊雖是探問,實已暗度金針,開口便曰如來。約性而言,法且無形,得從何有。世尊以下為長老語,於世尊二字可見矣。宋後經本,世尊上有不也,大誤。凡不也下有文字者,皆為活句。觀下文所答,乃決定義,何需此活句為也。長老開口亦稱如來,正與問語針鋒相 對。其為無所得,已無待煩言矣。長老何以知於法實無所得,作此決定之詞耶。以聞法住相,則心中生滅未息,何能便證無生。故知彼時得聞說法,而實無其所得也。此約聞法釋。若約證無生法釋者。既是證得無生法,豈能存有所得。若有一所得之無生法在,仍然是生滅心 。尚能謂之證無生法乎。故知雖得無生法,而於此法實無其所得也。
 
 
 
  以上依文解義已竟。而此科總義,尤含妙蘊,不可不知。何云總義,即何以又說此科是也。今略分三節說之。
 
 
 
  上來諸科,於得果無住之義,業已闡發盡致。因地之人,當可了然,必應無住矣。然猶防人以為雖因果必須一如,果既如是,因亦應如是。然而小乘果位,與大乘因行,或者有不盡同歟。故小乘說畢,特又舉大乘果位,亦是得而無得,不可住相之義以明之。使凡修大乘者, 於無住之旨,毫無疑蘊也。此其一。
 
 
 
  說大乘果位,不舉佛而舉菩薩者。防疑佛乃究竟覺,豈可相擬。而菩薩地位,則界於因果之間。本經下文又引此事而申言之曰:彼時若於法有所得,則不授記。以無所得,乃得授記。使知菩薩住相,便不能成佛。則發心修大乘者,若其住相,豈能成菩薩,又豈是菩薩行。故 上科有言,若有我人等相,即非菩薩也。如此一說,因果一如之理,及無住之要,更得恍然。此其二。
 
 
 
  引菩薩果位固已。然不舉別地菩薩,獨舉第八地者,何故?因前說小乘果位,以得無生者為證道,為無學。故今舉大乘,亦引第八地得無生,至無學者為言。無學,即證道之意。蓋八地以前,雖證而未圓滿,故稱有學。(若論究竟證,則在佛位。)大小乘所證皆同。令聞者 於無住之理,不致絲亳有疑。且本經開章便說當發心,令入無餘涅槃。後又曰賢聖皆以無為法。涅槃也,無為也,皆無生無滅義也。故大小乘皆舉證無生者言之,正與前言相應。使知既發心欲入無生,心不生滅。云何心能不生,必當無住於相。一有所住,是生滅心,那能證 入無生耶。故無住,正是無生之唯一人手方法。此其三也。觀此三義,可知本經義理之細密,線索之嚴整矣。結經者冠以佛告二字,正指示我們此中含有奧義,不可僅向文字中求也。
 
 
 
  (辛)次,約因詳顯。分二:(壬)初,約因心正顯;次,約經功校顯。(壬)初,又三:(癸)初,先明嚴土不住;次,顯成發無住心;三,證以報身不住。
 
 
 
  (癸)初,先明嚴土不住。
 
 
 
  【「須菩提!於意云何?菩薩莊嚴佛土不?」「不也,世尊!何以故?莊嚴佛土者,則非莊嚴,是名莊嚴。」】
 
 
 
  菩薩修因時,六度萬行,一一功行,回向淨土。此之謂莊嚴。所謂願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是也。然則菩薩豈有不莊嚴佛土者。舉此為問,正欲修行者明瞭莊嚴之道耳。不得其道,則所莊嚴者,皆在相上,與自性無涉,便成有漏功德矣。此舉問之深意也。須知莊嚴佛淨土 ,淨字最要緊。土云何淨,由心淨耳。既須心淨,所以莊嚴,不能著相,若心取相,便不清淨矣。此意云何?必須明瞭上文不應取法兩句之意,方為真實莊嚴之道耳。何則,莊嚴而著相是取法也。若誤會不著相之意,而絕不莊嚴,是取非法也。舉此以問,正是探試果能領會 得兩邊不取之真實義否耳。
 
 
 
  復次,上來疊舉果德無住問答者,原為闡明因行亦當無住。至此正說到因行上矣。莊嚴佛土之菩薩,即發無上菩提之菩薩也。明得嚴土之道,便明得布施等之道矣。不也,活句。猶言非有所莊嚴,非不莊嚴。何以故下,正釋其義。莊嚴佛土者句,標舉之詞。則非句,明其不 著有,即是不應取法。是名句,明其不著空也,即是不應取非法。蓋約心性言。性體空寂,(空寂,即所謂真諦。真諦者,明其非虛相。欲證真諦,必應離相,故曰則非也。非,有離意。)豈有所謂莊嚴,故曰非也。而約事相言,可聞可見,(可聞可見,即所謂俗諦。俗諦 者,世間相也。假有不實,故曰名也。)明明具足莊嚴,故曰是也。意若曰:因其名相是有,故不應著空而取非法。菩薩應勤修六度萬行以莊嚴之。因其心性本空,故不應著有而取於法。菩薩雖精進莊嚴,而心中若無其事也。如此一心清淨,則土自淨。此之謂莊嚴佛土,方 得莊嚴之道。須知修因克果,而得勝妙之報身,清淨之佛土,皆由心現。且皆由心淨,乃能現之。譬如磨鏡,塵盡而後像顯。故唯識論云:大圓鏡智,能現能生身土智影。總之,莊嚴佛土,應不取著,不斷滅。則非者,明其不取著相也。是名者,明其非斷滅相也。又甫言則 非,即接言是名者,明其雖非而亦是。性必現相,性相從來不離。若知其非而不取著時,何妨莊嚴其相也。欲言是名而先言則非者,明其雖是而卻非。因相本以性為體,相從性生。故於行其是而不斷滅時,仍應會歸於性也。此是佛與須菩提問答闡明之要旨。吾人必應領解此 旨,依教奉行者也。
 
 
 
  則非是名兩句,即開念佛法要也。則非者,明自性清淨,本無有念也。是名者,明妄念繁興,必須執持名號以除妄念也。必應念至無念而念,念而無念,妄盡情空,一心清淨而後可。是之謂一心不亂,不亂即所謂清淨也。如其心淨,即佛土淨矣。
 
 
 
  (癸)次,顯成發無住心。
 
 
 
  【「是故須菩提!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此科經文不多,卻是結束前文。為自開口說起說至現在,千言萬語之點睛結穴處。故其中義趣,甚細甚深。若只依文解義,等閒看過。則孤負佛恩矣。今欲說明云何點睛結穴,先當依文釋義。而寥寥兩行餘之文,七穿八透,妙義環生。即依文釋義,亦復不易也。
 
 
 
  是故者,所謂承上起下之詞也。既是通貫前來諸說,則不但上承嚴土,亦不但上承約果廣明,且不但上承詳談中生信一科。直是緊與開經處總示數語,呼應相通也。且先就近脈言之。上來先明四果,各各得果無住。次須菩提自陳得果,亦無所住。此皆小乘也。次世尊復就自 身往事,以明於法實無所住。(經云:於法實無所得。即是於所得之法不住也。)此言大乘矣。然猶界於因果之間。最後更就菩薩修六度時,於莊嚴佛土,亦無所住。則非句,不住法相也。是名句,不住非法相也,則專說大乘因地矣。如此不憚苦口,層遞說之,愈說愈近。 無非欲闡明此科中之應生清淨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耳。因即以是故二字,承上起下。以明上來所說,皆是為生心無住,無住生心作張本。亦即為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菩提心者,指示方針耳。約果廣明,原承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句來。而彼句又是結以前所說者。所以此科 ,與開口處善男子、善女人等句呼應相通。諸菩薩摩訶薩,即開經處所說之菩薩摩訶薩,亦即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云何住、云何降伏之善男子、善女人也。應者,決定之詞。無論小乘大乘,果位因地,皆當無住。可知發大心者,決定亦當無住。非此不可,故曰應也 。
 
 
 
  此科之文,既是承上起下。則如是二字,即並指上下文。只說一邊,義便欠圓。且先約指下文說。蓋正指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句。而不應兩句,亦兼指在內。須知不應住色兩句,乃應無所住句之前提。故說到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句,則不應兩句之義,便全攝在內矣。總之,不應 住色乃至而生其心三句,皆是應生清淨心句之注腳。如是則淨,不如是則不淨。故曰:應如是生清淨心也。
 
 
 
  此科之文,是教導發菩提者,應當如是。何以不曰發心,而曰生心?請問發心生心,同耶異耶?曰同而不同。生即是發,何異之有,故曰同也;生之取義,比發字深,何以言之?發者,但約其已經表著,為人所知者言。生者,不但言其表著,且有推究其本源之意。因凡言生 ,必有其根。若無有根,云何得生。故發心之義,謂其先無而今發起。而生心之義,乃謂其本具而能現前。故生心比發心義深,此其不同也。何以得知生心之義,乃是如此。觀清淨心三字,便可了然。蓋清淨心,即是本具之性。所謂自性清淨心,是也。清者不濁,淨者不染 。譬如真金,辱在泥塗。用功洗滌,真金宛在。性亦如是,雖一向為無明煩惱塵垢所障,但能依法修行,清淨本性,依然現前矣。故此句之意,是說凡發無上正等覺心之人,應令清淨本性現前。故曰應生清淨心。言下有回頭是岸意,其警人也深矣。不但此也。蓋指示前來千 言萬語,言不應住相者,無非欲令見性耳。清淨,即無相之意。凡夫著相,因之障性。今欲見性,相何可著。蓋凡夫著相,故不清淨。心不清淨,所以障性也。今欲見性,故應清淨。清淨其心,故應離相也。且說一生清淨心,無異說明發菩提心之所以然。何謂發菩提心,曰 一心清淨是已。若心不清淨,則所發者尚得謂之無上菩提乎!何則?菩提者,覺也。覺者,覺照本性也。且本性,又名大圓覺海也。當知本性一塵不染,清淨無比。既曰發覺,而又著相,則與覺字正相背馳。所謂背覺合塵之凡夫是也。故發覺心,必應合覺。云何合覺,必應 背塵。背塵者,不住於相之謂也。由此觀之,此一句中,具有無數提撕警策之意。
 
 
 
  初發菩提心,云何便能清淨心現前。須知正因其不能,故令如是而修。云何修,下文所謂應無所住,是也。云何無所住,下文所謂不應住色、聲、香、味、觸、法,是也。此正的示無住之用功方法。不應住色兩句義趣深廣,若只略略看過,僅明其一義,真是孤負。且義蘊既 未窮究,用功又豈能扼要,豈能切實,豈能入細。既是在浮面上做,則相何能離,性又何能見乎?故曰孤負也。不但孤負佛恩,直孤負自性矣。
 
 
 
  (一)此色、聲、香、味、觸、法,名為六塵。舉此為言者令明若著其一,便是塵心。正與清淨心相反。此發正覺之心者,所以必應背塵,背塵而後合覺也。不應住六塵者,猶言不應合塵,合塵則背覺矣。其中消息,間不容髮。真所謂人心惟危,道心惟微。
 
 
 
  (二)色、聲、香、味、觸、法,所謂器世間也,亦謂之境界相。今云不應住此六者,即不應住相之意。色、聲、香、味、觸、五字,包括世間一切可見可聞之境界。法之一字,包括世間一切不可見不可聞,而為心思所能及者之境界。舉此六字,一切境界相攝盡,亦即世間 一切境界皆不可著。不但可見可聞者不應著,即不可見不可聞者亦不可著。此是教誡學人,世間一切,皆應不著。
 
 
 
  (三)不應著者,豈止境界而已。蓋表面只言一六塵,實則連六根,六識,一併說在內矣。若但就表面觀,即前云但在淨面上做,則不住二字功夫,不能徹底,亦復不能扼要。雖欲不住而不可得也。須知色是外境,本無交涉。交涉發生,生之於住。是誰住之,曰眼也。眼云 何住,曰眼識也。乃至法是呆物,若不住著,毫無關係。其發生關係,固由於意。而實由於意中慣於攀緣分別之意識。由是可知,經云不應住者,令學人應於識上覺照,不起攀緣分別耳。經不但云不應住色,不應住聲、香、味、觸、法,而其下綴有生心二字者,正指示學人 欲不住相,應在心上覺照。即是應在起心動念時,微密用功。如是乃為切實。
 
 
 
  (四)在起心動念時用功,此是初學者下手處,還須斷其思惑。云何斷,發大悲心,廣修六度,是也。布施、持戒,度貪;持戒、忍辱,度瞋,亦復度慢;般若則度癡;禪定既度瞋,而定能生慧,亦復度癡。而以精進之精神貫注之。且六度皆自大悲心出,則度度皆為利益眾 生。此又除我之利器也。蓋因我見而起貪瞋癡慢,故易起心動念。今欲不為色聲香味觸法起心動念,必須在大悲心六度行上加功,乃為扼要也。
 
 
 
  (五)如上所說,仍未究竟。必須戒定堅固,生起般若正智。無明破得一分,識乃轉得一分。待得八識皆轉,乃為徹底。初學必須多讀大乘經典,般若尤不可須臾離。依文字起觀照,令其解慧漸漸增明,正是釜底抽薪之法。而解慧增明,更可以增長戒定之力。蓋戒定慧雖稱 三學,實是一事,有互相資助生起之妙。而定、慧,尤不能離,定固生慧,慧亦生定也。此義不可不知。
 
 
 
  (六)生心二字,不但是令應在起心動念時用功,尤有深意存焉。蓋防不得意者不明用功方法,誤會不應住之意者,一味遏捺意識不令生起。如此行之,其急躁者必致發狂嘔血。即或不然,亦是禪宗呵為坐在黑山鬼窟�塈@活計者,與外道之無想定何異。既然道理不明,(不 知本性活潑潑地,無相無不相,是謂道理不明。)則慧不能生,惑不能除,業苦當然亦不能消。甚或轉為草本土石無知之物。須知小乘之滅盡定,並非由遏捺意識而得,乃由證性,想自不起。且到此地位,亦不應住。住則墮無為坑,焦芽敗種,亦為世尊所呵。故經文既曰不 住色等,又曰生心。以示發菩提心者,不應住於塵相,非令心如死水也。此意正與下文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互相叫應。指示學人既明且切矣。
 
 
 
  (七)不住六塵生心,更有一義。蓋合上句言之,是令發菩提修六度者,當揀別真心妄心。上句清淨心是真心。此二句住塵是攀緣心,即是妄心。楞嚴云:「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及外道等,皆由不知二種根 本,錯亂修習。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者。」此中上句曰應,下二句曰不應,正親切指示不可錯亂修習也。須知住塵之心是識。因其攀緣,名之曰妄。而此之妄心 ,原是真心之所變現。云何變?由其不達一真法界,分別人我故也。故發大心之人,首須揀別真妄。不應以住塵著相之心為真心也。所以本經專重破我。不應住六塵生心,即謂不應著我也。何以著塵即是著我。譬如行六度者,若意在人知,便是住色,乃至著法。如此等等, 無非我見之故也。說此兩句,原為叫起下句。
 
 
 
  應無所住,亦有多義。(一)即謂於六塵無所住。(二)謂根、塵、識,一切不住。不論住著者為何,心便染汙,便是塵相。(三)無所住者,一無所住之意。(四)無所住者,無其所住也。所住為色聲香味觸法。今云應於心中無其所住,非謂無有色聲香味觸法也。含有不 執著,亦不斷滅兩意。復次所住之無,由於能住之空。所住指境言,能住指識言。故應無所住,猶言應令情識盡空。
 
 
 
  而生其心之而字,有兩義:(一)而者,而又之意。應無所住,而又生其心。此承前說無所住,兼有不斷滅意而說。即是說明上文所言不應住六塵生心者,乃是應心中無其所住之色聲等相,非謂斷滅相。不斷滅者,以心不可斷滅故。上言不應住塵生心者,是令應無所住而生 其心耳。其字可指菩提,以及六度。如是,則所發修行六度之心,方為菩提心。以其背塵離相,合於自性清淨心故。(二)而者,而後之意。此承前說應無所住,猶言應令情識俱空來。則其心即指清淨。謂無所住,令其妄盡情空,而後方能現其清淨心耳。生者,現前之意。 蓋應生清淨心句,是標舉之詞。不應兩句,是修行方法。應無所住句,是功效。必須如是作種種釋,庶幾經義稍覺顯豁圓備,然亦不過大海一滴而已。上來依文解義竟。
 
 
 
  以上依文釋義已竟。云何是上來諸說之點睛結穴處乎?且逐層逆說而上。前科不云則非是名乎。四字之所以然,前科原未顯發,故此緊承其意而闡明之。然則如是二字,可說是正承則非是名來矣。謂發大道心者,莊嚴佛土。應觀照則非是名之義趣,生清淨心也。蓋則非句, 是明應無所住。何則,生本無相。莊嚴者,其心應於六塵等相,一無所住,故曰則非。知得則非,則心淨矣。所謂欲淨佛土,當淨其心,是也。是名句,是明應生其心也。何則,但應心不住相,並非斷滅其相。故曰是名。是名者,名正言順,不能廢其事也。須知莊嚴之事相 ,不能斷滅。即是莊嚴之心,初未嘗息,心未嘗息,便是生其心也。總之,莊嚴而心不住相。則熾然莊嚴時,其心卻湛湛寂寂,不染纖塵。雖曰生心,實則生而無生,一心清淨。故曰應如是生清淨心。心淨土淨。所謂隨其心淨,即佛土淨是也。菩薩莊嚴佛土,如是如是。此 是發大道心,修六度萬行,莊嚴佛土者之模範也。
 
 
 
  上生信一科,有兩要句。曰: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此兩句不但攝上科意盡,亦復攝全部意盡,前已屢言之矣。而此中之應生清淨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又是不應取法兩句之點睛處。蓋上科兩句,是分開說。至此,則將兩句之意,合而為一以說之矣。何以言之?應無所 住,不應取法也。生其心,不應取非法也。今云,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豈不是說,雖不應取法,而亦不應取非法乎。前言不取法,應以不取非法為界,正是從此處悟得者。所以獨揀持戒修福者能生信心,亦因其決不致於取非法相,方堪修此不著相之般若耳。可見吾輩必應先 將非法相一面,關得緊緊,絕對不取。然後修習不取法相,方合佛旨,而生般若正智,以證般若理體。不但此也。試觀應生清淨心句。清淨即是無所住。應生清淨心,猶言應生無所住心也。而無所住,是不取法。生心,是不取非法。應生清淨心,是言清淨要在生心中顯現。 (但清淨,不生心,便是死水。佛法所不許。)豈不是說不取法,要在不取非法中做出乎。
 
 
 
  換言之,不取法,空也。不取非法,有也。無所住而生心,是明空不離有。生清淨心,是明空在有中。空不離有,猶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不離不異漸合矣,然而空還是空,有還是有,是猶一而二也。若空在有中顯現,則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空有相即,則二而一矣。此 之謂空有同時。必能如是,方為兩邊不著。何以故?尚無所謂兩,從何著邊耶!不但此也。既曰無所住,又曰生其心。豈非無所住,亦應無住乎?而應生清淨心之清淨二字,即所謂無所住也。然則生清淨心,無異言生無住心。雖生而無住,是明其生即無生,即是不住於生心 也。不住生心,即是不住不取非法。而不住無所住,亦即不住不取法。豈非兩邊不取亦應不取乎。故上科於兩邊不取之下,即引筏喻,以明兩邊皆捨也。上言空有同時,明其尚無有兩,邊無從著。然而猶妨著於一也。(著一即所謂但中。)今則空有俱空,一且不存,著於何 有?無礙自在,是真清淨矣。不應取法兩句之真實義,至此闡發深透,故曰點睛也。他如無法相亦無非法相,即是應無所住而生其心。非法非非法,即是空有俱空之清淨心,亦即無為法。空有俱空,則心行處滅,言語道斷,故曰不可取,不可說。此皆顯而易見,可無煩言矣 。
 
 
 
  上科又有要句,曰: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其所以然,亦在此中闡明。諸相非相,云何能見。若其心被塵染而背於覺,方且迷相為真,何能見得諸相非相乎。必須於六塵等相一無所住,而心清淨庶幾其可。何以故?如來是已究竟證得清淨心者。不住六塵之人,雖未能云 證得。而渣滓漸淨,清光現前。譬如清淨水,能現清淨月。故曰則見如來也。蓋如來是性體之稱,必須不著相而照體,方能見之耳。
 
 
 
  上科開首不云乎,菩薩於法,應所無住行於布施。雖曾說明不住色聲香味觸法,便是布施不住於相。然而必須發心布施時,其心本不是住在六塵上生起的。然後行時,方能不住於相。若其心不淨,行時豈能不著相。可知此中所說,正是說在本源上。雖上科所說,未嘗不含有 心字意在。其後亦曾點明之曰:若心取相云云。實則至此乃為闡發顯明。若無此段發揮,則布施不住相,便未易得手。故曰此科是上來諸義的點睛結穴。睛既點,則全身俱活。穴既結,則萬脈朝宗。然後千言萬語,一一都有個著落。而依教奉行,事事才有個把握矣。
 
 
 
  總而言之,明得無所住而生心之真實義。則所謂生者,乃是任運而生。所謂無住者,無妨隨緣而住。隨緣而住者,無心於住,雖住而實無所住也。任運而生者,法爾顯現,曰生而實無所生也。果能如是,則法法都顯無住真心,物物莫非般若實相。正古德所謂塵塵是寶,處處 逢渠也。所以我須菩提,前於世尊著衣乞食行坐往還時,薦得無住的妙諦,即於大眾從座而起,頂禮讚歎曰:希有世尊,善護念,善付囑。而請問發大心者,應云何住?云何降伏?我世尊即逗其機而印許之曰:應如汝所說之善護念付囑者,如是而住,如是而降也。以下復詳 哉言之,譬如千岩萬壑,蜿蜒迤邐,直至此處而結之曰:應如是生清淨心,無所住而生其心。應生清淨心者,所謂應如是住也。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者,所謂如是降伏其心也。得此中一個如是點醒,然後開口總示中所說的兩個如是,才有個著落。即是上面兩個如是,得這一個 如是,其義乃更親切,更透徹。謂之遙相呼應,尚隔一層,直是融成一味矣。所以此科兩行餘文,是從開經至此的一個大結穴。如堪輿家然。千山萬水,處處提龍。若找不出個正穴來,難免在旁枝上著腳,不得要領。若尋得正穴,則砂也,水也,青龍也,白虎也,處處皆為 我用矣。學佛亦然。學佛必須依教奉行,教義幽深,必應得其綱要所在。而此段,乃前來所說諸義之綱要也。應於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上,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如是解。無論修行何法,行住坐臥,不離這個。庶於無住之旨,才有個入處。 而自性清淨心,才能漸漸透露出些消息來。其所修之法,亦可望有個成就之期也。千萬千萬。又此段既是上來諸之綱要。解得此綱要,以行布施等法,則頭頭是道。所以下科約經功校顯中,其福德大於生信者,不知若干倍也。
 
 
 
  (癸)三,證以報身不住。
 
 
 
  【「須菩提!譬如有人,身如須彌山王。於意云何?是身為大不?」須菩提言:「甚大,世尊!何以故?佛說非身,是名大身。」】
 
 
 
  譬如者,比喻也。凡是喻說,皆以證明法說。上之法說,雖已闡發無遺,今復證以喻說者,無非欲聞者更得明瞭耳。有人,暗指發大道心之人。大心為因,大身為果也。須彌山王,喻勝妙報身。此身微妙,雖有形相,然非地上菩薩不能見。正是多劫勤修六度萬行,福慧雙嚴 ,功行圓滿,方能證得,所謂無邊相好身也。若疑勝妙果報身相,不同凡相。此若不取,則修六度萬行何為?殊不知無論果位因地,相與非相,皆不可取。若於此理少有未明,則修因時,便於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不能深契!此佛舉問之微意也。須菩提深領佛旨,故開口即答甚 大。言甚大者,明其此身不無,無異先與懷疑者以定心丸,使知發大願,修大行,必獲勝妙大身,固真實不虛也。何以故者,謂以何原故,獲此大身耶?佛是果德之稱。非身有兩意:(一)約證果說,所證乃清淨法身之體,非此報身之相也。則非身指報身言。(二)約證果 說,既是法身體。而此法身周含沙界,(其大無外。)遍入微塵,(其小無內。)無形相,無數量。故淨名云佛身無為,不墮諸數。意顯約體言,故說非身。則非身指法身言;是名大身,指報身言,以明勝妙高大之報身。意顯約相言,故說甚大。是名者,名相也。意若曰: 約證法身說,實為無形相之非身,豈有大小可說。今云甚大,乃就報身名相言之。得果者,雖不無此高大之相,而實不存有所得。存有所得,便是住於身相。若住身相,何云證清淨無相法身。法身未證,亦無甚大之報身矣。若明此理,則知不應取身相,然亦非無此勝報。能 修六度萬行而不取著,則證清淨法身。而一切勝相,自然顯現矣。不必著有,不必著無。然後修因時,便能不取我相,不住六塵,而生清淨心矣。
 
 
 
  (壬)次,約經功校顯。分二:(癸)初,顯福德勝;次,顯勝所以。(癸)初,又三:(子)初,引河沙喻;次,明實施福;三,顯持經勝。
 
 
 
  (子)初,引河沙喻。
 
 
 
  【「須菩提。如�琲e中所有沙數,如是沙等�琲e,於意云何?是諸�琲e沙,寧為多不?」須菩提言:「甚多,世尊!但諸�琲e,尚多無數,何況其沙。」】
 
 
 
  天竺有一大河,名曰�琲e。�琣r音少訛,應云殑伽河,此翻福河。印度此河,譬如中國之黃河長江,灌溉全國,於交通種植商務文化上,利益甚大,故曰福河。又古時印度人視為聖水,得見此河,或入河沐浴,其福無量。故亦翻天堂來。以其出處高也。中國亦有黃河之水天 上來之句。佛經云:贍洲北向有九黑山,次有大雪山,更有香醉山。香南雪北,有池名阿耨達,此云無熱惱。池之縱廣五十由旬,八功德水充滿其中。池有四口,口出一河,湍流入海,各分二萬五千道大河。統灌四大洲,東口所出,即殑伽河也,入東南海。南口出信度河, 入西南海。西口出縛芻河,入西北海。北口出徙多河,入東北海。
 
 
 
  �琲e之沙極細,細則其數益以見多。故佛經中凡言極多之數不可計算者,則以�琲e沙喻之。又因天竺人人知有此河,知河中沙數不可計算。舉河沙為喻者,以其為大眾所共曉也。如�琲e之如字,譬如之意,其口氣貫注下文如是沙等�琲e句。沙等�琲e者,將現在�琲e中所有之 沙,一沙化成一新河。原來之沙數無量,則新�琲e與之相等,其數亦復如是無量。故曰如是沙等�琲e。猶言譬如將現在�琲e中所有的無量沙數,化為與如是無量沙數相等的無量新�琲e也。是諸�琲e者,是者此也。諸謂無量。問此無量新�琲e中之沙,可為多否?答曰:甚多者 ,明其多至不可說也。但諸下數句,謂但就新�琲e言之,已多得無數可計,何況其中之沙,其數更是無邊,無可形容,只得儱侗說一個甚多耳。
 
 
 
  (子)次,明寶施福。
 
 
 
  【「須菩提!我今實言告汝,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七寶滿爾所�琲e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得福多不?」須菩提言:「甚多,世尊!」】
 
 
 
  實言告汝,說在此而意注下科,使知下文所說持說之福,更多於此,是真實語,不可不信。古文中之爾所,即今人行文所謂如許。如許者,指點之詞,即滬諺之格許多,北諺之這默些格也。
 
 
 
  �琲e無量,河沙無邊。爾所�琲e沙數,猶言無量無邊也。須菩提深領佛旨,知上來所說,無非借有為法之極大福德,作一比例。以顯持說之無為法,福德更大於此。意原不在於此。故但答曰甚多,不加別語。
 
 
 
  (子)三,顯持經勝。
 
 
 
  【佛告須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於此經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而此福德,勝前福德。】
 
 
 
  受持及四句偈之義,前已具說。四句偈等,極言持說極少之經,尚且福德勝前。則持說全經,其福更勝,不待言矣。受持,則能自度。為他人說,則能度他。自度度他,是菩薩行。故福德極大也。持經說法,福德勝過布施,其義有通有別。通者,無論持何經,說何法,莫不 皆然。別者,專就此經說也。
 
 
 
  今先明通義。約自度言,布施若不知離相,福德大至極處,亦不過生天而已。故名為有漏功德。即是言其尚漏落在生死輪迴道中,說不上自度也。若能受持經義,能開智慧,能知輪迴可畏而求脫離。行布施時,亦知離相。則是福慧雙修,能達彼岸,了生死,證聖果。視彼但 能生天,仍不免入輪迴,相去天淵。所以雖僅受持一四句偈等,其福便勝於充滿無量無邊大千世界之寶施,何況受持全經者耶!
 
 
 
  約度他言,財施不及法施,具含多義,茲略明之。(一)財施,施者受者未必有智。法施,非有智不能施,亦非有智不能受。(二)財施,施者得大福,受者只得眼前小益。法施,則施與受者皆得大福。(三)財施但益人生命,法施則益人慧命。(四)財施伏貪,法施斷惑 。(五)財施雙方不出輪迴,法施雙方可了生死。(六)財施雙方之受用有盡,法施雙方之受用無窮。(七)財施施小則所益者小,法施可以少施獲大益。問:然則但行法施,不行財施,可乎?曰否。菩薩攝受眾生,財施亦不可無。但宗旨在行法施,不以財施為究竟耳。以 上為通明持說一切經法二利之益也。下科正別明持說此經之益。須知金剛般若,直指本性。若能見性,便可成佛。豈但自己了生脫死,令眾生了生死而已。直可度無量無邊眾生,皆令成佛。紹隆佛種,莫過此經。其福德之大,不可思議,又豈止勝前滿無邊大千世界寶施之福 德已哉!